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涛《保险学》(第3版)课后习题(第四章 保险合同)【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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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合同
一、概念题
1.保险合同
答: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协商,本着真实、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

它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

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保险合同成立。

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所体现的经济补偿关系必须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才能得以实现。

保险合同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适用《保险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要式合同、附和性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以及最大诚信合同。

2.有名合同
答: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特定的名称,并以相应的法律制度调整的合同。

法律尚未为其确定名称和特定规范的合同是无名合同。

一般情况下,只有那些社会经济关系重大、影响深远的合同才会被法律确定其名称和特定的规范。

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同时,又有《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进行特别的调整。

因此,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3.有偿合同
答: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义务的合同。

订立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偿的法律行为。

一方要享有合同的权利,就必须对另一方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相互报偿的关
系称为对价。

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

投保人的对价是支付保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某种危险,但这种对价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对投保人付出对等的代价,即一定要给付保险金或赔偿损失。

只是当承保的危险发生时,才对投保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补偿的义务。

这也正是保险合同的本质所在。

4.双务合同
答: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承担约定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或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的同时,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享有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权利。

5.补偿性合同
答:补偿性合同又称赔偿性保险合同或评价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所履行的义务仅限于保险标的的物质损失部分,如果约定事故没有发生或者虽然发生但未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则保险人也无须履行赔偿义务。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间。

6.给付性合同
答: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答: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应该成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则无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标的仅遭受部分损失,那么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就是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同样无须对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

8.要式合同
答:要式合同是指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这种书面形式既可以详细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又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起到证明作用。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尽管随着承保技术的进步,国外允许电话投保和E-mail投保,但最终还要以出具保单作为保险关系成立和有效的证明。

9.一切险保险合同
答: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由此可见,所谓一切险合同并非意味着保险人承保一切风险,即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仍然是有限制的,但这种限制通过列明除外不保风险的方式来设立。

在一切险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规定承保的具体风险,而是以“责任免除”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

也就是说,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答:特定式保险合同又叫分项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均逐项分别列明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对各项财产在各自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11.有效保险合同
答: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保险合同有效与保险合同生效在保险业务中有所不同,保险合同只要满足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条件,就可以认定为有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求合同所附条件成立,如缴纳保险费或其他约定条件。

因此,保险合同有效,只要所附条件成立,合同就生效;而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合同也不生效。

12.投保单
答: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亦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的依据和前提。

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根据险种需要设计内容格式,投保人投保时依投保单所列的内容逐一填写,保险人再据此核实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构成文件之一,如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漏,其效力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相同。

13.保险单
答:保险单是指通常所说的书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它包括保险合同内容中的所有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书面形式。

14.暂保单
答:暂保单是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保险证明。

暂保单通常只记载保险单中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重要事项以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约定。

经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签章后,交付投保人。

暂保单在保险单未签发前,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其有效期较短,通常以30天为期限,并在正式保险单签发时自动失效。

正式保险单签发前,保险人可以终止暂保单,但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暂保单在如下情形时签发:①签订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受经营权限或经营程序的限制,需要经过保险公司批准,在未获批准之前,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②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合同时,就合同的主要事项已达成协议,但还有一些条件尚待商洽的,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③保险代理人承揽到业务后,暂时还没有办妥全部手续时,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④为出口结汇需要,在正式保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前,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进行结汇。

15.对价
答:对价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价值交换。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对价是一种承诺,即保险人同意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给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而当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时,保险人无须支付任何赔偿。

作为对保险人承诺的回报,被保险人给予保险人的对价通常是缴纳保费等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规定的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后,已订立的保险合同即开始生效。

在我国,保险合同的生效起始时间采用“零时起保”方式确定。

16.保险合同的主体
答: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17.保险合同的客体
答: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要素。

按照民法规定,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利益。

18.保险合同的生效
答: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生效还需要一个对价的过程。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价值交换称为对价。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对价是一种承诺,即保险人同意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给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而当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时,保险人无须支付任何赔偿。

作为对保险人承诺的回报,被保险人给予保险人的对价通常是缴纳保费等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规定的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后,已订立的保险合同即开始生效。

在我国,保险合同的生效起始时间采用“零时起保”方式确定。

投保人与保险人也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

此时,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均受合同条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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