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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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建筑节能条例》全⽂《民⽤建筑节能条例》全⽂ 为降低民⽤建筑使⽤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能源利⽤效率,制定了《民⽤建筑节能条例》,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收藏。

《民⽤建筑节能条例》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民⽤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建筑使⽤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能源利⽤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条例所称民⽤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建筑使⽤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建筑节能⼯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做好民⽤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作。

第四条 国家⿎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励和扶持单位、个⼈安装使⽤太阳能热⽔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民⽤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负责民⽤建筑节能的有关⼯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政区域的民⽤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健全民⽤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励制定、采⽤优于国家民⽤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民⽤建筑节能标准。

第⼋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安排民⽤建筑节能资⾦,⽤于⽀持民⽤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能源的应⽤,以及民⽤建筑节能⽰范⼯程、节能项⽬的推⼴。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发布)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陕西省【发布时间】2016-11-24【生效时间】2017-03-01【关键词】能源,节能降耗,建筑节能,商用和民用节能【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11月24日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三十八号《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16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建筑节能管理第四章绿色建筑发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约资源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规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行为,提高节能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中的民用建筑。

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设计、高效运行、全面监管的原则,优化节能效果,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建筑能效。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监督检查,推动节能理念在社会各个层面的普及和推广。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民用建筑应符合国家的节能标准和技术规范,达到相应的节能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设计方案,明确能源使用目标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

第七条使用中的民用建筑应当定期进行节能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与节能指标进行对比,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改造措施。

第八条民用建筑的节能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筑外围结构的保温和隔热;(二)窗户和门的保温和隔热;(三)照明设备的能效优化;(四)暖通空调设备的能效优化;(五)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能效优化;(六)热水供应系统的能效优化;(七)新能源利用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建筑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合的节能技术和措施,提高整体能效。

第十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应强化线上线下监督,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确保节能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节能设计与建筑施工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节能设计。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的功能需求和使用特点,合理确定节能措施,编制详细的节能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节能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各项措施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节能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及时反馈设计单位,对节能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及时沟通和调整。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发展绿色建筑,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绿色、生态、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节约资源,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经济合理、节约资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生态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它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依法对建筑物符合标准负责。

供热、制冷、照明等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对系统运行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建立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建筑节能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引导,增强公民建筑节能意识;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民用建造节能管理规定(3篇)

民用建造节能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等。

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二)保护环境,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三)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四)鼓励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

第二章节能设计第六条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材料和设备,优化建筑布局和朝向,提高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时,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明确节能要求,并采取以下措施:(一)采用节能材料,提高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二)优化建筑布局,提高自然采光和通风;(三)采用高效节能设备,降低建筑能耗;(四)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减少能源消耗。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节能设计资质,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节能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节能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节能标准。

第三章施工与验收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和节能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建筑物的节能性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采用节能材料和设备;(二)优化施工工艺,提高施工质量;(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减少能源浪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对建筑物的节能性能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节能标准。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的节能性能;(二)节能材料和设备的选用;(三)施工过程中的节能措施。

精华!西安市报建指南-市建委9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标准设计审查

精华!西安市报建指南-市建委9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标准设计审查

市建委9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标准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标准建筑工程设计审查
2、受理窗口:市政务中心市城乡建委窗口
3、受理范围:城六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5、窗口电话:86785165
二、收费名称、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三、法定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
四、办理程序
1、市建委窗口收到规划局材料。

审核申报资料,
3、向市规划局反馈审核意见;
3、申请人在市规划局领取意见书。

五、申报材料
1、市规划局征求意见函;
2、《西安市民用建筑(总平面图)建筑节能概况表》(原件);
3、总平面图节能设计说明(原件);
4、总平面图(原件)及其电子版;
六、备注
1、《西安市民用建筑(总平面图)建筑节能概况表》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门户网站建筑节能专栏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标准审查办事指南上下载。

2、电子版发送邮箱至:xjjnc029@
3、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标准总平面图审查:完成审查工作后出具《西安市民用建筑(总平面图)节能标准审查意见书》,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图的节能标准审查意见。

七、办理流程(5个工作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5..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5..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3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四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应用第七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市政公用、水务、房管、工信、市容园林、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民用建筑节能投入。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节能目标考核,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应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0日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促进城乡建筑模式转变,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省市共建大西安和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为契机,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技创新、节能降耗,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提高人居环境舒适度,实现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新建建筑方面,严格落实城镇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到2015年末,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达到20%。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市政集中供热的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机构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建设农村居住建筑节能示范项目1000户,完成既有建筑节能降耗各项目标任务。

三、重点任务和分工(一)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强化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J61/T-80-2014)、《居住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J61/T-81-2014)和住建部印发的《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在城镇新区建设、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中,列入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指标,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对申报绿色生态示范的新区,要补充、完善绿色建筑规划指标体系;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西安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2020年)

西安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2020年)

西安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1986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发〔1986〕123号公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条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部队、团体和个人,都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本市节能工作。

市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节能管理的日常工作。

工信、住建、交通、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能工作,并接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工作。

第五条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三千吨以上的单位为市重点用能单位。

陕西省建筑节能标准

陕西省建筑节能标准

陕西省建筑节能标准
陕西省建筑节能标准是指在建筑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为了节约能源、减
少能源消耗,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强度,保护环境,提高建筑的节能水平,陕西省对建筑节能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和标准。

首先,陕西省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当地气候条件和环境特点,合理确定建筑的朝向、采光、通风等设计参数,采用节能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的隔热、保温性能,减少能源消耗。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要求严格控制建筑材料的质量,减少浪费,提高施工工艺,保证建筑的节能性能。

在建筑使用阶段,要求建筑物主体设备应符合国家节能标准,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率,减少能源浪费。

其次,陕西省建筑节能标准还要求建筑应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采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

建筑应合理设计采光、通风系统,减少人工照明和通风设备的使用,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

建筑应合理设计和利用雨水收集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等,减少对自来水的使用,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

最后,陕西省建筑节能标准还要求建筑应加强能源管理,建立健全的能源管理
制度,加强对建筑的能源消耗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能源浪费问题,提高建筑的节能水平。

建筑应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意识,促进社会节能减排。

总之,陕西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对于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保护环境,提高
建筑的节能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业应积极响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的理解和实施,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7•【字号】市政办发[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西安市“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为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建设“生态文明化”社会,科学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全市建设行业节能降耗,积极促进建筑行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西安市“十二五”建筑节能发展规划》。

一、“十一五”发展回顾“十一五”期间,我市通过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完善规范标准、建立管理机制、加大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加强节能监管、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等一系列措施,全方位多角度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初步建立起了建筑节能工作框架,建筑节能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

(一)规范标准不断完善,建筑节能基础工作扎实在原有50%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2007年我市颁布实施了《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成为国内第四个、西部第一个执行65%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城市。

通过实施新标准,每年每平方米建筑节约了标准煤21.3公斤,年节约标煤21万吨。

2010年,我市又在全国率先编制完成了优于并高于全国标准的《西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建筑节能设计的标准体系,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奠定了基础。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建筑节能条例民⽤建筑节能条例 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扩建、改建。

第⼆⼗七条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

第⼆⼗九条对实⾏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纳⼊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化、卫⽣、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由政府、建筑所有权⼈共同负担。

国家⿎励社会资⾦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建筑⽤能系统运⾏节能 第三⼗⼀条建筑所有权⼈或者使⽤权⼈应当保证建筑⽤能系统的正常运⾏,不得⼈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权⼈应当建⽴健全民⽤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能系统进⾏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节能⼯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电单位及其年度⽤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电情况进⾏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权⼈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作予以配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工程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工程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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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法规类别】建材节能
【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2号
【批准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3.11.29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1.13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5届]第32号)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13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13日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3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四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
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七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
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市政公用、水务、房管、工信、市容园林、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民用建筑节能投入。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节能目标考核,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筑推广,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市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

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下列活动或者补助:
(一)财政投资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
(二)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
(三)民用建筑能耗监测、控制、测评及审计;
(四)既有民用建筑规模及能耗普查和统计;
(五)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培训;
(六)非财政投资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补助;
(七)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的补助;
(八)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补助;
(九)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的补助;
(十)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的居住建筑的补助;
(十一)建筑节能预制装配式混凝土工业化基地建设的补助;
(十二)与民用建筑节能发展有关的其他活动。

民用建筑节能资金不足时,可以使用依法归集的新型墙体材料基金。

第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

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获得收益。

第十二条鼓励建设项目单位对建筑项目进行能效测评。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申请国家和省级及本市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
(三)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建筑;
(四)申请国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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