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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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京财经一〔2017〕1926号•【施行日期】201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章支持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下称“中小资金”)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注重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着力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使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中小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企业的划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

第五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外部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在同级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起到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包括:1、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2、支持中小企业再担保事业发展;3、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的项目,主要包括: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的项目;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扩建项目;4、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支持和引导全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立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在吉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建设和配合我省老工业基地改造等项目。

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举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评审制等办法确定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中小企业技术(产品)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补助和贴息;(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开办资金的补助;(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省中小企业局确认的县(市)以上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所属的机构(包括企业诊断机构、信息咨询机构、市场营销机构、人员培训机构、投资融资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合作机构等)各类创业辅导(包括代理服务、管理咨询、融资服务、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和创业基地建设等项目;(四)市场开拓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竞争能力等项目的支持(不含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下的国际市场开拓基金支持的项目);(五)以安置就业,特别是安置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推动全民创业项目的补贴。

(六)省政府确定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主要用于技术改造、为振兴老工业基地配套、技术创新等有关项目上。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第八条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

工信部项目大全

工信部项目大全

工信部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简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和发布,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立项周期为每年一次,申报时间为上半年,每年的项目内容都会略有不同。

支持重点(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1.企业(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军工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A级以上(含A级)安全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节能环保、、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等改造项目。

(2)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北京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外部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在同级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起到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包括:1、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2、支持中小企业再担保事业发展;3、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的项目,主要包括: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的项目;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扩建项目;4、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4、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5、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7、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8、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9、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10、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28号11、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74号12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44 号13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171号1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1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法》的通知财农[2011]68号1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17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新情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深宝规〔2009〕1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ﻬ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规范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宝发[2009]1号)、《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宝发[2003]7号)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府[2006]98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按照国家主管工业经济工作部门公布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进行界定。

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的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区贸工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受理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论证,审核企业的资格条件。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监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是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具备较好的发展潜力、较高市场占有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的民营企业。

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港澳台资企业可以申请贷款信用担保推荐和担保手续费补贴,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上市补贴。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11.06.17•【字号】石财企[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企〔2011〕13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石发[2011]9号)文件要求,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制定了《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石发[2011]9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当期支持的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奖励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基金投入、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鼓励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公共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基金投入、股权投资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具体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和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制度。

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具体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和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制度。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资金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供公益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7.17•【文号】财建[2015]458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7月17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委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22•【字号】云财企[2013]446号•【施行日期】201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云财企〔2013〕446号)各州(市)财政局,省级直管县财政局,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支持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扶持方式、标准及重点(一)担保机构业务补助担保机构业务补助:主要对担保业务规模大、长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业务补助。

补助标准为不高于2013年年末在保责任余额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奖励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奖励:主要是对资本金增加幅度大、规模大、实力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资金奖励。

奖励标准为不高于增资部分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业务补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业务补助:主要是对积极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金融机构给予业务补助。

凡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且2013年度新增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达到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3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业务补助,补助标准为不高于2013年度新增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13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额(即发生额),以担保贷款合同签署日期为准计算,2013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即发生额),以银监局的统计口径计算。

(四)对列入省100户重点培育的担保机构给予优先扶持(五)专项资金对单个担保机构的单次补助(含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二、申报条件(一)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财政部决定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等方面的项目。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四条中小企业申请资金支持需符合一定条件,包括企业规模、注册时间、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资金的使用需按规定用于支持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五条中央财政应根据国家发展需要确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来源。

第六条各地方财政可根据本地中小企业发展状况,适当增加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财政补助。

第七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在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中划分出来,并按划分比例提取出来。

第八条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需按照规定按季度拨付,并明确用于支持项目的种类和金额。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公开、公正、合理、高效。

第十条资金分配应将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导向结合起来,按照中央和地方的政策要求,合理分配资金。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填写资金申请书,提交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要求,严禁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需按照项目执行计划进行,经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审批才能使用。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过程中,需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相关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沪财企[2011]4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06.16【实施日期】2011.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11]41号)各区(县)财政局:为引导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切实缓解本市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根据《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6〕90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1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切实缓解本市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规范和加强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6〕90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是由本市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规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和有效。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许政[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2008]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6〕2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

原则上专项资金的40%部分用于弥补中小企业发展有偿使用资金,其他部分用于财政贴息、财政补助及注入资本金,当年结余部分用于弥补中小企业发展有偿使用资金。

具体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计划,由财政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中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于当年11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会同中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国家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青海省财政厅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及清洁生产、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在青海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和正常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的投入,以支持和促进民众创业,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步伐。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济委员会依据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实施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中小企业发展项目: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换项目;2、资源延伸加工以及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项目;3、高原特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4、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5、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改造项目;6、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7、开展特色经营、采用新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8、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14•【字号】青经中[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经中〔2009〕20号)各州、地、市经(贸)委,有关单位: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为,推动担保业规范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现将《青海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青海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为,推动担保业规范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依法设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机构。

第三条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监管。

州、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是所属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建立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备案制度,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统计报表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

担保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向备案管理机关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和其它资料。

第五条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与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锡政办发〔2019〕63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企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8日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市主导战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5〕329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19〕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我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作用,规范信保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保基金是市政府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信贷融资而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过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积极推进“拨改贷”,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形成政、银、企合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信保基金贷款的放大倍数原则上达到10倍以上,支持中小微企业达到5000家以上,累计带动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达到500亿元以上。

第三条信保基金原则上采用契约制。

当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发生损失时,信保基金按照贷款业务本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并以协议约定补偿总额为限承担有限损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基金决策委员会负责宏观指导和统筹推进信保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

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
3.其他补助项目。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等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补助项目,不必填报项目反馈信息。其他项目根据两部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填报。
三、省级主管部门项目监管工作要求
(一)项目库管理
省级主管部门按“定量、动态”方式对本地区所属项目库进行管理,项目库中储备项目数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两部规定最多申报数的两倍。
(二)评审上报项目
省级主管部门须及时通知项目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两部。
(三)项目后续监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按时反馈信息,对反馈信息进行审核,对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企业提出的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两部备案。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详见附件3)以文件形式上报两部。
广东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须在每年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闭幕后两个月内,反馈申请本届展位费补助的参展中小企业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4)和工作总结。
四、工作安排
新的“项目管理系统”将于2011年3月启用。自2011年起,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按此要求开展。2010年及以前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后续反馈信息要求上报有关资料。对项目监管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两部反映。
按要求反馈信息的企业,项目建成后再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可予以优先考虑,否则5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2.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单位。自获得资金支持次年起,必须连续两年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中填报有关信息。
按要求反馈信息的单位,再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可予以优先考虑,否则5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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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二
摘要: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中小企业:现将《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

2.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

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3.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

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4.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二)中小企业:
担保费用补贴,根据中小企业由担保公司担保、通过银行贷款的融资贷款业务进行补贴。

按中小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的融资担保合同额的0.5%-2%进行补贴。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报担保费用补贴,每个企业的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八条申请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郑州市依法设立,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其中郑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比例不低于30%),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5000万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2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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