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公布日期】2023.10.12•【文号】审人教字〔2023〕297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审人教字〔2023〕29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中管金融企业、各中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审计署各直属单位: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等有关规定,审计署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署高评委)决定开展202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审计署直属单位,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所属单位,在京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评审由审计署高评委进行。
驻各地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所属单位、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的评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委托审计署高评委进行。
依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审计署高评委不接受公务员及离退休人员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二、申报条件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一)符合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在2018年度至2022年度内参加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自任职之日后的5个年度内出具2016年度以后取得的合格证明可以申报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二)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考核在“合格”或相应等次以上。
不进行年度考核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取得中级资格以来综合考核意见在“合格”或相应等次以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公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旨在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本规定规定了审计机关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职责和监督职能。
其中包括起草内部审计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制度和规划、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内部审计的统筹安排审计计划和监督职责履行情况等。
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机关
【发文字号】审法发[1996]217号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1996.08.29
【实施日期】1996.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
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审法发〔1996〕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
现将《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
2.《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的说明(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1:
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
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在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时,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党委、政府书面通知要求办理交办事项。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党委、政府交办的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按照法定审计程序办理;(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办理的事项,按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党委、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按照授。
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法发〔2011〕24号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贯彻落实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审计文书的种类、内容和格式,审计署研究确定了10种主要审计文书及其参考格式,并制定了3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审计署。
附件:1.主要审计文书种类2.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 1 —3.3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2 —附件1主要审计文书种类一、审计通知书适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含被调查单位)接受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
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封存通知书适用于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五、审计报告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结论。
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适用于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审计调查结论。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适用于以审计机关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对审计组的审计报— 3 —告的意见。
八、审计决定书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九、审计移送处理书适用于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审计处罚决定书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4 —— 5 —附件2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一、审计通知书参考格式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参考格式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参考格式四、封存通知书参考格式五、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参考格式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参考格式八、审计决定书参考格式九、审计移送处理书参考格式十、审计处罚决定书参考格式****(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通知书 *审**通〔20**〕**号****(审计机关名称)对****(项目名称)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附件33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一、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二、审计工作底稿参考格式三、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参考格式— 6 —主题词:审计文书格式通知署内分送:署领导(8),总经济师,办公厅、法规司(4),存(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要求:(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二)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五)其他职业要求。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2(二)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四)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三章审计计划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三)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结果;(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四)审计重点;(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六)审计资源。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四十九条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目标;(二)审计范围;(三)审计内容和重点;(四)审计工作组织安排;(五)审计工作要求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第五十六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征求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信笺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征求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要求和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本着精简、实用的原则,我署草拟了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将《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公文种类和审计业务文书文头格式的通知》(审办办发…2000‟179号)中规定的32种审计业务文书精简为10种审计文书。
对于授权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通知书等审计系统内的工作安排事项,以及提请有关机关协助、告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可以通过行政公文解决的事项,不再作为审计文书统一规定;对于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冻结、听证告知、行政复议决定等非审计机关特有且可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的,也不再作为审计文书统一规定。
同时,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特别是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我署草拟了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等3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12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寄送署法规司,并请将电子版通过远程邮件系统发送至署法规司。
联系人及电话:法规司刘誉泽(010)68301797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征求意见稿)一、审计文书种类(一)审计通知书适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含被调查单位)接受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
如结合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可在审计通知书一并写明,同时抄送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
(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封存通知书适用于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五)审计报告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结论。
(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适用于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审计调查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9年第5号——审计署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公告2019年第5号——审计署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19.05.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9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9.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9年第5号审计署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审计署跟踪了解移送有关部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现将近期了解到的查处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原董事长吴文军涉嫌受贿问题审计发现,2014年,吴文军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钱款。
2015年,审计署将此问题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
2018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文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二、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王忠民涉嫌受贿问题审计发现,2006年至2007年,王忠民涉嫌违规操作低价出售公司资产向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并收受钱款。
2016年,审计署将此问题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
2018年8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王忠民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三、广州市国资委原副主任孙雅娟涉嫌受贿问题审计发现,2010年至2015年,孙雅娟涉嫌违规安排以亲属名义注册的公司参与经营广州市国资委所属企业的加油站,并收受钱款。
2016年,审计署将此问题线索移送广东省纪委调查。
2018年9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孙雅娟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四、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宋冲涉嫌受贿问题审计发现,2012年至2017年,宋冲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在信托融资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钱款。
2017年,审计署将此问题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
2018年12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宋冲无期徒刑,并处罚金90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投发〔2010〕173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研究并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此件我署依申请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审计署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模版】
审计署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模版】审计署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一、审计署印发的主要审计文书种类有:1. 审计通知书: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有关审计工作的安排、要求和事项。
2. 审计工作计划书:包括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时间表等,用于指导和组织审计工作。
3. 询问函:用于向被审计单位询问相关的事实、资料和情况,以便进行审计工作。
4. 会计核算核查通知书: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对涉及审计事项的财务数据进行核查和复核。
5. 审计会议纪要:用于记录审计工作中召开的会议的内容、参与人员、决定和事项。
6. 审计报告:包括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等,用于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结果和建议。
7. 审计决定书:用于审计署对审计工作进行人员调整、审计范围调整等决策的文件。
8. 审计处置报告:用于报告和说明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二、参考格式如下:审计通知书:- 标题:审计通知书- 发文机关:审计署- 发文日期:(年月日)- 收文单位:(被审计单位名称)- 正文:(通知被审计单位有关审计工作的安排、要求和事项)审计报告:- 标题:审计报告- 发文机关:审计署- 发文日期:(年月日)- 收文单位:(被审计单位名称)- 正文:(包括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等)审计决定书:- 标题:审计决定书- 发文机关:审计署- 发文日期:(年月日)- 正文:(表示审计署对审计工作进行人员调整、审计范围调整等决策的内容)以上仅为审计署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简要介绍,具体的文书内容和格式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审计署印发的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不仅是为了规范审计工作的流程和内容,还有助于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些文书的内容和格式。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是审计署向被审计单位发出的通知,用于告知被审计单位关于审计工作的安排、要求和事项。
其格式通常包括标题、发文机关、发文日期、收文单位和正文等部分。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投发〔2010〕173号XXX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XXX,各计划单列市、XXX,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XXX研究并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1—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此件我署依申请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2—计行动,提升当局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包管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构造对当局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包管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构造对当局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3—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审法发〔07〕53号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项目电子数据保密管理办法
审法发〔2007〕53号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项目电子数据保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法发〔2007〕53号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项目电子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署审计项目电子数据保密管理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1—审计署审计项目电子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审计项目电子数据的保护、管理,维护电子数据安全,保守秘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开展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等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审计项目仅包括审计组在被审计单位现场实施审计查证工作的审计项目。
联网审计项目和送达审计项目电子数据的保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数据是指信息系统或计算机软件生成的数据库文件、文档文件。
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审计项目电子数据包括: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提供给审计组的电子数据,以及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项目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数据。
第四条审计项目电子数据的保密管理实行责任制。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可以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实行审计项目归口管理的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制,该业务部门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
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多个审计机关、派出机构或业务部门参—2—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可以将电子数据的保密管理责任分解给具体实施的审计机关、派出机构或业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负责按照本办法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密管理,也可以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五条审计组接收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应当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专人办理签收;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审计组从本机关的其他部门或者其他审计组接收电子数据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六条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组组长应根据审计分工的需要,授权审计人员使用全部或部分电子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全, 推进 民主法 治 , 进 廉政 建设 , 障 国家经 济 促 保
和社 会健康 发展 。 真实性是 指反 映 财政 收支 、 务 收支 以及 有 财
关经 济活动 的信息 与实际情况 相符合 的程 度 。
合 法性是指 财 政 收支 、 财务 收 支 以及 有关 经
第十 四条
人 民币债券发 行结 束后 ,经 相关
市 场监 督管理 部 门批 准 ,可 以交 易流通 。
第 十五条
获 准发 行人 民 币债 券 的国 际开发
券 发行 审核部 门分别 报送 运用人 民币债 券 资金发 放 及 回收人 民币贷款 、投 资 的情 况 。
机构 ( 以下简 称发 行人 )应 当遵循 中国有 关信 息
行法律 认证 ,并 }具法 律意 见书 。 H
民人 民币专 用账 户 的 ,应 向中 国人 民银行 备案 。
第十九 条
发行人 从境外 调入 人 民币资金用
于人 民币债券 还 本付息 的 ,应 向中国人 民银行备
案 。发 行人从 境外 调入 外汇 资金用 于人 民币债券
第十 三条
国际开 发机 构在 中 国境 内公 开发
法定 审计职责 的行 为规 范 , 是执 行 审计 业 务 的职
业标准 , 是评价 审计 质量 的基 本尺度 。 第 三条 本准 则 中使 用 “ 当” “ 得” 汇 应 、不 词
济 活动遵 守法律 、 法规或者 规章 的情况 。 效益 性是指 财政 收 支 、 务 收支 以及有 关 经 财 济 活动实 现的经济 效益 、 社会 效益 和环境效益 。
第 8 号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国家 审计 准则 》 已经 审计 署 审计 长会 议 通 过 ,现 予公 布 ,自 2 1 0 1年 1月 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9号《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刘家义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提高依法审计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采取封存措施适用本规定。
审计机关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遵循合法、谨慎的原则。
审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确定的条件、程序采取封存措施,不得滥用封存权。
审计机关通过制止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及时取证或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达到审计目的的,不必采取封存措施。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封存:(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二)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封存相关存储介质。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现金、实物等资产或者有价证券、权属证明等资产凭证进行封存。
第七条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含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下同)负责人批准,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
第八条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6.06.07•【文号】审办档字[1996]2号•【施行日期】1996.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档案管理正文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审办档字[1996]2号)署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署机关文书档案工作,现将《审计署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审计署机关行政管理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暂行办法》和《审计署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不同意见,请随时与办公厅档案处联系。
附件:1.《审计署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2.《审计署机关行政管理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暂行办法》3.《审计署机关文件档案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办公厅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附件1审计署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文书档案”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文书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机关行政管理活动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建立与管理文书档案,是机关档案部门及各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四条审计署文书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并随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体制、机构和主要职责第五条文书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审计署办公厅是本机关档案业务主管部门。
署机关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分别由办公室(综合处)负责,根据工作需要,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文秘人员。
第七条机关档案部门对文书档案的管理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机关文书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一号【发布部门】审计署【公布日期】1989.06.21【实施日期】1989.06.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审计长吕培俭1989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各级审计机关执行《审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抵触的有关规定,应当作为审计的依据;(二)下级政府、部门的规定与上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除国家另有特殊规定外,应以上级政府、部门的规定为审计依据;(三)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审计依据;(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没有明确审计依据的,应当请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三条下级审计机关执行《审计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有关审计工作的下列资料:(一)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决定、指示;(二)审计工作的计划、总结、典型经验、重要的审计调查报告以及统计报表;(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等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上级审计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四)审计工作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四条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业务时,如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决定、指示与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决定、指示不一致时,应按上级审计机关的执行。
第五条《审计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审计机关。
第六条《审计条例》第九条所称的设立派出机构的“审计机关”,是指审计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审计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审计机关在重点地区、部门设立派出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署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审计长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目标、体系、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制定与发布程序、修订和解释权等问题。
一、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依据与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中国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实践,借鉴国际公认审计准则经验,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
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目标是:(一)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促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三)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二、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体系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体系是中国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是制定其他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的依据,是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二)通用审计准则与专业审计准则通用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提交审计报告,评价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具体规范。
专业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不同行业的审计事项时,在遵循通用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同时应当遵循的特殊具体规范。
(三)审计指南。
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刘家义二○一○年九月一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计划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第二节审计证据第三节审计记录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七章附则—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 3 —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2.03.19•【文号】审法发[2002]49号•【施行日期】2002.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审法发[20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四)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发布。
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刊印发行。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
第六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二)向国务院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国务院说明,国务院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同意见的,才能公告;(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审计署审批决定。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第七条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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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1:审计机关撰写范例
[××审计司(局)]2010年,××审计司(局)人员编制××人,在编××人。设有××处(室)、××处(室)、××(室)。
领导成员
司(局)长:×××
副司(局)长:×××
总审计师:×××
纪检组长:×××
审计成果(或工作综述)2010年,××审计机关完成审计项目××个,查出违规金额××万元,其中应上缴财政××万元,应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万元,应归还原渠道资金××万元,应调账处理金额××万元;已上缴财政××万元,已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万元,已归还原渠道资金××万元,已调账处理金额××万元。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事项××件,建议有关部门处理事项××件。提交审计工作报告、信息××篇,被采用××篇。
范例2:内部审计机构撰写范例
[××公司(单位)](注:务必写全称,可以用括号注明简称)××公司(单位)共有在职员工××人,设有××处(室、部)、××处(室、部)、××处(室、部),下辖××分支机构。
领导成员
董事长:
副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
审计职责(注: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职能简介)
审计成果(2010年,各级审计部门完成审计项目××个、审计调查项目××个,其中财务收支审计××个、经济效益审计××个、经济责任审计××个、专项资金审计××个、审计调查××个,查出违规金额××万元,促进增收节支××万元。)
2010年度工作概况
3
地方审计机关
31个省(区、市)、333个地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10年度工作概况及审计成果,各地市所辖区、县(市)审计工作统计表
4
内部审计
内审协会及重点骨干企业
2010年度工作概况及审计成果
5
审计理论与科研
2010年审计理论研究综述,2009年审计科研成果简介
科研所提供
6
审计结果公告
(三)实事求是。文稿内容务求真实客观,语义准确明了,用词恰当准确,切忌套话、空话。
(四)认真审核。各单位对报送文稿按要求认真审核,尤其要对领导成员变动及撰写格式、市辖县(市)排列顺序、撰写内容等进行审查把关。
三、规范化要求
(一)关于称谓和术语:
1.使用人称要规范。行文中一律不要采用第一人称,如“我市”、“我局”等,应称“××市”、“××局”等。
(五)关于计量:
所有文稿都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并用中文名称的全称,如平方米不可简化为“平方”或“平米”,表格中的单位可用国际标准符号表示,如平方米可用“m2”表示。
(六)关于图片:
必须提供数码照片,尽量不要提供网上下载的图片。单个图片文件占硬盘空间需在1MB以上,文件类型为JPEG,以保证刊登照片的效果和质量。
2.审计署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围绕本单位的具体工作自列条目撰写。党建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各单位不单独列条目撰写,由机关党委和监察局统一撰写。
3.各特派办除按上述条目撰写外,还可结合实际,增加相关条目,如队伍建设、审计质量检查等。
4.地方审计机关除按上述条目撰写外,还可结合实际增加“内部审计”等条目。
5.字数要求:署机关各业务司和直属事业单位3000字,各派出审计局2000字,各特派办、省级审计机关4000字,地市级审计机关1000字。
4.行文中固定词组的搭配及量词的使用要规范统一。如“审计报告、信息”用“提交”和“采用”;“建议”用“提出”和“采纳”;“贡献”用“作出”;“案件”用“起”;“线索”用“件”;“报告”用“份”;“信息”用“篇”;“建议”用“条”;“审计单位、项目”用“个”等等。
5.审计机关领导成员中,只收录厅(局)长、副厅(局)长、总审计师和纪检组长。单位领导人员2010年度有变动的,请注明变动日期,并收录完整,与上年度保持连贯,如在2010年度某单位领导人员7月份变动,应写为:“局长 王××(—7月)、李××(7月—)”。
(九)审计署各司(局)、各特派办和各派出审计局撰写稿件的特别要求:
1.稿件内容反映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工作概况,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可在稿件中进行简单介绍,留待下年度年鉴中再详细介绍。
2.稿件中涉及的具体数字务必与审计长向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中提到的数字一致。
财政审计××××××××××××××××××××××××
金融审计××××××××××××××××××××××××
行政事业审计××××××××××××××××××××××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社会保障审计××××××××××××××××××××××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所辖地区的文稿排序按行政区划排序排列或参考《中国审计年鉴》(2010卷)的排序。
7.每篇文稿后需有撰稿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在首页有本单位领导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应连同稿件上报特邀编辑名单,包括1名组长,2名组员。
(二)关于格式:
二、撰稿要求
(一)突出重点。文稿要全面反映审计工作的新成果、新经验,紧紧围绕2010年度审计工作主线进行提炼归纳,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切忌面面俱到。
(二)言简意赅。要多用数据体现审计成果,反映典型事例应就实避虚,言简意赅;地市所辖审计机关审计工作统计表按范例格式要求由地市审计机关组织填写,不需填写合计数。
2.使用名称和术语要规范。过长的地名如民族自治地区、机构名、会议及文件名称,第一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后文需简称,必须在第一次使用后的括号内加注简称,如沈阳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沈阳办)。地名、机构名及人名应确保准确并用全称(偏僻字请在旁边手写注明)。
3.专业术语和常用语要规范。对审计方面的专业术语如“小金库”、“账外账”应加引号;“处理处罚,要求纠正”应为“决定处理处罚,指明要求纠正”;“归还原资金渠道”应为“归还原渠道资金”;“侵占挪用资金”应为“被侵占挪用资金”;“应交未交”、“上交”、“交纳”应为“应缴未缴”、“上缴”、“缴纳”等。
工作特点(总结本单位审计工作的特点)
注:全文不超过2000字。
电话:
撰稿人:
地址:
邮编:
范例3:***市本级及所辖区、县(市)审计工作统计表(2010年)
审计机关
完成审
计项目
(个)
查出违
规金额
应上缴财政
应减少财
政拨款
或补贴
应归还
原渠道
资金
应调账
处理
金额
移送司法、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件)
建议有关
部门处理
3.各派出审计局撰写的稿件以反映本审计工作为主, 尽量用文字表述。
4.撰写体例和字数要求见附件2。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
《中国审计年鉴》(2011卷)栏目设置
序号
栏目
内容
说明
1
特载
国务院及审计署领导讲话
审计长2~3篇,副审计长每人1篇
2
审计署工作概况
署各司(局)、派出局、特派办、直属事业单位
(七)关于“地市及所辖审计机关审计工作统计表”的填写:
1.统计表由地市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填写。
2.数字要真实准确;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到个位数字。
3.保留市本级相关统计数据的填写。
4.区县(市)顺序请参照《中国审计年鉴》(2010年)排列,行政区划发生调整,必须表明准确日期和调整后的情况。
(八)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除提供各区(县、市)统计表外,还需提供反映各区(县、市)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的文字稿。
(件)
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篇)
提出审计建议(条)
撰写审计信息(篇)
***市
***市本级
***区审计局
***区审计局
***区审计局
***区审计局
***区审计局
***市审计局
***市审计局
***市审计局
***县审计局
金额单位:万元
1.文稿一律用四号宋体字、A4纸计算机打印。地(市)文稿之间请断开打印,以便排序审核;文稿和统计表严格按行政区划排序,地名、区划年度有变动的请予注明。
2.条目标题空二格书写,后空一格接正文;文章标题居中书写。
3.文稿中必须使用规范文字。
4.通过各种方式发送的电子版文档请使用Word软件。
(三)关于时间表述:
企业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
专项资金审计(调查)××××××××××××××××××
撰稿人:电话:
地址:邮编:
注:
1.“领导成员”部分竖排格式适用于审计署各司(局)、特派办和省级审计厅(局);各地(市)审计局领导成员紧接各局人员编制和在编人数后,按“局长××,副局长××、××,总审计师××,纪检组长××”横向排列。
安徽省审计厅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2011〕57号
关于编撰《中国审计年鉴》(2011卷)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审计局:
根据审计署关于编撰《中国审计年鉴》(2011卷)的有关要求,请各市审计局办公室认真撰写稿件,并组织填写“地市及所辖审计机关审计工作统计表”,于2011年7月22日前以电子邮件发送至省审计厅办公室(电话:(0551)4678317 E-mail:ahsjxinxi@)。现将《中国审计年鉴》(2011卷)编撰要求通知如下:
一、撰稿内容
(一)文字稿。文稿应反映本单位2010年基本概况和工作成果,起止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图片。每单位提供3幅附有具体时间、地点和人物文字说明的照片,涉及省部级以上领导的图片需在文中标明位置。图片以“特载”、“会议回放”、“境外审计”、“国际交往”、“领导调研”、“基础建设”、“一线风采”等分类。图片取景要开阔,成像质量要高,画面能反映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风貌,尽量避免提供领导同志单独讲话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