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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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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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会计档案的界定和主管

1.会计档案是指公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

2.财务部为会计档案主管部门。

3.财务部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4.公司接受上级财政机关和档案业务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三.会计档案管理

1.财务部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1年。期满后原则上编造清册移交公司档案部门。

2.档案部门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拆封重新整理的,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公司内查阅会计档案要按规定办理手续。上级机关或外单位需要查阅的,要经公司领导批准,且派专人陪同阅看;原件不得借出。

5.下属单位(分、子公司)撤并,会计档案应随同转移到上级控股公司或指定部门,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6.各种会计杰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人永久、定期二类,详见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起算。

7.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公司档案或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并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批准后销毁。对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法律纠纷涉及的原始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直至案件结束为止。

8.由财务和档案部门共同派员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前,监销人应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将监销情况上报有关领导。

四.附则

本办法由财务部会同档案部门解释、执行,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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