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专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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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1987年12月14日卫生部)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和医学科学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开展各项卫生工作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是卫生事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仪器设备管理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

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对提高其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对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与医疗、教学、科研、防疫、财务等部门密切联系,互相协作。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应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办事,统筹安排,有效地利用资金,反对积压浪费,克服官僚主义。

第四条凡通过购买、租赁、调拨、自制、捐赠、奖励等各种渠道添置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各部门、单位应设独立的仪器设备管理机构。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及卫生部直属单位应设处级机构,其下属部门和院所可根据情况设处或科,相当于县卫生局(含)以下单位须有专人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有1位主要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审定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协调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工作,抓好仪器设备管理和维修队伍的建设,并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管理部门,应和生活后勤分开设置。

其主要职责范围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自行研制、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拨款、学校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社会赞助等)均属学校资产,应统一入账、统一管理。

第三条实验实训中心与资产管理处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计价第四条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含自制设备)在800(含800元)元以上,无论资金来源如何,均应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基建项目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及房屋装修中的空调器等设备,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办理设备入库手续,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计价1、计价(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帐。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2、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科委《关于颁发"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我院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确保仪器设备运行处于最佳状态,特制定本办法:一、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范围:国家科委统管的二十三种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虽不足十万元,但为院稀缺并有较高精密度的仪器设备。

二、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1、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综合实验室和所属系室共同管理。

2、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专管共用”,专管人员要思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经培训考核后能达到所管设备的技术要求,专管人员确定后不要轻易变动。

如确需要更换者,应同设备实验科协商。

3、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单独建账、建卡、建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档案,制定管理、使用、操作和维护保养制度,并严格执行。

4、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专管人员,要认真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负责填写仪器设备的运行日志及维修记录,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进行处理和解决,学院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情况。

5、为加强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凡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实验室应将全部技术资料原本存档,将扫描或复制的副本交所属系室存用。

6、为充分发挥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在满足院内教学、科研需要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对外科技服务,要鼓励水平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到实验室从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开发研究工作,以提高仪器设备的综合效益。

三、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l、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应当贯彻“谁产谁修”的原则,便于仪器设备零配件的标准化、一致化,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交付其它单位维修。

2、进口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所属系室在交购的同时应将易损及主要零部件一并考虑购入,作为备用,维修时应找进口厂家在国内的维修点维修。

3、凡需对精密仪器设备维修时,要认真填写:“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薄”并由实验室存档。

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医疗卫⽣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卫⽣部颁布⽇期:1996-09-20执⾏⽇期:1996-09-20时效性:现已失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员与任务第四章计划管理第五章购置验收第六章使⽤保管第七章计量维修第⼋章调剂报废第九章统计报表第⼗章检查评估第⼗⼀章奖励处罚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医疗卫⽣机构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障⼈民健康,更好地为卫⽣事业发展和医学科学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统⼀领导,归⼝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仪器设备购置应坚持⾃⼒更⽣,艰苦奋⽃,勤俭办事业的⽅针,统筹安排,精打细算,有效利⽤资⾦,避免积压浪费。

第四条凡属国有的仪器设备,不论资⾦来源、购置渠道,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卫⽣⾏政部门应设置仪器设备管理机构或有专⼈负责,并有⼀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作。

各级医疗卫⽣机构可根据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部门或专职管理⼈员,并有⼀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作。

第六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各医疗卫⽣机构可成⽴仪器设备评价、咨询委员会或⼩组,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作中的重⼤决策、技术问题进⾏评价咨询。

评价咨询委员会或⼩组由领导、专家和仪器设备管理⼈员组成。

第七条各级卫⽣⾏政部门仪器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国家的有关⽅针、政策、法规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2、制定本地区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组织制定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和中、长期装备规划;4、对本地区各级医疗卫⽣机构贯彻仪器设备各项管理规定的执⾏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条各级医疗卫⽣机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卫⽣⾏政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3、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保管、维修、调剂、报废、计量、统计以及考核、检查、评⽐、奖惩等项⼯作。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

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为院系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

单价超过人民币4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或价值超过人民币40万元(含)的成套仪器设备为学校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二章购置第三条预算单价在2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按《国内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科教用品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预算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应按以下步骤进行:(一)申购单位在设备购置前应初步填写《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经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后,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二)根据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的预算金额,分级论证:(1)40万元(含)—80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院(系)主持论证,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参加。

(2)8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主持论证。

(3)4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主持论证。

(三)论证主要内容:(1)结合目前工作开展的情况,说明拟购仪器设备对学科发展的意义和必要性。

(2)拟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及合理性。

(3)技术力量的配备及安装条件的落实情况。

(4)辅助配套设备的落实及运行费来源。

(5)校内、外共用方案。

(6)使用效益预测及效益风险分析。

(四)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院(系)须对《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专家组综合评议意见”的结论负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购单位、申请人必须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五)论证通过后,购置预算单价在40万元(含)—8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审批;购置预算单价在8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由主管校长进行审批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凭《论证报告》按《科教用品进口管理办法》和《国内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为了妥善管理和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必不可少的条件,且价值高、技术先进、结构复杂,必须进行专门管理。

第二条大型仪器的界定1.单价或总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和成套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进口,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为大型稀缺的仪器设备,以及具有放射性的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必须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发展特色、合理配套,避免重复购置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必须根据的相关规定开展,在学院内由实验中心负责大型设备采购和管理工作,同时制定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经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统一审定,并在网上公布与实施。

第五条学院建立分析测试费收费账户,所有收取的仪器分析测试费均进入财务处设立的专用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第六条学院内课题组或科研人员凡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一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对拟采购大型仪器设备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研究,确实需要添置,必须填写《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实验设备处下载),并组织或参与论证。

第七条采购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仪器设备必须有经专家论证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使用效益预测、选型论证、运行环境、运行经费的保障和有关风险等内容)。

单价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发展规划处和实验设备处主持论证,参与论证专家应当由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组成,产品技术专家中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比例应占专家组人数年的2/3。

采购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资产管理处派人出席论证会。

专家论证会主要围绕拟购设备的科学性、共享性和运行成本三方面听取申购单位汇报,并采用专家组与申购单位之间问答交流方式进行。

深圳市卫生局医疗卫生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卫生局医疗卫生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执行《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2月13日深卫发(1997)第9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医疗机构:现将《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和医学现代化服务,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卫计发[1996]第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仪器设备系指:应用于医学领域具有明显专业技术特征的医学技术装备,包括医疗器械、科学仪器、卫生装备、实验室装置、辅助设备等。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系指:应用于医学领域里的高技术、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必须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方针,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采用行政、技术、经济等各项手段,进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凡属国有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购置渠道如何,均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人员第六条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或有专人负责,并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区属以上医疗机构(含镇二级医院)需建立设备科,并配备计划、采购、保管、统计、维修、计量等专职人员。

区以下医疗机构可根据单位规模和任务设备专职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

人员编制应根据单位的规模、任务、病床数量、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部值及台件数等按比例予以确定。

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由单位领导、设备科和使用科室三级负责。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2.制定本地区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组织制定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和中、长期装备规划,以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区域发展规划;4.对本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贯彻仪器设备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进一步提高设备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及《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范围(一)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货币均指人民币)的仪器设备;(二)单台(件)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三)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大型仪器设备;(四)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有关部委规定的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购置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程序(一)组织可行性论证1.申购单位根据需求提前开展设备调研,填写《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1),论证内容包括:设备调研情况、性能指标及价格;设备用途及工作原理;设备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设备安装、使用环境及配套设备设施情况;设备购置经费及运行经费落实情况;申购设备的必要性和用途;投资效益;选型理由等。

2.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另需填写《南京理工大学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1)中的共享论证部分,论证内容包括:设备基本信息;本校现有同类设备情况;共享实施条件;开放共享方案等。

3.论证专家由相关学院或相关学科领域的校内外科研、技术管理人员组成。

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申购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3位;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首次采购时,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重复购置时,由国资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3位;单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由国资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5位,其中校外相关学科专业或设备管理专家至少2位。

XX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XX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XX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一、贵重仪器设备的界定(一)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

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家有关部委明确规定的属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二、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原则(一)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需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配套、发展特色以及学科建设与教学、科研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遵循节俭原则,凡工作量不大,能通过协作解决的,一般不予购置;凡国内产品技术指标满足要求的,不进口国外产品。

(三)为保证贵重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必须配备相应层次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员要相对稳定。

(四)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

三、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一)学校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制定贵重仪器设备配备方案。

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要进行充分调研,出具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没有论证报告者,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二)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1.申购单位提出购置申请,填写《XX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1),并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2.申购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查,按《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权限逐项审批;3.经分管校长核准后,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订货采购。

需进口仪器设备的,要填写进口设备购置申请表,按要求报送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办理采购订货手续。

(三)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如确要变动,须经分管校长核准后,方可变动。

(四)订货合同签订后,申购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要求,做好安装、操作、维护以及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准备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及时安装、调试、验收。

(五)鼓励自行研制仪器设备。

研制前要进行技术设计可行性科学性与经济合理性等论证,经审批后方可研制。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开放共享,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校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通用性强且设备状态良好,经学校审定公布,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长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为成员,负责统筹和协调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为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组织实施工作;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成立相应的有偿使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统一规划,建立校、院两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行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通过培训、引进等措施,建立技术操作熟练的专业化实验技术骨干队伍,提供高质量技术服务。

第五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发布、预约申请、共享服务、收费补贴、考核评价等有偿使用管理机制;通过共享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动态管理。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实行有偿服务、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外服务,逐步实现以机养机。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分为校外价格和校内价格两种。

面向社会服务按校外价格收取,面向校内师生服务按校内价格收取。

第八条收费标准:校外价格: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市场价格或以下要素制定:(一)设备折旧费;(二)水、电、气、房屋占用费;(三)实验耗材费;(四)人工费;(五)微额利润。

校内价格:按校外价格的50%收取,或参照以下要素制定:(一)水、电、气、房屋占用费;(二)实验耗材费;(三)人工费;(四)维修费。

关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关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关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有关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具体情况,拟订本办法。

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
1 .国家教委规定的二十四种大型精密仪器;
2 .单价在二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3 .世界银行贷款购进的仪器设备。

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
1 .对购进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由设备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包括签订合同、装箱单、说明书、验收记录、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有关资料及配套仪器、零部件等。

2 .购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到货后必须尽快组织力量进行实物验收,待安装就绪后,及时进行技术验收,必须达到各项出厂技术指标,在验收结束后,应迅速投入使用,尽快发挥作用。

在使用前,应指定专人根据说明书要求,制定出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如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纪律处分。

3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严格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可用状态。

如因管理使用不当,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教务科组织检查,事故查明后,应做出记录,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措施,尽快修复。

4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指导操作和使用,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后方能参与使用。

5 .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应及时做出记录,以备考查,教务科统计使用情况,以掌握使用效率。

精密仪器管理制度

精密仪器管理制度

精密仪器管理制度一.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指的是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它是我院实验室的重要物质装备,是保证实习教学和科研的物质基础。

二.为了加强我院教学贵重仪器设备的维护管理,保障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教学环节的正常进行,提高设备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三.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包括所购设备的必要性及工作预测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四.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主管院长审批。

五.贵重仪器设备的购买应实行招投标制度,节约采购成本,保证所购仪器设备优质优价。

六.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并由实验设备处统一建帐、建卡、贴标牌。

要建立使用、维修记录,定期对其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对出现的故障要及时修复。

七.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专用,应有专门的设备使用人员且必须经过上岗培训。

八.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九.每年年终由学院、系(部)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仪器设备进行考核。

若出现事故应详细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事故报告表(见附表)。

十.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是我院的重点实验设备,它的报修和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提交报修、报废申请报主管院长审批。

十一.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实验设备处应组织有关专家审议并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并交由主管院长审批。

十二.如需上报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填写报废卡。

十三.仪器设备,凡有损坏或丢失,都应当迅速逐级上报情况,并及时查明原因,做好记录。

十四.对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管理失误而造成损失的人员,都应当追究责任,责令赔偿。

赔偿的程度应当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事后态度而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重精密仪器使用规则一、所有贵重精密仪器必须安放在固定房间、位置,不可随意移动;二、所有贵重精密仪器均由专人分类保管,定人使用,使用人员必须对所有仪器的工作性能、操作规程基本了解,能熟悉使用方能上机;三、每天工作完毕,必须按仪器要求进行清洁保养,包括仪器工作室和分析室。

大型通用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大型通用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大型通用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对大型通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设备的投资效益,使大型设备更好为教学、科研服务,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大型设备的范围第一条用教育事业经费(指由学校投入的仪器设备经费,含学科建设经费、质量工程经费、科研经费等)购置的,且单价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通用实验仪器设备(不包含用于本科实验的通用类设备)。

第二条原国家科委规定的 23 种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筹和协调大型设备管理工作及全校大型器设备有偿占用、有偿使用的组织实施工作;设备所在单位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大型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统一规划,建立校、院两级大型设备共享平台,实行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通过培训、引进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且技术操作熟练的专业化实验技术骨干队伍,为全校师生提供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服务。

第五条建立大型设备信息发布、预约申请、通知确认、收费补贴、考核评价等一系列可操作、可量化、可考核的管理机制;通过大型设备共享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设备的动态管理。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档案管理:大型设备要建立规范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要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学校档案室及时归档,统一管理,其档案内容如下:1.购置申请及可行性论证报告;2.报价资料及与生产厂家往来函件;3.购置合同及进口代理协议书;4.产品合格证、装箱单、说明书及有关图纸等资料;5.安装、调试、验收记录;6.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保养维修、计量标定及事故处理记录等;7.管理及使用人员岗位职责、人员名单及其操作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上岗操作证书等。

第七条使用及维修:大型设备要逐台建立设备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技术档案。

管理及使用人员要按时如实记录设备运行情况、使用时间、使用人、承担的任务、测试结果及管理人员的变更;维护和保养的时间及人员、检验、计量、标定的时间及地点;功能开发、出现故障的时间、原因、状况、维修的时间及单位和人员等,并长期随机保存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为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类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由学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仪器所在单位应积极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的重复购置、闲置和浪费。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实行校院(部门)两级管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仪器设备共享监管、评估、咨询、调配及报废等管理工作;各学院、相关部处为拥有其日常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日常使用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的增置第五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各学院、相关部处应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出大型设备的申购计划,填写《大型贵重仪器申购论证表》。

论证内容主要包括:(一)购置仪器设备的理由、主要用途。

(二)购置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及质量调查情况、国内外供货商以及同类仪器设备的比较分析。

(三)校内、外共享方案及共享承诺。

(四)使用效益分析、风险分析。

(五)所购仪器设备需辅助、配套、必须的消耗品等的落实情况。

(六)使用、管理仪器技术力量及资金到位落实情况。

(七)用房面积、水电供应,防护安全,详细安装地点等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由项目立项部门负责组织。

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学院、相关部处须对《大型贵重仪器申购论证表》的真实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专家组论证意见”结论负责;项目提议人与附议人须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三章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小组应由熟悉该类仪器的专家和用户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996年9月20日卫生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和医学科学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仪器设备购置应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方针,统筹安排,精打细算,有效利用资金,避免积压浪费。

第四条:凡属国有的仪器设备,不论资金来源、购置渠道,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置仪器设备管理机构或有专人负责。

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部门或专职管理人员,并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可成立仪器设备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技术问题进行评价咨询。

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由领导、专家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仪器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2.制定本地区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组织制定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和中、长期装备规划;4.对本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贯彻仪器设备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3.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保管、维修、调剂、报废、计量、统计以及考核、检查、评比、奖惩等项工作;4.收集、提供、反馈仪器设备信息,为使用部门和领导做好咨询服务;5.会同人事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调配、考核、定职、晋升和聘任工作;6.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情况,组织协作共用。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学校的一切仪器设备都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生产、生活等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

1.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实验室必须选派一名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的人员负责管理。

2.管理人员必须相对稳定,确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应办理相应接交、衔接手续。

3.由教学经费、专门基建费、科研经费及其他非私人经费渠道购置、研制、组装的各种仪器设备,必须进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纳入学校管理,建帐、建卡。

4.2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各种仪器;单价不足200元,可独立使用的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单价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贵重、希缺资产必须派专人负责管理,责任到人。

5.报废设备,须填报人文科技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书,经相应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并向职能部门交回原物,职能部门依据原物交回情况再注销原使用单位固定资产账。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关于印发<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12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预算管理的经费配置的,以及通过接受捐赠、划拨转入学校等方式配置的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对学校仪器设备的增加、验收、使用、管理、维修、改造、调剂、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仪器设备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学校上级部门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二)审核、办理仪器设备的登记、调剂、调拨、处置等事项;(三)组织学校仪器设备的盘点和统计工作;(四)建立、维护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五)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交办的仪器设备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仪器设备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二)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验收、登记、调剂、增减变动等事项;(三)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调拨、使用人交接、报废、报损等工作;(四)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工作,向主管部门报告闲置、丢失、损毁和责任事故等情况;(五)开展本单位仪器设备盘点清查、核实工作,提出仪器设备的处置意见;(六)履行其他仪器设备管理职责。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科学配置和管理,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服务创新,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校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在保障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并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为成员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

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统一规划,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实行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动态管理。

第六条申请参与开放共享的单位应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范围、形式以及有偿服务收费建议标准等向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同意后,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七条根据需求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通过培训、引进等有效的措施,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且技术操作熟练的专业化实验技术队伍,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服务水平。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服务,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并接受监督。

医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医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医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医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医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医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1医疗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一、医疗设备使用前必须制定操作规程,使用时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二、对卫生部或卫生厅规定的有关大型仪器设备,须取得卫生部规定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方能投入使用,使用人员须持有《大型医疗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方能进行操作。

三、使用科室对仪器设备的管理1、建立使用登记本(卡),对开机状态、使用时间、运行状况、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登记。

2、高值仪器设备(万元及以上设备)应由专人保管,专人使用(科室主任是第一责任人),无关人员不能上机。

维修部门应确定一名维修专管人。

3、医疗设备使用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管理,包括科室设备台账管理、设备的配件附件管理、设备的日常维护检查。

如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应办理移交手续。

4、新购贵重仪器(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应定期报告使用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

5、未经医院领导批准,科室使用的仪器不准外借。

6、使用科室与人员要精心爱护设备,不得违章操作,如违章操作造成设备人为责任性损坏,要立即报告科室领导、设备科及分管院长,并按规定对责任人作相应的处理。

四、使用操作人员在医疗设备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到:1、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如发生故障后应立即停机,切断电源,停止使用;同时挂上“故障”标记牌,以防他人误用。

2、急救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应急预案,用手动方式代替仪器设备进行工作,然后调用同类仪器设备,再通知维修人员到达现场维修。

3、大型仪器设备或对临床诊断治疗影响很大的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停机时应及时报告院领导,通知医务科门、临床科室,停止开单,以免给病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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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专人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万元以上设备是指单价在1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虽不足1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而整套设备的价值达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不足1万元,但属稀缺的设备,学校认为应当归入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管理的设备。

第三条凡每件(套)单价(总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除按本办法管理外,还应依据《怀化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四条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遵循“专管共用”的原则,在完成规定的实验任务基础上,要积极承担校内实验开放任务,实现校内资源共享。

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校际和社会企事业单位的协作咨询、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实行专人挂牌管理制度。

各使用单位对每台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固定地点,指定专人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要选拔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的专兼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

第七条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专管员岗位职责要求:
1.掌握国家、省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文件。

2.参与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申报、论证、安装调试、验收、效益考核等各项工作。

3.熟练掌握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使用方法,建立规范的仪器设备操作使用流程,做好仪器设备日常保养和维护,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具备仪器设备故障诊断能力和小故障的排查能力,对大故障及时联系厂家进行维修。

4.负责做好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及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开放记录、维护维修记录及日常资料的建档存档工作。

5.负责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所需配套设备、配件及消耗材料的申请及管理工作,做好仪器设备使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使用过程中仪器设备操作使用指导工作,使用后仪器设备检查、整理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6.负责做好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校内、外共享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7.负责协助新实验的开发、科研工作的开展和该仪器的内部培训工作。

8.负责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全和卫生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爆、防责任事故等,确保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及所在实验室的安全。

第八条专管员要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履行好岗位职责,对于因仪器设备维护不及时、操作严重失误、管理不到位影响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专管员及所在单位责任,并按《怀化学院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进行经济赔偿。

第九条要建立对专管员的培训制度。

所在单位要定期组织对专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专管员在使用新购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前必须接受生产厂家或已购置该仪器设备高校的专门培训,未经过培训的不能进行仪器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第十条新增万元以上设备,在提报申请时,使用单位要同时考虑专管员人选,参与申报论证过程,了解熟悉设备情况及用途。

保证设备到货后能及时验收,掌握设备性能,尽早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单价1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除指定1名专管员外,还应同时再培训1至2名技术人员,能熟练掌握操作仪器设备,除专管员及指定的技术人员外,未经批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技术档案资料,包括仪器设备(含配套设备、配件、备件、附件等)的说明书,技术资料,设备申请报告、验收、使用记录,开放使用记录,开放的实验项目目录,实验指导书,实验试做记录,日常的维护维修记录及相关消耗材料的记录。

第十三条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建立规范的仪器设备使用操作
流程,做到专管员、实验指导教师、学生“三清楚”。

专管员要全面负责按实验教学任务进行该仪器的实验课的准备工作,协助并指导使用人员严格遵照仪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使用,保障实验课的正常进行。

每次实验结束要对设备的完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十四条首次使用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实验教师或新开实验
项目,必须在设备专管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试做。

第十五条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按《怀化学院仪器设
备报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无论何种经费购置、因何种原因,造成设备闲置(新购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5个月以上未能使用或原有仪器设备超过3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未使用视为闲置)或长期利用率很低的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职能部门有权调拨到其他单位使用或按多余积压物资处理,并要查明积压原因,如确系人为因素,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要加强对专管员的教育管理,每年对设备专管员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本单位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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