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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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04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 影响与效果
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促进建筑行业技术创新
节能标准的实施,推动建筑行业在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方面进 行创新,提高建筑能效。
提升建筑品质
节能标准的实施促使建筑企业更加注重建筑的质量和性能,以满足 节能要求,提升建筑品质。
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节能标准的实施,推动建筑行业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促进绿色 建筑的大规模推广和应用。
压力。
政策推动
02
国家及地方政策鼓励建筑节能,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技术进步
03
建筑节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为制定节能标准提供了技术支
持。
标准的重要性和意义
节能减排
通过降低建筑能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对环境 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促进建筑能源的合理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降低能源消耗成本。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为绿色建筑的发展提供指导和依据,促进建筑行 业的可持续发展。
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居住建筑。
适用对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宿舍等。
02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内 容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建筑布局与规划
建筑外围护结构
节能门窗
节能设备与系统
合理规划建筑布局,充 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

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9

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9

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9

近年来,中国发展的经济社会变多,建筑能耗也随之大幅增加,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环境污染源之一,节能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保护环境、减轻温室气体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可发展的积极措施。为此,《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9》应运而生。

《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9》根据国家和广西有关节能设计的法律法规,致力于推动广西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和谐的空间环境,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设计指标,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明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要求,提出建设阶段、使用阶段和检修阶段的节能设计要求;

(三)指定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模式,提供节能设计的技术手段及措施;

(四)建立完善的审查检验机制,对节能设计施工工程进行审核,确保按设计要求进行节能设计施工。

《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9》将作为广西依法维护节能减排的重要依据,推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推动广西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建设绿色结构性建设社会,和谐社会。

首先,建筑节能绿色设计理念必须融入建筑预设设施,以节能、低碳、生态为主要诉求,推行绿色节能设计,建立绿色建筑体系,准

确把握建筑节能的核心。其次,建筑型态、外形、结构布局、空间比例、室内装饰、窗户、保温隔热等科学合理的选择,以及采用适当的建筑施工技术,可以使建筑节省能源,节约用能。最后,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制定节能管理方案,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加强灯光、空调、暖气、供水、排水、排风等节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建筑节能施工的质量和效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3.05.30

•【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13.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自2013年9

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激励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以及有关节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和以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建筑节能条例》全⽂

《民⽤建筑节能条例》全⽂

为降低民⽤建筑使⽤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能源利⽤效率,制定了《民⽤建筑节能条例》,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收藏。

《民⽤建筑节能条例》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民⽤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建筑使⽤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能源利⽤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条例所称民⽤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建筑使⽤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建筑节能⼯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做好民⽤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作。

第四条 国家⿎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励和扶持单位、个⼈安装使⽤太阳能热⽔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作。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民⽤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负责民⽤建筑节能的有关⼯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收藏。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完整word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完整word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

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标准2007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标准2007

4.1.3.2 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 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 W/(m2· K),本身的遮阳系数不应 大于0.5。
4、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1) 综合遮阳系数应为外窗的遮阳系数与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 数的乘积。 (2) 居住建筑的外窗,尤其是东、西朝向的外窗宜采用活动或 固定的建筑外遮阳设施。应以固定的建筑外遮阳为主。
≤0.5 ≤0.7 ≤0.8
≤0.4 ≤0.6 ≤0.7
≤0.4 ≤0.5 ≤0.6
≤0.3 ≤0.4 ≤0.5
特点:外墙的热工性能、窗墙比、窗的综合遮阳系数综合考虑。
4、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4.1.2.1 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 应符合表4.1.2.1的规定。
表4.1.2.1 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K〔W/ (m2· K)〕、热惰性指标D
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_外窗
• 窗户的传热系数越小,通过窗户的温差传热就越小, 对降低采暖负荷和空调负荷都是有利的。窗的遮阳性 能越好,透过窗户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就越小,对 降低空调负荷有利,但对降低采暖负荷却是不利的。 在北区,因为既要考虑采暖又要考虑空调,本标准对 窗的传热系数和遮阳性能同时提出了要求。在南区, 不需要考虑采暖,所以只对窗的遮阳性能提出了要求。 • 窗的遮阳性能除了玻璃本身的遮阳系数之外,窗外侧 的各种遮阳装置,如固定的遮阳篷、活动的卷帘或百 叶窗等,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本标准提出了综合遮 阳系数的概念,考虑了窗玻璃本身的遮阳系数和窗外 侧的遮阳装置的综合作用。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广西地区针对居住建筑制定的节能设计标准,旨在提高居住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为广西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以下是对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标准概述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筑热工设计、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建筑设备能效。这些方面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只有综合考虑,才能实现居住建筑的全面节能。

二、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热工设计是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西地区,建筑热工设计的重点在于控制建筑物的热量散失和获取。为此,需要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建筑特点,采取合理的保温措施和遮阳措施,以达到降低建筑物能耗的目的。

具体来说,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建筑热工设计提出了以下要求:

建筑物保温:建筑物外墙、屋顶、地面等需要采取合理的保温措施,如设置保温层、使用保温材料等,以减少热量散失。

建筑物遮阳:建筑物外窗、外墙等需要采取合理的遮阳措施,如设置遮阳篷、遮阳帘等,以减少阳光直射和反射。

自然通风:建筑物需要合理设计门窗和通风口,以便在夏季时能够自然通风,降低室内温度。

建筑物气密性:建筑物需要采取措施提高气密性,如设置密封条、封堵漏洞等,以减少室内热量的流失。

三、能源利用效率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的核心目标之一。在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对能源利用效率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设备能效:建筑物内的空调、照明等设备需要选用能效高的产品,以减少能源消耗。

能源回收:建筑物内的余热、余冷等能源可以进行回收利用,以减少能源浪费。

广西绿建标准

广西绿建标准

广西绿建标准

广西绿色建筑标准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一项标准,旨在推广绿色、低碳、环保的建筑理念,促进建筑节能、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

广西绿色建筑标准适用于广西境内新建和改扩建的民用、公用、工业和农业建筑物。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

1.能源利用效率

建筑能源消耗是对环境的最直接的影响之一,因此,广西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在建筑服务期内达到以下要求:

(1)建筑能耗比要低于国家同类建筑的要求值;

(2)实现建筑能源利用最大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广西是中国南方水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之一,但同时也要求实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1)建筑在建设过程、服务期内要合理使用水资源;

(2)设置节水措施,减少用水量;

(3)重点控制建筑用水消耗的高峰期,避免浪费。

3.建筑物环境质量和健康性

建筑物环境质量是保证居住者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因此,广西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建筑内部环境具备以下标准:

(1)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设备、工艺符合国家标准。

4.建筑垃圾减少和资源利用

建筑垃圾是对环保影响比较大的一项问题,因此,广西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建筑办理施工规划许可证时需提交建筑垃圾管理方案,并严格执行该方案。

5.生态环境保护

广西是中国森林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之一,因此,广西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新建和改扩建建筑必须保护现有自然环境,并在建设过程中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同时,建筑在使用过程中也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

6.可持续发展

广西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于建筑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建设、使用、维护、改造、拆除,力争实现建筑物的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广西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能效测评导则

广西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能效测评导则

广西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能效测评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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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ICS

备案号:

DB45

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In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2011年版)(修编初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则 (5)

5 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5)

6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8)

7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12)

8 建筑照明节能设计 (20)

9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2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方法 (39)

附录B (规范性附录)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Trade-off)计算 (42)

附录C (规范性附录)建筑物内空气调节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 (45)

附录D (规范性附录)常用建筑材料热工计算参数 (46)

附录E (规范性附录)幕墙构造传热系数的计算 (51)

附录F (规范性附录)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52)

附录G (规范性附录)围护结构统计方法规定 (53)

附录H (资料性附录)典型屋顶构造及其热工性能指标 (55)

附录I (资料性附录)典型外墙构造及其热工性能指标 (68)

附录J (资料性附录)常用外窗热工性能参数 (80)

最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最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最新民⽤建筑节能条例(全⽂)

《民⽤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23⽇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8年10⽉1⽇起施⾏。下⾯是⼩编为您精⼼整理的有关最新民⽤建筑节能条例全⽂内容,提供给⼤家阅读,仅供⼤家参考。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民⽤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建筑使⽤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能源利⽤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条例所称民⽤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建筑使⽤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建筑节能⼯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做好民⽤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作。

第四条 国家⿎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励和扶持单位、个⼈安装使⽤太阳能热⽔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作。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民⽤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桂建科[2012]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桂建科[2012]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

况的通报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桂建科〔2012〕6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2012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建筑节能工作,2012年9月17-28日,我厅组织4个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图纸及资料、现场察看等方式,对全区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重点了解全区各地年度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现场检查14个设区城市市本级项目,同时每个设区城市抽查1个县(市)。共检查了56个项目,其中公建和居建各28个,发出执法告知书9份。从检查情况看,各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普遍重视建筑节能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节能监管,推进示范试点,建筑节能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力度加强。各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工作日益重视,大部分市成立了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了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部分市进一步加强了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财政专项支持,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梧州市不但安排了建筑节能财政专项预算资金,还将预算分解到各市。同时,各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发展绿色建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最新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最新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四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六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督管

理、税务、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

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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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

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工作。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

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第八条市、县、镇人民政府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镇详细规划,其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应当符合能源利用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题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并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在建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节能工程措施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并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修期等信息,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注明的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予使用;

(二)对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调系统及其监控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调试;

(三)做好和留存相关记录文件,供后期检查评估。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对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要

求施工单位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结果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筑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应当符合有关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不得与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的二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村居民建房采取节能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十八条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坚持统筹安排、节能环保、经济适用、技术可行、保障安全的原则,与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小区综合改造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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