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裁判文书总结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侵害作品信息⽹络传播权纠纷⼀案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某⽂化传播公司⼗六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均为:1、判令被告⽴即停⽌侵权⾏为,并从“某新**秀模板素材⽹”店铺中的涉案⽹页删除涉案美术作品,停⽌⽣产、销售该作品的相关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侵权⾏为的合理开⽀共⼈民币10000元(其中包含律师费⼈民币4000元,公证费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告某⽂化传播公司在庭审中撤回第⼀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3⽉10⽇通过与上海品望⽂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受让取得《**亲⼦》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享有该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所经营的“某新**秀模板素材⽹”淘宝店以盈利为⽬的使⽤名称为《**亲⼦》系列的美术作品,并以1.5元的价格销售该作品的⼯笔画背景,⽉销量为21,累计评价为94。
经原告査实,被告并未获得相关作品的使⽤权、复制权及发⾏权,被告的⾏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络传播权、复制权、发⾏权。
另外,被告在其经营的“某新**秀模板素材⽹”⽹店销售涉案作品,有多次的销售记录,获得巨⼤的经济利益,该⾏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通过浙江淘宝⽹络有限公司向原告披露的信息:“店铺名:某新**秀模板素材⽹;会员名:某新**秀模板素材⽹;真实姓名:王某”等。
因此,本案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第⼆⼗五条:“信息⽹络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住所地”。
综上所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销售相关商品牟利,同时被告将上述美术作品的图⽚⽤于商业活动。
被告的上述⾏为显然已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解析
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解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信息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概念,对于维护信息传播的秩序和保护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法律解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挑战。
一、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和特征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包括了信息网络传播者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输等一系列权利。
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全球性。
互联网的特性决定了信息的传播不再受限于地域和时空,一篇文章、一段音乐、一部电影可以在瞬间传播到全球各地。
因此,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需要跨国合作和协调。
其次,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高度复合性。
在互联网上,一个作品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传播,例如文字、图片、视频等,这就增加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维护和管理的难度。
再次,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高度互动性。
互联网的特点是交互性强,用户可以自由地浏览、评论、转发、分享信息。
这就意味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需要考虑到用户的权益和自由,不能过度限制用户的言论和表达。
二、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两个方面。
著作权法是对作品本身的保护,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则是对互联网传播行为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创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也适用于互联网上的作品。
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需要经过创作者的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则是对互联网传播行为的监管和管理。
该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对传播行为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信息网络传播者在行使传播权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挑战和应对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其中包括技术挑战、监管挑战和法律挑战。
涉网案件总结汇报情况
涉网案件总结汇报情况涉网案件总结汇报情况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犯罪手段也日益增多、日益复杂。
保护网络安全成为关系国家稳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的重要任务。
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我单位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现将我单位涉网案件的总结汇报情况如下:一、案件概况自xxxx年以来,我单位共办理涉网案件xxx起,其中犯罪嫌疑人被抓获xxx人,案件告破率为xxx%。
这些案件涉及电信诈骗、网络盗窃、网络传销、网络淫秽、网络赌博等多个领域。
二、案件调查工作我单位高度重视涉网案件的调查工作,成立了专门的涉网案件调查组,由资深警官和技术人员组成,他们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取证、研判,并与相关单位进行合作,加大查办力度。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网络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匿名、篡改、加密等操作,给案件侦破带来一定困难。
但通过不断学习和技术更新,我们逐渐掌握了一定的侦查能力,有效提高了案件侦破率。
三、打击手段和成果为了有效打击涉网犯罪,我单位采取了多种手段和措施。
首先,我们建立了网络监控平台,对涉嫌网络犯罪的网站、账户等进行实时监测和追踪,第一时间发现并打击犯罪行为。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享信息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网络犯罪。
通过以上努力,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从去年至今,我单位共破获电信诈骗案件xx起,抓获嫌疑人xxx人;网络淫秽案件xx起,抓获嫌疑人xxx人;网络传销案件xx起,抓获嫌疑人xxx人。
这些成果一方面得益于我单位强化网络安全意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们在技术手段和侦查能力上的提升。
四、存在问题和建议尽管我们在涉网案件打击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网络犯罪手段日益复杂,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能力增强,我们在技术手段和侦查能力上还需要加强。
其次,网络犯罪案件涉及区域广泛,需要与其他单位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网络犯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和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他们为用户提供了丰富多样的互联网服务,为信息的传播和共享提供了便利。
然而,作为信息传播的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面临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创作者或权利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信息在信息网络中传播的权利。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提供技术手段和平台,使用户能够在互联网上传播、发布和获取信息。
然而,由于信息的复制、传播和获取的便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面临着侵权行为的风险。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法律上尚无明确的规定。
然而,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被要求承担过多的审核和监管责任。
作为信息传播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手段和平台,用户在平台上的行为应由用户自己负责。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对用户的行为承担过多的审核和监管责任,将会给其经营和发展带来极大的困扰。
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管和管理措施。
尽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被要求承担过多的审核和监管责任,但他们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管和管理。
例如,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封禁明显违法犯罪或侵权行为的用户账号等,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投诉后应及时处理。
一旦权利人发现自己的信息在网络上被侵犯,他们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侵权投诉。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及时处理,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移除侵权信息、封禁侵权账号等,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制定并执行有效的侵权预防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管理和监管。
他们可以制定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等规范用户行为,设立版权保护中心,提供侵权举报渠道等,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裁判文书制作工作总结报告
裁判文书制作工作总结报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裁判文书制作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效果的实现。
因此,对这一工作进行总结和报告,对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裁判文书制作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裁判文书是法院对案件审理结果的正式记录和表达,是司法裁决的具体体现。
良好的裁判文书制作工作能够准确、清晰地表达法官的意见和裁判结果,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的实现。
其次,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司法效率和司法形象。
一个精细、规范的裁判文书不仅能够减少司法纠纷和二次诉讼,还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同时,规范的裁判文书也能够提升司法机关的形象,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裁判文书制作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一些法官在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存在表述不严谨、逻辑不清晰的情况;一些法院在裁判文书管理和归档方面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化管理,提高法官的文书表达能力和专业水平。
总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是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规范管理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院文书上网年度总结(3篇)
第1篇2021年,我国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稳步推进,现对过去一年的工作做如下总结:一、工作进展1. 上网数量大幅提升。
截止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已上网裁判文书超过1000万件,同比增长50%。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上网的文书达到10万件,同比增长5倍。
2. 上网范围不断扩大。
裁判文书上网范围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实现了全面覆盖。
3. 上网质量显著提高。
各级法院在裁判文书上网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上网文书的格式规范、内容准确。
二、具体举措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法院高度重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 完善制度建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上网时限、技术处理、隐私保护等要求。
3. 提高上网效率。
各级法院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裁判文书自动生成、审核、上传等功能,提高上网效率。
4. 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上网质量。
三、工作成效1. 提升司法公信力。
裁判文书上网有利于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审判过程,增强司法公信力。
2. 促进司法公正。
裁判文书上网有助于监督司法审判,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提高司法透明度。
裁判文书上网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工作,增强法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裁判文书上网有助于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学习和借鉴优秀案例,提高工作效率。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1. 继续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提高上网数量和质量。
2. 加强对上网工作的监督,确保上网文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推进裁判文书上网与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司法公开工作。
总之,2021年我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司法公开水平,为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贡献力量。
裁判文书制作工作总结报告
裁判文书制作工作总结报告
近年来,裁判文书制作工作在司法系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裁判文书
是法官裁判案件后所做的书面决定,是司法活动的重要产物,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裁判文书制作工作进行总结和报告,有助于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司法质量。
首先,裁判文书制作工作需要高度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需要准确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确保裁判文书内容准确无误。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如知识产权案件、环境污染案件等,法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以便在裁判文书中准确表达法律意见。
其次,裁判文书制作工作需要高效率和及时性。
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法院工
作压力也在不断增加,因此法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裁判文书的制作。
同时,及时性也是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重要标志,只有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及时制作裁判文书,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裁判文书制作工作需要规范性和统一性。
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的重要产物,需要在格式、用词、表述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
总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是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裁判文书制作工作进行总结和报告,有助于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司法质量。
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法官们能够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传播判决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然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传播判决书的现象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探讨传播判决书的法律后果,以及其对个人、社会和司法公正的影响。
二、传播判决书的法律后果1. 违反保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属于法院内部文件,未经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泄露。
传播判决书的行为,侵犯了法院的保密义务,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
(2)拘留:对于情节严重的传播判决书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
(3)刑事责任:如果传播判决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侵犯当事人隐私判决书涉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案件细节等,传播判决书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当事人可以要求传播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
3. 影响司法公正传播判决书可能引发公众对案件结果的猜测和评论,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同时,部分传播者可能出于不正当目的,恶意解读判决书,误导公众,损害司法权威。
4. 损害法院形象传播判决书的行为,可能导致公众对法院公正、权威的质疑,损害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
三、传播判决书的社会影响1. 影响司法权威传播判决书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损害司法权威。
这不仅会影响司法公信力,还可能引发社会对法治的怀疑。
2. 误导公众部分传播者可能出于不正当目的,恶意解读判决书,误导公众,引发社会恐慌和不安。
3. 损害社会和谐传播判决书可能引发公众对案件的关注和讨论,导致社会舆论一边倒,损害社会和谐。
四、结论传播判决书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还可能对个人、社会和司法公正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传播判决书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网络传谣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报告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互动的重要平台。
然而,近年来,网络传谣现象日益严重,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决策部署,维护网络空间清朗,本报告对网络传谣现象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二、网络传谣现状1. 网络传谣类型多样化网络传谣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虚假新闻:编造虚假事实,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传播,误导公众。
(2)网络谣言:无中生有,散布不实言论,造成社会恐慌。
(3)网络暴力:恶意攻击、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
(4)恶意营销: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
2. 网络传谣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网络传播速度快,一旦谣言产生,短时间内即可迅速传播。
同时,网络传播范围广,涉及全国乃至全球,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3. 网络传谣主体复杂网络传谣主体包括个人、自媒体、企业等。
其中,自媒体成为网络谣言传播的重要渠道。
4. 网络传谣危害严重网络传谣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谣言传播可能导致社会恐慌、不安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网络暴力、恶意攻击等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3)扰乱网络秩序:谣言传播可能导致网络空间秩序混乱,影响网络生态。
三、网络传谣成因分析1. 网络传播特点网络传播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点,使得网络谣言传播更加隐蔽、迅速。
2. 网络监管难度大网络空间治理涉及多个领域,监管难度较大。
部分网络平台监管不力,导致谣言传播。
3. 部分网民缺乏法律意识部分网民对网络谣言的危害认识不足,缺乏法律意识,盲目传播谣言。
4. 自媒体监管缺失部分自媒体为追求关注度和利益,传播不实信息,导致网络谣言泛滥。
四、网络传谣治理对策1. 加强网络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网络传谣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强化网络平台监管督促网络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容审核,及时清理网络谣言。
网络侵权工作总结
网络侵权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作为一名从事网络侵权工作的人员,我对这一问题有着深刻的认识和实践经验。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网络侵权工作进行总结,分享我的工作经验和心得体会。
首先,网络侵权工作需要高度的警惕和敏锐的洞察力。
在互联网上,侵权行为随处可见,可能是盗版、抄袭、侵犯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
因此,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行为,以保护合法权益。
其次,网络侵权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深入理解法律,才能更好地处理侵权案件,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网络侵权工作需要善于沟通和协调。
在处理侵权案件时,我们需要和侵权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尽量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问题。
同时,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协调合作,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朗和健康。
最后,网络侵权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和不断学习进步。
互联网是一个变化快速的环境,侵权行为也在不断演变和变化。
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以应对各种复杂的侵权情况。
总的来说,网络侵权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只有保持高度的警惕和敏锐的洞察力,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善于沟通和协调,持之以恒和不断学习进步,才能更好地开展网络侵权工作,保护网络环境的健康和有序。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构建清朗的网络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网络侵权工作总结
网络侵权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带来了诸多
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和解决网络侵权问题,我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网络侵权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侵权意识。
我们通过举办网络侵权案例分析会、开展侵权案例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员工
和公众对网络侵权问题的认识和警惕性,增强了侵权意识,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侵权监测机制。
我们建立了完善的网络侵权监测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保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权。
我们加强了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了法律意识,依法维护了公司的知识产权。
并且积极参与维权诉讼,取得了一定的胜诉率,有效震慑了侵权者。
四、加强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
我们积极与行业协会、政府监管部门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形成了合力,有效净化了网络环境。
五、加强技术防护,提高侵权防范能力。
我们加强了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提高了侵权防范能力,有效减少了侵权事件的
发生。
总的来说,我们在网络侵权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我们将继续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加强侵权工作,为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而努力奋斗。
网信案件情况报告范文
网信案件情况报告范文尊敬的领导:根据要求,经过我部门的统计和调查,我将对网信案件情况进行报告如下:一、案件总体情况截至目前,我部门共受理各类网信案件120起,其中包括恶意诽谤案件30起、网络侵权案件40起、网络诈骗案件50起。
这些案件分布于我市各个行政区域,涉及不同的人群和行业。
二、恶意诽谤案件恶意诽谤案件是指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造谣,损害他人声誉和名誉的行为。
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社交平台上,多数由个人恶意传播虚假信息、攻击他人形象所导致。
根据我部门的调查,我们已成功侦破10起恶意诽谤案件,并将相关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网络侵权案件网络侵权案件主要是指在网络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
这些案件通常包括侵犯著作权、侵犯商标权、侵犯专利权等。
我们发现,一些个人和企业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未经授权的音频、视频、文字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创作者的权益。
为此,我部门已采取了严格的打击手段,今已成功立案30起,并做好了相关侦破工作。
四、网络诈骗案件网络诈骗案件一直以来都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这些案件通常包括虚假投资、虚假销售、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
受害人通常是轻信虚假信息的群体,其中包括老年人和青少年。
为了控制这类案件的增多,我部门已经加强了对虚假信息发布平台的筛查,立案并成功侦破40起相关案件,并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起诉。
五、防范措施和工作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网信案件的防范和打击工作,我部门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通过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网络诈骗、侵权等问题的警惕性,积极培养公民的网络安全意识。
2. 增加执法力度:加强对网信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大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司法机关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3. 健全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法规,加强对网络诈骗、侵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网络环境的良好秩序。
以上是我就网信案件情况的报告,如有需要,请领导指示。
关于审判网络信息作文素材
关于审判网络信息作文素材
没问题,以下是更加口语化的作文素材:
段落一:
得好好管管网络上的信息了。
现在啥都能在网上看到,有的真,有的假,真是让人头疼。
我们得学会分辨,不能啥都信,也不能啥
都不信。
段落二:
你说这网络信息,有时候看着挺有道理,但仔细一琢磨,又觉
得不对劲。
所以咱得多个心眼,别一股脑儿相信,得好好想想,判
断判断。
段落三:
网络上的信息,有时候就像是个迷宫,你得绕啊绕,才能找到
出口。
别急着下结论,得深入了解,看看背后的真相是啥。
段落四:
说实话,审判网络信息这事儿挺难的。
你得有足够的知识,还
得有敏锐的眼光。
但话说回来,这事儿也特重要。
我们得为社会负责,不能让虚假信息满天飞。
段落五:
在这个时代,我们每个人都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是传播者。
所以,咱们得对自己传播的信息负责,别瞎传,也别乱信。
只有这样,网络才能变得更健康,更有价值。
互联网审判工作总结
互联网审判工作总结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审判工作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领域。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审判工作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更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进行了大量的互联网审判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现在,我想对这段时间的互联网审判工作进行总结。
首先,互联网审判工作需要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互联网是一个复杂的空间,其中涉及到各种各样的信息和事件。
互联网审判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互联网环境。
只有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才能更好地完成互联网审判工作。
其次,互联网审判工作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的网络,其中的信息和事件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
因此,互联网审判工作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审判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和合作,共同应对互联网空间中的挑战。
最后,互联网审判工作需要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审判工作的目的是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但更重要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互联网审判工作时,我们需要注重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
总之,互联网审判工作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工作,需要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加强国际合作,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互联网审判工作,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媒介审判总结汇报稿
媒介审判总结汇报稿尊敬的领导,各位评审专家:大家好!我是某某公司法务部的法务专员XXX,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汇报媒介审判的总结。
媒介审判是指通过各类媒介渠道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如电视台、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它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一种重要的审判方式。
媒介审判具有公开、透明、高效的特点,能够快速传播司法信息,提高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
然而,随着媒介审判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
首先,媒介审判所展示的案件信息可能存在不准确或偏激的情况,这可能导致公众对案情的误解和不公正的判断。
媒介会根据自身的定位和利益导向进行选择性报道,可能片面强调某一方的观点,或者忽视某些关键信息。
这会造成被告和受害人的不公平对待,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其次,媒介审判中的信息泄露和隐私保护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某些媒介审判案件中,可能会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如果媒介在报道过程中未经充分授权或者没有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就泄露了这些信息,将对当事人的声誉和利益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
因此,媒介审判需要在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严格遵守相关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媒介报道的合法合规性。
另外,媒介审判中也面临传播不对称和公平竞争的问题。
传统媒体多年来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在互联网发展的今天,新兴媒体也开始逐渐崭露头角。
这使得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之间产生了一些竞争和冲突。
传统媒体常常抱怨新兴媒体通过任意传播、夸大报道等手段来拉取阅读量和谋取利益,对于案件的客观公正审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种公平竞争的媒介审判环境,加强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合作,共同传播公正、准确的司法信息。
针对以上问题和困难,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媒介审判的管理和规范:首先,媒介审判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媒介审判的监管力度,完善惩罚机制,促使各类媒体真实、客观地报道案件信息。
其次,媒介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信息审核机制,确保报道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判赔问题
侵害作品信息⽹络传播权的司法判赔问题2019-10-23摘要:⾃2006年《信息⽹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以来,侵害作品信息⽹络传播权案件数量逐年增长,信息⽹络传播权的司法保护取得了较⼤进步。
同时,此类案件中,各地法院判赔额差距⼤、法定判赔额标准模糊、差异判决等问题凸显。
基于此,本⽂以2006⾄2016年间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东省、湖北省五地涉及⽹络视频、⽹络⾳乐、⽹络⽂学共三⼤⽹络⾏业的2289份判决书为样本,针对现阶段司法判赔存在的问题,深⼊分析原因,提出完善相关民事救济⽴法内容、明确司法判赔机制、建⽴健全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等措施,加强司法领域对信息⽹络传播权的保护,促进⽹络版权产业、⽹络⽂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信息⽹络传播权;法定赔偿额;判赔标准近年来,“宽带中国”战略的出台、“互联⽹+”⾏动的持续推进、“剑⽹”专项⾏动的有效开展,反映出国家对⽂化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作越来越重视。
截⾄2016年12⽉,我国⽹民规模达到7.31亿,其中⼿机⽹民规模达6.95亿,占⽐达95.1%。
⽹络版权产业规模空前浩⼤,其背后则蕴藏着巨⼤的经济利益。
2016年,尚未开播电视剧《如懿传》单集⽹络版权费就达900万元,是10年前热播电视剧《武林外传》的7200倍。
另⼀⽅⾯,⼟⾖擅⾃播放《⾆尖上的中国》,赔偿央视24.8万元等⾼额侵权案件频发。
这些现象表明,侵害作品信息⽹络传播权侵权赔偿额的认定逐渐受到各⽅关注,对⽹络⾏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它不仅是法律难题,也是社会问题。
⼀、侵害作品信息⽹络传播权的司法判赔现状及特点本⽂采⽤分层抽样法,以裁判⽂书检索⽹“OpenLaw”为主要⼯具对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络传播权纠纷”⽬标判决书进⾏检索,以北京、上海、⼴东、浙江、湖北这五⼤最具代表性的地区法院为不同层,按照预设⽐例抽取涉案作品属于⽹络视频、⽹络⾳乐、⽹络⽂学这三⼤典型互联⽹⾏业的判决书。
最终将样本集合进⾏筛选,排除⽆效判决书、重复判决书,共汇总2289份有效判决书,进⾏系统归纳和分析,得出以下三⽅⾯特点:第⼀,各法院判赔额差距⼤。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其侵权问题分析(1)(1)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其侵权问题分析(1)(1)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其侵权问题分析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网络信息传播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一种重要的方式,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我们在享受其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是意识到信息网络传播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信息传播来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散播不良的信息,甚至有人利用网络信息传播来盗取企业的商业机密进而谋求不正当的利益,这些行为的发生给我国的网络信息传播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
我国的网络信息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制度体系构建尚不完善,因而国家应该加大法律制度的构建力度,从而保障网络信息传播的发展。
本文分析了我国网络信息传播的发展以及对其侵权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希望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对待网络信息的侵权问题,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主观因素客观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网络信息传播这种新兴的传播方式也得以发展和传播。
然而由于信息网络传播在我国刚刚兴起,与国外国家的网络信息传播发展相比仍有明显的差异,因而网络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给人们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危害,因而正确的认知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侵权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信息网络传播的基本理念侵权形态以及相应的构成(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本理念1.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与产生随着互联网传播技术的发展,著作权制度也随之而产生,并且作品的生产、流通、传播方式也始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传播在不断发生着改变。
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之下,公众可以自己选择时间、地点和范围对信息进行了解和获取。
互联网传输的信息量大、覆盖面广、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得网络传播成为信息时代下使用作品的主要方式。
但同时,这种方式本身的特点也使得作品在互联网上面临更为广泛和容易的侵权,相应的作家自身的著作权也更加容易在网络信息传播下得以损害,因而国家应该根据网络信息传播的发展来规范我国的信息传播制度,从而保障我国的网络信息传播。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问题浅析3300字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问题浅析3300字随着网络的发展,著作权纠纷越来越多,涉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更是上升速度最快,且新类型案件、热点问题层出不穷。
但笔者从openlaw中历年审结案件的数据统计却发现,网络侵权案件不减反而迅速增长。
归其原因:除了网络的迅速发展和之前侵权行为的大量积累,必然会出现大量的相关诉讼这两个原因外,判决赔偿额过低是导致纠纷不断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比较网络侵权案件赔偿额问题和解决对策。
信息网络传播权;惩罚性赔偿一、网络侵权案例分析乐视信息公司诉我乐信息公司未经乐视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56网擅自传播电影《即日启程》的行为侵犯了乐视公司享有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权。
为此乐视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我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我乐公司于赔偿原告乐视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于经济赔偿的具体数额给出的理由为,因乐视信息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以及我乐信息公司的实际获利,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独创性程度、市场价值、我乐信息公司经营的模式、我乐信息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
乐视网公司诉称:未来电视公司在线提供涉案影片《龙凤店》并未经过权利人许可,侵犯了乐视公司享有的影视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同样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未来公司判赔偿原告乐视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
法院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给出的理由为,双方均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乐视网公司的实际损失及未来电视公司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未来电视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未来电视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乐视网公司未提供律师费发票,本院无法确定其律师费具体数额,故对乐视网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
两个案件均为北京朝阳区所判,时隔八年,同样是影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赔偿数额并没有多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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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014. Judicial Opinions of China民事判决书原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原告XX诉被告XX……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
经原告审查确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xx 元,共计xx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2、……。
被告xx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认为原告提交的……,对证据x无异议。
被告xxx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xx答辩称:……。
……拟证明被告……原告xx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综上,依据……,判决如下:一、……二、……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xxxx(上一级)法院。
审判长xx审判员xx代理审判员xxX年X月X日(大写)书记员xx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号民事判决书,受理xx申请执行xx案,上述生效判决判令:xx应向xx合计支付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xx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xx名下财产以xx元为限。
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两年。
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
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审判员xx代理审判员xxX 年X 月X 日书记员xx“链接服务”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滨州分众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滨州市人民政府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滨州传媒凭公证书证明其提供的仅仅是链接服务,该网站不提供上传下载服务。
因公证书不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用;1、不属于滨州传媒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2、不属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因其一审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供的仅仅是链接服务的主张,应当承担自身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
判定其侵犯优朋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不符合民诉法第200条、第204条第一款的规定,遂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与凌源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中共凌源市委办公室侵害本案中紫禁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网站所显示的影片是从互联网上下载或从本地硬盘上传或存储在“中国凌源”的网站服务器中、紫禁城公司的初步证据不足以证明凌源信息中心、凌源市委办存在直接提供涉案影片的行为。
紫禁城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凌源信息中心明知或应知被链网站侵权还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在紫禁城公司向凌源信息中心发出索赔函后,凌源信息中心即断开了与被链网站的链接。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凌源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中共凌源市委办公室侵害著作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中国凌源”网站是否构成对中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凌源信息中心、凌源市委办是否应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责任。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
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中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凌源信息中心明知或应知被链网站侵权还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在紫禁城公司向凌源信息中心发出索赔函后,凌源信息中心即断开了与被链网站的链接。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认定:关键在于其是否对上传作品进行了人工审核、编辑和修改。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红袖添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戴延庆著作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红袖添香小说网的小说分为免费阅读作品与需要付费阅读的作品。
网络用户上传不同作品的流程不同,上传免费作品只需注册登录并填写相应信息即可,上传付费作品则需要与红袖添香公司联系并签订书面协议。
本案中涉案侵权作品为免费作品,红袖添香公司并未对其进行修改。
为此,红袖添香公司为涉案侵权作品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未经著作权人同意,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上诉突破口:方正兰亭字库并非“人”的创作,非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赔偿数额高于最高赔偿数额;(法院意见:能否适用法定赔偿额计算方法取决于涉案作品对营业收入的贡献率是否高于法定赔偿最高标准;)法院意见:涉案字体非游戏玩家选择购买游戏的目的,涉案游戏运营收入与该游戏中是否使用涉案字库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贵州大学未经著作权人紫禁城公司的同意,擅自在其所属网站上提供了电影《张思德》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驳回再审申请。
贵阳花溪守望者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中心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再审中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
当场执行完毕。
予以结案。
安徽中安在线网络传播有限公司与合肥肥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民事裁定书(14-03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33号安徽中安在线网络传播有限公司共九个类似案件均做相同处理。
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市金速网吧等47家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裁定书之一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珠中法执字第5-51号之一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以涉案金额为限)。
依法支付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两年。
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
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公司、河南有线网视传媒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判书被告通过信息网络非法提供影视作品在线播放服务。
原告方证据:公证书(公证的方式证明被告提供在线播放服务);涉案影片片尾截屏打印件(拟证明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影片光盘(拟证明被告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被告方对原告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影片光盘未经公证;该网站已关停;就涉案作品拥有授权,不存在侵权。
被告方为支持其答辩意见而提交的证据:授权书以及授权意见(拟证明被告对涉案影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方质证意见:对授权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把授权协议签订时间作为案件突破口。
原告授权华视使用,可转授给第三方平台使用,期限为:11年3月27日至12年10月7日。
华视授权网视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12年2月29日至12年3月25日。
网视与威科姆、广西联通分公司联合运营,与12年10月8日仍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
该行为超出了原告授权华视的授权期限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且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为作者。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三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市场影响、知名度、发行时间,三被告经营规模、侵权性质、侵权情节、主观过错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