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开元名都大酒店智能化弱电工程施工合同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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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开元名都大酒店

智能化(弱电)工程

施工合同

1.工程名称:海宁开元名都大酒店智能化(弱电)工程

2.工程地点:海宁市海宁大道以西江南大道以北

3.合同编号:

4.签约地点:

5.签约时间:

发包方:海宁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承包方:上号茂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海宁市江南大道2388号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701号

邮编:314400 邮编:

法定代表人:陈灿荣法定代表人:陆向东委托代理人:徐秀林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工商银行嘉兴分行海宁支行开户行:发包方(甲方):海宁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上海茂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海宁开元名都大酒店智能化(弱电)工程

1.2 工程地点:海宁市海宁大道以西江南大道以北

1.3 本工程招标范围:完成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中所有智能化工

程的施工任务,主要包含且不限于以下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综合

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程控交换机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

收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门禁控制系统、无线巡更

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及音响扩声系

统、背景音乐及紧急广播系统、电梯五方对讲系统、机房工程、管路工程、智能电视系统等(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承包范围包括设备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安装、系统集成及联动、调试及基础、支架

的制作安装,并保护至竣工移交、人员培训及工程保修服务等所有内

容。详见附件清单。

1.4 承包方式:乙方负责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包文明施工、包系统集成、包调试联动、包一次性通过验收、包甲方人

员培训、包所有施工风险及 2 年免费保修服务等的智能化(弱电)工程承包方式;

1.5 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含税):8100000元,大写:捌佰壹拾万元整(使用承兑汇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具体单价见附件。

经甲方确认的有效设计变更签证部分及暂定价、暂定工程量部分在决算时按签证价及中标口径按实调整结算。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自行增加的工程量,乙方自行承担。

合同清单中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设备、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程控交换机系统设备、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信息发布系统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音响扩声系统设备、智能电视系统设备7个系统设备,甲方有权在合同执行时,将以上7个系统的设备进行甲定乙供(包括品牌、价格),如以上系统的设备甲定乙供,乙方同意按甲方询价(已含设备税金)收取10%的配合费(其中包括采保费、利润、现场装卸、搬运费等费

用),其他按中标口径取费(其中包括安装调试费、税金、总包配合费及水电费费率按原投标价基础上同比下浮17.175%)。

1.6 质量要求:质量标准除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外,还必须满足相关的国家、地方规范和标准;达到国家现行相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及以上,同时需要通过当地技防办验收,即工程质量标准除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外,还必须满足现行的相关国家、地方及行业规范和标准;如有创杯要求,确保不受影响。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条款及明确本合同条款的补充协议;

[2] 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询标纪要;

[3] 投标文件

[4] 施工图纸

[5] 国家、地方、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2上述各文件是相互解释的。但在出现含糊不清或彼此矛盾时,上述文件的排列次序将作为对合同意义解释的优先次序。

但假如合同图纸之间,或工程规范之间,或合同图纸与工程规范之间彼此矛盾,除非工程规范或合同图纸中另有明示,否则两者之中以建筑方法说明较详尽或要求较高者为准。乙方则被视作已在承包金额中预留需要完成工程的较高价款。

第3条工期

3.1 智能化工程总工期为562日历天;计划2016年1月5日进场开工,2017年7月20日竣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开工令或甲方批准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时间为准,竣工日期以甲方和政府部门验收合格

的日期为准(如甲方和政府部门验收合格的时间不一致的,则以后面的时间为准)。乙方需配合总包工期,不得延误总包工程进度。

上述工期已充分考虑了天气、节假日、停电、停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不确定因素对工程进度可能造成的影响,但经发包人签证同意顺延的除外。

3.2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协议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连续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3.3 乙方在3.2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审查所有情况并就事件性质确定总的延长时间。乙方逾期未向甲方提出报告的,视为工期不受影响。

3.4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不能达到系统设计使用效果,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由此而带来的损失。延误天数在10天以内(含10天),每延误一天乙方按该标段合同总额0.1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天以内(含20天),每延误一天乙方按该标段合同金额0.5 %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误天数在30天以内(含30天),每延误一天乙方按该标段合同金额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此类推。上述延误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最终总工期能如期完工,可返还工期延误违约金总额的80%);但是延误工期天数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工程总造价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4条双方驻工地代表

4.1.1甲方驻工地工程师叶碧荣,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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