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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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

HAF601民⽤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损检验监督管理
附件⼀:民⽤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活动围表和申请⽂件的格式及容
(⼀式⼆份,同时提交电⼦版⽂件)
1.1 《民⽤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1)《民⽤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民⽤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
设备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
核安全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章)申请⽇期____________________
(2)《民⽤核安全电⽓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民⽤核安全电⽓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
设备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
核安全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章)申请⽇期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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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HAF601)》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十二主题词: 环保法规民用核安全设备令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第三章质量管理与控制第四章报告与备案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第二章许可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已于2007年 12月 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1992年 3月 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 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 : 环保法规民用核安全设备令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第三章质量管理与控制第四章报告与备案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HAF601

HAF601

第四章核承压设备活动核安全监督的实施
• (五)监督核承压设备的制造、安装、试验、维 •
修是否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 (六)监督核承压设备的在役检查是否符合经审 评认可的在役检查大纲; (七)监督核承压设备的退役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必要的监督内容。
第四章核承压设备活动核安全监督的实施
• 第十六条对核承压设备活动各阶段的有关重要过程根据需


(四)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承压设备。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用核设施中的核承压设备,也 不适用于民用核设施中不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承压 设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三条从事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检验、

在役检查、维修、退役、迁移及转让等活动(以下简称核 承压设备活动)的单位以及为制造核承压设备提供关键承 压材料及零、部件的生产厂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核承压设备活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和确保质 量,根据核承压设备的分类和核安全功能分级进行相应的 监督管理。 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了本法规的适用活动,第二条着重讲 了设备的内容,第三条从活动的性质规定了适用的单位、 企业。注意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内容十项.

的核安全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并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 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起草和制定有关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安全法规, 组织制定核承压设备的技术标准; (二)审查、评定本系统的核承压设备活动单位的能力和 资格,协同国家核安全局核准,并对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 的所属单位进行核安全监督检查; (三)督促和检查本系统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人 员严格遵守有关的核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资格许可制度
• 第十二条核承压设备的在役检查、维修、退役、
迁移及转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的规定。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资料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资料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 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
环境
主要内容
编制背景
《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与原HAF601相比的主要变化 内容
20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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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背景
➢国务院第500号令《民用核安全设备监 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和施行
➢原部门规章HAF601《民用核承压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用 《条例》的要求
➢ 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 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 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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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7)
第六条(管理部门职责)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 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统一 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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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许可(1)
关于模拟件的审查:需要进行模拟件制作活动的,技术评 审还应包括对模拟件制作活动方案、质量计划等材料的审 查,以及制作过程中的现场监督见证等。
审查时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结果的处理: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时间的规定:不计算在45个工作日内。
➢为配合《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对 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 无损检验活动的管理,结合我国以往监
督管理实践,特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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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许可 ➢ 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 ➢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附件一: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

HAF601

HAF60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七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规定》第二条所列的核承压设备的核安全监督。

适用于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试验、检验、在役检查、维修、退役、迁移及转让等活动(以下简称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许可制度第三条根据《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为实施对核承压设备活动的监督管理,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资格许可证,并遵守资格许可证规定的活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资格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按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类别和安全级别提出申请,取得某一类别和级别的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可从事级别和较低级别的、核承压设备活动。

应根据所执行的安全功能,对核承压设备进行核安全分级①(附录一给出了参考实例)。

核承压设备的设计技术规范及标准应与其核安全分级相适应。

①详见安全导则HAF0201。

第五条资格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和国家核安全局同时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包括必要的、支持性的和参考性的文件)分别见附件一、四、五、八、九。

第六条主管部门受理书面申请后,三个月内组织审查,审查时,国家核安全局派员参加。

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及有关文件送国家核安全局。

根据审查结果,经国家核安全局会同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相应的资格许可证并发布公告。

凡经审查未通过的申请单位,六个月后可重新申请。

第七条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欲延长许可证有效期者应在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提出更换申请。

更换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分别见附件二、六、十。

逾期不办理换证的单位其资格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八条从事制造核承压设备关键承压材料(包括管材、棒材、板材、铸锻件和焊接材料等)的单位,必须遵守《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并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独立监督。

其中生产大型铸、锻件的单位须取得制造资格许可证,其取证程序同第五条,焊接材料及其它材料由材料使用单位通过质量保证体系加以控制和监制。

条例和HAF601-604

条例和HAF601-6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0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7月4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七月十一日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其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安全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标准第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

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技术发展和使用要求,结合我国的工业基础和技术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经济合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2007年1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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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2)
第二十条(对持证单位质量管理与控制 的总体要求):
提高核安全意识;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确保
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接受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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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3)
第二十一条(对持证单位的质保控制要求): 活动开始前,持证单位应根据其质保大纲和营运单 位的要求,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 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应当适用、完整、接口关系 明确,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 持证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的要求, 对所有过程进行控制,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 纠正。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活动 的要求编制相应的质量计划,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 单位审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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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许可(9)
第十四条(禁止内容):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 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 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 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 验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五条(许可证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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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许可 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件一: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 文件的格式及内容
附件二: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格式与内容
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RT)、超声(UT)、 磁粉(MT)、涡流(ET)、渗透(PT)、泄 漏(LT)、目视(VT)等。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8•【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第三章质量管理与控制第四章报告与备案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业绩要求汇总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业绩要求汇总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业绩要求汇总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许可证业绩要求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第十三条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 年以上。

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取证申请审批程序(2016年7月修订)具有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民用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供货业绩。

四、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批程序(2016年7月修订)具有同种设备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相近工作业绩。

五、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申请审批程序(2016年7月修订)申请许可证延续的单位,持证期间须有原许可范围内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业绩,并且质量史良好。

持证期间无完工业绩但签署了正式供货合同或许可证到期时正在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单位,经国家核安全局同意后,可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完成相关活动;待活动完成并验收合格之后,满足许可证延续要求的可延续相应许可证。

六、国核安发[2010]15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1.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近五年内完整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制造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2.1E级电缆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满足上述(一)款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中关于业绩的相关要求,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3.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取证申请单位近五年内必须具有核设施常规岛安装业绩,延续及扩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原持证范围内安装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业主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4.核电厂主变压器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具有近五年内核电厂主变压器的供货业绩或正在执行核电厂主变压器的供货合同,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HAF601考试题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HAF601考试题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HAF601考试题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HAF601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是有下列哪个部门发布的A.环保总局B.核安全局C.国务院2.“HAF”是由哪三个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组成A. 核、安和法B.环、安和法C.化、安和法3.HAF601属于A. 公司规定B.行业规定C. 国家法规4.我公司的核安全设备相关许可证为下列哪种A. 安装B. 制造C.无损检验5.HAF601的主要内容是关于A.核安全设备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B.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C.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6.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A.5年B. 6年C. 7年7.HAF601不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

A.设计B.制造C.安装D.退役8.下列哪种设备不属于核安全机械设备A.钢制安全壳B.储罐C.电动机D.热交换器9.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中没有下列哪项规定A.制造能力特征参数 B 设备类别 C.核安全级别 D.设备数量10.我们公司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上的规定的设备品种没有下列A.压力容器B.管壳式热交换器C.人员闸门D.设备闸门11.有效期届满前的几个月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 9个月12.下列哪种情况下核安全设备监管部门不要求办理变更许可证A. 变更单位名称B.变更住所C.变更法定代表人D.变更单位组织结构13.HAF601实施年份是B.2009C.201014.我公司制造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属于下列中A.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B.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C.民用核安全土建设施.15.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在制造活动开始30日前报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文件A.制造技术规格书B.分包项目清单C.制造质量计划D. 项目进度报告16.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不允许外包,对核2、3级压力容器和储罐以下哪种工艺我公司可以外包A. 焊接B.热处理C.水压试验D.理化试验17.民用核安全制造单位制造设备闸门时,能够分包的工艺环节是A.最终机加工和筒体成形B.封头成形、焊接和热处理C.无损检验和密封检验D.螺栓螺母制作18.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严重焊接质量问题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将对其A.吊销资格证书B. 处以相应的罚款C.治安拘留19.连续中断焊接工作超过三个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的资格证书将A.继续有效B.自动失效C.由公司决定是否有效20.无损检验结果报告应当由哪个级别或其级别以上无损检验人员编制、审核A.Ⅰ级B.Ⅱ级C.Ⅲ级21.下列哪种工艺人员不需要取得相应的国家资格证书即可从事相应工作A.焊接B.渗透检验C. 目视检验D.涂漆22.下列哪项不属于无损检验方法A.射线检验B.超声检验C.磁粉检验D.冲击性能检验23.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开始前多长时间需要到核安全局备案A.10 天B. 20 天C.30天D.40天24.在制造活动开始后下列哪项需要向核安全局及时提交A.制造技术规格书B分包项目清单C.项目大纲和分大纲程序清单以及制造质量计划 D.见证申请25.被依法吊销许可证单位,多长时间内不得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A.1年B.2年C.3年D.4年26.热交换器属于民用核安全设备中的A.核安全机械设备 B 核安全电气设备 C 核安全土建设施27.我们单位的核级设备制造质量计划除了须提交给买方和业主外还需提交给A.锅检所B.核安全局C.大宝28.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应当在每个季度开始的几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情况报告A.3B.5C. 7 D 929.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给核安全局的上一季度活动情况报告不包括下列哪项A.已完成的制造活动清单,以及下一季度计划开始和拟完成的活动清单B.已完成的制造质量计划清单C.制造活动不符合项统计表D.监查报告30.每年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的时间为A. 1月1日B. 2月1日C. 3月1日D. 4月1日31.每年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不包括下列哪项内容A. 工作场所、设施、装备和人员等变动情况B.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情况和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C.核安全局和营运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D.项目进度情况32.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在多少个小时内向核安全局报告A.8B.12C.24D.4833.因影响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和核安全导致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发出停工指令的制造单位须在几个工作日内上报核安全局A.1B.2C. 3D.434.民用核安全监督检查种类名称不含A.综合性检查B.专项检查C.检查点检查D.安全检查35.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将被A.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B.通报批评C.无影响36.对于我们公司制造的核2、3级设备当发生下列哪种级别不符合项时需要向核安全局进行报告A.Ⅰ类B.Ⅱ类C.Ⅲ类37.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的内容不包括下列哪项A. 许可证条件遵守情况B.整改要求落实情况C.营运单位的监造情况D.制造单位的以往业绩38.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活动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金额为A. 10万元至50万元B.5万元至10万元C. 1万元至5万元39.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核设备制造的,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A.10万元至50万元B.5万元至10万元C. 1万元至5万元40.HAF601规定的营运单位不得验收通过的情形除了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核安全设备之外还有A.出项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B.延期交货的C.提前发货的41.民用核安全制造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将对其A.特别许可B.允许其继续制造C.暂扣或吊销许可证42.民用核安全制造单位聘用的焊工应取得中规定的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焊接活动。

HF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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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07)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第三章质量管理与控制....................................................第四章报告与备案........................................................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附件一: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1.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1)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2)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1.2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1.3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书》格式............................................(1)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书.................................................(2)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书.................................................1.4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书》格式............................................1.5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1.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书》格式........................................1.7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1.8 (延续)申请活动范围表的格式和内容..................................................附件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格式与内容....................................2.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格式..................................................2.2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格式..................................................2.3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格式..................................................2.4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格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H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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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0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 环保法规民用核安全设备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

附件一: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1.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1)《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设备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核安全级别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章)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2)《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设备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核安全级别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章)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1.2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一、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公文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活动范围表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五、质量保证大纲六、质量保证大纲程序目录清单及下列程序:1.设计输入与输出控制程序2.设计变更控制程序3.设计验证控制程序4.设计接口控制程序5.设计分包控制程序七、单位基本情况及主要工作业绩1.单位情况概述:单位成立时间、从事的主要工作、人员、软件和硬件、设施和装备能力、设计场所等。

2.资质情况:说明所取得的有关质量体系证书、设计资格许可证以及其他资质情况,并将有关证书的复印件附于申请文件后。

3.以往工作成绩(相关或相近的设计工作业绩):(1)主要设计业绩描述:介绍已设计过有代表性的主要产品业绩,包括工程名称、完成时间、设备类别、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核安全级别、结构型式、数量、主要使用工况、依据标准等内容,并提供已设计过的主要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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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3号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已于 2007年 12月 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1992年 3月 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 环保法规民用核安全设备令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第三章质量管理与控制第四章报告与备案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 19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

第八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 5年以上;(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对申请领取不同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的设备类别、核安全级别、活动范围、制造和安装工艺、材料牌号、结构型式等制作具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模拟件制作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完成相应的鉴定试验。

— 20 —第九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模拟件制作方案和质量计划等材料。

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提交鉴定试验大纲和必要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

对需要进行模拟件制作活动的,技术评审还应当包括对模拟件制作活动方案、质量计划等材料的审查,以及制作过程中的现场监督见证等。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依据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组织进行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同活动种类、相同设备类别、相同设备品种及范围内的较低核安全级别的相关活动,但许可证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包括下— 21 —列主要内容:(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四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第十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延续申请书和延续申请文件:(一)持证期间有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业绩,并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二)正在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尚不能结束的。

— 22 —持证期间无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业绩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七条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提出的许可证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 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变更说明和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更的情况进行核实。

情况属实的,换发许可证。

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适用原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质量管理与控制第二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安全意识,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并接受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

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应当适用、完整、接口关系明确,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活动编制相应的质量计划,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质量保证分— 23 —大纲的要求,对所有过程进行控制,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开始前,应当组织相关设计人员对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消化、分析,充分掌握设计输入要求,并予以明确;确定设计接口控制措施、设计验证方式和内容以及设计变更控制措施。

设计单位在设计的各个阶段,应当按照确定的设计验证方式对其设计进行设计验证。

设计验证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设计经验、校核能力以及相对独立性。

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中,对设计变更应当采取与原设计相当的控制措施。

在设计工作完成后,设计单位应当为该设计的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服务。

第二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在活动开始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消化、分析,编制制造、安装过程执行文件,并严格执行。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特种工艺,完成必要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的质量计划。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

第二十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具体检验项目,结合检验对象的结构型式、材料特性等,编制无损检验规程,并严格执行。

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地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 24 —无损检验工作应当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Ⅱ级或者Ⅱ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为主操作。

无损检验结果报告应当由Ⅱ级或者Ⅱ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编制、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关键工艺清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

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编制的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进行审查认可。

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中,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驻厂监造或者见证等方式对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验收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一)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第二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章报告与备案— 25 —第二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 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第二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一)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大纲程序清单;(二)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三)分包项目清单;(四)制造、安装质量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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