林业部等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
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
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指示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政策性,可以使某项重要事项、工作能顺利进行起着决定性作用。
下文是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欢迎阅读!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一各市、地、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是对林业建设的又一重大决策,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乱砍滥伐歪风,切实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林业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
造林绿化步伐加快,林区经济比较活跃,林农生活有所改善,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以控制,森林资源不断减少。
近几年来,无计划和超计划采伐严重,侵占、破坏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森林的现象普遍存在,盗伐、哄抢国有、集体林木的案件不断发生,流通秩序混乱,乱收乱购、黑市交易猖獗。
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正如中央指出的,“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
为了把中央《指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坚决刹住乱砍滥伐歪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森林法》的一项重要规定,是防止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保证。
国务院批准的采伐限额,任何地方和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国务院或授权单位批准,各级都不得突破限额。
林区乡村企业加工用材和群众自用材,都必须纳入采伐限额。
生产木耳、香菇、木炭等消耗的木材也要严加控制。
烧制砖瓦、石灰以及烤烟、烘茶等,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烧其他燃料。
制定年度木材生产建议计划,必须控制在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一定比例之内。
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一本帐”计划。
各地在执行和下达木材生产计划时,不得突破省下达的计划数,不允许层层加码。
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无计划和超计划采伐。
超计划和无计划采伐的木材,扣减下年采伐指标,所得销售收入全部上缴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发展林业生产,情节严重的要追查领导责任。
1955-1984林业大事记
【日期】【分类】大事记【标题】1984年中国林业大事记【内容】1月13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森林法(修改草案)》。
2月18日中央绿化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彰221个全国义务植树先进单位,审定和通过中国植树节徽和《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
3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入扎实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
6月28日“三北”防护林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宋平任领导小组组长,李瑞山、吕克白、杨钟任副组长。
7月4日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六次会议,林业部杨钟部长受国务院委托,向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8月25日至9月1日林业部在烟台市召开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研究国营林场、社队林场的改革,巩固和发展林业专业户、林业经济联合体等问题。
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0月26日至31日林业部在北京召开林业厅、局长座谈会,讨论《森林法》实施办法草稿。
国家林业局网【日期】【分类】大事记【标题】1983年中国林业大事记【内容】1月3日国务院颁发《植物检疫条例》。
1月5日中央绿化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全民义务植树工作会议。
胡耀邦、邓小平在开会前作了指示。
万里讲话,要求继续提高对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持之以恒地开展这项运动。
3月28日林业管理干部学院在北京大兴县黄村成立,培训对象主要是林业系统的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
5月7日中央绿化委员会领导成员作了如下调整: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万里兼任主任委员、国务院秘书长杜星垣、林业部顾问雍文涛、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部长洪学智、林业部部长杨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李锡铭兼任副主任委员,杨钟兼任办公室主任,马玉槐、范子瑜、廉仲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5月19日中央绿化委员会增加汪滨为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6月21日至7月1日林业部在北京召开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着重研究建立和完善林业生产负责制问题。
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林伟军森林公安作为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区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是国家公安机关的一个专业警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稳定,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保障林业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
在新形势下,作为森林公安机关更应充分履行职责,在林业主管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坚强领导和指导下,理顺内部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林业法制,强力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实现林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一、当前森林公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森林公安执法主体资格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多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设,并同时受林业、地方公安和上级森林公安管理和指导,内设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和立案侦查刑事案件。
同时,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未实行财政一级预算,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二)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确一是治安案件管辖方面:森林公安机关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己任,理应受案查处所有涉林治安案件,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四项: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林区内发生的案件。
而对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管辖哪些治安案件却没有明确,导致部分森林公安机构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查处涉林治安案件。
二是刑事案件管辖方面: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明确19种森林案件划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管辖限制性条件多,而且很不完善,不同程度引发管辖争议。
在刑事案件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时,常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手材料简单粗糙和所收集证据不够全面客观而导致质量不高,因此对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较少提出复议、复核,致使一些本应受到惩处的案犯未能受到应有的惩处。
三是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不明确。
森林案件大多由县级森林公安查办,而县级森林公安受警力、装备、技术等制约,缺乏处置应对大要案件的能力。
法学专业实习大纲
法学专业实习大纲按照《西南政法大学专业实习管理办法》,结合法学专业实务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实习大纲。
一、实习目的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
通过专业实习,培育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未来参加工作的适应性。
二、实习要求(一)熟悉并掌握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和律师业务的程序和操作规程,进一步熟悉各类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写作要求、技能和初步具有独立从事审判和律师工作的能力。
(二)了解司法审判、检察的一些工作方式、工作技能,了解律师的工作技能。
(三)学会获取证据及培育应用证据的能力。
(四)熟悉我国的各类法律、法规及应用规则,尽可能地学习、熟悉相关的司法解释。
(五)了解行政机关的办事规程,学习行政执法方面的程序和技术。
(六)协助法律顾问解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具体法律问题。
(七)为毕业论文的写作积累资料和实践素材。
三、学分:8学分四、时刻安排:10周五、组织与实施1.学院成立实习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和毕业年级辅导员等人员组成,并设实习办公室,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实习工作。
2.专业实习分集中与分散两种形式。
实习学生应服从学院实习领导小组的安排,肯定专业实习形式。
集中实习应在已成立的校、院两级实习基地进行。
3.原则上学生集中实习达15人以上的,学院将指派教师带队,但一名带队教师所带学生一般不该超过50人。
学院要增强对带队教师的管理,并采取相应的鼓励办法鼓励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踊跃承担校外实习带队工作。
六、实习内容实习主要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单位展开。
实习学生应直接参与实习单位的办案工作,具体承办案件。
由于各实习单位的性质不同,实习的内容亦有所不同。
(一)法院实习参与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具体包括:参与开庭审理、担任书记员出庭记录、制作法律文书、整理案卷材料等。
(二)检察院实习1.参与公诉,包括公诉法律文书的制作,公诉案件证据材料的核实,出庭参与公诉,公诉材料的整理;2.参与检察院管辖案件的侦查,包括对刑事侦查技术的了解,刑事强制办法的运用,对犯法嫌疑人的讯问,对证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的制作;3.参与对司法工作的检察监督,包括:抗诉书的制作与送达,出庭参加抗诉,法律文书的整理等;(三)律师事务所实习1.参与刑事辩护:熟悉律师出庭辩护的工作内容,会面当事人,学习出庭辩护的技能,掌握辩护词的写作等;2.参与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包括证据搜集、代理词写作、代理技能,掌握辩护词的写作等;3.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4.协助申述和行政复议。
重点国有林区社会职能移交对职工主观福祉的影响
第41卷第3期2021年5月出版林业经济问题Issues of Forestry EconomicsVol.41No.3May2021DOI:10.16832/ki.1005-9709.20200183重点国有林区社会职能移交对职工主观福祉的影响”朱洪革1,马田宇1,孟辰雨1,姜良2a,李继刚2b(1.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40;2.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a.计划开发处,b.劳动人事处,吉林白山134702)摘要:基于2019年重点国有林区民生监测数据,分析改革过程中重点国有林区政企分开后社会职能移交对林区职工主观福祉的影响。
结果表明:森工林业局和地方政府在人员的移交与接收上存有分歧,对在社会职能移交过程中产生的富余人员的去处未达成共识;森工林业局将供水、供电、供热、物业及市政环卫等社会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后林区职工的主观福祉下降。
因此,地方政府要直面问题,努力消化社会职能部门冗余人员;森工林业局要坚持明确“政企分开,移交社会职能”的改革理念,特别是在协调与属地政府财政投入的问题上需多加设计,以期能够在“政企分开,移交社会职能”的改革中提升林区职工的主观福祉。
关键词:社会职能移交;主观福祉;国有林区改革中图分类号:F32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709(2021)03-0232-07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满足经济建设对森林资源的需要而成立了重点国有林区。
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重点国有林区按照“先开发、后建设”的思路逐渐形成了“先有森工企业、后有社会和政府”的格局,即“企业办社会”的模式[l]o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办社会”模式有利于优先支配林区生产要素和掌控森林资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存在森工企业负担沉重以及职工收入低的弊端[2-4]o为此,如何消除“企业办社会”模式带来的弊端成为重点国有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亟需破解的难题。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标志着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启动,其中职能移交为林区改革内容之一。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公布)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和林业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等实际工作,我局对原林业部、国家林业总局和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国家林业局2004年3月31日第一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附件1)所列的部门规章,废止《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的规范性文件。
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已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
附件:1.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件)┌──┬───────┬───────────────────┬──────┐│序号│令号│名称│颁布机关│├──┼───────┼───────────────────┼──────┤│ 1 │林业部令第1号│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林业部│├──┼───────┼───────────────────┼──────┤│ 2 │林业部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林业部││││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41件)┌──┬──────┬──────────────────────────┬────────┐│序号│文件号│名称│发布机关│├──┼──────┼──────────────────────────┼────────┤│1 │濒办字│国家濒管办关于更新CITES附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濒危物种管理│││[2002]7号││办公室│├──┼──────┼──────────────────────────┼────────┤│2 │办安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1]41号│预案(修订)》的通知││├──┼──────┼──────────────────────────┼────────┤│3 │办场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木品种国家级审定报审工作│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1]29号│的通知││├──┼──────┼──────────────────────────┼────────┤│4 │办场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紧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1]87号│通知││├──┼──────┼──────────────────────────┼────────┤│5 │濒办字│关于修订《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国家濒危物种管理│││[2001]1号││办公室、海关总署│├──┼──────┼──────────────────────────┼────────┤│6 │林传字│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扑火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林业局│││[2000]11号│││├──┼──────┼──────────────────────────┼────────┤│7 │办造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0]72号│标准》(试行)的通知││├──┼──────┼──────────────────────────┼────────┤│8 │林资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2000]522号│││├──┼──────┼──────────────────────────┼────────┤│9 │办安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0]18号│预案(修订)》的通知││├──┼──────┼──────────────────────────┼────────┤│10 │濒办字│国家濒管办关于执行修订后的《公约》附录的通知│国家濒危物种管理│││[2000]13号││办公室│├──┼──────┼──────────────────────────┼────────┤│11 │林基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稽查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2000]103号│││├──┼──────┼──────────────────────────┼────────┤││林基发│国家林业局关于立即纠正违规使用预防松材线虫财政专项│││12 │││国家林业局│││[2000]290号│资金问题的通知││├──┼──────┼──────────────────────────┼────────┤│13 │林计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国家林业局│││[2000]527号│金拨付工作的通知││├──┼──────┼──────────────────────────┼────────┤│14 │林资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和全│国家林业局│││[1999]171号│国重点生态工程区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15 │林资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国家林业局│││[1999]15号│有关问题的通知││├──┼──────┼──────────────────────────┼────────┤│16 │林资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国家林业局│││[1999]249号│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17 │办策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法律审核事务暂行规│国家林业局办公室│││[1999]68号│定》的通知││├──┼──────┼──────────────────────────┼────────┤│18 │林计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国家林业局│││[1999]126号│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 │林计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1999]304号│的通知││├──┼──────┼──────────────────────────┼────────┤│20 │林造通字│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护林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1998]11号│││├──┼──────┼──────────────────────────┼────────┤│21 │林资通字│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跨世纪保卫绿色行动的通知│国家林业局│││[1998]28号│││├──┼──────┼──────────────────────────┼────────┤│22 │厅研字│关于林业部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办法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8]172号│││├──┼──────┼──────────────────────────┼────────┤│23 │林人通字│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普通林业中等专业学校林业专业等16 │国家林业局│││[1998]32号│个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24 │厅场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审批进口种子苗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1998]47号│││├──┼──────┼──────────────────────────┼────────┤│25 │林宣通字│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新闻报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1998]113号│的通知││├──┼──────┼──────────────────────────┼────────┤│26 │林资通字│林业部关于编制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局综合开发│林业部│││[1997]44号│使用林地规划的通知││├──┼──────┼──────────────────────────┼────────┤│27 │林资字│林业部关于加强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局林地管│林业部│││[1997]9号│理的决定││├──┼──────┼──────────────────────────┼────────┤│28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加强育林基金管理的通知│林业部│││[1997]24号│││├──┼──────┼──────────────────────────┼────────┤│29 │林财字│关于加强山区综合开发贴息贷款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林业部、财政部、│││[1997]11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0 │林站通字│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林业站林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有│林业部│││[1997]157号│关问题的通知││├──┼──────┼──────────────────────────┼────────┤│31 │林审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几项规定》│林业部│││[1997]81号│││├──┼──────┼──────────────────────────┼────────┤│32 │林人字│林业部关于深化林业教育改革的决定│林业部│││[1997]63号│││├──┼──────┼──────────────────────────┼────────┤│33 │厅造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复合经营问题│林业部办公厅│││[1996]82号│的通知││├──┼──────┼──────────────────────────┼────────┤│34 │林资政字│关于对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96]20号│││├──┼──────┼──────────────────────────┼────────┤│35 │厅策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林业部办公厅│││[1996]106号│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36 │厅财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林业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林业部办公厅│││[1996]32号│知││├──┼──────┼──────────────────────────┼────────┤│37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林业部│││[1996]119号│知││├──┼──────┼──────────────────────────┼────────┤│38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编报综合财务收支计│林业部│││[1996]4号│划的几项规定》(试行)和《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增收节支( │││││创收)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39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加强部直属企业财会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6]53号│││├──┼──────┼──────────────────────────┼────────┤│40 │林人通字│林业部关于加强普通林业中等专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林业部│││[1996]81号│通知││├──┼──────┼──────────────────────────┼────────┤│41 │林人通│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劳动合同管理│林业部│││[1996]80号│暂行规定》的通知││├──┼──────┼──────────────────────────┼────────┤│42 │厅场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进口种子(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林业部办公厅│││[1996]107号│有关问题的通知││├──┼──────┼──────────────────────────┼────────┤│43 │林产字│关于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林业部、国家工商│││[1996]48号│理的通知│行政管理局│├──┼──────┼──────────────────────────┼────────┤│44 │林站通字│林业部关于加强基层林业工作站基地建设的通知│林业部│││[1996]88号│││├──┼──────┼──────────────────────────┼────────┤│45 │林资通字│林业部关于开展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林业部│││[1995]152号│││├──┼──────┼──────────────────────────┼────────┤│46 │林资通字│林业部关于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业部│││[1995]6号│││├──┼──────┼──────────────────────────┼────────┤│47 │林防办│林业部关于印发《森警部队专业技术干部任免权限暂行规│林业部│││[1995]133号│定》的通知││├──┼──────┼──────────────────────────┼────────┤│48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1995]67号│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9 │林财字│关于加强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和治沙贴息贷款管理的联合通│林业部、财政部、│││[1995]79号│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50 │林财字│关于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国有资产│││[1995]59号││管理局│├──┼──────┼──────────────────────────┼────────┤│51 │林科通字│林业部关于颁布《林业部第三届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林业部│││[1995]129号│章程》的通知││├──┼──────┼──────────────────────────┼────────┤│52 │林人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1995]159号│的通知││├──┼──────┼──────────────────────────┼────────┤│53 │厅宣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林业报刊发行工作的通│林业部办公厅│││[1995]29号│知││├──┼──────┼──────────────────────────┼────────┤│54 │林宣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林业宣传工作的若干意│林业部│││[1995]93号│见》的通知││├──┼──────┼──────────────────────────┼────────┤│55 │厅办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林业部办公厅│││[1994]106号│密工作的通知││├──┼──────┼──────────────────────────┼────────┤│56 │厅造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造林进度情况定期汇报制度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4]52号│││├──┼──────┼──────────────────────────┼────────┤│57 │林护通字│林业部关于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4]35号│││├──┼──────┼──────────────────────────┼────────┤│58 │厅造字│关于改进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调度统计报表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4]49号│││├──┼──────┼──────────────────────────┼────────┤│59 │林资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消灭宜林荒山荒地主要指标及其要求》( │林业部│││[1994]33号│试行)的通知││├──┼──────┼──────────────────────────┼────────┤│60 │林资通字│林业部关于颁发《全国消灭宜林荒山荒地核查验收技术规定│林业部│││[1994]93号│(暂行)》的通知││├──┼──────┼──────────────────────────┼────────┤│61 │林安字│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林业部、公安部│││[1994]44号│标准的规定││├──┼──────┼──────────────────────────┼────────┤│62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加强专项经费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94]58号│││├──┼──────┼──────────────────────────┼────────┤│63 │林计通字│林业部关于颁发《林业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林业部│││[1994]52号│知││├──┼──────┼──────────────────────────┼────────┤││││││64 │厅财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加强专项经费管理的几│林业部办公厅│││[1994]42号│项规定》的通知││├──┼──────┼──────────────────────────┼────────┤│65 │厅办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性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活动管理│林业部办公厅│││[1994]59号│有关问题的通知││├──┼──────┼──────────────────────────┼────────┤│66 │林人通字│林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林业部│││[1994]168号│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67 │林办字│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宣传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4]28号│││├──┼──────┼──────────────────────────┼────────┤│68 │林造字│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沙漠普查和沙漠化监│林业部、国家土地│││[1994]27号│测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管理局│├──┼──────┼──────────────────────────┼────────┤│69 │林造通字│林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沙漠化普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4]45号│││├──┼──────┼──────────────────────────┼────────┤│70 │林审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为林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林业部│││[1994]23号│的意见》的通知││├──┼──────┼──────────────────────────┼────────┤│71 │林造字│关于进一步抓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实施工│林业部│││[1994]34号│作的紧急通知││├──┼──────┼──────────────────────────┼────────┤│72 │林贷通字│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造林项目”还贷准备工作的通│林业部│││[1994]149号│知││├──┼──────┼──────────────────────────┼────────┤│73 │林审通字│林业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林业部│││[1994]90号│几项规定││├──┼──────┼──────────────────────────┼────────┤││林审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为林业改革和发展服务│││74 │││林业部│││[1994]23号│的意见》的通知││├──┼──────┼──────────────────────────┼────────┤│75 │国森防办│关于印发《全国森林防火统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国家森林防火总指│││[1993]5号│知│挥部办公室│├──┼──────┼──────────────────────────┼────────┤│76 │林财通字│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林业部│││[1993]22号│通知││├──┼──────┼──────────────────────────┼────────┤│77 │林财通字│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科研单位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林业部│││[1993]57号│通知││├──┼──────┼──────────────────────────┼────────┤│78 │林财通字│关于印发《部属高等院校财务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林业部│││[1993]77号│通知││├──┼──────┼──────────────────────────┼────────┤│79 │林财通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多种经营周转金管理的通知│林业部││───────┼────────┤│80 │林计通字│关于颁发《林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林业部│││[1993]98号│││├──┼──────┼──────────────────────────┼────────┤│81 │林计通字│关于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林业部│││[1993]138号│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82 │林财字│关于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行林木生产商品化│林业部│││[1993]8号│改革的通知││├──┼──────┼──────────────────────────┼────────┤│83 │林财通字│关于部直属公司贯彻实施新财会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林业部│││[1993]104号│的通知││├──┼──────┼──────────────────────────┼────────┤│84 │林财通字│关于严格控制部直属单位基建规模、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林业部│││[1993]107号│经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85 │林教通字│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暂行规定》的│林业部│││[199]87号│通知││├──┼──────┼──────────────────────────┼────────┤│86 │林办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站工作充分发挥林业站职能的通知│林业部│││[1993]18号│││├──┼──────┼──────────────────────────┼────────┤│87 │厅办字│关于做好中国林业报刊宣传推广工作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3]64号│││├──┼──────┼──────────────────────────┼────────┤│88 │林工通字│关于进一步保护森林资源和加强松香宏观总量调控有关问│林业部│││[1993]113号│题的通知││├──┼──────┼──────────────────────────┼────────┤│89 │濒办字│关于执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国家濒危物种管理│││[1993]84号│知│办公室│├──┼──────┼──────────────────────────┼────────┤│90 │厅造字│关于定期报告营林生产进度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2]14号│││├──┼──────┼──────────────────────────┼────────┤│91 │厅资字│关于配发“木材检查”专用标志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92 │林护字│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林业部│││[1992]56号│││├──┼──────┼──────────────────────────┼────────┤│93 │林策字│关于发布《林业飞行观察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92]13号│││├──┼──────┼──────────────────────────┼────────┤│94 │厅财字│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实施细│林业部办公厅│││[1992]139号│则》的通知││├──┼──────┼──────────────────────────┼────────┤│95 │林财字│关于重新修订《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立木林价表(试行) │林业部、国家物价│││[1992]17号│》的通知│局││││││├──┼──────┼──────────────────────────┼────────┤│96 │林财通字│关于林业部属普通高等林业院校实行收费制度的通知│林业部│││[1992]102号│││├──┼──────┼──────────────────────────┼────────┤│97 │林财字│关于调整林业项目贷款利息承担额的通知│林业部、财政部、│││[1992]93号││中国农业银行│├──┼──────┼──────────────────────────┼────────┤│98 │林工通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产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2]127号│││├──┼──────┼──────────────────────────┼────────┤│99 │林工通字│印发《林业部关于直属公司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林业部│││[1992]128号│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00 │林工通字│关于颁发《伐区准备作业规程》的通知│林业部│││[1992]129号│││├──┼──────┼──────────────────────────┼────────┤│101 │林工通字│关于颁发人造板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林业部│││[1992]77号│││├──┼──────┼──────────────────────────┼────────┤│102 │林工许│关于发放人造板机械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工业产品生│││[1992]60号││产许可证办公室│├──┼──────┼──────────────────────────┼────────┤│103 │厅工字│关于改进森工调度报表制度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2]85号│││├──┼──────┼──────────────────────────┼────────┤│104 │林造字│关于进一步抓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实施工│林业部│││[1992]34号│作的紧急通知││├──┼──────┼──────────────────────────┼────────┤│105 │林护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1]126号│││├──┼──────┼──────────────────────────┼────────┤│106 │林产字│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松香│林业部、铁道部、│││[1991]11号│运输管理的复函》的联合通知│交通部│├──┼──────┼──────────────────────────┼────────┤│107 │林资字│关于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若干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91]110号│││├──┼──────┼──────────────────────────┼────────┤│108 │厅资字│关于执行松香产品运输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1]58号│││├──┼──────┼──────────────────────────┼────────┤│109 │厅资字│关于颁发《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区实行林价制度伐区调查设│林业部办公厅│││[1991]19号│计、拨交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10 │林资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的通知│林业部│││[1991]120号│││├──┼──────┼──────────────────────────┼────────┤│111 │国森防办│印发《关于处理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实施办法(试│国家森林防火总指│││[1991]11号│行)》的通知│挥部办公室│├──┼──────┼──────────────────────────┼────────┤│112 │国森防│印发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关于建立联络员制度的决定》│国家森林防火总指│││[1991]3号│的通知│挥部│├──┼──────┼──────────────────────────┼────────┤│113 │厅防字│关于林业系统专用电信网年报统计范围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1]89号│││├──┼──────┼──────────────────────────┼────────┤│114 │林策字│关于发布《林业部对外国专家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林业部│││[1991]132号│││├──┼──────┼──────────────────────────┼────────┤│115 │林策字│关于印发《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林业部│││[1991]157号│││├──┼──────┼──────────────────────────┼────────┤│116 │林策字│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松香产品运输管理│林业部、国家工商│││[1991]155号│办法》的通知│行政管理局│├──┼──────┼──────────────────────────┼────────┤│117 │林策字│关于印发《“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林业部│││[1991]127号│的通知││├──┼──────┼──────────────────────────┼────────┤│118 │林策字│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林业部│││[1991]177号│的通知││├──┼──────┼──────────────────────────┼────────┤│119 │林财通字│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林价制度先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1]14号│││├──┼──────┼──────────────────────────┼────────┤│120 │林财字│关于发布林业部《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林业部│││[1991]129号│││├──┼──────┼──────────────────────────┼────────┤│121 │林传(91) │关于搞好林木种子采收调剂工作的紧急通知│林业部│││30号│││├──┼──────┼──────────────────────────┼────────┤│122 │林工字│关于印发《集体林区调度工作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91]100号│││├──┼──────┼──────────────────────────┼────────┤│123 │林工字│关于印发《林业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和实施办法》的│林业部│││[1991]140号│通知││├──┼──────┼──────────────────────────┼────────┤│124 │厅工字│关于印发《林产化工优质产品行业评比细则》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1]27号│││├──┼──────┼──────────────────────────┼────────┤│125 │林计通字│关于切实加强国家造林项目科研推广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1]40号│││├──┼──────┼──────────────────────────┼────────┤│126 │林造字│关于进一步提高“国家造林项目”造林质量的通知│林业部│││[1991]137号│││├──┼──────┼──────────────────────────┼────────┤│127 │林产字│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林业部、铁道部、│││[1991]17号│护森林资源,加强松香运输管理的复函》的联合通知│交通部│├──┼──────┼──────────────────────────┼────────┤│128 │林办字│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纠正林业行业不正之风的通知│林业部│││[1990]377号│││├──┼──────┼──────────────────────────┼────────┤│129 │林护字│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通知│林业部│││[1990]58号│││├──┼──────┼──────────────────────────┼────────┤│130 │林护字│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手续费使用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90]165号│││├──┼──────┼──────────────────────────┼────────┤│131 │林策发│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林业部│││[1990]436号│││├──┼──────┼──────────────────────────┼────────┤│132 │林策字│关于印发《林业部法规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90]421号│││├──┼──────┼──────────────────────────┼────────┤│133 │林策字│关于发布《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90]526号│││├──┼──────┼──────────────────────────┼────────┤│134 │林策字│关于印发《“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林业部│││[1990]466号│通知││├──┼──────┼──────────────────────────┼────────┤│135 │林策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木种子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林业部│││[1990]434号│││├──┼──────┼──────────────────────────┼────────┤│136 │林财字│关于颁发《大兴安岭林业公司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林业部│││[1990]390号│实施细则》的通知││├──┼──────┼──────────────────────────┼────────┤│137 │林财字│关于颁发《林业部物资供销企业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林业部│││[1990]467号│和实施细则》的通知││├──┼──────┼──────────────────────────┼────────┤│138 │林函财字│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实施细则│林业部│││[1990]197号│(试行)》等文件的通知││├──┼──────┼──────────────────────────┼────────┤│139 │林财字│关于加强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0]273号│││├──┼─140 │林财字│关于切实采取措施、抓好亏损企业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的│林业部│││[1990]61号│通知││├──┼──────┼──────────────────────────┼────────┤│141 │林投产│关于印发国家林业投资公司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业部│││[1990]10号│││├──┼──────┼──────────────────────────┼────────┤│142 │林工字│关于印发《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合作使用管理办│林业部│││[1990]254号│法》的通知││├──┼──────┼──────────────────────────┼────────┤│143 │林财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工作的通│林业部、中国人民│││[1990]141号│知│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44 │林工字│关于颁发刨花板、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栲胶、紫胶四│林业部│││[1990]18号│种林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145 │林工字│关于印发《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1990]254号│的通知││├──┼──────┼──────────────────────────┼────────┤│146 │林工字│印发“林业部关于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非统配木材指标│林业部│││[1990]320号│分配实行‘三挂钩’的意见”的通知││├──┼──────┼──────────────────────────┼────────┤│147 │林工字│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统配木材经营管理的若干意│林业部│││[1990]364号│见》和《关于对部分非统配木材试行指导性销售的意见》的│││││通知││├──┼──────┼──────────────────────────┼────────┤│148 │林工字│关于妥善解决国有林区部分森工企业停工待工、拖欠职工│林业部│││[1990]89号│工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49 │厅工字│关于印发《集体林区森工调度工作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0]207号│││├──┼──────┼──────────────────────────┼────────┤│150 │林护字│关于印发《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通知│林业部│││[1989]133号│││├──┼─────(89) │关于切实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林业部│││42号│││├──┼──────┼──────────────────────────┼────────┤│152 │全绿办字│关于颁发《全国绿化奖章评奖办法》的通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1989]第1号││公室│├──┼──────┼──────────────────────────┼────────┤│153 │林资字│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森林经营方案审批权限│林业部│││[1989]317号│划分的决定││├──┼──────┼──────────────────────────┼────────┤│154 │林资字│关于切实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业部│││[1989]61号│││├──┼──────┼──────────────────────────┼────────┤│155 │林资字│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业部│││[1989]138号│││├──┼──────┼──────────────────────────┼────────┤│156 │林资字│关于颁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试行采伐限额计│林业部│││[1989]363号│划管理的决定》的通知││├──┼──────┼──────────────────────────┼────────┤│157 │林资字│关于进一步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89]376号│││├──┼──────┼──────────────────────────┼────────┤│158 │林资字│关于贯彻执行两个《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89]401号│││├──┼──────┼──────────────────────────┼────────┤│159 │林工字│关于加强非统配木材管理的通知│林业部、国家工商│││[1989]321号││行政管理局│├──┼──────┼──────────────────────────┼────────┤│160 │厅资字│关于发放“中国森林资源监督”标志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89]167号│││├──┼──────┼──────────────────────────┼────────┤│161 │林计字│关于加强猎枪、弹具管理和申报计划的通知│林业部│││[1989]300号│││├──┼──────┼──────────────────────────┼────────┤│162 │林财字│关于不得提高价格或在价外向用户征收“森林保护费”的通│林业部、国家物价│││[1989]415号│知│局│├──┼──────┼──────────────────────────┼────────┤│163 │厅财字│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预收预付货款规定的紧急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89]31号│││├──┼──────┼──────────────────────────┼────────┤│164 │林财字│关于颁发林机企业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标准(二、三级)和实施│林业部│││[1989]302号│细则的通知││├──┼──────┼──────────────────────────┼────────┤│165 │厅函人字│关于印发《林业部机关返聘离退休人员的规定》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89]16号│││├──┼──────┼──────────────────────────┼────────┤│166 │林造字│关于切实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89]50号│││├──┼──────┼──────────────────────────┼────────┤│167 │林工字│关于加强火烧木采伐管理制止采伐活树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89]109号│││├──┼──────┼──────────────────────────┼────────┤│168 │林工字│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89]146号│││├──┼──────┼──────────────────────────┼────────┤│169 │林工字│关于试行建立木材销售总账的通知│林业部│││[1989]172号│││├──┼──────┼──────────────────────────┼────────┤│170 │林工字│关于妥善解决国有林区部分森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有关问│林业部│││[1989]377号│题的通知││├──┼──────┼──────────────────────────┼────────┤│171 │林计字│关于进一步做好世界银行部门贷款丰产林项目准备工作的│林业部│││[1989]84号│通知││├──┼──────┼──────────────────────────┼────────┤│172 │林工字│关于林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89]417号│││├──┼──────┼──────────────────────────┼────────┤│173 │林办字│关于印发《林业企业档案管理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林业部│││[1988]202号│││├──┼──────┼──────────────────────────┼────────┤│174 │林造字│印发《关于加快平原绿化步伐大力发展平原林业的意见》的│林业部│││[1988]124号│通知││├──┼──────┼──────────────────────────┼────────┤│175 │林造字│关于印发《全国平原绿化“五、七、九”达标规划》的通知│林业部│││[1988]388号│││├──┼──────┼──────────────────────────┼────────┤│176 │林造字│关于印发《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的通知│林业部│││[1988]242号│││├──┼──────┼──────────────────────────┼────────┤│177 │厅资字│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88]21号│││├──┼──────┼──────────────────────────┼────────┤│178 │林研字│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林业部、国家土地│││[1988]101号││管理局│├──┼──────┼──────────────────────────┼────────┤│179 │林防字│关于统一分配风力灭火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88]206号│││├──┼──────┼──────────────────────────┼────────┤│180 │林造字│区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林业部│││[1988]336号│││├──┼──────┼──────────────────────────┼────────┤│181 │林安字│关于建立健全森林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林业部│││[1988]410号│││├──┼──────┼──────────────────────────┼────────┤│182 │林(护)字│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林业部│││[1988]492号│││├──┼──────┼──────────────────────────┼────────┤│183 │林工字│关于印发国有林业局国家级先进企业标准的通知│林业部│││[1988]243号│││├──┼──────┼──────────────────────────┼────────┤│184 │林计字│关于调整林业机密统计资料范围的通知│林业部│││[1988]17号│││├──┼──────┼──────────────────────────┼────────┤│185 │林计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林区交通运输、城镇防火工作的紧急通│林业部│││[1988]50号│知││├──┼──────┼──────────────────────────┼────────┤│186 │林计字│关于印发《林业施工企业管理升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业部│││[1988]259号│││├──┼──────┼──────────────────────────┼────────┤│187 │林计字│关于颁发《林业基本建设优质工程奖励评选办法》的通知│林业部│││[1988]256号│││├──┼──────┼──────────────────────────┼────────┤│188 │林财字│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林业部、财政部│││[1988]339号│关财务问题的规定││├──┼──────┼──────────────────────────┼────────┤│189 │林财字│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林业部│││[1988]422号│关“森林保护费”问题的通知││├──┼──────┼──────────────────────────┼────────┤│190 │林财字│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直属高等院校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几项│林业部│││[1988]187号│规定》的通知││├──┼──────┼──────────────────────────┼────────┤│191 │林财字│关于加强松香价格管理的几项规定│林业部、国家物价│││[1988]240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2 │林种字│关于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的通知│林业部、国家工商│││[1988]64号││行政管理局│├──┼──────┼──────────────────────────┼────────┤│193 │林产字│关于加强林产工业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林业部│││[1988]44号│││├──┼──────┼──────────────────────────┼────────┤│194 │林工字│关于执行《林业部门工业企业多种经营统计年报制度》的通│林业部│││[1988]483号│知││├──┼──────┼──────────────────────────┼────────┤│195 │林资字│关于开展国有林区木材采运企业定产试点的通知│林业部│││[1988]267号│││├──┼──────┼──────────────────────────┼────────┤│196 │林资字│关于加强林业调查野外作业安全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87]41号│││├──┼──────┼──────────────────────────┼────────┤│197 │厅资字│关于加强林业调查野外作业安全工作的补充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87]114号│││├──┼──────┼──────────────────────────┼────────┤│198 │林函资字│关于在产竹材的省、自治区制定竹林总采伐量控制指标的通│林业部│││[1987]176号│知││├──┼──────┼──────────────────────────┼────────┤│199 │林护字│关于加强竹林管理制止乱砍滥挖的联合通知│林业部、商业部、│││[1987]453号││农牧渔业部、轻工│││││业部│├──┼──────┼────────────────────────。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2•【文号】财农[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6年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是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
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
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家林业局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人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家林业局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0•【文号】办策字[2009]92号•【施行日期】2009.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家林业局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人员的通知(办策字〔2009〕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鉴于国家林业局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负责人工作有很大变动,为适应普法工作需要,现对国家林业局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人员调整如下:组长:祝列克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副组长:刘永范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封加平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张永利国家林业局人事司司长谭光明国家林业局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程红国家林业局宣传中心主任成员:王祝雄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司长汪绚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司长张希武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司长张蕾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司长杜永胜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局长姚昌恬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司长魏殿生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司司长曲桂林国家林业局国际合作司司长郝燕湘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总站长陈凤学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总站长苏春雨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常务副主任张志达国家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主任张鸿文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拓国家林业局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主任刘东生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永海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副主任马广仁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主任柏章良中国绿色时报社社长卢昌强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国家林业局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永范(兼)副主任:卢昌强(兼)国家林业局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
对森林公安基层警力资源的思考
目前在影 响林 区警 务工作有 效开展 的问题 中, 森林 公安基层派 出所警 力紧张尤为突出。这与森林
公安建警 晚, 警力具有 “ 先天 不足”的缺 陷有关 。森
林公安派 出所是林业主管局 的行政职 能部 门,又是
公安机关 的派 出机构 , 实行“ 条块结合 、 以块为主” 的
森 林公安基 层警力 不足 主要表现 为三个 方面 :
一
国森 林资源 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和 各地森 林资源 及野
生动 物案件 发案率居高不下的现实相 比,森林 公安
是警员数量严重不足 。 自上世纪 8 0年代 中期至
2 0 0 5年, 森林公安 的人员编制主要是 由林业部 门行
政编制 内调剂解决 。因此 ,森林公安建警之初人员
基层 警力资源存在着 许多 问题 ,困扰着森林 公安工
作 的开展 。
一
编制很少 , 且许多警员长期被定为专项事业编, 而非 行政编 。2 0 0 6 年 以后 , 虽然森林 公安队伍逐步落 实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现 阶段森林公 安基层警 力存在 的问题
了政法编制, 享有公务员的身份 , 但基层 队伍缺编状
・2 1 ・
昊 小虹 : 对 森林 公安 基层 警 力资 源的 思考
对 森林公安 民警 正常的执法工 作有影 响,而且使警 力本来不足的基层公安警务工作更加 捉襟 见肘。三 是增加了维稳、 缉毒等公安专项 工作 , 使森林 公安基 层派 出所工作超负荷运转 ,民警疲于应付。在云贵 川和西藏 、 新疆等边境和少数 民族聚集地 , 维稳和缉 毒工作繁重 ,森林公安基层派 出所必须与地方公安 局共 同承担这些专项工作 , 在警力不足 的情况下 , 森 林公安基层警 力可谓超 负荷运转 , 不堪重 负。 ( 二) 森林公安基层 民警的素质有待提 高 合格 的森林公安 民警 ,除了应具备优 良的职业 道德和强健 的身体外 ,还 应具备 良好 的森林 公安专 业知识和技 能。但森林公安 队伍组建 以来 ,由于管 理上和投入上 的原 因,使得森林公安队伍 出现 警龄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安发[2009]5号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安发[20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公安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现将《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二00九年一月六日附件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全国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指导意见》等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林业和公安部门双重管理,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方)管理为主,本级地方公安机关和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协管方)协助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主管方在任免、调动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前,要与协管方充分沟通酝酿。
主管方在任免、调动森林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前,必须事先征得协管方同意;森林公安机关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必须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然后再作出决定或报上级党委审批,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梁双喜
我国森林公安的历史发展——作者:梁双喜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林衡来执掌的。
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当时称为“山林警察”。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
跨入21世纪以来,森林公安得到较大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森林公安发展历史一、中国古代森林警察的职能机构森林是人类的摇篮,人类就是从大森林中繁衍进化而来的。
至今,森林仍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林衡来执掌的。
中华民国《警察行政》一书,干脆就以此断言,林衡、山虞为森林警察,这个结论虽值得商榷,但认为其为林务官员是毫无疑问的。
森林警察职能由其执掌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古代人类社会分工并不明确,各种职能集一身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
即使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也长期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军事和行政合一的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又长期实行军警不分、政警不分的制度。
因此,就其警察职能和具有这种职能的机构来说,可以追溯到阶级形成和国家产生的最初时期,尽管它有别于现代意义上的警察。
二、民国时期“森林警察”之雏形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当时称为“山林警察”。
事实上,更早一点,在民国建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把植树造林、恢复森林作为立国之本,拟定“森林与建国”六项任务:(1)森林与民生;(2)建造森林;(3)开发森林;(4)森林行政;(5)山林测量;(6)森林与建设。
提出:“防止水灾与旱灾的根本方法,都是要造森林,要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
”中华民国政府成立实业部,下设农务司管林业行政,后分设农林部,下设山林司主管。
1912年首颁《林政纲要》11条,其中规定无主山林定为国有经营,限制滥伐私伐,设山林警察,奖励民地造林,有山林的省份设林务官及林政机关,提倡经营造林保林等政务。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稽发[2008]1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稽发〔200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年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每年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约40万起,挽回经济损失10多亿元,有力地维护了森林资源的安全,保护了生态建设的成果。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既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又是林业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
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是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依法治林方针,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林业工作全局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受理、批转、查处、督办、结案、报告、统计分析、责任追究、通报奖惩、监督等环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
(一)切实做好林业行政案件受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受理林业行政案件。
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区别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受理范围内的,要及时予以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转有关部门处理或做好解释;要建立来信来访登记、记录、统计、转办、查办、催办、结案等制度。
传统专门法院“借壳上市”的困局与破解
传统专门法院“借壳上市”的困局与破解作者:刘风景来源:《理论探索》2022年第06期〔摘要〕传统专门法院“借壳上市”是一种隐喻式表达,意指保留传统专门法院原来名称、履行新职能的做法。
传统专门法院“借壳上市”包括三个要素:“壳公司”,运转不良的传统专门法院;“壳资源”,传统专门法院拥有的独特资源;“借壳公司”,承担审判职能的国家法院。
传统专门法院“借壳上市”的主要问题包括:价值目标定位不当,初始的合法性瑕疵,严重偏离设立初衷,实质性改变法定职责。
从法治原则的角度看,传统专门法院的改革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以公平正义为导向,明确传统专门法院的范围,选择“撤销”等方式,适时出台《专门人民法院组织法》。
〔关键词〕传统专门法院,人民法院,“借壳上市”,司法体制改革〔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4175(2022)06-0122-07在我国,人民法院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等普通法院,以及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构成的。
其中,铁路法院等传统专门法院,行政化、行业化的色彩浓厚,与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存在着诸多不契合之处,必须进行重大的改革。
但是,法院改革与其他领域的改革既有共同之处也有着明显的差异,除了合理性理由外,对合法性证明的标准要求更高。
在新时代,需要对传统专门法院改革的是非功过进行理性的分析评价,进而找准未来发展的正确方向。
一、传统专门法院“借壳上市”的基本要义专门法院是与普通法院相对而言的,系指行使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它是人民法院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产生背景、设立目的之不同,专门法院可划分为许多类型。
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新型专门法院光鲜亮丽、好评如潮,需要进一步发展壮大。
另一方面,诞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的铁路、林业、油田、港口等传统专门法院,实行“法企不分”“法政不分”管理体制,存在着严重缺陷。
关于黑龙江省林区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调查报告
关于黑龙江省林区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调查报告一、林区检察体制的历史沿革与现状(一)林区检察体制的历史沿革(以黑龙江省为例)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是我国最大的重点国有林区和森林工业基地,国有林业用地面积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万公顷,占全国国有林区森林总面积的,约为全省面积的三分之一;国有林区森林总蓄积亿立方米,占全国国有林区总蓄积的。
林业局绝大部分地处深山老林,并按山脉走向和森林资源分布来划分界线,施业区大都远离人口聚居地,交通不便。
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年月,国家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纽织机构的通知》。
为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年月,经国家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批准、黑龙江省委同意,年月日,黑龙江省人大第次常委会议做出了《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黑龙江国有林区两级检察机关于年底开始组建,成立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合江林区检察分院,设在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业管理局,其中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个基层林区院;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个基层林区院;合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个基层林区院,共个林区基层检察院,隶属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实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主管、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协管的领导体制,是纯林区企业检察院。
(二)林业检察体制的现状自年组建林区检察机关多年来,黑龙江省国有林区两级检察机关在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各级党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服从服务于林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等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查办了一大批经济和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依法积极查办了在林区有影响、有震动、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林案件,有效遏制了以林、以木谋私的犯罪行为,在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林区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林区经济发展方面,加强林区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做出了重大的历史贡献。
事业单位林业加试试题
事业单位林业加试试题一、填空题1. 林业政策一般通过党的组织与国家机关以决定、〔〕、规定、方法等形式公布。
2. 林业建立的根本方针之一是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优先。
3. 在明确权属的根底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与〔〕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及流转。
4. 在充分发挥森林多方面功能的前提下,按照主要用途的不同,将全国林业区分为〔〕与〔〕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与政策措施。
5.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权与林木所有权通过〔〕的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的农户,确立〔〕为林地承包经营的主体地位。
6. 林地的承包期为〔〕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继承。
7. 林业法律法规的任务是保障我国〔〕的实现,为国家标准与促进林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8.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通常称为〔〕,也被人们称为山林权。
9. 林权的主体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与〔〕。
10. 森林与林地的权属如果发生改变,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
11. 国家所有的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与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与使用的林地,由〔〕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与使用权。
12. 森林公安实行林业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为主的体制。
13. 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是“〔〕〞。
14.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方针是“〔〕〞。
15. 采伐林木实行〔〕制度,是国家保证森林采伐限额不被突破的重要法律措施。
16.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除外。
17. 森林法规对破坏森林资源、侵害经营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做出依法〔〕、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等处分规定,以维护经营林业的单位与个人的合法权益。
18.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认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按照〔〕处理。
19.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的方针。
森林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森林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森林火灾发生人为原因是最大的一个因素,其次长期的天气干燥也可能导致地面温度持续升高,森林物质易引起自燃。
而且雷击也可以导致火灾的发生。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介绍森林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希望能帮到你。
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1、防火意识不够:随着林区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搞活和公共休假天数的增多,进入林区进行施工、采矿等生产活动和旅游观光的人员大量增加,而部分人员防火意识淡薄,防扑火知识匮乏造成森林火灾发生。
2、监管不力,火灾预防工作存漏洞:一些地方没有真正把森林防火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特别是有的森林防火重点县,安排部署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预防工作流于形式,没有真正把防火措施落到实处。
没有针对防火形势的变化及时启动预案,护林人员、检查了望人员没有及时上岗到位,野外火源管理漏洞百出。
3、综合保障能力建设比较滞后:防扑火基础设施建设还远远不够,集中反应在交通工具不足,扑火机具和通讯手段比较落后。
国家要求,重点林业县国有林业局、场至少要建立一支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但目前绝大部分单位还没有建立起来。
4、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增多,火源管理压力增大,加上气候条件极为不利,在春秋季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使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
森林防火的行政管理措施1、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务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明确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通过制定奖惩办法,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
2、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森林防火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它关系到全社会的千家万户,涉及每个人,只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才能取得良好的防治效果。
3、野外火源管理森林火灾,除少数雷击等自然火源外,绝大多数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严格管理各种野外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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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等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
组织机构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案件管辖与处理森林案件与林业司法
【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0.12.01
【实施日期】1980.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
检察、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
(一九八0年十二月一日)
森林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资源,并对保持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农牧业生产发展,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具有重要作用。
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我国“四化”建设不可分割的一项长远事业。
我国森林资源少,长期以来又保护管理不善,执法不严,森林的破坏极其严重。
许多林区地处边防前哨,近几年来,反内潜外逃和治安管理任务也很突出。
建国以来,国家虽然根据林区的特点,先后在重点林区建立了公安保卫机构,派驻了人民法庭,在保卫林区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但现有的组织机构,很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
要。
为了在林区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森林法》等国家法律法令,运用法律武器,有效地打击敌人和各种犯罪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