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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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案例4】谢某于1997年5月27日为其拥有的货车办理了为期 一年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998年1月12日,该车在运 输甘蔗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上满载的甘蔗随侧翻 的车倾覆,其中有几捆砸中旁边骑自行车经过的朱某, 将朱某砸落于路坎下的池塘中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 依交警的责任认定,谢某承担了对死者的全部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要求保险公 司赔偿。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 人和关系人。 (一)当事人: 指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1、保险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 法人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的形式: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2、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概念;
(2)受益人的资格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 各种合法的组织,甚至活体胎儿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3)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投保人 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4)已确定的受益人,其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法律 保护;保险金不能视为死者遗产,也不得用于清偿 死者生前债务;
(5)未确定受益人的情况: 1)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4)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保险金应 视为死者的遗产,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 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填写投保单时, 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大大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内只 填写了“妻子”两个字。2000年6月,赵大大回家乡 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谁来领取 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 执。 被保险人赵大大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保险公司的 理赔人员通过了解方知原委:原来,1998年5月赵大 大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一年以后赵 与崔离婚,2000年春节,赵大大又与蔡彩彩结为夫妻 。

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

4.3.2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变更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即订立的合同在履行 过程中,欲与某些情况的变化而对其内容的补充或修改。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

特点:
---必须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而定
---变更合同的内容表现为修改合同的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保险价值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鲜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的方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日期
2、附加条款 它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性条款,是对基本责任范围内 不予承保而经过约定在承保基本责任范围基础上予以 扩展的条款。 3、法定条款 它是法律规定合同必须列出的条款 4、保证条款 它是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项规定所制定的 内容。 5、协会条款 它是专指由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定 发布的有关船舶和货运保险条款的总称。

适用:货物运输险
流 规定保 动 险总金 保 额 险
总 规定保 括 险总金 保 额 险 预 约 保 险 一般不 规定保 险总金 额
规定每批限额;发运 一批,申报一批;发 运的保额总和达到总 保额,保险责任终止
不规定每批限额;无 需每次申报,但每次 赔款从总额中扣除, 扣完保险责任终止
预付一笔保费; 约定 合同期满结算, 保险 多退少补 期限
4.3.1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

财产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 的投保单为要约,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 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 ---承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 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 保,即为承诺; ---合同成立:财产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 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 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日常用语按照普通词意解释; 技术用语按照它们的技术含义解释; 法律用语按照已经确定的法律含义解释。
文义解释原则
某住宅三楼阳台一花盆突然掉落,使一豪华轿车 受损,被保险人(车主)要求按照“空中运行物体 坠落”责任索赔。按照条款文义,“空中运行物体, 是指在空中的飞行器或者处于运行物体的状态的物 体”,如飞机、陨石以及吊车提升的吊物等,而花 盆显然不是“空中运行物体”,故不能简单的以 “坠落”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8、体检医师 主要针对人身保险而言。
体检医生出 错 保险责任谁负?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4、受益人 受益人的产生 受益人的人数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的变更 受益人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之 间关系可以如何 组合?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 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 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 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 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2、按赔付原则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
3、按是否约定保险价值分类 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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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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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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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定义定义:是投保人与保险 Nhomakorabea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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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 的。
2、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收取保险费; 其基本义务是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是交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请求赔偿或
不可以,外地游客与东方明珠电视塔之 间没有保险利益,无法为之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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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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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 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
(一)保险条款的分类
1、按照条款的性质不同
(1)基本条款: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于保险单上。
(2)附加条款: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 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补充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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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在财产保险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 是被保险人;而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只能 是自然人;
(2)人身保险中,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 险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 险人;但父母为未成年的子女投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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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概念;
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④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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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保险金应视
为死者的遗产,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 人给付保险金。”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案情简介 2002年3月12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到顺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 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为2002年3月 13日零时至2003年3月12日24时。 2002年3月13日凌晨4时,发生泥石流,损失 500万元。 2002年3月13日上午,顺安保险公司将其签发 的保险单送至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 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3月14日零时至 2003年3月13日24时。保险单还约定了责任范 围、免责条款等其他事项。




(2)保险事项,及保险人责任范围; (3)除外责任,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事项; (4)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法律意义 (1)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件。 (2)保险单是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 (3)保险单是其持有者享受保险权益的证明。 (4)保险单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有价证券的作 用。




(三)暂保单 1、概念 暂保单,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 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 称临时保险单。其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接 受投保。 2、使用场合 暂保单一般在下述情形下使用: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而又尚未 向保险人办妥正式保险单时,向投保人出立;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接受某些需要由其总 公司批准的保险业务后,在总公司尚未批准前 向投保人出立;




1、保险合同的条款可以分为法定保险条款和特约保险 条款 法定保险条款是指根据有关的保险法律法规,要求保 险合同应当具备的合同条款。对此,我国《保险法》 第19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 所;(3)保险标的;(4)保险金额;(5)保险费及 其支付方式;(6)保险价值;(7)保险责任和责任 免除;(8)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9)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 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特约保险条款是指法定条款之外的,根据保险合同当 事人的意愿和实际需要由双方协商特别约定的保险合 同条款。

第4章 保险合同(二)

第4章 保险合同(二)

二、最大诚信原则
❖ (一)含义
1、诚信:诚实+守信 诚实: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 守信(信用):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善意、全面地履行自 己的义务
2、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
❖ 3.最大诚信原则: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 险法》。
险合同无效、解除、复效以及终止的情况。 ❖ 5.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了解合同争议的解决
方式。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 一、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订立和维
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有资格与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合同非法或无效;(适于 人身保险) (2)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中,投保人失去对保险标 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适于财产保 险)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而获 得保险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
➢ 明确说明: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 释。(中国)
2.保证
(1)含义: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 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 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它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 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2)保证的目的:控制风险,确保标的及其周围 环境处于订约时的状态之中。
➢ 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当危险情况增加时, 应及时告知保险人;(52条)
➢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 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21条)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 知保险人。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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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2月15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后经审计确认:固 定资产损失60万元,原材料损失40万元,家具成品损失25 万元。事故后,国祥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 支付125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携同消防人员对 火灾现场进行勘察,结论为:失火原因不明,造成损失确 实。但保险公司以原材料、成品没有计入保险单,不属于 保险范围为由,仅同意支付保险金60万元,即固定资产的 损失。为此,国祥家具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 部损失。 • 思考 (1)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是应以哪一个为 依据? (2)你认为国祥家具厂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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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射幸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征 附合合同 诺成性合同
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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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特征
(一) 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单务合同 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 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实践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 印就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 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 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盖章后,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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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单(Policy)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 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 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 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 付给投保人。
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内容:(1)声明事项; (2)保险事项(保险人责任范围); (3)除外 责任 ; (4)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 享受权利时所应承担的义务。
保险单具有下述法律意义: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 2、确立保险合同内容;3、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 保险合同的依据;4、具有证券作用。

第四章 保险合同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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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足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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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重要概念 (二)
• 4、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
估计的价值总额,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高
限额,可以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 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 际价值确定。 • 5、保险标的:指投保人将其作为保险对象申请投
保、而由保险人承担风险的财产或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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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形式
• 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要约
•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
同,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 •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 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险,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
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保险
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妻儿与王
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 司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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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①保险金由王某妻儿领取。 • ②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 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
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 ③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 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 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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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关系人
• 1、被保险人(Insured):我国《保险法》 (2002)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 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 2、受益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 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也叫保险金受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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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 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 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受益人——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当中指定的享有 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将受益 人限定于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市场辅助人:与保险合同的订立或履行 有一定辅助关系的人。
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
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 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 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 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 支机构。 保险公估人——受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 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 并依约收取报酬的组织。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对合同利益享有独立请 求权。
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
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真 正受到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 “保险事故发生的载体”,是“保险合同承保危 险的承受者”。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保险利益的认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中具有利益的时间——“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 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1、法定保险利益——《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 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 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 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

8.免赔额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 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 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思考
1、在人身保险中,法人、已死亡的 人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吗? 2、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 作为被保险人吗?
2、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又叫保险金的受领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 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 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第18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 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 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 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是人身 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且多存在于死亡保险合同 中。 ☛ 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
☛基本条款:法定条款,印于保单上不可随意更改。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是投保人申请投 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3.保险责任(Scope of Cover)是指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 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4.除外责任 (Exclusion)是对风险责任的限制, 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 的指向。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 (或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根本前提和条件,也是 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不发 生保险事故,而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

人身保险(第4章)-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第4章)-人身保险合同

问题思考: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条款的内容 合同复效的条件一般有哪些? 本案中的被保险人厉克敌数次逾期不缴保险费 后又补缴,是否可视为合同中止后的复效? 你认为法院对此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谈谈你 的看法。
五、自杀条款
基本内容: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 (通常为2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保 险人的法定责任免除,保险人不给付死亡保 险金,对于投保人所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 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满2 年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 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目的:既要预防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 险,又要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人身保险
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二) 人身保险合同(
Tina
第4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保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保方的权利
投保人的权利 被保险人的权利 受益人的权利
(二)投保方义务 告知义务 通知义务 缴纳保费义务
二、保险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险方的权利
中止合同、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 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法定责任免除
二投保方义务告知义务通知义务缴纳保费义务二保险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险方的权利法定责任免除保险方的义务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密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寿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缴续期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漏告或隐瞒事实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年龄误告条款
内容: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 内容: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 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按照 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 金的数额。如果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了保险公司规定的保单最 高年龄限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高年龄限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费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 退还。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法学》PPT课件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法学》PPT课件
“由结果发生的种类依一般客观的观点,不可避免或极可能(超过50%) 造成该结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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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包括占优势”原则: - 如果某一损害结果同时具有多个适当条件而产生,而这些条件中有
不属于承保范围的,则须视其是否属于法律或合同条款明确规定的“ 不包括灾害”(除外责任)而确定保险人的责任; 4、近因原则的具体应用 (1)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 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 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 约定解除权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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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投保方的法律义务
一、合同成立前的告知义务: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徐卫东《保险法学》)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Utmost Good Faith)体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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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转让(续) (三)转让形式之三:保险方变更(合同的转移);
- 保险人资格消灭而引起寿险合同的转让: 我国《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 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 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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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三、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 我国《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 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人身保险(精品课程)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样本

人身保险(精品课程)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样本

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本章预习人身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学研究的重点。

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多种特点,拥有多种不同种类。

另外,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诸多方面区别于其它合同。

本章主要容包括:●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与形式●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人身保险合同的纠纷、解释与争议处理4.1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4.1.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合同是一个经济生活中的概念,也可以称为契约。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协商,本着真实、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

它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

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保险合同成立;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所体现的经济补偿关系必须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才能得以实现。

人身保险合同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1.2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人身保险合同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适用《保险法》,《合同法》等的有关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特定的名称,并以相应的法律制度调整的合同。

法律尚未为其确定名称和特定规的合同是无名合同。

一般情况下,只有那些社会经济关系重大、影响深远的合同才会被法律确定其名称和特定的规。

人身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

同时,又有《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进行特别的调整。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这种书面形式既可以详细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同时又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起到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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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


受益人的资格 :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的经济组 织。但受益人必须在请求保险金时生存, 无生命的人不能被指定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确定 :受益人产生于由被保 险人或投保人约定、指定或法定的受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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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权的转移、消失以及受益 人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无权擅自转让受益权。如 需转让受益权,须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同 意。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或者 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受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权消失;受 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受益权消失;受益人放 弃受益权的,受益权消失。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其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有权变更受益人而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变 更受益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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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经济利益)。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经济利益的物质承担 者。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写明:保 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 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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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 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的 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4、保险责 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 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 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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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方的权利与义务 投保方的基本义务:
– – – – – – – – 如实告知义务 缴保险费的义务 及时通知义务 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义务 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 保险按条款了解知晓权 保险金请求权 解约权
投保方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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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险人的义务 (1)说明义务;(2)及时签单义务 (3)保密义务(4)赔偿或给付义务 (5)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 2、保险人的权利 (1)收取保险费;(2)解约权;(3)增加保险费 权;(4) 不承担赔偿给付责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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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 期间当事人由于情况变化,依照法律规定 的条件和程序,对原有保险合同内容进行 修改或补充。 (一)合同主体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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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 当事人与关系人的变更,即是保险人、投 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一般情 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会变更。因此 ,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等投保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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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是保险购买方的代理人,是基 于投保方的利益,代投保人投保、缴费、索赔 等,而向保险方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的 佣金之所以由保险人支付,是因为经纪人为保 险人介绍、招揽了业务。 保险代理人应被看作是保险公司的合法代理 人,保险经纪人被看作是被保险人的合法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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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 的法人,他接受保险合同一方的委托,为 保险标的或受损标的提供评估、鉴定或查 勘、估算和理算等服务,出具公估报告书 ,并合理收取费用,是一种中介公证服务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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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中止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内,由于某 种原因使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 在保险合同中止期,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 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合同中止在寿险合同中经常出现 。例如,当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缴付期内不能缴付 保费以及在保险宽限期内仍未能缴付保费时,保险合 同中止。保险合同中止期为两年,在这两年之内,投 保人可以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同时补交保费及相应的 利息。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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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单持有人
保单持有人又称保单所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 利的人。 保单持有人的保单权力一般包括:变更受益人的 权利;保单转让权;保单质压权;保险费返还请求权 ;保险合同解约权等。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为同一人,无 需保单持有人的概念。而人寿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和 储蓄性,寿险保单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 因此,对寿险合同而言,保单的处置权十分重要。在 我国的保险实务中,人寿保单的各种权利大多归投保 人行使
第四章

保险合同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是保险学的重要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与保险经济 行为相关的法律知识;熟悉保险合同的具体 内容, 教学内容:1、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 保险合同的要素;3、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 与履行;4、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5、保 险合同的争议处理;6、保险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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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基本条款 。又称法律条款,是法律 规定必须记载之事项。 2、特约条款 。是当事人在保险单基本 条款之外,由当事人因需要而约定的条 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证条款。 (2)附加条款。 (3) 协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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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生效与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订立需要经过投保人提出保险 申请(即要约)和保险人同意承保(承诺 )两个阶段。 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 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 承诺 :是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表示同 意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保险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投保单和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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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保险单因船舶所有权转让而转让时, 应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 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 航次之中的,船舶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始终在被保险人 的控制之下,被保险人不同其经营管理水平、 资产状况、经营风格等都是不同的。被保险人 变更,保险人的承保条件也相应发生变动。因 此,财产保险单的转让需经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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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的有效 有效保险合同的条件: 首先,保险合同主体必须具备合同资 格; 其次,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再次,合同内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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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效保险合同 无效保险合同一般有以下几方面:保 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合 同的内容不合法;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 示不真实;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 利益;保险合同的形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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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 人、保单持有人。 1、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 可以是法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只能是 有生命的自然人(已经死亡的人、法人或其他 民事法律主体不能成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 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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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1)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国际惯例规定:货 物运输保险单可以随保险标的转移而转移,不 需经保险人同意,只要被保险人背书即可。不 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在火灾保险中,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 转让而转让时,必须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 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上批注之后才能继续有效 ,否则,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时即会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险合同是条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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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合同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可 以分为三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 同的关系人及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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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 约定事由,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 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法律事实 。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 况:保险合同期限届满终止(自然终止);保 险合同履行终止;保险合同违约失效终止;保 险合同标的全部灭失终止;保险合同解约终止 ;超过中止恢复时限;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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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者被称为保险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也 称要保人)。 1、保险人 保险人的条件、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2、投保人 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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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 投保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投保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2、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必须承担按约定的期限交付保 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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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1、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按合同成立并不一定表示合同生效。在保 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约定在其成立后的某一时期 内生效。保险人只承担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按 人约定的保险责任。财产保险以保险双方约定交 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为生效条件,也称“零时 起保责任制”。人身保险合同以投保人交付首期 保险费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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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引起争议的原因 二、合同的解释原则 (一)文义解释原则 (二)意图解释原则 (三)不利于合同起草人的原则 (四)明示优于默示的原则 (五)合同变更优于合同正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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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法 (一)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 (四)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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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有关合同主体变 动处理办法
(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符合法律和有 关规定,即可以变更投保人、受益人和保单持 有人。但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一经确定 就不能变更。 (2)投保人的变更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并通知 保险人,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变更投保人。 (3)受益人的变更,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决 定。但是,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变更受益人无须保险人同意,但应书面 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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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是指在主体不变时,改 变合同约定的事项,主要是权利、义务的变更 ,即合同条款、标的数量、品种、价值、存放 地点、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等 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经 保险人同意,在合同中加以批注,其法律效力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应采取 书面形式,批单是最常用的书面单证。保险合 同内容变更需经保险人签章,并附在原保险单 或保险凭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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