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改革定位的层次性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一、引言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司法制度改革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方式,探讨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
二、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1. 司法独立和公正性的提升在司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逐步加大了对司法独立的保障力度,完善了司法人员选拔任用制度,保障了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利。
这些举措显著提升了司法独立和公正性,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司法体系的完善和规范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之一是司法体系的完善和规范。
我国建立了多层次的法院体系和检察院体系,形成了覆盖乡镇、县区、市和省级的全面法律服务体系。
还加强了对律师行业的管理,提高了律师的专业素质,进一步规范了诉讼活动。
3. 司法公信力的增强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逐步增强。
通过大力整顿司法秩序、打击司法等举措,有效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推动了全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4. 法治意识的提升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还体现在全民法治意识的提升。
通过加大对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促使全民更加重视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培养了全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
三、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意义1.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
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和有效执法,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2.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健全的司法制度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进步创造了良好条件。
3. 强化国家治理能力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为强化国家治理能力提供了坚实基础。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
中国司法改革的主导任务是通过制度创新, 提高司法机构“公共产品”的出产能力和效益, 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地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 创造、完善并维护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诸方面的法律秩序。
与此相适应, 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在于重新配置并合理界定各种权力关系。
由于中国司法改革受诸种条件约束, 因而改革具有复杂性, 必须进行整体设计、“由上而下”全面推行。
20 世纪末,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政治决策在中国共产党文献中正式提出。
由此, 司法改革成为中国社会制度变迁的又一个热点。
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机构运作的全部资源, 即人、财、物, 基本来自于司法体制以外。
司法自身创造的唯一资源———诉讼费收入在制度上也不能(或不应)由司法机构自由支配。
更主要的问题是, 外部资源的供给, 既不充分, 也不稳定。
包括司法职位任免在内的外部资源供给的实际状态, 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同级其他权力机构所能够提供的实际条件以及司法机构与同级其他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磋商。
司法机构过度依赖外部资源供给, 自洽机制不能形成, 这是当前司法机构抱怨最多的现实。
简略地说, 中国司法改革的主导任务在于:通过制度创新, 消除或减缓司法所面临的现实矛盾, 提高司法机构“公共产品”的产出能力和产出效益, 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地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 创造、完善并维护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诸方面的法律秩序。
这种表达或认识, 与以制度创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丰富社会主体物质生活为主导任务的经济体制改革颇为契合。
我认为, 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略为:围绕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保护社会成员正当权利的要求, 合理界定司法机构与其他相关主体的权力范围及相互关系, 逐步形成现代化的、且富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
这一内容的关键是重新配置司法以及与司法相关的各主体的权力。
作出这种概括的理由是:(1)司法体制的核心是司法机构与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8•【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作者:刘峥段明郭秉贵刘峥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段明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学者。
郭秉贵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
目次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二、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和职能体系三、完善人民法院纠纷解决制度和诉讼程序机制四、健全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发展格局制度机制为加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前沿问题研究,推动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工作,针对司法改革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完善民事案件诉调对接与繁简分流机制、法官逐级遴选、法官绩效考核体系、在线诉讼规则等主题确定14个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
现将上述课题研究观点综述如下: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在司法责任制与党建工作深度融合方面,河南高院课题组通过对河南三级法院开展调研,总结了河南法院推进党建与司法责任制改革融合的实践经验。
一是贯彻落实党建与审判“四个同步”,将法院党建工作与审判执行业务工作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二是推进审判团队与党支部融合建设。
规范党支部建设,以新型审判团队为基础,将党组织全覆盖拓展到办案的基本单元。
三是创新完善党建考评机制。
坚持审判业务庭室工作绩效考评与党支部工作绩效考评统筹结合,相互关联,结果互动。
四是强化党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
主要围绕“四类案件”,完善党内监督管理机制,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课题组认为,目前推进司法责任制与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度融合过程中还存在一定不足。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路径--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解读
行政法学研究2014 年第 1 期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路径——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解读董皞1、王堃2(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广东广州 510006 1. 执行主任;2. 助理研究员)摘 要:司法是法治的基本保障。
法治中国建设离不开建构科学、运行良好的司法体制的支撑与推动。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体制确远远滞后于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及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因此,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明确新时期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着力从法治思维、司法内部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权力监督机制等方面全面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乃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体制;法治中国;正义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14)01-025-06司法是法治的保障,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体制存在较大的弊病与不足,已经无法承载民众对公平、正义的现实期待。
因此,加快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发展与完善,增进我国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价值与功能,已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选择。
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前,深入领会并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明确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与目标,厘定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与路径,是需要我们着力探究的重要课题。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环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中国是“法治的普遍原理与中国法治实践特色的有机结合”,①其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与外延。
法治中国建设关键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以下简称三个依法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下简称三个法治一体建设)。
司法改革调研报告
司法改革调研报告
《司法改革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持续推进,以提高司法公正性、效率和权威性为目标,一系列改革举措正在不断落地。
为深入了解司法改革的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我们进行了一项全面的司法改革调研报告。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首先就司法改革的政策实施进行了全面地梳理,对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通过与相关部门、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交流,我们了解到许多改革政策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贯彻执行,并且带来了显著的成效。
例如,一些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有效缩短了审判周期、提高了裁判效率,许多问题疑难案件得到了及时有效解决,大大增强了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在一些地方,司法改革工作还存在进展缓慢、配套措施不到位、执行不到位等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
此外,司法改革在涉及到司法职业发展、司法资源配置等方面还需要更加深入的监督和研究。
在总结调研情况后,我们认为司法改革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工作,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司法改革的政策引领和协调,推动改革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需要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司法主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需要社会各界加强监督,为司法改革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通过此次调研报告,我们希望能够为推进司法改革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推动我国司法体制不断朝着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方向发展。
司法改革
我国司法活动受行政干预和其他不正常干预的现象十分严重,法官无法摆 脱来自法院内外的权力的影响。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以权压法,严重影响 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司法
1.社会公正的最后 一道防线。 2.司法是一个社会 最为持重稳定的力 量。
改革方案
现在能看到的只是一部分;顶层设计 虽已有,但落地仍处于试点阶段。因 此,我们特别需要走到实际工作的一 线,了解真实的司法世界,让改革不 会异化,不会变成作秀之举,不会变 成只是“提高待遇”。
改革必要性
从执政党的角度
④增强执政党权威 执政党需要意识到,专业、独立、公正的司法,可以增强其所掌 握的国家政权的政治认同。国家的法律是由其最高权力机关即立 法机关制定出来的,直接体现的是掌握最高权力机关多数席位的 执政党的利益,间接体现的是执政党背后的人民的利益。
重要论述
⑴司法改革是一项牵一发动全身的全局性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和系统 性、协同性强,必须要先行试点,为整体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 中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性大,每个试点地区的情况也各有不同,由此, 做好试点地区的司法改革方案设计与实践推进,迈好司改试点工作第一 步至关重要。
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①健全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 政人员各自单独的职务序列,适当增 加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让法官从繁 琐的非审判事务中解脱出来。 ②落实法官单独序列后,要将法官等 级做实,让法官的薪酬与法官等级挂 钩,法官的荣誉与法官等级同步,让 法官朝着高级法官、大法官的目标追 求。
佛山
➢ 2013年,广东佛山从法官中选拔 出审判长,组建固定的审判团队, 独立行使审判权。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司法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司法体系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一直被视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中国的法治建设日益成熟和完善,司法体系也得到了显著改进。
本文将探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司法体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法治建设的意义和目标法治建设是指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的过程。
它的目标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被视为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经之路。
二、法治建设的成就与挑战近年来,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首先,中国加强了立法工作,修改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刑法修正案》、《民事诉讼法》等,以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
其次,中国加强了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此外,中国建立了多层次、多元化的法律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法律服务。
这些都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中国的法治建设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立法工作仍然存在一定不足,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另一方面,一些地区和领域的法律执行力度还需要加强,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此外,一些司法机关存在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司法公正和效率亟待提高。
三、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创新为了推进法治建设,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司法体制改革措施。
首先,中国推进司法体系的专业化建设,加强了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和选拔机制,提高了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其次,中国加强了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建立了独立的审判监督机构,确保司法公正和廉洁。
此外,中国还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推动电子政务、电子审判和在线纠纷解决等创新举措,提高司法效率和便捷程度。
四、法治建设的新趋势与展望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正面临着新的趋势和挑战。
首先,中国将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加强立法。
关于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
关于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一、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利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
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使得社会各种关系发生着变化,这就要求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要适应社会的这种变化和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在各种法律制度的变革中,与社会实践和百姓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司法制度的改革,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就是在这样的一个大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
具体启动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的社会背景,大致可以归结为: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向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国原有的司法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原有的审判制度已无法适用于新类型的诉讼案件;面对迅猛增长的诉讼案件(1),效率不高的审判制度无法迅速、有效的解决,素质有待提高的司法人员也显得不堪重负,社会秩序也因此受到影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分司法人员拜金主义思想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危害国家的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国民对少数司法人员腐败现象和裁判不公反映强烈。
在这样的一种社会背景之下,如果中国的司法制度不进行改革,社会的经济发展将受到极大的阻碍。
因此,可以概括地说,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改革,是源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一)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轨迹中国这次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基本上是沿着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审判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的轨迹发展的.这样的一条发展轨迹表明,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有个逐渐的发展过程:它发端于中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并以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为核心,逐渐推进为全面的司法制度改革。
而这一过程的形成,与中国的有关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是有密切关系的。
在中国,民事审判的开始源于当事人的起诉,法院受理之后,案件进入庭前准备程序,该程序的主要内容为:由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查阅案卷和收集有关证据,决定是否增加当事人或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
加强监督机制
加强对法官行使职权的监督,防止 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确保司法公 正和权威。
推进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司法工作的效 率和透明度,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 动和沟通,提升司法公信力。
05 结论
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总结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司法体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问题。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为了解决这 些问题,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而进行的改革。
司法责任制是一种对司法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旨在确保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廉洁地行使职权,提高司法公信 力和权威性。
司法责任制的历史发展
我国的司法责任制从建国初期开始逐步发展,历经了多个 阶段。
在改革开放后,司法责任制得到了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相 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得到了 更好的保障。
02 司法责任制的现 状及问题
当前司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司法责任制实施中的不平衡现象
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存在差异,一些基层法院在独立行使审 判权、错案追究等方面尚未完全落实。
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
现有的考核评价机制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导致法官的审判质量得不 到有效监督和保障。
通过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推进司法公开、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等方式 ,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效果。
03
落实错案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的错案追究制度,明确错案的范围和责任主体,对故意或重大
过失造成错案的法官进行严肃处理,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心。
03 司法责任制改革 的具体措施
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随着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在这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司法工程当中,司法独立无疑是能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
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有人称之为“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但日渐加快的社会民主化、国家法治化进程使这司法独立的种种不足暴露无遗。
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真正独立已经迫在眉睫。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概述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而要全面正确地理解司法独立,必须知道什么是司法。
在其他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
司法独立也称为审判独立。
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但对广义的司法机关的范围认识却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认为除法院外,还包括检察机关;第二种认为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第三种认为除了第二种观点以外,还包括公安机关。
综观我国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学教材,一致认为中国法中的司法权既包括审判权,也包括检察权,我国的司法体制也体现了这一点,称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这在中国是约定俗成的。
狭义的司法含义没有争议,也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意义,故本文所称司法采用狭义,界定为: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
要给司法独立下一个定义,其实并非易事。
德国学者将独立而不受干涉具体界定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2] 从中不难看出,司法独立意味着一个社会中特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而这种自主性以排除非理性干预为内容、为标志。
法理学主观题及答案
法理学主观题一、简答题1 、简述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 、简述法的形式特征3 、简述法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 、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
5 、简述资本主义法的三个发展阶段及其特征。
6 、原始社会的氏族规范与法之间主要有哪些差别?7 、简述法的作用的实质。
8 、简述法通过法定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9、简述法的指引作用的优点和局限性。
10 、简述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不同.11 、简述法的指引作用及其分类。
12 、简述法的评价作用及其分类。
13 、简述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4 、简述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关系。
15、简述法律对人的效力. 16 、法的制定的程序有哪些?17 、比较公法、私法、社会法在结构要素上的区别.18 、划分部门法的原则有哪些? 19 、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什么?20 、简述我国经济法的性质与内容。
21 、简述部门法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22 、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23 、简述法律规则的种类。
24、简述法律概念的分类. 25 、简述法的正式渊源的种类.26 、简述司法权的性质。
27 ,简述司法独立与司法中立的关系.28 、简述司法权的特征。
29 、简述执法的主要原则。
30 、结合中外法律史常识说说司法权就是判断权.31 、简述守法的含义和构成要素。
32 、简述法律解释的特征。
33 、简述法体思雄方法的特点。
34 、简述法律解释的含义。
35 、简述法律适用中辨证思维的特点。
36 、简述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异同。
37 、简述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38 、简述法律关系的分类. 39 、简述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40 、简述法律事实的种类.41、简述法律关系的演变过程。
42 、在法学理论上如何界定法律行为?43 、简述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44 、简述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45 、简述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46 、简述依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标准对法律责任的划分,47 、简述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含义及适用。
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课程前言大家好,下面我们要讲的主题是关于“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一直是一个老话题,说这个话题的时间已经很长了,但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这个问题又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一些基本要求和内容,今天我们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作为基础和结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些具体做法,介绍关于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
我们讲三个问题:第一,为什么我们要改,即原因;第二,改是要达到什么目标,改来改去想干吗?它要达到目标是什么;第三,改哪些内容,我们就讲这三个问题。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因(一)司法欠缺公平正义现在来看第一个问题,中国的司法体制为何要改革?2013年1月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习近平同志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推进。
”这是第一次讲到了一个标准问题。
什么标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在2013年2月,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同志有一个讲话,也重复了这个话,他说:“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这两次讲话都提到了一个关键的命题,司法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就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3年1月和2月两次场合习近平就讲这句话,这说明现在的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没有感受到公平正义,至少没有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不然为什么会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的核心,是司法之所以要成为司法的一个价值所在。
打官司法院是最后一个讲理的地方,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最后的也不讲公正,那留它干吗。
所以,全世界,包括中国,都希望司法是最公平的地方,所以法院的徽章标记,全世界法院的门口都是天平,拿着公平的一把剑,眼睛蒙着,它看不见,这才能显示公平。
司法体制改革机构调整与职责重塑
定期发布司法体制改革成果报告,向社会公众展示改革取得的成 效和进步。
案例宣传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改革案例,通过媒体宣传、研讨会等方式进行 推广,让更多人了解和认识改革的实际效果。
互动交流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倾听各方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促进改革的不断完善和深化。
针对存在问题的持续改进和优化
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制定实施方案
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 1
小组制定司法体制改革机 构调整实施方案。
评估验收
4
对改革后的各级司法机关 进行评估验收,确保改革 取得实效。
先行试点
2
在部分地区和法院开展试
点,积累经验,为全面推
开奠定基础。
全面推开
3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司法体制改革机构调整工 作。
未来司法体制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发展趋势
未来司法体制将更加注重专业化、职 业化和信息化发展,推动审判中心主 义向诉讼中心主义转变,加强人权保 障和司法公开。
挑战
未来司法体制将面临案件数量不断增 加、新型犯罪不断涌现、社会矛盾日 益复杂等挑战,需要不断提高司法能 力和水平,适应新形势下的司法需求 。
对未来改革的建议和展望
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制度,规范司法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保 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加强司法监督
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廉洁 。
推进司法信息化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工作的透 明度和公信力。
Part
05
改革后的效果评估及持续改进
专业化分工
司法机关内部实行专业化 分工,不同部门负责不同 类型的案件,提高司法效 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1.01•【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工作情况,请审议。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深化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
2014年至2017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38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48个司法改革文件,其中涉及司法责任制改革、立案登记制改革、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等法院领域的重要改革方案31个,为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项报告、授权开展试点、修订完善法律等方式加强监督,为司法改革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央政法委加强领导和顶层设计,强化改革督察,促进各项改革政策落实落地。
中央有关单位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支持配合,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营造了良好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定不移推进司法改革。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
改革和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包括:
1. 加强司法独立:通过改革和改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避免外部干预和操控,保障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这有助于促进法治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2. 提高司法效率:通过优化和改进司法程序和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例如,加强技术支持和信息化建设,简化诉讼程序等,能够加快案件审理速度,缩短当事人等候时间,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3. 建立司法公正:通过建立多元化的司法机构和多层次的司法审判体系,确保公众能够获得公正的司法裁决。
同时,加强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
4. 强化司法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各种司法监督机制,如审判监督、司法责任追究等,保障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有助于防止司法职权滥用、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维护社会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这些成就的意义在于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效率和独立,为公民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改革重构司法
制度还有助于提高国家的法治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司法改革演讲稿
司法改革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司法改革这个重要的
议题。
司法改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需要深化司法改革,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首先,司法改革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人民是法治的根基,司法的出发点和落
脚点都在于人民的利益。
我们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对法治的信仰和依赖。
其次,司法改革要不断完善法治体系。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同时,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再次,司法改革要加强司法监督。
建立健全独立公正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
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保障司法公正和廉洁。
最后,司法改革要加强国际合作。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之间的交往日
益频繁,司法领域的合作也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提升我国司法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总之,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各界的共同
努力。
只有不断深化司法改革,推动司法体制变革,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安康。
谢谢大家!。
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1.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的司法制度属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司法制度。
但是,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政治上奉行“以阶级斗争为纲”,在经济上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人们习惯将司法机关简单地等同于“专政工具”,称之为“刀把子”。
由于历史原因所致,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主要存在三大弊端:(1)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的关系上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
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党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伴随着人民政权的产生、发展而逐步产生、发展起来的。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各级司法机关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并完全隶属于人民政府。
到1954年9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并相应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而使我国的司法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已不再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而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司法机关。
文革结束后,1982年我国又颁布了新宪法,该宪法重述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地位的独立性。
但是,我国自1980年以来,基本上实行的是以“分灶吃饭”为主要内容的财政体制。
这种财政体制虽然调动并刺激了各级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在强化地方政府自治能力的同时,在某些领域或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但与此同时,在“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一方面我国的行政机关掌握着整个国家的财权,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决定;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装备、办公条件、办案经费等方面会因各地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状况不同而大相径庭,导致了司法机关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而地方财政收入的好坏又取决于地方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状况和纳税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司法机关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是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我国司法现状
附:案例(二)分析我国当前司法现状的评析司法被誉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在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受传统权力本位理念以及本土文化的影响,我国司法一直处于弱势和落后状态。
为了改革中国落后司法,推进法治进程,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至本世纪前三年,我国司法领域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并举得了显著的成就,如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颁行,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审判制度的变革。
但是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甚至处于逆转阶段,一些与法治相悖的理念及制度涉及不断侵蚀着司法,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客观现实,社会矛盾和纠纷频发,备受争议和诟病的司法事件所折射出的司法现状问题令人忧思。
一、审判独立难以保证审判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判独立是审判公正的前提,抛开审判独立单谈审判公正是不成立的。
从近年来所频频发生的司法事件来看,审判独立并没有得到保证。
(一)审判权受到行政权干预首先,行政权屡屡干预司法权从思想上看是受传统权力本位理念的荼毒。
近代以前,我国并无独立的司法制度设计,司法权一直隶属于行政权。
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时至今日,仍有不少政府官员及其民众不能转变,依旧认为法院是为行政机关服务的,否认二者的平等地位,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制造了障碍。
其次,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的设计为行政权干预审判权提供了可能性。
从级别上看,我国公安机关在党内的地位高于法院在党内的地位。
比如,公安局长一般是地方党委常委,而法院院长只是普通的政法委委员。
上海杨佳案就充分暴露了我国公安机关与法院的关系,公安机关在党内级别上高于法院,这就使得法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无法得以保障,反倒使得公安机关对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了制约作用。
从财政划拨体制来看,我国法院在财政上要依附于政府。
这也就使得政府能通过控制财政命脉来决定法院的生存,法院要生存必须要听从政府的安排。
健全司法建议工作机制不断推动司法制度改革
健全司法建议工作机制不断推动司法制度改革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制度也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和完善。
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建议工
作机制。
司法建议工作机制可以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司法建议,为司法
行政部门提供重要的政策参考和决策依据。
在制定健全的司法建议工作机
制上,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四,强化建议的跟踪和落实工作。
司法建议不仅仅是个别意见的提出,更重要的是建议的跟踪和落实。
可以设立建议落实的专门工作组织,
负责建议的落实情况的跟踪和反馈。
对于那些具有重要影响力和可操作性
的建议,应当及时组织专门的调研和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并成立
专门的工作组或者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建议的落实工作,确保建议能够
落地生根。
最后,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度。
司法需要得到全社会的
支持和理解,在制定健全的司法建议工作机制时,需要加大司法宣传的力度,提高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和理解。
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开展推广活动,增加宣传报道的频次和深度,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增加公众对司法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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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是 闭 门造 车式 。司法改 革 往往 局 限于 公
题 ,必 须对 此前 司法 改革 的内容 和方式 进 行反 安 、检察 、法 院 、司法行 政 等相 关部 门 ,或 系 统 内部 、或上 下之 间 的改革 ,缺 乏 国家制 度层 现存 司 法 改革的 路径 特征 与缺 陷
院为 主体 特 征 的司 法机 关 的部 门改革 ,而 法 院 不 配套 ,甚 至是 相互抵 触 。但 即便是 各 系统 内
改革基本上是沿着当事人举证 责任 —一庭审方式 部 的改革 也 多 因其 着力 点 与社会 的关注 点时 常
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制度改革—— 司 发生 错位 。导 致 于普遍 关注 的 司法公 正 、效率
法 制度改革 这一路径 展开l l I 。今天 ,司法 改革大 和廉 洁 、当事 人 的举证 能力 、素质 等问题 ,未 致上处在一种犹豫彷徨的状 态 。反思 j 十 多年 形成 必要 的呼应 。
来 的 司法改 革 ,成绩 固然不可 抹 杀 ,但 问题 也 很值 得 总结 。其 特点 主要 表 现在其 改革 的内容
中 图分类 号 : D9 2 0 . 0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2 0 9 5 - 1 1 4 0 ( 2 0 1 4 ) 0 3 - 0 1 0 2 - 0 9
一
引言 :司法 改革 定位 的 问题 由来
是跟 风造 秀式 。国家一 提 和谐 社会 ,法
① 该部分“ 定位” 观点系根据 闻家法官学 院郝银钟教授 2 0 1 2 年在香港城大 J s D ( c h i n a ) 的授课记 录整理 。
1 0 2
第3 期
湖南警察学 院学报
乏 总 体配 套依 据 、使 得这 些 改革措 施 难 免 陷入 革往 往基 于公 检法 司各 部 门及 其人 员对各 自所
、
面 的 顶 层 设 计 ,也 没有 相 关 部 门 问 的 统 筹 规
划 。改革 基本 属 于各 自为政 、各 自为战 的 “ 独
( 一 ) 司法改 革 主要 体现 在 以法 角 戏 ” 。这 使 得 各 项 改 革 常 常 是 相 互 不 衔 接 、
2 0 1 4年 6月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Hu n a nP o l i c e A c a d e my
J u n . 2 0 1 4
V 0 1 . 2 6 N o . 3
第2 6卷
第 3期
论 我 国 司法 改 革定 位 的层次 性
袁 超
( 山东 泰安 市 中级人 民法 院 , 山东 泰 安 2 7 1 0 0 0 )
摘
要: 在十八大提 出坚持“ 三个 自信” , 特 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 出全面深化 改革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的
语境下, 司法改革如何定位 以及定位的层次性 问题是决定司法改革方向是否正确 、 目 标能否实现的首要 问题。中国的 司法改革有体制和国情两个不可逾越 ; 三权分立理论作 为资产阶级革命 的历史语境 已经终结 , 在现代 完政语境 下三
程 序 中 的公安 、检察 机关 ,法 院耗心 费 力 ,其
其 二 ,司法 改革 的方 式 混乱 。由于 我 国的
设 者”定位 ,以及后来 的 “ 兰个 至上” 、 “ 为人 面 文章 ,如远 程立 案 、预约 上 门立案 、巡 回审 民 司法 ,为 大局 服 务 ”定 位 ;还有 诸 如 “ 法 院 判 、假 日法庭 等措施 ,其 适 用率 并不 高 ,给人
是群 众工作 的工作部 门”定位 等等① ,虽 见仁见 以 “ 口惠而实 不 至” 的感觉 。
三十余年司法改革之一令人尴尬的现象是: 院 就 四处 开展 大立 案 、大调 解 ;一强 调调 解优
司法 以及 司法改 革 没有 一个 明确 的定位 。研 究 先 ,全 国到处 是 “ 零 判决 ”法 院 ;一要 求 加强
者 们先 后 总结 了诸 如 “ 刀把 子 ”定位 , “ 秤 杆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法 院 就 要 变 成 “ 群 众 工 作 部 子 ”定 位 , “ 社 会 主义法 治事 业 的捍卫 者 、建 门 ” 。在 司法 改 革 的具 体 措施 上 ,满 足 于做 表
自说 自话 的 尴 尬境 地 。如 法 院死 刑 复 核 制度 、 面临 问题 的对 策学 层 面 的 自我 设计 ,国家改革 死 刑 证 据 及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证 人 出庭 制 目标 与 司法改 革 目标定 位 的不 同步 ,导致 司法 度 、量刑 规 范化 等 ,大量 的基 础 工作 都 在上 游 改革 走 了许 多 “ 弯路 ” 。
权 分 立 并非 司法 独 立必 然 的体 制 前提 ; 同时 , 司法 改革 还 必 须通 过 历 史借 鉴 , 重 新 解读 独 立 司法 与 党的 领 导 的 关 系。 因而 , 应 以政 治定位 为 先导 , 法律 定 位 为 中轴 , 功 能 定位 为 内各 , 三位 一 体 的层 次 结构作 为 司法改 革 的理论 框 架 。 关键 词 : 司法 改革 ; 定位 的 层次 性
和方 式 上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8 —1 5
一
i是 一厢情 愿式 。由于 司法 各机 关没 有 统 的改革 规划 路线 图 ,各部 门往 往 基于 本部 门 自身利益 考 虑进行 所谓 创新 。又 因在 法律 上 缺
作者 简介 : 袁
究生 。
超( 1 9 6 3 一 ) , 男, l l J 东 即墨人, 山东泰安 市中级人 民法 院副院长, 高级法官 , 香 港城 市大学法律 学院博 上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