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上市公司以物抵债和转款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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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解决企业债务难以偿还而采取的一种资产管理手段。

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企业经营很难获得好的收益,甚至还可能债务累累。

在这种情况下,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它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重获经济发展的动力。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可以通过企业和银行之间的长期合作来完成。

银行会给企业提供专业的财务咨询,收集企业的各种借贷信息,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并提供一系列解决方案,以减少企业的债台高筑。

同时,企业还可以将自己的一些资产转化为现金流,以期用于偿还债务。

具体而言,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评估企业资产
银行会评估企业的固定和流动资产,确定企业资产的质量和价值。

这一环节,需要借助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进行。

二、选择资产转换方式
企业根据资产评估结果,选择转换持有资产的方式,比如将固定资产变卖、采用抵押质押等方式转化为现金流。

三、清偿债务
企业用转换好的现金流来还清债务。

通过转换,企业的债务得以减少或消除,企业财务状况得到改善。

当然,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并不是万能的药方。

对于一些财务状况不稳定的企业来说,这种办法未必可行。

此外,如果转换后的资产价值远低于债务本金,企业则需要为该差额偿还利息和违约金。

总的来说,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是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的有效途径。

在执行时需要注意市场环境的变化和资产质量的变化,以便得出最优解。

只有合理和谨慎地运用这种方式,企业才能够从中获得最大的好处。

以物抵账管理规定

以物抵账管理规定

以物抵账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1目的和适用范围为加强公司以物抵账业务的管理,使之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的以物抵账业务。

2职责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编写、修改及解释。

开发建设公司负责入网建设费和工程款项的以物抵账手续办理、抵账物资的保管、移交。

热费收缴单位负责热费以物抵账手续的办理,抵账物资的保管和移交。

其他单位负责本部门对外经济往来事项中的以物抵账手续办理。

物资部负责以物抵账入库物资的验收、存储和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以物抵账的审批申报及账务处理工作。

生产部负责抵账设备的技术、质量鉴定及抵账设备的管理工作。

物业公司负责抵账房屋相关文件的管理、房屋土地资产的实物管理。

综合计划部负责水电费抵账业务的相关手续的登记管理工作。

涉及抵账业务的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工作流程债权抵入业务的管理3.1.1抵账原则3.1.1.1以实物抵偿债权(热费、参建费、工程款等),必须是对方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确认无法收回货币资金的情况下,报公司班子联席会议审批后,方可以物抵账。

3.1.1.2以物抵账要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重,坚持抵账物资能够生产自用、内部消化、变现、抵出,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抵入。

3.1.1.3 所有抵账物必须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交付集团公司相关资产管理部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滞留。

3.1.2抵账程序3.1.2.1抵账资产价值的审批界定抵入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包括:设备或物资、房屋或土地),由财务部负责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负责对评估项目进行备案,抵入单位按评估值拟定以物抵帐协议,报企业策划部审定通过后实施,并报财务部备案。

抵入价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包括:设备或物资、房屋或土地),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要上报国资委备案、审批后取得出资人意见书。

3.1.2.2机器设备抵账抵账部门在抵入资产前必须详细填写“抵账资产申请单”及情况说明,上报资产主管部门;由其组织对抵账资产进行检验,查验抵账资产实际状况及票证是否齐备(车辆需有行车证、车籍档案、完税证明、年检合格证)、是否存在抵押。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
以物低债是银⾏在⽆法以货币资⾦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收回借款⼈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为。

第⼀条为了稳步开展以物抵债⼯作,降低不良贷款⽐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的财产或者其他⾮货币财产折价归银⾏(指中国银⾏,下同)所有,⽤以偿还银⾏债务。

债务⼈不履⾏到期债务,银⾏作为抵押权⼈或质押权⼈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3篇)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以物抵债,即债务人用物品清偿债务,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以物抵债是一种常见的债务履行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或不明确,常常引发纠纷。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物抵债。

当事人约定以物抵债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请求抵押人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请求抵押人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物抵债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当事人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已经实际履行了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抵债关系。

”三、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及适用1.抵债物的范围以物抵债的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但在实际操作中,以不动产抵债较为常见。

2.抵债物的价值抵债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

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抵债物的价值,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3.抵债物的交付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抵债物的交付手续。

对于动产,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交付方式;对于不动产,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4.抵债物的瑕疵当事人应当对抵债物进行瑕疵检验。

如果抵债物存在瑕疵,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抵债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抵债物的代位权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抵债物的代位权清偿债务。

四、以物抵债的法律风险及防范1.抵债物价值低于债务金额当事人应当充分评估抵债物的价值,避免抵债物价值低于债务金额,导致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

以物扺债的法律规定(3篇)

以物扺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以物抵债,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或不愿意履行金钱债务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债务人用其拥有的物品抵偿债务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以物抵债是一种常见的债务清偿方式。

本文将就我国以物抵债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债务。

当事人对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务人同意;(二)债权人同意;(三)抵债物具有交换价值;(四)抵债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不动产、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折价抵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也可以裁定以该财产折价抵偿债务。

”三、以物抵债的条件1.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物抵债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债务人同意以自己的物品抵偿债务,债权人同意接受该物品作为债务的清偿。

2.抵债物具有交换价值抵债物应当具有交换价值,即该物品在市场上能够以一定的价格进行买卖。

3.抵债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抵债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不得涉及非法物品、不得涉及他人权益等。

4.抵债物应当具有可分割性抵债物应当具有可分割性,即该物品可以分割成若干部分,以适应债务金额的需要。

5.抵债物应当具有可转让性抵债物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即该物品可以依法转让给他人。

四、以物抵债的程序1.协商一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以物抵债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公司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3篇)

公司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将原定应交付的货币债务转化为交付实物的方式履行债务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各种原因,债务人可能无法以货币形式履行债务,此时以物抵债成为解决债务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公司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司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核心法律,其中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实物履行债务,也可以约定以货币履行债务。

当事人约定以实物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其中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应当交付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的,债务人可以交付相应的标的物或者权利凭证,也可以交付与原标的物价值相当的替代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担保物为动产的,担保人应当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担保物为不动产的,担保人应当将不动产的占有权转移给债权人。

”三、公司以物抵债的条件1.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公司以物抵债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即债务人确实存在债务,债权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2.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公司以物抵债必须经过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不得强迫对方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

3.抵债物价值相当抵债物的价值应当与原债务的价值相当,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抵债物合法合规抵债物应当合法合规,不得涉及违法违纪行为。

四、公司以物抵债的程序1.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抵债物、抵债比例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以物抵债协议。

2.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根据以物抵债协议,办理抵债物的权属变更、转移等手续。

以物抵债的税收法律规定(3篇)

以物抵债的税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以其拥有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抵偿债务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以物抵债是一种常见的债务履行方式。

然而,以物抵债涉及到的税收问题较为复杂,因此,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关于以物抵债的税收政策。

本文将围绕以物抵债的税收法律规定,从债务人的角度出发,分析相关税收政策及其影响。

二、以物抵债的概念及分类(一)概念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以其拥有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抵偿债务的行为。

具体而言,债务人将其拥有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以抵消债务。

(二)分类1. 动产抵债:债务人以其动产(如车辆、设备等)抵偿债务。

2. 不动产抵债:债务人以其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抵偿债务。

3. 有价证券抵债:债务人以其持有的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抵偿债务。

4. 其他权益抵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其他权益(如知识产权、股权等)抵偿债务。

三、以物抵债的税收法律规定(一)增值税1. 债务人将动产抵债,应当按照抵债时动产的市场价值计算增值税。

2. 债务人将不动产抵债,应当按照抵债时不动产的市场价值计算增值税。

3. 债务人将有价证券抵债,应当按照抵债时有价证券的市场价值计算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1. 债务人以动产抵债,其抵债所得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 债务人以不动产抵债,其抵债所得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 债务人以有价证券抵债,其抵债所得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 债务人以其他权益抵债,其抵债所得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所得税1. 债务人以动产抵债,其抵债所得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 债务人以不动产抵债,其抵债所得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 债务人以有价证券抵债,其抵债所得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 债务人以其他权益抵债,其抵债所得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其他税收1. 债务人以动产抵债,涉及到的关税、消费税等税收,应当按照抵债时动产的市场价值计算。

2. 债务人以不动产抵债,涉及到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收,应当按照抵债时不动产的市场价值计算。

以物抵债财务管理制度

以物抵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物抵债行为,加强企业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在债务重组、资产转让、破产清算等过程中,以物抵债的相关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以物抵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以物抵债的认定与评估第四条以物抵债的认定:1.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经协商一致,债务人同意以其拥有或控制的不动产、动产等资产抵偿债务;2. 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以实物资产抵偿部分债务;3. 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务人以其拥有的资产抵偿债务。

第五条以物抵债的评估:1. 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确定;2. 评估机构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型、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3. 评估结果应作为确定抵债资产价值的依据。

第三章以物抵债的审批与实施第六条以物抵债的审批:1.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签订书面抵债协议,明确抵债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交付时间等;2. 抵债协议应报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3. 单位财务部门对抵债协议进行审核,确保抵债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

第七条以物抵债的实施:1. 债权人应按照抵债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接收抵债资产;2. 债务人应将抵债资产交付给债权人,并办理相关手续;3. 财务部门应根据抵债协议和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以物抵债的后续管理第八条抵债资产的管理:1. 债权人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确保资产安全;2. 抵债资产的使用、处置等行为,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3.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九条抵债资产的处置:1. 债权人有权在抵债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处置抵债资产;2. 处置抵债资产所得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原债务;3. 处置抵债资产所得收益不足以偿还原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法追索。

公司以资抵债的法律规定(3篇)

公司以资抵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资金周转困难、债务到期无法偿还等,公司可能会采取以资抵债的方式来解决债务问题。

以资抵债,即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我国《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以资抵债的规定较为详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以资抵债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以资抵债的定义及法律性质1. 定义以资抵债,是指债务人在不能或不愿意以货币形式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财产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2. 法律性质以资抵债的法律性质属于合同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以资抵债作为一种合同行为,必须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

三、以资抵债的法律条件1. 合同有效性以资抵债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资产转让合法性债务人转让的财产权利应当合法,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债权人同意以资抵债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该行为无效。

4. 抵债资产的价值与债务相当债务人转让的财产权利应当与债务相当,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资抵债的程序1. 协商达成一致债务人与债权人就以资抵债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签订抵债协议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书面抵债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 转移财产权利债务人按照抵债协议约定,将财产权利转移给债权人。

4. 抵债资产过户登记债务人将财产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后,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确保抵债资产的法律效力。

五、以资抵债的法律效力1. 抵债协议的效力抵债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抵债资产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将财产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后,该财产权利归债权人所有,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

以物抵债法律规定(3篇)

以物抵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以物抵债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清偿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

本文旨在对以物抵债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以物抵债的概念以物抵债,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以债务人提供的物品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债务人不再以货币形式支付债务,而是以物品的价值来抵消债务。

三、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对方有权以其他方式履行债务,包括以物抵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37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受领。

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法》第38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及时受领。

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增加履行费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36条规定:“担保物权设立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权人应当及时受领。

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担保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522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52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对方有权以其他方式履行债务,包括以物抵债。

”四、以物抵债的注意事项1. 当事人应当自愿协商,不得强迫对方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

2. 抵债物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抵债物品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相当,避免出现不公平现象。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3篇)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在无力或不愿以货币形式偿还债务时,将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在我国,以物抵债作为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历史悠久,尤其在民间借贷中较为常见。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实践中以物抵债纠纷层出不穷。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

二、以物抵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概念以物抵债,又称“以物代偿”,是指债务人在无力或不愿以货币形式偿还债务时,将其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以物抵债是债务清偿的一种方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债务人自愿以财产抵债;2. 债权人接受以财产抵债;3. 以财产抵债需遵循法律规定。

(二)法律特征1. 合同性:以物抵债是一种合同行为,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如有)之间需达成合意,形成以物抵债的合同关系。

2. 物权性:以物抵债涉及财产权利的转移,债务人需将财产权利转让给债权人,以实现债务清偿。

3. 法律性:以物抵债需遵循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三、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一)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接受。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二)物权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财产权利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财产权利转让给债权人。

”(三)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物抵债,但未约定抵债物的性质、数量、质量、交付时间等具体内容的,抵债物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数量、质量、交付时间等确定。

以物抵账的法律规定(3篇)

以物抵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以物抵账,又称抵债,是指债务人在无法或者不愿意以货币形式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拥有或者可以处分的物品交付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在我国,以物抵账作为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以物抵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纠纷。

本文旨在对以物抵账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以物抵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物抵债。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债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也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合法财产或者权利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其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该规定第5条规定:“拍卖、变卖财产应当以拍卖、变卖的方式清偿债务。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以物抵账的法律效力1.以物抵账的成立条件(1)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以物抵账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即债权人享有债权,债务人负有债务。

(2)债务人同意。

以物抵账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否则无法成立。

(3)抵债物品合法。

抵债物品应当是债务人合法拥有或者可以处分的物品。

(4)抵债物品价值与债务金额相当。

抵债物品的价值应当与债务金额相当,以避免债权人遭受损失。

2.以物抵账的法律效力(1)抵债物品的所有权转移。

以物抵账后,债务人将抵债物品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对抵债物品享有所有权。

(2)债务消灭。

以物抵账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以物抵债法律规定(3篇)

以物抵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在无力或者不愿意以货币形式清偿债务时,用物品来代替货币清偿债务的行为。

在我国,以物抵债是一种常见的债务清偿方式,具有便捷、灵活的特点。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物抵债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物品价值评估困难、权属纠纷等。

为了规范以物抵债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以物抵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以物抵债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与债权人协商一致,以物品代替货币清偿债务的行为。

以物抵债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债务人将自己的物品无偿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2. 债务人将自己的物品出售给债权人,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3. 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名下的物品设定抵押权,以抵押权实现债务。

(二)特征1. 合意性:以物抵债是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意,自愿进行的行为。

2. 实质性: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是具有实际价值的物品,能够替代货币履行债务。

3. 限制性:以物抵债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债务。

4. 优先性:在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一)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不能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三)债务人以自己的物品抵债的,应当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计算。

”(二)物权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一)抵押财产的价值超过债权的,抵押权人有权就超过部分优先受偿;(二)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以物抵债企业法律规定(3篇)

以物抵债企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以物抵债作为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旨在探讨以物抵债企业的法律规定,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为企业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二、以物抵债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在无法或不愿以货币形式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将拥有的财产或者权益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或者权益抵偿债务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财产抵偿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二)权益抵偿的,应当依法办理权益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实现,可以将财产抵押、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设定担保。

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三、以物抵债企业的法律规定1. 抵债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抵债财产包括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权益。

具体包括:(1)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2)动产:如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3)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等;(4)债权:如应收账款、合同债权等。

2. 抵债财产的评估抵债财产的评估是确定抵债金额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因此,在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对抵债财产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与债务相当。

3. 抵债财产的转移手续抵债财产的转移手续主要包括:(1)不动产转移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等;(2)动产转移手续:签订转让协议,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3)无形资产转移手续:签订转让协议,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益转移手续;(4)债权转移手续:签订转让协议,办理债权转让手续。

2019年抵债资产核算管理规定

2019年抵债资产核算管理规定

1 目的为强化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及时、有效地化解金融,风险规范全行以物抵债行为,加强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本行《抵债资产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职责与权限、抵债资产的入账及管理、价值的确定、会计核算等内容。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的抵债资产核算管理。

3 术语与定义3.1 本规定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3.2 本规定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本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本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本行债权的行为。

4 职责与权限4.1 各分支机构负责抵债资产取得、处置的申请;4.2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抵债资产取得、处置的审批;4.3 计划财务部负责抵债资产的账务核算;4.4 综合办公室负责抵债资产收回后的日常管理;4.5 抵债资产的处置和出租使用分别由风险管理部、综合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行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5 政策抵债资产核算,由总行统一核算。

6 流程图7风险控制要点详情见风险库。

8内容与要求8.1 抵债资产的入账管理8.1.1 各支行(部)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

8.1.2 符合本办法规定取得的房产、土地及车辆应在资产权属转移至本行名下之日起转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

8.1.3 符合本规定取得的除房产、土地、车辆以外的其他抵债资产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转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

8.1.4 本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大区公司有关以实物抵业务款的管理规定

大区公司有关以实物抵业务款的管理规定

大区公司有关以实物抵业务款的管理规定XX国际南方大区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公司有关以实物抵业务款的管理规定基于公司业务规模日益发展扩大的过程中,经常出现需要以实物冲抵业务款项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规范以实物抵业务款项发生的行为与管理,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适用原则:允许以实物抵业务款项的情况有以下三种:一是因公司在经营发展、业务运作过程中确有对相关产品的实际需求(如公司进行基建时需要空调等电器产品,或是因业务扩展需要购买计算机、传真机等);二是在公司业务发生后出现了客户无法以货币方式支付业务款项的情况;三是在新业务拓展初期或业务淡季临时补版(补时)的情况。

对于以上三种情况应采用不同的审批流程。

1、所抵实物必须保证产品质量优良,产品证明文件及相关手续齐全,且实物提供方必须对抵换的产品提供保修等售后服务,并保证抵换的产品享有与其它相同的市场零售产品完全一致的其它各项服务。

2、在以实物抵业务款的过程中,负责确定实物参考价格的部门是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

(如硬件技术部负责技术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抵换品价格的确定;行政部负责基建类、耗材类产品如办公桌椅、硒鼓、墨粉等抵换品价格的确定)3、参考价格有两组,一组为相同产品的市场最低零售价,一组为相同产品的市场批发价,原则上价格的确定以市场批发价为准,不得高于市场最低零售价。

如果实物属稀有物,即不易找到完全相同产品进行比较,则可根据同类型且功能最为相近的产品价格来确定抵换价格,但此时应允分考虑到产品因售后服务等原因带来的使用风险,适当根据实际价格给予下调。

4、根据各种情况最终确定的实物价值,即为冲抵业务款收入的金额,且等于实物入库价格及出库价格。

5、实物管理部门(硬件技术部或行政物业中心)应有专人监督所有以抵换方式进入公司的产品的使用情况,并在每月底进行统计汇总;如在使用中出现质量等问题,应及时与原负责抵换的业务人员联系维修或调换,必要时需由其直接领导协助完成此项工作;对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实物,相关业务部门有责任协助实物管理或使用部门修缮或更换,否则公司将核扣相关业务部门的有关折抵收入。

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辽宁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物抵债操作过程,降低我公司不良担保项目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物抵债工作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必须以最大限度维护我公司利益为目标,必须保证操作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依据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拥有合法处分权的非货币资产抵偿担保项目代偿资产的行为。

包括双方协议抵债和依据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抵债两种形式。

第四条在协议办理以物抵债的过程中,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一)抵债资产的种类、数量、规格等,不动产需说明位置;(二)抵债金额;(三)抵债资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四)产权证书的交付、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的交付;(五)违约责任;(六)其他条款。

第二章以物抵债的范围第五条担保项目形成代偿的资产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只有当被担保人对抵债资产难以变现或由我公司处置抵债资产更为有利,或出现其它紧急情况时,我公司方可以物抵债。

除依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外,以其它方式受偿的抵债资产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抵债资产价值。

清分结果为预警和代偿类,方可办理以物抵债。

第六条抵债物应当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具备独立变现能力的已经实际存在的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抵债资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方能转让的,事先须由被担保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担保公司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依据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1、基于抵债资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资产价值的;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3、资产已经先于我公司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被担保人对该第三人的债务尚未清偿的;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5、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6、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资产。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附件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5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 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第四条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接收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及其它相关支出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本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行接收作为抵债资产的土地,从接收之日起土地闲置费,土地处理期限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帐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第八条本行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清收贷款本息形成的抵债资产的收回、管理和处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十条业务拓展部主要负责:(一)确认债务人是否符合本行以物抵债条件;(二)对抵债资产进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三)组织以物抵债项目申报材料;(四)依照审批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以物抵债法律手续;(五)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经营管理和处理。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一)负责对以物抵债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及上报;(二)负责选聘中介资产评估机构;(三)负责以物抵债协议等合同文本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审查;(四)负责对以物抵债资产的相关材料和档案的管理;(五)负责对抵债资产的财产及手续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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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关于以物抵债和转款的管理规定
以物抵债及转款是保证资金回笼的一种有效补充手段,而统一思想、规范行为,并进行有序管理是做好以物抵债及转款的前提和保证。

现根据近几年转款转物的实践和目前出现的新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 以物抵债及转款必须遵循的原则:
以降低老款为主,零风险、少损失、快回笼,杜绝在转款转物中出现新的呆帐死帐。

2 操作规程及责任
2.1 需进行的转款转物,首先由各办事处、分公司领导向销售部门物资科提出并拟定可行性方案(见附表),经物资科报请销售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做到事前报告,事后审批。

2.2 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方共同签订的有效协议。

2.3 转款、转物的经办人员要对全过程负责,确保货款、物资全部到位,并将所有转款、转物的原件、复印件及有关资料整理转交物资科,由物资科统一办理财务入帐手续。

2.4 转款、转物过程中,必须确保公司的最高利益严格遵守公司的廉洁、自律的规定,对以转款、转物为名义,无原则扩大折让,以损害公司利益回笼货款来谋取私利,产生新的呆帐、死帐的具体责任人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3 其它
3.1 上述规定之外,如遇特殊情况,按审批权限规范执行。

3.2 本规定解释权属销售部。

附⑴物资进、销汇总表;⑵物资进、销库存表;⑶转帐、转物审批表
(附表格式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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