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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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

律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某A市光明食品厂生产的“金猴”牌果味奶糖以其奶味浓、果味纯正,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在市场上比较畅销。该省某B市一食品厂见“金猴”果味奶糖销路好,就擅自印刷“金猴”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用在本厂生产的糖果上,与原告争夺市场。消费者买到假冒商品后,抱怨“金猴”果味奶糖质量下降,使光明食品厂销路骤减,造成很大经济损失。

光明食品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在市场上有假冒该厂的商品,经该厂调查,获知B市食品厂是生产假冒“金猴”果味奶糖的企业,工商局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试分析:

1.为什么说B市食品厂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处理本案时执法机关应如何适用法律?

3.执法机关应对B厂如何处罚?

评析

1.B市食品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A市光明食品厂相同的注册商标,属于一种典型的假冒商标行为。商标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商标是企业的标志,商品信誉就是企业的生命,一个拥有名牌商标的企业,由于自身在质量、价格及服务方面的优势,在竞争中就可以争取非常有利的交易条件。A市光明食品厂的“金猴”注册商标是企业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一种工具,因为它是企业信誉的标记,所以诚实经营者必定发挥商标的积极作用,争取竞争优势;与此同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也会利用商标进行欺骗性的交易,获得非法利益。B市食品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竞争行为的基本法,仅仅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作了普通

规定和原则规定。如果一项违法行为既构成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违反了《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商标法》。3.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B市某食品厂做出处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收缴未使用的有“金猴”标识的包装糖纸、赔偿商标专用权人的经济损失、罚款。

回扣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

案情介绍

某医院药房采购员朱某在季度进药中结识了某地药厂的销售员赵某。赵某称:“我厂生产的抗生素及消炎药等药品积压严重,有的已经过了有效期,厂里已做了标签处理,现在急于出手。可以给进货者好处。”朱某利欲熏心,与赵某签订了合同,购买了价值70万元的抗生素及消炎药等药品。赵某私下给朱某5万元好处费。

医院进药后发现抗生素和消炎药等药品,质次价高,药效低。经查,药品质量有问题。

试分析:

1.赵某、朱某的行为属什么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评析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表明,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回扣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是一方交易人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账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权的经办人员支付钱财及其报偿的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

2.回扣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回扣的主体特征是,回扣行为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2)

回扣是从账外秘密给付;(3)回扣的形式是支付酬金,包括货币和有价证券;(4)回扣的目的是在于争取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

收取折扣与佣金不构成违法

案情介绍

某医院经过介绍人刘某向广西某药厂订购“片仔癀片”100箱,双方在合同中订明,药厂给予医院10%的折扣优惠。医院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90箱的货款,药厂提款后即向医院发货100箱。为酬谢介绍人刘某支付介绍酬金1000元。刘某依法交纳了个人所得税。试分析:

1.医院与刘某的行为是否属回扣?

2.医院与药厂的行为是否属回扣?

评析

1.刘某的行为不属于收取回扣,医院与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刘某所收取的是介绍人的劳务报酬即佣金,佣金也是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给付,经营者支付佣金必须明示入账,接受佣金的介绍人也应如实入账,依法纳税。

2.医院与药厂之间也不构成回扣,不是商业贿赂行为。医院和药厂合同中的优惠称为折扣,折扣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送让给对方一部分款项,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折扣不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

折扣与回扣的本质区别在于:折扣是在公开的前提下明示给付。回扣是账外暗中进行。而折扣一般在合同直接订明并且入账,公开给付。

如何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案情介绍

立民公司与通力公司均为生产家用电脑的企业,其中立民公司的产品外销数量逐年上升,并

且在国外有了一批稳定的代销商。立民公司对本公司的国外代销商的情况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与知晓该情况的员工签订了保密合同。通力公司为了扩大海外市场,通过熟人找到立民公司某高管人员严某,希望他能将立民公司的国外代销的一些内部情况告诉通力公司,并表示愿意以高薪聘请严某到通力公司工作,严某接受了这一条件,随后满足了通力公司的要求。通力公司利用严某提供的情况,向原立民公司的代销商推销了通力公司的产品,获得了约500万元的利润。此间,立民公司的海外销售额下降了许多。1999年8月,立民公司以通力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为诉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通力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试分析:

1.什么是商业秘密?其构成要件是什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2.通力公司是否侵犯了立民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什么?

3.立民公司如何主张损失数额?

评析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化学配方等各种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包括企业兼并与分立、投资计划、产销策略、客户名单、管理人员的变更、经营状况等。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商业性。表现为它具有实用价值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2)秘密性。表现为它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且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上述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缺少上述其中一种要件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都不能称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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