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国发23号、市政府93号文件(修改)
二、《意见》精神内涵、突出特点
• 通过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强化技术保障、行业安全准入以及加强政 策引导、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措施,落实 全市各类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市 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
• 其精神内涵主要体现为“三个坚持”、 其精神内涵主要体现为“三个坚持” 九个重点” 九个更加” “九个重点”、“九个更加”:
《意见》的精神实质就是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既为新形势下的安全 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又明确了近期乃至更长一段时间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和抓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 导性和可操作性,是指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 性、指导性、纲领性文件。要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的关系,认清各级各 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工作 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列为进 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点内容,把执行情 况作为检验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执行能力的重要标 准,把贯彻过程转化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的过程,促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 快速发展和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 提高,迫切需要安全生产工作从相对 传统的粗放型、经验型监管向科学化、 规范化、精细化监管转变,从重在事 后查处向重在事先预防转变,严管重 处,超前防范,积极谋求和更好地掌 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逐步形成 依法监管、科学监管、高效监管、长 效监管机制。
两个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转变
政府监管责任 企业主体责任 人海大战 两个主 体责任
由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依靠科技进步
严防死守
提高劳动者素质
问责追责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巩固和扩大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效,根据《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1号)有关规定,决定对《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字〔2014〕82号)等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或废止。
一、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字〔2014〕82号)第一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该定期公布。
共有部分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及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无障碍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条删除“商品住宅”。
第十二条“住宅”修改为“建筑物”。
第十五条修改为“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当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账目管理单位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业主应当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金额应不少于首期交存额。
”第二十一条(二)修改为“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按照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使用,并确定具体办理的委托代理人。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07]10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
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发〔2020〕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晋市政发〔2020〕16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0日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决策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规定进行。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以自己名义发布的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发布的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内部实施的人事、行政、财务、机构编制、体制改革等公务规则或工作方案;(二)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规划或纲要;(三)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五)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和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就有关业务工作请示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的非普发性批复;(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八)法律、法规对制定程序已有规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九)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24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24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3.22
•【字号】温政办〔2024〕17号
•【施行日期】2024.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24年度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的通知
温政办〔202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2024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温政发〔2021〕 27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年度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及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承办方案,列明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具体实施步骤及进度安排。
二、未纳入年度目录而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先报市司法局组织必要性审查。
经审查认为有制定必要的,根据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报市政
府办公室,经起草单位归口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立项。
三、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不予合法性审查,市政府不予审议。
附件:温州市2024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7.22
•【字号】德政字〔2023〕34 号
•【施行日期】2023.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德政字〔2023〕3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规定,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4件,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6件,已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1件,宣布废止和已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 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4件)
2.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 已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1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2021年11月10日本溪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吴世民2021年11月30日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2021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5号)精神,我市对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与“放管服”改革不相适应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利于营商环境发展的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2部,修订的市政府规章3部;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25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政府规章3.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一、《本溪市建设项目文物勘探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二、《本溪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附件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政府规章一、对《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作出修订(一)第三十一条修订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或者及时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的,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沪府办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件制定主体第三章文件内容第四章文件制定程序第五章文件备案审查第六章文件评估和清理第七章监督和考核第八章附则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标准)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予以认定。
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部分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应当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
行政机关制定文件应当区别内部管理事项和外部管理事项,不宜将内部管理事项在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清理、监督、考核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部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加强对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开展考核。
区政府办公室或者区司法局负责本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并参照开展本区规范性文件工作考核。
市、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什邡市人民政府文件
什邡市人民政府文件什府发〔2008〕14号什邡市人民政府印发《什邡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什邡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什邡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止城市水环境污染,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城市防洪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15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维护和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加工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堰、沟、渠、涵洞、出水口、进水口、窨井、泵站、调节池、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维护的城市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小区开发建设和个人投资建设、管理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
并根据城市排水系统规划编制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其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排水工程技术标准。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20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28日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丽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布、解释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市政府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请示报告、人事任免、表彰奖惩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宜府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法治政府建设及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工作任务。
今年以来,按照国家、省关于清理与《民法典》及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各部门对截至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的4部市政府规章、21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决定如下:一、市政府规章继续施行4部。
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194件,废止11件,修改9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附件:1.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容宜昌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1日印发附件1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文号1宜昌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7〕1号2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3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4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附件2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宜昌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0号2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7号3宜昌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8号4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5宜昌市严禁违法开山采石的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6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95号7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0号8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1号9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10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11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12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13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14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15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16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17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18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41号19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20宜昌市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6号21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22宜昌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23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60号24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第163号25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26宜昌市城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27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28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号29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30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宜府发〔2006〕18号3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8号3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3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20号34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2号35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17号36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宜府发〔2009〕27号37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0〕18号38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宜府规〔2011〕2号39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1〕24号4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2〕18号41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13〕20号42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3〕21号4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3〕26号44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3〕29号45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宜府发〔2014〕3号4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发〔2014〕7号47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14〕10号48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25号49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26号5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29号5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红茶产业发展做大做强茶产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31号52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的通告宜府发〔2014〕32号53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的通告宜府发〔2014〕40号54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41号5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牛羊产业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14〕44号5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14〕46号57市人民政府宜昌军分区关于印发《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3号5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6号59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限制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5〕7号60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宜府发〔2015〕8号61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5〕16号62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宜府发〔2015〕20号6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5〕24号6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26号6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27号66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29号67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执行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15〕31号68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6〕3号69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宜昌城区禁止使用不易降解祭祀用品的通告宜府发〔2016〕5号70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8号7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2号72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8号73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6〕25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26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30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宜府发〔2017〕1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宜昌高新区(自贸区)下放第一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宜府发〔2017〕14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5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16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9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宜昌城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宜府发〔2017〕22号82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葛洲坝水利枢纽陆域封闭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7〕24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8〕8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9〕4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的通知宜府发〔2019〕6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9〕7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9〕8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宜府发〔2019〕9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9〕10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9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5〕155号9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63号9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35号9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水库监管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4号9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城区部分单位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80号9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送政府公开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45号9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行动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52号10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原市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78号10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9〕21号10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3号10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号10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仲裁委关于促进仲裁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24号10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34号10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告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40号10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0号10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9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62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23号11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49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宜昌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58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61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3号11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禁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4号11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区学前教育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7号11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城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91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5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49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4〕9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3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23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33号12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1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4〕45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7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宜昌城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50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52号12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昌城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范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67号13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完善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78号13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林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89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6号13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和促进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9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覆盖城乡邮政及快递便民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5〕21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2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用药安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7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金融十条”支持银行业化解风险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5〕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2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求助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3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7号14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2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3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4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61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7号15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9号15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10号15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15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47号15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60号15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市村卫生室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80号15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8号15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科技金融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7〕30号16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1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9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43号16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65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81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15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17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23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用能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0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化工产业项目入园评审规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3号17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55号17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宜昌市市县政府部门局长进驻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2号17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3号17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88号17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和《宜昌市电动自行车限期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14号17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8号17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9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0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宜昌城区供水供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9〕24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9〕26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9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1号18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3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办法》和《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评选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5号18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6号18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8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8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18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促进旅游消费推动旅游惠民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3号18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9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9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9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9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9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附件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4号2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3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25号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13号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95号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产销对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96号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7〕6号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84号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告宜府办发〔2015〕23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清府〔2023〕53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清府〔2023〕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基本规范(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职责分工、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规划、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及济南市政策性文件资料汇总
山东省及济南市政策性文件资料汇总山东省政府和济南市政府每年都会发布大量的政策性文件,以指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下面是山东省以及济南市政府最近几年发布的一些重要政策性文件的资料汇总。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此文件于2024年发布,旨在发展互联网经济,推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加强信息技术与相关技术的融合创新,加快构建全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的新格局。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件于2024年发布,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推动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
重点包括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此文件于2024年发布,明确了加快农业转型升级的目标和任务,强调要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提升农业科技水平,推动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意见该文件于2024年发布,提出要加大对物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物流环境,提高物流服务水平,加强物流信息化建设,推动物流企业转型升级,并促进物流与其他产业的协同发展。
5.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此文件于2024年发布,明确了济南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包括改善政府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市场主体的发展空间等,以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6.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该文件于2024年发布,提出要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支持力度,培育壮大相关企业,推动创新技术的应用和产业的升级,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发展的新格局。
总结:山东省及济南市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主要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包括互联网经济、制造业、农业、物流业等。
这些政策性文件的出台,为企业、农民和市民提供了更好的发展机遇和政策支持,促进了经济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节水专项规划(2021—2030年)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节水专项规划(2021—2030年)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宛政办〔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节水专项规划(2021—2030年)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宛政办〔202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城市节水专项规划(2021—2030年)》《南阳市中心城区地下水利用保护管理办法》《南阳市中心城区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南阳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2日南阳市城市节水专项规划(2021—2030年)(简本)城市节水是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提升水环境承载能力、应对城市水安全问题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优先”要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切实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决策部署,经科学谋划、充分论证,特制定本专项规划。
一、规划思路(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改善水生态环境、提倡合理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为目标,以制度建设、科技进步、科学管理为重要举措,切实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完善城市节水管理体系,提高城市节水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人水和谐。
市委员会人民政府红头文件函模板范例
中国共产党ⅹⅹ州市委员会ⅹⅹ函〔20××〕×号中共XX市委员会关于××××××××的函××××:××××××××××××××××××××××××××××××××××××××××××××××××××××××××××××××××××××××××××××××××××××××××××××××××××××××××××××××××××××××××××××××××××××××××××××××××××××××××××××××××××××××××××××××××××××××××××××××××××××××××××××××××××××××××××××××××××××××××××××××××××××××××××。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4.01
•【字号】宛政〔2023〕3号
•【施行日期】202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决定
宛政〔20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规定和有关要求,市政府对2022年4月13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01〕63号)等17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宛政〔2000〕100号)等9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失效)。
凡予以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南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73件)
2.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92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郑政办〔2011〕1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实施以来,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府通过融资解决了城市建设资金难问题。
2010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发布实施,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进行了规范。
今后,以融资—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的BT(Build-Transfer)投融资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将会受到重视和采用,非政府资金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会越来越多。
为进一步明确BT模式适用范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适用范围和条件,量力而行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授权确定项目业主。
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方(以下简称投资方),由投资方组建BT模式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建设。
投资方必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搞项目反担保。
BT模式只是破解融资难的一种形式,采用BT模式应量力而行。
项目必须符合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且属于政府应该承担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价款,回购项目,杜绝拖欠工程款。
二、规范BT模式项目审批,完善决策机制实行BT模式的项目按照《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实施管理,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
BT模式建设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项目审批权限审批。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建设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最后报市政府审批;县(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BT模式建设方案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最后报县(市、区)政府审批。
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BT模式建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BT模式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投资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等内容。
拟实行BT模式的项目,设计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专章编制BT模式建设方案。
项目业主要严格按审批的BT模式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三、规范项目发包行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BT模式项目要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项目业主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投资方,招标选择投资方的工作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并下达城建计划后进行,项目业主应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确需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在BT融资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
项目业主要对投资方的投融资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进行调查了解,并将结果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投资方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BT合同总价的35%,其余建设资金要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分别具有融资优势和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承担项目融资建设,但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双
方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BT模式承包合同价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
内,并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分别列出征地拆迁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投资方融资的财务费用和进入总价但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额等。
其中征地拆迁费据实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投资方融资的财务费用实行固定总价包干。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依法招标。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业主组织,投资方参与;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由投资方组织,项目业主参与。
四、合理确定权利义务,明确合同双方责任投资方确定后,项目业主、投资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项目业主和投资方的权利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
项目业主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完成用地、规划、环评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等项目审批手续,监督投资方资金的到位、使用和建设管理情况,监督施工进度等情况,组织回购等工作。
投资方应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实施项目建设。
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投资方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
投资方筹集和足额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划入项目公司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险险种以及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投资方和项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投资方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
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履行审批程序。
有关建设手续的办理,由投资方或项目公司按现行管理要求进行申报。
投资方和项目公司不得将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转包。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投资方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模式项目作为担保物为融资方的其他项目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五、制定合理的回购条件和程序,保证项目正常移交项目业主要根据自身回购资金情况制定合理的回购支付条件,预留不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证金。
回购期不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结束。
项目回购期限不低于5年,项目建设期、回购期利率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与投资方要按照合同约定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做出结论的,应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做出结论,委托方法和委托的机构应在合同中载明。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签订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
回购备忘录报审批部门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业主应维护投资方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
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投资方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
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处置办法。
六、完善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指导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环保、审计、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BT模式的推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检查、评估、审计,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项目业主搞好投资方招标工作;建设等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项目业主和项目公司办理建设手续,监督施工招标和工程质量;审计部门要加强对BT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BT合同的执行,协调相关问题。
BT模式合同双方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把关。
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执行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投资方违规被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其他BT模式项目的建设。
要
通过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进一步改善我市的建设市场秩序,更好地发挥BT模式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项目管理通知主办:市财政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二处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