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上市公司以物抵债和转款的管理规定

2019年某上市公司以物抵债和转款的管理规定
2019年某上市公司以物抵债和转款的管理规定

股份公司关于以物抵债和转款的管理规定

以物抵债及转款是保证资金回笼的一种有效补充手段,而统一思想、规范行为,并进行有序管理是做好以物抵债及转款的前提和保证。现根据近几年转款转物的实践和目前出现的新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 以物抵债及转款必须遵循的原则:

以降低老款为主,零风险、少损失、快回笼,杜绝在转款转物中出现新的呆帐死帐。

2 操作规程及责任

2.1 需进行的转款转物,首先由各办事处、分公司领导向销售部门物资科提出并拟定可行性方案(见附表),经物资科报请销售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做到事前报告,事后审批。

2.2 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方共同签订的有效协议。

2.3 转款、转物的经办人员要对全过程负责,确保货款、物资全部到位,并将所有转款、转物的原件、复印件及有关资料整理转交物资科,由物资科统一办理财务入帐手续。

2.4 转款、转物过程中,必须确保公司的最高利益严格遵守公司的廉洁、自律的规定,对以转款、转物为名义,无原则扩大折让,以损害公司利益回笼货款来谋取私利,产生新的呆帐、死帐的具体责任人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3 其它

3.1 上述规定之外,如遇特殊情况,按审批权限规范执行。

3.2 本规定解释权属销售部。

附⑴物资进、销汇总表;⑵物资进、销库存表;⑶转帐、转物审批表

(附表格式从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以物抵账管理办法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公司以物抵账业务的管理,使之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的以物抵账业务。 2职责 2.1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编写、修改及解释。 2.2开发建设公司负责入网建设费和工程款项的以物抵账手续办理、抵账物资的保管、移交。 2.3热费收缴单位负责热费以物抵账手续的办理,抵账物资的保管和移交。 2.4其他单位负责本部门对外经济往来事项中的以物抵账手续办理。 2.5物资部负责以物抵账入库物资的验收、存储和管理工作。 2.6财务部负责以物抵账的审批申报及账务处理工作。 2.7生产部负责抵账设备的技术、质量鉴定及抵账设备的管理工作。 2.8物业公司负责抵账房屋相关文件的管理、房屋土地资产的实物管理。 2.9综合计划部负责水电费抵账业务的相关手续的登记管理工作。 2.10涉及抵账业务的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工作流程 3.1债权抵入业务的管理

3.1.1抵账原则 3.1.1.1以实物抵偿债权(热费、参建费、工程款等),必须是对方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确认无法收回货币资金的情况下,报公司班子联席会议审批后,方可以物抵账。 3.1.1.2以物抵账要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重,坚持抵账物资能够生产自用、内部消化、变现、抵出,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抵入。 3.1.1.3 所有抵账物必须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交付集团公司相关资产管理部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滞留。 3.1.2抵账程序 3.1.2.1抵账资产价值的审批界定 抵入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包括:设备或物资、房屋或土地),由财务部负责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负责对评估项目进行备案,抵入单位按评估值拟定以物抵帐协议,报企业策划部审定通过后实施,并报财务部备案。 抵入价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包括:设备或物资、房屋或土地),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要上报国资委备案、审批后取得出资人意见书。 3.1.2.2机器设备抵账 抵账部门在抵入资产前必须详细填写“抵账资产申请单”及情况说明,上报资产主管部门;由其组织对抵账资产进行检验,查验抵账资产实际状况及票证是否齐备(车辆需有行车证、车籍档案、完税证明、年检合格证)、是否存在抵押。对符合入账条件的上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上市公司薪酬管理制度.doc

xx上市公司薪酬管理制度1 薪酬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2. 薪酬原则 2.1 经济性原则:在人均利润逐年提升的基础上,遵循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销售总额增长 率,人均工资增长率低于人均利润增长率的原则; 2.2 公平原则; 2.3 正向激励原则; 2.4 岗位职责为基础,工作绩效为尺度原则; 2.5 竞争与风险的原则。 3. 薪酬的定义 薪酬为员工工资、福利、奖金等收入的总称。 4.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大陆籍管理层(含)以下员工。

5.薪酬管理职责 5.1 人力资源部 5.1.1 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关键经营目标导向,制定薪酬策略和执行制度;5.1.2 解释薪酬制度,执行薪酬制度,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5.2 各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 执行薪酬制度,提报对本部门薪酬需求和建议。 5.3 副总裁(含)以上公司领导: 执行薪酬制度,审核分管部门薪酬需求和建议。 5.4 绩效薪酬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5.4.1 把握薪酬策略导向,进行薪酬总量控制; 5.4.2 制定领导层人员、大陆籍以外人员薪酬管理政策和制度。 6. 薪酬模式与结构 6.1 薪酬模式 公司实行“职能等级工资制”; 6.2 薪酬结构 职能等级工资结构为:岗位工资(80%)+ 绩效工资(20%),其中岗位工资80%按实际金额等额发放,绩效工资(20%)纳入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浮动发放。(备注:绩效工资发放按《绩效管理制度》执行,但在实行绩效工资考核前,全额发放。)

7. 职能等级分类 7.1 一级分类(定职等) 以职务高低划分,对员工在公司运作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定位。可分为以下三个层级十一类职务,每类职务代表一个职等: 7.2 二级分类(定级别) 7.2.1 在一级分类基础上,以岗位重要程度、工作难度和任职条件高低等进行二级分类, 确定初、中、高三个等级,每个等级设定一定的工资级别区间; 7.2.2 对于专业岗位,如会计、审计、律师、秘书、翻译、秘书、美术设计等,依其个人 专业水平、确定为:初、中、高三个等级,之后采用套级方式确定其职等和级别; 7.3 职能等级分类表如下: 7.4 职能等级表的调整 每年年初,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各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变化等情况,组织对职能等级表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调整。 8. 职能等级工资标准 职能等级工资表(为本制度附件,人力资源部、部门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可查阅)

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资金监督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理财优势,使资金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公司战略发展要求,实现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有机统一,并通过控制资金流动掌握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活动,实现公司整体最大效益,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是指法人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资金管理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各项资金收支业务必须合法、真实、准确。 (二)安全性原则 公司资金管理要遵循“资金安全第一”的原则,对现金存储、借款归还、融资、对外投资等财务活动必须按授权进行审批,并选择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进行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风险控制原则 通过提前还贷等方式降低资产负债率,减轻利息负担,合理控制财务风险。 (四)计划性原则

资金管理工作以资金预算为依据,各项资金收支应严格遵守预算。 (五)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 制定资金政策、进行资金调度时应做好统筹规划,在平衡各单位利益的基础上确保公司整体利益最大。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系统的资金政策,对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作为资金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负责实施公司的资金政策,制定资金运作方案,协调各单位资金管理事宜。 第八条财务管理部每月召开资金调度会,协调平衡公司资金筹措、支付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资金政策和年度资金预算,开展本单位的资金支付、预算等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一节资金预算管理原则 第十条资金预算管理的内容涵盖所有与生产经营及投融资活动有关的资金收入和支出。 第十一条资金预算的编制和管理按照公司《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金[2005]5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5.05.27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5]53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上市公司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规章制度.doc

xx上市公司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规章制度1 Xx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除特别指明外,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强化公司内部监控与协调机制,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管理体制 2.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3.内部牵制制度 4.会计稽核制度 5.全面预算管理 6.货币资金管理 7.应收款项管理

8.存货管理 9.长期股权投资管理 10.工程项目管理 11.固定资产管理 12.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管理 13 .采购及应付账款管理 14.职工薪酬管理 15.债务性融资管理 1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17.应交税费管理 18.股东权益管理 19.收入管理 20.成本费用管理 21.关联方交易管理 22.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23.财务风险管理 24.财务检查

25.审计与资产评估 26.企业清算 27.附则 第四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国家有关机关的检查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运用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优化财务结构,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 第六条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由财务部具体负责制定。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二级核算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财务部负责公司的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与核算。 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重大财务事项: 1.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薪资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薪资管理制度 以薪资为杠杆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更高的价值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特做规定如下: 第一条基本原则 第1款本公司的薪资分配制度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和效率优先并兼顾公平的三个基本原则。 第2款根据激励、高效的原则,在薪资分配中要把职工的收入与其为公司创造的效益及工作业绩挂钩,实行浮动考核。 第3款根据简单、实用的原则,公司在建立平等竞争、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制度及相应的岗位职务系列基础上,倡导实行岗位薪点薪资制以及其他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的薪资分配办法。 第二条管理规则 第1款根据聘任、管理、考核、分配四权一体化的原则,公司总部各类人员、各分公司、各事业部的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聘任员工的薪资分配统一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并实行统一的岗位薪点薪资制。 第2款各分公司、事业部聘任的人员薪资分配办法由聘任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第3款总公司的年度实发薪资总额由董事会决定。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总经理的指令对总公司的年度薪资总额与总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实行浮动管理。 第4款总公司对所属各分公司、各事业部的薪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行浮动考核管理。并要求各分公司、事业部对所属单位实行工效挂钩考核管理。

第三条薪资总额的管理 第1款总公司的年度薪资总额计划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总公司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实施总量管理。薪资总额及经济指标的核定分别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监控部负责,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后于执行年度前两个月度内报公司总经理审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2款公司总部及各分公司、事业部的薪资总额均要严格执行总公司年度分解计划。超工挂钩指标支付薪资或未经公司总部批准在薪资总额外向员工个人发放钱物,均应视为越权行为,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责任人还要受到经济处罚。 第四条薪资总额及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第1款全公司的薪资总额挂钩基数以各单位实际发生薪资总额的汇总额为基础加以调整确定。全公司的效益指标为税后净利润。税后净利润指标基数以公司下达给各二级单位的计划指标为准。 第2款各分公司、事业部的薪资总额基数在各单位实际执行额度基础上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监控部审核后略做调整。调整的依据是全公司的平均利润薪资率,即: 当二级单位的利润薪资率与全公司的利润薪资率发生±5个百分占以上的差异时,就要对其进行调整。在调整工作中,要考虑该单位所在地区的年度薪资水平、该单位历年创利情况及员工构成等因素。 第3款全公司的薪资总额基数及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和事业部的薪资总额基数确定后报公司总经理审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完整版)xx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xx 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控制与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健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原则; (三)资金收支“两条线”原则; (四)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营运资金。 (一)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 (二)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资金。 (三)营运资金指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性支出,包括采购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往来款项等。 第四条根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公司于每年末按

照公司整体未来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公司下年度整体的资金预算,各子(分)公司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各子(分)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五条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各子(分)公司除应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外,还应逐月编列资金预算表上报公司,由公司统筹计划使用。 第六条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 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投资资金 (一)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等事项。 (二)固定资产投资,业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工程项目资金。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批流程,控制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设备和材料货款、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款项的支付。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由证券部具体提出投资报告,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由财务部拨出款项到相应的专门账户。 第八条融资资金(募集资金除外) (一)公司融资事项,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由财务部

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流程图版

公司财务制度 深圳市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财务部组织结构与责权 一、财务部组织结构图 二、财务部职责 三、财务部权力 四、财务总监的职责 五、财务部经理职责 六、财务部主管职责 第二章资本预算管理 一、资本预算主管岗位职责 二、资本预算专员岗位职责 三、预算编制程序 四、年度预算编制程序 五、年度预算编制平衡流程 六、年度预算调整流程 七、现金预算流程 第三章财务成本控制管理 一、成本控制主管岗位职责 二、成本控制专员岗位职责 三、现金清查处理流程 四、银行存款付款控制流程 五、费用报销管理流程

第四章资产管理 一、资产管理主管岗位职责 二、资产管理专员岗位职责 三、现金清查账务处理流程 四、备用金收支账务处理流程 五、应收账款管理流程 六、固定资产盘点管理流程 第五章筹资与投资管理 一、筹资与投资主管岗位职责 二、筹资专员岗位职责 三、投资专员岗位职责 四、筹资管理流程 五、银行借款筹资管理流程 六、投资管理流程 第六章会计核算管理 一、会计核算主管岗位职责 二、会计核算专员岗位职责 三、日记总账账务处理流程 四、记账凭证账务处理流程 五、科目汇总表核算流程 六、固定资产核算流程 七、利润核算流程 第七章成本会计管理 一、成本会计主管岗位职责 二、成本会计专员岗位职责

三、产品定额成本编制流程 四、产品成本核算管理流程 五、成本核算账务处理流程 第八章应收账款管理 一、应收账款主管岗位职责 二、应收账款专员岗位职责 三、应收账款管理流程 四、应收票据处理流程 五、呆账死账确认流程 六、坏账处理流程 第九章审计管理 一、审计主管岗位职责 二、审计专员岗位职责 三、审计工作流程 四、货币资金审计流程 五、存货审计流程 六、收入审计流程 七、成本审计流程 八、利润审计流程 第十章税务管理 一、税务主管岗位职责 二、税务专员岗位职责 三、纳税筹划流程 四、纳税核算流程 五、纳税申报流程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2013-04-02 各上市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修订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对外披露。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 办法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1-0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 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四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五章 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六章 附则 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 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自用资产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除外。 第二条 及时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 第三条 公开透明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 第二章 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处置时限要求 根据抵债物变现难度的大小,将抵债物划分为易变现物和难变现

物,处置时限分别为: (一)易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易变现物应当自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置完毕; 六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期限延长方案及下一步处置计划应及时向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报告。 (二)难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难变现物应当在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原则上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 但大宗房地产、大型厂房、大型专用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实无法在一年内变现的,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应提出下一步的处置计划和处置时限,报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期限,但原则上只能延长一年;如需要延长一年以上的,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三)现有物资处置时限的掌握标准 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取得的抵债物,其处置期限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前两项规定的处置时限从严掌握。 第五条 处置方式 抵债资产可以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出售、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六条 处置方式的选择 抵债物的处置应优先采用拍卖、招标方式; 日用品、纺织品等低值大众化消费品可以采用公开市场销售方式进行处置; 由于资产本身专用性过强、潜在购买者过少等原因,确实不适宜采用拍卖和招标方式进行处置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各行应积极采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方式。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置的情况下要注意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并保留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第七条 处置过程的公开化 在采用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抵债物的情况下,应利用广告、公告、在全体员工中公布等方式,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情况下,应监督受托方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抵债物的购买方原则上不得为原债务人或其关联方。 第八条 公平对待

管理制度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长江证券股份XX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公司财务风险,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关联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公司总部、各营业部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财务工作的基本制度,于公司范围内统壹执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关联法规、财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工作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如实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运营成果。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净资本补充机制,保证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统壹核算、统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于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壹管理、统壹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分别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

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关联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关联制度的规定。各子公司发生财务事项如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于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后方可通过。 第九条除营业部、子公司外,公司各部门不配备财务人员,其关联财务事项由公司财务总部指派专人负责;各营业部财务人员、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财务总部委派,业务上接受公司财务总部的统壹管理。 第十条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壹条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总部、人力资源总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运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三章财务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应结合业务的风险情况,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上市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 —1—

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 第九条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2—

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 第五章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六章附则 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ⅩⅩ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ⅩⅩ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ⅩⅩ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 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自用资产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除外。 第二条及时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 第三条公开透明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 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处置时限要求 根据抵债物变现难度的大小,将抵债物划分为易变现物和难变现物,处置时限分别为: (一)易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易变现物应当自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置完毕; 六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期限延长方案及下一步处置计划应及时向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报告。 (二)难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难变现物应当在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原则上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

大型上市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天山资本集团资金帐户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第三方平台账户、分期付款账户、邮局汇款账户、POS账户、手机支付账户、个人银行卡账户等。 第二条财务部为资金账户管理部门,负责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根据业务需求开立资金账户,外地公司办理资金账户的同时必须开通网银查询功能及短信提醒功能,短信提醒需关联集团财务总经理的手机号,出纳每日查询网银的发生额及余额并编制资金日报。 第三条资金账户开立、撤销需上报集团财务中心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各个公司不得私自办理。遇到非银行类资金账户,确需业务人员办理的,由业务人员提出申请,公司总经理审核,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方可办理。涉及到使用资金账户办理业务的,如:委托扣款,三方资金划转协议,资金监管等。必须经所属公司总经理审核,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方可办理。 第四条委托业务人员经办的资金账户事项,必须在办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所属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备案事项。 第五条会计印鉴和印章的管理 财务印鉴必须由主席指定的印鉴管理人员按印鉴管理制度保管,盖章。 印鉴和印章保管人员加盖印鉴章时,应认真审查支付款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涉及到资金账户业务的必须有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的审批,方可加盖印章。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六条财务部建立资金账户管理信息库,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和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全部纳入资金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备案范围。 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信息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归属公司(指实际负责账

以物抵账管理办法

文件代码:QCR/C·03Z·2505 页码:1/5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公司以物抵账业务的管理,使之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 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的以物抵账业务。 2职责 2.1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编写、修改及解释。 2.2开发建设公司负责入网建设费和工程款项的以物抵账手续办理、 抵账物资的保管、移交。 2.3热费收缴单位负责热费以物抵账手续的办理,抵账物资的保管和 移交。 2.4其他单位负责本部门对外经济往来事项中的以物抵账手续办理。 2.5物资部负责以物抵账入库物资的验收、存储和管理工作。 2.6财务部负责以物抵账的审批申报及账务处理工作。 2.7生产部负责抵账设备的技术、质量鉴定及抵账设备的管理工作。 2.8物业公司负责抵账房屋相关文件的管理、房屋土地资产的实物管 理。 2.9综合计划部负责水电费抵账业务的相关手续的登记管理工作。 2.10涉及抵账业务的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工作流程 3.1债权抵入业务的管理 3.1.1抵账原则 3.1.1.1以实物抵偿债权(热费、参建费、工程款等),必须是对方存 在资金周转困难,确认无法收回货币资金的情况下,报公司班子联席会议

文件代码:QCR/C·03Z·2505 页码:2/5 审批后,方可以物抵账。 3.1.1.2以物抵账要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重,坚持抵账物资能够生产 自用、内部消化、变现、抵出,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 抵入。 3.1.1.3 所有抵账物必须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交付集团公司相关 资产管理部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滞留。 3.1.2抵账程序 3.1.2.1抵账资产价值的审批界定 抵入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包括:设备或物资、房屋或土地),由财务部负责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负责对评估项目进行备案,抵入单位按评估值拟定以物抵帐协议,报企业策划部审定通过后实施,并报财务部备案。 抵入价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包括:设备或物资、房屋或土地),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要上报国资委备案、审批后取得出资人意见书。 3.1.2.2机器设备抵账 抵账部门在抵入资产前必须详细填写“抵账资产申请单”及情况说明,上报资产主管部门;由其组织对抵账资产进行检验,查验抵账资产实际状况及票证是否齐备(车辆需有行车证、车籍档案、完税证明、年检合格证)、是否存在抵押。对符合入账条件的上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3.1.2.3土地抵帐 抵入单位提出抵入申请,由物业公司组织对抵账资产核准其入帐条

上市公司物资采购财务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物资采购财务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要求,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是对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备品备件(含进口)、工具(含进口)、油化、包装、产配件、外购外协件、五金电器、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物资及劳务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行为的基本规范。 2 采购原则 2.1 物资采购按照采购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 2.2 除公司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或仅有唯一供货单位外,其余每一物资采购均应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实行比质比价,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信誉,严格价格和质量监督。 供货单位选择和采购价格的确定,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搞个人特权和人情交易3 物资采购价格管理 3.1 公司对大宗原辅材料、定点采购材料应逐步实行招标采购管理。选点定点原则及具体做法按TS16949“采购控制程序”文件执行。 公司对非定点采购材料、零星采购材料,年累计采购金额较大的,也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3.2 公司成立专门的招标评审工作机构,由采购、质量、技术、财务部门及相应的副总经理共同负责招标工作。各部门在招标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3.2.1 采购部门(包括物资供应、工程部门、工具部门、设备制造部门)负责提供招标单位资料,拟定招标方案。 3.2.2 技术、质量部门依据采购部门提供的招标单位资料,从技术、质量角度对招标单位的物资(产品)能否符合公司要求进行论证,并做出鉴定意见3.2.3 财务部门着重进行价格论证,在满足技术、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最低价位的供应商。3.3 经相应部门论证后,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招标评审机构集体讨论确定中标单位,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评审机构提议交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募投资金管理规定学习笔记

一、总则 1.募投资金 ①包括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投的资金及其后的利息收入; (包括以各类方式增资扩股及发行各类债券) ②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投的资金; 2.董事会应建立募投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对募投资金实行全方面的 管理和监控; 3.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也按本规定 执行; 二、募投资金存储 1.募投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指立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 2.募投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投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3.上市公司应当在募投资金到账后2周内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募投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原协议提前终止,新协议也应在2周内与相关各方签订;(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交所备案并公告) 4.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为上市公司、乙方为商业银行,丙方为保荐人; 5.上市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投资金的,应在存单到期后转入募投资金专户,或以 存单试续存,并通知保荐人,存单不得质押; 6.保荐机构可以指定保代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保代行使监督权时,应出具身份证明,其他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督权时,应出具身份证明及单位介绍信;如果保荐机构更换保代,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效力; 7.商业银行每月提供给上市公司的募投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应同时抄送给保荐人; 8.上市公司应当在发生下列事项时,及时通知保荐人 ①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投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募投资金净额的20%的; 9.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投资金专户资料; 三、募投资金使用 1.上市公司应对募投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 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2.出现下列情形,应对募投项目进行重新评估: ①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②募投项目搁置1年以上; ③募投项目计划时间已结束,但实际资金投入未达到原计划的50%; 3.募投资金的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募投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②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③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用闲置募投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①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董、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 交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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