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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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的条件:担保损失得到补偿。 企业自补与政府补偿结合。 收入确认与风险不同步,要求预提。 ⑴担保赔偿准备: 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 准备,用于担保赔付。 担保赔偿准备超过责任余额的10%时差额提取 ⑵未到期责任准备 担保收入的50%提取,提新转旧,用于收入备抵。 ⑶一般风险准备 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用于弥补亏损,不得分 配转赠。
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证券: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保险: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小于100%; 信托:对同一借款人及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 本净额的10%;对全部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 本净额的50%。 担保:担保责任总额一般不超过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 10倍;单个企业担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 金融租赁: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资本总额 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 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固定资产与资本的比例不 得高于20%,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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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受托业务风险 《规则》第十六条规定:“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
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 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 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签定合同,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 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帐; 基金: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不同基金资产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担保:受托担保基金设立专门帐户,受托担保基金业务与自身业 务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证券:经纪与自营业务分开,不得混合操作;证券买卖要根据委 托书内容,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 期货:在指定银行开立客户保证金帐户,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 金融租赁:委托租赁财产与转租赁财产单独建帐,分别管理。 保险:受托管理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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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三条规定:“金融企业
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 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 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 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 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 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 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 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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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能力风险 《规则》第十一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
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 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保险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管 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清算时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证券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担保按注册资本的1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财政部门 指定的银行,除清算时清偿债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金融租赁对同一承租人的租赁加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 总额的15%;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 赁合同金额的60%;租赁资产比例不得低于总资产的 60%。 财务公司交存存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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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财务风险包括: ⑴资本风险 ⑵支付风险 ⑶资产质量 ⑷利率、汇率 ⑸关联交易 ⑹委托业务 ⑺受托业务 ⑻担保 ⑼表外业务 ⑽分支机构
5
3、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放大倍数
《规则》第十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
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 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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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业务风险 《规则》第十七条规定:“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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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⑴坏帐准备,主要指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帐款、 其他应收款,不包括应收代偿款:0.3% ⑵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持有到期、可供出售; 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 的差额。 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 的差额。 ⑸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逾期委贷五级分类,正常、关 注2%、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 ⑹抵债资产减值准备: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 的差额。 短期投资:市值 应收代偿款:担保赔偿准备覆盖。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财 务 管理
2007、11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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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担保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与可持续经营 三、担保机构主要资产的管理 四、担保机构的税收管理 五、担保机构收入、费用、利润及分配的管理 六、担保机构或有负债与或有资产的管理 七、担保机构的资本运营与投资管理 八、担保机构的核算流程与财务报告 九、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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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与可持续经营
1、金融企业风险链:财务风险-金融风险-财政 风险-社会风险. 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 险控制体系. 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 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 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要再识别、再评估, 认识未识别和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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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的区 别
项 目 性 质 计提基础 计提比例 及方式 用 途
担保赔偿 准备
针对整体业 务风险,体 现谨慎性
担保余额
1%,可累加, 达10%后差 额提取
抵冲担保 损失,
未到期责任 准备
源自文库
针对项目未 到期责任, 与期间对应
担保费
50%,不累 加。
不冲减
10
⑷、政府的风险补偿 担保的准公共品特点 限率补偿 限额补偿
7
5、资产质量与风险准备 《规则》第十一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
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 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 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财金字[2001]77号)——“担保机构按不超过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 金”。 ——“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
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的条件:担保损失得到补偿。 企业自补与政府补偿结合。 收入确认与风险不同步,要求预提。 ⑴担保赔偿准备: 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 准备,用于担保赔付。 担保赔偿准备超过责任余额的10%时差额提取 ⑵未到期责任准备 担保收入的50%提取,提新转旧,用于收入备抵。 ⑶一般风险准备 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用于弥补亏损,不得分 配转赠。
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证券: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保险: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小于100%; 信托:对同一借款人及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 本净额的10%;对全部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 本净额的50%。 担保:担保责任总额一般不超过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 10倍;单个企业担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 金融租赁: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资本总额 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 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固定资产与资本的比例不 得高于20%,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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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受托业务风险 《规则》第十六条规定:“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
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 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 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签定合同,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 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帐; 基金: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不同基金资产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担保:受托担保基金设立专门帐户,受托担保基金业务与自身业 务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证券:经纪与自营业务分开,不得混合操作;证券买卖要根据委 托书内容,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 期货:在指定银行开立客户保证金帐户,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 金融租赁:委托租赁财产与转租赁财产单独建帐,分别管理。 保险:受托管理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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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三条规定:“金融企业
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 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 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 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 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 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 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 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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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能力风险 《规则》第十一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
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 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保险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管 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清算时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证券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担保按注册资本的1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财政部门 指定的银行,除清算时清偿债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金融租赁对同一承租人的租赁加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 总额的15%;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 赁合同金额的60%;租赁资产比例不得低于总资产的 60%。 财务公司交存存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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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财务风险包括: ⑴资本风险 ⑵支付风险 ⑶资产质量 ⑷利率、汇率 ⑸关联交易 ⑹委托业务 ⑺受托业务 ⑻担保 ⑼表外业务 ⑽分支机构
5
3、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放大倍数
《规则》第十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
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 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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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业务风险 《规则》第十七条规定:“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
11
担保 ⑴坏帐准备,主要指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帐款、 其他应收款,不包括应收代偿款:0.3% ⑵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持有到期、可供出售; 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 的差额。 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 的差额。 ⑸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逾期委贷五级分类,正常、关 注2%、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 ⑹抵债资产减值准备: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 的差额。 短期投资:市值 应收代偿款:担保赔偿准备覆盖。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财 务 管理
2007、11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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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担保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与可持续经营 三、担保机构主要资产的管理 四、担保机构的税收管理 五、担保机构收入、费用、利润及分配的管理 六、担保机构或有负债与或有资产的管理 七、担保机构的资本运营与投资管理 八、担保机构的核算流程与财务报告 九、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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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与可持续经营
1、金融企业风险链:财务风险-金融风险-财政 风险-社会风险. 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 险控制体系. 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 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 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要再识别、再评估, 认识未识别和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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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的区 别
项 目 性 质 计提基础 计提比例 及方式 用 途
担保赔偿 准备
针对整体业 务风险,体 现谨慎性
担保余额
1%,可累加, 达10%后差 额提取
抵冲担保 损失,
未到期责任 准备
源自文库
针对项目未 到期责任, 与期间对应
担保费
50%,不累 加。
不冲减
10
⑷、政府的风险补偿 担保的准公共品特点 限率补偿 限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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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产质量与风险准备 《规则》第十一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
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 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 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财金字[2001]77号)——“担保机构按不超过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 金”。 ——“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