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饮食行业推行定额有奖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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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1日财税字[199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
——结束——。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现就我市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3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

(一)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三)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上述3项服务价格放开后,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发票检查的工作报告

发票检查的工作报告

发票检查的工作报告发票检查的工作报告篇1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有效保障税收收入,震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市局统一部署,稽查局对全市范围内部分餐饮、交通运输和旅游企业组织开展了一次普通发票大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发票领、用、保管总体良好。

检查各单位发票都有专人保管,领、用、存的情况比较清楚,发票的开具基本规范,按规定建立了发票登记制度,并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二、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非法购买、使用假发票。

xx市正和饭店、正和川菜馆,两纳税人均系个体工商户,由同一业主张和经营,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为隐瞒经营收入,业主张和非法购买假50元版安徽省xx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22本,将其中两本在正和川菜馆使用,实际使用85份,隐瞒营业额4250元。

李世虎,个体运输业主,挂靠市交通运输服务公司(现并入长运恒大公司)经营。

年6月至年7月,共为铁道战备舟桥处xx机运公司提供运输劳务223800元。

年4月与机运公司结算时提供两份假《安徽省公路货运运输统一发票》,发票号:0016887、0191912,发票金额分别为28500元、23000元,隐瞒运输营业额51500元,少缴地方各税3399元。

(二)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隐瞒收入。

一些核定征收纳税人通过不开发票不人为减少核定营业额,少缴税款。

如:xx市正和饭店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年1-8月月营业额12600元,9-12月月营业额20xx0元;年1-6月月营业额20xx0元,7-12月月营业额25000元。

经查实,年7至12月实际营业额为365111元,年6至8月实际营业额115865元。

所查实的9个月中,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为175200元,实际营业额为480976元,实际营业额是核定额的2.7倍。

少缴地方税费17577.53元。

(三)房屋租金收入不开发票偷税。

房租收入不是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一些纳税人长期出租房产不开具发票,不计入收入总额。

关于调整夜餐等补助费标准的通知-[92]国管财字第140号

关于调整夜餐等补助费标准的通知-[92]国管财字第140号

关于调整夜餐等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关于调整夜餐等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2年6月18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92〕国管财字第140号发布)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91〕国发18号),对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夜餐等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作人员夜餐补助费每人每餐二元。

二、工作人员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三元。

三、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参加植树等劳动的伙食补助费,当日往返的每人每天补助二元,当日不能返回的每人每天补助三元二角。

四、无职工食堂单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八角,单身职工每人每天补助一元六角。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

我局《关于调整市内出差、夜餐等补助费标准的通知》(〔88〕国管财字第142号)同时废止;《关于修订无职工食堂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外就餐补助规定的通知》(〔88〕国管财字第030号)中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结束——。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税务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条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値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値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列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6.04.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16.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
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

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6日。

税务局关于各类发票的说明

税务局关于各类发票的说明

税务局关于各类发票的说明(一)、国税发票凡是购买商品的,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商业销售发票,套印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从2011年4月1日起,停用旧版剪口式发票,全部使用新版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

(二)、地税发票凡是购买东莞开发票服务的,取得的是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套印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三)、发票专用章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专用章管理的通知》(内地税函【2007】43号)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规定,旧发票专用章可以沿用到2010年12月31日,过期全部作废。

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全区范围内的地税发票专用章全部更换为椭圆形的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

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五)、建筑业发票目前建筑业发票实行核验制,凡各单位作为付款方接收的建筑业发票,入账前必须加盖呼市地税二分局发票核验章以验明真伪,否则如出现以假票入账等违法情况将追究相关到责任人。

(六)地税发票具体要求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发票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一)通用机打发票1、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平推式机打发票规格: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日期”、“行业分类”印制内容除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

2、打印发票开具的所属行业按行业大类和小类分设:交通运输业(除《公路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规定开具内容及总局和区局有特殊规定内外的);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等);服务业(旅店业、饮食业、代理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等);其他服务业(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21施行日期2007.01.01文号国税发[2006]183号主题类别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四、核定定额的有关问题(一)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运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四)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五、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2024消费促进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2024消费促进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2024消费促进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津国消办〔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2024消费促进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国消办〔2024〕2号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有关部署,加快落实商务部《关于做好“2024消费促进年”相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0号)要求,现将《天津市开展“2024消费促进年”实施方案》印发,请各区加强推动落实,围绕区域资源优势,策划丰富多样的促消费活动;市有关单位要按照既有工作安排,持续做好促消费相关工作,指导支持各区和企业举办特色活动,打造消费场景,更好满足市民游客品质化、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

(市商务局代章)2024年4月25日天津市开展“2024消费促进年”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加快落实商务部《关于做好“2024消费促进年”相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0号)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有效推动消费从疫后恢复转向持续扩大,进一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现制定我市开展“2024消费促进年”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为目标,汇聚行业协会、企业商家、电商平台、金融机构等各方力量,加强部门协同和政企联动,打响“乐享天津”活动品牌,将各项活动串珠成链、集链成群,形成波浪式消费热潮,进一步营造全市动员、全城参与、全媒宣传、全民盛惠的消费氛围,共同推动“消费促进年”取得成效。

——突出“政策活动”双轮驱动,联动商旅文体展演等全要素,发挥节庆活动、政策举措、创新激励的叠加效应,释放消费潜力。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和转变工作职能,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2015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宣布原《天津市定价目录》(津政发〔2002〕79号)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新的《天津市定价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跟踪监测、政策评估等环节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价格。

对于取消政府定价的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影响价格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问题,按照预案的规定及时处置,促进市场价格运行平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天津市定价目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31日——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津政服函〔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服函〔202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现将《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4年4月17日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持续提升市政公用服务联合报装效率,有效提高集成式政务服务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对水电气网联合报装涉及的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和办理方式进行优化,完善系统,精简材料,缩短时限,全面提升企业办事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改革措施(一)集成报装事项。

对我市新增供排水报装、供电报装、燃气报装、通信报装、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报装服务的企业用户,实行“一次提交材料、一次集成办结”的“一件事”服务。

(二)集成办理流程。

按照《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办理流程图》(附件1)执行。

(三)集成办理方式。

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津心办”APP等线上渠道开设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专区,整合申报表单、申请要件等要素,通过统一入口上传办理材料,向供电业务系统、供水报装平台、“政务一网通”系统、燃气报装平台、通信报装平台和广播电视报装等平台系统实时流转报装数据信息,实现“一站式”在线办理。

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积极推行现场导办帮办等便民服务。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一)推进报装事项集成办理。

关于试行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办法的问答

关于试行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办法的问答

算 的原始凭证 和税务稽查 的重要依据 ,
是 加强财 务管理 、维护社 会 经济秩 序
的重要工具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税 收征 收
管 理 法 》 税 务 机 关 是 发 票 的 主 管 机 。
账征 收奠定基础 。
( ) 二 为落实 国家税务 总局有关使
关, 负责发票 印制 、 购 、 领 开具 、 取得 、 保管 、缴 销的管理 和监督 。
的 良好 氛 围 , 推 动 本 市 2 0 年 l 月 1日起 正 式 启 用 。 02 0
问:消 费者如何取得 有奖发票? 答 :消 费者在 税 务机关 确定 的下
法使用 发票行 为 ,鼓 励消 费者 索要发
票 .发动社会 公众 协税护 税 ,堵塞漏 洞, 强化税 收征管 , 维护 正常的税收秩 序, 推动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 , 促进本 市 经济 和社会健 康发 展 ,上 海市 地方税 务局决定 自2 0 年 l 02 0月 1 日起正式试 行普通发票有 奖管理办法 。
有 奖 管 理 的 意 义 是 什
么?
答: 一 ) ( 促进 经营
者 自觉使 用 合 法 凭 证 ,
正确 记账 和核算 ,增 强 诚信 , 准确 申报 , 法纳 依 税。 同时 , 为税 务机关实行税 收按实查 列行业 和单 位中发 生消费 行 为的可取 得 有奖发票 : 1 饮食行业 , ( ) 包括专 门 从事饮 食业 的企业 和兼 营饮食 业 务的
理。
问 :什 么 叫有 奖 发 票 ? 时 开 始 启 何
用?
答 :税 务机 关 对 面 额 在 l 元 ( 0 含
l元 ) 0 以上的 《t - . 海市 定额专用发票 》

发票在行业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票在行业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发票在使用环节和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发票使用环节问题较多。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按规定开具发票。

如一些服务行业找借口不给发票;有些洋快餐店(肯德基、麦当劳)不及时向客户提供发票;二是超出经营范围使用发票。

如娱乐业开具服务业发票;三是不按规定取得发票。

如消费者自己不需报帐或者开具发票,消费者一般会放弃索取发票的权利。

四是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使用混乱等。

(二)饮食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饮食消费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个人消费,大部分顾客在用餐后以现金支付而又往往不习惯于索取发票;即使有个别顾客消费后提出索要发票要求,商家受利益趋动,也以各种理由搪塞或以价格上的优惠,使其放弃了索票的权利;部分大酒店在对外承接喜酒婚宴时将大笔金额的营业收入不入帐,偷逃税收;对一些双定纳税户,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准确核算补税依据,甚至有些纳税户反而公开叫嚷税负过重、定额偏高;还有一部分定额发票存在重复流通使用的情况。

因此有必要对饮食业“以票控税”,进行源泉管理。

(三)从事装修、装璜的个体经营者税收失控。

1、由于个人装修私宅,在众多的装璜、装修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该行业点多面广,分散劳作,但发展迅猛,而税务机关征管力量相对不足。

2、大批个体装修装璜队伍应运而生,占领了家居装饰、装修装璜的大部分市场,施工者与房主大都是私下协商,现金交易,又不索要发票,以致逃避纳税。

3、装修用户为了贪图便宜或省钱的需要,一般不会要求施工者开具发票,这就给从事建筑安装单位或个人从事装修装璜的业务提供了偷逃税的便利。

(四)房屋租赁业漏征漏管日益严重。

尽管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但由于对租赁业发票管理没有及时跟上,加上宣传力度不够,日常管理不够细化,使得出租行为都必须开具《租赁业发票》成为空话,承租人也没有按管理办法凭有效票据支付租金。

造成了房屋租赁业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五)社会办学税收管理不到位。

现在社会上办培训班、研讨班、考前班、奥数班的不在少数,平时节假日,暑期及寒假,是一些经营者的收费集中的时间,由于这些办班者用自制收据或凭证收款,加之管理松懈,致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津价费[2005]87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津价费[2005]87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津价费〔2005〕87号)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物价局: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精神,为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规范收费行为,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全市城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范围:列入本市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均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二、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减免政策、投诉、举报电话等。

三、收费公示的方式。

各收费单位采取设立收费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等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设备进行公示。

四、制作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价目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应按照便于动态管理、长期置放、清楚美观、方便群众阅读的要求,尽量做到整齐划一。

设立制作收费公示栏所发生的费用由收费单位负担,不得向收费对象收取。

五、各收费单位应该加强收费公示栏的管理和维护,凡因取消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单位应及时更新收费公示栏的相关内容。

收费公示栏损坏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发生时,收费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六、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的职责分工。

实行垂直管理及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直属的收费单位,由其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其它收费单位,按照区、县行政区域管辖的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1.19•【字号】津价费[2005]45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5〕45号)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12号)精神,为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负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9项。

具体是:有关部门收取的养路费票证塑封技术处理费、工艺美术品摊群市场服务费、文物出境鉴定手续费、版权纠纷受理和处理费、书报刊审稿费、计算机病毒技术处理费、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发还自行车、三轮车保管费、经济护卫服务收费中自建护卫培训费(二级项目)、110自动化报警系统联网维护费、存车业管理费、特种设备工程建设监理费、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劳动防护产品《安全鉴定证》、工商系统咨询服务收费、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调房申请单工本费、客户网络银行服务系统服务、专利纠纷调处费、医疗保险卡收取临时补卡工本费。

二、将1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价格,列入定价目录管理。

具体是:有关部门收取的保管箱业务收费、救援拖运收费、自动报警网络收费、保安服务收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纳税电子申报软件服务费、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剧毒化学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系统收费、机动车及驾驶员中介服务收费、签证服务费、留学回国人员周转房月租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畜禽诊疗配种收费、机电设备中标设备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中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检测、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加固设计费、住宅小区及公建工程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收费、新建小区供热设施收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费、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排水工程建设费、电力工程建设费)。

餐饮业税收监管制度完善的思考

餐饮业税收监管制度完善的思考

餐饮业税收监管制度完善的思考摘要:餐饮业税收监管制度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餐饮业经营者给付消费金额相应的发票亦是税收监管法课以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大到连锁餐饮业的饭店小到个体经营的饭馆,主动开具发票的却越来越少,消费者索要发票也显得越来越困难。

这一现象的普遍出现有着立法上的漏洞、执法上的漏洞和法律监督力量不足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和法律原因。

在现有解决方法的基础上,必须从完善有关餐饮业税收监管制度方面的立法和推进餐饮业税控收款机的运用等方面着手,完善我国餐饮业税收监管制度。

关键词:餐饮业税收;制度;完善;对策一、我国餐饮业税收监管制度出现的问题在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消费后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困难已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问题。

经营者最为常用的方法是“拖欠法”,当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时,他们会很抱歉地告诉顾客“不好意思,发票刚用完,要不明天来开”,一般的消费者不会因为一张发票第二天专程再跑一趟,因而也就不了了之。

其次一种常用的方法是“减价法”,经营者会直接告诉消费者“如果不要发票,可以少收取一定消费金额”,这种“双赢”的做法往往令消费者乐于接受。

第三种方法是“赠送法”,经营者会告诉消费者本店在举行周年活动,若是不要发票可以赠送一些本店特有的小礼品或是一些饮料,有些消费者受赠品的诱惑,就会放弃索要发票。

最不诚信的方法就是“欺骗法”,有时消费者索要发票竟被告知“昨天去税务局购买发票,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说没有发票了”或者“昨天去税务局购买发票的时候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出差了”等等诸如此类的理由。

对于大多数的消费者而言,由于觉得发票在日常生活中对其作用不大,且在索要发票遭到经营者推辞后,在家人或朋友面前碍于面子也不会多费口舌坚持索要,加之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足,因此很多消费者在索要发票被搪塞后就会放弃索要。

二、我国餐饮业税收监管制度不完善的原因1、宪法规定的不足宪法的缺失,首先就体现为宪法规定的不足。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餐饮行业贯彻落实反食品浪费法相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餐饮行业贯彻落实反食品浪费法相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餐饮行业贯彻落实反食品浪费法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津商服务〔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餐饮行业贯彻落实反食品浪费法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餐饮行业协会和经营者:为推动餐饮行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天津市反食品浪费与粮食节约减损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餐饮行业积极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新风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要提高站位,把推动餐饮行业贯彻落实反食品浪费法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工作任务,增强反对浪费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理清工作思路,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餐饮浪费现象发生。

要健全组织领导和宣传监管机制,持续推进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应知尽知、应做必做。

要将宣传督导反食品浪费作为行业调研、座谈和商务执法等各项活动的固定内容常态化推进,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责任分工,持续用力、久久为功,让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成为自觉行动。

二、宣传行业规范目前,部、市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相关管理规范和行业标准主要包括:《餐饮企业节约管理规范》(SB/T 11166-2016)、《宴席节约服务规范》(SB/T 11228-2021)、《绿色餐厅建设规范》(DB12/T 1112-2021)以及《天津市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六项行为规范》等(见附件2)。

上述管理规范既是餐饮行业落实反食品浪费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指导餐饮经营者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重要依据。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要通过编发宣传册、新闻广播、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向餐饮经营者广泛宣传,扩大知悉范围,引导各项规范落实落地。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面粉市场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8]5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面粉市场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8]5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面粉市场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面粉市场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8]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对面粉及其制成品市场的管理,打击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保证上市面粉及其制成品的质量,满足群众吃放心面和放心主食的需要,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现就加强面粉及其制成品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面粉生产企业必须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面粉生产经营;未经批准的企业,不得从事面粉生产经营。

直接进津销售面粉的外地生产企业,需持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市粮食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津销售。

本市以面粉为主要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直接从外地购进的面粉,必须具有外地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卫生许可证,并且要货证相符。

二、凡在本市从事面粉批发的企业,须先向市粮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面粉批发业务。

三、本市面粉生产企业、销售外地面粉的经营企业和以外地面粉为生产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必须接受市技术监督和卫生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卫生管理。

要采取报检或抽检的办法,严格把住上市面粉的质量关。

四、从事面粉及其制成品生产销售的零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经营。

必须从具备上市销售资格的面粉生产厂家和批发企业进货。

食品公司系统政策性亏损商品定额补贴试行办法-[80]商财联字第21号

食品公司系统政策性亏损商品定额补贴试行办法-[80]商财联字第21号

食品公司系统政策性亏损商品定额补贴试行办法正文:---------------------------------------------------------------------------------------------------------------------------------------------------- 食品公司系统政策性亏损商品定额补贴试行办法((80)商财联字第21号1980年5月19日)为了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扩大购销,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管理水平,以达到迅速扭转经营性亏损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经委(79)财企字第16号《关于国营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80)清盈领字第1号通知的精神,结合食品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的范围(一)京、津、沪三市及省、地辖市(以下简称市)食品公司(包括商业部系统兼营食品批发业务的其他企业),供应本地猪、牛、羊、蛋(及其制品,下同)四种商品发生亏损的,其中属于政策性的亏损部分实行定额补贴。

销售其他商品发生的亏损,不实行定额补贴,按计划亏损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县城和县以下食品公司所属企业,供应本地猪、牛、羊、蛋四种商品,应做到保本有利,一般不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

对少数县,由于工矿林业企业及军特需供应任务较大,由外地调入猪、牛、羊、蛋供应本地发生的亏损或属于边远山区、边远牧区的县(旗),由于交通不便、费用较高,供应本地猪、牛、羊、蛋而发生的亏损,对其中属于政策性的亏损部分,可实行定额补贴。

(三)经营猪、牛、羊、蛋的零售企业,因有固定的批零差价,不属于定额补贴范围。

食品公司系统独立核算的肉联厂、禽蛋厂、生化制药厂、商办良种畜禽厂等企业,以及议购议销和出口商品等,均不包括在实行定额补贴的范围内。

二、政策性亏损的含义和补贴定额的制订(一)市食品公司经营猪、牛、羊、蛋四种商品,由于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商品的进价大于销价,进销同价,或者销价大于进价,而进销差价不足以支付合理的流通费用和工商税而发生的亏损,作为政策性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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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饮食行业推行定额有奖发票的通知【标 签】饮食行业推行定额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征﹝2003﹞27号
【发文日期】2003-11-20
【实施时间】2003-11-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饮食行业纳税秩序,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天津市饮食行业定额(有奖)发票》(简称有奖发票),现行饮食行业定额发票同时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奖发票适用范围及式样有奖发票适用于全市从事饮食行业并实行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有奖发票由市地税局监制,为通联三段式。

左段为存根联,中段为发票联,右段为兑奖联。

兑奖区为“刮开式”,奖区由覆盖层覆盖,分别由中奖金额或“协税光荣”及中奖密码组成。

有奖发票面值分为200元、100元、50元、10元、5元、1元六种。

每册50份,工本费5元。

二、有奖发票奖项设置有奖发票以500万份为一组,每组设10万个奖项,奖金总额66.8万元,其中:一等奖5个,奖金5000元;二等奖50个,奖金1000元;三等奖500个,奖金100元;四等奖1000个,奖金50元;五等奖98445个,奖金5元。

三、有奖发票兑奖时限及地点兑奖时限为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之日起30日内,逾期不再办理。

中三等奖(含)以上的消费者,凭发票联、兑奖联及有效身份证件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兑奖。

中四等奖(含)以下的消费者,凭发票联和兑奖联在取得发票的消费场所由饮食业经营者暂垫付兑奖。

饮食业经营者可定期凭发票存根联、兑奖联和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领取垫付的奖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一)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二)未按规定
加盖经营单位印章,以及未填写开票日期或超过兑奖时限的;(三)三等奖以上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四)经税务机关批准已公开声明作废或声明丢失的发票;(五)经税务机关确认为假票,或有涂改、破损、无法辨认等现象的发票。

五、兑付奖项办理程序
(一)分局在指定办税服务厅设置发票兑奖窗口,专人负责受理兑奖事宜。

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兑付,不符合规定的要认真做好登记。

当天余款及时交回财务,柜台不留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

(二)办理兑付奖项时,应严格按市局制发的有奖发票管理软件操作程序,认真核实中奖发票字轨号码与领购发票单位名称、字轨号码是否一致;兑奖联密码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软件数据是否相符。

审核无误后,将有奖发票的相关数据录入微机,收回兑奖联作为原始凭证,在发票联背面加盖已兑奖戳记,打印“有奖发票兑奖单”,领奖人在“有奖发票兑奖单”签字后,为其办理兑奖手续。

(三)为经营者办理结算代垫奖金时,按上条规定审核,审核无误后,打印“有奖发票结算单”,领取人在“有奖发票结算单”签字后,为其办理结算手续。

六、有奖发票奖金来源及管理为减轻分局资金压力,有奖发票兑奖奖金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实行期间由市局提供定额垫付周转资金,分局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根据实际兑付情况填制《饮食定额有奖发票奖金结转单》(见附件),凭此与市局办理清算。

兑奖奖金按照专项奖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分局要建立有奖发票资金总帐和明细帐,便于兑奖资金的统计、分析和结算。

要建立健全兑奖资金的领取、发放等项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做好新旧发票衔接工作全市推行有奖发票后,现行饮食行业定额发票同时废止。

由于新旧发票没有交叉期,为减少换票损失,市局已停止印制现行饮食行业定额发票,各分局所需发票由票据中心统一调剂使用。

(二)为加强有奖发票的管理,市局统一编制了“有奖发票管理软件”,可进行发票兑奖统计、发票检索、自动生成总帐和明细帐等功能。

届时由市局提供,分局通过网络下载安装。

同时,市局编制了12366电话查询系统,为消费者查询鉴别有奖发票真伪提供了便捷的手段,各分局应掌握使用方法,做好对外宣传。

(三)加强对有奖发票使用情况的跟踪反馈。

对以各种借口拒不提供发票、或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加大发票打假力度,对倒卖、使用假发票扰乱税收秩序的不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从严处理。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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