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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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工作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侦查监督工作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e po n n sac ig njdc l rc c , oee p ai aep t nco eai a u ev in w i a s x l ga d r e rh .I ii at e m r m h s r u o op rt nt ns p ri o , h hl d i r e n u ap i s o h s c e
重配合、 轻监督的现 象普遍存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致使监督缺乏 力度 , 加之检察机 关的知情权得不到保 障, 而法律规 定又过 于
原 则等 问题 严 重 制 约 了监 督 工 作 的 开 展 , 为侦 查监 督 的 瓶 颈 。如 何 完善 侦 查 监 督 工作 已经成 为摆 在 人 们 面 成
前 一 个 亟待 解 决 的问题 。
S IQn , A u —qn C U H n —m i H ig MI O G i i, H o g e
(D zo ep gPoua rt, eh u504 C ia ehuP ol r rt a D zo2 3 1 , hn ) e c o e
Ab t a t s r c :Ho u e vs ed tcin a t i f cie y i s n f a t h o eia o ist a r s c t n r w t s p r i t ee t ci t e e t l s i i c n e r t ltpc h t o e ui sa e o eh o vy v g i t c p o
20 0 9年 l 2月
山 东行 政 学院 山 东省 经 济 管理 干部 学院 学报
J u n l f h n o g A mi i rt n Is tt o r a o a d n d ns ai n tue& S a d n c n mi Ma a e e t esn e Isi t S t o i h nogE oo c n g m n r n l n t e P o u t

侦查监督问题及对策分析

侦查监督问题及对策分析

侦查监督问题及对策分析实践中,侦查监督制度运行不力。

存在着范围不明确、事后性、软弱性和考核的结构性失衡等诸多问题。

以完善侦查监督制度为目标,提出几点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标签:侦查监督;存在,问题;对策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能。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前侦查监督机制未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完善侦查监督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1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1侦查监督的范围和内容不明确、不完整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但这些规定整体上过于原则,没有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且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

现有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侦查监督,强调更多的是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而没有明确将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具体情形都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把握不一,对相关情形是否进行监督,往往取决于检察人员的认识和责任心,造成监督与不监督的随意性,难以通过侦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一些违法的侦查行为。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但只是规定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现象却并未纳入监督的范围,致使立案监督存在着监督上的空白。

并且,由于检察机关无法对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行为进行监督,致使有些侦查机关在立案后,却立而不侦,再以撤销案件的方式规避检察机关的监督,则立案监督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

1.2侦查监督的事后性与书面性一方面,侦查监督程序的启动来源于案件线索。

侦查监督部门一般通过审查其他案件的材料或者控告、申诉发现线索,无论通过哪种方式发现线索,不当立案侦查行为的发生已经经过较长时间。

由于缺乏全程性监控机制,进入侦查监督视线之中的,仅是全部应监督案件的一小部分;事后性监督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可能证明侦查违法性证据大量流失,侦查监督可资利用的信息较为有限。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惩罚犯罪、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尚未完善,笔者就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及内容(一)侦查监督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出检察人员参加。

”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这里的侦查活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1、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具体是指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以及侦查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活动所进行的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权。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进行监督,要求侦查机关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事实,使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以及时立案,使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诉讼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效果较差。

这主要表现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和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方面。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在法律上已经明确,但缺乏具体而详细的监督程序和措施,导致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2.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存在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倾向,导致一些违法现象没有得到依法监督纠正。

这反映出法律监督工作的力度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

3. 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现象,执行法律和制度不严格,办案质量不高。

4. 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

一些检察人员法治意识、群众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淡薄,执法作风不好,方式方法简单。

极少数检察人员甚至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法律监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5. 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面临办案力量不足、人才匮乏等问题,导致基层法律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完善监督程序和措施,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度,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法律监督工作水平。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侦查是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的关键阶段。

由于大多数犯罪具有隐蔽性和侦查工作的事后性,为保障侦查机关顺利完成侦查任务,我国法律赋予侦查机关拘传、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处分权,这些强制手段或措施,直接指向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或程序保障,侦查权的运用随时可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甚至演变成新的犯罪,损害侦查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侦查监督则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侦查监督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一定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仍然面临诸多障碍和问题。

这既有立法上的不完善,也有认识上的差异,更有工作机制和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侦查监督名不副实。

本文对我国侦查监督现状进行了初步探讨,并从我国现行宪法框架下的检察权和侦查监督权的性质入手,反思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存在的观念和现实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对策:从立法上明确侦查监督的概念、原则、范围、内容、程序和保障措施,提高检察权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完善侦查监督的纠错机制,强化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措施的控制。

如确立检察机关对侦查强制措施的批准和决定权;建立、完善申诉控告制度和提审犯罪嫌疑人制度;规范、完善“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建立侦押分离、人身检查和讯问嫌疑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

关键词:检察权;侦查监督权;检察独立;纠错机制;检察审查制度A BSTRACTThe detection is the key stage, which discovers and collects evidence, verifies the delinquent account and ferrets out the crimes. Because majority of crime has its hiding and afterwards, to guarantee the complement of the detection task for the safeguard detection institution, entrusts with the detection institution to arrest for one’s biography, detention, arresting, searching, detaining and other right for punishment. The force and measures directly aim at citizen's freedom and the property and their fundamental right. If lacks the effective and restricted methods or the procedure safeguard, the utilization of detection power possibly always violates citizen's right, even evolves into the new crime, which harms detection institution's image and the legal dignity, and destructs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s the national legal surveillance institution, legally implements the legal surveillance to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is the important constituent of criminal law surveillance. But some flaw exists in our present law when investigates the surveillance to co relational stipulation. o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still faced many barriers and problem which not only has legislates’ imperfect, also has different ideas, even though problems of machine-made and concrete operation stratification plane .So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is unworthy of the name.This article investigat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detection surveillance to carry on th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and obtained constitutional frame of the examination and nature of detection supervisory authority, also reconsidering the present detection surveillance existed the idea and the realistic question, proposed consummated the countermeasure to investigate the surveillance mechanism: Is clear about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from the concept of the legislation, the principle, the scope, the content, the procedure and the safeguard measure, enhances the examinational authority and the independence, consummates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the error correction mechanism, strengthens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o investigate the measure and the detection method control. Such as the establishment of procuratorial agency to investigate the significant item and the decision-making power; The establishment consummates the appeal accusation system and brings the crime suspect system; standard, consummate " involve at the right moment, the guidance of detection" the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detects detains the separation, the person inspects andinquires when the suspect synchronized sound recorded video system and so on.Keywords:Procuratorial power; Power of detection supervision; Procuratorial independence; Error correction mechanism; Procuratorial review system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侦查监督工作的必要性、难点及对策

侦查监督工作的必要性、难点及对策
( ) 行 侦 查 监 督 在 司法 实践 中工 二 现
作 不 主 动 、 系 不 健 全 体
价 值 、理 想 和 目标 ,是执 法 者 永 恒 的 主
题 。司 法 公 正 , 法 律 的 灵 魂 , 执 法 的 是 是 终 极 目 的 。侦 查 监 督 在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方 面 发 挥 着 关 键 的作 用 。 侦 查 监 督 就 是 要 通 过 对 侦 查 活 动 的监 督 ,确保 在 法 律 面
使 侦查 权 时 存 在 很 大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 作
为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的人 民检 察 院 ,就 要 加
的刑 事 案 件 和经 济犯 罪 案 件 。可 以 有 效 打 击 犯 罪 , 犯 罪 分 子 难 逃 法 网 , 可 以 使 还 平 息 民怨 , 止 矛 盾 激 化 , 除 社 会 不 稳 防 消 定 因 素 , 定 程 度 上 起 到 了震 慑 犯 罪 、 一 保 障人权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作用。
( ) 查 监 督 是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的 重 三 侦
要 手段
律 的正 确 实施 .保 障 侦 查 活动 的合 法进

公 平 公 正 是 人 们 追求 的 一 个 崇 高 的 侦 查 活 动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国家 权 力 的
其 二 . 查 监督 的 范 围不 明确 。 事 侦 刑 诉 讼 法 第 7 条 、 1 7 分 别 规 定 了 检 察 6 第 3条 机 关 在 审查 批 捕 和 审 查起 诉 环 节 有 监 督 侦查 机 关 侦 查 活 动 是 否合 法 的 职 责 。 但 现有的法律 条文所 规定 的侦查监 督 , 更 多 的是 从 大 方 向 上 强 调 对 侦 查 活 动 合 法 性 的监 督 .而 没 有 对 侦 查 监 督 的 内 容 进 行 系统 具 体 的规 定 。 其 三 .侦查 监督 中 的 纠 错 机 制 不 完 善。 如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 民检 察 院 人 发现公安机 关 的侦查活 动有违法 情况 , 应 当通 知公 安 机 关 予 以 纠 正 ,公 安 机 关 应 当将 纠正 情 况 通 知 人 民检 察 院 。 是 , 但 法 律没 有进 一 步 明 确 公 安 机 关 拒 不 纠 正 违 法 的 法律 后 果 ,侦 查 监 督 的 法 律 效 果 不 具体 。 自然 就 不 能 对 侦 查 机 关 造 成 足 够 的 约束 。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侦查监督工作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它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责任。

然而,就像任何其他体制一样,侦查监督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个主要的问题是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

在一些地区,侦查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往往不向公众透露。

这给了人们一种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感觉。

缺少透明度也削弱了对侦查机构的信任,导致公众对其工作的怀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侦查监督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政策,确保侦查过程和结果能够被公众了解和评估。

他们可以定期发布有关侦查案件的摘要信息,以便公众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建立独立的监督委员会,由独立的专家和公众利益代表组成,对侦查监督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也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二个问题是信息收集和分析的挑战。

现代社会充斥着大量的信息和数据,侦查人员需要从中找到关键线索并进行分析。

然而,由于信息的广泛和复杂性,侦查监督机构常常陷入信息过载的困境,导致重要线索被忽略或处理不当。

为了改善这个问题,侦查监督工作需要采用现代技术和数据分析工具。

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快速筛选和分析大量的信息,并自动识别潜在的线索。

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使侦查监督机构能够更有效地跟踪和分析收集到的信息,也是非常重要的。

侦查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问题。

虽然绝大多数侦查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但也有一些个别案例涉及不当的行为,如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

这种行为的存在不仅会危及公正和正义,还会削弱公众的信任和对侦查工作的支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侦查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强调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重要性。

建立一个举报机制,使公众和内部人员能够匿名举报不当行为,并对举报进行及时和公正的处理。

建立独立的纪律委员会,对涉嫌违规行为的侦查人员进行调查和惩处,也是必要的。

总结而言,侦查监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侦查监督问题及对策分析

侦查监督问题及对策分析

致使 有些侦 查 机 关在 立 案 后 , 立而 不 侦 , 以撤 销 却 再 规定检察机关有权 对 侦查 活 动进 行 监督 , 这 些规 定整 体 监督 , 但
上 过 于 原 则 , 有 形 成 完 整 的 监 督 体 系 , 缺 乏 具 体 的 可 操 案 件 的 方 式 规 避 检 察 机 关 的 监 督 , 立 案 监 督 也 就 失 去 了 没 且 则
作性规定 。现有 的法 律 条文 所 规定 的侦 查监 督 , 调 更多 其 应 有 的作 用 。 强
的 是 对 侦 查 活 动 合 法 性 的 监 督 , 没 有 明 确 将 审 查 适 用 法 1 2 侦 查 监 督 的 事 后 性 与 书 面 性 而 .
律是否正确纳入侦查 监督 的范 围。由 于刑事 诉讼 法对 侦查
No. 24, 00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 eI ut n n r
20 第 2 0 9年 4期
侦 查 监 督 问题 及 对 策 分 析
贾 济 程 微 波。
( . 江 省 桐 乡 市 捡 察 院 , 江 桐 乡 3 4 0 ;. 藏 林 周 县 中 学 , 1浙 浙 150 2西 西藏 林 周 8 10 ) 5 6 0
的存在 , 承包人 和业主签订 的合 同 内容 中存 在 : 同条 文采 索赔 则是合 同管 理的延续 。合 同管理 索赔 要求 承包商在 签 合 用 法律用语 , 往往 不够 直观 明 了, 容 易 理解 ; 同各方 的 订 合同时要充分 考 虑各 种 不 利 因素 , 析 合 同变更 和索赔 不 合 分 采 在合 同 责任关系 。 如工期 、 量 、 质 费用 等逻 辑 关系极 为 复杂 ; 同实 的可能性 。 取最有效 的合 同管理 策略 和索 赔策略 , 合 要 结合法 律 施过程 中可能存在 的问题和 风险 等 。只有通 过施 工合 同分 整个 履行过程 中 , 随时结 合施 工现场 实 际情况 , 以合理 履行 合 同 , 不仅有 利于保 护 自 这 析, 就合同条文达 成一 致 理解 , 出合 同 中 的漏 洞 , 释有 法 规进行分 析研究 , 找 解 争议 的内容 。 分析 合 同风 险 , 定 风 险对 策 , 合 同任 务层 己 的合法权 益 。 重 要 的是 有 利 于企 业尽 快 适应 国际 工程 制 把 更 提 层分解 , 然后落实到具体部 门、 工 队 、 员 身上 , 施 人 一便 于实 建设规 范, 高企 业未来生 存能力 。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引言刑侦工作是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公正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效能,更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刑侦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取证不规范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取证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取证存在以下问题:1. 缺乏科学技术手段支持:随着科技的进步,很多犯罪行为都具有高度复杂性和隐蔽性。

传统的取证手段无法满足对新型犯罪形式有效打击的需求。

2. 取证链条不完整:有些案件由于缺乏敏锐洞察力或者调查失误而造成关键证据不齐全或者断层。

这不仅会给案件审理带来困扰,还容易导致错误定罪。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 加强科技手段的引入:通过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例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工具,提高刑侦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需要加强对民警的科技培训,提升其科技应用水平。

2. 建立完善的案件质量检查机制: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取证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和方法论的指导与监督。

同时鼓励并支持民警参与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调查能力。

三、审查不严格审查是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 审查标准不一致:由于各地区对于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在不同地区之间形成了判例“悬殊”,这影响了公正审理。

2. 审查流程不透明:有关审查流程和标准缺乏明确细化的规定,容易给执法者留下主观空间,并有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行为。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 统一刑事案件认定标准:通过完善现有法律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统一刑事案件认定标准,降低被告人在不同地区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2. 建立透明的审查流程:制定明确的审查程序和标准,并对其进行公开,使执法者和公众都能够清楚了解整个审查过程。

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进行评估和考核。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侦查监督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对于破案效果的提升、打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侦查监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了工作的效果和公信力。

本文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一,侦查方法不合规范。

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可能会采取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来搜集证据,如擅自进入他人住所、窃听、盗窃他人物品等。

这种不合规范的侦查方法不仅违反了侦查工作的伦理和法律规定,还可能破坏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影响案件的进展和侦查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侦查过程中存在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

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拥有一定的权力,并且权力被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容易导致滥用职权、违法操作等行为的出现。

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侦查结果的不公正,侵犯被侦查对象权益,严重影响公正执法的形象和信誉。

第三,侦查监督机制不完善。

侦查监督机制是保障侦查工作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监督机构的职能不清晰、监督手段和方式单一、监督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侦查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实效性不高,无法对侦查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侦查人员素质不高。

侦查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水平不够,无法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一些侦查人员职业道德观念不够明确,容易受到金钱和权力的诱惑,从而丧失了公正执法的原则。

第五,侦查活动的透明度不高。

侦查活动的透明度是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足。

侦查活动的过程、方法和结果等信息对外界不透明,使得公众无法及时了解和监督侦查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这种不透明性容易导致舆论批评和社会质疑,损害侦查工作的公信力和形象。

面对以上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进和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提高工作的效果和公信力。

首先,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职权过度集中。

当前的检察监督体制中,权力过度集中在检察院的高层领导手中,地方检察院的监督力度较弱,容易导致监督不到位。

2.监督手段和方法单一。

目前的监督手段主要是法律手段,缺乏其他形式的监督手段,比如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等,使得监督手段较为单一,容易形成“一言堂”。

3.监督效果不明显。

由于一些原因,检察监督在一些重要的案件中监督不力,导致监督效果不明显,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改革监督体制。

建立健全地方检察院的监督机制,实现权力分散和监督的全覆盖,确保监督力度得以加强。

2.多元化监督手段。

除了法律手段外,应该加强其他形式的监督手段,比如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外部媒体监督等,实现监督方式的多元化。

3.加强内外部合作。

检察机关应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参与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果。

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确保内部监督的有效性。

4.加强监督能力建设。

加强对检察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
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

同时,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监督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监督效果。

总之,改革检察监督体制、多元化监督手段、加强内外部合作以及加强监督能力建设,是解决检察监督存在问题的关键对策。

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作者:田慧敏来源:《活力》2011年第12期关键词侦查监督:主要问题;对策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具体体现,它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检察机关结合刑事诉讼工作和检察工作实际,加大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其监督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侦查监督工作举步维坚,遇到的困难较多。

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效果。

这很有必要加强研究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扎实地依法推陈出新进行侦查监督工作。

笔者就此谈些不甚成熟的观点,以供参考。

一、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侦查监督贯穿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逮捕执行的整个过程,它既包括了对法律的适用、定性等方面是否公正实施监督:也包括在证据的收集、执行逮捕等程序上是否有违法情况实施监督。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如下实际问题和困难。

(一)对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活动同步监督程序阻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侦查活动中受理案件、立案、破案是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主要职能,整个活动都由公安机关内部掌握。

检察机关无法同步掌握,虽然,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实施监督,自然对引起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受理阶段至侦查终结、执行逮捕,具有法律监督权。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具体性、不确定性,检察机关无法也无能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施同步监督,只能局限于审查批捕阶段通过审阅案卷来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施事后监督。

而这样的监督往往因受“时过境迁,取证困难”的限制,效果甚微。

因此,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同步监督程序阻塞是检察机关实施侦查监督的突出困难。

(二)对公安机关任意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不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现代社会,刑事侦查工作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维护社会治安和正义的关键组成部分,还对提高法治国家形象、维护公众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执行刑侦任务时,我们不可避免地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刑侦工作挑战,并探索如何解决它们以优化刑侦效率。

一、证据收集阶段的问题与困难1. 缺乏有效证据:在破案过程中,最大的困扰之一是缺乏直接证据来确认嫌疑人身份或行为的确凿证据。

尽管现代科技手段不断发展,但这种情况仍然普遍存在。

应对策略:加强合法科学技术手段的培训和使用,如DNA分析、指纹识别等,可以提高获取有效证据的能力。

同时,在执法机构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也十分关键。

2. 社会舆论负面影响:在某些敏感案件中,社会舆论可能对警方的办案产生巨大影响。

这种被舆论左右的现象常导致搜集到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降低了顺利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应对策略:加强公众教育,提高社会对刑事侦查工作流程的理解与认同度。

同时,加强媒体监管,引导舆论合理发声,并确保执法过程公正透明。

二、跨境犯罪行为与司法协作中的问题与困难1. 国际圈套:跨国犯罪分子通常利用突破国家边界的优势进行违法活动,并通过跨境转移财产或灵活隐藏身份等手段逃避刑责。

应对策略:加强国际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建立更严密完善的警务联络网络,并积极开展针对国际犯罪行为的培训和专业交流。

2. 法律差异和司法程序不匹配: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和司法程序冲突,例如引渡条约缺失或相互牵制、时间成本庞大等原因,追捕和惩治跨境犯罪分子的过程充满挑战。

应对策略:加大国际间法律协商力度,推动签订或修订更完善的引渡条约,并遵守国际法规范以提高司法合作效率。

三、技术手段与隐私权平衡问题1. 大数据分析困境:现代科技手段使刑事侦查机关拥有了大量海量的个人数据,但如何在使用这些数据时保护公民隐私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问题。

信息泄露可能导致恶劣后果并破坏执法机关形象。

侦监协作配合办公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侦监协作配合办公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侦监协作配合办公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侦监协作配合办公室是一个负责协调侦查和监督工作的机构,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是当前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侦监协作配合办公室在工作中存在着信息沟通不畅、监督不到位、侦查不彻底等问题,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加以改进。

一、信息沟通不畅信息沟通不畅是侦监协作配合办公室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侦查和监督工作中,信息的传递和共享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信息沟通不畅,会导致侦查工作受阻,监督工作无法有效进行。

因此,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个部门之间能够及时有效地传递信息。

二、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到位是另一个侦监协作配合办公室存在的问题。

在侦查工作中,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如果监督不到位,就会导致侦查工作的不公正和不透明。

因此,需要建立起一套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侦查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避免出现不正当的行为。

三、侦查不彻底侦查不彻底是侦监协作配合办公室存在的另一个问题。

在侦查工作中,如果侦查不彻底,就会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侦查方法,确保侦查工作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留死角。

针对以上问题,我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让各个部门之间能够方便地传递信息。

通过这个平台,可以及时了解到各个部门的工作进展,从而更好地协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监督力度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起一套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侦查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

对于监督不到位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三、提高侦查质量提高侦查质量,建立起一套科学的侦查方法,确保侦查工作能够彻底解决问题。

对于侦查不彻底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通过以上对策建议,可以有效解决侦监协作配合办公室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侦查和监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让侦监协作配合办公室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社会治安和司法公正作出更大的贡献。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是确保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之一,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要面对很多问题和挑战。

下面我就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三个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法制意识不足
首先,法制意识不足是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由于一些工作人员缺乏法律意识,他们在工作中可能存在党纪政纪意识不强、侥幸心理、片面主观判断等不良情况。

这样的话,就会导致监督制约不力,甚至呈现出依法监督与依法办事之间的矛盾。

二、监督手段不完善
其次,监督手段不完善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考虑监督手段的运用和灵活性。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发现监督手段的质量不够高、使用场景不够多样化等问题,这就会对工作效率和效能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追责机制不健全
最后,追责机制不健全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

我们需要建立一整套规范的制度以及管理程序,以有效保障侦查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果监督工作不到位或是无法保证落实,哪怕发现问题也很难实施追责。

因此,我们需要经过大力改革和提升来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从而解决问题。

总的来说,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很多,然而我们有的也有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来进行改进和升级。

例如,提升法制意识、完善监督手段、加强责任追究等措施都会对侦查监督工作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有效保障公正司法的权利和利益。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讨,提升工作质量和效能。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侦查监督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侦查监督工作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侦查监督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侦查监督工作法制化程度不够侦查监督工作的法制化程度不够是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侦查监督工作应该严格以法律为基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民众的依法意识,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法制化程度。

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当加强对从事侦查监督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和相关制度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业务水平。

二、监督能力不足监督能力不足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问题。

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许多从事侦查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具备有效监督的能力。

因此,应该加强监督人员的能力培训,提高其监督能力。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大力开发和普及侦查监督工作的监督软件,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以加强对侦查监督工作的有效监督。

三、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力度不够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有些侦查工作的失误或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大量无辜人群蒙受了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从事侦查监督工作人员的考核和惩处,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对监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对不合格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同时,我们还应该鼓励广大民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加强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使侦查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在总结上述问题的同时,也要看到侦查监督工作在提高司法公正性、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性。

只有不断加强侦查监督工作,也能保证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有力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全面推进侦查监督工作制度的改革,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体系和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为我国的长治久安和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刑侦工作存在的问题短板和不足

刑侦工作存在的问题短板和不足

刑侦工作存在的问题短板和不足近年来,我国刑侦工作在保障社会安全、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也不能忽视刑侦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短板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信息共享不畅、缺乏有效技术手段、证据收集不完善以及审讯方式有待改进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信息共享不畅信息共享是刑侦工作的基础,对于案件侦破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信息共享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在部门间信息沟通渠道还未健全化的情况下,相关机构往往只能通过邮件或传真等非即时方式交流信息,导致反应速度慢、效率低下。

其次,由于信息系统不互通或数据录入不规范,各个部门之间的数据无法实现有效整合,大量宝贵的线索可能被忽视或遗漏。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协调与合作,推动建立高效快捷的信息交流平台。

可以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经验,建立统一、标准化的信息系统,并鼓励相关部门共享数据,实现信息间的互联互通。

此外,也可以加大对信息采集和整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

二、缺乏有效技术手段刑侦工作需要借助科技手段进行犯罪调查和证据采集。

然而,在目前的刑侦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着科技手段不足的问题。

例如,在一些偏远地区或贫困地区,基础设施薄弱、资源匮乏,导致无法及时获取关键证据。

另外,在新型犯罪形态面前,警方对于网络犯罪等领域技术手段了解不深入、应用不到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地区成功案例,加强创新与合作,在科技设施投入方面加大力度。

同时,也要提高警员的科技意识和应用水平,通过培训推广最新的科学技术方法来提升刑侦工作效率。

三、证据收集不完善有效证据是保障刑事案件审判公正的关键环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证据收集不完善问题普遍存在。

一方面,由于缺乏专业技术和人员培训不足等原因,警方在采集物证、视频监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另一方面,有些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差,无法提供高质量的现场勘查、司法鉴定等服务。

浅议当前狱中侦查工作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浅议当前狱中侦查工作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浅议当前狱中侦查工作存在的不足及对策引言当前,狱中侦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质量和公正判决的实现。

因此,有必要提出一些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不足之处以下是目前狱中侦查工作存在的主要不足之处:1. 证据收集不足:在狱中侦查过程中,可能由于缺乏时间、人力和技术等原因,证据收集不够充分,无法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的真相。

2. 调查方法不当:在一些情况下,狱中侦查人员可能存在不当使用调查方法的问题,如过度使用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手段,可能导致错误的刑事判决和侵犯人权。

3. 司法资源不均衡:由于司法资源在狱中侦查工作中的分配不均衡,导致一些地区在调查能力和技术设备方面存在欠缺,难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和高效处理。

4. 法律法规的解释不明确:一些法律法规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存在解释不明确的问题,缺乏具体操作指引,给狱中侦查工作带来了困扰。

对策为了解决当前狱中侦查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考虑以下对策:1. 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狱中侦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加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确保他们能够正确运用调查方法和收集证据。

2. 完善调查程序:建立健全的调查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禁止使用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手段,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证据是合法、真实的。

3. 加大司法资源投入:加强对狱中侦查工作的资源投入,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改善各地区的调查能力和技术设备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解读,为狱中侦查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减少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避免其带来的问题。

结论当前狱中侦查工作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通过加强专业培训、完善调查程序、加大司法资源投入和完善法律法规等对策,可以解决这些问题,提高狱中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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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犯 罪 的 成 立 要 件 。 片 面 共 犯 , 指 参 与 同 意 犯 罪 的人 中 , 方 是 一
认 识 到 故 意 在 同 他 人 共 同 犯 罪 , 另 一 方 则 没 有 认 识 到 有 他 人 而 和 自己 共 同犯 罪 的情 形 。从 犯 罪 的 主 观 方 面 看 , 面 共 犯 的嫌 疑 片
国 家 赔 偿 和 办 案 人 职 业 前 途 问 题 , 案 人 对 片 面 共 犯 理 论 的 使 办 用 比较 谨 慎 , 多数 情 况 下 只 能 根 据 行 为 人 各 自 的 行 为 给 予 刑 事
处 罚 , 就 会 导 致 主 观 与 客 观 不 统 一 , 法 给 予 相 应 的 刑 事 处 这 无 罚 。笔 者 认 为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认 定 片 面 共 犯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检 察 机 关 对 于 在 出 现 片 面 共 犯 情 形 下 , 安 机 关 遗 漏 或 选 择 某 公
疑 人 正 在 组 织 抓 捕 、 正 在 进 行 网上 追 逃 , 实 际 上 有 的 情 况 说 或 而

侦 查 监 督 工 作 存 在 的 问 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在 实 践 中 , 查 监 督 工 作 除 了立 案 线 索 来 源 少 、 法 有 待 完 侦 立
人 认 识 到 自 己是 与 他 人 协 同 作 案 , 且 意 识 到 自身 行 为 将 导 致 而 危 害社 会 的 结 果 发 生 , 种 危 害 的 结 果 是 自 己 行 为 和 他 人 行 为 这 共 同作 用 的 结 果 。从 犯 罪 的 客 观 方 面 看 , 面 共 犯 中行 为 人 自己 片 实 施 的 危 害 行 为 与 他 人 的 危 害 行 为 融 为 一 体 , 同 作 用 于 某 种 共

( ) 在 逃 犯 罪 嫌 疑 人 追 捕 情 况 的 无 法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在 一 对
公 安机关提请 逮捕 、 诉的涉嫌 共 同犯罪 的案件 中, 起 如果 有在逃
人 员 , 且 同 案 犯 能 够 提 供 在 逃 人 员 详 细 情 况 的 条 件 下 , 安 机 并 公
关 多 数 情 况 下 , 案 卷 中 后 附 情 况 说 明 , 明 公 安 机 关 对 在 逃 嫌 在 说
后 追逃”“ 案处 理” 、另 的监 督 不 到 位 。
实 施 中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制 定 的《 民检 察 院 和 人 刑 事 刑 事 诉 讼 规 则 》 关 规 定 都 对 侦 查 监 督 , 别 是 立 案 监 督 进 有 特 行 了规 定 。但 是 在 具 体 的 司 法 实 践 中 , 于 法 律 规 定 过 于 原 则 , 由 可操作性差 , 致检察 机关 的侦查监 督权 得不 到有 效 的落实 , 导 亟 待采取有效措施 加以解决 。
试 论 侦 查 监 督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对 策
李 宝树 肖 嵘
( 津 市西 青 区人 民检 察 院 天
【 摘 要】 查监 督是 检 察 机 关 履 行监 督职 能 的 重要 组成 部 分 , 中 侦 其
刑 事 立 案 监 督 又 是 侦 查 监 督 职 能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由 于 法 律 规 但
犯 罪 客 体 , 致 发 生 危 害 结 果 的 发 生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为 涉 及 导 因
监 督 职能 , 保证 侦 查监 督 , 别是 立案 监 督 有 效 开展 ; 二加 强 刑 事 特 第
司 法 与 行 政 执 法 衔 接 机 制 , 宽 刑 事 立 案 监 督 线 索 来 源 ; 三 依 法 保 拓 第 障检 察机 关 的知情 权 , 高监督 质 量 。 提 【 键 词 】 查 监 督 ; 法 衔 接 ; 善 立 法 关 侦 司 完
侦查监 督工作 是检 察 机关 履行 法 律 监督 的 主要 方式 之 一 。 其 中刑 事 立 案 监 督 是 侦 查 监 督 工 作 的 主 要 内 容 , 是 检 察 机 关 也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的 重 要 的 组 成 部 分 , 察 机 关 通 过 行 使 侦 查 监 督 检 职 能 , 别 是 立 案 监 督 职 能 , 够 有 效 地 防 止 “ 案 不 立 ” “ 罚 特 能 有 、以 代 刑 ” 象 的 发 生 , 证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进 公 正 司 法 。 我 现 保 促 国《 事 诉 讼 法 》 八 十七 条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刑 第 《 最
定 过 于 笼 统 , 乏 操 作 性 , 实 践 中 暴 露 出 一 些 问 题 , 如 存 在 对 共 缺 在 例 同犯 罪 中 片 面 共 犯 的 处 理 不 全 面 , “另 案 处 理 ” 捕 后 追 逃 ” 及 在 对 “ 以 逃 人 员 的 监 督 还 有 待 加 强 。 因 此 提 高 检 察 机 关 的 监 督 能 力 显 得 日 益 重 要 , 者 认 为 应 从 以 下 方 面 加 强 : 一 完 善 立 法 , 化 检 察 机 关 的 笔 第 强
公安部 、 国家 安 全 部 、 法 部 、 国 人 大 法 工 委 关 于 刑 事 诉 讼 法 司 全
些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处 理 时 , 做 到 准 确 、 整 的 把 握 共 同 犯 罪 的 构 要 完 成 , 确 共 同犯 罪 形 态 的完 整 结 构 , 识 到 共 同犯 罪 中 各 个 个 体 明 认 之 间 在 侵 害 客 体 的 主 客 观 之 间 的 关 系 , 免 遗 漏 虽 没 有 直 接 作 避 案 , 实际参与 、 助作案 , 但 协 以达 到 自 己犯 罪 目的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 其 次 , 查 监 督 程 序 方 面 的 问 题 主要 是 对 在 逃 人 员 追 捕 ,捕 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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