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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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金华市人民政府
文号:金政发[2003]45号
发布日期:2003-3-24
执行日期:2003-3-24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和《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10号)精神,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就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对象
市区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核准后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整体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一)基金筹集。
1、政府补贴资金。
市区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政府为其缴纳每人1.8万元养老保险费(已享受过留地政策的被征地农民,由村集体或个人缴纳)。
2、个人缴费。
由参保者本人或村集体向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整体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1.8万元、1.5万元、1.2万元、0.8万元四档,由参保者本人或村集体自行决定。
被征地农民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一次性缴清。
对个别经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3年缴清,缓缴部分按一年期银行同期储蓄利率计算。
(二)待遇计发。
1、被征地农民参保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按每人缴费高低按月相应发给220元、180元、140元、105元养老金。
本人未缴费的,按每月50元发给养老金。
2、对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时未享受养老待遇或未领足个人缴费金额的,其个人缴费金额或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受益人或继承人。
(三)调整机制。
由政府、集体、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养老金发放标准,今后随市区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
三、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参保之月起,缴费不能间断,具体标准按市区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5%缴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若今后市区改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其人员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
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以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足医疗保险费用。
四、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
1、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综合素质,转变就业观念,多渠道收集企业用工信息,举办劳动力就业交流会,增加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会,促其向第二、三产业转移。
2、加强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凡有就业意向的人员,可向所在镇(乡)或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申请参加培训。
培训经费采取“政府出一点、园区出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办法筹集,凡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报销一次培训考核费。
300元以内的全额报销;3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补助50%,但最高报销金额不超过500元。
3、镇(乡)或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要多渠道收集用工信息,被征地农民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劳动力交流会,免费推介就业;劳管站应在所辖地就地开发就业岗位,以实现多渠道就业。
4、男5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经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的,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00元,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在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间,应积极参加推介就业,如两次不参加职业介绍或介绍岗位不愿就业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
所需的生活补助费,按实际支出,由各开发区块承担。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
养老、医疗、就业补助基金进入财政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挪用。
基金不足部分,由政府负责筹集。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及被征地农民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六、周密组织,精心实施
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牵涉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而且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承担这项工作的各职能
部门、婺城区人民政府、金东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要相互协作,加强沟通,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订相应细则。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
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金政办发〔2003〕42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区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金政发〔2003〕45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市区各开发园区凡一次性筹集政府补贴资金确有困难的,允许分期缴费。
分期缴费应以确定参保人员和资金总额为前提,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分期缴费协议。
其中首次缴费额不低于应缴总额的30%;缓缴期最长不超过5年,缓缴部分按4%的年利率计息,利息应每年支付;同时根据土地出让预期收益划出相应面积的土地,抵押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待出让后多退少补。
对乡镇开发园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有条件的可统一进入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条件暂不成熟的,原则上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金政发〔2003〕45号)及本补充意见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由乡镇自筹资金、自求平衡、自我发放,待条件成熟再统一进入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各乡镇的开发园区要有计划地进行土地开发,尽量多征用山坡地,减少耕地征用量,有条件的可进行适当的土地调整,尽量减少被征地农民的数量。
二、被征地农民按月发放养老金的标准,前5年(2004年至2008年)每年提高10元。
其后,视经济发展状况再行确定。
三、对在参保时及参保后的5年内年龄达到4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发给50元的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从政府补贴资金及收益中支出。
四、个人缴费标准增加0.4万元一档。
个人缴费0.4万元的,相应按月发给养老金80元。
五、本补充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订相应细则。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