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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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1. 简介房地产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税收减免政策以及避税合规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2.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由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主要包括计税依据和税率两方面的内容。

2.1 计税依据房地产企业的计税依据一般是其年度税前利润,也称为所得总额。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房地产企业所得总额的计算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进行:房地产企业所得总额 = 销售收入 - 税前成本- 营业费用 - 税金及附加 - 补贴收入 - 损失其中,销售收入表示房地产销售所获得的收入;税前成本表示销售收入所需要的税前成本支出;营业费用包括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补贴收入则是指房地产企业所获得的各种补贴收入;损失是指房地产企业的亏损金额。

2.2 税率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分为两档:15%和25%。

具体适用哪个税率取决于企业的纳税情况,如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减免政策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税收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减免政策。

3.1 增值税抵扣政策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时,可以将已纳的增值税作为所得税的抵扣项。

这意味着在纳税时,房地产企业可以将已纳的增值税金额从应缴的所得税中扣除。

3.2 投资补贴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房地产企业进行投资时,会提供一定的投资补贴。

这些投资补贴可以直接减少房地产企业的应缴所得税金额。

3.3 鼓励政策为鼓励房地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科研开发,我国税收法规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这些政策,房地产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所得税减免或推迟缴纳所得税的优惠。

4.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避税合规措施房地产企业为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和合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合规措施:4.1 定期纳税申报房地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定期的所得税申报和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2003年7月9日)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税 收 收入 中 的一 项 主要 来 源 。
目前 .很 多 房 地 产 企 业 为 了 少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就 故 意 少 申报 收 入、 对 成 本 费 用 项 目多 申报 . 甚 至 出 现 了 隐 匿预 收 房 款 的现 象 。 例如 : 将 预 收 的购 房 者 的 购 房 款 计 入 “ 其他应收款 ” 等临时往来账 户上 、 或 计 入 “ 短期借款” 等账户 , 这 样 预 收 房 款 就 不 再 收 入 账 户 中进 行 反 映 ; 用 房 地 产 产 企 业 的 自首 凭 证 来 收 取 预 售 房 款 .将 预 售 房 款 存 人 到 企 业 的非 基 本 账 户 中或 企 业 的 非 开 户 银 行 账 户 上 ,这 种 故 意 隐 匿 的 做 法 很 难 让 税 务 部 门的 审 核 人 员 发 现 。 还 有 的 房 地 产 企 业 甚 至 将 预 收 的 购 房 者 的定 金 一 购 房 者 的 名 义 存 人银 行 。
针对住宿餐饮业中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巨大的特点增值税相关规定设定应该考虑到住宿餐饮企业处置存量固定资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固定资产维护保养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以最大程度地保障住宿餐饮企业在增值税改革过程中的利益促进增值税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税务筹划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沈 阳煜盛 时代房 地 产开发 有 限公 司 赵 亮
法 提 工 作 造成 了 了 困难 。 又 由 于存 在 跨 年度 的 审核 , 加大和审核的难度与工作量 . 由于 房 地 产 企 业 的 特 殊 性, 企业 的法人代表 、 财 务人员经常更换 , 对 于 上 述 资 料 更 是 无 法 妥 善
产 企 业 中实 行 一 体 化 管 理 .但 是 由于 房 地 产 相 关 部 门 的管 理 信 息 缺 乏 沟通 , 各 部 门之 间信 息 不 对 称 . 使 得 房 地 产 企 业 的一 体 化 管 理 很 难 得 以

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及稽查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及稽查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及稽查方法一、房地产企业常见税收问题(一)收入方面主要表现为:1.预售房款未按规定预缴税款,采取各种手段隐瞒或转移预收款收入,达到拖延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2.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如对已办妥移交手续,因购房者原因未及时收回房款的,企业往往采取不及时入账的方式推迟收入的确认。

3.隐瞒收入,收入计算不准确,表现为低价开票,少计收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销售面积;以收抵支,如以商品房抵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以房抵债,以完工房地产抵付借款、银行贷款,以商品房抵付回租租金、职工奖励支出等;收取价外费用不计收入;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转移;挂靠企业开发,不申报纳税等。

4.假代建、真开发。

这种偷税方式实际是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所有权,而土地所有方以转让部分土地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房屋所有权,双方均发生了纳税义务。

(二)成本费用方面主要表现为:1.利用虚开、代开发票等手段,人为抬高开发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

2.利用成本核算特点虚增成本,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加大早期单位预算造价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3.房地产商自用房产、出租用房产不及时从“开发成本”结转至“固定资产”,而是混入“开发产品”科目中,直接转增“经营成本”。

4.超标准列支费用。

5.成本费用重复入账、虚假列支成本费用,利用建安工程施工复杂、项目繁多、专业性强的特点,重复列支费用以减少纳税额。

6.利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账户调整当期利润。

二、如何进行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稽查(一)税务稽查方法1.从行业特点出发改进税务检查的方法,由单一的年度检查改为年度检查与开发项目检查相结合。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通常以一个纳税年度作为检查时限范围,这不能适应房地产行业的具体情况,检查的内容及发现的问题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和片面性。

以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为切入点进行检查,则能比较全面地把握其项目开发的过程,容易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及对策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一直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领域之一。

但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政策的不断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变化,给企业带来了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本文将就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为相关从业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1.企业所得税率的变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直在不断调整。

在2018年之前,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而在2019年之后,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将税率统一调整为15%。

这一变化对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成本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企业需要根据新的税率重新进行成本核算和预算规划。

2.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房地产企业作为资产密集型企业,其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等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是一个影响所得税成本的重要因素。

在面临市场变化和价格波动的情况下,很多房地产企业的资产价值可能会出现波动和下降,需要进行相应的减值准备计提。

但房地产企业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需要考虑相关的税务政策和规定,以避免对企业所得税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3.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时,往往需要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税负有着直接的影响。

但很多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处理时,往往存在理解不清、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税务风险的出现。

4.房地产企业间的资金往来房地产开发和销售过程中,往往涉及多家房地产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包括代建、合作开发、联合营销等形式。

而这种房地产企业间的资金往来往往会引发税务管理的问题,如资金流动的真实性、资金流转的合规性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企业进行合规管理。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对策1.及时了解税法变化房地产企业应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法变化和调整,了解并熟悉新的税法规定,以便及时调整企业的税务筹划和成本核算。

企业所得税处理之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处理之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1)房屋管理局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未取 得销售资格的开发项目不存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问题) (2)预售合同、销售合同,作为衡量销售收入的依据。 (3)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确定开发成本 的终止日) (4)房地产管理局测绘队颁发的测绘明细等登记表
产权审批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由 业主(开发商代理)向 房管局报送购买房产的 资料,交纳契税,办理 房产证
(四)收入实现的条件
第六条: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 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 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 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 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 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 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 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 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分为六章三十九条,并更名为《办法》较原 31号文《通知》更正式。
二、新31号文框架
第一章 总则 (共4条)
本章主要规范了制定该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开发 产品完工条件及核定征收的管理。
第二章 收入的税务处理 (共6条) 本章主要对收入确认原则、视同销售以及计税毛利率
等进行规范。
第三章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共14条) 本章主要对期间费用、计税成本等的税前扣除进行规
(四)收入实现的条件
思考:第六条规定带来的影响?
(四)收入实现的条件
第六条: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 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 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 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 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1. 引言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其涉及的企业往往需要面临复杂的税务政策和制度。

其中,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必须缴纳的一项重要税种。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操两个角度,以一个实例对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2. 实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23年成功开发了一条住宅项目,总销售额为1亿元。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该企业产生了一系列的费用,如土地购置费、建设工程费、销售费用等。

现在,该企业需要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申报和缴纳。

3. 税法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为企业所得额。

企业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所得额 = 销售额项目成本销售费用所得减免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 = 1亿元项目成本 = 土地购置费 + 建设工程费销售费用 = 销售人员工资 + 广告费用 + 房地产中介费用 + 其他销售费用所得减免 = 开发或者产业园区研究与开发中心认定的所得减免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减半计征的5%。

4. 实例分析根据实例背景和税法依据,我们可以计算出各个费用的具体数值,进而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假设土地购置费为2000万元,建设工程费为6000万元,销售人员工资为500万元,广告费用为200万元,房地产中介费用为300万元,其他销售费用为100万元,所得减免为500万元。

,根据计算公式,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果:项目成本 = 2000万元 + 6000万元 = 8000万元销售费用 = 500万元 + 200万元 + 300万元 + 100万元 = 1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 (销售额项目成本销售费用所得减免)税率速算扣除数= (1亿元 8000万元 1100万元 500万元) 25% 5%= 8000万元 25% 1000万元 1000万元 25% 5% = 1400万元 1000万元 250万元 5%= 1400万元 1250万元= 150万元所以,该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即将缴纳1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与所得税研究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与所得税研究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与所得税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行业一直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房地产项目中,成本分摊和所得税是两个重要的财务问题,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如何合理分摊成本,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与所得税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的相关问题1.成本分摊的概念成本分摊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各项成本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分摊,并加入相应的产品或项目成本。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是指将企业的各项成本按照相关规定和财务核算原则进行合理分配,将其纳入各项项目的成本之中,从而真实反映项目的盈利能力。

2.成本分摊的原则在房地产项目中,成本分摊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分开核算。

直接成本是指能够直接与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相关联的成本,间接成本是指不能直接与产品产生联系的成本,必须通过合理的分摊方法进行成本核算。

(2)合理分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本的分摊比例。

在房地产项目中,一般采用面积、人数、工作量等指标进行成本的分摊,确保分摊成本的公平合理。

(3)及时核算,确保成本的及时核算和分摊。

在房地产项目中,由于工程周期长,成本分摊需要在工程的不同阶段及时进行核算,以便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和预算。

3.成本分摊的影响因素成本分摊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项目的规模、周期、结构等因素。

在房地产项目中,项目的规模决定了成本的分摊方式和比例,项目的周期决定了成本的分摊时间和频度,项目的结构决定了成本的分摊标准和方法。

这些因素的不同将直接影响的成本的分摊结果和企业的盈利能力。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1.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在我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主要包括四种方法:实际利润计算法、查账计税法、合同认定法和实收实付法。

不同的计税方法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负担。

2.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为了支持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我国对于房地产企业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的税收优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和增值税优惠等。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房地产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在这个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对于这些企业来说,税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因此,制定合理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所得税基本原则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来说,所得税是一种资金的重要来源。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是企业的实际利润,即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纯收入减去合法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2. 所得税税率依据企业所在地以及所从事的具体业务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税率为20%,但在特定的地区和领域,可能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减税和优惠政策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减税和优惠政策,以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税收负担。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1. 增值税方面的减税政策。

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购买并自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增值税一次性抵扣政策进行减税。

2. 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税收优惠和税收补贴等政策。

3. 土地使用税方面的减免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或者减半缴纳。

三、税收避免与合规措施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税务管理中,避免税收避免行为和合规措施也是非常重要的。

税收避免是企业为了降低税负而采取的合法手段,而合规措施则是企业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合理优化税收结构。

1. 合规申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完成纳税申报工作,并如实申报营业收入、成本和费用等相关信息。

2. 合理运营结构。

企业可以合理规划运营结构,通过股权结构调整、业务重组等方式达到优化税收结构的目的。

但是需要注意,这些操作需要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被视为税收避免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11•【文号】国税函[2008]29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2008年4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及对策一、常见问题1.税基确定问题房地产企业主要以售房收入作为税基。

然而,税基的确定面临着多重问题,如订单和营销策略的变化、房产估值问题、税务部门的审查等。

税务部门在税前利润的计算方面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因此,企业需要遵守税法的规定并尽可能地保证税务部门的理解和认可。

2.税收筹划问题税收筹划是企业利用税法规定的合法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的一种方法。

但是,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必须遵循稳健、合规、合理的原则,避免使用类似涉税规避等非法方法导致的潜在风险。

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财务会计主要关注企业财务和经营运营状况,而税务会计则关注纳税义务的履行、税收负担的承担和税务合规的需求。

因此,企业需要重视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差异,及时调整会计核算方式,保证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数据一致性。

4.经营模式转型问题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房地产企业需要不断地调整自身的经营模式。

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模式转型涉及的税务问题较多,如企业所得税财务成本的重分配、转型后的利润分配等问题。

因此,企业需要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协商解决税务问题。

5.税务风险管理问题房地产企业应该了解涉税风险,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税务风险防控工作。

同时,企业应建立稳定的税务管理机制,及时更新法规,预测涉税风险,保持对税收政策的敏感度,以减轻涉税风险并确保自身税务合规。

二、对策1.加强税务合规自查和管理房地产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制定内部税务合规自查制度,建立起专业的税务合规自查团队,定期进行自查和修订。

企业应多方位开展税务合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人员税务合规意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合规纳税。

2.合理使用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寻找优惠政策,抓住节税机会。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和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了解各种税收政策,使企业在纳税方面获得优势。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长, 而很多筹划方案 虽然 可以少缴税或 降低 要 了。在实现资产重组的同时, 然 如何搞好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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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口文 /丁国全
2O]1 各 般是住宅房 的 3 ~4倍,造成利润在住宅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建设综合 不统一。国税发 [O 6 3 号文下发前, 带 房与营业用房之间分布不均 , 为房地产企 开发、 土地有偿转让和住房商 品化等重大 地根据 自行对政策 的主观理解 去执行, 收入结转不一 业延迟纳税提供 了可乘之机 。 () 3 对账证 政策 的实施 , 国房地产业进入 了前所未 来完工确认的时间不一致, 我 预售期间发生 的期 间费用 是否应并入 不健全拟实行核 定征 收的, 实际操作有难 有 的高速发展时期, 不仅成为我 国国民经 致 。
以降低税负。另外, 税法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
( 从长远来看, 一) 税收筹划不会减少国家 因在于忽略了筹划过程中的成本。例如, 国家
产、 批发和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 的税收收入.表面上看来, 税收筹划只是微观 规定公司 国外投资所得只要不汇 回, 时不 可暂
营 者的混合销 售行为 , 同销售 货物, 当缴 经济主体追求 自 视 应 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经济行 缴税 。这是一种延期纳税 的节税 方式, 相当于
的, 但是更大程度上的税收筹划是国家政策性 大了企业的机会成本。因此, 企业应充分利用
( 企业清算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三) 现代企 影响的结果, 税收筹划在给企业带来短期经济 成本——收益原则对税收筹划活动进行衡量,
业制度建立过程 中, 有些企业 由于经营 不善或 效益的 同时, 也促进产业 结构 、 经济 结构 以减少额外的机会成本和隐性成本, 区域 防止陷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甬地税一﹝2009﹞98号【发文日期】2009-06-09【实施时间】2009-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应按"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即: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在一个纳税期间应严格按"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区分当期实现的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和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并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原则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中心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新园区的为15%。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0%。

3、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为3%。

四、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及相关规定: 1、当期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毛利额=当期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 2、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在申报纳税当期仅开发一个项目的: (1)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期间: 当期(包括按季或月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应税收入总额(不包括当期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各项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当期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毛利额; (2)开发产品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确认完工且按规定结算其计税成本后: 当期(包括按季或月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应税收入总额(不包括当期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各项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当期已销完工产品开发成本)-与当期已转销售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对应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毛利额; 3、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在申报纳税当期同时开发或先后滚动开发多个项目的: 当期(包括按季或月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应税收入总额(不包括当期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各项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当期已销完工产品开发成本)+当期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毛利额-与当期已转销售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对应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毛利额; 4、开发产品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确认完工后应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计算出此前实现的销售收入所对应的计税成本和实际毛利额,正确计算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额。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房地产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成为拉动各地区税收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目前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开发项目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与清算方面还存在很多征管问题。

本文就此方面的主要涉税问题、产生原因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征管建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未如实申报收入少缴税款(1)预收账款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一是将预收购房者的预付款挂在“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上,或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账面不反映收入;二是用自收凭证收取预收房款,存入其它银行卡上。

虽然开发商最终会因购房者需要开具发票而作收入处理,但明显减少了当期收入,减少当期应缴税金;三是将预收的定金以购房者的名义存入银行,不作预收款申报收入。

(2)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3)收入直接抵减应付工程款,偷逃税款房地产开发商因施工方延误工期等原因收取的罚款收入不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而直接抵减应付工程款,从而减少会计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

(4)企业之间合作建房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目前房地产行业已形成多种开发形式,有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形成所谓的合作建房或名义的代建房。

按照税法规定,合作建房的双方属于发生了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行为,应该申报纳税,但在实际上合作双方经常出现不申报纳税的行为。

有些开发商利用以合作建房名义销售商品房,其方法不是“以物易物”,也不是一方出地,另一方出钱,而是以共同购地共同建房的名义,只就其建筑营业税及附加结算缴纳到地税,而销售房屋,则视同自建自用未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2.未按规定使用发票漏缴税款房地产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在预付给建安企业工程款时一般都没有按规定取得建安发票,而是以收据支付,这样既不能及时结转工程成本,又给建安企业造成了漏税。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及对策引言:房地产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税种,对于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利润水平有着直接的影响。

由于我国税法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导致了很多房地产企业在税收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出发,提出一些解决对策,希望能够对房地产企业在税收方面有所帮助。

1.税收减免政策不清晰房地产企业在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时,常常面临政策不清晰的问题。

由于房地产市场政策经常变动,企业往往无法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并进行相应的调整。

这就导致了税收减免政策的不透明性,增加了企业的纳税风险。

2.税收申报核算存在漏洞由于房地产企业的业务繁杂,往往会出现税收申报核算存在漏洞的问题。

一方面,企业在收入和成本的确认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容易出现漏报和错报的情况;企业在税收申报时,往往缺乏专业的税务人员,缺乏对税法政策的了解,容易出现错误的核算和申报。

这就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收风险。

3.税务风险防范不足房地产企业在遵纳税法规定方面,往往存在风险防范不足的问题。

由于税法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企业往往无法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从而导致了企业在税务风险防范方面存在不足的问题,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风险。

以上就是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常见问题,下面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对策。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对策1.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和跟踪房地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跟踪,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对税收政策有准确的把握。

建立健全企业的税收政策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掌握。

2.完善税务管理制度房地产企业应当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税务管理规范和流程,强化税务管理的过程控制,加强对税务风险的防范。

建议企业加强内部税务管理流程,确保税收的合规申报和核算。

3.加强税务会计人员的培训房地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税务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税务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税法政策的了解。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研究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研究

2012年3月内蒙古科技与经济M arch2012 第6期总第256期Inner M o ngo lia Science T echnolo gy&Economy N o.6T o tal N o.256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研究吴义武1,刘培云2(1.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院;2.内蒙古科技信息研究所,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10) 摘 要:文章对我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方法、开发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的区分以及利息费用扣除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供房地产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和税务主管机关在征税和制定政策时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5∶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12)06—0047—01 随着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鉴于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然而,房地产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方法、开发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的区分以及利息费用扣除等问题,由于缺乏较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处理不尽一致,影响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的一致性。

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梳理,供房地产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和税务主管机关在征税和制定政策时参考。

1 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方法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但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在于,其开发的项目往往需要几年时间,可能在二、三个纳税年度内都没有销售收入并处于亏损阶段的情况,而在开始销售的年度,销售收入又非常高。

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期,对于推动经济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也成为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在房地产行业税收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房地产市场连续升温、房地产企业新的经营模式和多样化的销售方式也给税收管理增加了新的困难,监管不力、管理滞后、欠税多等诸多问题使得当前房地产企业管理现状不容乐观,强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成为当前税务部门高度关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房地产行业是特殊生产经营行业,当前受传统观念、现实条件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纳税意识不强。

房地产行业目前进入门槛不高,许多房地产公司仅仅依靠所取得土地或所拥有的土地而成立,对自身的纳税义务和预收房款、以房抵顶工程款、代收款项等税收政策知之甚少。

有些房地产公司是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开办的,在理解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偏差,且房地产企业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也导致开发商偷逃税侥幸心理严重,纳税意识淡薄。

(二)财务核算不健全。

有的房地产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核算不规范,收入不实。

有的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形式销售房屋,因未开具正式发票,预收款长期挂账不做收入。

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未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仍按收付实现制核算成本,造成收入与成本不配备,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盈亏情况,部分企业按预计数字入账,造成成本虚增。

(三)偷逃税手段多样。

有的企业以不了解相关规定为由,对取得的预售收入未纳入当期应税所得申报纳税。

有的企业对样品房、转作经营资产用房及抵偿材料款、工程款等应视同销售的收入未纳入当期应税所得申报纳税。

有的企业一次性全额列支借款费用、预提维修基金,擅自扩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提范围,且存在一块成本多头列支的现象。

有的企业混淆预售与销售的概念,由于工程尚未完工,其总成本无法确定,则采用预算成本配比,达到挤占当期应税所得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不得不关注的20个问题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不得不关注的20个问题

========================================================================================================新31号文: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不得不关注的20个问题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对房地产行业的所得税制度体系进行了充分完善。

关注1.适用范围国税发[2009]3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这里的企业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对其财税处理的影响很大,需要重点学习与把握。

我们中税网的客户群中有不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如果涉及房地产业务应当及时关注我网对新31号文件的释义和解读。

任何一个企业,只要其从事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就要受到国税发[2009]31号的约束。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关注2.开发产品完工条件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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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税法规定予以调整的扣除项目
1、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为经营活动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1)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与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包括债券发行手续费、印刷费等);
(4)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指汇率差,在会计上表现为汇兑损益)。
扣除项目的确定
按照条例、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的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企业销售房地产所发生相关成本费用的确定,应以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为原则。企业应根据当期面积以及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当期成本费用。企业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按下列公式确定: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可售总成本费用÷总可售面积, 可售总成本费用是指应归属于可售房地产的土地使用费,拆迁补偿费,七通一平、勘察设计等开发前期费用;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用设备,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以及企业为开发建设工程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总可售面积是指国家规定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确定房地产项目可售面积证书中明确的面积。企业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有些是在售后继续发生的,可在销售房地产时进行预提。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结束后,应进行汇算。售后发生的配套设施费预提比例,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在“管理费用”中扣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都可以扣除。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在扣除之列。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其它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同时还包括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其它原因宣布终止,其清算结束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按照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经营性借款(流动资金贷款)费用,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具体来讲,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七)其它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附加费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0的地方税。经济特区的企业税率一律按照15%执行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中所称的“纳税年度”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其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而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它财产而取得的租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赁费,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于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2008-12-20 15:10:28
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
(八)减免或返还流转税的税务处理。对减免或返还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按照《实施细则》和《扣除办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
7、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按照《实施细则》、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税发[1999]136号文件有关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用,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扣除。总机构管理费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通常管理费的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两者比较取低者)的增长幅度。总机构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上述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2、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是指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及其他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但是税法规定: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对非关联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收入总额的确定
按照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主要是其对外转让、销售房地产的收入,出租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以及代建房屋和工程取得的结算收入。
按照《实施细则》和《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包括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存货的进项税金),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由纳税人提供有关清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扣除。由于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收入计入住房公积金,因而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扣除。按照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前扣除书面申请。 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必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4、保险和其它基本保障缴款
按照《实施细则》和《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为职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而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以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偿优待,应作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9、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广费用。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的广告费用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企业正规的广告费支出,另一部分是业务宣传费。
按照规定,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3、业务招待费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 ;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 ,不得超过该部分的3‰ 。全年业务收入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额的10‰ ;全年业务收入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的5‰ 。一般而言,计提业务招待费的收入可依据“损益表”中的营业利润以前的收入净额为依据,至于投资收入、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不应提取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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