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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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贵州入户口新政策及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出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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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贵州入户口新政策及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出台2018年最新贵州入户口新政策及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是指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法律依据确立的一整套户口管理制度进行的,广泛深入改良的一项新举措。

是继20世纪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次“解放”农民的革命。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

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7月30日,备受关注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

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经过近一年的酝酿,《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于5月18日出台,并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全国首批20个施行户籍制度改革的省份之一,现在就让小编帮助大家解读一下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要点:一、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后,贵州省如何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答:我省从6月1日起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省公安厅在全省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的《贵州省级人口信息系统》中取消“户口性质”一栏,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在新发的《居民户口簿》中“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二、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是否需要换发《居民户口簿》?答: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全省从6月1日起,新办的《居民户口簿》“户别”按以上规定进行登记。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毕府发[2016]5号【发布部门】毕节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08【实施日期】2016.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毕府发〔201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深化我市新型城镇化工作,实现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毕府发〔20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目标,严格按程序做好“村改居”工作,加快建立健全与城市化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民主自治原则。

“村改居”工作要坚持民主自治原则,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依法合理进行指导。

(二)依法办事原则。

“村改居”工作是村民共同关注的热点,在改革中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依法保障和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因地制宜原则。

要认真分析每个村的优劣势和发展历史,根据村级集体土地、集体资产、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在“村改居”工作中做到一村一策,因地制宜,切忌搞“一刀切”。

(四)稳步推进原则。

既要大胆推进“村改居”工作,又要实事求是,从各村实际出发,科学把握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毕府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配合做好省直接管理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在理顺管理层级的同时各项经济社会事务有序开展、稳步推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3〕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24号)精神,现就我市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目标,着力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机构,提高行政效率,创新体制机制,扩大县级政府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权限,增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应放尽放原则。

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全方位地对各类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行全面、有序下发。

(二)坚持统筹协调原则。

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市直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市域重要资源配置、重大事务管理、规划管理的统筹效应,对试点县在项目、规划等方面给予关心和支持。

(三)坚持权责一致原则。

对市级委托下放到试点县管理的事项,试点县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权责一致、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四)坚持提升效能原则。

试点县政府要将扩大管理权限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贵州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贵州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贵州户籍制度改革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户籍制度改革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促进人民幸福的必要举措之一。

贵州作为一个多民族、多山地区,户籍制度改革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贵州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一、背景和意义贵州是我国西南地区的重要省份,也是一个自然条件相对落后、经济发展不平衡、民生福祉差异较大的地区。

近年来,贵州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本地区的户籍制度改革,旨在通过改革创新,打破户籍壁垒,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解决当前我国户籍制度存在的不公平问题,打破城乡划分,消除户籍壁垒,促进人口自由流动。

改革后,将有助于改善贵州省内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缓解人口密集地区的就业、住房、医疗等压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改革目标贵州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城乡户籍一体化,提升全省居民的公民权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具体目标如下:1. 取消城乡户籍划分,实现户籍平等化;2.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3.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4. 鼓励贵州农村地区的产业发展,提升农民收入水平;5. 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与平衡。

三、改革措施为实现上述目标,贵州省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1. 深化户口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城乡户籍划分,实行居住证制度,确保公民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2.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农村地区的交通、水电等基本生活条件;3. 加强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农村地区教育水平,缩小城乡教育差距;4. 增加农民收入渠道,推动农村地区农业产业现代化,发展乡村旅游、土特产等产业;5.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失业保障等制度,提升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6. 强化农民工权益保护,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7.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户籍制度改革的认知度和支持度;8. 加强政策落地执行,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毕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毕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毕节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毕节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快建立完善“人、地、钱”三挂钩等配套政策,实现以人为核心的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注重户籍制度改革质量,实现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至少提高2个百分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年均完成13万以上的工作目标,确保“十三五”末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3%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达到54万以上。

三、工作措施(一)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1.通过产业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以“5个100工程”(即:100个产业园区、100个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100个示范小城镇、100个城市综合体、100个旅游景区重点工程)为引领,推动产业引导就业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优先推荐农业转移人口到产业园区、规模种养殖基地务工就业创业。

优先推荐农业转移人口到旅游企业(公司)从事旅游服务业就业。

优先推荐农业转移人口到返乡农民工创业园、镇区小微企业就业。

优先推荐农业转移人口到有规模的工业企业、商贸物流领域就业。

统筹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自主从事个体经营、服务行业、卫生保洁等领域工作。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能源委、市工商局、市旅发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2.引导高校高职学生落户城镇。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人口比重的实施意见-毕府发〔2016〕11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人口比重的实施意见-毕府发〔2016〕11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人口比重的实施意见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人口比重的实施意见毕府发〔2016〕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实施《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14号)、《贵州省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规划(2016—2020年)》(黔府发〔2016〕15号),落实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根据省委对毕节试验区“坚持三大主题,建设四个高地,打造毕节试验区改革发展升级版”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决战贫困、提速赶超、同步小康”的总目标和守住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的总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按照“园城共建、三产联动、圈层融合”全域发展思路,科学优化区域空间布局,加快构建市域经济外围、内部、核心三大圈层紧密承接、梯度推进、抱团融合的新型区域发展格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破除制约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束缚掣肘,推动中心城市、县城、特色小城镇和美丽乡村协调发展,全力建设“城镇靓、农村美、经济活”的宜居宜业新毕节。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促进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产业向园区集中,推动城镇化健康、可持续发展。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毕节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毕节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毕节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8•【字号】毕府办函〔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毕节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马炼(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兵志(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成员:熊凯(市督办督查局副局长)张丽(市实绩考核办副主任)雷明礼(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朱德贵(市教育局副局长)彭晓刚(市社会救助局局长)朱晓虹(市财政局副局长)梅品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丁竹茂(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张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潘国元(市委农工委专职副书记)袁顺国(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李曙光(市林业局副局长)邱飞(市地税局总经济师)杨安群(市统计局总统计师)胡松(市扶贫办总经济师)唐学智(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副局长)沈融(市政府行政复议办专职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在市公安局,李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周兵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印发有关文件由市公安局代章。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8日。

毕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

毕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

毕节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开展,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多渠道就业创业,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稳步开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各项工作的开展,力争“十三五”期间,完成职业技能培训13.5万人次,每年农业人口转移就业16万人以上,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服务权益。

三、工作任务(一)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黔人社厅发(2015)9号)精神,在失业登记时,取消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等限制,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在就业失业登记时,城镇常住人员可就近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进行就业失业登记,按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二)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信息实名制管理。

全面摸清全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外出务工、返乡创业就业等情况,建立信息台账并录入毕节市劳动力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同时,将在城镇常住半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员全部纳入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登记管理范围,实行动态化管理。

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政策。

(三)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培训力度。

围绕“5个1 00工程”需求,开展农业转移人口、扶贫生态移民、返乡农民工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开展企业员工的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返乡农民工、扶贫生态移民、企业员工的就业创业能力。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8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8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8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州府办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8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18〕4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黔西南州2018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30日黔西南州2018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照《中共贵州省委改革办关于转发<贵州省2018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改办发〔2018〕8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黔西南州新市民计划规划建设推进措施><黔西南州新市民计划产业发展推进措施>等推进措施的通知》(州委办字〔2018〕42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全州2018年户籍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统筹实施山地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全州新市民计划,扎实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落地步伐,为推动全州经济社会有序健康发展,助力脱贫攻坚战略,实现新型城镇化建设打牢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严格执行全面放开城镇落户的户口迁移政策,调整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7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7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7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毕府办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7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发〔2017〕5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毕节市2017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9日毕节市2017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工作推进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部署,加快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步伐,全面完成2017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项重点工作,根据《贵州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任务方案的通知》(黔供改组发〔2017〕1号)、《中共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毕党发〔2016〕8号)精神,按照专题改革谋划聚焦“1+N”模式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二次党代会精神,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认真践行五大新发展理念,突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以“践行三大主题,建设四个高地,打造改革发展升级版”为目标,以“大党建”为统领,围绕“大扶贫、大安全、大发展”重点,坚持以“四个有利于”为遵循,以“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为抓手,正确处理好供给与需求、总量与结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大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推进发展方式、发展要素、产业分工和产品结构“四个转变”,更好满足广大群众对物质文化的需要,着力提供有效供给。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毕府办发〔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发〔2017〕5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7日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严格按照“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动态管理、资源统筹”基本原则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2020年实现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政策衔接。

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加强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

1.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

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计划生育家庭、单亲家庭、老年人、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及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按当地低保标准10%—30%的比例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毕节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1〕1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意义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思想为指导,积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我市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夯实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的现代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贵州省户籍制度改革手册

贵州省户籍制度改革手册

贵州省户籍制度改革手册户籍制度改革详解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贵州省从2021年6月1日起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省公安厅在全省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的《贵州省级人口信息系统》中取消“户口性质”一栏,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在新发的《居民户口簿》中“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以前的《居民户口簿》是否换发根据居民的意愿办理。

实施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是在省内实行的一项便民利民措施。

为了解决群众以前迁移户口过程中要在迁出地和迁入地之间往返多次费时费钱的问题,贵州省公安厅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的政策,我省居民在办理省内户口迁移时,只需凭有关手续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即可办理,不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

迁出地派出所不再发《户口迁移证》。

大中专毕业生、监管对象和跨省的户口迁移仍按原来的政策规定执行。

多举措保障随迁子女享受教育公平省教育厅坚持“两为主”的政策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同时启动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试点,按照“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的方式招收初中学生,保障包括随迁子女在内的小学毕业生顺利就近升入初中学校就读。

对于接收随迁子女公办学位不足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保障了每一个随迁子女都能在流入地就读。

严禁公办学校向随迁子女收取借读费、择校费、赞助费等费用,不得在办理转学手续时收取任何费用。

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相挂钩近年来,省财政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人口流入地的财政保障能力,促进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采用常住半年总人口算账基础上,考虑市辖区及州府所在地的市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相应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又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中引入了“市辖区差异系数”。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深化标准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通〔2016〕11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深化标准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通〔2016〕11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深化标准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2.04施行日期2016.02.04文号毕府办通〔2016〕11号主题类别标准化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深化标准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通〔2016〕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毕节市深化标准化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4日毕节市深化标准化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标准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7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黔府发〔2015〕15号)及《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毕府通〔2015〕11号)精神,加快完善我市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深入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围绕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全面推进全市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积极创新标准制定、发布、实施、监督等“全链条”生产方式,精准服务“5个100工程”等重点工程、“五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重要服务平台建设发展,做强传统产业、提升优势产业、发展新兴产业,为政府履行监管职责和推进标准社会共治提供优质技术支撑,为促进全市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夯实质量发展基础。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篇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篇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选2篇(一)户籍制度改革是指通过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以消除户籍歧视、降低户籍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实现人口迁移的自由和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以下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1. 完善市民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市民基本权益保障制度,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权利。

取消对非本地户籍居民的地区限制,确保他们在各方面享有与本地户籍居民同等的权益。

2. 优化户籍管理体制:建立一体化的户籍管理体制,实现户籍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

取消户籍迁移的限制,允许公民自由选择落户地,建立简化和便捷的户籍迁移程序。

3. 建立公平的公共服务制度:制定并实施公平的公共服务政策,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取消对非本地户籍居民的差异化待遇,确保公民在不同地区享有相同的公共服务。

4.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逐步解决农民因户籍限制而无法享受城市公共服务和福利的问题。

5. 支持中小城市发展:通过优化中小城市的发展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吸引人口流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加大对中小城市的投资和扶持力度,提升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吸引力。

6. 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保障: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保障水平。

建立健全可信、高效的居民身份认证和个人信息管理机制,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7.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户籍制度改革的认识和理解。

加强舆论引导,促进社会各界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支持和参与。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可以逐步消除户籍歧视,降低户籍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实现人口迁移的自由和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同时,还可以提高公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选2篇(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意见:1. 加强政策宣传教育: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普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和目标,增强全社会的认同和理解。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州府发〔2016〕4号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州府发〔2016〕4号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州府发〔2016〕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州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坚持立足州情、全面放开,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推动全州城镇整体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互动融合发展;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目标任务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使之更加有利于改善和保障民生,更加有利于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转移,更加有利于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努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三、改革措施(一)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黔府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9〕2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公安厅2009年6月12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稳妥推进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把在城市中有相对固定工作和相对固定住所的本省籍农民工农业户口转变为非农业户口,逐步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矛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结合我省户籍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凡本省籍农业人口在我省城市、城镇有相对固定工作(务工、经商等)和相对固定住所(公有住房、集体住房、私有住房、租赁房屋以及其他房屋)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凡本省籍农业人口投靠居住在我省城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生活、居住有保障亲属的,可以办理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三、凡本省籍农业人口入伍的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退役后,符合第一条两个“相对固定”条件的,不受半年以上时间限制,可以办理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本省籍农业人口凡符合我省相关户籍政策规定的,可以办理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本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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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毕节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快建立完善“人、地、钱”三挂钩等配套政策,实现以人为核心的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注重户籍制度改革质量,实现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至少提高2个百分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年均完成13万以上的工作目标,确保“十三五”末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3%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达到54万以上。

三、工作措施(一)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1.通过产业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以“5个100工程”(即:100个产业园区、100个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100个示范小城镇、100个城市综合体、100个旅游景区重点工程)为引领,推动产业引导就业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优先推荐农业转移人口到产业园区、规模种养殖基地务工就业创业。

优先推荐农业转移人口到旅游企业(公司)从事旅游服务业就业。

优先推荐农业转移人口到返乡农民工创业园、镇区小微企业就业。

优先推荐农业转移人口到有规模的工业企业、商贸物流领域就业。

统筹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自主从事个体经营、服务行业、卫生保洁等领域工作。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能源委、市工商局、市旅发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2.引导高校高职学生落户城镇。

认真落实按实际居住地落户的户口迁移制度,引导、鼓励高校、高职学生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就(创)业地。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3.动员水库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将户口迁移到城镇。

要优化水库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安置方式,实行城镇化集中安置,根据搬迁入住的情况,积极动员鼓励群众将户口迁移到安置地。

(牵头单位: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扶贫办、市公安局)4.动员非本县(区)户籍公职人员将户口迁移到工作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的要求,积极动员非本县(区)户籍的公职人员将户口迁移到经常工作所在地。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5.强化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

全面开展无户口人员登记工作,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强化人口数据的核实清理工作,确保全市公民户口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6.做好全市《居住证》申领受理和居民身份证三项制度工作落实。

对于短期流动人口不愿办理落户城镇手续的,要落实居住证制度,做好全市《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做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建设工作。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7.加大城乡属性调整力度。

按照《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工作手册》标准,通过参照街道办事处、乡、镇行政区划地图、规划建设图和实地勘察,对已经改为居委会,属性仍为农村的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城镇标准的每年开库时及时变更。

继续加大全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确保统计部门纳入城镇属性统计的居(村)委会能实现基础设施全覆盖,助推全市城乡属性调整工作。

对已经纳入城镇属性的村委会,各县(区)要及时完成村改居工作。

对在贵州省人口信息系统中城乡属性对应名称和行政区划代码不统一的要及时调整。

积极联系省统计局,争取得到国家和省统计局的支持帮助,探索出我市地处乡级区域的旅游景区(百管委、织金洞)和民族乡如何划分并纳入城镇属性的新标准,保证统计用的城乡划分代码更加客观、科学、合理。

将满足“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的,在城镇就业、学习的,享受与原有城镇居民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三个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属性统计对象,保证统计的城镇化率符合实际。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二)保障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合法权益。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权益。

加大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全力推进新城镇建设,提高城镇人口比重。

对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申报家庭,要及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申报家庭,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纳入保障范畴,结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研究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转接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享有平等受教育权益。

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免学费和免书本费的政策,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政策。

结合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情况,制定年度学校修建计划,优化学校布局和建设规模,均衡教育资源配置。

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划片招生的范畴,与当地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安排,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资助政策,全部免除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学生的学费(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3.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权益。

加快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准入制度,指导各县(区)开展养老机构许可登记,规范养老行业管理,培育一批养老机构,为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受养老服务的权利提供坚实保障。

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推动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人民、市公安局)4.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权益。

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服务体系,为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落户城镇后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在就业地常住半年以上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农业转移人口,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可按政策规定参加创业培训。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在省规定的封控线内,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服务。

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5.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服务权益。

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利,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及公共服务不变。

持续加快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居住证持有人(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纳入本地医疗救助范畴,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救助权利。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6.保障自主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互联网+税务”便民利民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对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的实行税收优惠待遇。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7.保障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建设用地需求。

按照以人定地、地随人走原则,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促进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相协调。

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结合各县(区)年内各类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安排,易地扶贫搬迁人数,合理分解年度土地利用指标,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设施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市规划局)8.提升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

按照《贵州省“十三五”人口发展规划》精神,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把城镇常住人口的数量及其变动趋势作为编制各项规划及制定各项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省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全市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保障教育、医疗、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成员单位)(三)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继续享有农村居民权益。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三权”合法权益。

研究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优先保障搬迁人员的“三权”合法权益。

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及时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在省、市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完成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房地一体)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在当前全省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工作机制。

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提供资产评估及政策、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加快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委、市财政局)2.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林权。

推进农村林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落户城镇农业转移人口林权方面的合法权益,完善推进林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措施,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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