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工程造价纠纷也屡见不鲜。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将以工程项目的造价纠纷案例为例,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和影响。
市政府拟投资一项康复医院项目,欲对项目的设计文件和投资估算进行审核。
然而,在招标环节中,出现了一家投标单位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他单位的情况,引起了项目负责人的怀疑。
负责人决定进行鉴定,以判断该投标是否存在不合理低价行为。
首先,工程造价鉴定需要了解投标单位的价格结构。
司法鉴定人员通过审核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对投标单位的价格进行比对和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鉴定人员发现该单位在材料和人工成本上存在明显偏低的情况。
通过与其他投标单位的成本对比,鉴定人员初步判断该单位可能存在控制成本的行为。
其次,鉴定人员需要考虑工程的实施情况。
他们对工程的具体施工情况进行实地调研,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沟通。
通过调查,鉴定人员发现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非常规的施工方法,如采用低质量的材料和工艺,以及削减了部分工序等。
这些违规行为进一步证实了该投标单位的低价行为。
最后,鉴定人员结合上述的调查结果,对工程造价进行分析和鉴定。
鉴定人员通过充分比对材料和人工成本,结合项目的实施情况,综合判断该投标单位在价格形成上存在不合理行为。
鉴定人员认为,该单位以低价投标的方式获取项目,并通过降低工程质量和规模来控制成本。
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投标单位的利益,也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规范造成了不良影响。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结果对于解决造价纠纷案件非常重要。
在这个案例中,司法鉴定结果将对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维护了市政府的公信力。
司法鉴定还可以为市政府提供有力的证据,以调查违规行为并追究责任。
此外,鉴定结果还对整个工程行业起到警示作用,尽可能减少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造价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对投标单位的价格结构和工程实施情况的分析和鉴定,可以准确判断是否存在不合理行为。
造价司法鉴定案例
造价司法鉴定案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委托专业造价机构对涉及诉讼案件的造价问题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意见提供等工作的一种司法鉴定活动。
下面列举10个与造价司法鉴定相关的案例,供参考:1. 建筑工程造价争议案:甲方与乙方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造价计算方法的分歧,甲方诉至法院并委托造价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合理的造价计算方法。
2. 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案:某建筑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成本增加,与供货商产生争议,双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双方责任和赔偿额。
3. 建筑工程变更造成的增减项争议案: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调整,涉及工程量增减及造价调整,施工单位与业主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增减项及相应的造价。
4. 建筑工程索赔案: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原因提出索赔,业主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索赔事由、金额及合理性。
5. 土地征收补偿案:政府对某地进行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费的计算与支付问题,征地户与政府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土地补偿费的合理计算方法和金额。
6. 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及合理性存在争议,双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物业管理费的合理标准。
7. 建设项目造价与投资回报案:投资方在进行建设项目前需了解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评估项目的造价和预期收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8.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鉴定案:业主在工程竣工后发现质量问题,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问题的原因、责任方及维修费用。
9. 建筑工程保险赔付案:建筑工程发生意外事故,施工单位申请保险赔付,保险公司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事故损失及保险赔付金额。
10.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案:建筑工程竣工后,涉及最终结算、工程质量验收等问题,业主方与承包商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最终结算金额及验收标准。
以上案例涵盖了造价司法鉴定的多个领域,包括工程造价争议、材料价格波动、索赔、征地补偿、物业管理等问题,展示了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各类造价纠纷和问题中的应用。
最高院关于竣工图能否作为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5个司法判例
最高院关于竣工图能否作为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5个司法判例关键词:鉴定依据竣工图施工图工程量结算◆案号:最高法民申5644号法院认定:耀凯公司主张《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竣工图》仅系耀凯公司为了案涉项目办证而出具,不是案涉项目状态的客观反映,该《竣工图》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经审查,双方签订的《重庆耀凯科技园(耀凯合金)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附件六《关于竣工结算管理规定的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结算的工程量以竣工图为准。
耀凯公司已签字认可了该《竣工图》,其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该《竣工图》存在不实或错误之处,故其主张《竣工图》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耀凯公司在再审审查中提交的重庆交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021年5月2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及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7月16日出具的《重庆耀凯科技园(耀凯合金)项目一期工程造价咨询意见书》,该报告、意见书均系耀凯公司于原审判决作出后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所出具,中建二局均不予认可,该报告、意见书在性质上属于耀凯公司的单方陈述,其并不能作为证明《竣工图》与实际情况不符及确定案涉项目工程造价的证据,故本院均不予采信。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736号法院认定:在一审诉讼中,贵州恒鑫公司在鉴定材料质证期间明确提出不认可竣工图,一审法院未对竣工图作出明确认证即移送鉴定机构,程序上存在瑕疵。
但从实体上,竣工图能够作为鉴定根据。
贵州恒鑫公司2016年9月6日向重庆凌志公司发送的《〈关于确认业主方负责人变更〉的回函》记载,“1.2016年2月中旬开始就装饰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由万家全变更为沈晓斌。
现场所有技术核定单、经济签证单等资料必须由沈晓斌、廖胜岗、王又平三人共同签字生效。
2.酒店装饰工程材料的核价批复2016年元月12日前需严格按合同规定由蒋萍、王又平、王火材三人共同签字有效。
2016年元月12日后的工程材料核价单由蒋萍、邓生斌、罗森贵、文德惠四人共同签字有效。
【建纬观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有效质证典型案例
【建纬观点】建设⼯程造价鉴定意见有效质证典型案例⼯程造价鉴定是指造价鉴定⼈员接受当事⼈或⼈民法院的委托,对纠纷项⽬的⼯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引起的经济问题,依据其建设⼯程造价⽅⾯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进⾏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程纠纷案件涉及造价确定时,“⼗有⼋九”的案件要进⾏⼯程造价鉴定。
⼯程造价鉴定意见已是解决⼯程纠纷案件的综合性、关键性证据,作为第三⽅独⽴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法院对其有⼀定的依赖性,甚⾄存在“以鉴代审”的问题。
作为建设⼯程专业律师,有效地对造价鉴定意见质证已是维护当事⼈合法权益的必要⼿段。
笔者曾代表业主(被告)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的某建设⼯程施⼯合同纠纷中对涉案⼯程的《造价鉴定报告》共提出⼏⼗条针对性异议,法院采纳后,于申诉⾦额范围内涉案⼯程项⽬造价核减逾千万元。
⼀、案情简介2008年12⽉份,被告海*公司将其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开发区的⼀期⼯程,以⾃主发包的形式邀请原告宜*公司议标。
2008年12⽉26⽇双⽅签订《建设⼯程施⼯合同》,该合同对⼯程承包范围、合同⼯期、合同价款、结算⽅式都有明确约定。
签约后,原告组织⼈员进场施⼯。
2009年10⽉27⽇合同备案。
2009年10⽉28⽇签订了《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
2010年3⽉16⽇涉案⼯程取得施⼯许可证。
施⼯初期,因被告海*公司仅提供桩基图及部分图纸,其他有关施⼯图纸和相关⼿续未能及时提供及办理,开⼯⽇期顺延。
施⼯中由于双⽅各种因素导致⼯期延误,同时追加⼯程,另外曾多次出现农民⼯讨薪、⼯程停⼯事件。
双⽅在⼯程价款⽀付中产⽣争议,原告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付⼯程款及相应利息;2、赔偿可得利益损失;3、赔偿停窝⼯损失及垂直运输机械费;4、⽀付因拖⽋⼯程款及相应利息所产⽣的违约⾦;5、⽀付留守护卫⼈员⼯资;6、确认对已建⼚房享有优先受偿权;7、被告双*集团和上海天*公司对被告海*所⽋⼯程款承担连带责任;8、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工程造价审核典型案例分析(大全五篇)
工程造价审核典型案例分析(大全五篇)第一篇:工程造价审核典型案例分析工程造价审核典型案例分析某小区工程,于2005年8月~10月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公司编制。
工程标底价144434187.4元,工程中标价为132724586.00元,下浮为8.1%,工程于2005年11月开工,于2007年5月竣工,超合同工期3个月,超工期均属发包人原因引起。
工程结算于2007年10月报送发包人,2007年11月送审,至2008年6月底出具初步审核结果(见下表),有关索赔未能最终审定。
本工程结算审核时间比较长,审核争议内容较多,影响工程造价较大。
主要争议如下:1、井点降水工程造价很高,不下浮的工程结算价为11610988元,占审定总价的9.5%。
结算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对降水的方案与时间争执很大。
造成原因分析如下:井点降水本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由投标人依据施工方案自行报价,在合同价中一次包定,结算时不作调整。
但本工程招标时,发包人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把井点降水作为预留金300万元列入工程总价,合同中约定为:“井点降水部分工程量按实结算,按预算造价下浮35%计”。
可理解为井点降水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的签证工程量计算,并按江苏省现行计价定额计价,计算出的总降水造价下浮35%作为结算价。
造成井点降水工程结算造价高的主要原因是在签证管理上,井点降水方案在实施前应当进行降水方案审核与评估,确定降水施工工艺,适用本工程降水施工工艺有两种方案,为深井井点和轻型井点,深井井点比轻型井点造价要低得多。
但结算时未见井点降水方案审核报批,只有经监理及发包人代表签证的轻型井点使用的时间及绘制的轻型井点布置草图。
结算时发包人一看井点降水造价竟有这么高,井点使用的时间与合理性成为承发包人争议的焦点,施工过程中,所有降水真空泵一直24小时运转?,需要降水天数如此长?降水的方案是否合理?审核人员的结论观点:本工程井点降水造价如此高,发包人未能很好运用管理手段进行有效控制,首先,招标时就不应该把降水单独列出作为暂定预留金。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案例一:XX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案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造价核算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
发现乙方在核算过程中存在一些失误,如计算数量和单价时有误差,没有正确考虑实际土地等条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实地勘察,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测量。
通过与乙方核算的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实际施工量和时间与乙方核算存在较大差异,乙方未能准确预估工程的实际情况。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总结了以下几点:乙方确实在工程造价核算中存在失误,导致造价超支的发生;乙方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施工情况与核算结果的差异,导致工程造价核算不准确;甲方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未对工程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鉴定人结合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给出了对乙方的追责建议,以及甲方在工程监督管理上的改进措施。
案例二:XX房屋建筑工程价款争议案A公司委托B公司承建一幢高层住宅项目。
工程竣工后,A公司未支付B公司全部工程价款,称工程质量不达标,存在质量问题。
B公司不同意,认为验收合格且按照建设合同要求进行了工程质保,并要求支付全部价款。
双方纠纷无法解决,于是将该案件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了审查,包括相关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勘探报告等。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进行实地勘察和测量,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评估。
同时,鉴定人还与相关的专家进行了多方面讨论和交流,以充分了解工程质量的问题和争议。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综合了以上的研究和分析结果,得出了以下结论:工程质量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仍可以进行交付和使用;工程造价的核算基本准确,没有超支或贪污等违法行为。
最后,鉴定人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最终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可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工程纠纷解决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造价法律案例
造价法律案例造价法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根据合同约定,以一定的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结算的一种法律规定。
在建筑工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出现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这就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和解决。
下面将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说明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运用造价法律来解决问题。
案例一,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程造价清单,业主单位要求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程造价清单,这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业主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交工程造价清单,并且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单位可以依据造价法律规定,向施工单位提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提交工程造价清单,如果施工单位仍然不配合,业主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合同,并要求施工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出现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造价往往会发生变动,这就容易引起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
根据造价法律规定,对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依据造价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认定,从而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案例三,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往往会引起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
根据造价法律规定,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依据造价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认定,从而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总结,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但是通过运用造价法律规定,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最高院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审理案例
最高院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审理案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日益增多,其中不乏一些争议项目,为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我国法院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
造价鉴定意见作为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理的重要证据之一,对于维护公平的司法裁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高院近年来审理的一系列造价鉴定意见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实践经验,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遵循最高法院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审理的原则和精神。
一、案例一最高院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审理案例一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在该案件中,施工方认为自己进行了精心施工,而业主方却提出施工质量不达标的指控。
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进行了造价鉴定意见的审理。
经过专业的鉴定,鉴定意见证实了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为法院的裁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案例二最高院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审理案例二是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纠纷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业主方对设计方案提出了质疑,认为设计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设计方则坚称其设计方案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法院在审理中决定进行造价鉴定意见,以对设计方案进行专业的评估和鉴定。
通过造价鉴定意见的审理,最高院最终作出了合理的裁判,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三最高院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审理案例三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
在该案件中,施工方和业主方就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发生了争议。
双方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但在证据的争议上陷入僵局。
为了对纠纷进行客观的调解和裁决,法院决定对合同履行中的造价问题进行鉴定。
通过造价鉴定意见的审理,最高院成功解决了双方的纠纷,保障了建设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案例四最高院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审理案例四是关于建设工程索赔纠纷的案件。
在该案件中,施工方对业主方提出了索赔,认为由于业主方的行为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和工期延长。
业主方则认为施工方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付海常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付海常发布时间:2021-09-18T07:45:31.990Z 来源:《城市建设》2021年18期9月下作者:付海常[导读] 工程造价鉴定兼有契约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既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又要遵循科学规律,执行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是法律规则与科学技术的结合。
菏泽正大工程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付海常山东菏泽 274000案例一。
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承包专用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质量、每平方米成本单价,计费程序和费率,并明确了含税总价以及若发生设计变更的解决办法,合同工期为2017年3月16日至5月25日。
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要求。
典型的固定总价合同。
施工中发承包双方发生了纠纷,工程没有竣工,合同中止。
施工方一纸诉状将发包方诉至公堂,申请发包人支付已经完成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
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委托我公司进行鉴定,鉴定事项要求:“对申请人已经完成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鉴定目的要求明确,《承包专用合同》对计价方式的约定直观明了,采用何种鉴定工作方案进行工作?其实,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以下简称程序规范)第7、1、11款条文说明对固定总价合同、平方米固定单价合同有详细的鉴定技术路线,多年来我们一直按该技术路线对这类合同纠纷案进行鉴定,通过工作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该技术路线科学、客观、公正,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对采用这种鉴定方法的鉴定结果心悦诚服,也得了委托法院的肯定。
但是,由司法部办公厅司办通〔2018〕139号文件通知,于2018年11月8日起废止该规范。
目前还没有官方发布的替代方案,《程序规范》规定的技术路线还能不能用?经研究,我们认为,①本涉案工程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在司办通〔2018〕139号文件颁发日期之前;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分析(苏亚潘建华)
关于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分析江苏苏亚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潘建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咨询研究对象是涉案工程基于特定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上的造价问题,实践中合同发生纠纷之时,工程可能处于各种状态,未完工程与完工工程造价鉴定比较,对鉴定人对争议事项定性及定量分析、鉴定假设的运用、鉴定取舍原则运用等方面要求更高,现以某实例予以剖析。
一、工程概况1、案情概况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分三期开发建设某住宅小区,2010年8月1日其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壹份,约定将一期住宅小区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合同价暂定为30000万元,合同范围为1#至6#住宅楼、售楼处工程、公共地下室等工程,合同工期360天,工程于2010年8月5日开工。
该合同为可调价格计价方式,约定以03计价表规定按实结算,总价下浮10%,合同通用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条款内容。
该施工合同经法院审理认定真实有效,且为双方实际履行合同。
2011年12月份,B公司完成砼主体结构和部分二次结构等工程,工期实际延误,A公司强令B公司退场,B公司临时设施、施工机械、脚手架等遗留现场。
2012年1月份,双方办理工程界面交接手续,A公司将剩余工程交由C公司继续施工,原B公司遗留现场设施、机械、材料等由A公司未经B公司同意,强行移交C公司使用。
后A、B公司就已完工程部分进行结算,至2012年年末,除主体结构砼、钢筋分部分项工程确认结算价款外未果。
2013年2月,B公司将A公司诉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主张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赔付A公司未退回B公司设备、机械、材料等损失,并在案件审理中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我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2、鉴定准备情况鉴定方根据法院委托要求,组织双方核对、补充证据材料,并向双方了解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争议焦点。
证据材料核对情况如下:(1)已确认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双方签字确认的界面交接材料(含现场遗留设施、机械、材料等);(2)B公司提供,A公司有异议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工程签证、工程联系单、临时设施搬迁证据材料(涉及该事项的监理工程师联系单、工程联系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B公司理由为上述资料未按合同约定经由A公司工程副总签字并加盖公章,因此为无效证据;(3)A公司提供,B公司有异议证据材料,主要为C 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工程联系单,一部分为C公司向A公司明确交接工程界面的具体施工内容,A公司以此证明实际交接界面的详细情况。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发布时间:2021-04-20T15:41:32.363Z 来源:《城市建设》2021年3月作者:付海常[导读] 对于临时设施和文明施工费是否有必要对项目清单中各个项目的费率进行分解,能否详细规定各种工程类别的工程须搭设(建造)的生产、生活用房的建造规模,有待下一次编制计价定额时专家们的考察和论证。
山东菏泽正大工程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付海常 274000案例一:某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人工费单价。
《施工合同》签订后,涉案工程所在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了调整定额人工单价的文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第9.2.1款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第3.4.2款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②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③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进行了调整”。
该涉案工程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正符合这项规定。
工程承包方当事人提出应据此调整人工费单价。
对于这类情况,我们如何把握执行?根据《合同法》和行业规范,我们认为应坚持如下原则并制订了工作实施方案。
1、《合同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分别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行使、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以下简称程序规范)第7.1.1强制性条文主要强调受合同法律关系的制约,工程造价争议首先是一个合同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均无权自行选择鉴定依据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原则和典型案例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建筑工程司法 鉴定进行评估和监督。
严格管理
建立完善的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确保 鉴定过程规范、科学。
典型案例
某住宅楼工程质量纠纷鉴 定案例
通过现场勘查、检测、分析等手段,确定工 程质量问题及责任方,为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
某商业中心结构安全性鉴 定案例
对商业中心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提出加固 、维修等建议,确保建筑安全使用。
独立原则
独立原则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关键原则,要求鉴定机构和 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非法律因素的 影响。
在鉴定过程中,应确保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能够独立地开展 工作,并且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任何涉及当事人的商 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委托原则
委托原则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基础原则,要求当事人通 过委托方式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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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的程序原则和典型 案例
目 录
•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概述 •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原则 •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典型案例 •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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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指在建筑工程领域,通过专业的技术手 段和方法,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性能等方面进行检测 、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对其 是否存在缺陷或问题进行判断。
意义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对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 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也是司法机关处理建 筑工程纠纷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
委托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案例
工程造价鉴定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我要给你们讲一个超精彩的工程造价鉴定案例。
就说有一次啊,有个大型建筑项目,那场面,真是壮观得不得了!甲方和乙方在工程造价上产生了分歧,这可咋整?就好比两个人在路上走着,突然对方向产生了完全不同的看法。
这时,工程造价鉴定就像是一盏明灯,照亮了他们前行的道路。
甲方着急啊,说:“这怎么可能这么多钱呢?”乙方也不乐意了,反驳道:“这都是我们应该得的呀!”这争论不休的样子,像不像两只斗鸡互不相让?于是,我们工程造价鉴定团队就出马了。
我们团队的专家们那叫一个专业,一处一处地仔细勘察、核算、分析,就像侦探在寻找案件的蛛丝马迹。
我们日夜奋战,为的就是找出那个最准确的造价。
在勘察现场的时候,我们发现有些材料的使用好像不太对劲,难道这里面有猫腻?这就好比你在拼图的时候,发现有一块怎么都放不进去,肯定有问题嘛!
经过漫长而又艰辛的鉴定过程,终于真相大白啦!原来果然有一些环节出了差错,导致造价有了偏差。
我们把结果一公布,甲方和乙方都恍然大悟。
这个案例让我深刻地体会到,工程造价鉴定可不是闹着玩的,那是需要真功夫和责任感的!它就像是公平的裁判,决定着一场比赛的胜负。
只有我们鉴定得准确无误,才能让甲乙双方都心服口服啊!所以说,工程造价鉴定真的太重要啦,朋友们,你们说是不是呢?。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举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举例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举例(一)一般住宅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1. 小型住宅项目在一些比较简单的小型住宅项目里,比如说那种只有几户人家的自建小楼。
如果工程造价大概在50万以内呢,司法鉴定费可能会在 1 - 2万左右。
这就像是你去小餐馆吃饭,虽然菜品少,但是也得给个基本的服务费一样。
这个费用里面包含了鉴定人员到现场查看房屋结构、建筑材料等的成本。
比如说鉴定人员要看看这个小楼用的是普通的红砖还是新型的环保砖,这都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的。
2. 中型住宅项目对于中型的住宅项目,工程造价可能在50万到200万之间。
这时候的司法鉴定费可能会在 3 - 8万。
就像中型规模的生意,收费自然要比小生意高一些。
鉴定人员不仅要查看建筑本身,还可能要调查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一些文件,像施工许可证之类的有没有违规的地方。
这部分的调查工作就增加了鉴定的复杂程度,所以费用也就上去了。
3. 大型住宅项目大型住宅项目,工程造价要是超过200万了,司法鉴定费可能会达到10万甚至更高。
这种大型项目就像豪华大餐,服务的规格和成本都很高。
鉴定人员可能需要一个团队来完成工作,他们要查看大量的工程文件,对建筑的各个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测,比如高楼大厦的地基牢固程度、楼层之间的结构合理性等。
(二)商业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1. 小型商业建筑像街边那种小商铺的建筑,工程造价如果在80万以内,司法鉴定费可能在 1.5 - 3万。
因为虽然是商业建筑,但是规模小,鉴定的工作量相对少一些。
不过呢,商业建筑的鉴定要考虑到更多的商业规范,比如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商业使用标准等,这也会影响到费用。
2. 中型商业建筑对于中型商业建筑,工程造价在80万到300万之间的话,司法鉴定费可能在4 - 10万。
这类建筑可能有多层,鉴定人员需要检查的地方更多,像电梯的安装是否符合标准,商场内部的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等。
而且商业建筑的使用性质决定了它一旦出现问题,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大,所以鉴定也需要更严谨,费用也就更高了。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五篇]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五篇]第一篇: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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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主将老师:何丹怡如何做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点二、司法鉴定与传统的结算审核的区别三、鉴定工作中的难点及其处理方法四、报告的格式五、总结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点概念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特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客观、科学和准确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
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与传统的结算审核业务的比较三、司法鉴定的难点和处理方法1.材料价格的确定工程项目中采用的材料数量、种类、品牌、型号繁多,且市场上同品种、同品牌、同型号的材料价格也都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更何况不同品牌和不同型号的材料了。
在工程审价中,材料的价格确定主要是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造价信息、双方签证确认的价格、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材料发票或供货合同(如果材料发票和供货合同未经建设单位的确认,仍不能做为结算和司法鉴定的依据)等;在司法鉴定项目中,没有约定的材料价格很难再达成一致意见,而材料价格却是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定价难但又很重要,因此对于材料价格的取定就显得非常关键。
根据我们的实践工作,材料价格的确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有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
● 有约定。
分两种情形:● 情形一双方对确认的单价无异议,即从约定。
如:合同约定采用施工时期的信息价做为结算价,缺少部分采用签证价,且双方对信息价和签证价均无异议的。
● 情形二价格确认后有异议例:背景:合同约定“材料结算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没有的双方签证确认”。
其中,600*600抛光砖,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参考价为54元/m2,但没有具体品牌;实际使用的是600*600鹰牌抛光砖,双方签证价为105元/m2(未含采保运杂费)。
被告(建设方)认为,按双方签证价格高出了信息价的90%,不同意支付,要求执行信息价格。
问题:105元/m2 的价格该不该给?鉴定分析:由于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信息价不注明品牌,与实际使用的鹰牌砖没有可比性;其次鉴定机构无法了解600*600鹰牌抛光砖价格的签证背景。
因此,鉴定依据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证单价进行计价。
约定不明依据合同约定条款无法确定材料价格例:背景:按合同约定的材料单价结算原则:“材料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由双方按市场实际签证确认。
”某项目采用886系列厚的铝合金门窗,按合同约定应该采用信息价,结算时发现造价信息间断公布铝合金门窗的信息价,施工期间正好没有公布,也没办理签证手续。
问题:如何确定铝合金门窗的价格鉴定分析:由于施工期间没有886系列信息价,但有90系列的信息价。
经分析比较(详见对比分析),两种系列的铝材用量相差不大,则参考了90系列的单价;但在信息价中又找不到对应规格的价格(.*),鉴定工作人员又在90系列的基础上,查找规格最齐全的年份(与施工时间相差一年),经比对(见下表分析),同规格的价格都很接近,因此,对于施工期间没有对应规格的单价,直接套用了此前1年的90系列的价格。
系列替代90—886 铝合金消耗量年份替代(规格不全)施工年份次年—施工期间886B系列推拉窗重量分析900系列推拉窗重量分析湛江市区2008年9月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参考价格表湛江市区2009年第三季度建设建设工程材料参考价格表● 无约定当事人的一方持有材料价格的凭证,如材料购置发票、购货合同等作为价格参考依据,但这种资料不被另一方当事人所认可。
等同于双方对材料单价没有任何约定,此时如何确定材料价格,就成为司法鉴定的焦点所在。
鉴定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人应结合市场实际,对当事人某一方提供的材料价格依据作出分析判断,这种分析判断既不是用来鉴别提供的依据(材料购置发票、购货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也不是判断发票的真假、购货合同是否伪造等,而是依据司法鉴定人的经验和鉴定机构历史经验的数据,对当事人所持有的这些材料价格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作出判断。
例:背景资料:根据现场签证资料,外墙采用ICI专业外墙底漆7100、面漆7000,由于施工期间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没有该型号底、面漆相应的单价,而在最具参考价值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相应时期也只能查到该面漆的单价,没有底漆的单价;原告方提供的购货证明(只有经销商盖章确认)不能做为鉴定的依据,通过询价(市场、网上)只能查到鉴定时期而非施工期的材料价格,经查阅《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离施工时期最近且底、面漆单价单价均有公布的价格,作为我们鉴定时的价格参照数据,进行分析修正后确定该单价,具体修正过程:已知距施工期后第三年的同型号底漆、面漆的单价Vd、Vm及施工期面漆的单价Vm1,求:施工期底漆的单价Vd1。
解:1、求调整系数R1=Vm /Vm12、求施工期底漆Vm1= Vd/R1如:已知 2011年第三季度的底漆7100为元/桶(20L),面漆7000为元/桶(20L),施工期2008年第三季度的面漆7000为915元/桶(20L),求底漆单价?解:调整系数:915=则2008底漆的单价为=元/桶经上述计算得出的结果与原告方提供的购货证明单价(895元/桶)很接近。
2.送鉴材料不完全清晰的处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较多的变更情况,有时部分变更没有及时办理,在结算时双方再补充办理;但如果双方关系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在事后要去追溯当时的现场情况或补办确认手续都很困难了。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般以工程现场情况为准;但对于隐蔽工程,如土方开挖、回填、外运的数量等,现场已经无法确认,且双方分歧很大,则可按照他们提供的依据,分别计算相应的造价,随后分开列入报告,作为司法机关判定造价的依据。
● 背景资料:某教学楼项目,图纸建筑说明中,外墙做法:(1)、墙面条挂32mmx32mm方孔丝径镀锌钢丝网;(2)、12厚1:3水泥砂浆;(3)、5厚保耐贴防水黏合剂打底;(4)、8厚1:水泥砂浆;(5)、第一层粗腻子找平批荡;(6)、第二、三层高效能细腻子批荡;(7)、腻子打磨/基面检查;(8)、ICI专业外墙底漆7100;(9)、第一层ICI专业外墙面漆7000;(10)、第二层ICI专业外墙面漆7000内墙做法:1、.白色乳胶漆罩面二道,2、满刮腻子二道,3、5厚1:水泥砂浆罩面压光,4、13厚1:3水泥砂浆打底扫毛或划出纹道。
问题:计算时外走廊的墙面是按外墙面还是内墙面的做法?鉴定分析:图纸只是说明外墙装修的做法,并没有具体标注哪些位置是外墙,作为外走廊,仅凭图纸的装修说明无法判断其做法。
现场勘查,由于均为同色涂料,难以区分,而造价鉴定机构不具备对工程材料成分进行鉴定的资格。
所以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一般是按常规的结构和使用功能进行划分;当原、被告之间作为争议焦点时,我们建议异议方申请具备鉴定材料成分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判断其做法,从而计算其造价。
3.材料质证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都是从鉴定委托人中接收资料,如果是此种情形,一般不再对材料进行质证。
鉴定机构从当事人处收到举证资料的项目,鉴定机构应当提请鉴定委托人主持、组织交换证据并进行质证。
鉴定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自行组织交换证据并质证的,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鉴定机构再向当事人发出质证通知,确保鉴定依据有效。
质证内容记录应当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当有乙方不配合(证据交换、确认、签字等),应提请司法鉴定委托机构决定处理办法。
4.争议的问题处理办法:在鉴定报告中作为争议问题单独列出各方当事人的主张。
表述应尽量引用双方对该异议的书面表述原话,并将该表述所对应的造价鉴定结果附在后面,保证每个提法的后面都有对应的造价,这样做对于司法机关的判决;其次在报告中对争议问题的描述,应尽量不要出现“我们认为”、“我们觉得”、“我们的意见是”等话语。
如:某项目未完工程鉴定:由于当事人双方对未完工程施工范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鉴定时分别根据双方提交的未完工程施工范围及图纸进行鉴定,经鉴定详细情况如下。
①依据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4日提交的某大学自然保护区研究中心施工未完成项目清单及双方认可的图纸,对未完工程进行鉴定,鉴定争议金额为元②依据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4日提交的某大学自然保护区研究中心施工未完成项目清单及双方认可的图纸,对未完工程进行鉴定,鉴定争议金额为元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可能是对同一个问题有两个甚至多个结果。
这样的操作方法,一方面,避开了双方争执的焦点,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判决时,无论判定哪方合理,都能从鉴定报告中找出对应的造价。
一个问题只做一个审核结果;而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对争议只需分析问题实质,不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而是站在第三者角度,分别对双方不同的表述作出不同的造价结果。
5.引入法律顾问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方面的法律相当匮乏。
对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在立法体系中也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造成了现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环节中存在很最重要的法律缺陷。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小组中引入法律顾问,随时为鉴定小组提供合法的鉴定依据,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合法性。
四、报告的格式鉴定报告的编写组成:(1)封面(2)鉴定书内容(主题、基本情况、鉴定依据、鉴定过程及分析、鉴定结论、特殊说明、鉴定签章)(3)附件(鉴定委托书、机构营业执照、资质、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书、鉴定计算书)五、总结交流目的:更好地把握日常工作中的成本控制工作招标阶段(交易阶段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在招标阶段,清单子目特征、合同条款描述不清楚,会给编制竣工结算带来争议。
根据某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条款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附件),只约定了在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外的当K>5%价差的调整方法,但是没有约定到施工工期内的K<5%是否调整。
实施阶段(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中间结算)在项目实施阶段,现场资料没有及时完善,结算时引起双方的争议。
某司法鉴定项目,2008年11月25日会议纪要规定“工程竣工资料在2008年12月15日前汇总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工程签证、变更通知之日起15天内,与乙方、监理单位协商确认,”。
施工单位在2009年7月提交了材料价格清单要求甲方确认,甲方和监理签收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