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文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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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散文学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南昌市散文学会。
第二条本会为南昌市散文作家、散文理论家、散文编辑家、散文翻译家等自愿结合的群众团体。本会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和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推动散文创作,开展散文理论研究,培养散文创作人才,编辑出版散文作品,促进南昌散文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努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群众的文化素质。
第四条本会由南昌市文联主管,接受南昌市作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 组织作家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建立散文创作采风基地;
(二) 举办散文创作培训;
(三) 组织开展散文创作;
(四)编辑出版散文刊物、书籍;
(五) 举行散文作家、作品研讨会;
(六) 开展国内外散文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 在散文创作、散文理论、散文编辑、散文翻译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并附作品;
(二) 经由本会秘书处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相关资料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本会建设;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作品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有损本会声誉者,经本会理事会研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或取消会籍等处分,凡触犯刑律者自动终止其会籍。
第四章组织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南昌市散文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本会领导机构;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大会闭幕期间,由大会选出的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力。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民主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在民主协商、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南昌市文联组联部考核政审,报南昌市文联党组研究后,正式确定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照艺德高、艺术造诣深、具有奉献精神等原则,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理事若干人。理事会由会长根据需要召集。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到会代表应到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方可选举,选举时获得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的方可当选。选举可采取等额或差额的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通过。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重大事项要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主要工作须按本会章程规定集体研究决定。凡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向南昌市文联党组汇报。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由会长主持。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按照南昌市文联总体部署,主持学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确因工作需要改选、增补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须由南昌市文联组联部、文艺部和协会协商,确定初步人选,报南昌市文联党组研究确定正式人选,再提交会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经费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上级拨款; (二) 会员会费; (三) 社会赞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大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修改权属于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