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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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一五”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一五”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桂建科[2007]50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发布日期】2007.12.05【实施日期】2007.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桂建科〔2007〕50号)各市建设系统各委、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精神,我厅在2005年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桂建科[2005]29号)的基础上,重新编制了本专项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扎实抓好建筑节能各项工作,加快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建设。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

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推动广西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的精神,在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桂建科[2005]29号)的基础上,重新编制本专项规划。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为绿色建筑的发展提供指导和依据,促进建筑行 业的可持续发展。
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居住建筑。
适用对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宿舍等。
02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内 容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建筑布局与规划
建筑外围护结构
节能门窗
节能设备与系统
合理规划建筑布局,充 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
减少人工能源消耗。
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和隔 热设计,降低建筑能耗。
使用低能耗、高气密性 的设备,采用高效 节能系统和智能化控制。
建筑节能施工标准
节能材料与设备
使用符合节能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施工 质量。
节能检测与调试
对节能设备进行检测和调试,确保正常运行。
实施要求
建筑设计阶段需进行能耗模拟计算,确保建筑能效符合标准要求;施工阶段需采用节能材料和设备,并加强施工 质量控制;竣工验收阶段需对建筑能效进行检测,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监督和检查机制
监督主体
各级政府、建筑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
检查机制
定期对建筑能效进行检查和检测,确保其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进行整改或处罚; 对节能效果显著的建筑进行表彰和奖励。
03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 实施与监督
实施主体和责任
实施主体
各级政府、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 等。
责任分工
各级政府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节能标 准;建筑行业协会负责宣传和推广节 能标准;建筑企业负责按照节能标准 进行设计和施工。
实施流程和要求
实施流程
建筑设计阶段需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施工阶段需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竣工验收阶 段需对建筑进行节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相关政策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相关政策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与建筑产业化政策汇编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5月政策要点引导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前期咨询、后期检测等各方面的专业服务,逐步建立规划设计、技术咨询、科研、检测及能效测评各领域全方位的绿色建筑节能服务机构。

到2015年末,南宁市新增绿色建筑300万㎡以上,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达20%以上,其中五象新区新建1万㎡以上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目录1.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 3 -2.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的通知.................................................................. - 9 -3.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指南............................................................................ - 11 -4.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 14 -5.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 - 15 -6.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 17 -7.南宁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 31 -1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桂建科〔2012〕42号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科〔2011〕19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桂建科[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科[2008]44号)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根据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530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细则中的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收藏。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完整word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完整word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工作。

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南宁市市政园林局,柳州市、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北海市市政管理局,玉林市园林服务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2023年全国节能环保工作推进现场会精神和自治区关于节能环保工作的部署,稳步实施《广西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将绿色低碳要求贯穿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各环节,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助力实现能耗“双控”目标,现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持续抓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一)扎实推进绿色低碳技术示范工程。

一是继续做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计划编制、验收管理工作。

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住房城乡建设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强化科技创新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推广建筑节能降碳技术,逐步淘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高耗能技术。

二是鼓励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因地制宜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在现代宜居农房建设试点中采用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光伏、绿色低碳建材等技术和产品。

(二)统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是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稳步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二是持续提升公共建筑能效水平,打造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能效评估方法,完善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和激励政策。

三是推进农房节能改造,自然通风采光,使用绿色低碳建材,更换节能灯具,提升农房品质。

四是开展往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节能成效分析,总结先进经验和工作做法。

(三)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 号)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 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 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 〕46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能源形势与建筑能耗现状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

目前我区能源形势相当严峻:能源自给率仅为1/4 、石油和天然气几乎100 %依赖区外、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从区外调入近6000 万吨煤,节能任务异常艰巨。

我区建筑能耗已经从2000 年约290 万吨标准煤快速增长到2009 年超过1470 万吨标准煤,占广西全社会总能耗的比例也从2000 年的13% 快速增长到2009 年的21% 。

“十二五”期间,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仍将处在快速、持续推进的阶段,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促使建材业、建筑业快速发展,由此造成的能源消耗,包括建筑材料生产用能、建筑材料运输用能、房屋维修建造和拆毁、建筑运行过程中的用能,预计将占到社会总能耗的20%〜30%。

在建筑50〜70年的使用生命周期中,建筑材料和建造过程所消耗的能源一般只占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的20% 左右,大部分能源消耗发生在建筑物运行过程中,如建筑物照明、采暖、空调和各类建筑内使用电器等耗能。

建材和建造能耗伴生于工业生产过程,其节能主要依靠技术水平的更新和发展,而建筑运行直接由人控制管理,除技术水平和能源使用效率外,人的行为对能源消耗高低有很大影响。

“十二五” 期间,由于经济发展较快,建设规模增大,建筑用能还将持续增长。

因此,通过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照明节电技术和建筑运营管理等手段推进的建筑节能工作,是实现广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广西地区针对居住建筑制定的节能设计标准,旨在提高居住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为广西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以下是对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标准概述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筑热工设计、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建筑设备能效。

这些方面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只有综合考虑,才能实现居住建筑的全面节能。

二、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热工设计是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广西地区,建筑热工设计的重点在于控制建筑物的热量散失和获取。

为此,需要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建筑特点,采取合理的保温措施和遮阳措施,以达到降低建筑物能耗的目的。

具体来说,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建筑热工设计提出了以下要求:建筑物保温:建筑物外墙、屋顶、地面等需要采取合理的保温措施,如设置保温层、使用保温材料等,以减少热量散失。

建筑物遮阳:建筑物外窗、外墙等需要采取合理的遮阳措施,如设置遮阳篷、遮阳帘等,以减少阳光直射和反射。

自然通风:建筑物需要合理设计门窗和通风口,以便在夏季时能够自然通风,降低室内温度。

建筑物气密性:建筑物需要采取措施提高气密性,如设置密封条、封堵漏洞等,以减少室内热量的流失。

三、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的核心目标之一。

在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对能源利用效率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设备能效:建筑物内的空调、照明等设备需要选用能效高的产品,以减少能源消耗。

能源回收:建筑物内的余热、余冷等能源可以进行回收利用,以减少能源浪费。

能源管理系统:建筑物需要设置能源管理系统,对能源的使用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在广西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较为丰富,如太阳能、风能等。

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进行建筑能源供应,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太阳能利用:建筑物可以设置太阳能集热器,收集太阳能用于热水供应、采暖等用途。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摘要:I.引言A.背景介绍B.目的和意义II.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发展历程A.初步发展阶段B.逐步完善阶段C.最新进展III.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主要内容A.设计原则和要求B.节能措施和技术C.节能效果评估IV.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和推广A.政策支持B.宣传和培训C.案例分析V.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意义和启示A.对广西建筑行业的影响B.对全国建筑行业的借鉴意义C.未来发展方向正文:I.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节能减排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建筑领域,广西作为我国南方地区的一部分,具有较高的太阳能资源和丰富的自然资源,同时,广西的建筑能耗也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态势。

因此,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广西建筑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II.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发展历程A.初步发展阶段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制定始于上世纪90 年代。

当时,广西建筑行业的能耗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了降低建筑能耗,广西开始着手制定一系列节能设计标准。

这一阶段的节能设计标准主要关注建筑的保温、隔热和通风等方面。

B.逐步完善阶段进入21 世纪,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在初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

2005 年,广西发布了《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该标准对建筑的节能设计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包括建筑朝向、平面布局、立面设计等方面。

C.最新进展近年来,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不断更新和完善。

2019 年,广西发布了《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9 年版),该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对建筑节能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提高建筑节能率、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III.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主要内容A.设计原则和要求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建筑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节能、环保、舒适、经济。

具体要求包括建筑的朝向、平面布局、立面设计、门窗、屋面、地面、墙体、通风、采光等方面。

《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宣贯培训会召开

《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宣贯培训会召开

编辑_韦林枚 设计_刘小玲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严世明出席仪式并致辞广西柳州装配式建筑现代化产业园占地约1000亩,总投资23亿元,由广西建工集团建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柳州轨道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推进建设,以建设成全国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为目标,规划建设有一个装配式建筑学校,研发、检测两大中心及PC、钢结构、新型墙材、装配式装修四大生产基地。

园区PC构件计划于2018年7月建成投产,钢构件计划于2019年8月竣工投产。

建南宁市市长、第十二届中国(南宁)国际园林博览会指挥部指挥长周红波出席现场会并讲话园博园将于2018年12月全面建成开园,共设展园80个,其中,中华城市展园44个,东盟国家城市展园10个,丝路国家城市展园9个,广西园1个,企业园11个,设计师园5个。

研究范围总面积约658公顷,其中,园博园主园区用地276公顷。

东盟国家城市展园和丝路国家城市展园已全部确认参展并完成选址,中华城市展园已有44个城市参展并完成选址,企业园已确定首批参展企业,设计师园正开展捐建企业征集。

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封宁出席现场会并讲话目前,园博园主体工程建设全面铺开,基础绿化工程已于2017年6月完成,景观二级、三级园路结构层基本完成,景观小建筑物基础基本完成。

一级园路水稳层已完成施工,完成6座桥梁基础施工,建筑工程完成土方工程施工。

园博园配套28个子项已完工3项,在建项目17项正在加快推进,8项处于前期阶段。

(莫 曲 潘荣赛)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叶云出席宣贯培训会(南宁场)开班仪式并讲话培训课上,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处处长陈勇前、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副总工程师谢雪玲、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建筑师张霖、北京绿建软件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唐雷等资深专家作了授课,课程涵盖建筑节能相关法规政策知识、广西绿色建筑设计规范、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地方设计标准等内容,并设有专门的技术问题答疑环节。

《广西民用建筑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广西是全国规定新建2- CITIES AND TOWNS CONSTRUCTION IN GUANGXI - 广西城镇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力推广广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力推广广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力推广广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桂建科〔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力推广广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科〔2017〕4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快推进我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切实提升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广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我厅制定了《大力推广广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0月31日大力推广广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高城镇可再生能源替代民用建筑传统能源消耗比重,切实提升建筑节能标准,稳步推进能源消费革命,有效治理大气污染,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保质保量完成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任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坚持全面推进。

从城镇拓展到农村,从单体建筑扩展到城市街区(社区)等区域单元,从规划、设计、施工扩展到运行管理,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理念延伸至建筑全领域、全过程及全产业链。

坚持统筹协调。

与国家、自治区能源生产与消费革命、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应对气候变化、大气污染防治等战略目标相协调、相衔接,统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要求,把握机遇,主动作为,凝聚政策合力,提高发展效率。

坚持突出重点。

针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薄弱环节和滞后领域,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推进,务求在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浅层地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领域实现突破。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最新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最新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2021年广西节约能源办法

2021年广西节约能源办法

广西节约能源办法我国高度重视能源问题,先后 ___了一系列能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在节约能源方面主要是1998年颁布了《 ___节约能源法》,20xx年对该部法律进行了修订。

下文是广西节约能源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___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 ___、利用、监督管理以及有关节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能工作应当坚持 ___主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和以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 ___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 ___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 ___报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并向本级人民 ___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___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节能工作的 ___,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___发展和 ___部门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技术 ___、 ___和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___发展和 ___部门、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___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倡导和 ___节能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并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节能知识,发挥___监督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2.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我厅在结合全区实际和借鉴部分省区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3月8日前反馈至我厅科技处,电子版请发送至工作邮箱
****************。

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张春芳、李梦云;联系电话:************、2260042。

附件:⒈《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略)
⒉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名单(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2月25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时间:2008-08-21中新网8月7日电中国政府网今日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工作。

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广西居建建筑节能规定性指标计算报告样本

广西居建建筑节能规定性指标计算报告样本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报告书工程名称:xxx设计编号:建设单位:xxx设计单位:计算人:校对人:审核人:计算日期:9月17日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定性指标计算报告一、建筑概况二、计算根据1.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原则》(DB45/221-)2.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3.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办法》(GB/T 7106-)4. 其她有关国家及地方规定三、关于阐明1、本建筑节能计算办法根据《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原则》(DB45/221-) 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2、本建筑节能设计取值根据《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原则》(DB45/221-);3、当节能设计中规定性指标有一项或若干项不达标时,根据《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原则》(DB45/221-) 规定进行建筑围护构造热工性能综合判断。

4、通过本次节能设计,使本建筑达到或超过《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原则》(DB45/221-)规定节能设计水平。

四、建筑大样1层平面2层平面3层平面4层平面五、模型观测六、工程材料材料名称编号导热系数λ蓄热系数S密度ρ比热容Cp 备注W/(m.K) W/(㎡.K) Kg/m3 J/(Kg.K)水泥砂浆 1 0.930 11.370 1800.0 1050.0 来源:《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混合砂浆18 0.870 10.750 1700.0 1050.0钢筋混凝土 4 1.740 17.200 2500.0 920.0 来源:《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挤塑型聚苯乙烯保温板22 0.030 0.320 28.5 1647.0加气混凝土碎料找坡层26 0.220 3.590 700.0 1050.0来源:《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卷材防水层28 0.170 3.302 600.0 1470.0 坡屋面瓦29 0.930 10.583 1800.0 920.0 砖渣混凝土空心砌33 0.410 6.230 1300.0 1001.3七、体型系数八、窗墙比1、窗墙比2、外窗表九、天窗(一)天窗屋顶比无天窗(二)天窗类型无天窗十、屋顶构造1.坡屋面十一、外墙构造(一)外墙有关构造1.外墙:外墙2.梁柱:钢筋混凝土柱(二)外墙平均热工特性1.东向2.西向3.南向4.北向5.总体十二、挑空楼板构造本工程无此项内容十三、外窗热工(一)外窗构造序号构造名称构造编号传热系数自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备注1 普通铝合金窗+无色透明玻璃(6mm)18 6.40 0.80 0.800(二)外遮阳类型1. 平板遮阳无平板遮阳(三)平均遮阳系数=0.800朝向面积权重系数b 遮阳系数东向13.050 1.00 0.800西向7.200 1.00 0.800南向22.500 1.00 0.800北向89.100 1.00 0.800整个建筑平均遮阳系数0.800(四)平均传热系数1. 东向:序号门窗编号楼层数量单个面积总面积(m2)构造编号传热系数1 C0915 1~3 3 1.350 4.050 18 6.4002 C1215 1~3 5 1.800 9.000 18 6.400 朝向总面积(m2) 13.050 朝向平均传热系数 6.4002. 西向:序号门窗编号楼层数量单个面积总面积(m2)构造编号传热系数1 C1215 1~3 4 1.800 7.200 18 6.400 朝向总面积(m2) 7.200 朝向平均传热系数 6.4003. 南向:4. 北向:(五)总体热工性能十四、可启动面积十五、隔热检查本工程无此项内容十六、外窗气密性十七、规定性指标检查结论□阐明:本工程规定性指标设计不满足规定,须根据《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原则》(DB45/221-)第6章规定进行建筑围护构造热工性能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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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工作。

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第八条市、县、镇人民政府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镇详细规划,其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应当符合能源利用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题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并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在建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节能工程措施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并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修期等信息,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注明的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予使用;(二)对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调系统及其监控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调试;(三)做好和留存相关记录文件,供后期检查评估。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对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结果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筑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应当符合有关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不得与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的二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村居民建房采取节能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第十八条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坚持统筹安排、节能环保、经济适用、技术可行、保障安全的原则,与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小区综合改造相结合同步实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针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组织开展节能改造。

组织开展节能改造应当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政策,推动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和提供民用建筑节能服务。

第二十一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方案组织验收。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将建筑能耗情况报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并对所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节能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系统联网,实时传输分项能耗数据。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源审计制度。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依法进行建筑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其室内空调的温度设置,制冷温度不低于二十六摄氏度,采暖温度不高于二十摄氏度,但有特殊用途的除外。

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绿色循环低碳技术,构建绿色建筑体系,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发布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细则及施工图审查要点。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确保绿色建筑质量。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鼓励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绿色建筑标识。

第三十条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第三十一条鼓励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鼓励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对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机构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第三十二条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绿色建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奖励政策。

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空气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

鼓励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单位、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采暖制冷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品技术、本自治区气候条件、地质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太阳能、空气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者技术导则,组织开展基础和应用技术研究,并将技术成果公开供社会使用。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空气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

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适宜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采暖、制冷、照明或者热水供应等。

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三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下列建筑应当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一)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二)集中提供热水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建筑;(三)十二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四)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且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余热回收利用装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在建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节能工程措施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或者未及时组织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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