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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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模式之探讨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模式之探讨

司 , 绩好 的 医生 可 以 减 少到 4,, 绩 差的可 以升 业 业 9 6
至 1 6 直至 被拒 绝 投保 。不 仅 如此 , 国的医疗责 5, 9, 美
即“ 日本医师赔偿责任保险制度” 本 医师会作为 。日

个团体与保 险公司签订合 同, 已参加保险的医 对
任险还有增 长的趋势 , 芝加哥 20 00年医疗责任保险 费上升 16,1 4 【。一份美国侵权成本报告显示 , 9 ] 6 整个
责任。

美 国医 生投 保 医疗责 任 险 的 比率高 达I O , O 一
般一 个 医 生 近 I 3的收 入 都 用 来 购买 保 险 , 且参 / 并 加职 业责 任保 险 制度 是法 律 规定 的强 制性 义务 。除
医 生本 身 投保 职 业 责 任 险 外 , 美 国 , 在 根据 “ 带责 连
国外 医疗责 任保 险模 式概 况

任法 ” 规定 , 的 医院也 必须 参 加 医疗责 任保 险 。在 美
国, 医生参 加 职业 保 险是法 律 规 定的 强制性 义务 , 一 项 医疗 服务 ( 如外 科 手 术 ) 收费 的 8, 交 给保 险公 要 9 6
近些 年来 由于 医师 负 责 经 济赔 偿 的 风 气盛 行 , 不少 国家都设 立 了医疗事 故 保 险公 司 。如 日本 从 2 O 世纪 7 O年代 开始 公布 一 套 医疗 事故 特殊 处 理办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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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z卷 第3 6 期 20 0 6年 5月
中南 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Vo . 6 No. 1 2 3 Ma 0 6 y2 0
Junl f o t—et l i r t f ai atsH m nts n o- !c! o rao uhC nr v sy o N t nli ( u aie adSe J n! S a Un e i r o ie i a

医疗损害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医疗损害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r e q u i r e me n t t o r e a l i z e s o c i a l s h a r i n g o f me d i c a l d a ma g e c o mp e n s a t i o n . S t a r t i n g r f o m t h e p u b l i c w e l f a r e , e n f o r c i n g c o mp u l s o r y i n s u r a n c e s y s t e m o f me d i c a l d a ma g e l i a b i l i t y t h r o u g h l e g i s l a t i o n me a s u r e s h a s f a r — — r e a c h i n g s i g n i i f - - e a n e e i n d i s s o l v i n g d o c t o r - p a t i e n t c o n t r a d i c t i o n , i mp r o v i n g d o c t o r - p a t i e n t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 p r o mo t i n g s o c i a l h a r mo n y ,
2 4 医 学 与法 学
2 0 1 4年
第 6卷 第 1 期
◆ 医 疗保 障 与 卫 生 法
医疗损害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李渊
摘 要: 近年 来 , 医疗 纠纷频 发 , 不仅 造 成 医惠关 系 日趋 紧张 . 而且使 得 医疗 机 构的 赔偿 责任 也 日益加 重 ; 传 统 的 医疗机 构 自赔式损 害赔偿模 式 难 以适 应社 会 的发展 .而 医疗损 害 责任 强制 保 险对 于 分散 医院或 医生

强制责任保险:我国医疗责任险发展的取向

强制责任保险:我国医疗责任险发展的取向

医院对患者的 偿责任 赔 简单认 同为保 险公司依据保险合
同“ 保险理赔责任”认为只要是 医方应承担的医疗责任都 应 , 由保险公 司理赔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 : 被保 险人向保 险人 申 请赔偿时 . 应提交保险单正本 事故鉴定 书、 裁决书以及保 险 ^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材料 。再者, 多数医院及医务 人员 对 此理赔流程存在着顾虑 , 为要 获得这些单证就得公 开医院 认 发生 的医疗事故或 医疗差错 . 并且 医院要做的工作不 少于甚 至还多于医院 自己单独处理纠纷的工作。 4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 问题。医疗 责任 保险条 款是保 险公 司 自行拟定后报 中国保监会 棱准 备 案的格式合同 , 这虽然符 合保险惯倒 , 合同应是各方 的合 但 意, 只有经充分协商一致订 立合 同才符合市场原则 , 否则 , 推 出的格式合同难于吸引投保人。仅以人 保的保 险条款 为倒 : 台同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 未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 . 被保
的 两难 境地 据 人 保 河 北 省 分 公 司 统 计 . 至 2 0 截 0 0年 底 河
决 的赔偿额。 3 部分医院工作人 员对保 险的认识 存在着偏差。认 为
医院如果投医疗责任险. 等于对 自己的医疗护理水平没有信
心, 会影响医院的声誉 。另外, 医方对保险功扼认识不清 . 将
北 省共有医院 4 5 57所 , 投保 医疗责任险 的医院只有 46所 , 3 仅占全省医院总数 9 5 %。人保 湖北省 分公司 2 0 年上 半 01 年承保医疗 责任保险 13笔 , 4 保费收人仅 8 8万元 ; 际发 生 实 赔案 7 件 . 8 赔款仅 1 7万元 。截 止 2 0 年 4月, 01 北京 60多 0 家医院投保 的不到 5 O家 天安保险公司在南 京市推 出的医 疗 责任险至今投保的医院寥寥无几 北京 、 江苏等经 济较 为 发达的省市尚 如此, 要在 中西部的省 全面推开医疗 责任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应用价值研究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应用价值研究

请 律 师不 如花 钱请 “ 闹” 这成 为我 国 医疗行 业 的一个 “ 医 , 怪象 ” 。 为了实 现 医疗 纠纷 的能 令人 信服 的解 决 ,需要 建立 一个 综 合的
医 疗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既 能 及 时 地 补 偿 患 者 的 损 失 . 能 有 效 地 减 它 又 少 医 患 关 系 之 间 摩 擦 , 利 于 缓 和 紧 张 的 医 患 关 系 , 利 于 社 会 和 有 有
6 %以 上 , 均 结 案 时 间 为 3 0 平 6天 , 短 仅 为 35小 时 : 西 省 2 0 最 . 山 0 9年 开 展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以 来 , 至 8月 底 , 受 理 医 疗 纠 纷 案 件 I9起 . 截 共 6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机 制 已经 凋 解 成 功 1 4起 : 苏 省 调 处 医 患 纠 纷 2 5 4 江 61 起 , 处成 功并 结案 29 调 1 8起 , 处 成 功 率 也 达 到 8 .1 。1 调 29 % 4 1
一 一
任保 险就 是在 这种 背景 下所 做 的一种 制度 安排 。它是指 在保 险期 限 或 追 溯 期 及 承 保 范 围 内 . 保 险 人 在 从 事 与 资 格 相 符 的 诊 疗 护 理 工 被 作 中 , 过 失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或 医 疗 差 错 造 成 医 疗 事 故 , 法 应 由 被 因 依 保 险人 承担 的经 济赔 偿 责任 的保 险 。l J l 责 任保 险是 一 种 职业 保 医疗 险 , 与人 身 财产 保 险 主要 区别 在 于 : 身 财产 保 险 制 度是 直 接 为 它 人 了被 保 险人 自己利益 , 医疗 责任 制 度 的保 险利 益 最终 由第 三人 获 而 得 , 不 是 由医方 自己获 得 自 2 而 0世 纪 2 0年代 产生 以来 , 医疗责 任 保 险 制 度 建 立 以 来 , 欧 美 发 达 国 家 得 到 了 普 遍 地 发 展 , 乎 所 有 在 几 的开 业 医生都 必 须购 买 医疗 责任 保 险 , 否则 就不 能 或不 敢 升业 我 国 自 19 9 9年 在 云 南 、 京 、 圳 等 地 试 点 以 来 , 到 了不 少 困 难 和 北 深 碰

医疗责任强制保险探究

医疗责任强制保险探究
医疗 机 构 化解 风 险 的要 求 便显 得 更为 迫切 , 寻 求适 合我 国国情 的风 险分 摊方式 也显得 越来 越
有必 要 。
由于医疗 服务 的经 验科学 性 、 技术 探索性 、
对 象 复杂 性 和性 质 公 益性 , 国 目前 针对 医疗 各 损 害责 任纷纷 建立 了医疗 责任 保 险制度 。该制
害 赔偿 的社会 化 分 担 , 以分 散 医 方 的 民事 赔偿 责 任 。国外 的实 践 证 明 , 医疗 责 任 保 险 的 强 制 立 法规定 是 医疗职 业风 险转 移 的一 种成 功 的尝 试, 同时也 是解决 纠纷 的一 种效果 显 著 的方 式 , 对 于预 防 和减 少 医疗 纠 纷 , 散 医疗 机 构及 医 分 务 人员 的赔 偿 风 险 , 护 患者 的权 益 等 都 具有 维 重要 的作 用 。若 能 建立 医疗 责任 保 险机制 来分 摊 风险 , 降低医生 进行 医疗探 索 的风 险 , 强 可 增 其 积 极性 , 根 本 上保 障 患 者 的生 命 权 和健 康 从 权 , 终促 进 医疗 卫 生 事业 的发 展 。我 国引 进 最

疗 纠纷 中 , 举证 责任 的倒 置和赔 偿数 额 的增 加 ,
致 使 医方 面 临 高额 赔 偿 判 决 的 可 能性 越 来 越

医疗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概 述
( ) 一 医疗责任 强制保 险 的含 义
大 , 医疗侵 权 民事责 任 补偿 功 能 的发挥 将 受 而
制于加 害人 的实 际赔偿 能力 。由于 医院无 法赔
医疗 责任保 险 的时 间较短且 大都 采取 自愿 保 险 模 式 。 目前 运行 的实 践 证 明 , 于 我 国 医疗 保 基

现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探讨

现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探讨
的发展 。
2 2 医疗责任 险 险种 单 一 费率 测 算 不科 学 一 . 是 险种单 一 。 目前 我 国大 多数 医 院 财政 投 入 有 限 , 医院 的收入 只能勉 强 维 持一 般 性 运 转 , 多 中小 医 很
段 :0 7年 至今 , 行 政 强 制 投保 阶段 。2 0 20 为 0 7年 开 始, 根据 省卫 生厅 、 司法厅 、 监局 等部 门要求 , 保 扬州

6 ・ 0

卫 生 经 济

现 行 医疗 责任保 险制度探 讨
陈 长 ① 医疗责 任保 险 ( 以下 简 称 “ 医责 险 ” 对 于分 散 ) 医疗损 害赔偿 责 任 , 缓解 医患 矛 盾起 到 了一 定 的积
极 作用 。本 文 以扬 州 市 医 责 险 为研 究 样本 , 析 了 分
提 出了进一 步完 善 医责 险 制 度 的对 策 , 旨在 为决 策 者提供 尝试 性 的改革建 议 。
1 医疗责任 保 险的现状
呈 逐年 递 增 趋 势 ,0 保 费更 是 达 到 2 0 21 1年 0 7年 的 37 .5倍 、0 0年 的 2倍 。经 过 5年 的业 务 发 展 , 21 该 险种市 场 初 具 规 模 。5年 内参 保 医 疗 机 构 累 计 达 5 9家 , 保 费 28 1 9万 元 , 8 总 8 . 累计 赔 款 15 4 9万 7.
18 3 6 .4万 元 、 9 . 1万 元 、4 . 3万 元 。第 二 阶 17 6 15 9
的《 医疗 责任保 险管理 办 法》 台 , 监 、 出 保 司法 、 生 卫
等部 门基 于 自身利 益 出 台各 自的政 策 , 加 了医 责 增 险 系统风 险和 实际操 作 困难 , 一 步 制约 了 医责 险 进

强制责任保险:我国医疗责任险发展取向

强制责任保险:我国医疗责任险发展取向
例加天. 惠者 自 保护 意 识增 强 . 我 诉诸 法 院的 医惠 纠纷数 量
2 制定和完善 专门调整医疗过失的民事特别法。 医疗 错, 正在修改 的《 办法》 作为行政法规, 其调整范围只是限定 在医疗事故 范围内. 不包括医疗差错。 处理医疗过失责任需
骤增; 巨额索赔频繁见于报端, 使得索赔者期望值过高. 索赔 责任保险的范围是 医疗过失责任 . 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 金融额远远超出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
困难。
4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 医疗 案的格式合同 , 这虽然符合保险惯例 , 但合同应是各方的合 意. 只有经充分协商—致订立合同才符合市场原则 . , 否则 推 出的格式合同难于吸引投保人。 仅 人保的保险条款为例 :
至今投保的医院寥寥无几。 北京、 江苏等经济较为发达的省 责任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 自 行拟定后报中国保监会棱准备
么办?
同意 . 保险予以理
5. 前我国蛙理医疗纠特的相 关法律制度不协调、 目 不
影响 国务 保单的保险范围仅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 且责任限额是医 完善, 了医疗责任 的认定和保险经营风险之顸测
囊 量 与 蕾 I 兰! 塑 | _ 竺 竺
月 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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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州 ANOEAND l N ̄ RANO|
东南大学卫生法 学研 究所 陈 玉玲
疗事故 1 万元/ 0 每人 _ 医疗差错 0 5 . 万元/ 每人 , 另有年度最 医疗责任保险, 叉称医生职业保险+ 一般是指按照权利 高累计限额。 如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 . 保险公司理赔额 义务对等的原则 , 由保险公司 向被保险人 收取一定的保险 远低于患者提出的几十万上百万的诉讼标的和法院所裁决

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模式探讨

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模式探讨

险的规定 同《 保险法》 的这一规定存 在冲突, 导致各地政府在医
疗责 任保 险制 度 的推行 中遇到 了一 些 阻力 。再 次 , 责任 保 险 强制 由地 方政 府 或部 门主导 ,容 易 引 发为 本部 门利 益 或地 方 利 益 而 随意设 定 强制缔 约 制度 的 “ 强制 泛滥 ” 问题 。因此 , 我险都会有专门的立法 。
许 多西方 国家 已通过法 律制度 将其 固定下来 ,形 成了有 法可
依 的环 境 , 国就是 采取该 模式 的典 型国家之 一 。与我 国不 同 , 美 美
国大多 数 医院都是 私立 医院 ,医院给予 医生 经济方 面 的担保相 对
医患纠纷的通行做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能否实施到位, 从某种
参 考 文献 : []谭 湘 渝 , 谨 良. 国 实行 强制 医疗责 任保 险 的基 本 问题研 究 1 许 我
欠佳 。 其次, 据我国《 保险法》 1 条第2款规定, 第 1 “ 除法律 、 行政法
规规 定 必须 参加 保险 的 以外 , 险公 司 和其 他单 位不 得 强 制他 人 保 订立 保 险合 同 。” 在地 方 规章 中规 定 医疗 责任 保 险为 强制 责任 保
的 实施 模 式 进 行 了 探 讨
关键 词 : 医疗责任 保 险
行政 强制
立 法 强制
d i 03 6 6i n1 0 — 5 4 0 0 60 2 o 1. 9 .s. 6 85 . 1. . : 9 s 0 2 0 3
在 保 险业 相对 较 为成 熟 的 欧美 发达 国家 ,强 制 医疗 责任 保 险其 实 是责 任 保险 的一 种 常 态 。大 多数 保 险业 发 达 的欧 美 国家 都有 专 门 的法 律或 规章 制 度规 定 执业 医 师或 医疗 机 构必 须 购 买 医疗 责 任 险, 医疗 责任 保 险 已成 为 医 方转 移 执业 风 险 , 投保 应对

浅析建立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浅析建立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预防 医疗 事故 的发 生 。
国外 医疗 责任 保险情 况大 致分 自保 型和 投保 型两 类 。 ( )美 国的医疗 责任 保 险法律 制 度 。美 国的 医疗 责任 保险 体 系是 实 一 行 医疗 机构 责任 保 险和 执业 医师 责 任保 险两 个 相互 独立 又 共 同分担 的医疗
综合 性 医疗 责任 保 险制度 ,只是 在局 部地 区 或者 部 分医疗 项 目上实 施 :主
风 险责 任 的模式 ,是一 种双 重责 任 。发 生 医患 纠纷 问题 后 ,经 医疗 评 审与
监 督委 员会 调解 ,调解 不成 经法 院 诉讼 , 由陪 审 团判定 医 院 医生是 否 存在 过错 ,再 由法官 判决 赔偿 费 用 ,判 决费用 由保 险公 司支 付 。保 险公 司 可根
( )合理 确 定 医疗责 任保 险 的被保 险人 及其 权利 和义 务 。我 国 《 二 保
险法 》第 二 十一 条第 二款 规 定 :பைடு நூலகம்“ 保 险人 是指 财产 或 者人 身权 利受 保 险 被
合 同保障 ,享 有保 险 金请 求权 的 人 。”被 保 险人 须有 两个 基本 特 征 :首先 必 须 是保 险事 故发 生 时遭 受损 失 的人 ;其 次必 须 是享 有损 害赔 偿请 求权 的 人 。责任 保险 的被 保 险人 以其 对 第三 人依 法应 当承担 的赔 偿责 任 受保 险保
障 ,对 保 险人 享有 保 险金 给付 请求 权 。被 保 险人 因对保 险 责任 范 围 内的意 外 事 故而应 当承担 赔偿 责 任 时,有 权请 求 保 险人承 担赔 偿 责任 , 同时 ,责
任 保 险的被 保 险人 还享 有和 解 与抗 辩 的参 与权 。 因此 ,合 理的确 定 医疗 责 任 保 险的被 保 险人 的 范围 ,对 于被 保 险人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 义务 具有 非常 重 要 的意 义 。 医疗 责任 的被 保 险人 与投 保人 是一 致的 , 目前我 国各 保险 公 司的保 险 条款 基 本相 同 ,均 包括 医疗 机 构和 医务 人 员。被 保 险人 的 主要义 务 是告 知 义 务 。告 知 义 务 的主 体 应 为 医疗 机 构 和 相 关 医护 人 员, 因 为在 医 疗 行 为 中 ,承 担医 护工 作 的是 医护 人 员 ,医疗 机构 只承 担 组织 协调 作用 , 医疗损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不足和改进建议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不足和改进建议
另外,保 险制度本 身缺乏 对医疗质 量 的监 督 和 改进作用 。 ( 、索赔期不合理 四) 我国的 医疗 责任保 险产 品基本都 是采 取
保 险 公司要提 高解决 纠纷 的能力,建 立 起承担医疗损 害争议的解释 、协 商 、谈判 、 调解 、诉讼等相关工作机制;同时,和医院一 起建立起对医 疗质量和医疗 风险的监督预 警 体系,逐步形成能够促使医院加强经营管理、 提高医疗质量 、减少医疗 事故和医疗纠 纷发 生的 良性循环 。此外, 为适应 医疗 责任保 险发 展 的需要 , 险公司应加 强内涵建设,积 极培 保 养具备医学和医疗法律 背景 的专门人才, 从而 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 ( 、完善现行 医疗责任保险 条款 , 三) 建 立全国统一实施的医疗责任保 险法 如 前所述 ,我 国 目前 的医疗责 任保 险制 度 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如保费的确定、 保险追溯期限 、保 险金额 、保险 范围等部分 条款 都还有待改进和完善 。制定保 险费率 时, 应充分考虑到 医院的性质 、级别、规模 、科 室构成 、业务量及业务收入、医疗业务构 成、 医疗费用 、地 区经济发展情 况及医疗纠 纷情 况等情况; 同时作 为合 同,在制 定保 险条款 时有必 要与 医疗机构进 行沟通 商榷,考 虑医 院的实际承受能力, 其更符合实际 。 使 ( 、提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中最高额 四) 赔偿金的上限 。逐步取 消最高额赔偿制度 目前,各保 险公 司关于 医疗责任 保 险的 最高额赔偿金限制在 1一 0万元, O3 不能有效 的 缓解 医疗机构可 能面临的 巨额 医疗 损害赔偿 风险。最高额 赔偿 金的上 限提 高之后 ,就 能 进 一步降低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 员的执业风
医学论 坛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不 足和改进建议

论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立法的必要性

论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立法的必要性

基金项 目: i 四JI 医事卫 生法治研究 中心项 目资助 ( 目编号 : F O—Q 4) 项 YI 1
了显著成 效 。同时 , 20 自 0 4年 卫 生 部应 时 间 急办成立 ,08年 国务 院 新 增 应 急 办公 20 在实际应对 突发 事件工 作 中 , 我们 拥 室。应急办的成立 , 使我 国同发达 国家一 有一批实 战经 验丰 富 的管 理干 部 和一 线
和医生 的强制投保 义务 , 以分散 医疗损 害 点 : 一是强 制性 , 即通过 国家法 律 规定 的
1J ] ●J 1J 1J
并使受 害人 的损失 及时得 以 形式 强制实施 , 将投保该 险种作 为医院经 强制医疗责任保 险制 度 , 是指 国家通 赔 偿的风险 ,
医生执业 的前提 条件 ; 二是标 准化 , 即 过立 法建立一种保 险制度 , 确立 医疗 机构 补偿 。强制 医疗责 任 保 险有 两个 显 著特 营、
Ab t a t Ac o d n o C i aS r lv n u p rig lws a d r g l t n n h o ilr ai i lme t g c mp loy sr c c r i g t h n ’ ee a t s p o t a n e u a i s a d t e s c a e l y,mp e n i o u s r n o t n me ia ib l y i s r n e h s a e u t e e st s T e i l me t t n o o u s r d c ll b l y i s r n e s se c n d c l i t n u a c a d q ae n c s i e . h mp e n ai fc mp lo y me ia i i t n u a c y tm a l a i i o a i h v w p r a h s e te h o g d n sr t e me n rt r u h lg s t n me n . B f r e ilt n, s s le t e p o lm a et o a p o c e , i rt r u h a mi i ai a so h o g e il i a s eo e lg s i mu t o v h rb e h t v ao ao o o o s in i c l e h r mi m a e , s l h a d i r v e cv l d c e l e c a a d e tb ih t e s p o i g fh w t ce t ia l s tte p e u r t s e t i n mp o e t ii me ia n gi n el w, n sa l h u p r n f y b a s h l g s t h at a e p l i sa d i lme tt n me u e h tmac h ii me i a n g ie c a e l c r o i e n mp e n a i a rs t a th t e cv l dc e l n e l w. h c o s l g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初探摘要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医疗责任保险作为转嫁医疗风险的必要手段之一,逐步在我国各地试行,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进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我国已建立起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但目前运行状态不佳,无法实现医疗风险社会化承担的目的。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现有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借鉴国外的医疗保险责任模式,对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医疗风险强制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起步较晚,还处于探索阶段。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

医疗损害赔偿金额增长迅速,很多医院已不能承受。

具有分散医疗风险的医疗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一、医疗责任保险概念及特征(一)医疗责任保险的概念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而结合《中国人保财险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及第二条关于医疗责任保险对象和保险责任的规定,可以将医疗责任保险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执业过失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患者及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

(二)医疗责任保险的特征1.医疗责任保险是第三人保险责任保险之标的,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付之赔偿责任,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是责任保险合同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础。

从功能上说,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通过保险人所具有的可靠的偿付能力,分散和转移了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避免被保险人因独立承担对第三人,即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从而既保障了被保险人经济能力和财产的安全和稳定,维护了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同时又为第三人在遭到侵害时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提供了保障。

我国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问题研究

我国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问题研究
3 2
《 医院领 导决 策参 > o 8年 第 2 > o 2 0期
超过 其财 富水平 的损 失将会被抛 向患者和社会 , 从而 导致其风 险成本 外部 化 , 即产 生 “ 判决 无法赔偿 问题 ” 。因此 , 法律 界和政府都希望将 强制责任保 险视为保证 向受害人 提供有效赔偿 的工具 , 而且这种更加注重分配效应的观 点往往会受到相关政府部 门的 高度认 同, 因为加 害人无赔偿能力造成 的受害人损 失, 往往 要 由政府 承担部 分甚 至全 部 的责任 , 而强制保 险则可 以将这 种负外部效应 内部化。 医疗责任保 险缺 失时医方是否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强制 医疗责任保 险的首要 目 标是保 护受害人 的合 法权 益 , 即一旦 出现 医疗事故 , 医方 应 当保证 绝大 多数患者能够 得到足额赔偿 , 如果 医院有足够 的赔偿 能力 , 事实上可 以不需要另外参加保 险。 而 目前我 国医院的偿付能力是 否充足 的问题要作具体分析。 目前 医疗赔偿情况 就 看, 大型 医院和三级 医院一般都有较充足 的赔偿能力。据笔者对重庆某三 甲医院的初 步调查 , 医院年 营业额在 3 元左右 , 该 亿 毛利润大致接近 1个 亿 , 而该院每年 的 医疗 赔偿额一般 只有几十万元 , 基本上 没有超过 1 0 元的。而来 自中华 医院管理 学会 的 万: O 调查 显示, 三甲医院每年 医疗纠纷 的赔偿 额平均只有 1 0多万元 , 0 相对 于这 类 医院数 亿元 的营业额和几千万 的利 润而言, 其赔偿 能力是根本不成 问题 的, 即使每年 有那 么 两三起百万元 以上 的大案 , 也照样 能赔偿。 目前赔偿压力大 的主要是 县一级 医院, 据业 内人 士分析 , 这可能有 以下原 因, 一是 其病人整体风 险较高 , 多病人是来 自 很 周边农村 的大病 急病病人 , 乡镇卫 生院治不 了, 省级 医院去不 了, 主要集 中于 中层 的区县 医院 , 而部分患者及家属 法律 意识差 , 乏基 缺 本 医学常识 , 再加上 贫 困, 一旦 出现 医疗事 故 , 就采取“ 医闹” 等非理 性手段来胁迫 医 院, 希望借此得到补偿 ; 二是这 类医院医生医术水平、 敬业态度 、 医院风 险管理 等方面 也确 实逊色于大 医院 , 导致其 医疗 纠纷发 生频率相对较高 , 不过 由于其还是有 一定 的 资产 实力 , 目前真正无力赔付 的也还不 多见。 而乡镇 医疗机 构 医疗设施普遍 简陋, 医生 医术水平较差 , 医疗事 故发 生的概 率很

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在意义, 不 能够 完 全信 服 。究 其 原 因 , 就 是 医学 会 与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之 间 的关 系很 微 妙 . 卫 生 部 分 的意 愿 能 够 在 医学 会 中 间 得 到 实 现 , 确 实 存 在 包庇 的 嫌疑 。 因此 , 要 建 立 一 个 独 立 的 医疗 事 故技 术 鉴 定 机 构 , 就 是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技 术 鉴 定 机 构 的成 员 完 完 全 全 脱 离 卫 生 行 政 的相 关 部 门 。 笔者 认 为 , 医疗 事 故 鉴 定 技 术 结 构 可 以走 市 场 化 的模 式 , 确 保 它 与 目前 的社 会 更加 协 调 . 使 它 成 为一 个 为 广 大 公 众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 综 上所 述 , 要 想 使 医患 双 方 的关 系得 到 缓 解 , 使 隐 患 纠 纷 得 到 完 美 解决 。 就 必 须 要 不 断完 善 我 国 的 医疗 责 任 保 险 制度 。 但 是 , 在 构 建 医 疗 责任 保 险制 度 的过 程 ,我 们 不 能 够 盲 目的 依 照 其 他 国 家 的 医 疗 责 任 保 险制 度 . 而是 应 该 以我 国 的实 际情 况 为依 据 , 制 定 出科 学 合 理 的 医 疗 责 任保 险 系统 , 不 断 完 善 我 国 医疗 的理 赔 制 度 , 使 医 患 双 方 的 利 益 得 到 保
果决 定 的 , 因此 要 想 完 善 保 险 的理 赔 制 度 , 首先 就 要 建 立 独 立 的 医 疗 事 故技 术 鉴定 机 构 , 从 而 保 证 医疗 事 故 的鉴 定 结 果 的 公 正 性 。医疗 事 故 技 术鉴 定 往往 是 由 已学 会 组 织 相 关 临床 医学 专 家 和 法 医 学 专 家 成 立 专 家 组, 运用 科 学 的专 业 知 识 与 医疗 事 故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 最 终 得 出 医 疗 事 故

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建议

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建议

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的医疗改革,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加强,并形成了全新的医患之间的关系。

面对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和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要医疗责任保险给予他们保障。

针对我国日益激化的医疗责任赔偿的现状,借鉴相关外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经验,通过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研究,建立能平衡医患之间紧张关系的体系来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一、补偿制度、民事赔偿制度及强制保险制度相结合原则应在立法中确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考虑各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形式:一为强制保险,一为自愿保险。

由于有国家或政府的强制力量介入,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具有自愿保险无法相比的一些优势:首先可以依靠政府力量,解决医疗责任保险中没有依托等。

其次可以对医疗机构采取一些的管制措施,这样有利于规范和约束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不正当的医疗行为。

次之,考虑到医患之间的关系,兼顾双方利益,有利于维护医疗秩序。

最后可以与医疗健康保险双向运作,形成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

由此可知,实行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必须的。

二、明确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作为责任保险的重要分支,医疗责任保险如何使得受害第三人能够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从而缓和医生和患者之间的矛盾,关键所在是医疗责任保险。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赋予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在受到医疗损害时,患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节省了不必要的程序。

第三人请求权我国相关法律也有所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50 条第1 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规定,规定的简单也存在了一些不足。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在受害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后,只要符合赔偿条件,便应当直接向受害第三方支付赔偿金。

医疗机构执业执业风险与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

医疗机构执业执业风险与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

医疗机构执业执业风险与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随着我国全面步入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医疗机构完全已转化为市场服务主体,属于法律上的平等的民事主体。

常见的医疗机构执业人员的执业风险为执业医师的诊疗风险与执业护士的护理风险,医疗机构执业人员的执业风险有其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双重特征,执业风险的存在与目前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密切相关,如果处理不当,会严重影响卫生人才流入医疗卫生行业,不利于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因此,设计合理的防控制度,比如引入医疗执业人员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就显得极为重要,这是一种制度创新,应该进行全面的探索研究,并付诸实践。

标签:医疗机构执业人员;执业风险;责任保险制度;研究[Abstract] With the comprehensive entering into the market economy and legal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the medical institutions has totally been transformed to the main body of market services,belonging to the equal civil subject in legal sense,the common practice risks in the medical institutions are the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risks of practice doctors and nursing risks of practice nurses,and the practice risk of practice staff in the medial institutions is inevitable and accidental,and the existence of practice risks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current medical disputes and medical accidents,if not handled properly,it will seriously affect the transfusion of health talents into the medical health industry,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health development of medical health cause in China,therefore,the rational design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such as the introduction of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of medical practice staff is very important,and we should explore and research it comprehensively,and better put it into practice.[Key words] Practice staff of medical institutions;Practice risk;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Research隨着我国全面步入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医疗机构完全已转化为市场服务主体,属于法律上的平等的民事主体。

医疗责任保险方案3篇

医疗责任保险方案3篇

医疗责任保险方案3篇篇一:甘肃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卫生厅、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符合我省医疗执业风险特点的风险转移与纠纷处理相结合的新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我省医疗执业风险社会分担机制,采取多种渠道和手段,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和纠纷,建设平安医院,特制定本方案:一、为了构建甘肃和谐平安社会环境,加强全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省卫生厅成立甘肃省医疗责任保险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二、医疗责任保险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和保险经纪人专业辅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全省统保制度的优势,引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援助机制,建立将医疗纠纷由院内转移到院外的调处渠道,有效防止医患纠纷和医疗赔偿纠纷等问题,切实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做到医院和患者双方都满意。

三、甘肃省医疗责任保险将按照保本微利、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招标、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市场方式确定承保公司和保险费率。

保险到期续保时,保险费将根据上年度保险赔付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四、按照本方案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用,可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

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记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经费中列支。

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五、省内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于20XX年内全部参加医疗责任险统保,已自行投保类似医疗责任保险的,应于保险到期后,参加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

省内民营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的驻甘肃省军队医疗机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未到橙黄橘绿时

未到橙黄橘绿时

未到橙黄橘绿时--关于医疗责任保险问题的探讨--胡晓翔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南京翔跃医政事务研究所(筹)顾问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医疗责任险的推广,风风雨雨,至今并没有在国内医疗行业真正广泛施行,且先行者也未有“成功”的先例,肯定有其原因。

如果我们不认真探讨,而是一味地迷信“强推”,收获的只能是“涩果”。

西方国家的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已经有历史了,美国是可以查阅到资料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最早的国家(大约在上个世纪的 30 年代),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现在已经成为各个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的惯例。

但是美国至今也没有明确的全国统一的立法,规定医生必须购买保险才能执业,只是在大多数州立法规定强制医师购买责任保险。

当然,即使这样,购买保险也已经成为医生们的共识。

英国的医疗责任保险组织机构是医师协会、律师组成的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患者方的抗辩和理赔,该机构的基金来源于医生和医疗机构的缴费和基金管理。

美国也有如此的机构,并且还有专业保险公司承办这类医疗责任保险。

在医疗责任保险运作过程中,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共有的问题是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提高过快,医生(尤其是妇产科、外科医生)负担重(美国有些州的妇产科医生的保险费,占到其医疗收入的三分之一),导致医生因为买不起保险无法执业或者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而退出市场。

于是,美国开始反思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2002 年国会通过了医疗损害赔偿的改革法案,限制单个医疗损害赔偿案的最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额以及相关法律费用。

对于这些问题至今仍然不断有美国学者文章发表讨论,支持和反对的这个法案的意见都有。

可见,医疗职业责任保险这一机制,即便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普遍采用,也是问题多多、困难重重,未必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唯一有效手段。

而我国,由于社会背景、群众素质、思维方式、经济状况、立法司法理念等方面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几乎没有可比性,故而模仿开办“医疗职业责任风险保险”就更具有探索性、超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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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摘要]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实现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的必然要求, 由于理论研究不足,国内对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仍缺乏深入研究。

本文从发展模
式的选择以及责任范围、保险费率、责任限额的合理确定等方面对强制医疗责
任保险制度进行分析,以期引起抛砖引玉之效。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损害赔偿
一、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需求与意义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分散医院或医生的赔偿风险,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该险种自2000年全面推出以来并没有受到医院的青睐,相反医院普遍对其反应冷淡,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从而使医疗责任保险面临发展乏力的困境。

究其原因,医疗责任保险所存在的自身不足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当前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中存在医疗机构投保的积极性不高,逆向选择严重等问题。

例如北京市拥有各级各类医院(含中央直属和部队医院)共计551家。

2003年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医院不足20家,其中部分医疗机构具有很高的赔付率。

即使在我国保险市场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深圳,在1999 年一2003年的四年间,医疗责任保险累计保费收入仅200多万元,投保医疗机构比例不足5%,这与深圳保险市场接近20%的年保费增长率是极不协调的。

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不仅使社会化的风险分担机制难以在医疗行业内普
遍建立,也使得患者的损害得不到充分弥补,从而不利于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

而当前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所存在的问题证明:完全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难以
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应建立一种新的医疗损害赔偿给付机制
和保险制度,即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一种保险制度, 确立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强制投保义务,以分散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并使受害
人的损失及时得以补偿。

强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符合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强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是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维护和保障患者利益的需

尽管医疗责任保险在维护和实现患者利益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医疗责任保险却而临极为尴尬的境地。

一方面,医疗机构赔偿能力不足已严重影响到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保险制度予以解决。

事实表明,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医院的规模偏小,经济效益不高,自我积累不足,有的甚至长期处丁•亏损状态。

在发生医疗事故后这部分医院可能由于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充分的救济。

通过责任保险制度来实现医疗损害的赔偿已成为社会的共识。

另一方面,尽管医疗责任保险己推行多年,但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普遍存在机会主义选择而拒绝投保,从而导致医疗责任保险无法在医疗行业内普遍建立,患者在发生医疗损害后仍面临索赔
艰难、损害难以得到弥补的困境。

基于医疗损害赔偿风险的普遍存在和患者损害赔偿无法兑现的现状,有必要通过立法确立医疗机构投保的法定义务,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防范医疗纠纷方面的作用。

(二)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分散医院赔偿风险、降低赔偿压力的需要
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现行医疗损害赔偿模式的另外一个突出弊端是:医疗机构的赔偿风险高度集中,从而承受较大的赔偿压力和经营风险。

尤其是随着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大与赔偿标准的提高,医疗机构的赔偿风险和压力将进一步加剧。

为此,应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保险实现损害赔偿的转移,即把集中于一个医院的侵权赔偿责任分散于社会,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以降低医院的赔偿压力。

尽管如此,不少医院和医生对医疗责任保险缺乏认识和了解。

有的甚至根
本就不知道医疗责任保险的存在;有的医院尽管对医疗责任保险比较感兴趣,
但仍持观望态度,或者因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而对医疗赔偿风险抱侥幸的态度,
或者是基于短期内的成本效益分析而拒绝投保。

在Hi愿投保不积极的情况K,
通过强制手段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和健全医院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医疗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从而保障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强制投保是解决当前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的有效手段
当前医疗机构投保的积极性不高,逆向选择严重,从而导致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

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固然与医疗责任保险自身不足有关系,但是医疗机构自身的原因也不可忽视。

首先,不少医院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认为自身的医疗技术水平过硬,不太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因而也就缺乏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内在动力。

其次,在医患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医疗诉讼败诉概率小、赔偿金额低的情况下,医院普遍对于医疗损害赔偿存在侥幸心理,从而缺乏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在动力。

最后,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需求的错位也抑制了对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

很多医院不仅希望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转嫁医疗活动中产生的一切损害赔偿,而且希望实现医疗纠纷的转移,使自身从医疗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

很明显,医院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期望存在错位,实际上超出了医疗责任保险所具有的功能。

对于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固然可以通过培育市场、完善市场竞争、更新产品逐步予以解决,但这种模式完全依赖市场的自我演进,故发展缓慢而缺乏效率。

在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时代,市场需求的培育、竞争机制的完善都离不开国家的适当干预。

因此,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国家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适当干预是不可或缺的。

通过立法将医疗责任保险规定为法定保险,强制医疗机构投保,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自愿投保模式下所存在的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从而迅速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

(四)强制医疗责任保险适应了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客观化、损害赔偿
分担社会化的发展趋势
现代侵权法已由损害分散的思想逐渐成为侵权行为法的思考方式,认为损害可先加以内部化,由创造危险活动的企业负担,再经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功能,或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加以分散。

可见,现代侵权法在追求损害弥补的同时,更加关注损害赔偿风险的分散,即如何实现将集中在侵害人身上的风险通过一定的途径由多数人承担。

对于高度风险的行业和职业而言,具备一定的风险分散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仍然将医疗过程中产生的赔偿风险全部由医院和医生承担,无疑会提高医院的经营风险和医生的职业风险,对于医疗机构及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

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体的风险分散机制是实现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必然要求。

(五)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国政府已将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医疗损害赔偿给付和医疗赔偿风险的社会化分但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医疗价格体制改革紧密相连。

仅仅通过价格机制转移医疗赔偿风险,不仅会直接导致医疗服务价格的上涨,从而损害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更会导致医患关系的恶化和矛盾的尖锐。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定的风险分担机制,实现医疗机构赔偿风险的社会化分担,关系到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卫生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

二、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具体构想
(一)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
综合国内外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与推进模式,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可以采取两种发展模式,即行政推动模式和立法主导模式。

行政推动模式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权力强制要求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从而以行政力量强行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

例如北京市从2005年1月开始实施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则是采取该种模式,即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发布行政命令,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都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立法主导模式是以立法的形式,在法律中明确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投保义务,规定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从而使医疗责任保险成为法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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