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裁判文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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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014. Judicial Opinions of China
民事判决书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XX诉被告XX……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经原告审查确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 (2)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xx 元,共计xx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
2、……。
被告xx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认为原告提交的……,对证据x无异议。
被告xxx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xx答辩称:……。
……拟证明被告……
原告xx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
综上,依据……,判决如下:
一、……
二、……
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xxxx(上一级)法院。
审判长xx
审判员xx
代理审判员xx
X年X月X日(大写)
书记员xx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号民事判决书,受理xx申请执行xx案,上述生效判决判令:xx应向xx合计支付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xx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提取xx名下财产以xx元为限。
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
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
审判员xx
代理审判员xx
X 年X 月X 日
书记员xx
“链接服务”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
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滨州分众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滨州市人民政府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滨州传媒凭公证书证明其提供的仅仅是链接服务,该网站不提供上传下载服务。
因公证书不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用;
1、不属于滨州传媒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
2、不属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因其一审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供的仅仅是链接服务的主张,应当承担自身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判定其侵犯优朋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不符合民诉法第200条、第204条第一款的规定,遂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与凌源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中共凌源市委办公室侵害
本案中紫禁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网站所显示的影片是从互联网上下载或从本地硬盘上传或存储在“中国凌源”的网站服务器中、紫禁城公司的初步证据不足以证明凌源信息中心、凌源市委办存在直接提供涉案影片的行为。
紫禁城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凌源信息中心明知或应知被链网站侵权还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在紫禁城公司向凌源信息中心发出索赔函后,凌源信息中心即断开了与被链网站的链接。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凌源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中共凌源市委办公室侵害著作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中国凌源”网站是否构成对中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凌源信息中心、凌源市委办是否应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责任。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中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凌源信息中心明知或应知被链网站侵权还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在紫禁城公司向凌源信息中心发出索赔函后,凌源信息中心即断开了与被链网站的链接。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认定:关键在于其是否对上传作品进行了人工审核、编辑和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
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