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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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8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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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8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起算点
一般保证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1)债权人对保证人: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2)保证人对债务人: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一般保证保证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连带保证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3.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例题·简答题】甲承租乙的建筑设备,双方就租金问题协商后,甲向乙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于2007年10月底前还款,若逾期则由丙支付。

丙也在该欠条上签字同意担保。

还款期满后,甲未向乙还款,乙也未向甲主张权利。

直至2008年6月,乙才诉至法院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

20XX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此外还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办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中国法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当他们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

【提示】此处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律。

四、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教材精讲-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71页)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教材精讲-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71页)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历年规律本章包括合同法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是非常重要的章节,每年都会考查主观题,分值在15分以上。

本章由于内容多,所以考点范围也很广,通过近几年的考题可以看出涉及频率较高的有合同订立、担保中的抵押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学习建议本章所涉及的内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因此学习上的理解难度并不大。

但是本章题目比较灵活,所以学习本章一定要有“代入感”,放在场景当中理解法条,尽量做到深入透彻。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概述√难度:低√重要性:低√重点:合同的分类【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属于诺成合同的有()。

A.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B.定金合同C.保管合同D.租赁合同『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分类。

定金、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都属于实践合同。

【例题·多选题】下列合同中受《合同法》调整的有()。

A.甲、乙订立的收养协议B.丙、丁订立的监护协议C.戊与政府订立的政府采购协议D.庚、辛订立的企业承包经营协议『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知识点:合同的订立程序√难度:中√重要性:高√重点:要约邀请、要约撤销一、要约1.定义: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条件:【示例】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

该电报是否属于要约?答:甲向乙发出的电报,是一份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其相对人乙是特定的。

内容具体明确,是要约。

【示例】某家具店中标明一件书柜的价格为1800元。

该行为是否属于要约?答:该行为是一个要约,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

3.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章节解读】本章每年主观题会测试简答题或综合题,由于和现实生活联系较为紧密,所以考生理解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在学习时建议考生将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分开,对于总则部分可以沿合同订立、效力样态、履行、担保、变更和终止的思路学习;分则结合每类合同特点进行学习。

【高频考点】1.合同订立的方式2.保证3.抵押4.留置5.合同的变更和转让6.合同解除7.赠与合同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的订立知识点1:合同订立的形式(2014判) 合同订立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 (1)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知识点2:合同订立的方式(高频考点)要约与要约邀请(2018单,2016单,2014单,2013单,2012单,2011单)考核方式1:判断行为性质;考核方式2:判断要约是否可撤销;考核方式3:要约失效判断要约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报价-要约;中标通知书-承诺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2)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B.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而非“撤回”)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2017单,2014单);考核方式:根据案例表述判断行为性质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会计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必背)

会计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必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一合同法概述1.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等★)2.合同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关系;(3)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是否新要约: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注意迟到一般为承诺)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四效力待定合同1.种类:【必背法条】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济法第五章习题及答案

经济法第五章习题及答案

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印花税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定额税率的有()。

A.记载资金的账簿B.权利、许可证照C.产权转移数据D.技术合同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的是()。

A.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为准B.尚未组织测定,以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C.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可以暂不缴纳土地使用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缴纳D.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3、根据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税法中实行从量征收的是().A.城建税B.契税C.房产税D.城镇土地使用税4、某货运公司2010年拥有载货汽车10辆,挂车5辆,自重吨位均为20吨;拥有客车5辆。

该公司所在省规定载货汽车单位税额每吨40元,载客汽车单位税额为每辆360元。

该公司2010年应缴纳的车船税为()元。

A.9800B.13800C.2400D.124005、某公司2010年3月以3500万元购得某一写字楼作为办公用房使用,该写字楼原值6000万元,累计折旧2000万元。

如果适用的契税税率为3%,该公司应缴契税为()万元。

A.75B.105C.120D.1806、下列各项中,应征收契税的是()。

A.法定继承人承受房屋权属B.企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C.承包者获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D.运动员因成绩突出获得国家奖励的住房7、下列项目中,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来征收车船税的有()。

A.电车B.客车C.船舶D.摩托车8、某锰矿开采企业2010年6月计划开采锰矿石6000吨,实际开采6200吨,计划销售5500吨,实际销售5800吨,则当月资源税课税数量为( )。

A.5500吨B.5800吨C.6000吨D.6200吨9、甲公司转让一幢位于城区的旧写字楼,原造价1500万元,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其重置成本为2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七成,转让价格3000 万元,支付有关税费500万元,甲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3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3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3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1.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2.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性质并不改变。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1.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

3.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三)合同变更的形式和程序1.合同变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双方经协商取得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2.如原合同是经过公证、鉴证的,变更后的合同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必要时应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公证、鉴证;如原合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变更后仍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登记。

3.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二)合同权利转让1.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下列三种情形,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有以下几种:①根据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雇用合同中雇用人对受雇人的信任。

②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

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合同。

③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

如禁止某人在转让某项权利后再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禁止某人使用某项财产等。

④从权利。

从权利是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因此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违约责任--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3

违约责任--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3违约责任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等。

(一)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例如齐白石画弄坏了)(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1.可预见利益规则: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支付违约金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注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
4、要约邀请:
1内容不具体
2没有法律约束力
3向不特定对象发出
5、承诺:
必须是受要约人在期限内对要约人作出,且两者内容一致。
迟延承诺:承诺晚于期限到达。除要约人明确表示同意,承诺无效,视为新要约。
迟到承诺:承诺在期限前做出,本应到达未能按时到达源自除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视为承诺有效。
习题
【简答题】乙接到甲发出的电报,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 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乙于是给甲回了一封电报,称:我厂同意按你厂提出的条件购买白糖,并将于5月30日到你厂提货。乙给甲发出的电报是否属于承诺?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中级的学习进入强化班阶段,应该从各个方面有别于基础班的学习。
首先,合同法是比较重要的一章,考试中主要多为简答题和综合题。合同法这一章知识点比较多,而且实用性很强,不能死记,要注重联系实际应用,多理解。
其次,作为强化班,应该不仅仅局限于法条的理解,应该尽量联系案例,分析案例中的综合问题,做到学会活学活用。同时,也可以巩固知识点。
2一般向特定对象发出,有时也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
3生效时间:到达生效。不以对方是否知晓要约内容为标准。
2、生效前(即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要约可撤回,生效后且在对方承诺前要约可撤销。相较于要约,承诺只能在到达前撤回。
3、要约失效:
1拒绝
2撤销
3期满
4对内容进行实质变更。(期满前——反要约,期满后——新要约)
『正确答案』乙给甲发出的电报是承诺,因为乙完全同意了甲的要约的内容。
再次,对所学的合同法条款形成一条清晰的思路,沿着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这一路线,熟悉所学的对象。参考这条线索,抓住重点进行复习。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五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五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本节预测考点共一个: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重要考点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轮换考点)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 (1)(平民关系) (2)(平合关系)(3)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不适用范围: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人身关系不适用)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本节预测考点共四个: 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重要考点一:合同格式条款(常考考点)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百度出品:会计考试神器,扫码下载!海量免费资料,真题,模拟题,任你练!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一网打尽!官方QQ 群:318549896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重要考点二:合同订立的方式(必考点) (一)要约主要条款要约 承诺 内容确定 特定人作出 向相对人 有约束力 要约邀请 到达生效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实质性变更 对主要条款变动,均属实质性变更一致 成立 要约缺少主要条款——成为要约邀请 构成新要约要约撤回 要约撤销 要约失效 拒绝、撤销、期满、实质性变更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重要考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常考考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重要考点四:缔约过失责任(轮换考点)1.《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恶意磋商)(2)(欺诈) (3)(泄密)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本节预测考点共一个: 效力待定合同重要考点一:效力待定合同(常考考点)【例题】甲乙两公司为减少应纳税款,以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签订合同。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2024版)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2024版)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货物/服务的需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货物/服务内容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如下货物/服务:(详细描述货物/服务的性质、数量、质量、标准、时间等)1.2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收并支付甲方提供的货物/服务。

第二条货物/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2.1 货物/服务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

2.2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上述价款。

2.3 支付方式为:____银行转账____现金支付。

第三条货物/服务交付及验收3.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将货物/服务交付给乙方。

3.2 乙方应在收到货物/服务后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知甲方。

3.3 如乙方对货物/服务质量有异议,应在验收合格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并提供书面材料。

甲方应在收到异议后____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2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地点、质量标准交付货物/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延迟交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延迟交付部分货物/服务价款的____%。

中级会计职称大纲经济法第五章

中级会计职称大纲经济法第五章

中级会计职称大纲经济法第五章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时间地点(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四)掌握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合同担保方式(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八)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九)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十)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十一)了解合同及其分类(十二)了解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考试内容]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一)书面形式(二)口头形式(三)其他形式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包括:1.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义务2.式条款无效的情形3.格式条款的解释三、合同订立的方式(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约的效力5.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诺应当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中级会计经济法 第5章

中级会计经济法 第5章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 [单选题]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设备,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

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决标,最后决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出要约行为的是()。

A.甲公司发出招标书B.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投标书C.甲公司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D.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2 [单选题]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一般应界定为要约邀请;(2)自动售货装置出售商品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符合界定要约的两个核心条件(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接受即受约束),属于要约。

3 [单选题]甲公司因生产需要,准备购入一套大型生产设备。

4月1日,甲公司向乙设备厂发出了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4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

该要约到达乙设备厂后,甲公司拟撤销该要约。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要约能否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尚未发出承诺B.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的承诺尚未到达甲公司C.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尚未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工作D.该要约不得撤销,因为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请贵公司于4月20日前答复”——4月20日即承诺期限;要约中有承诺期限的,该要约不得撤销。

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05.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05.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在15分左右,年年涉及主观题,希望考生给予充分重视。

本章“入门易,得分难”,许多规定看似浅显、简单,但应用起来十分灵活,需要考生准确理解规定,并辅以适度练习。

2019年内容基本没变。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考点一:概述1.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答案】BCD【解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考点二:合同的订立一、订立的形式书面、口头和其他。

【例题·判断题】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2014年)【答案】√【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格式条款【相关链接】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2012年)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答案】BCD【解析】选项A: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只是需要解释,而非直接导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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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合同法分则
二、其他具体合同
(二)借款合同(★★)(P301-302)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2009年多选题)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相关链接】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界定原则与借款合同相同。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三)租赁合同(2007年简答题、2009年简答题)(★
★★)(P302-303)
1.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相关链接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2】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2.不定期租赁(2007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
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解释】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多选题】冯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

合同履行1年后,张某向冯某提出能否转租给翁某,冯某表示同意。

张某遂与翁某达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头协议。

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冯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冯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
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冯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
C.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D.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C
【解析】(1)选项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BCD: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
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5.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6.除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8.买卖不破租赁(2012年单选题)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物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相关链接】(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例题·多选题】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甲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甲未取得乙的同意
B.甲应当提前通知乙房屋将要出售
C.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丙购买该房屋
D.如丙购买了房屋,则丙有权决定甲、乙之间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C: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2)选项D: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四)融资租赁合同(★★)(P304-305)
1.融资租赁关系
(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2.标的物的维修、质量瑕疵及风险承担等问题原则上与出租人无关。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而非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2012年判断题)
(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判断题)
3.租赁物的权属
(1)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2)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欲购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赁。

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赔偿修理塔吊的费用
B.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事故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
C.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丁可以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AB
【解析】(1)选项A:融资租赁期间,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2)选项BC: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
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3)选项D: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五)承揽合同(★)(P305-306)
1.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解释】(1)主要工作:同意;(2)辅助工作:可以不经同意。

2.随时解除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随时解除”是承揽合同的特点,但只有“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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