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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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点及治理对策

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点及治理对策

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点及治理对策近年来,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成为了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因为这种犯罪的行为模式和手段比较隐蔽和复杂,所以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国际人权公约的保障和各方合作。

针对这种犯罪,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和民间组织等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进行防范和打击。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对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特点及治理对策进行探讨。

一、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点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点有四个方面。

首先,这种犯罪的发生往往伴随着贫困、灾难、战乱等因素。

而那些特别容易成为犯罪目标的妇女儿童就是那些来自社会弱势群体、受过虐待、教育贫乏、没有受过专业培养或没有保护的人。

第二,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行为路线跨度极大,可以达到国内、边境、境外或国际等多个范围。

第三,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的身份难以确定,这也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最后,该犯罪的可持续性和盈利性非常高,这也往往成为了犯罪者进行该行为的动力。

二、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治理对策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尤其是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法律制度的对接和实施。

例如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的侦破、打击和惩处力度,在民事诉讼中设定合理的证明、举证和赔偿机制。

2、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国家、跨民族的合作机制,制定行动计划以加强犯罪的协作调查、经验分享和打击。

例如要加强意识形态的共识和文化的融合,增强对民族和社会习惯的尊重和包容。

3、加强对青少年、女性和社区的防范和震慑措施。

例如加强对那些处于困境中的妇女和儿童提供安全保护、就业机会和健康保障,以实现贫困和断层的跨步式跨越。

4、加强对犯罪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以便提高打击的精准度和效果。

例如加强对犯罪组织和个人收益来源的调查和分析工作,有效打击黑幕和内部勾结,避免打击“零成果”。

5、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例如宣传生育保健、参与儿童关爱、打击受欺凌和虐待等,使更多人了解和支持相关工作,增强对这类犯罪的违背感,以便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和作用。

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

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

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姓名:冯瑞瑞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孟庆华20100501摘 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当前, 拐卖人口犯罪屡禁不止, 其原因之一是新《刑法》所规定的这一犯罪仍存在着立法缺陷。

本文从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出发,探讨了各要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进一步分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

本章在列举评析刑法学中关于本罪客体的诸观点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

同时从两性人、亲生子女能否能为本罪的对象入手,分析本罪在犯罪对象的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第二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

本章在对“拐卖”的含义进行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具体行为方式的含义。

另外还分析刑法学界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否“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这一内容的各个观点,认为该罪的客观方面不以必须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

第三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

本章首先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入手分析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亲属关系不能阻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 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角度入手,论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四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

本章论述了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第五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形态。

本章论述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为行为犯,其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犯罪目的的实现。

此外还指出本罪是继续犯,行为人在客体的侵害状态和对客体侵害的行为本身都仍在继续时参加本罪就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第六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

本章对该罪的完善提出建议,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取消对犯罪对象的限制,恢复拐卖人口罪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童犯罪适⽤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号:公通字[2000]25号颁布⽇期:2000-03-24执⾏⽇期:2000-03-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关于⽴案、管辖问题(⼀)对发现的拐卖妇⼥、⼉童案件,拐出地(即妇⼥、⼉童被拐骗地)、拐⼊地或者中转地公安机关应当⽴案管辖。

两个以上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案的公安机关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有关公安机关不得相互推诿。

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报请争议双⽅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条的规定⽴案侦查拐卖妇⼥、⼉童案件。

在运输途中查获的拐卖妇⼥、⼉童案件,可以直接移送拐出地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公民报案、控告、举报的与拐卖妇⼥、⼉童有关的犯罪嫌疑⼈、犯罪线索或者材料,扭送的犯罪嫌疑⼈,或者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都应当接受。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审查。

对于需要采取解救被拐卖的妇⼥、⼉童等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三)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案侦查。

2、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四⼩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3、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如属于⼈民检察院管辖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童案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童案等,属于⼈民法院管辖的重婚案等,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民检察院、⼈民法院,并告知报案⼈、控告⼈、举报⼈到⼈民检察院、⼈民法院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起诉。

⼆、关于拐卖妇⼥、⼉童犯罪(⼀)要正确认定拐卖妇⼥、⼉童罪。

凡是拐卖妇⼥、⼉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童的⾏为之⼀的,均以拐卖妇⼥、⼉童罪⽴案侦查。

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研究

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研究

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研究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日趋猖獗,人口贩子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不断地更新犯罪手段,扩大犯罪对象,想方设法地钻法律的漏洞以逃避法律的处罚。

因此,国家需要一个更健全的法律规范来规制这些犯罪行为。

一、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现状(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及其基本特征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通说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理论界有几种不同的意见,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有的学者认为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有学者认为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有学者认为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利, 同时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学者认为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主要是人身的不可买卖性, 在多数情况下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及家庭关系。

笔者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一方面本罪的实施必定要控制妇女、儿童,使其不能自由行动,而是处于行为人掌控下,任由其摆布,所以人身自由权肯定属于本罪的客体。

另一方面,在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时,行为人对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态度及行为手段肯定也是对妇女、儿童人格尊严的一种侵犯。

因此,本罪的客体为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

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

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1 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网民建议:对于收买拐卖儿童的买家同样应该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甚至应该按照拐卖儿童犯罪的教唆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回复:由于突破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无法解决该问题,建议向立法机关提出。

最高法院会对这些问题进行调研。

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问题。

人民法院历来重视依法惩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以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并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近三年来,人民法院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判决生效人数达234人。

同时,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法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法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关于“对于收买拐卖儿童的买家同样应该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甚至应该按照拐卖儿童犯罪的教唆罪从重处罚”的建议,由于突破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无法解决该问题,建议向立法机关提出。

我们也会对这些问题进行调研。

2 关于保护刑事被害人权益网民建议:应加大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力度,比如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将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保障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发言权。

最高人民法院回复:有的涉及立法修改的建议,如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将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等,会在认真研究后考虑是否向立法机关反映。

一些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的问题,如保障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发言权等,会在认真研究后予以解决。

关于保护刑事被害人权益的问题。

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高度重视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将刑事被害人列在当事人的首位。

然而,毋庸讳言,由于法律规定相对原则,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包括刑事被害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对刑事诉讼部分的发言权等确实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视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
于上文提出 的拐卖妇女 、儿童罪存在 的一些 问题 ,建议从 以 下 两个方 面对 拐卖妇 女 、儿童罪加以完善 :
(1)扩大犯 罪对 象的保护范围。 第 一 ,研究 司法 实践拐卖人 口的众多案例可 以发现 ,在 拐卖 人 口犯罪对象 中 。妇女和儿童在数量上 占有绝对的优势。而造 成 这一现象 的原因也 比较容易理解 ,无论 是从 身体条件上说还是 从 心里条件 上讲 ,妇女 、儿童相对 于成年 男性 都处于 比较 弱势 的 地位 。他们 的反抗能力也 比不上成年男性 。由此 ,妇女 、儿 童就更 容易成为犯罪分子 的攻击对象 。因而 ,法律应该对人 民的利益加 以保护是法律 义不容辞的义务 而对弱者利 益的加强保护则更 能体现法律 的法益保护功能 。所 以说法 律为了兼顾社会整体 利 益 ,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 同内强 调对 弱者利益 的保护 ,是应该 的 也是有利于社会整体 向前发展 的。“拐卖人 口罪 同样也会使拐卖 妇女 、儿童 的行为得到 处罚 ,并不会放 纵此类 犯罪 ,一样 可 以起 到保护妇女 、儿 童权 利的作用 ”。①同时还不会 出现无法保护成年 男性和两性人的法律漏洞 。因而 由拐卖妇 女 、儿童罪取代拐卖人
我 国刑 法关 于拐卖妇女 、儿童罪在立法方 面的缺陷也 日益 显露 ,具体表现在 以下 两个 方面 :
(1)犯罪对象规定过窄 。我 国 1979年刑法 规定了“拐卖人 口 罪 ”,此 时 ,该 罪 的侵 犯 对 象 为所 有 的 自然 人 。 1991年 《关 于 严 惩 拐卖妇 女 、儿 童罪 的犯 罪分子 的决定 》将 “拐卖妇 女 、儿 童罪 ”从 “拐卖人 口罪 ”中分 离出来 ,这时“拐卖妇 女 、儿童罪 ”与 “拐卖人 口罪 ”同时存在 。但到 了 1997年 ,新刑法 则彻底取消 了“拐卖人 口罪”的罪名 .只将 “拐卖妇女 、儿童罪”纳人到刑法 的规定 中 .将 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 、儿童 。由于 当时拐卖人 口的犯罪对象多为 妇女 、儿童 、同时也 为了强调对 弱者利 益的保护 ,因而刑法 只规 定拐卖妇女 、儿童罪有一定 的合理性 ,同时也满足 了刑法谦 抑性 的要求 。但经济社会不 断发 展变化 ,实践中出现的案例也不仅仅 限于对 妇女 、儿童 的拐卖 。针对拐卖类 的犯 罪不但犯 罪数 量有所 增 加 ,犯罪形式也 出现多样化 的趋势 。同时 ,犯罪对象也 在不断 扩 展。拐卖 14周岁 以上成年男性的情况也不断发生。但 由于刑 法将犯 罪对 象限制在 了妇女 、儿童这个范 围内 ,这就使得男性 的 人 身不 可买卖性受到侵 害时 。在实际处理过程 中因没有 明确 的 法律依 据而得不到充 分的保护。而在对待拐卖犯罪上 ,将年 满 14 周岁 以上的男性排除在受 害对 象之 外 ,不能不说是立法上 的疏 漏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

I will leave my love to those who are worthy of my love, my tears to the person who loves me the most, and thesmile to the person who hurt m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被告人贾铁军自1987年6月至1992年3月,单独或结伙在石家庄、保定、邢台、北京等地,以欺骗、暴力劫持等手段,拐卖已婚、未婚和痴呆妇女共20人。

此案最后是怎样认定和量刑的?详情请看下文。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被告人:贾铁军,男,23岁,河北省新乐市赤支乡良庄村农民,1992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铁军自1987年6月至1992年3月,单独或结伙在石家庄、保定、邢台、北京等地,以欺骗、暴力劫持等手段,拐卖已婚、未婚和痴呆妇女共20人。

其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简称《决定》)施行之前拐卖妇女5人,在《决定》施行之后拐卖妇女15人,对被拐卖的妇女5人多次进行奸淫(均系《决定》施行之后所为),并殴打、凌辱被拐卖的妇女,非法营利达2.8万余元,得赃款5600元。

「审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贾铁军以营利为目的,不择手段地拐卖妇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公布施行后,仍继续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贾铁军拐卖妇女人数多,还拐卖痴呆妇女,并且奸淫被拐卖妇女多次多人,殴打、凌辱被拐卖妇女,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3年12月23日判决如下:被告人贾铁军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

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沿革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

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

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

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

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研究

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研究

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研究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社会公序良俗以及社会稳定的罪行。

我国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已经有了一定的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应当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处罚力度。

当前我国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条款属于刑法中的附则,对罪行的定性以及刑法的量刑衡量标准相对模糊。

因此,在立法中应当明确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作为独立罪名,加大对此类罪行的惩罚力度,并增加相应的处罚幅度,以抑制犯罪的嚣张气焰。

其次,应当加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的打击力度。

拐卖妇女、儿童往往是有组织的犯罪行为,牵涉到一系列的犯罪团伙及其背后的组织。

在立法中应当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的打击力度,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增加相应的调查措施和处置措施,以确保犯罪分子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此外,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罪往往是涉及到很多受害者的犯罪行为,因此对于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显得尤为重要。

在立法中应当明确对于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的规定,加强司法机关对证据链条的检查和保全,确保真相能够更清晰地呈现在法庭上。

此外,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对于拐卖妇女、儿童受害人的保护机制。

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中,受害人往往是最需要关注和保护的一方。

在立法中应当更加明确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措施和救助机制,加强对受害人的心理辅导和康复,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和有效的援助。

最后,应当加强对于人口贩卖等相关犯罪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

人口贩卖既是一种犯罪行为,也是一种社会问题。

在立法中应当加强对人口贩卖等相关犯罪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通过加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社会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认识和警惕,从而从根本上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之,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国内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加大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强对犯罪团伙的打击力度,完善证据收集和保全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以及加强对人口贩卖等相关犯罪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

浅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浅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浅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王理岩【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妇女、儿童被拐卖的情形日益复杂,问题愈发尖锐.前段时间引爆微信、微博等社交新媒体的主题为"不论是拐卖还是收买儿童的人一律应该判死刑"的讨论更是表现出社会大众对该类事件的极大关注,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从传统上只关注拐卖妇女、儿童罪转变为关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了修改,加重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意在通过严格法律规制,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期刊名称】《黑河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08)002【总页数】2页(P32-33)【关键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刑法修正案(九)》;对向犯;刑罚【作者】王理岩【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的修改,立足于我国社会现状,基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自身性质,遵循我国“宽严相济,保障权利”的刑事政策,是为维护社会稳定,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行为所做的正确的选择。

共同犯罪包括两种:一是任意共犯,是指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一是必要共犯,即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

必要共犯分为对向犯、聚众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三种。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就是一对对向犯。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当双方都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双方具有共犯关系,但罪名可能不同。

当只有一方的行为被规定为犯罪时,双方不具有共犯关系。

对向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和法定刑都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和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罪和受贿罪,如果双方行为分别符合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别成立行贿罪与受贿罪,具有共犯关系,但不能认定为对方所触犯的罪名的共犯;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即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毒品罪,只处罚贩卖毒品一方的行为,不处罚单纯的购买者,双方不具有共犯关系。

浅析拐卖人口罪的恢复

浅析拐卖人口罪的恢复

浅析拐卖人口罪的恢复作者:刘丹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5期摘要拐卖人口罪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本有明确的规定。

但在之后的1997年刑法中取消了原有的拐卖人口罪,并在第二百四十条中新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并将最高刑罚提高至死刑,借以严厉打击那些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维护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果出现了对成年男子(或双性人)的拐卖情况,由于本罪存在立法空白,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按非法拘禁等来量刑。

又因为犯罪主体在实施拐卖成年男子(或双性人)犯罪的过程中,有拐卖行为的出现,如果仍按非法拘禁来进行量刑,那么就明显没有充分考虑到拐卖成年男子(或双性人)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综合方面。

为了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落实人权保护,填补法律漏洞,防范于未然,亟应恢复拐卖人口罪。

又因为现行刑法中已经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只是单独地对拐卖人口罪进行恢复,这里的“人口”就必然包括妇女、儿童,那么刑法就将自相矛盾。

为了不与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抵触,这里就需要对《刑法》第四章拐卖人口的几个罪名进行整体调整。

关键词人口拐卖人权社会作者简介:刘丹青,广东省紫金中学,研究方向:政治经济法律等。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5.421在对本文进行论述之前,重立《拐卖人口罪》的呼声已有不少,但是全国人大却迟迟未对有关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加以完善。

笔者重新对这一话题进行论述,旨在重新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以完善在拐卖人口犯罪方面的立法。

此外,本文在借鉴相关论文之后,重新对重立《拐卖人口罪》的意义进行了简要论述,并提出了相关调整方案。

一、重立的背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拐卖人口罪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其立法的初衷偏重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为对拐卖人口罪犯的量刑提供标准。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HEBEINONGJI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近年来虽然经过严厉打击仍旧存在于世界上,甚至在某些地区十分猖獗的一类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国内外对此类犯罪的研究以及打击,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探讨。

该文对我国人贩子犯罪的拐卖行为所涉及的客体、主体、主客观方面以及既遂未遂问题作了描述与分析来探讨拐卖妇女儿童罪。

关键词:女性;孩童;人格尊严论拐卖妇女儿童罪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王飞引言拐卖妇女丿暗的罪恶行为使被害者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受到了挑战,给妇女儿童带来了极大的心理阴影,给受害人的家人也带来了非常大的伤害。

近些年来我国研究这类犯罪的学者教授对本罪的罪名构成、客体既遂、管理控制等方面都进行了探讨发展。

本文对近些年的针对拐卖妇女丿踵犯罪的立法对策进行了比较,对以往拐卖妇女、儿分析。

本》|^的犯罪客体、主体、犯罪主客观方面及既遂、未遂这些在理论界有争议的点的列举以及最终选择,及本罪的引人关注的点来进行探讨。

1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主体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刑法条文中并未对其主体进行特殊限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不属于那八项特别重大类犯罪,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实施者年满十六周岁,那么他就可以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又有了另外一个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当中往往不止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名当中规定了的基本行为,即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过程当中行为人还可能实施诸如强奸或者杀害被拐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第240条当中也是有所列举的,刑法第240条第一款还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集团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等这些都是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加重情节来进行处理的,这是针对一般的犯罪主体来说的,即年满十六岁的意识能力正常的人。

对于特殊主体来讲,十四岁到十六岁的犯罪实施者,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当中只要实施了强奸、杀人等行为,就要在那八种严重犯罪行为当中依据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行为对其进行定罪处罚,例如犯罪分子实施了强奸被拐卖者的行为,因其未达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就要根据强奸罪对其进行定罪处刑O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2.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方面很显然是故意犯罪,拐卖妇女儿童这一类行为是需要实施者进行一系列筹备策划的,不存在过失犯罪,当然也不会发生因为犯罪主体实施某一行为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导致其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特征,也就是说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主观特征方面也不可能是间接故意。

拐卖儿童罪的问题研究

拐卖儿童罪的问题研究

拐卖儿童罪的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的重刑呼声日益高涨。

拐卖儿童虽然不一定对儿童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但对于其家庭的伤害却是不可忽视的。

群众对于网络、新闻种观点甚至得到了广大百姓的广泛赞同。

然而,一律重刑乃至死刑是否符合我国罪行法定原则尚存在争议。

关键词:拐卖;儿童;犯罪;研究一、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根据目前刑法对拐卖儿童罪的规定,拐卖妇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条文媒体曝光的拐卖儿童案件往往深恶痛绝。

对于拐卖儿童,有人指出一律处以死刑。

这,我国对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已达死刑。

在整个刑法体系中,拐卖儿童罪的处罚已属于较重的刑罚。

从外国的刑法体系中,也均认可拐卖儿童是重罪,但从递交《海牙公约》的成员国中,仅有少数国家将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设为死刑。

因此,我国对于拐卖儿童罪的处罚在世界范围看已处在较为严厉的阶层。

二、我国拐卖儿童的现状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拐卖儿童的犯罪不断增加。

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农村地区重男轻女思想以及为子女购买童养媳、丁克为自己延续后代等原因导致了该犯罪拥有巨大的市场,因而拐卖事件屡禁不止。

近年来,拐卖儿童案件往往以团体居多,且内部分工明确,更有甚者拐卖自己的亲生子女以谋取诱人的经济利益。

在拐卖儿童较为严重的贵州地区,受传统“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想要男孩为自己传宗接代,这也导致了男童被拐卖的可能性大大高于女童;还有甚者,为了掩饰自己的罪行,将拐来的儿童弄伤弄残,不顾儿童的身心健康,利用儿童组成“乞讨队”,在街上为自己乞讨赚钱。

还有一些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目的是降低自家儿童带来的风险。

以贵州为例,该地是拐卖儿童的最主要流出地之一,养子往往是因为买方家庭自家的子女遭受了不幸早逝或者父母身体原因无法生育,养子流入这类家庭,往往其待遇较沿海好。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0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以下简称《解释》)于2016年11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出台背景、制定原则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拐卖妇女、儿童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一直以来都是各级司法机关惩治的重点。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及不满十八周岁少女失踪必须立即立为刑事案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等制度和原则。

近年来,随着持续依法严惩及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此类犯罪高发态势逐渐得以遏制。

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51件、判处刑罚1273人,与近年来审结案件数量较多年份相比(2012年全国法院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2013年审结1131件、判处刑罚1978人),下降幅度明显。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情节的理解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随着拐卖犯罪形势的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明确。

例如,什么是偷盗婴幼儿出卖?如何区分正常的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的界限?实践中认识不一。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体现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修订后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条款,也面临新的问题。

浅议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

浅议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

浅议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都是涉及到侵害人身自由和损害人权的严重犯罪,对受害者和社会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危害。

正因为如此,这两种罪行都受到了国家法律的严厉打击和制裁。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这两种罪行进行浅议,以期更加深入地了解它们的本质和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贩卖、收买、输送、转移人口等手段,强迫、骗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将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拐卖到他人处或迫使其从事非法活动,以牟取利益的一种犯罪行为。

这种罪行严重侵犯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损害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因此,国家法律对这种罪行的打击力度非常大,有关部门积极加强警力布防、加强打击力度,采取严厉措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

同时,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人口贩运法》等,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和惩罚措施来打击这种罪行。

接下来,我们来看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是一种以欺骗、诱骗、绑架、拐卖、虐待等手段,侵犯未成年人身心自由、利益和尊严,塑造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诱变性行为的行为。

这种罪行在性别、年龄、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影响也不同。

最初的伤害是通过非法、暴力、性质的强制手段,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伤害和破坏。

同时,也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成长和未来的人生发展造成重大影响,让他们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危害。

因此,国家法律也对这种罪行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采用短时间拘留等措施,也包括刑事处罚、强制遣返、没收财产等严厉措施,以对这种罪行予以打击和制裁。

综上所述,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是两种发生在现代社会和全球性现象,被国际社会视为反对人口贩卖和儿童绑架的一种犯罪行为。

作为社会一员,我们应该学习法律知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的行为。

如果发现这些犯罪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权和尊严的正常发展做出贡献。

2024版拐卖儿童新闻

2024版拐卖儿童新闻

拐卖儿童新闻•拐卖儿童现象概述•拐卖儿童案件特点与手法•拐卖儿童新闻报道现状•拐卖儿童防范措施与建议•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行为举措•拐卖儿童新闻事件启示与思考拐卖儿童现象概述定义与背景定义拐卖儿童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强行绑架、诱拐、收买、贩卖、施诈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儿童,以出售或非法收养为目的进行的犯罪行为。

背景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往往与贫困、社会动荡、家庭破裂等问题紧密相关,同时,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作案手段。

国内外现状分析国内现状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由于人口流动频繁、社会治安复杂等原因,拐卖儿童案件仍时有发生。

国外现状在全球范围内,拐卖儿童问题同样严峻。

一些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儿童保护机制和法律制度,但仍难以完全杜绝此类犯罪活动。

拐卖儿童危害性对儿童身心的摧残01被拐卖的儿童往往遭受身心双重创伤,他们被迫与亲人分离,生活在恐惧和不安之中。

对家庭的破坏02儿童被拐卖后,家庭将承受巨大的痛苦和打击,甚至可能导致家庭破裂。

对社会的影响03拐卖儿童犯罪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挑战法律底线,影响公众对社会安全的信心。

同时,被拐卖儿童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危害社会。

拐卖儿童案件特点与手法犯罪嫌疑人往往跨越多个地区进行作案,增加了侦破难度。

跨区域作案团伙作案隐蔽性强多名犯罪嫌疑人结伙作案,分工明确,形成拐卖儿童的犯罪链条。

犯罪嫌疑人善于利用社会关系、网络等手段进行隐蔽作案,难以被发现。

030201案件类型及特点部分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职业或居住地,流动性强。

无业或流动人员部分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前科或不良记录,具有较高的犯罪倾向。

有前科劣迹犯罪嫌疑人善于伪装自己,以获取被害人和其家属的信任。

善于伪装犯罪嫌疑人特征诱拐偷盗暴力抢夺网络拐卖作案手法与手段01020304通过送礼物、玩具等手段诱惑儿童离开家长视线,实施拐卖。

趁家长不备,将儿童偷走并迅速逃离现场。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B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自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

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

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部分地区有所上升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此类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及其立法完善研究

拐卖妇女、儿童罪及其立法完善研究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7月(下)拐卖妇女、儿童罪及其立法完善研究阮玲燕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云南昆明650028摘要:就拐卖妇女、儿童而言,在司法立法的过程中,确定犯罪对象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本文研究拐卖妇女、儿童罪及其立法完善相关内容,探究被拐人的亲属是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探究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希望本文的观点能为关注此话题的研究者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被拐人亲属;未成年人;罪刑法定原则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1-0219-01作者简介:阮玲燕(1983-),女,汉族,云南祥云人,法学硕士,云南大学滇池学院,讲师。

以罪名和犯罪客体的定义为基础,区分收买和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把拐卖妇女和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定义在出卖妇女和儿童的行动上。

这些实行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出卖。

就外观表现而言,这些行为限制了被拐卖对象的人身自由,使用的手段是隐蔽的,更有可能是暴力的。

一、被拐人的亲属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在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作用下,父母出卖自己亲生儿女的不良情况出现在大众视野中,另外也有亲属关系的长辈将自己的小辈出卖。

针对这一类的行为,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要件问题展开分析,就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本罪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这一问题的研究应从两方面着手。

首先是犯罪的主体角度,另外一个是犯罪的客体角度。

分析过程运用了相同的理由,也运用了相同的结论,得到的相同的结论是拐卖人的亲属应该被看做是本罪的主体。

如果做出的犯罪行为与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特征相符合,就应该把犯罪行为看做是本罪,无论做出犯罪行为的人是否为受害人的监护者。

对于这种情况,不仅《刑法》这一法律文件有规定,《收养法》、《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有规定[1]。

其给出的详细内容是:“公安部门针对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对行为人处以罚款。

清代“略买略卖”妇女儿童惩治措施及其现实启示

清代“略买略卖”妇女儿童惩治措施及其现实启示

058当代思潮清代“略买略卖”妇女儿童惩治措施及其现实启示贺柏灵(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10100)摘 要:清代法律吸收了历代法律对于拐卖人口的相关规定,内容较为完善。

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形势,至今仍颇为严峻。

该文立足于清代“略买略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发生情况与惩治措施,分析其所处困境及改善途径,从案件发生状况与惩治措施两方面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前提,运用比较研究、案例研究法,探讨清代“略买略卖”妇女儿童惩治措施的现代启示。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清代;现实启示我国古代人口买卖的种类,有合法、违法两种。

合法的人口买卖,指买卖对象为“贱民”,且获得官府批准的买卖;违法的人口买卖,包括买卖对象为“良民”的买卖、买卖对象为“贱民”而未获官府批准的买卖,亦包括“略买略卖”的情况。

“略卖”,即劫掠贩卖,“略买略卖”的含义,与如今的“拐卖人口”含义相同,包括了“略人”与“略卖人”。

清代法律继承了历代法律对于“略买略卖”妇女儿童相关规定的精华,又做出了一定创新。

分析清代“略买略卖”妇女儿童相关规定之长短处,对现代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相关规定,亦有参考之用。

清代“略买略卖”妇女儿童(一)被略卖者。

被略卖者的来源地,多集中于云贵川地区。

就其类型而言,多为灾民、难民或贫民。

清初,战乱引发了饥荒等众多社会问题,按照受灾轻重程度划分,应以云贵川地区为最。

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强,奸拐抢骗等行为出现得愈加频繁,因此,“略买略卖”案件的发生率同样有所提高。

被略卖者,或被卖为婢女、娼妓,或被迫改嫁,或受欺受辱、为人打杀,或不堪受辱,自尽而亡。

(二)惩治措施。

清代的法律,一般分为律、例、令三类:律,指的是法律;例,指的是判例、案例;令,指的是法令、命令。

1.“律”中的相关内容:《大清律例·刑律》中“贼盗”一篇,对清代的略买略卖事件之略人部分作出了规定。

《大清律例》规定中的“良人”,指不同于奴仆的其他民众。

清代民众被分为良贱两等,等级森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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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姓名:冯瑞瑞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孟庆华20100501摘 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当前, 拐卖人口犯罪屡禁不止, 其原因之一是新《刑法》所规定的这一犯罪仍存在着立法缺陷。

本文从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出发,探讨了各要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进一步分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

本章在列举评析刑法学中关于本罪客体的诸观点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

同时从两性人、亲生子女能否能为本罪的对象入手,分析本罪在犯罪对象的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第二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

本章在对“拐卖”的含义进行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具体行为方式的含义。

另外还分析刑法学界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否“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这一内容的各个观点,认为该罪的客观方面不以必须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

第三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

本章首先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入手分析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亲属关系不能阻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 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角度入手,论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四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

本章论述了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第五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形态。

本章论述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为行为犯,其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犯罪目的的实现。

此外还指出本罪是继续犯,行为人在客体的侵害状态和对客体侵害的行为本身都仍在继续时参加本罪就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第六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

本章对该罪的完善提出建议,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取消对犯罪对象的限制,恢复拐卖人口罪的规定。

取消“死刑”的刑罚设置,最高刑罚改为无期徒刑。

关键词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人口 行为犯Abstract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is a means for the purpose of selling, abduction, kidnapping, buying, selling, transfer, transit, women and children. At present, the human trafficking crime, despite repeated prohibitions, one of the reasons is the new "criminal" under the legislation of this crime, there are still shortcomings. This article from our trafficking of women and children constitute th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starting to explore the various elements of the controversial issues that exist and make the author's own point of view, and further analysis of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the crime of defects and improve the proposed legislation. Full-text is divided into six chapters.Chapter I: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the object of the crime. Citing the assessment of criminal law in this chapter on the various objects of this crime based on the ideas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object of this crime are women, children, human rights can not be traded. People from both sexes, illegitimate children could be able to start the object-oriented analysis of the crime of this crime, the provisions of the object at the crime problems in and on this basis, a complete set of recommendations.Chapter II: trafficking of women and children, the objective aspect of the crime. This chapter of "trafficking" has the meaning on the basis of an overall grasp the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abduction" "kidnapping" "buy" "sell", "transfer" "transfer" and the meaning of a specific behavior. Analysis of the Criminal Code also scholars of "this crime," the objective aspect of whether the victim's will against the premise of the contents of the various views, that the objective aspect of crime victims not to be contrary to the will as a precondition.Chapter III: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the main body of the crime. This chapter begins from the perpetrator and the victim to start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erpetrator and the victims of the existence of kinship can not hinder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perpetrator. Secondly, the perpetrator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point of starting, demonstration reached the 14 years of age under 16 years of age can not be the subject of this crime.Chapter IV: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the subjective aspects of the crime. This chapter discusses the subjectively of this crime can only be intentional and must be guided directly for the purpose of selling.Chapter V: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crimes of crime. This chapter discusses the trafficking of women and children for the acts of the crime committed, the crime consummated does not require criminal goal as well. In addition, also pointed out that this crime is to continue to commit, acts against the state in the object and the behavior of the object itself against continuing to participate in this crime, when you can constitute complicity in this crime.Chapter VI: Trafficking of women and children perfect crime legislati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rimes in this chapter has suggested that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the crime should be removed restrictions on the object of crime and restore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e of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to set the penalty. The maximum penalty commuted to life imprisonment.Keywords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guilty of the crime of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 act引言引 言拐卖妇女、儿童罪是犯罪率相对较高,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一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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