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严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定和分配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要采用“四不两直”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和专家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和专家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陕建消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和专家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消发〔2021〕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厅负责组织部分行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按照规定进行的防火设计专家论证等工作。
从我厅2020年上述工作组织开展的情况看,存在部分申请的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文件不完整、适用技术标准不正确、提请评审或论证的消防技术问题不明确、依据不充分或不属于评审论证范围等问题,导致评审工作拖延、程序不能正常进行。
为确保申请项目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提请省住建厅消防技术审查的项目,应属于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汽车加油加气站);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范围。
符合上述要求,上报的书面申请,还应同时附以下资料:(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PDF格式电子版扫描件);(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受理凭证(PDF格式电子版扫描件);(三)特殊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或消防设计文件)(PDF格式电子版或符合要求的DWG格式电子版),包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依法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明文件(PDF格式电子版扫描件);(四)建设单位对项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签字盖章的书面声明(PDF格式电子版扫描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陕建发〔2018〕314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14号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为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强化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8号令)和《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措施十七条》(陕建发〔2018〕11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范围(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施工,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建设程序强化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建设程序强化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10•【字号】陕建管函〔2019〕1030号•【施行日期】201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建设程序强化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陕建管函〔2019〕103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建设秩序,强化施工许可管理,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8号令)和《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措施十七条》(陕建发〔2018〕11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7项许可条件。
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书,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管,确保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许可证与建筑工程体量标准完全一致。
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用地和规划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指标不一致、超出施工许可批准范围施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擅自改变工程体量标准、批小建大、批少建多、批低建高、采用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相关单位(企业)和责任人。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6]119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6]119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是确保城乡规划依法实施的首要环节,是保障城市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管理办法》(陕建发〔2003〕46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现就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同意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凡未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手续。
二、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权限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务院(包括国务院各委、部、局)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确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确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陕建发[2013]3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确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通知(陕建发[2013]32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部令”,附件1)的精神和要求,现就重新确定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确定条件1、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2、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及地域范围在全省不受限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二类机构可以承接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3、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按照13号部令及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和聘用。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在本审查机构注册。
审查人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5岁。
4、审查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条件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审查质量保证体系。
5、申请审查机构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审查人员从业经历、业绩、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以及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本单位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供退休证明)等材料。
如申请单位为事业法人单位,无法出具事业编制审查人员聘用合同和社保证明的,应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通知-陕建发〔2022〕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通知陕建发〔2022〕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等22部全文强制性条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详见附件)。
为确保新版规范贯彻实施,实现新旧规范的顺利过渡,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现将我省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执行新版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全省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新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含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应按照新版规范执行。
二、从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已开工建设,后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适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衔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246号)执行。
三、从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新版规范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
不得在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不得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依据,地方标准规范中低于新版规范要求的应按新版规范要求执行。
四、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强化新版规范的培训学习,学习情况将纳入我省“双随机、一公开”动态检查内容。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尽快熟悉新版规范,准确掌握执行新版规范的内容和要求,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附件: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通用规范及实施日期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月8日——结束——。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库成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库成员的通知陕建发〔2020〕1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发挥专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全省建设工程专家论证、评优评奖、督查检查、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工作有序开展,决定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库成员进行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关行业协会、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管理工作的人员。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厅(陕建质发[2017]61号)文件已入库的专家需重新申请。
二、专业类别1.工程质量类工程质量类专业分为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机电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路桥工程、隧道工程以及铁路、冶金、煤炭、有色、石化、电力、水利水电等。
2.施工安全类施工安全类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工程检测类工程检测分为见证取样类(含土建原材料、安装原材料、市政原材料进场检测等专业)和专项检测类(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建筑智能、安装功能性、建筑节能、室内环境、市政道路、市政桥梁和轨道交通等专业)。
陕西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4] 178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西安市、榆林市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建设部颁布了13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一)),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图审查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制度,是政府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和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治理、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对原《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对有关内容和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各地、各部门应按此通知要求,立即部署,尽快按《办法》规定开展工作。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的职责: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杨凌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施工图审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进行审查。
按规定应进行施工图审查而未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一律不得使用。
四、审查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一)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查机构可申报认定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认定书规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和勘察文件审查;具有3名以上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审查人员的一类房屋建筑审查机构方准承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陕建发[2014]82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陕建发[2014]82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推进建筑业动态监管,不断提高全省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构建监管长效机制,现就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一)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并监督落实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二)企业必须设立负责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三)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并应根据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予以增加:总承包特级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三级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五)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应每月对企业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不少于1次的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督促项目部及时整改。
(六)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对项目的检查重点是:项目部各项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项目专职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项目经理及各类持证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各种规范标准执行情况,质量和安全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陕建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14]2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部令”),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图审查范围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施工图审查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审查分为勘察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两个阶段,勘察文件审查必须在施工图设计之前完成。
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设计单位不得采用。
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现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执行。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现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执行。
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执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不得要求审查机构压缩合理的审查周期、压低合理的审查收费价格,不得对审查机构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合理要求。
五、省域内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一般应送本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因审查工作需要,确需委托外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委托,审查合格后报送省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陕建发[2010]85号•【施行日期】201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的通知(陕建发[2010]85号)各设区市建设管理局(建委、市政委、市政局、城管局),杨凌示范区市政局,各有关企业:根据今年3月1日施行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全省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
燃气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是燃气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到燃气建设工程质量和建成后的运行安全。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从确保燃气行业安全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认识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审查规定,严禁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用于工程建设。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以确保燃气建设工程的安全。
二、规范管理,严格审查程序。
各城市要建立健全燃气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管理制度,严格审查程序。
建设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由具备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并在施工图加盖审查专用图章,建设单位取得审查合格施工图后,方可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
工程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要责令停工整改,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燃气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应在10日内向各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各市、县在20个工作内向省城市燃气热力管理中心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整改存在问题。
各地要组织对今年3月以后各类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施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陕建消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消发〔2020〕2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自2020年6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了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顺利实施。
根据各地反映和日常工作需求,省厅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等规定,进行了梳理进一步明确,并征求省消防救援总队意见。
现通知如下:一、《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是针对本项所有示例类型,还是仅限定第一个逗号前的示例类型建筑面积?《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适用于本项中所有示例类型。
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不含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受理的最低面积是多少?《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中无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无论规模大小,均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如何界定?什么级别以上的为特殊建设工程?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督查工作的情况通报-陕建质发〔2017〕8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督查工作的情况通报正文:----------------------------------------------------------------------------------------------------------------------------------------------------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督查工作的情况通报陕建质发〔2017〕8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建筑施工领域有关指示精神和住建部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管,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督查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56号)要求,2017年6月由省厅领导带队组成三个工作组,在全省范围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主要采取查看建设主管部门资料、随机抽查建筑施工项目、现场通报反馈问题隐患等方式,共计检查工程项目60个,建筑面积共计372.9万平方米。
2017年7月5日省厅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两个在建项目进行了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地开展工作情况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严格落实《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34号)、《关于印发陕西省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7〕77号)、《关于印发陕西省严厉打击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加强全面工程质量监管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50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抓市场整顿,抓工程质量,抓安全管理,在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0〕1129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0〕112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6号)、《陕西省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陕政发〔2019〕13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1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查范围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合法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
包括建筑结构(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需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工程。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入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以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查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对审查范围之外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推行告知承诺制,有满足施工需要、签章齐全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可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进行书面承诺(附件),并承担使用期限主体责任。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04•【字号】陕建发〔2021〕282号•【施行日期】2021.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21〕282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按照《关于印发2021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21〕168号,以下简称《方案》),我厅近期对部分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所做工程项目进行了集中抽查,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共抽查医院、学校、燃气、超限高层等类型工程勘察设计项目17个,其中现场检查8个,线上检查9个,涉及本省和外省进陕勘察设计企业29家,施工图审查机构9家。
重点检查了企业的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等情况,其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条,违反一般性条文227条,影响公众利益及安全2条。
从抽查情况来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总体良好可控,未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勘察设计市场较为规范。
但个别勘察设计项目仍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和影响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等问题。
二、存在问题通过此次抽查,发现全省勘察设计质量、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方面仍存在一些具体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市场行为。
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勘察设计文件责任人签字盖章不全;专业负责人与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印章不一致;使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专业负责人。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3]11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3]11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咸阳市供热燃气办公室,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城镇安全运行,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是指导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科学布局城镇燃气设施、明确燃气企业经营区域的依据,能够有效防止和避免燃气企业经营范围相互交叉、相互扯皮、争抢地盘等现象的发生,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并于2013年底前完成编制或修编。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同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管,每年定期开展以城市燃气门站、燃气输配场站、汽车加气站、燃气管道设施、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等为重点的拉网式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依法予以整改和查处。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装配式建筑设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装配式建筑设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装配式建筑设计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0〕14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和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项目应开展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一)将装配式建筑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按照装配式建筑供地的项目,规划条件书对装配式建筑有明确要求的项目;(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装配式建筑实施区域内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具备装配式建设技术应用条件的项目;(三)创建省级、市级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工程的项目;(四)列入年度省重点项目计划且具备装配式建设技术应用条件的项目;(五)建设单位自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六)各城市城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七)其他具备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一)对住宅、公寓楼、员工宿舍、村镇农房等居住建筑,办公、教学、医院、宾馆、写字楼和大跨度的商业、场馆等公共建筑,标准厂房和仓库等工业建筑,适合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市政桥梁、园林绿化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工程设计,应合理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钢结构建筑、钢混组合结构建筑、木结构建筑等新型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编制《结构选型确认书》技术论证资料,以作为设计文件报备及质量监督抽检依据。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填写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填写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陕建消函〔2021〕93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填写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函陕建消函〔2021〕93号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你局《关于化工项目申报消防验收提供批准开工报告或证明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有关事宜的复函》(建办科函〔2021〕285号)精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开工报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建科规〔2020〕5号)要求,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填写依法需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
二、实行施工许可制度的,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等行业的建设工程,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实行办理开工报告制度的有关行业的建设工程,应填写批准开工报告编号。
三、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依法需办理的)”一栏,注明“无需办理”,并填写依据文件名称。
如:不需政府投资的项目、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林业、气象、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高技术项目等11类明确开工报告审批已取消的项目,申报时直接填写文件名: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对施工许可、批准开工报告等规定,如国务院或主管行业部门重新做出调整变动的,从其新要求。
此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4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陕西省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换证工作结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陕西省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换证工作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陕建发〔2019〕1276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陕西省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换证工作结果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相关设计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号)、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12号)、《关于开展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工作的通知》(陕建标发〔2019〕1047号)文件,我们对申请换证的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进行了审核,并结合机构职能调整,对部分审查合格书的样式重新规范,此次与陕西省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名单一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此次取得施工图联合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业务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密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除外。
综合图审机构在出具审查报告中,应对消防、人防、防雷等专业分别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和结论,并承担相应的技术审查责任。
各住房城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依法对本辖区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质量和市场开展检查,严格落实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建设、勘察、设计和审图等各方的市场行为,将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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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建发[2010]8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4.09
【实施日期】2010.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的通知
(陕建发[2010]85号)
各设区市建设管理局(建委、市政委、市政局、城管局),杨凌示范区市政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今年3月1日施行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全省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
燃气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是燃气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到燃气建设工程质量和建成后的运行安全。
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