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
解读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
解读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解读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新版《规范》是在充分参考和借鉴了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的最新进展,应用了我国化妆品安全性评价专家的研究成果,在卫生部2002年版《规范》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作为主要起草人现对新版《规范》中的变化进行释义,以利于大家更好地掌握和使用新版《规范》。
《规范》分为五大部分:总则、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一、总则《规范》的第一部分是总则,它是整个《规范》的核心,主要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其终产品的卫生要求,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新版《规范》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为《欧盟化妆品规程》,但只引用到76/768/EEC及其2005年11月21日以前修订内容。
也就是说,2005年11月21日以后的修订内容将不被自动纳入本《规范》,必要时卫生部将另行规定。
新版《规范》对化妆品采用的定义是: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该定义等同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的定义。
与2002年版《规范》相比,删除了使用部位中的口腔粘膜,并将产品进一步定位在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根据该定义,化妆品的使用方式特指涂擦(如防晒霜)、喷洒(如香水)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如洗发香波、沐浴液的使用方式;染发、烫发产品的使用方式),而以口服、注射等方法达到美容目的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化妆品的施用部位则指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不包括人体内部。
因此作用于口腔粘膜的产品如牙膏未被包括在化妆品管辖范围;使用于人体内部的产品如妇科卫生洗液具备了对阴道粘膜的清洁保护作用,但根据定义不属于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第一章总则一、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及《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以下简称许可检验),规定了检验程序、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项目、检验时限和样品数量等要求。
三、许可检验项目包括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
四、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应按照被认定的资质和检验项目开展许可检验工作,规范检验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检验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依法撤消认定资格。
第二章检验程序一、检验申请与受理(一)检验申请单位确定检验项目,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见附录1),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二)检验申请单位应提供足量、包装完整、同一生产批号的样品,同时提交产品说明书等检验所需资料,并对样品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检验申请单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
(三)检验机构应对检验申请表、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见附录2),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二、样品检验样品检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进行,检验结果应科学、真实、准确。
样品检验原始记录应真实、规范、完整,并按有关管理要求保存。
留样保存期限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12个月。
三、检验报告出具(一)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检验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当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两份交检验申请单位,两份由检验机构保存(一份为副本,另一份存档)。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中防晒霜部分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中防晒霜部分四、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Tests in vivo of UV Protection Efficacy of C osmetic Sunscreens1 原则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应符合国际赫尔辛基宣言的基本原则,要求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采取必要的医学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保护受试者的利益。
2 范围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适用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定义的防晒化妆品,目前可检验的项目包括防晒指数(SPF值)测定、SPF 值防水试验以及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的测定。
3 检验结论及报告要求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检验应给出具体检验结果或结论。
检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受试物通用信息包括样品编号、名称、生产批号、生产及送检单位、样品物态描述以及检验起止时间等,试验目的、材料和方法、检验结果和结论。
检验结果部分一般用表格表达,应包括受试者一般信息、测试条件、标准对照样品、全部原始测试数据以及统计结果。
检验报告应有检验者、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
(一)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测定方法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对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测定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测定防晒化妆品的SPF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对防晒产品防晒指数的测定方法(Testing Procedure,Federal Register,21 CFR. Part352. 70-73,1999)(2)国际SPF值测定方法(欧洲COLIPA、南非CTFA和日本JCIA)(International Sun Protection Factor (SPF)Test Method,2006)3 定义3.1 紫外线波长短波紫外线(UVC):200nm~290nm 中波紫外线(UVB):290nm~320nm 长波紫外线(UV A):320nm~400nm3.2 最小红斑量(Minimal erythema dose,MED):引起皮肤红斑,其范围达到照射点边缘所需要的紫外线照射最低剂量(J/m2)或最短时间(秒)。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1]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
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细我国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若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除了生产企业具备“一照五证”外,还需要经过国家卫生部批准,持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方可生产。
中国对化妆品的管理是由多部门、多个法规和多个标准进行管理的, 它的管理可由以下几方面体现:1、综合法规①《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进行了定义,规定了化妆品的卫生要求和包装要求,陈列了化妆品禁用组份、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防晒剂和着色剂,及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规定了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此次修订,一是根据欧盟最新版本的Cosmetics Directive 76/ 768/ EC,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
二是将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染发剂原料名单》纳人到规范的限用原料名单中。
三是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中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包括删除、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
此次修订增加了几种新的禁限用原料的检测方法,如部分抗生素的检测方法,4种去屑剂的检测方法(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毗啶酮乙醇胺)等。
修订中增加了两种防晒化妆品UV A防晒效果评价方法.一种是人体法,一种是仪器法。
另外,还增加了防晒产品防水功能的测定方法和标识要求。
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9 月26 日国务院批准, 1989 年11 月13 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和罚则作了规定。
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 年3 月27 日卫生部令第13 号发布,2005年5月20日卫生部对其进行了修改。
解读《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070703[1]1
• 规范性引用文件、化妆品定义作了调整
• 把原“化妆品的一般要求、对产品的要求、对
原料的要求”调整为“化妆品卫生要求”,包 括一般要求、原料要求、终产品要求 • 原料部分增加了染发剂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与2002年版 的主要变化—总则
• 原料名称多采用了INCI名,中文名称也按INCI
• 禁用物质的概念
禁用物质是指不能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即 组分添加到化妆品中的物质。 应该注意的是,在《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 和手册》收录的原料,有我国禁用原料(包括 植物原料)。也就是说,收录在《国际化妆品 原料字典和手册》的原料并不是都可用
• 作为杂质的禁用物质带入化妆品
如果是在技术上不可能从可使用原料 中消除,作为杂质的禁用物质无法避免带 入化妆品时,则化妆品成品必须符合《化 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一般要求,即 在正常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 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在这种情况下 是允许在化妆品中存在的。但每种禁用物 质需要具体评价,不可能一概而论。
• 常见污染物指标“铅”删去备注“含醋酸铅的
染发剂除外”— 醋酸铅为新增禁用物质 • 微生物学致病菌“绿脓杆菌”改为“铜绿假单 胞菌(名称更准确)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与2002年版 的主要变化—检验方法
• 进行一些合理的非原则性修改及勘误 • 增加的内容和检验方法 化妆品产品的取样 pH值的测定方法的直接法(2002年版只有稀释
• 化妆品的使用对象广大普通人群,老少男女皆
可长期使用—化妆品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在达 到美容、清洁、护肤的同时,不能对机体产生 任何危害。 • 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化妆、修饰,高消费的奢 侈品—清洁、美化人的身体,增加魅力、修饰 容貌;保持皮肤、毛发的健美,日常消费品。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日用化 学品科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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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0 7年版 ) 20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卫生部 , 北京 104) 004
便于清洁消毒 。制作问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 涂衬 ,其他生产车问的防水层不得低于 l 。 ,m 5
收稿 日期 :2 0 — 1 2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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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期
第十 四条 阻拦设 计 。 第十五条
中 民 国 生 化 生 企 卫 规 (0 版 华人 共和 卫 部: 妆品 产 业 生 范 2 7 ) o年
第十条 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 求 ,防止交叉 污染。应 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 室 、缓冲区、原料预进 问、称量 问、制作问 、半成品 储 存 间 、灌 装 问 、包 装 间和 容 器 清 洁 消毒 问 。 干燥 问、储存 问、原料仓库、成品仓库 、包装材料仓库 、
检验室 和留样室等各功能 间 ( 区)不得少 于 l 2 0m。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 ,人流 、物流分开 ,避 免交叉 。原料及包装材料 、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
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 ,依据 《 化妆 品卫生监督条 及其实施细则 ,制定本规范。 第 二 条 本 规 范 规定 了化 妆 品生 产企 业 的选址 、 设施和设备 、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 、成品贮存 和出入库 、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化妆品生产 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力相适应的生产 、仓储 、检验 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 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 ,设置一条 或多条生产 车问作业线 ,每条生产车问作业线 的制 作 、灌装和包装问总面积不得小于 10 z 0 ,仓库总面 m 积应 与企业 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 单纯分装 的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表3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更正表
苯酚磺酸锌
Zinc 4-hydroxybenzene sulfonate
Zinc phenolsulfonate
除臭剂、抑汗剂和收敛水
6% (以无水物计)
避免接触眼睛
更正说明:
涉及修改的共23项,其中
1、规范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INCI名称的12个(序号3、13、27、32、33、38、39、41、43、45、46、72)
(a)需戴合适手套;含过氧化氢;避免接触眼睛;如果产品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
(b)肤用产品
(b) 4%(以存在或释放的H2O2计)
(b)含过氧化氢;避免接触眼睛;如果产品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
(c)指(趾)甲硬化用品
(c) 2%(以存在或释放的H2O2计)
(c)含过氧化氢;避免接触眼睛;如果产品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
专业用淋洗类发用产品
4.5%(以备好限用产品中的锶计)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释放过氧化氢的要求
避免接触眼睛;如果产品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仅供专业实用;戴适宜的手套
68
(1)巯基乙酸及其盐类
(1) Thioglycollic acid and its salts
(1) Thioglycolic acid and its salts
(d)口腔卫生用品
(d) 0.1%(以存在或释放的H2O2计)
32
p-羟基茴香醚
Hydroquinone methylether/Mequinol
p-Hydroxyanisol
人造指甲系统
0.02%(使用时浓度)
仅供专业使用
仅供专业使用;避免接触皮肤;仔细阅读用法说明
33
无机亚硫酸盐类和亚硫酸氢盐类(2)
ISO227162007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
ISO 22716:2007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生产过程中机构和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管理、生产过程、成品储运、验证、品质管理、合作方管理、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 2007年版ISO 22716:2007(E)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指南》3 定义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3.1 化妆品 (Cosmetics): 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3.2 物料 (Material):原料、包装材料等。
3.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需要对人员及物料的进出进行控制的、满足生产制程对场地、卫生、品质要求的生产操作区域。
3.4 洁净现场(区) (Clean Area):根据需要,对空气中尘粒(包括微生物)、温度、湿度等进行控制的密闭现场(区域)。
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3.5 验证 (Validation):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
3.6 生产制程规程 (Manufacturing Process):是控制生产过程的一个或一套文件,它规定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的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制程、加工说明、注意事项等。
3.7 标准操作规程 (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经批准用以指导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
03_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现将新修订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
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卫生部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
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国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若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除了生产企业具备“一照五证”外,还需要经过国家卫生部批准,持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方可生产。
中国对化妆品的管理是由多部门、多个法规和多个标准进行管理的, 它的管理可由以下几方面体现:1、综合法规①《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进行了定义,规定了化妆品的卫生要求和包装要求,陈列了化妆品禁用组份、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防晒剂和着色剂,及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规定了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此次修订,一是根据欧盟最新版本的Cosmetics Directive 76/ 768/ EC,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
二是将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染发剂原料名单》纳人到规范的限用原料名单中。
三是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中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包括删除、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
此次修订增加了几种新的禁限用原料的检测方法,如部分抗生素的检测方法,4种去屑剂的检测方法(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毗啶酮乙醇胺)等。
修订中增加了两种防晒化妆品UVA防晒效果评价方法.一种是人体法,一种是仪器法。
另外,还增加了防晒产品防水功能的测定方法和标识要求。
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9 月26 日国务院批准, 1989 年11 月13 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和罚则作了规定。
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 年3 月27 日卫生部令第13 号发布,2005年5月20日卫生部对其进行了修改。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2
【总页数】1页(P40-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4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63号 [J],
2.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的通知 [J],
3.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J],
4.卫生部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J],
5.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7月1日起实施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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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第一章总则一、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及《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以下简称许可检验),规定了检验程序、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项目、检验时限和样品数量等要求。
三、许可检验项目包括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
四、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应按照被认定的资质和检验项目开展许可检验工作,规范检验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检验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依法撤消认定资格。
第二章检验程序一、检验申请与受理(一)检验申请单位确定检验项目,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见附录1),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二)检验申请单位应提供足量、包装完整、同一生产批号的样品,同时提交产品说明书等检验所需资料,并对样品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检验申请单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
(三)检验机构应对检验申请表、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见附录2),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二、样品检验样品检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进行,检验结果应科学、真实、准确。
样品检验原始记录应真实、规范、完整,并按有关管理要求保存。
留样保存期限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12个月。
三、检验报告出具(一)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检验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当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两份交检验申请单位,两份由检验机构保存(一份为副本,另一份存档)。
(三)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检验报告不得用于产品标签、广告、评优及商品宣传等。
(四)检验申请单位凭《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领取检验报告。
领取检验报告时,检验申请单位应在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五)检验申请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异议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2.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感官性状发生改变的;3.已进行过异议申请的;4.逾期提出异议申请的。
第三章检验报告的编制一、检验报告分为微生物检验报告、卫生化学检验报告、毒理学试验报告、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报告四部分,每部分均应有检验结果。
检验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二、检验报告的样品受理编号为该样品的唯一编号,检验报告应包括封面、声明、检验结果三部分。
三、样品名称应与《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上填写的一致,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等。
检验依据应写明标准、规范(含出版年号)等的名称与编号。
四、检验报告中每部分检验项目的结果页应有签字、日期并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签字人为经认证/认可部门确认的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即批准人)。
五、封面日期应填写检验机构批准人的最终审核日期。
六、检验机构存档的检验报告在每部分检验项目的结果下应有检验人、校核人、检验科(室)技术负责人和检验机构批准人的签字、日期并加盖检验专用章。
七、检验报告空白处应有“以下空白”标记。
八、检验报告顺序:微生物检验报告;卫生化学检验报告(其中包括pH值测定报告、抗UVA能力仪器测定报告);毒理学试验报告;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报告。
九、检验报告体例(附录3):检验机构可根据检验样品的实际情况及检验项目选择相应的报告体例。
本报告体例应用于新类型产品时,检验报告所包含的项目和内容可能会有所变化。
十、检验报告不得涂改增删,检验机构不得对已经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变更。
第四章检验项目一、微生物检验项目表1 微生物检验项目注:①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测微生物指标。
②乙醇含量≥75%(w/w)者不需要测微生物指标。
③配方中没有微生物抑制作用成分的产品(如物理脱毛类产品、纯植物染发类产品等)需测微生物指标。
二、卫生化学检验项目表2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羟基酸③注:①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的化妆品需要测甲醇指标。
②除防晒类化妆品外,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其它产品也应加测防晒剂指标。
③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需要测α-羟基酸指标,同时测pH值。
④宣称祛痘、除螨、抗粉刺等功能的产品需要测抗生素和甲硝唑指标。
⑤宣称去屑功能的产品需要测去屑剂指标。
三、毒理学试验项目(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表3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①②③注:①修护类指(趾)甲产品和涂彩类指(趾)甲产品不需要进行毒理学试验。
②对于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产品,除表中所列项目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③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④沐浴类、面膜(驻留类面膜除外)类和洗面类护肤产品只需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⑤免洗护发类产品和描眉类眼部彩妆品不需要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表4 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①②注:①除育发类、防晒类和祛斑类产品外,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产品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
②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③即洗类产品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只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④进行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或选用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⑤涂染型暂时性染发剂不进行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四、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一)凡pH≤3.5的化妆品均应参照《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的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方法进行试用试验(用后冲洗类产品除外)。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表5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五、防晒化妆品功效评价检验项目:(一)防晒类化妆品必须测定SPF值。
(二)宣称对UVA防护效果的,应测定PFA值或按照化妆品抗UVA能力仪器测定法测抗UVA能力;(三)宣称“防水”、“防汗”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内容的,根据其所宣称抗水程度或时间测定防水性能。
(四)宣称广谱防晒的:应测定SPF值和按照化妆品抗UVA能力仪器测定法测抗UVA能力,或测定SPF值和PFA值。
第五章检验时限化妆品检验时限是从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的时限。
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日期及相关事宜通知检验申请单位。
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期内含长假)下,由检验机构与检验申请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并事先通知检验申请单位。
检验机构应向检验申请单位公布检验时限。
一、单项指标检验时限单项指标检验时限见表6。
表6 单项指标检验时限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时限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时限见表7。
表7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时限①注:①因pH≤3.5而需要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的检验时限未计在内。
三、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时限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时限见表8。
表8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时限①注:①防晒效果人体试验防水性能测定和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测定时限未计在内。
第六章样品数量一、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表9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①注:①样品独立包装净含量应满足检验项目要求,否则应增加样品数量,直到总量满足要求。
②需测定甲醇、α-羟基酸指标时应分别增加2个样品;测定pH值时应增加1个样品。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表10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①注:①样品独立包装净含量应满足检验项目要求,否则应增加样品数量,直到总量满足要求。
如果只承担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项目中的一部分,应根据实际检验项目减少检验样品数量。
②需测定甲醇、α-羟基酸指标时应分别增加2个样品;测定pH值时应增加1个样品。
③宣称广谱防晒的化妆品应加测抗UVA能力(仪器测定法),并增加2个样品。
④30人1个月用量。
⑤表中所列样品数量为防晒类化妆品测定防晒指数(SPF值)所需样品数量;标签上标识“防水防汗”、“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内容时,需要测定防水性能,并增加4个样品;标签上标识或宣传UVA防护效果或广谱防晒效果,并标注PFA值或PA+~PA+++时,需要测定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并增加4个样品。
附录1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以下由检验机构填写:注:1、本申请表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晰、真实,无需申请的项目填写“无”。
附录2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经审核,你单位由年月日生产的符合样品受理要求,已于年月日受理,样品受理编号为。
根据有关规定,应于年月日前出具样品检验报告。
届时,请持本通知书领取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全称(盖章)注:1、本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2、检验检验申请单位凭本通知书查询样品检验情况和领取样品检验报告,查询时请提供样品受理编号。
3、检验申请单位领取样品检验报告时,应在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4、各检验机构按受理样品的先后顺序,每年度从0001号开始自行编排样品受理编号。
5、各类健康相关产品检验项目及时限请参阅有关规定。
6、检验机构样品检验情况查询电话:附录3 化妆品检验报告体例一、封面卫生部(或××省卫生厅)认定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 (认定日期: 年 月)检 验 机 构 全 称检 验 报 告样品受理编号 样品名称( )量认( )字( )号检验申请单位年 月 日二、副本封面卫生部(或××省卫生厅)认定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 (认定日期: 年 月)检 验 机 构 全 称检 验 报 告(副本)( )量认( )字( )号样品受理编号样品名称检验申请单位年月日三、声明声明一、本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
二、本检验报告涂改增删无效,未加盖单位印章无效,复印件无效。
三、对本检验报告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检验报告及我单位名称不得用于产品标签、广告、评优及商品宣传等。
五、本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两份交送检单位,两份由检验机构保存(一份副本,另一份存档)。
联系地址:检验地址:(如果与联系地址不同)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四、交检验申请单位的检验报告体例检验机构全称检验报告样品受理编号:第 页 / 共 页样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 样品数量及规格 样品保质期 颜色和物态 检验项目 接样日期检验依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生产企业检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地址( )量认( )字( )号检验机构批准人(签字)年月日检验专用章五、检验机构存档的检验报告体例检验机构全称检验报告样品受理编号:第 页 / 共 页样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 样品数量及规格 样品保质期 颜色和物态 检验项目 接样日期检验依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生产企业检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地址( )量认( )字( )号检验人(签字)年月日检验单位检验专用章校核人(签字)年月日检验科(室)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年月日批准人(签字)年月日六、微生物检验报告体例(以交检验申请单位的检验报告为例)检验机构全称检验报告样品受理编号:第 页 / 共 页样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 样品数量及规格 样品保质期 颜色和物态 检验项目 微生物检验接样日期检验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检验完成日期 生产企业检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地址检验结果:微生物检验结果检验项目检验结果限值 菌落总数(CFU/g 或CFU/mL ) ≤500或≤1000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 或CFU/mL ) ≤100 粪大肠菌群/g (或mL )不得检出( )量认( )字( )号金黄色葡萄球菌/g(或mL)不得检出铜绿假单胞菌/g(或mL)不得检出批准人(签字)年月日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七、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以交检验申请单位的检验报告为例)检验机构全称检验报告样品受理编号:第 页 / 共 页样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 样品数量及规格 样品保质期 颜色和物态 检验项目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接样日期检验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检验完成日期 生产企业检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地址检验结果:卫生化学检验结果检验项目 单位 检验结果方法检出浓度限值 备注(此栏非检验报告内容)汞 mg/kg ≤1适用于非特殊用途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砷 mg/kg ≤10铅mg/kg≤40( )量认( )字( )号甲醇 mg/kg ≤2000适用于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 )的产品-羟基酸适用于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 )的产品酒石酸 %(w/w)总量:≤6乙醇酸 %(w/w)苹果酸 %(w/w) 乳酸 %(w/w) 柠檬酸 %(w/w)去屑剂适用于宣称去屑功能的产品水杨酸 %(w/w) ≤3 酮康唑 %(w/w) 不得检出氯咪巴唑 %(w/w)≤0.5吡罗克酮乙醇胺盐%(w/w)≤1或0.5批准人(签字)年 月 日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检验机构全称检验报告样品受理编号: 第 页 / 共 页样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 样品数量及规格 样品保质期 颜色和物态 检验项目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接样日期检验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检验完成日期 生产企业检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地址检验结果:卫生化学检验结果(续表) 检验项目单位检验结果方法检出浓度限值备注(此栏非检验报告内容)防晒剂适用于防晒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 )的其它产品苯基苯并咪唑磺酸 %(w/w) ≤8(以酸计)二苯酮-4和二苯酮-5 %(w/w) ≤5(以酸计)对氨基苯甲酸 %(w/w) ≤5二苯酮-3%(w/w) ≤10p-甲氧基肉桂酸异戊酯%(w/w)≤10( )量认( )字( )号4-甲基苄亚基樟脑%(w/w) ≤4 PABA乙基己酯%(w/w) ≤8丁基甲氧基二苯酰基甲烷%(w/w) ≤5奥克立林%(w/w) ≤10(以酸计) 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w/w) ≤10水杨酸乙基己酯%(w/w) ≤5胡莫柳酯%(w/w) ≤10乙基己基三嗪酮%(w/w) ≤5亚甲基双-苯并三唑基四甲基丁基酚%(w/w) ≤10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基三嗪%(w/w) ≤10批准人(签字)年月日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检验机构全称检验报告样品受理编号: 第 页 / 共 页样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 样品数量及规格 样品保质期 颜色和物态 检验项目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接样日期检验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检验完成日期 生产企业检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地址检验结果:卫生化学检验结果(续表)检验项目 单位 检验结果 方法检出浓度 限值 备注(此栏非检验报告内容)甲醛 mg/kg ≤2000 适用于除臭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氢醌 mg/kg 不得检出适用于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苯酚 mg/kg 不得检出 氮芥 mg/kg 不得检出 适用于育发类、美乳类、健美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斑蝥素mg/kg≤1104巯基乙酸 %(w/w)≤8或≤11适用于烫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 ≤5适用于脱毛类特殊用途化妆品( )量认( )字( )号pH 值 / /7-9.5 适用于烫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Ⅰ剂 7-12.7适用于脱毛类特殊用途化妆品/适用于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总量≥3%(w/w )的产品,烫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Ⅱ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