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彭宇案思考司法制度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与平衡

合集下载

关于彭宇案

关于彭宇案

1、通过彭宇案,如何理解司法判决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我们可以看到,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都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

但在媒体的渲染之下,它竟然成了“司法不公”的典型,并被称为引起社会道德的滑坡。

可见,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相互背离的情况,有时候法官对案件的裁判从形式上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但实质上其裁判结果并不公平,仍然有失公正。

司法裁判对社会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仍是缺位的。

我们可以通过“彭宇案”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

一、判决的推理过程。

由于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整个审理过程因为事实认定不清走了很多弯路。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认为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

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

显然,法官运用这样一种“人性恶论”进行推断,背离了主流价值观,极易引起人们的反感。

这和上海“钓鱼执法”时执法人员说“他胃痛关你什么事”的推论,真是有“异曲同工之妙”。

在西方庭审制度中,有“疑点利益归嫌疑人”一说,而我们的判决,却是,不断从“人性恶”的角度不当揣度嫌疑人,这自然会给人们以不良的暗示,似乎走上法庭,就不是被法律客观公正保护的对象,接受的的也不是基于真实事实证据的合理推测,而是主观恶意的揣测。

二、举证责任问题。

对于这类案件,双方各执一词时,证明撞到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究竟应由谁来承担,是搀扶的一方还是跌倒的一方,而在“彭宇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更多的责任似乎在搀扶的一方。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感悟(3篇)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感悟(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的经典法律案件。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目睹一起车祸,救助了伤者徐老太。

然而,徐老太却诬陷彭宇撞伤了她,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彭宇赔偿徐老太4万余元。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责任认定:彭宇是否应该赔偿徐老太?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三、法律反思1. 责任认定:此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从道德层面来看,其行为值得肯定。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彭宇并未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彭宇赔偿,是对“好人难做”现象的一种讽刺。

这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本案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导致案件审理过程复杂。

这提醒我们在证人证言的采信上要慎重,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密切。

本案中,彭宇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但法律却判决其承担责任。

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道德层面的不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使法律更好地体现社会道德。

四、人性感悟1. 好人难做:本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却反被诬陷。

这反映了社会道德的缺失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

我们要在日常生活中弘扬正能量,关爱他人,传递社会道德。

2. 法律与人性的冲突:本案中,法律判决彭宇承担责任,反映了法律与人性的冲突。

我们要在尊重法律的同时,关注人性的需求,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3. 法律的公正与公正:本案中,法院判决彭宇赔偿,虽然符合法律程序,但未体现法律的公正。

我们要关注法律公正,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力武器。

五、总结《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件。

通过对该案件的反思,我们应关注法律公正、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

南京彭宇案带给我们的司法智慧

南京彭宇案带给我们的司法智慧

南京彭宇案带给我们的司法智慧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早已告一段落,但是人们对于本案中所出现的问题的研究却仍旧源源不断,其中最为引起注意的就是对于法官智慧问题的思考。

本案中法官突破性地尝试运用经验法则来说明判决理由,然而却遭遇了滑铁卢,以公众的质疑和众多学者的反对而告终。

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官智慧的研究就更加显得刻不容缓。

仅针对本案,对于法官智慧的提高就主要集中在对于经验法则的适用规则的研究方面,法官应该通过征询民意以确保法官适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进行推定等方面来提高经验法则的适用智慧。

标签:南京彭宇案经验法则法官智慧一、南京彭宇案情简析经验法则在我国学术界的研究中一直处于一种混沌状态,直至20世纪90年代,随着证据制度的研究不断深入,对于经验法则的探索才逐渐被提上日程。

尤其是发生于2007年1月4日的彭宇案件,更是将“经验法则”这一概念进一步地推向了社会大众和法学学者的视野之中。

在此,具体的案情笔者认为没必要赘述,我们着重需要研究的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这一判决书,判决书中指出:“ 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从以上判决内容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法官运用了“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社会情理”这一系列的概念术语,并将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以这样的分析为基础,很显然,法官将这些分析作为经验法则来适用。

然而,从社会反响来看,公众似乎对于这些“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等概念的适用正当性存在着很多质疑,公众乃至是众多学者都普遍反映法官对于经验法则的理解未免过于偏颇,甚至是对于该判决法官的法学素养以及司法智慧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怀疑,这无疑给司法公信力和廉洁度在公众心目中的确立树立了重重障碍。

从“彭宇案”现象看司法的社会导向功能

从“彭宇案”现象看司法的社会导向功能

从“彭宇案”现象看司法的社会导向功能作者:张殿军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24期近年来“彭宇案”现象频现,人们因此相当迷茫。

司法,作为当今社会活动的重要内容,其社会导向功能发生了重大偏差,在这场“闹剧”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

文章试图通过“彭宇案”现象探知司法对社会的作用机理,分析当前司法社会导向偏差的原因,进而提出一些建议。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2006年南京彭宇案、2008年河南李凯强案、2009年天津许云鹤案……近年来“彭宇案”似乎已成为一种现象,“扶不扶跌倒老人”让很多人无比煎熬。

比较相关案件我们发现,其最大共性、最为人所抨击的都是当地法院的判决。

对此时社会困局的出现,司法的责任不容推卸。

面对这般社会现实,有必要重新审视这样简单却深刻的问题:为什么司法能够对社会产生如此影响?怎样更好地发挥司法的社会导向功能?一、司法的社会导向功能概述作为社会活动的重要内容,司法活动对社会影响巨大。

一般理论认为,司法具有定纠止争、引导公众、公共政策形成等一系列功能,而本文所谓司法的社会导向功能即通过司法活动对社会整体价值进行选择,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行为,实现社会的有效控制。

司法能够对社会进行引导原因何在?学界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有意义的论证:(1)信号传递说。

法院判决起着信号传递作用,改变人们行为的预期成本和收益,激励当事人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波斯纳认为,法院判决的结果向社会传达了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支持的,法律对于什么行为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从而引导人们以判决结果为参照来界定自己的行为。

(2)社会控制说。

司法作为法律的特殊实现方式,通过对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进行直接的司法配置,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主体行为。

法社会学者庞德明确指出,一个法律制度可以通过由司法过程按照一种权威性技术所发展和适用的各种法令来确定在什么限度内承认与实现人们的要求、愿望或需要。

彭宇案判决书读后感

彭宇案判决书读后感

彭宇案判决书读后感读完彭宇案判决书,我不禁感叹法律的神奇和复杂。

这起案件涉及到了人命,涉及到了家庭,也凸显了法治的力量和正义的价值。

彭宇案被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并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从判决书中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审理过程经过了充分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法官们在权衡各种证据的基础上做出了公正而客观的判决。

这让我对我们国家的司法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对法律的实践者表示敬佩。

通过阅读判决书,我对法律的公正和平等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在案件中,法官并没有被案发地的舆论和情绪所左右,他们只根据法律,根据证据来判断案情,最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让我认识到,法律是衡量正义的尺度,无论亲疏故旧,尊卑贵贱,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使社会达到公平和平等。

此案也让我思考到了人性的复杂性和社会的责任。

案件中受害人的死因可能与彭宇的行为有关,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全部推给他一个人。

社会环境、家庭背景、心理等因素都会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因此,在追求刑事责任之外,我们也需要思考如何预防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读完彭宇案判决书,我对法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案件审理,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权威和公正的力量,也看到了法律的无情和严厉。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去。

只有法律得到充分尊重和执行,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和稳定。

总之,彭宇案判决书让我深入思考了法治和正义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维护法治和推动司法公正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希望通过更多类似案例的审理,我们能够加深对法律的认识,提升社会的法制素养,从而实现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

彭宇疑案引发的思考_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彭宇疑案引发的思考_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文章编号:1008-8717(2009)06-0071-03彭宇疑案引发的思考——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李崇华饶群(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要:《南方周末》2008年4 月10 日专版以题为《彭宇疑案喧嚣未尽惟有真相不可调解》的文章报道了彭宇案,引发了笔者对媒体与司法之间关系的思考,在我国司法与媒体往往是亦友亦敌的关系,司法公正需要媒体监督,而媒体滥用监督权又会损害司法公正的实现。

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实现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对保障司法公正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彭宇案;媒体监督;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一、问题的提出《南方周末》2008 年 4 月 10 日专版以题为《彭宇疑案喧嚣未尽惟有真相不可调解》的文章报道了彭宇案的发展过程及有关此案的不同版本。

彭宇案并不是什么大案要案,没有多少特别之处。

由于媒体的介入,才使得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进入公众的视野,并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话题。

彭宇案引发笔者对司法与媒体关系的思考,即司法裁判是否需要媒体监督,媒体监督的利弊分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等一系列问题,这也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想就此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以求教于学界同仁,以期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内涵界定(一)媒体监督的内涵界定所谓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①媒体监督可从三方面来理解:首先,媒体监督的主体是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

其次,媒体监督的对象是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

最后,媒体监督的方式是对被监督行为进行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界定司法公正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中对案件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在整体上为当事人和社会上一般人所接受、认同和信任的理想状态。

彭宇案的反思

彭宇案的反思

彭宇案的反思还记得06年7月,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

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并称以后不会做这种傻事了。

最后法院判处彭宇赔偿老太太医疗等费用,但在网上人却力挺彭宇并感慨现在好人做不得。

判审结果和民众反应得反差不得不让我们对此案进行好好的反思!公众对“彭宇案”的质疑之处在于:该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了认定和判决。

法院在认定“彭宇是否撞了老太太”这个核心问题上,必须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而按照此类民事侵权案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方应负有举证的责任。

然而,在老太太无法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就是彭宇撞了她、更不用说形成有效证据链的局面下,法院以推理和分析的方式做出判决,不能不说略显草率。

法官这样判,似乎是想走衡平法的路子,靠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来判决,但殊不知衡平法是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的,用中国的传统语言说就是要体现“天理良心”四个字。

但这个判决体现了“天理良心”吗?我看很难这幺说,网民几乎一边倒的反对之声,也证明它不符合人们内心深处的“天理良心”。

从司法的角度看,这个案件在判决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属于典型的“影响性诉讼”。

所谓“影响性诉讼”,顾名思义就是具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诉讼,通常是指在一定範围内为公众普遍知晓和广泛关注,能够在较大範围和一定深度影响立法创新、司法改革和人们法治和道德观念的典型诉讼。

由于“影响性诉讼”因其本身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容易引起**的关注和传播,因而通常比普通的诉讼更具有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其意义要远远超越解决单纯个案的层面。

法官在处理“影响性诉讼”时,要格外的谨慎,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还应考虑案件对法治建设和世道人心的影响。

但遗憾的是,在这次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我们却没有看到应有的谨慎!毋庸讳言,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见义不为、各扫门前雪的人确实存在,但决不等于我们就认同这种做法,这种做法不仅不应被提倡,更应该受到谴责。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年月日
北方民族大学毕业论文(设计)
开题报告书
题目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姓名马艮垚
学号20122006
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王银梅
北方民族大学教务处制
北方民族大学毕业论文(设计)
开题报告书
2015年12月30日
姓名
马艮垚
院(部)
法学院
课题性质
理论研究
学号
20122006专业源自法学课题来源自拟题目
题目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因此选择本题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案例找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以及冲突的原因,并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本题的基本内容:
课题任务、重点研究内容、实现途径、方法及进度计划
(一)课题任务
通过案例找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突的原因,分析了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协调问题,找到二者之间平衡点,在此基础上界定新闻媒体介入司法的合理界线,从而建构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机制。
(二)重点研究内容
1、阐述媒体监督、司法独立的概念。
2、分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案例。
3、分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原因。
4、找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的平衡点。
(三)实现途径、方法
国内外关于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的研究非常丰富,可供借鉴的经验很多,为本次的课题研究提供了大量可供参考的资料。本论文中我主要采用以下几种研究方法:1、查阅资料(查阅学校图书馆的文献资料,通过网络渠道查阅相关数据库的资料,查阅相关报刊的资料。);2、归纳整理;3、联系案例,分析总结。通过以上方法,我又将课题研究分成资料准备、实施研究、总结分析三个阶段。
(四)进度计划
毕业论文工作进度:1、提交开题报告(2015年12月30日前)

“彭宇案”之四重法律问题再检讨

“彭宇案”之四重法律问题再检讨

“彭宇案”之四重法律问题再检讨摘要:“彭宇案”涉及立法与司法的四重法律问题,值得重新检视。

在立法上,因救助行为属于具有正面社会效应的积极行为,所以立法应当采纳“安全港”规则以鼓励人们行善。

就司法而言,“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在公平原则的适用上存在解释上的错误,在证据推理上并不科学,因此并不构成媒体否定公平原则和司法常识的理由。

此外,司法不能完全绝缘于媒体,否则难以取信于民、进而获得公信力。

“彭宇案”所涉及的并不仅是个案的决断问题,若其引发争议的“场域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类似案例将再次引起社会争议。

关键词:公平原则;常识;安全港;司法独立在“彭宇案”①发生六年多之后,2012年1月,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称: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彭宇曾承认确实与徐寿兰发生碰撞,只是因为在二审开庭前两人曾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设立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故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

②该报道不仅没有终结公众的疑惑:若真相如此,当初为何不予公布?反而引发了更多追问和争论:当初为什么不依此真相来判案,反而以“常理”来推断?为什么原告不服赔付其4.5万元的判决反而同意赔付其1万元的和解?该案法官为什么会被调离?这接二连三的“为什么”说明“彭宇案”仍未结束,我们仍需作更为全面的反思③,否则该案引发的诸多问题必将在今后重现。

或者说,经过了多年沉淀,媒体报道的喧嚣已基本过去,认真思考、重新检视“彭宇案”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才正当其时。

一、一个法律解释问题:如何对待公平原则?“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官之所以判决彭宇承担赔偿责任,其依据就是公平原则。

判决书指出:“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

”④对此,舆论普遍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时,要求一方承担相应责任是不公平的。

浅议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以彭宇案为视角

浅议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以彭宇案为视角
蒋 伟
( 上海大学 法 学院, 上海 2 0 0 4 4 4 )
【 摘

要】 时下 , 舆论 对 司法 的影 响 力越 来越 大 , 在 司 法过 程 中舆论 监 督 的作 用 也越 来越 明显 。 但是 , 舆 论监 督是
把 双 刃剑 。 运 用得 好 能发 挥 积极 作 用 , 否 则将会 阻碍 司法公 正 。 剖 析 舆论 监 督 与 司法公 正之 间的 关 系 , 发 挥舆 论 监
体报道 呈现 的新闻 内容 是好 人行 善却无好报 的 “ 事实评 定” , 而在案 件的审理过程 中, 事实的真相 是有 待法 官认 定 的。新闻媒体在 没有调 查事 相 没有确凿 证据 的情 况
下, 仅凭一 己好恶的道德标准对案件当事人贴上标签 , 形成 的舆论压力无疑会左右法 官独立审判 , 影响司法公正。 二、 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中, 媒体舆论是一把双刃剑, 运用
蒋 伟: 浅议 司法公 正与 舆论 监督 的 关 系
地去使用 。 法官审判案件, 实属法律的专业实践, 区别于舆 论报道道德化色彩 的评价。 法 官需要站在法律 的角度去探 究事实 的真相 , 用法律去评价个 人行 为, 追求客观真实, 保 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司法 审判需要依靠法官的操作运用 和经验积累, 新闻媒体过多地渲染和干预, 不仅损害司法独 立原则, 也会 妨碍 司法公正的实现 , 无法保障当事人 的合法 权益 。 而且 , 对 于案件过度渲 染和提前妄加定论 , 在 当前法 治水平不高的环境下, 民众极易受到媒体传播 的影响。民 众易受先入为主观念 的影响, 出现“ 媒体审判” , 导致司法独 立公正和民众道 德情 绪的不和谐 、 不 致 , 甚至 出现对立。 目前 我国司法人员的独立审判意识和抗干扰能力比较弱,

对许云鹤彭宇等案件的分析

对许云鹤彭宇等案件的分析

关于对彭宇案和许云鹤案的讨论为什么这样的案件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彭宇案”“许云鹤案”,类似案件之所以被热烈讨论,归根结底是案件涉及人性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善与恶,触碰着人们对于“助人为乐”的情感底线,拷问社会诚信和道德。

相对于其它民事案件,这类案件与人们的生活更加息息相关,影响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关乎自身利益和自身的行为选择。

比如相对于合同法,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发生、变更、消灭等更多的是与合同当事人有关系,除非特大经济类案件,所以它一般不会引起大众的广泛关注。

那么能够引起广泛大众关心的又有哪些,我认为有医疗损害事故类案件,与民众的生命健康相关,有民转刑案件,交通肇事类案件等。

还有一方面的原因是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大背景下,人们越发关注自身的利益,导致社会道德下滑与逐渐的缺失,近几年社会普遍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因此社会对这类与道德问题相关案件的关注度也就相对高一些。

还有就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越来越凸现出来,老年人口逐渐增多,目前已占据我国人口的很大一部分,社会不得不关注老年人问题和由此引发的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这种关注反映的是哪些方面的矛盾一、可能涉及到司法权独立与媒体监督的问题。

有时舆论和公众认知的这类案件并非案件的事实真相,媒体监督由新闻媒体来实施,毋庸置疑媒体的力量是强大的,有时媒体在案件事实还未查清之前就已经大篇幅的进行道德评价了,媒体所报道的情况能很大程度上影响大众的价值判断,所以一旦法院做出来的判决与大多数人们意想中的结果有出入时,就很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议论和对案件公平正义性的质疑。

二、涉及到法院审判与社会道德之间的问题。

有时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太过于机械,没有考虑到这类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所带来的影响。

彭宇案和许云鹤案的不合理判决会打击人们乐于助人的热情,近而引发诚信危机等问题,不利于我们和谐社会的建设。

有些案件,法官的判决会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老年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比如劳动争议案件,法官在判决时会普遍倾向于劳动者一方,因此此类案件中法官会较倾向于弱势群体老年人这一方。

从南京彭宇案看调解保密原则与司法公开的冲突与调试——基于知情权的视角

从南京彭宇案看调解保密原则与司法公开的冲突与调试——基于知情权的视角

2024/1下实践与创新传媒与法随着法治案情电视剧《底线》的热播,十几年前的南京彭宇案再次回到公众视野。

南京彭宇案中司法公开得不及时,导致公众对其“好人没好报”的刻板印象不断固化,尽管政法部门在多年以后公开了案件的真相,进行“亡羊补牢”,却为时已晚。

案中的调解保密原则与司法公开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司法机关的不及时作为更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后果。

为此,本文意从公众知情权视角出发,通过分析南京彭宇案中的舆情,探究该案件中调解保密原则与司法公开冲突的本质,并指出两者间的可操作空间,为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波三折的南京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20分左右,徐寿兰与从第一辆83路车下来迎面走来的彭宇相撞,随即倒地。

本是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却由于双方当事人两种不同的表述而导致舆情不断发酵。

徐寿兰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称,她被彭宇撞到胯部倒地后,彭宇接着就试图将她扶起来,由于她被撞后身体疼痛,就要求彭宇扶着她慢慢走到路旁。

随后徐寿兰的家人来到现场并进行了报警处理,彭宇在事故发生后选择留下,不仅陪着徐寿兰家人将她送到医院,还垫付了200元钱医疗费。

然而彭宇和徐寿兰的表述完全不同,彭宇承认自己当时第一个下车要转21路车,下车后只看到一个老太太倒在地上,没有多想就对其进行搀扶,彭宇认为自己是做好事。

但事实上,彭宇曾在派出所做了相关的笔录,彭宇曾提出自己下车的时候“老太太先撞了他”。

遗憾的是,这份笔录随即不幸在派出所遗失,只留有手机照片。

尽管出庭证人陈二春坚定地强调自己“亲眼所见”彭宇是走了两三步才把老太太扶起的,但是两人碰撞与否这一关键情节至今也没有证人站出来确认过。

此后双方当事人一直各持己见,双方当事人调解未果后,徐寿兰于2007年1月4日聘请了律师向南京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事故责任人彭宇赔偿13.6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定本次事故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按照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彭宇赔偿老人4.5万元,随后彭宇提出上诉并诉诸媒体,称自己做好事反被诬陷。

试论依法审判与媒体监督:从“彭宇案”谈起

试论依法审判与媒体监督:从“彭宇案”谈起

响, 其他一 些地方 出现 了老人摔 倒无人 搀扶 、 做 好事反被诬 告等现 象 , 引起 了社会 的广泛讨 论 。
然而 , 时隔四年后 , 由于 “ 小悦悦 ” 事 件 引 发 的 关
于“ 见 死不救 入罪 ” 的讨 论 , “ 彭宇案 ” 再 次 进 入
“ 热心人士 ” , 使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转 向了彭宇一
关键 在 于对 两 种 冲 突 进 行 不 断 调 节 , 不 断 产 生 新 的平 衡 ” L 2 ] 。这 既 涉 及 案 件 本 身 的公 平 、 公 正 解 决, 也涉及 社会 主流 道德取 向的引 导 、 建 设 。 因
的, 判决 的结果是 适 当和正确 的。只是 由于多重
此, 就依法审判与媒体监督 之间 的关 系这一 问题 进行研究、 探讨 , 势必具有重大 的现实意义和实践 指导价值。
边 。对于依 法 审判 与媒 体监 督 之 间 的关 系 , “ 要 在
新 闻舆论 监督 与 司法 权 力 运行 之 间保 持 合 理 的 张 力, 寻求某 种 平 衡 , 并且是 一种动态 的平衡过程 ,
公众 视 野 。2 0 1 2年 初 , 南 京 市 委 常委 、 市 政 法 委 书 记刘 志伟 接 受 《 嘹望 》 新 闻周 刊 记 者 独 家 专 访 时指出 : 舆论 和公众认 知 的彭宇案 , 并 非 事 实 真 相 。彭 宇案 中 原 、 被 告 发 生 相 撞 的 事 实 是 成 立
1 月 4日, 徐寿兰 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 由, 索赔 1 3 . 6万余元 。一 审法院本着公平 原则分担 了医药费 , 双方均不目 匣 提起上诉 , 后在各方努力下双方庭外和解。

南京彭宇事件

南京彭宇事件

南京彭宇事件作为一名知名学者,我对南京彭宇事件非常关注。

这起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人们对人权、司法公正和民主法治的思考。

我认为,这起事件凸显了我们国家司法机制的一些缺陷,同时也暴露了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首先,这起事件突显了司法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

在这起事件中,彭宇被关押了两年多之后,最终被判无罪释放。

这样的判决无疑让人感到震惊和不解。

这次事件反映了司法机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审判的专业性、公正性、公正评价和权力监督等问题。

我们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制,建立高效、公正、透明、独立的司法体系,以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这起事件也反映了社会上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

彭宇案的审判过程中,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和声援,此次事件也成为了一次社会公正问题的呼声。

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关注,表明了人们对于公正和法治的热切要求。

社会上还存在着很多矛盾和问题,比如对于权力的过度集中、对于权力的垄断、对于执法部门的权益得到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最后,我们需要认真总结这起事件,从中吸取教训。

这次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司法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制,建立高效、公正、透明、独立的司法体系,以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们也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建立一个平等、公正、共享、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稳定和繁荣。

总之,南京彭宇事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我们应该建立高效、公正、透明、独立的司法体系,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要在社会上建立一个平等、公正、共享、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稳定和繁荣。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走向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媒体的监督作用一直都被视为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实践中,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本文将从两方面来探讨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促进良性的媒体监督机制和司法公正实践。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1. 涉及隐私权的问题媒体对某些案件的关注度很高,有时候为了抓住观众的眼球,在报道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涉密信息或个人隐私。

这对于那些希望保护自身隐私权的当事人来说,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这会导致法官和律师们视图避免和媒体沟通。

而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可能会失去监督司法公正的机会。

2. 媒体过于热衷于检察官的工作媒体通常都希望揭露一些犯罪案件,提升其资讯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往往会扮演着检察官的角色,将清洗犯罪组织和千奇百怪的罪犯作为其报道的主题。

但是,这会产生不恰当的压力,使得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感到亲和力不足。

这关乎到司法公正的平衡性和独立性。

3. 部分媒体的政治倾向在一些国家中,媒体的政治倾向很容易成为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操纵手段。

媒体可能会有意识地选择报道或不报道某些审判事件,在此过程中选择宣传他们所认为的正义立场。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报道会深深地影响到法官的判断和民众的意识形态。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对策要解决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问题,我们需要秉持以下两个原则:1. 尊重隐私权在处理非公开审判信息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避免把隐私曝光给公众。

需要限制媒体推广的风格,以确保其报道不会影响监督司法公正。

2. 尊重审判的公正性媒体在报道时应避免过度的煽动、炒作或者选择性报道。

当一方比另一方得到更多的曝光时,媒体就会被视为“立场不公正”,通过平衡点的报道来激发大众的兴趣和理解,这将有助于减轻司法公正负担,并为法官提供更丰富的信息。

同时,我们还需采取以下措施,来增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互动性:1. 督促法庭公开审判公开审判可以防止媒体过度介入操作,提高司法客观公正性。

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庞德曾经说过:“正如民众对政策的冷漠预示着及其管理前景暗淡一样,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1]在我国大力推进法制进程的现今,舆论监督是众多监督手段中的一种。

且由于舆论的及时性、广泛性、高效性等多方面特点,使舆论监督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监督手段。

但是也应该看到,近年来,一些利用舆论制造事端、妄图掩盖事实真相、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问题不得不令我们研究。

一、在我国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在我国,关系司法监督的舆情主要是新闻舆论监督和日渐兴起的网络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作为司法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1、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

以新闻、网络为媒介对司法机关查办的具体案件进行深入报道,一方面扩大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另外一方面对向公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和培育法治理念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促进社会的和谐。

2、有利于促使司法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廉洁自律和文明办案。

舆论监督具有广泛的触角,它的关注和介入,将促使司法人员更加严谨自我要求,提高业务素质、廉洁自律、文明办案。

3、有利于实现审判的公正高效。

在舆论的有效监督下,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会更加注重遵守法定程序,实现程序公正;另一方面,可以协助督促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而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避免囿于专业思维而使裁判有失偏颇。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根源司法自有其逻辑,不完全受制于民意。

“我们只要回想一下我们的历史经验,我们就可以发现我们曾确信为正确的、公正的社会舆论事后看来也并非那么正确和公正。

”[2]因此舆论监督这把双刃剑,与司法独立、公正之间定会存在一些冲突。

(一)舆论自身的缺陷导致了其对司法监督的负面效果1、传媒自身利益基点存在特殊性。

譬如新闻传媒在监督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往往借由成功的监督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还可以在与其他传媒的竞争中来争到舆论的话语权。

彭宇案分析

彭宇案分析

彭宇案分析背景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案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

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然而,这起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作出认定和判决的案件在网上引起激辩,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

此案的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在判决后情绪激动“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正文内容:2006年11月20日,彭莹玉在南京市某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丢到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去医院检查。

受伤的徐寿兰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药费。

被拒绝后,老人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此案的唯一目击证人陈二春先生当庭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领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

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道为什么就跌倒了。

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过程大约半个多小时。

徐寿兰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

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二春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给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

”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

”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

十年之后,彭宇案给我们的影响与思考

十年之后,彭宇案给我们的影响与思考

十年之后,彭宇案给我们的影响与思考在“彭宇案”当中,跌倒的老人是事实,此后越来越多的善良凋零也是事实。

一方面该案触动了社会大众关于道德与法律传统认知,另一方面这类事件也与每个人的利益切身相关。

我曾独自在台湾进行环岛之行,在花莲小镇与一位当地老人聊天时他问我,你在台湾最大的感受是什么?我说“这里的人都很热情,一路上遇到很多人的热心帮助”。

老人说热情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是本该的。

当时我给他讲了彭宇案后当时很多人都不敢再去扶摔倒的老人,以及小悦悦事件中18个人眼睁睁的看着受伤的小女孩视而不见,或是看两眼然后离开,那位台湾老人很惊讶,感觉不能理解。

其实,经历了一次次的“扶老人事件”,以及后来同样引发社会热议的“罗尔事件”,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这样的局面:当一个事件在社会上形成一定的影响和风暴后,真相是什么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很多人已经对“扶老人”、做善事心有余悸,从长久来看,这是很可怕的。

捐出去的钱可以挣回来,可是人心倒了就很难再扶起来了。

再回到彭宇案,案件发生于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文《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中所提及的《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规定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则分别1991年4月和2002年起就施行的,法律并未缺位,而是在个案适用和舆论导向上出现了些许偏差。

“彭宇案”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认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在事实认定上,法院采用了“大致推定”原则以及在责任赔偿上采用了“公平责任原则”,存在一定的法律适用争议。

此外,媒体对于该案的的片面报道和细节放大也影响了公众对事件的判断,并司法公正审判造成舆论压力。

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媒体舆论在对社会事件的关注报道时也应全面理性,而非夺人眼球。

当道德与法发生碰撞——由“彭宇”案所引发的思考

当道德与法发生碰撞——由“彭宇”案所引发的思考

了形式理想的特点, 法律必须关注普遍性和一般性, 因此, 法律和道德
在 许 多场 合 发 生 了直 接 的冲 突 , 体 表 现 为 两种 情 况 : 种 情 况 是 合 具 一 法 但 不合 理 , 一 种 情 况是 合 理 却 不 合 法 。 另
在第一种情况下, 某种 行 为 依 据 法 律 是 合法 的 , 是 为 主 流 社 会 但
中图分类 号 : 9 0 D 2. 4
纠纷发生在南京的一个嘈杂无序的公交车站牌底下, 一个小青年 ( 彭宇) 看见一位老太太跌倒 了, 赶忙上去搀扶 。结果, 老太太一 口咬 定是彭字把她撞倒 的, 并于 2 0 0 7年 7月将彭宇告上法庭, 称对方撞倒 自己, 要求其赔偿 十几万元的损失。 彭宇 ̄ Y 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 .4 f: J 太, 将她扶起并送她去医院, 却反被 诬。2 0 0 7年 9月 5日, 南京市鼓 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裁定彭字补偿原告 4 86元 , O 57 l
is德语为 Ehk 均源于希腊文 ehk , c, ti, tie其原义也为习惯。
在 现 代 中 国 , 德 与法 已经 分 离 开 来 , 道 是有 别 于 法 的 人 们 的 一种
这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 , 例如, 某男青年在村子里无恶不作, 并且长
期 虐待 老 人 , 父 不 堪 忍受 , 其 于是 将 其 子 杀害 , 村人 联 名 上 书 要求 法 其 官从宽处理。 ( ) 何 解 决 道德 与 法之 间 的矛 盾 二 如 第一 , 强道 德 与 法之 间 的 一致 性 , 互调 节 , 加 相 以减 少 二 者 之 问的
日 内给 付 。 判 决 书 一 下达 , 时 间 在 社 会 中产 生 了极 大 的 反 响 , 人 一 助 为 乐 反 而 受 到 法律 的制 裁 , 是 。 们 对 法 律 的价 值 观 以 及 道德 观 产 于 人 生 了怀 疑 , 当道 德 与法 发 生 碰撞 , 如 何妥 善 的 处理 , 能使 整 个 社会 该 才 向着 和 谐 、 善 的 方 向 发 展 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年第7期【摘要】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实际上是司法公正与言论自由两大价值的冲突。

虽然这两大价值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媒体善于引导言论方向,在我国法律规范对媒体言论的规范不够完整的情况下,媒体报道很容易干扰司法活动从而影响司法独立,进而造成司法机关的负面形象。

而司法机关又常以司法独立为借口限制媒体的报道,更近一步加剧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和对媒体言论的盲从。

【关键词】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冲突与平衡一、导言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

随着媒体的发展,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司法公正的进行。

两者的关系既是相互促进,又是相互冲突,如果不能把握好二者的关系,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例如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

二、彭宇案始末2006年11月20日,南京徐老太在一个公交站台等车时,被突然撞倒,后被陌生人彭宇扶起,送往医院诊断为骨折,花费医疗费等13.6万元。

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自己倒地受伤是由于彭宇的撞击导致,要求彭宇赔偿13.6万元。

彭宇表示自己无辜,仅仅是路过并好心扶助,并且还垫付医疗费。

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彭宇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位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

随后时间,媒体、大众一直在关注并发表各种意见,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认定彭宇好人蒙冤,大家都在迫切等待一审结果。

2007年9月4日,一审法院认定本次事故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按照公平原则,彭宇对受害人徐老太给予适当补偿,判决彭宇补偿徐老太损失的百分之四十,45000多元。

判决结束后,彭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与此同时,舆论一片哗然,街头巷尾议论纷纷,“老人倒地服不服”成为一个最热的热词。

而当时的主审法官在一审判决中的严重不当的措辞更是引起了学界到民间的极度不满。

然而,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媒体对司法独立的干涉,提醒我们:明确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二者的权利、调节二者之间的矛盾并使其处于平衡状态,是十分必要的。

三、彭宇案反映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何谓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由西方权力分立学说衍生出来的一种制度安排,包括机构独立、权力独立、预算独立、法官独立等层次。

在不同国家和政体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司法独立的表现形式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何谓媒体监督?媒体监督也就是新闻媒体通过报纸、周刊、广播、电视等承载体对社会事实进行传播、宣传和引导舆论走向,从而扩展人们的政治文化生活,对政府部门起到监督和批评的作用。

尤其是在二十一世纪以来,新闻媒体不断完善和普及,在日常生活中占据了主要地位,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方面更是不可或缺。

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法制原则,是确保审判权公正行使,保护民众利益,实现审判方、控诉方、辩护方正三角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审查证据情况,认定案件事实,根据法律作出判决,在这一过程中,法官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扰,独立自主地进行。

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曾说过“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

”然而,绝对的权利将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道理。

虽然司法要求独立,但并不意味着法官具有绝对的司法权而不进行限制,因此,法官的权利也需要进行一定的制约,比如:审判公开,在法庭开庭前,应对当事人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告以方便旁听,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当允许民众旁听和媒体的报道;公开宣判,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但是,因为缺乏对媒体报道的规范:什么案件可以报道,可以报道的内容有哪些,从什么时间段介入案件报道,舆论应该怎么引导等。

在这种规范不明确的情况下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不自觉间就与司法权产生了冲突。

四、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冲突的原因分析第一,司法机关与媒体对事件所持立场不同。

司法活动作为一项特定的活动,是对国家司法权的行使。

审判活动属于居中裁断,它是一项具有中立立场的权利在行使的时候不偏向任何案件当事人,在整个活动中都是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为中心的。

司法部门的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虽然媒体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它的立场却十分复杂。

它会更加趋向于弱势群体的偏好,从而快速引发大众的关注与共鸣,进而控制舆论方向。

并且,媒体的立场往往是根据道德而定的,从表面上是受害者的一方,对受害者的信息和对话进行传播,却没有经过严谨的考证,而且撰写新闻的人还会带入个人的感情色彩和个人的认识,再加上大部分观众并没有对媒体报道出来的案件事实进行思考,任凭媒体的鼓动和控制,导致社会上的舆论在法院还未出判决结果的时候就妄下定论。

在彭宇案中,媒体仅听信一方言辞站在了表面上是受害者的一方,一边倒地将彭宇“人设”为被冤枉的“好人”。

而且“好人蒙冤”的剧情要比“撞人该赔”的现实更加能够撬开读者的眼睛,撩动他们互动的欲望。

【3】第二,司法过程中所应用的证据,必须经过严谨地考证,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对质才能够运用到审判当中。

司法活动的严谨性刚好与媒体对信息收集的自由和开放相违背。

媒体所需要的信息是最快的、最新的,并且由于媒体本身的特点,它所报道出来的信息不够客观全面,甚至媒体有些时候会为了舆论的效果、吸引群众而制造不正当的舆论导向,这也就造成了当今社会的“媒体审判”。

【4】第三,媒体工作的从业者素质有待提高。

随着新电子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到媒体工作中来,新的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缺乏责任感;有些人对所报道的事件所涉及的行业,专业程度低下。

尤其是关于法律工作,对专业性程度要求严格,很容易导致媒体工作者因为对法律基础知识的不了解,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认识,报道出一些法律禁止的内容,甚至在材料并不具有真实性的情况下妄加评论引导舆论,造成大众对司法审判内容的误解。

五、平衡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一)推进司法改革,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首先,对在职法官,应该对其进行素质培训,加强其个人素质,完善法律知识,提高法官薪资。

当法官知识渊博、具有高尚的品行、遵纪守法忠于法律时,才能在审判案件的时候秉公执法。

其次,选聘法官时,应严格控制相关程序,提高对法官个人素质的要求,同时加强职业培训。

其次,改革司法体制,建立独立自主的体系,防止外部势力影响司法的独立。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在人、财、物的配置上受制于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这不仅包括司法机关的日常经费开支,更包括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现实的开支,具体的数额和项目都是由地方政府自己预算的,缺乏独立性,经济保障不足且财政供应体制不顺。

由于地方各级法院的人、财、物均掌握在地方,从而使得我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司法却不能独立于地方。

我们的司法机关在人事、财政上严重地依赖于地方,地方法院和检察院都同在一个地方政府制约下,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也不可能不受当地经济利益的左右。

(二)规范媒体监督机制规范媒体监督范围和内容。

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促进了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但是,如果不加以限制将会导致权力的滥用,适得其反。

媒体的监督范围应该是:对司法从事人员是否违法、是否依程序办事的监督,对外部势力干预司法独立的监督。

对违法人员、外部势力的干扰进行曝光,从而优化司法独立的环境。

对于监督的内容,媒体必须谨慎行使监督的权利,遵纪守法。

对于涉案人员的隐私或者是不予与公开的审判,坚决不报道。

且不为新闻的热度进行不正当的舆论导向,坚持对案件的事实报道客观公正。

同时,媒体也可为司法部门提供群众的看法和意见,使司法部门充分感受群众的想法,从而使判决可以更加公正防止法官对刑罚的麻木。

(三)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司法与媒体的冲突往往表现在,民众情绪易受媒体的煽动,易被媒体控制舆论方向从而影响司法活动的独立。

如果民众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对案件有自己的看法和认识,不随波逐流,那民众也就不易受媒体的煽动。

我们可以加大对基本法律制度的宣传,将枯燥无味的条文生动化向民众进行教育。

在智能手机普遍的今天,通过微博、微信以及各种应用软件进行法制建设的宣传和教育相比以前来得更加容易。

六、结语网上有些人说,南京彭宇案导致了社会道德的严重倒退,甚至佛山两岁女孩“小悦悦”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后18名路人经过无人理会也是由于南京彭宇案的影响。

在我们抱怨社会道德缺失的时候,更应该进行反省和思考。

在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司法个案屡遭传舆论围观的现象在所难免,在此背景下,化解司法与媒体的冲突,在避免二者冲突的情况下,利用二者结合的优势,将会更好地促进司法的建设,在促进司法独立的同时保证了群众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2]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法理分析_赵昕[3]2017年06月15日星期四《人民法院报》[4]论我国的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_杜晓丽从彭宇案思考司法制度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与平衡■林颖哲(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2)作者简介:林颖哲(1997—),福建漳州人,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2016级本科生。

法治7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