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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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多个合伙人组成的投资基金,用于投资不同公司的股权。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是作为有限合伙人制度进行管理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上有其独特性。

本文将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包括税收政策、避税策略和税收合规等方面。

一、税收政策在中国,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主要由《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这些法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取得收益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在获得分配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在进行交易时需要缴纳印花税等。

在税收政策上,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投资基金在投资的收益中,如果持有一定的时间,则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交易时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或者征收优惠的政策。

二、避税策略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采取一些避税策略来降低税负。

最常见的避税策略包括以下几种:1. 合理安排收益分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调整合伙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来降低合伙人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将投资持有的时间合理安排,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的政策。

3. 合理运用税收工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合理使用税收工具,比如通过对投资结构的调整、跨境投资等方式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税收合规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税收合规的规定,以避免触犯税法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在税收合规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合规运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合规运营,包括及时申报纳税、履行税务登记手续、报告税务信息等。

2. 遵守法律法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不合法手段来规避税收。

探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个税政策【精品发布】

探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个税政策【精品发布】

探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个税政策【精品发布】为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地区经济发展,部分省市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上海市曾在2008年发布《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年5月3日此政策内容进行了修订,仅保留了“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他内容均已删除。

通常认为,合伙企业不是独立法人,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仅是一种依附于各合伙人的契约关系,因此不应该也无法对契约关系征税,只能对合伙人征税。

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探讨

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探讨

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探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获取资本、并购重组、产业升级、企业价值管理等渠道之一。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中,合伙制和公司制是两种常见的组织形式。

不同的组织形式对应的税收政策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围绕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进行探讨。

1. 利润分成税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其最主要的税收政策就是利润分成税。

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投资者将其资金出资给合伙企业,而合伙企业所产生的利润分配给各个投资者。

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这部分利润将被视为企业所得税。

不过在具体征税时,涉及到的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会稍有不同。

目前,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尚不太明确,通常是按照投资收益的形式进行征税处理。

2. 持续投资激励政策对于长期持续投资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我国还有一些激励政策。

在资本利得税方面,对于持有企业股权超过一定时间的股权投资者,可以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

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长期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

3. 合伙企业所得税除了利润分成税以外,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需缴纳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制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与税率也有所不同。

合伙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所得额缴纳的一种税款。

目前我国对于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政策在不断完善中,以满足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需求。

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其最主要的税收政策也是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按照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同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征税。

2. 资本利得税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资本利得税也是其中一个需要考虑的税收政策。

持有企业股权并在一定时间内取得利润的投资者需要缴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对投资者的收益影响较大,但是也可以通过一些政策来减轻相应的税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专业投资机构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并通过投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股权衍生品等金融工具获取投资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税政策涉及到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和基金本身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税收政策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受基金净收益不纳税、投资者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基金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给出资人,出资人不得就分得的基金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减除扣除等。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并提高了基金的竞争力。

其次是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基金出售股权所得取得的收益,按照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海外投资收益,在我国实行境外所得免税政策,即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海外企业所得,不适用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旨在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海外市场,促进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最后是基金本身的财务管理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

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基金应当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准则制定会计政策,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需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和经审计财务报告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向监管部门公开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在处理上述问题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基金的财税政策合规。

管理人应深入了解和熟悉基金相关的财税政策,并及时获取最新的财税法规信息,确保基金的运作符合相关税收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

管理人需要重视财税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团队建设,确保能够在财税政策调整和变化的情况下及时调整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处理方式,以保证基金的合法合规运作。

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人的纳税标准

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人的纳税标准

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人的纳税标准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人的纳税标准1. 纳税标准的定义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人的纳税标准是指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出资人所需要缴纳的税费或税种,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等。

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人的纳税标准直接关系到投资回报率和风险分担,同时也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2. 纳税标准的深度分析(1)个人所得税在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出资人通过股权投资获得的收益属于个人所得税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采取分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标准较为复杂。

应根据出资人所得收益的不同来源和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及时缴纳。

(2)资本利得税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人来说,获得的股权收益属于资本利得,根据不同持有周期和收益额度,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率一般较高,而且还存在不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因此需要对各项条款进行细致分析。

(3)遗产税在私募股权基金运营过程中,出资人如果发生意外,其股权收益可能涉及遗产税问题。

遗产税属于一种财产性税收,涉及遗产继承和转让方面的法律规定,需要与专业律师进行合理规划和遗产转移。

3. 总结回顾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人的纳税标准不仅涉及到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还可能需要考虑遗产税等多种纳税方式。

在投资前,出资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合理规划自己的纳税策略,避免因纳税问题而损失投资回报。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人来说,纳税标准是投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和合理规划的一个环节。

合理的纳税策略不仅能够降低税负,还能提高投资回报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需要与专业的律师和税务顾问进行深入沟通,以确保纳税标准的遵从和合规。

以上是我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人的纳税标准的深度和广度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投资基金,其出资人通常是高净值个人或机构投资者。

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人的纳税标准对于他们的投资决策和资产管理具有重要影响。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税收政策在私募
股权基金的运作中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简要介绍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首先,私募股权基金在税收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私募股
权基金的利润在分配给投资人之前不会受到直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这为投资人提供了更灵活的税收规划空间,使得他们更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投资决策。

其次,私募股权基金还可以享受税务透明度的优势。

通常,私募股权基金本身
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将税务责任转移到投资人身上。

这意味着,投资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情况纳税,而不是直接由基金来承担税务义务。

这种税务透明度的政策可以减少基金层面的税负,并促进基金的灵活性和效率。

此外,私募股权基金在退出投资时也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税收政策,私募股权
基金在将投资出售时,可以将所获得的利润所得视为资本利得。

这意味着,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享受较低的资本利得税率,从而减轻投资者的税务负担,并鼓励更多的资本流入私募股权基金这一领域。

总体而言,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的优惠措施为投资人提供了更好的投资环境。

这样的政策鼓励了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私募股权基金中,并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政策在不同地域和国家可能会有所不同,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遵守相关税收法规,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法规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法规制

第34卷第5期2020年10月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TaxationVol.34.No.5Oct2020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法规制关迎霞(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1464)[摘要]伴随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有限合伙制形式逐渐成为当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模式,其“税收穿透”的特点使其相对于公司制和契约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有着明显的节税效应。

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税法规制进行分析可见,在基金组建阶段和项目投资阶段主要涉及资金账簿印花税的缴纳;在项目投资收益的处理上实行“先分后税”,由各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在项目投资退出时无论采取何种退出方式均对收益采取“先分后税”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种;税法规制[中图分类号]F832.51;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793(2020)05-0069-03私募股权基金目前主要有公司制基金、有限合伙制基金、契约型基金3种组织形式,不同形式适用的法律不同,基金持有人的法律地位亦存在差异,故在所涉税种、税法规制方面也是不同的。

有限合伙制基金作为当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模式,具有“税收穿透”的典型特点,其节税效应优于公司制、契约型基金。

笔者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生命周期的特有视角出发,分别从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3个主体层面,对其各阶段的涉税政策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私募股权基金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人员提供一些法律参考。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特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是非法人实体。

其基金持有人有两类,一类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即LP(Limited Partner),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另一类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按照合伙协议收取管理费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GP(General Partner),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人数多为1至2人,一般不出资或出资很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私下募集资金,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工具。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迅猛,成为了资本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投资范围的逐渐扩大,涉及到的财税政策问题也日益显得重要。

本文将从税收政策、避税策略、会计政策等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财税政策问题进行分析。

一、税收政策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是其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未上市公司时,可以通过认定为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纳税,适用较低的税率。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促进创业创新活动的开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收益方面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免征增值税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面临着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和变化。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变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

这种不确定性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在投资决策和策略制定中需要谨慎对待。

二、避税策略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通过各种合法的避税策略来降低税负,提高投资收益。

在投资结构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来进行投资,利用离岸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投资所得的税负。

在投资退出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降低税负,例如利用股权转让、投资收益分配等方式来降低税负。

这些避税策略的使用,可以有效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提升其竞争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避税策略也面临着合规性问题。

在采取避税策略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不当避税行为。

否则一旦被认定为非法避税行为,将面临高额罚款和司法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使用避税策略时,需要谨慎选择,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合规合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私人或机构组织筹集的股权投资基金,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涉及到多种财税政策问题。

本文将从税收政策、会计政策和风险管理政策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财税政策问题。

一、税收政策1.1 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税收政策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可以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企业所得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投资和退出投资时,可以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于投资收益的红利、利息和股权转让所得等税收政策也较为宽松,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1.2 税务合规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开展业务时,需要进行专业的税务合规管理,确保自身业务在税收政策的合法范围内进行。

这包括及时申报纳税、合规遵循各项税收政策、准确记录财务数据等方面。

1.3 离岸投资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离岸投资方面也需要考虑相关税收政策。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离岸投资可能有较高的税收优惠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结合当地税收政策,合理规划离岸投资结构,降低投资税负。

二、会计政策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会计政策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投资会计政策需要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同时也需要合规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确保投资收益和成本的正确核算。

2.2 资产估值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着复杂多样的投资标的,而这些投资标的的估值是会计政策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建立科学的资产估值政策,保障投资标的价值的准确反映,并合规披露相关信息。

2.3 分红和股权转让会计处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包括分红和股权转让收益等,在会计处理上需要符合相关会计准则,保障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三、风险管理政策3.1 外汇和利率风险管理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活动中,往往面临着外汇和利率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建立科学的外汇和利率风险管理政策,通过金融工具等方式进行风险对冲,降低市场波动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法规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法规制

构入手, 研究其税务安排 , 发现现行有限合伙制 P E税制在普通合伙人的附加收益的所得性质、 回拨机 制、 亏损抵扣等问题上均存在税法歧视有限合伙的问题。同时, 考察美国参众两院关于有限合伙制 P E
最新 的税 案 , 有 限合伙 制 P 对 E持 限制 态度 。 因此 , 于有 限合 伙制 P 对 E应在 采取 税 法鼓励 的 同时 , 过 通
限合伙 人 的合伙 实体 。 限合伙 制 P 有 E有两 种合伙
人 , 有 限 合 伙 人 ( i i dP r e 简 称 L ) 普 即 Lm t at r e n P和
通 合伙 人 ( e ea P r e 简称 G ) 『 限合伙 人 G nrl a nr t P 。2 1 有 是 大部 分创 业 资本 的提 供 者 , 们 可 以是 个 人 , 他 也 可 以是 如养 老 基金 或保 险基金 那 样 的机构 ;普 通
伙 制 P 也应 看 到其 弊 病 。所 以本 文所 说 的税 法 E。
规 制包 括税 法鼓励 和税 法规 范两个 方 面 。
二 、 限合伙 制 P 有 E的 交易结 构
在 讨论 有 限合伙 制 P E的交 易结 构之 前 , 对 应 其 法律 结构 先有一 个概 括性 了解 。
布 的 金融 促进 经 济发 展 的九 条政 策 措施 ( 称 “ 下 金 九条”中, ) 首次 提 出发 展 股权 投 资基 金 , 宽企 业 拓
通 合 伙 人 的名 义 对 有 限合 伙 的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a有 限合伙制 P 3- ]6 () W E的法 律结构 见 图 1 。
并 拥有 一个 或 多个 普 通合 伙人 以及一 个 或 多个 有
有 限合伙 制 P E是 国际 上最 为主 流的 P E的形 式 。随着新 《 合伙 企业 法》 的颁 布实施 , 限合伙 制 有 P E在 中国近 年 来 发展 迅 猛 。对 于有 限 合伙 制 P E

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探讨

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探讨

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探讨
合伙制和公司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两种常见组织形式。

在税收政策方面,两种形
式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就合伙制和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进行探讨。

就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其最大的特点是以合伙形式组织,基金管理人和有
限合伙人是基金的主体。

在税收政策上,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享受合伙制税收透
明性。

具体来说,基金基金管理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基金所得分配收取相应的
管理费和绩效报酬。

有限合伙人按照其在基金中所持份额分配收益,个人所得税由其个人
缴纳。

就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其组织形式是公司,而不是合伙。

在税收政策上,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遵循公司税收制度。

基金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根据
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投资者从基金中获得的收益,一般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
个人所得税。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存在双重税收,即基金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投
资者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税负的差异外,合伙制和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务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其透明性,报税时需要提供有关基金的相关信息,比较复杂。

而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相对简化,只需要按照公司税收制度进行报税。

私募基金税收政策解析

私募基金税收政策解析

私募基金税收政策解析私募基金按照业务区分,可以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按照组织形式来区分,又可以分为公司制的基金,合伙制的基金和契约型的基金。

涉及的主体有管理人、投资人、托管人等,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种。

一、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个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行业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500万元而未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即使未达到一般纳税人申请标准,也可向税务机关进项一般纳税人申请,但要综合考虑企业销售额、税率和进项税额情况。

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根据销售额,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来说私募基金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商品,按6%的增值税的税率来确定销项税额。

然后,再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公司里面日常一些经营活动当中取得的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的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企业都是一个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

但不同业务类型的基金在增值税方面存在差异。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业务是买卖股票、债券,或者其他金融商品,按照 [2016]年36号文的规定,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一些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组建的基金,用以进行股权投资的一种方式。

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投资主体,其在企业融资、产业升级、资本市场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最主要的优惠政策就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的出台,一方面可以减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负,降低了其投资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激励更多的资本进入到股权投资市场,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还有一些地方政府还推出了一些鼓励措施,比如给予地方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支持,以吸引更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当地进行投资。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支持。

虽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其在税收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其取得的投资收益,而对于其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等支出,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明确。

这就导致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着较高的税负压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还涉及到跨境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跨境投资时,需要面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而这些税收政策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加大了基金的税收风险和成本。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合规风险较高。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较为复杂,其在税务合规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容易出现税收风险。

为解决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1. 完善税收政策。

应该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更加注重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运作需求,确保政策的科学合理,使得其可以更好地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募集的资金为原始股权投资对象,以专业化方式进行管理和投资,以期获取丰厚回报的一种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而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财税政策问题是需要重点关注和处理的事项之一。

本文将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财税政策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处理建议。

一、税收政策问题1. 基金收益税问题2. 利得股权激励税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遍采用股权激励机制以激励基金管理人。

我国的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尚不够明确和完善,不同的激励方式可能导致不同的税收风险。

有些情况下,股权激励收益可能需要承担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这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效果不利。

建议税收政策应针对股权激励收益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和便利,以激励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 投资会计处理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多样化,涉及多个行业和企业。

基金管理人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报告。

由于投资标的的特殊性,会计处理会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

建议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会计政策指引,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会计处理方法,以降低投资会计处理的复杂度和难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标的通常是非上市公司,而这些公司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交易和配偶公司。

基金管理人需要对这些关联交易和配偶公司进行会计处理,并进行相关的数据披露。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会计处理标准和规范,导致会计处理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配偶公司会计处理规范,以规范和统一配偶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涉及跨境投资活动,需要进行外汇的兑换和管理。

但目前我国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汇管理政策尚不够明确和完善,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一定的外汇管理困难。

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完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汇管理政策,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便利的外汇兑换和管理渠道。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税法规定公司制企业收益所得主要是资本收益,因此,调节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收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

除了所得税外,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对其从事的管理、咨询服务业务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另外还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

1. 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层面的税收对于公司型基金,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因性质不同而税率不同。

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款规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私募基金退出时转让股权的收益,则并入基金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对于私募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我国公司型基金中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基金获得的收益,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3 条规定,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公司型基金中机构投资者,则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

3. 税收优惠在税收优惠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1 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的规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该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公司型在基金层面和投资者层面均需就同一笔所得缴纳所得税,所以存在明显的重复征税。

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制基金。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

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1.对合伙型基金层面的税收合伙企业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因而不需缴纳所得税。

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2.合伙人层面的税收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它用于投资未上市企业、商业物业等非公开市场资产。

由于其特殊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与其他投资工具有很大区别。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未上市企业时,往往需要根据相关法规与目标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

基金持有的股权产生的利润,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税费的缴纳。

1、企业所得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未上市企业时,所持股权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范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25%。

但在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下,可以享受减免税费的优惠,降低企业负担。

2、印花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与目标企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缴纳印花税。

税率为0.5%。

对于部分特殊情况的印花税,可以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疏导和减免。

二、退出的税收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上市IPO、并购、股权回购等。

在这些退出方式中,税收政策也有很大差异。

1、IPO:在公开市场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属于证券交易,并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所以需要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证券交易税。

具体税率视当地上市交易所的政策而定,一般在0.1-0.3%之间。

2、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企业并购中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

税率为20%。

但在符合一定资格条件下,可以享受资本利得所得税优惠政策,降低纳税负担。

3、股权回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回购企业股权时,需要缴纳印花税。

税率为0.1%。

同时,基金在回购股权后,转让时等同于原股东持有股权所得的收益,需要按照证券交易进行税费缴纳。

三、其他税收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涉及到一些其他税收政策,包括:1、分红所得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企业取得分红时,需要按照所得税进行缴纳。

税率为20%。

2、基金管理费税费缴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管理基金时,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投资规模逐年递增,引起了税收政策制定方面的关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专门为股权投资项目而设立的基金,其目的主要是通过购买股权、参与股东投票等方式获取公司的股权及其相关利益。

而创业投资基金则是支持新兴企业发展的一种基金,它主要投资于创业型企业,帮助其快速成长,并且在企业成长发展的过程中提供资金、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这两种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不同,受到的税收政策也有所不同。

中国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以鼓励股权投资为主要原则。

因此,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范围,实行减税或免税政策。

例如,对于已经在科创板挂牌上市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只要持有期大于一年,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而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在出售股权等方面获得的收益,实行按照股权基金的所得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他们所获得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费用也是按照20%的所得税率征收。

最后,对于国际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国内企业,实行类似于两个年份的累进税率的政策。

具体而言,如果在一年中买入股份,明年卖出,其收益将分别按照两个年份的累进税率计算。

在此政策下,不论是国内资本还是国外资本,都将在相同的税收政策下进行投资。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中,政府针对不同的税收进行了减免和优惠。

第一,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的企业所得税,政府对投资的主导产业进行优惠,以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更多地投资于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产业领域。

例如,在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方面,其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或免税政策。

武汉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标准

武汉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标准

武汉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标准私募股权基金是指由不特定多数投资者出资组成的合伙企业,用于投资于非上市公司或创业项目的股权类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标准在武汉地区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税种。

首先是企业所得税。

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合伙企业,在武汉地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收益一般按照权益换股期权模型进行计算,征税依据为基金出资比例与公司盈利后估值增值部分的乘积。

税率根据基金类型和持有时间的长短而定,一般为20%。

其次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在退出私募股权基金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持有私募股权基金的收益个税征税标准如下:持有不满12个月的,按照全额征收率20%计征;持有超过12个月的,按照20%征收率的10%计征。

再次是增值税。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活动一般不涉及增值税的征收。

因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不属于商品交易或者劳务输出,而增值税主要针对商品的生产、流通和劳务的提供,所以在武汉地区不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活动征收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的税收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变化而调整。

私募股权基金在征税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款,确保合规经营。

总结起来,武汉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标准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按照投资收益比例及盈利后估值增值部分计算税率,一般为20%。

个人所得税根据投资持有时间分为不满12个月和超过12个月,征收税率为20%的全额征收率和20%的10%征收率。

至于增值税,在武汉地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活动一般不涉及征收增值税。

以上是关于武汉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标准的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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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抵扣。
公司型在基金层面和投资者层面均需 就同一笔所得缴纳所得税, 所以存在明显 的重复征税。
(二)对于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 机构。
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 (General Partner) 和 有 限 合 伙 人 (Limited Partner)组成的合伙制基金。 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具体负责合 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 而有限合伙人 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 任,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财政研究》2009 年第 11 期
法律意义上明确国家对包括创业基金在内 的私募基金的支持。 本文拟从私募股权投 资运作涉及主体角度, 就目前适用的相关 税法规定,进行简单梳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其有限合伙制、 公司制或信托型的组织形式不同税收负担 也不同。
(一)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纳 税。
公司制企业收益所得主要是资本收 益,因此,调节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收益的税 种主要是所得税。除了所得税外,私募股权 投资企业要对其从事的管理、 咨询服务业 务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 另外还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 这些税种相 比所得税来说, 不是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 主要税负,因此,在本文不作详细论述。
三、我国私募股权税法规制中 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税法缺乏 系统性考虑, 在一些方面存在法律漏洞和 制度缺陷。因此,充分认识现有私募股权投 资规定的不足,是首先要面对的问题。
(一)税收立法滞后,层次低,缺乏完整 的私募股权投资税收基本法律。
按照税收法定主义要求, 课税要素必 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而且需经法定程序才 能变动,同时,税收立法与执法也应当在法 律授权的情况下进行。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的税法现状
2007 年 2 月 ,财 政 部 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合下发了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弥补了我国没有私 募股权投资专门税收优惠法律法规的空 白。 2008 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更从
*本文为山西省软科学研究课题(项目编号 2009041050-01)的阶段性成果。 · 46 ·
1. 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层面的税收。 对于公司型基金, 基金从被投资企业 获得的收入因性质而税率不同。 对私募股 权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根据我国新 《企业所得税 法》第 26 条款规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对于私募基金退出时转让股权的收益, 则并入基金的应纳税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 税。 2. 对于私募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 我国公司型基金中个人投资者从公司 基金获得的收益,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 2、3 条 规 定 , 按 20%的 比 例 税 率 缴 纳 个 人 所得税。而对于公司型基金中机构投资者, 则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 若机构投资者 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 则不需纳 税;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 补缴所得税。 3. 税收优惠。 在税收优惠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 31 条 及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97 条的规定,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 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可按该创投企业对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投 资 额 的 70%,在 股 权
而我国现有的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税收 优惠除了涉及所得税的优惠在新修订的企 业所得税法个别条款中做了原则性规定 外,大多为各类决定、办法、通知等形式,少 量为行政法规形式。 这些规定立法层次繁 多、整体偏低,缺乏权威性、严谨性和透明 性, 而且在执行中审批机构多, 行政成本 高, 降低了税收优惠的激励效应。 在立法 上,税收优惠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也不能完 全满足地方私募股权投资促进产业发展的 需要。于是导致实践中,京沪等地方出台了 针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税收优惠, 从立法上 来说, 这些规定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性和系 统性,引起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和恶性竞争, 另外与上位法矛盾, 最终导致税收优惠适 用的混乱, 使得税法的规范性和透明性大 打折扣, 税收优惠成为地方政府吸引投资 和谋求利益的手段之一。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 纳税主体。信托实际上就是代人理财,受托 人不是财产的真正所有者, 而真正的财产 所有者是受益人。从国外看,只对受益人征 税,对受托人是免税的。目前我国对信托的 税收政策只是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 了税收政策试点, 对信托公司当年收益分 配给投资者时, 在信托环节不征收企业所 得税。
税收优惠是国家依据税法的规定,针 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 纳税人或地区所 采取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 其实质是国 家给予特定主体的经济补贴, 是国家税收 利益的放弃与让渡。 税收优惠是税法的组 成部分,属于法的范畴。国家宏观政策目标 的实现必须综合运用经济的、 行政的和法 律的多种手段,而在这些手段中,法律的规 范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等特性,决定了它在 实施宏观经济调控中具有其他手段所不能 企及的效果。国家对法制建设的重视程度, 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宏观调控的成败。因此, 在利用税收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发展, 促进
私募股权投资是集投资者、 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以及被投资企业于一体的投融资 机制,是从筹资、投资到退出再到下次投资 的循环投资,每个环节、每个主体都需要按 照各自的特点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来激 励,从而促进私募股权投资的良性循环。
而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数量 上大多是对被投资的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 的所得税的优惠, 个别规定涉及到了对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 特别缺乏在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投入、 运作阶段对私募股权 投资者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完整的优惠 措施。 使资金投资者积极性不高。
1. 对合伙型基金层面的税收。 合伙企业不具法人地位, 不是独立的 纳税单位,因而不需缴纳所得税。由合伙人 分别缴纳所得税, 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 问题。 2. 合伙人层面的税收。 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合 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 对于自然 人 作 为 合 伙 人 ,按 照 财 税[2008]159 号 文 规 定, 自然人合伙人就其合伙企业的全部生 产经营所得比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 得 ”税 目 ,按 5—35%的 五 级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实 际 税 率 将 高 达 35%。 而对于法人作为合伙人,则明确了“先分后 税”的原则,规定“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 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 的所得(利润)”,也即要求合伙企业的投资 收益即使没有进行分配也需要缴税, 通知 还规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在 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 抵 减 其 盈 利 ”,这 意 味 着 ,合 伙 企 业 盈 利 必 须交税,但如果亏损却不弥补或抵扣。这非 常不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投资收益 进行再投资。 3. 税收优惠。 我国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只 限于公司型基金, 故合伙型基金不能享受 税收优惠。 (三)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纳税。
四、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 税法完善措施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 私募股权投资因 其对经济增长的巨大作用,市场前景广阔, 政府必须给予私募股权投资业足够的重视 与扶持。 目前我国对私募基金已有一些税 收优惠, 但促进整个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 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尚未建立。 应在借鉴国 外股权投资税收立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 建立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税收法律体系, 明确税收优惠目标,完善优惠方式,调整优 惠结构, 充分发挥税法扶持对私募股权投 资业的促进作用。
(一)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层 次。
我国要实现税法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发 展的目的, 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税收法 律体系是当务之急。 私募股权投资税收优 惠法律制度不能仅由单一的部门法组成, 其需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个人所得
1. 对信托型基金层面的税收。 信托型基金不需缴纳所得税。 由受益 人缴纳所得税, 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 题。 2. 信托型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 对于自然人作为信托基金投资人的, 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机构作为信托 型基金投资人的,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 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 率,则不需纳税;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 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 3. 税收优惠。 我国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只 限于公司型基金, 故信托型基金也不能享 受税收优惠。 (四)地方政府出台的针对私募股权投 资机构的税收优惠措施。 在国家层面, 事实上公司制股权基金 优惠难落实、合伙制股权基金又无优惠,而 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地在内的地 方政府, 却纷纷出台了各自的税收优惠政 策。 这些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例 如 明 确 对 个 人 LP 按 20%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认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金融创新机 构,享受相关财税优惠,包括高管个人所得 税返还和办公场所补贴等, 对于合伙制股 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以无形资产和不动 产投资入股的参与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行 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制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 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 优惠。 我们可以看出, 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 力度要远高于国家层面, 与国家有明显的 政策取向差异。
●税收论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 税法规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杨郁
一、税法对私募股权 基金的作用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非公开募集资金并 投资于未公开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基金。 在世界范围内, 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可以 采取三种形式:有限合伙、信托和公司。 私 募股权投资者、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被投 资企业是私募股权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三大 参与主体。 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独特的 投资模式,是高风险、高投入与高收益并存 的投资;是低流动性的中长期股权投资;是 专业化和程序化的专家投资。因此,私募股 权投资主体不愿意同时面对较高的商业风 险和法律制度风险。为此,许多国家建立了 一套完整、 有效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和促进 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 其中税收优惠法律 制度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激励、引导、规范作 用不可小视, 这也是我国目前发展私募股 权投资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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