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欧洲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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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欧洲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比较研究
作者:陈婷婷
来源:《商情》2014年第49期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表明了中央将以更大力度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决心,要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还应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这就要求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更加有利于公平,但我国的分类征收模式显然不能适应这一要求,本文通过借鉴欧洲各国的征管经验,探索我国的征管模式该如何改革。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 税收征管 ; 混合模式
分类与综合结合的混合型个人所得税模式在欧洲部分国家已经实行多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积累了许多征管上的先进经验。

因此,研究欧洲的混合型个人所得税征管对我国由分类征收向分类与综合结合征收模式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现状及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任何一种征收方法都是与税制和当时的经济背景相适应。

1994年税制改革后,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收方法,与当时社会对个人的调节要求相适应,也与当时的征管水平相适应。

但分类征管模式显然已不适应今天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

(一)信息管理和技术水平低
税务部门的信息管税能力低下阻碍了对税源的监控,各级机关对税源的综合分析把握不够,没有意识到税源监控贯穿了征管的各个环节。

其次,税务机关获得税源的渠道不畅,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没有实现全国联网,更不要说与国外进行税务信息交流了。

税务部门与财政、审计、工商、银行、民政等部门协调型太差,现实中税务部门很难从以上部门获取有效信息。

(二)征管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仍然落后,尚未建立健全的申报、审核、到检查扣缴制度,缺乏先进的资料储备、检查、查询和处理手段。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的水平上,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稽查选案操作软件。

这些直接导致税务机关不能掌握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收入来源有哪些,造成税务机关征管的被动性,通常是纳税人申报多少就征多少。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缺陷导致征管难度大
个人所得税作为最能体现税负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税种在现实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近年来,不断有“工薪一族”叫苦连篇,因为,他们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大部分。

据统计,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例为6.6%,但其中来自工薪阶层的就有65%,但实际上个税的贡献主力军应该是高收入群体。

而高收入者多是资产禀赋比较多的人,但我国对这部分高收入者的财产转让等资本利得征税甚少。

其次,作为同样劳动所得,劳务报酬的税率与工薪收入税率的不一致造成了不公平。

再则,我国现行的工资薪金采用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并没有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税款多集中在1到4级次,第5到第7级税率起到的作用很小,这就使收入颇高者逃出“纳税”法网。

在现行分类征收模式下,没有就纳税人所有所得征税,税负不公,直接导致纳税人遵从度降低。

表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比重过高
我国个人所得税多来自工资、薪金所得,而这又是由企业代扣代缴,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缺乏。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征管长期服务于企业或单位,以法人为重点管理的征管机制。

现在我国国只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没有规定取得所得的个人都有申报义务,造成了税款流失。

(五)纳税服务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纳税服务只是由于各种评议需要而设,并没有切实服务于纳税人,宣传讲解力度远远不够,造成纳税人纳税的困扰。

二、欧洲一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
(一)瑞典
课税对象、税率及扣除。

瑞典是欧洲高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但与此相伴的是高税负。

瑞典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包括来源于世界范围内的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和经营所得。

个人劳动所得实行累进性税率,从25%-34%逐级递增个人的资本利得适用30%低税率。

扣除项目包括养老金、国民健康保险的缴款、人寿保险、补助费和地方所得税扣除。

2012年瑞典政府预算及税制改革内容中:对个人符合的公益组织捐赠实行25%的纳税扣除。

将通勤费用的扣除额,由9000克郎提高到10000克郎。

税款征收。

瑞典独具特色的税收代码制度使其税收监控工作事半功倍。

每一个瑞典公民从一出生就有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号,此号码关乎纳税人的一切经济活动,所有部门都要使用这个号码,如果搬迁,一周内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如果去世,必须由税务机关征
收完遗产与赠与税,才能注销其税务代码。

通过税务代码,税务机关就可以全面搜集纳税人基本资料信息,建立纳税档案,并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对有着良好纳税记录的纳税人以奖励。

如果有漏报、故意少报税者,将被主要媒体公布。

瑞典采取预填申报制度。

雇员先要在税务机关登记,然后将自己的税务代码和可以享受的各种权利提供给雇主,在取得收入当年,雇主主要依据发给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税款,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2-3个月里,税务部门会通过计算机接收到的信息自动生成申报表格,然后发给纳税人,纳税人只需核实确认信息即可,这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二)法国
课税对象、税率及扣除。

法国的居民纳税人,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外,应就其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法国国内的所得纳税。

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收入、经营收入、不动产收入、农业收入、自由职业收入、合伙人或家庭公司收入、投资收入、以及资本利得收入等。

法国实行的是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制度,对大部分应税所得实行累进税率。

对不动产、特许权收入等实行16%的比例税率。

法国2013年的税率如表2所示,此前,法国实行5.5%、14%、30%、40%几档税率,2009年法国将有关的所得税区间统一提高2.9%;各种费用的扣除额,例如,雇佣所得10%和20%的固定扣除额以及起征点、针对家庭系数的起征点,也相应提高2.9%。

2013年法国设定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对年收入超过15万欧元的纳税人设置45%的税率,并对超高收入人士年收入超过100万欧元的部分实行75%的临时超高税率。

表2 ;2013年法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法国的工资收入可以在税前扣除取得收入发生的实际支出或是按照总收入10%扣除。

另外在工资税前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扣除社会保障、因工作或职业需要发生的交通费,养老金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不动产收入。

税款征收。

法国每一个纳税人都有唯一一个纳税登记号码,纳税人所有纳税信息都要记录其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可以以此号码查询。

法国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采取预填申报制度,固定收入由税务局预先填好,纳税人只需核堆数字是否准确。

纳税人每年定期向税务机关递交载有个人收入和工资支付信息的申报表,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申报人的应纳税额,并将注明净应纳额和纳税期限通知单送到个人住所。

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申报纳税人收入的情况下,纳税人定期向税务检察官提供记载着雇佣人员和助手的人数、支付报酬、使用车辆、房租等情况的申报表由检察官确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这种方式被称为协商征税法。

(三)英国
课税对象、税率及扣除。

最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英国的混合征收模式非常完善。

英国将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自由职业所得,养老金所得,储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信托收入视为个人应纳税所得。

英国对全部收入实行累进税率,税率表如表3所示。

2010年英国将对应税收入超过15万英镑的高收入群体征收额外的50%税收,逐步取消经纳税调整后净收入超过10万英镑的个人免税额,这更加有利于税收的公平。

表3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税前扣除有费用扣除和生计扣除。

其中费用扣除包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一些费用支出,生计扣除包括个人宽免,已婚夫妇宽免,盲人宽免。

税款征收。

英国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其中采用源泉扣缴方式征收的包括工资、薪金和储蓄收入,其他收入采用自行申报征收。

但由于其实行累计源泉扣缴,对于一些只有工资薪金收入的人来说,每期扣缴税款几乎等于年终应纳税额,因此不用再进行年终申报,大大减低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累计源泉扣缴制度是将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宽免额累计计算,将全年可享受宽免额平均到各月,之后用每个月所得收入减去可以享受宽免额得到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和减去上期已扣缴税款,得到本期应缴税款。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详细情况和这一年度纳税人可以享受的宽免额给纳税人编成纳税代码,用以反应纳税人可享受不同的宽免额。

其中号码最后一位是字母,代表可享受宽免的种类。

三、中国与欧洲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比较与借鉴
(一)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比较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收入不断提高,收入形式多样化显现,采用正列举的分类所得税制已经不适应经济的发展,并且分类所得税制没有就纳税人的全部收入课税,不利于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

中国税收整体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增长乏力,相比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我国税收总额至2004年以来增长迅速,而个人所得税增长缓慢,甚至2012、2013年还下降很多。

但鉴于我国的征管水平,目前还不适合采用综合征收模式,所以采取分类与综合的混合模式是现阶段的最好选择。

建议将之前11类所得分为两类,其中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征收比例税。

从欧洲各国来看,其税率级次都在4-6级之间,并且高税率级次的税率累进程度快于低税率级次。

建议我国进一步降低税率级次,改7级超额累进为5级超额累进,并且相应提高每一级级距。

同时调高最低档税率,与降低最高档税率。

另外,欧洲国家的扣除项目或与取得收入的实际支出相关,如法国。

或与居民家庭的生活负担大小挂钩,如英国实行的不同宽免额,并由纳税人自行申请,再则比利时对抚养儿童的家庭,差异扣除。

建议我国可以在从新考虑扣除项目的范围,可与家庭抚养老人的情况,子女上大学情况,医疗保险情况,家庭有工作收入成员个数,物价指数等考虑在内。

(二)建立以身份证号码为税务代码的基础信息库
欧洲,以瑞典为典型的每一个瑞典公民从一出生就有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号,此号码关乎纳税人的一切经济活动,所有部门都要使用这个号码,这可以使税务机关极便利的获取纳税人的信息。

还有法国的税务登记号码,英国的纳税宽免额代码都有相同的特点。

鉴于我国的身份证制度,利用公安机关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作为每个纳税人的纳税号再合适不过。

另外,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户籍制度,为将来有可能选择的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做准备。

(三)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制度
瑞典通过立法明确了支付人的信息报告制度,而且明确规定了信息申报内容和信息格式,所以,税务机关能够从第三方如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和金融系统获得信息来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综合评估。

因此,我国也可以尽快立法明确司法、公安、工商、海关、建设委员会、人力资源部、文化局、广播电影局、银行、证券、保险、银行、拍卖公司、出入境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多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尤其是银行,应该建立每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系统,每个人应该把账户同纳税号一同报与税务机关,完成税务机关与银行系统联网,这样税务机关可以随时检查纳税人的资金往来信息。

(四)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结合
我国目前的征管情况,完全依然赖于自行申报还不可行,还是应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相结合。

在英国实行的累计源泉扣缴制度和比利时实行的源泉扣缴制度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情况。

但这需要雇佣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纳税人情况,应适当鼓励积极申报的企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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