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地方税务分局关于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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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word文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成文日期:2021-12-14根据?中华人民XX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XX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那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21]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本钱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一样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一样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当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一样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一样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津国税际[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际〔2008〕10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适用项目(一)境内机构对外支付的股息、利息、租金以及财产转让所得不适用税务总局本通知的规定,仍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凭证。

(二)境内机构对外籍个人支付的款项,不适用税务总局本通知的规定,仍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税务凭证。

二、关于代扣代缴税款(一)境内机构对外支付劳务款,凡取得所得的境外机构没有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指定境内机构为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并下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指定扣缴通知书(附件1)。

指定扣缴通知书应于获取境内机构付款信息时或境内机构办理税务备案时一并下发。

(二)境内机构在办理税务备案前,应自行判定征免税并计算应扣缴税款;凡判定征免税或计算应扣缴税款有困难的,可持合同及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判定并计算应扣缴税款。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款项时,应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款项中代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履行代扣税款义务。

境内机构对外支付款项,涉及征税的,企业《备案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应为合同约定的当次付汇金额减除代扣税款后的余额。

(四)境内机构应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征管,有效防范税款流失,现将《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征管,推进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我市税收管辖区域内的居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清算:(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五)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六)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

关于股权转让的涉税政策

关于股权转让的涉税政策

关于股权转让的涉税政策1、企业所得税(一)居民企业1、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285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06.12
【实施日期】2009.06.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背景介绍股权转让是指企业或个人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股权转让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合理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推动经济增长、鼓励投资活动至关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制定合理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促进创新创业,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

2. 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激励创新原则、简化税收程序原则。

三、适用范围和对象1.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国内注册并营运的所有企业。

2. 适用对象:所有从事股权转让活动的企业。

四、税收计算基础1. 股权出售价款减去成本后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 成本包括购买该股权时支付的款项以及与购买相关的合理支出。

3. 若未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成本,将按照相关规定的公允价值计算。

五、税率和纳税期限1. 税率: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率为20%。

2. 纳税期限: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后,企业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六、减免政策1. 创业投资者减免:对于创业投资者,其从创办之日起3年内,对其在初次投资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 科技创新减免:对于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其股权转让所得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政策(具体比例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合并重组减免:对于通过合并重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下,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政策(具体比例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避税和反避税措施1. 避税行为: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通过虚构交易、偷逃纳税等行为进行避税。

2. 反避税措施:税务机关将加强对股权转让活动的监管,对于涉嫌避税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八、信息披露和监管1. 信息披露: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活动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双方身份、交易金额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五 、 外 投 资 方 ( 际 控 制 方 ) 接 转 让 中 国 居 民企 业 股 权 , 境 实 间 如 果 被 转 让 的 境 外 控 股 公 司 所 在 国 ( 区 ) 际 税 负 低 于 1 5 或 者 地 实 2. % 对 其 居 民 境 外 所 得 不 征 所 得 税 的 , 应 自 股 权 转 让 合 同签 订 之 日 起 3 O日 内 , 被 转 让 股 权 的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向 以下资 料 : ( ) 权 转让合 同或协议 ; 一 股 ( ) 外 投资 方与其 所转 让的境 外控股 公 司在资金 、 营 、 二 境 经 购 销等方 面的关 系 ; ( ) 外 投资 方所转 让的境 外控 股公 司的生 产经营 、 员 、 三 境 人 账 务、 产 等情况 ; 财 ( ) 外 投 资 方 所 转 让 的 境 外 控 股 公 司 与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在 资 四 境 金、 营 、 销 等方面的 关系 ; 经 购 ( ) 外 投 资 方 设 立 被 转 让 的 境 外 控 股 公 司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五 境
1 2月 3 1日 , 体 以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的 开 票 时 间 为 准 。 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加 强 非 居 民企 业 股 权转 让 所 得 企 业所 得 税 管理 的通知
( O 9年 1 20 2月 i 0日 国 税 函 [ O 9 6 8号 ) 2O ] 9 为规 范和 加强 非居 民企 业股 权转让 所 得 企业 所得 税 管理 , 依 据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其 实 施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中 及 《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滨海新区第四地方税务分局各部职能介绍

滨海新区第四地方税务分局各部职能介绍

1、办公室职能介绍:负责党务、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本局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事务;负责综合协调局内日常政务工作;负责起草有关文件、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公务员考核,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学历再教育工作;负责人事档案、文书档案工作;负责受理举报案件工作;负责后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工作;负责共青团、工会和安全保卫工作;本局内外网站的管理;完成本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税管科职能介绍:负责国家税务政策、法规、方针政策的落实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税收政策调研,负责税务登记政策管理、发票政策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减免税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税收法制工作;负责税收政策的解释、宣传及培训工作。

完成本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计会科职能介绍:负责编制、分配下达税收计划;负责税收收入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和预测工作;负责税收的会计、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及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税款退库审核工作。

完成本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稽查科职能介绍:负责税务稽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定本局税务稽查工作制度并下达税务稽查计划;推动稽查所开展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工作;负责稽查选案和稽查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稽查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负责税务稽查信息工作。

完成本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信息技术科职能介绍:负责本局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与维护;负责本局计算机应用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及软件开发;负责本局计算机机房的管理;负责本局数据库的技术维护管理;建立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硬件的技术档案;对征、管、查业务软件系统的维护、备份和安全管理;本局内外网站的内容编辑及技术支持;网上报税的技术支持;完成本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6、征收所职能介绍:负责纳税人日常纳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发票领用工作;负责12366呼叫平台工作;负责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催报,催缴入库工作;负责日常征收基础资料的整理、分析、归档工作;负责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受理、咨询工作;完成本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加强外埠企业监督管理和加强参股管理两个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加强外埠企业监督管理和加强参股管理两个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加强外埠企业监督管理和加强参股管理两个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津国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加强外埠企业监督管理和加强参股管理两个规定的通知津国资〔2021〕3号各监管企业:现将市国资委制定的《关于监管企业加强外埠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监管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国资委2021年4月13日关于监管企业加强外埠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加强监管企业对外埠各级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埠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以及外埠参股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监管企业党委要加强对外埠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的领导,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党组织,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到位。

外埠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到属地党组织报到,探索主管单位和属地党组织双重管理模式。

对外埠参股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调整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

监管企业党委要加强对外埠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的实地调研走访,对其生产经营和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要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加大反腐力度,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

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要一企一策完善外埠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章程,制定完善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和其他法人治理配套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监事会(监事)的职权和议事(履职)程序,构建各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纠正目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保证产权转让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三定”方案中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现就如何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促进提高规模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为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存量结构调整规划,严格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保证国有资产通过产权转让实现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监督管理,要为政府把好关,严禁各种以明晰产权为名,把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卖给集体或个人,搞“负债持股”或以行政干预方式有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量来损害国家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对于国有产权转让过程出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三、企业兼并和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8号)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9号)执行。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发布部门:税政科| 发布时间:2010-08-16 | 点击次数:99奉地税政函[2010]3号为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自然人(以下简称为个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我市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法定扣缴义务人。

二、应纳税额计算1、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相关税费是缴纳的产权转移合同印花税等。

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0%。

2、对于分期投入获得的股权,在部分转让时应以股份加权平均计算转让成本,即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3、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时未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在股权转让时其计税成本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情形(一)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1、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2、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3、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5、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20%的;6、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7、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股权变更流程

天津市股权变更流程

天津市股权变更流程一、前言股权变更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对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让渡、赠与等方式进行变更的行为。

股权变更是公司治理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股东权益的变化,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来进行。

天津市的股权变更流程主要依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下面将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对天津市股权变更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二、天津市股权变更流程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对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是对企业进行股权变更的重要依据。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份可以由一股东转让给另一股东;公司的股份可以由一股东出售;股份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转让。

《公司法》明确了股权变更的一般规定和程序要求,对股权变更提供了依法合规的法律规范。

2. 《天津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天津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规定,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等事项的程序和要求。

《天津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司股权变更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为天津市的企业股权变更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3. 《天津市股权变更管理办法》《天津市股权变更管理办法》是天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股权变更管理的具体规定,对股权变更的程序、材料、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是天津市股权变更的操作指南。

以上三部法律法规是天津市股权变更流程的法律依据,企业在进行股权变更时需要严格依照这些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股权变更的合法合规。

三、天津市股权变更流程的基本流程1. 股东决定首先,公司的股东需要进行决定,决定进行股权变更的事项,并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在股东达成一致意见后,需要由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转让意向、转让条件、转让价格等具体内容,协商一致后签署协议书。

3. 股东会议审议公司的股东会议需要对股权变更事项进行审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需要进行有关程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决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30•【字号】津政办发〔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30日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指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非公开发行、转让证券是指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或者转让,且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累计不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在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风险处置。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委管企业无形资产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委管企业无形资产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委管企业无形资产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津国资产权〔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委管企业无形资产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0〕40号各市管企业、委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市管、委管企业无形资产交易管理工作,促进无形资产交易公开透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市管、委管企业无形资产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含老字号)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特许经营权、广告经营权、承办权、冠名权、承租权等,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二、各市管、委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对其所拥有的一定金额以上的无形资产对外转让或许可使用,须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企业业务范围以广告经营、房产租赁等为主业的,不适用本通知。

四、以政府主导的大型活动的承办权、冠名权的确定,按照政府决策执行。

五、各市管、委管企业是无形资产管理责任主体,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企业无形资产交易管理制度,明确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本着能进均进,最大限度进场交易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别无形资产科学制定进场交易金额标准,切实加强对企业无形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六、企业拟进行交易的无形资产应产权清晰,涉及纠纷、诉讼、查封、抵(质)押等情形的,在权属未明晰前不得交易。

税总函〔2014〕318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4〕318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4〕318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的长效机制,现对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股权交易所得税管理工作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看,股权投资和转让前景广阔,税源潜力很大,是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渠道,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对股权投资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税收在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的职能作用。

股权交易具有隐蔽性强、涉税数额大、税收易流失等特点,需要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征管力度。

既要继续对实体经济税源加强征管,也要对日益壮大的股权交易税源倾注更多的征管努力,建立健全征管机制,保障税负公平,提高税收征收率。

各地税务机关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的基础上,不断拓宽信息渠道,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对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全方位、多环节控管。

二、建立健全股权转让信息获取机制(一)加强内部信息获取⒈强化企业股权转让年度纳税申报制度,严格审核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切实掌握纳税人股权转让详细信息,强化纳税人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的比对。

⒉加强变更税务登记环节信息的获取,因股东变化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及时掌握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转让价款、交易双方联系方式和主管税务机关等有效信息。

⒊建立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关于股权转让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股权交易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核实相关股权交易信息的,另一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协助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698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12.10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5年第01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老会计经验】新办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免税否?

【老会计经验】新办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免税否?

【老会计经验】新办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免税否?问:某市一家新办企业, 符合新办企业免税的条件。

企业在免税年度, 发生了一笔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业务, 并于免税年度当年进行转让, 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

请问这100万元投资收益是否可以免税?答:根据财税字[1994]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可按产业政策对有关新办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财税[2006]1号文《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明确界定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应满足的条件, 以及新办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的若干情形。

国税函[2007]365号《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对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又作了明确, 即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 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此前新设立企业, 根据国税函[2003]123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根据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转让财产所得, 因而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是针对其全部应纳税所得而言的, 因而, 如果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其股权转让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组成部分, 当然也是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的。

这里要注意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的税收处理区别。

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属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 因此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如果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 其取得的持有收益是不用纳税的, 除被投资方正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 只有在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 投资企业才需按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津国资产权〔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1〕10号各所出资企业、各区国资委:为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提高所出资企业境外管理水平,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70号)、《天津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12〕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一、所出资企业要切实履行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主体责任,将实际控制企业纳入管理范围。

落实岗位职责,境外产权管理工作应当设立专责专岗,确保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涉及境外产权事项的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应予以密切配合。

二、所出资企业要立足企业实际,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制定内部境外产权管理操作规范及流程细则,提高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所出资企业要严格境外产权登记管理,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通过天津市国资委“智慧国资”监管平台—产权管理—产权登记管理模块逐级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掌握境外产权情况。

四、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持有。

所出资企业要加强对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持续动态管控。

严控新增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境外企业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由所出资企业决策,并在履行个人代持手续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股权转让税务检查报告

股权转让税务检查报告

股权转让税务检查报告
1. 背景
本报告旨在对股权转让交易进行税务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任
何税务风险或违规行为,并提供相应的建议。

2. 检查结果
根据我们的税务检查,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 股权转让交易中涉及的资金流动和交易过程符合相关税务规定。

- 相应的税款已经按时缴纳,并且相关税务申报工作均已完成。

3. 建议
鉴于上述检查结果,我们建议以下措施以进一步确保交易的合
规性:
- 持续监测税务环境的变化,并随时更新相关税务申报和缴款
要求。

-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以确保所有交易的记录和报告完整准确。

- 如有任何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或政策变化,及时咨询专业税务
顾问,以保持对规定的准确了解。

4. 结论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税务检查结果显示,交易过程合规,并且
相应税款已经按时缴纳。

我们建议持续关注税务要求的变化,并确
保交易记录和报告的准确性。

如有任何新的税务问题或需求,请及
时与专业税务顾问进行沟通。

请注意,本报告仅基于我们的税务检查结果而提供的建议,并
且我们无法对其他相关法律或合规事项进行评论。

为了确保合规,
请咨询专业的法律和税务顾问,以获取详细的建议和支持。

以上是本次股权转让税务检查报告的简要内容,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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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决策或进行相关操作时,请始终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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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地方税务分局关于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的通知
根据天津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1〕4号)的文件精神,我局对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应先到其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明细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明细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各一式三份。

其中,《明细表》由被投资企业交给股权转让各方。

(报表也可网上下载:
办税服务中心—报表下载---涉税申请类)
二、股权转让方到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明细情况登记,并报送《明细表》、股权转让协议(合同)、股权原值证明材料(验资报告、章程等)、完税凭证。

1.股权转让方为自然人的,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被投资企业所属地税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办理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明细情况登记。

2.股权转让方为本市企业的,股权转让方应到其企业所得税所属的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监控明细情况登记。

3.股权转让方为外省市企业的,由被投资企业到其企业所得税所属的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监控明细情况登记。

4.股权转让方为非居民企业的,由被投资企业到其企业所得税所属的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监控明细情况登记。

三、股权转让各方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完毕的《明细表》交回被投资企业,由被投资企业填写《汇总表》和《登记表》,并到其企业所得税所属的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报送《登记表》、《明细表》、《汇总表》、股权转让协议(合同)、股权原值证明材料(验资报告、章程等)及完税凭证。

四、被投资企业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登记表》和《汇总表》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需到我局办理股权转让事项的企业应携带上述资料到我局征收所一窗式联合办证窗口办理。

六、咨询电话:25201084、25202544。

天津财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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