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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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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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人员、叉车驾驶人员、电梯维保人员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由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知识、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根据不同的特种作业类别,应接受相应的技术培训,以确保其掌握跟从事作业相适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八条培训教材应由专业培训机构编制,经安全生产部门认可后使用。

第九条培训课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讲师进行授课,培训机构应提供完备的实操训练设施。

第十条培训形式可以采用面授、在线学习、模拟训练等多种方式,确保培训效果。

第三章培训计划第十一条每个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一般为每年一次。

第十二条培训计划应提前制定,并告知特种作业人员,确保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可以单独制定培训计划,及时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计划的制定应综合考虑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特点、工作强度以及工作环境等因素。

第十五条培训计划的执行应有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某些特殊情况下,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参加相关专业组织或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视为合格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章考核管理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考核,以验证其安全技术培训的掌握程度。

第十八条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两部分。

第十九条理论考核内容应与安全技术培训内容相符,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

第二十条操作考核内容应涵盖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特种作业的重要环节,以验证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办法。

本规定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及相关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活动。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二、特种作业范围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类别:1、电工作业,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等。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等。

3、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

4、制冷与空调作业,包括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等。

5、煤矿安全作业,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等。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等。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包括司钻作业、井下作业等。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包括煤气作业等。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包括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等。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包括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等。

三、培训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事故案例分析等。

2、实际操作技能,包括设备的操作、维护、故障排除等。

培训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技能。

四、考核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考核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考核机构负责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

三、培训要求。

1.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2.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特种作业的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内容。

3.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培训教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考核管理。

1. 考核内容应当与特种作业的实际操作相结合,考核方式可以采取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等形式。

2. 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3. 考核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考核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五、考核周期。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应当定期进行,具体周期由相关部门根据特种作业的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

六、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规范进行。

七、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培训机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已经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以确保安全技术水平的持续提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将有力提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生产,促进特种作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全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全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 年4 月2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 年7 月1 日起施行。

1999 年7 月12 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年5 月2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 号公布,根据2013 年8 月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5 年5 月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三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三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

二、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根据特种作业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的学习;2.特种作业的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的学习;3.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的学习;4.特种设备和工具的使用和维护;5.事故案例分析和安全应急预案的学习;6.其他与特种作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三、培训方式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现场培训、在线培训等形式,并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

四、考核方式和标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方式可以采取理论考核、实际操作考核、综合考核等形式,并根据特种作业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

1.理论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关的理论考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特种作业的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知识;2.实际操作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特种作业的操作技能、特种设备和工具的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能力;3.综合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的综合能力。

五、考核合格证书和有效期特种作业人员通过培训和考核后,将发放相应的合格证书,证书应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培训和考核成绩、有效期等信息。

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延期或更新。

六、培训和考核记录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进行记录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特种作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培训和考核记录等信息;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材料等相关文档;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成绩记录等数据。

七、监督和检查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培训和考核的质量和合规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篇:总则一、为保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提高安全操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实施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从事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电工、焊工、热工、电梯安装调试员等)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三、培训机构:本单位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培训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工作。

四、特种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过本单位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管理要求:1. 本单位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参加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才能参加相应的特种作业。

2. 各级领导和管理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制度和管理要求。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相关制度和管理要求进行操作,并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工作安全。

4. 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禁止未经培训、考核和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5. 特种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进行定期维护、修理和检测,保证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篇:培训考核一、培训对象:本单位从事或将从事特种作业人员。

二、培训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单位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中60%以上时间为理论培训,其余为实践培训。

每次培训不得多于50人。

培训期间必须实行全日制教学制度。

三、培训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单位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2. 特种设备的基本知识3. 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4. 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5. 特种设备的检验、维护和故障排除四、培训考试:1. 培训结束后,本单位组织考试,对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促进特种作业人员提高安全技术水平,保障特种作业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作业人员技术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特种作业单位,以专业工种身份,独立或合作,从事特殊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拆卸、保养、检验检测等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安全培训和考核,应以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要求为依据,注重实践操作和安全知识的掌握,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从事特种设备工作所需的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同时确保其安全技能维持和提高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不断加强技术安全学习,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在作业中始终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设立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机构,承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和证书管理等任务。

第七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或调整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以保证工作的顺畅和高效。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机构由以下部门组成:(一)培训考核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教材研制、培训教师培养和资格认证等工作。

(二)证书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备案、查询、换证、注销等工作。

第三章培训考核第九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作业需求和作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积极推进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安全培训应当依据本行业的特点和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注重工作实际,强调实战,全面系统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难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防范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背景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特定的作业场所或作业环境下,从事操作特种设备或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起重机械操作工、电工、焊工等。

由于特种作业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和特殊性,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十分重要。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遵守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培训内容和考核方式2.1 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包含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安全知识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掌握特种设备的分类、结构和工作原理、特种设备使用的注意事项等方面的知识。

(2)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并且能够正确操作特种设备。

(3)事故应急处理对于常见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法,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掌握。

(4)其他相关知识对于特种作业的建设法规、安全管理制度等,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有所了解。

2.2 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两种。

理论考核主要考察特种作业人员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等方面的掌握程度。

实践考核主要考察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操作中是否能够熟练、规范地操作,是否能够熟练处理突发事件。

3、培训和考核的周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应该定期进行。

作为每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其培训和考核的周期应该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3.1 培训周期特种作业人员应该在刚刚开始从事特种作业时,接受第一次安全技术培训。

除此之外,每个特种作业人员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专业培训和进一步的学习。

培训的周期应该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工种、作业环境以及特种设备的类型等因素综合考虑,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

3.2 考核周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的考核周期应该根据国家规定或者作业场所提供的管理制度进行。

在规定的时间内,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接受定期的理论和实践考核。

对于成绩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重新接受培训,并再次参加考核,直到合格为止。

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5.29•【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日期】 19990712【实施日期】 19991001现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登高架设作业;(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制冷作业;(九)爆破作业;(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章名】第二章培训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六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七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

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内容介绍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内容介绍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内容介绍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等活动。

1.3 管理原则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评价、持续改进的原则。

2. 管理机构与职责2.1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2.2 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2.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和考核公正。

3. 培训内容与要求3.1 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专业技能、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3.2 培训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接受安全技术培训。

(2)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学时要求。

(3)培训应采用理论教学和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 考核与发证4.1 考核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应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4.2 考核要求(1)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的,视为考核合格。

(2)考核不合格的,应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4.3 发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机构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 管理与监督5.1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5.2 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机构的监督,确保培训考核工作的质量与公正。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特种作业定义】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四)制冷与空调作业;(五)高处作业;(六)爆破作业;(七)矿山作业;(八)危险化学品作业;(九)烟花爆竹作业;(十)民用爆破器材作业;(十一)起重机械作业;(十二)电梯作业;(十三)锅炉作业;(十四)压力容器作业;(十五)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十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无损检测作业;(十七)客运索道作业;(十八)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十九)经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定义及其从业条件】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二)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持证上岗要求】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必须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用。

第六条【培训、考核、发证基本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教考分离的原则,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

第七条【职能划分】根据特种作业类别的特点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职责分工如下:(一)公安部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民用爆破器材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不含岩土爆破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和烟花爆竹燃放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二)交通部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押运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三)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不含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四)国家安监总局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除上述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对全国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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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管理办法1. 背景特种作业是指危险性较大、作业环境特殊、作业方式不同于常规作业并需要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作业。

目前,我国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众多,其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因此,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2. 安全技术培训2.1 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涵盖如下内容:•特种设备的结构和工作原理;•特种设备的操作方法;•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2.2 培训方式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线下集中培训;•线上网络培训;•On-the-Job培训,即在工作中进行培训。

###2.3 培训周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定期进行,培训周期不宜超过一年。

3. 考核管理3.1 考核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结构和工作原理;•特种设备的操作方法;•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

3.2 考核方式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线下考核;•线上考核。

3.3 考核评分标准为保证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评分应该按照如下标准进行:•考试成绩占总分的60%;•实际操作成绩占总分的30%;•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占总分的10%。

4. 总结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管理办法对于我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建立科学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体系,是保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的关键。

同时,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期机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技能水平的提高,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性,经XX省XX市XX县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的范围与对象1、本办法适用于XX省XX市XX县的所有特种作业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2、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1)特种作业单位;(2)特种作业人员;(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机构;(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基本原则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以确保安全生产为宗旨,以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为核心,以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技能水平为目标,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根本。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客观、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基本要求1、特种作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确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内容、时间和方式,落实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责任。

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定期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确保其专业技能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落实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责任。

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健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机构XX省XX市XX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导。

相关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考核内容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内容包括:(1)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操作;(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4)特种作业人员的其他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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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一、概述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施工、环保、公共事业等领域中,涉及高空、爆破、焊割、挖掘等作业,具有特殊危险性和复杂性的作业。

为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必须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本文从角色、内容、形式、对象、考核等方面介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二、角色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计划和规定,组织实施培训和考核,监督培训和考核过程。

2.特种作业单位: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安排作业,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切实维护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

3.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掌握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三、内容1.特种作业安全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应了解特种作业的安全标准,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工作程序等。

特种作业安全标准的意义是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特种作业的操作方式和流程,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

2.特种作业安全知识:特种作业人员应理解特种作业的危险性和安全防范措施,了解特种作业的安全用具和设备,遵守安全规定和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安全知识的意义是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降低特种作业风险和事故率。

3.特种作业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特种作业的操作技能,包括安装、拆卸、维修、检修等。

特种作业操作技能的意义是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能力和效率,避免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

4.急救和自救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急救和自救技能,包括心肺复苏、止血、扑救火灾等。

急救和自救技能的意义是在特种作业发生意外事故时,自救或为他人救援提供帮助。

四、形式1.网络培训:针对特种作业人员较多或分布区域较广等情况,可以采用网络培训的形式,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培训和考核。

网络培训的优点是时间灵活、自主性强、成本较低,但也存在网络条件不好、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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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六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七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

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

第九条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

第三章考核和发证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
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十七条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

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

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

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十八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五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审查认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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