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3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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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管理套表)年第五次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

(培训管理套表)年第五次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

(培训管理套表)年第五次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2010年保荐代表人第五次培训纪要(10月14日-10月15日)记录可能不够完整,仅供参考,内部使用,不对外部领导开班致辞——主讲人:王林2010年1-9月,IPO166家,再融资77家,前20名券商包揽75%项目;有77家因业绩下滑撤回材料;保荐制度实施7年,对20多名保荐代表人进行了谈话。

壹、对10家保荐机构(共计33个项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1、缺少对银行、供应商、客户等第三方的访谈工作及记录,重要的关联方没有发现;2、缺少中介协调会中对重大问题的解决思路;3、缺少子公司财务资料;4、内控体系、内控部门监督核查记录不完善,内核缺乏壹线核查;5、申请文件质量问题,如对国有股权转让、集体企业改制、高管人员变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等主要问题回避;材料披露前后不壹致;6、保荐代表人经验不足,表当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风险的披露;7、重大诉讼隐瞒;8、对规则理解往往是从宽理解;9、持续尽职调查不够,辅导工作流于形式;10、行业排名依据缺乏权威性。

二、其他问题1、对保荐的企业应深入分析,选拔优秀企业,不应仅仅符合最低指标,就推荐上市,延长审核时间,浪费保荐及审核资源;2、于会时间长的企业,未能就最新情况及时方案披露;3、保荐代表人良莠不齐,同壹保荐机构不同项目组材料制作水平不壹;4、媒体、社会舆论对证券市场关注度很高,应加强重视和应对,而不应回避和漠不关心。

5、《保荐业务内控指引》即将出台;6、发审会上希望更多和保荐代表人沟通,期望发行人更多和投资者沟通。

IPO审核有关问题——主讲人:杨文辉壹、申报及审核情况当前于审企业容量增大,平均需要三至六个月审核时间。

对于审企业保荐工作基本要求:(壹)重大变化及时方案审核时间长的企业,需及时跟踪披露材料;重大诉讼无论法院是否已判决,均需披露。

(二)于审期间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荐人要对项目出核查意见,且重新征求发改委意见。

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

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

2010 年第六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11 月 11-12 日北京目录IPO 审查有关问题(杨文辉) (3)IPO 财务有关问题(常军胜) . (6)创业板 IPO 刊行审查关注问题(毕晓颖) (7)创业板 IPO 财务审查(杨郊红) (12)再融资审查非财务问题(罗卫) (13)再融资财务审查重点(张庆) (14)保荐看管有关状况(王方敏) (15)IPO 审查有关问题(杨文辉)一、对于审查进度a)以下三种状况可能在审查方面比较快:i.国务院宽免;ii.文化公司试点;iii.四川和青海地震灾区的绿色通道。

b)以下几种状况可能会致使审查比较慢:i.发改委建议不来,不可以安排发审会;ii.需要征采其余部委建议;iii.受国家调控影响的产业;iv.资料制作方面的问题;v.反应建议答复时,象“挤牙膏” ,一次次返工。

二、对于在会审查公司问题a)有重要信息需要表露的,要实时主动报告。

对于新发现的或许是新发生的,在审时期,都能够提出来,但假如在预表露甚至是刊行后再表露,就会很麻烦。

b)在审时期,募投项目能够先行投入,要表露,能够用召募资本代替;变更募投项目的,要执行内部决策和外面同意程序,从头征采发改委建议。

c)在审时期,原则上不得发生股权改动。

这是基根源则。

送股和转增,是能够的,但需要缓期审计,审计截止日应覆盖股权改动日。

引进新投东,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

假如老股东之间转让、引入新股东是法定原因(如继承等),则没有太大问题,但也是要看“重要性” 。

d)在审公司的连续尽调:上半年裸露出一些问题,主假如专利事项。

e)在审公司的撤回(昨年受经济危机影响,比许多)。

保荐机构对撤回的态度比较重要,这是对市场、公司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撤回需要详尽说明详细原由。

三、本质控制人近来3 年能否发生变化,认定应以股权为基础,应从严掌握。

四、董事、高管的重要变化问题a)判断基根源则是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固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0年第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0年第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0年第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10年第3次会议于2010年1月8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如下: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发行监管部Leabharlann 2010年1月8日——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0年第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10.01.08
施行日期
2010.01.08
文号
主题类别
证券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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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

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

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11月11-12日北京目录IPO审核有关问题〔杨文辉〕 (3)IPO财务相关问题〔常军胜〕 (6)创业板IPO发行审核关注问题〔毕晓颖〕 (7)创业板IPO财务审核〔杨郊红〕 (12)再融资审核非财务问题〔罗卫〕 (13)再融资财务审核要点〔张庆〕 (14)保荐监管有关情形〔王方敏〕 (15)IPO审核有关问题〔杨文辉〕一、关于审核进度a)以下三种情形可能在审核方面比较快:i.国务院豁免;ii.文化企业试点;iii.四川和青海地震灾区的绿色通道。

b)以下几种情形可能会导致审核比较慢:i.发改委意见不来,不能安排发审会;ii.需要征求别的部委意见;iii.受国家调控阻碍的产业;iv.材料制作方面的问题;v.反馈意见回复时,象〝挤牙膏〞,一次次返工。

二、关于在会审核企业问题a)有重要信息需要披露的,要及时主动报告。

关于新发觉的或者是新发生的,在审期间,都能够提出来,但假如在预披露甚至是发行后再披露,就会专门苦恼。

b)在审期间,募投项目能够先行投入,要披露,能够用募集资金替换;变更募投项目的,要履行内部决策和外部批准程序,重新征求发改委意见。

c)在审期间,原那么上不得发生股权变动。

这是差不多原那么。

送股和转增,是能够的,但需要延期审计,审计截止日应覆盖股权变动日。

引进新投东,原那么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

假设是老股东之间转让、引入新股东是法定缘故〔如继承等〕,那么没有太大问题,但也是要看〝重要性〞。

d)在审企业的连续尽调:上半年暴露出一些问题,要紧是专利事项。

e)在审企业的撤回〔去年受经济危机阻碍,比较多〕。

保荐机构对撤回的态度比较重要,这是对市场、企业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撤回需要详细说明具体缘故。

三、实际操纵人最近3年是否发生变化,认定应以股权为基础,应从严把握。

四、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问题a)判定差不多原那么是变化可不能阻碍企业经营治理的连续性和稳固性。

b)没有量化指标,要结合企业具体情形、变化的具体情形,区分正常变化和非正常变化进行个案分析,关于正常变化且未对经营业绩的可比性构成重大不利阻碍的,通常是没有问题的。

2010年保代培训

2010年保代培训

细节1:国资转让,应有资管部门文件确认上会材料中的公司历史沿革问题是证监会关注的重点。

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主要从股权是否存在瑕疵、是否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调查。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管理办法并未将问题进行细化,发审委内部资料显示,2009年被否的13家中小板企业中,就有4家企业因为历史沿革问题而被拒上市门外。

其中天桥起重和永兴特钢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司尔特肥业历史股权转让存瑕疵。

事实上,保荐机构的职责不应只是去发现问题,更应该调查问题的前因后果。

因此,监管部门要求保荐机构,在发现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国有资产转让或集体资产转让有问题时,应该及时由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出具有针对性的文件进行确认,且在招股书中应详细披露出文单位、文号、出文内容等。

细节2:核查定募股东,要找90%股东当面确认如发现国有资产转让未评估的,保荐机构应该调查出具体原由,而不能泛泛的说合规;对定募公司的股东,不能简单将托管资料作为依据,要对登记托管持有人与实际持有人是否一致进行核查,至少要找到90%的股东当面确认。

历史出资存在纠纷的,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但补救后需运行一段时间。

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问题方面,监管部门要求保荐机构要有自己的判断和分析。

如发行人历史受过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保荐机构除了让发行人请处罚部门出具相关文件外,更应该具体分析,而不是简单地依靠处罚部门出具的认定下结论。

细节3:超过200人股东清理须慎重,“假清理”肯定被举报股份公司上市前的募集设立,通常是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200人股东问题,保代培训会要求发行人对超限股东的清理工作应该慎重,清理过快会导致矛盾。

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

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

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2010年9月3日-9月4日)朱超、曹宇主板IPO审核的有关咨询题(发行部一处杨文辉处长)关于募集资金投向咨询题:在审核期间先行投入的,可用于替换先期投资资金,并披露投资进展情形;在审核期间变更募投项目的,需要重新向发改委征求意见。

关于审核过程中引入新股东:尽管去年存在光大银行、杭州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安排了私募,然而,证监会认为原则上在审核过程中股权不得发生变动;增资扩股需要延期审计;引入新股东(增资或老股东转让),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和内部决策程序后重新申报。

关于利润分配咨询题:在审核期间向现有股东分配利润的,实施完成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分配股票股利的,须追加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保荐结构对在审核期间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讲明,并分析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的阻碍。

在审企业的连续尽职调查:在审期间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主动报告并修改更新申请文件;专门是通过发审会审核至发行审核期间,尽职调查要到位,要紧包括:专利、商标、诉讼、仲裁、关联交易、市场排名、竞争对手的变化等。

发行人专利有效期、重大诉讼的情形以及重大事项,保荐代表人应主动汇报。

目前存在许多发行申请人撤回申报材料后不久又向证监会递交了发行申请。

原则上,证监会承诺发行人撤回材料后重新申请,然而需要讲明:如果涉及更换原有中介机构,需要讲明缘故;如果涉及行业、规范性等缘故撤回申请材料,需要向证监会讲明上述事项是否差不多排除;需要向证监会讲明新的招股书与原差不多证监会审核过的招股书存在的重要差异,以便节约审核资源。

阻碍审核进程的缘故:征求发改委意见的周期较长,发改委内部有完整合理的程序(包括省级发改委、各司局的意见等),企业应尽早与发改委进行沟通;专门行业的企业,需要会签有关部门,如房地产需会签国土资源部、地点商业银行须等待财政部有关政策出台;重污染行业,须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复;材料质量粗糙,不符合准则的差不多要求。

最新保代培训第三期

最新保代培训第三期

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的问题(法律)——创业板发行监管办公室毕晓颖2010年6月目录一、独立性问题 (3)(一)资产与业务 (3)(二)人员兼职 (3)(三)同业竞争 (3)(四)关联交易 (4)(五)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 (5)(六)资金占用 (5)(七)报告期内独立运营情况:经营能力 (5)二、最近一年新增股东问题 (5)(一)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 (5)1、程序要求:董事会、股东会 (5)2、披露要求: (6)(二)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增资或股权转让的 (6)三、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问题 (6)(一)申请受理六个月前转让的股份 (7)(二)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转让的股份 (7)(三)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增资的股份 (7)(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7)(五)没有或难认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7)(六)董监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7)(七)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利润分配或资本金公积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份 (7)四、股权清晰问题 (7)(一)股东的核查和披露 (7)(二)资金来源 (7)(三)国有股权转让的处置 (7)(四)集体股权转让的处置 (8)(五)国有股转持 (8)五、控制人重大违法问题 (8)六、税收问题 (9)七、红筹架构问题 (10)八、发行人涉及上市公司权益问题 (11)(一)境内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发行人 (11)(二)上市公司曾经直接或间接控股发行人但目前不再控股的 (11)(三)由境外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11)(四)发行人下属公司在代办系统的挂牌 (12)九、信息披露豁免问题 (12)十、股份代持问题 (13)十一、无形资产问题 (13)十二、环保问题 (14)十三、募集资金问题 (14)十四、持续盈利能力问题 (15)十五、招股说明书引用第三方数据的问题 (15)十六、其他 (16)1、办法中的期限界定问题 (16)2、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问题 (16)3、对赌协议: (16)4、申请文件的受理:辅导验收 (16)5、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补充披露 (16)6、在创业板上市的决议 (16)7、反馈意见落实 (16)附:二期笔记 (16)创业板法律: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毕晓颖 (16)一、独立性问题创业板与主板对独立性要求立法精神一致,在此方面关注的问题多,审核会更深入一些。

保荐代表人(年5月)培训记录

保荐代表人(年5月)培训记录

保荐代表人(年5月)培训记录
一、培训内容
本次培训主要围绕保荐代表人在进行股票发行或上市重组工作中的职责与要求
展开。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律法规、公司治理规范、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的知识。

二、培训时间
•日期:XX年5月XX日
•时间:XX:XX-XX:XX
三、培训地点
XX市XX区XX大厦XX楼XX会议室
四、培训人员
•XX部门:XX
•XX部门:XX
•XX部门:XX
五、培训内容与收获
•了解保荐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掌握信息披露的核心要点
•熟悉股票发行和上市流程
•学习实践案例,提高业务应对能力
六、培训总结
本次培训深入浅出地介绍了保荐代表人在股票发行或上市重组过程中的重要作
用和职责,为参与培训的人员提供了更加全面的知识体系,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工作挑战,增强工作能力。

希望大家能够不断学习,不断提升,为自己的事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以上为保荐代表人(年5月)培训记录,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提升业务素质,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2010年第一、二、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主要内容-20100612

2010年第一、二、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主要内容-20100612

2010年第一、二、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主要内容-201006122010年第一、二、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主要内容(本版本在第一、二期的版本上继续记录,顺序有调整,补充的地方以楷体加粗标识)一、主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募投项目(1)不可以在审核过程中增加募投项目;(2)在审核期间先行投入的,可用于替换先期投入资金;(3)在审核期间变更募投项目的,须履行内外部相关程序、重新征求发改委意见;(4)招股书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说明应具有“包容性”,披露要求:募投项目后增加“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元”。

[披露中不要出现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法]。

募投项目可不做表格披露,留有一定余地,不要一目了然,通过这种披露,淡化所谓“超募”问题。

2、在审期间股权变动事宜(1)审核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发生股权变动,除非有正当理由,如继承、判决等;(2)增资扩股需增加一期审计;(3)引进新股东原则上应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及内部决策流程后重新申报。

3、在审期间提出向老股东做利润分配(1)要在上会前利润分配实施完毕;(2)如涉及股本变化,需增加一期审计;(3)要体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4)保荐机构应对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出意见;(5)对滚存利润分配没有强制性规定,但相关信息披露前后应保持一致。

4、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1)看变化的人员是否核心人员,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2)可考虑把董事和高管合在一起进行分析,不一定要分开独立分析;(3)只要核心人员没有发生变化,逐步增加董事、高管没有太大问题;(4)一人公司因完善、优化公司治理而增加董事、高管,通常不认定为重大变化。

5、突击入股(1)要强调合理性;(2)重点关注,核查入股人的身份和资金来源;(3)锁定期更长,信息披露更多。

6、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1)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亲属不能与上市公司共同办企业;(2)注意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特殊部门的按其规章制度办理;(3)目前公司法对竞业禁止行为没有以前严格,但上市公司的要求应更高,不允许存在竞业禁止情形。

2010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

2010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

2010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目录开班致辞: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主任张思宁 (2)IPO审核法律要点与问题: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杨文辉 (2)IPO审核财务要点与问题:发行监管部审核二处常军胜 (7)再融资审核财务要点与问题:发行监管部审核四处张庆 (9)再融资审核法律要点与问题:发行监管部审核三处罗卫 (10)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李明 (12)创业板法律: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毕晓颖 (14)创业板财务: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杨郊红 (17)培训总结:发行监管部副主任李庆应 (19)开班致辞: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主任张思宁现在市场上总共有1398名保荐代表人,1400多名含准保荐代表人。

一、2010年保荐工作五个特点(1)保荐责任更加强化,要求保荐机构切实负起把关责任;(2)保荐制度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3)以保代/准保为中心的保荐队伍逐步建立,全行业保代/准保占总人数40%;(4)保荐机构自律水平逐步提高,保荐业务集中性显现,前20家保荐机构包揽75%承销额;(5)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保荐水平不断提高二、发行保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九方面)(1)机制调查工作不到位;(2)保荐机构内控制度流于形式;(3)发行申请和信息披露上对问题叙述不到位,“挤牙膏”式披露,或前后矛盾;(4)对发行条件的把关不严;(5)优中选优的机制未能有效执行;(6)未能在申报材料后持续追踪信息披露;(7)辅导工作不扎实;(8)保代执业能力不足,态度有待端正;(9)不重视对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引导三、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的措施(1)完善保代注册制,切实执行公示制度和公众监督;(2)即将推出《保荐业务内控指引》,要求保荐机构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说了好多年了吧);(3)深入推进现场检查工作;(4)加强对保荐代表人处罚力度四、几点要求,保荐代表人要从四个方面完善工作(1)恪守独立履行责任原则;(2)遵守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保荐机构对全部申报材料具有责任;(3)提高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4)提高责任意识IPO审核法律要点与问题: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杨文辉●目前在审企业将近200家,审核周期较长,多数在审企业难以3-6个月完成●招股说明书验证稿。

第期保代培训笔记

第期保代培训笔记

2011年第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内容9月22日IPO审核的主要法律问题杨文辉一、主要法律依据除了跟发行上市特别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特别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

二、基本发行条件(一)主体资格1、要完成产权转移手续,出资方面的产权转移手续未完成的影响发行条件2、股权要求:股权结构清晰、相对稳定、相对规范,股东是合格的股东(比如说从业人员不能持股、关注特殊行业的特殊要求等),一些特殊身份的不适合持股(国企的高管不能持有下属企业的股份等),没有代持,不存在特殊的利益安排;引进股东的过程要合法,合规,对由于股东的身份容易引起质疑的,包括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一定要关注到。

3、目前我国的产业政策变化是比较快的,招股说明书引用的产业政策文件的要准确,文件的层次要高。

4、资产的要求:商标权,专利权要完整,大股东的无形资产应当投入,不允许只投入使用权,国有大企业允许有这种情况,但只是极少数,个别情况。

(二)独立性1、推荐整体上市,通常有两种,一是集团整体上市,另一个是独立业务的整体上市2、资金占用、历史沿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上市前彻底解决,同时要有制度安排。

(三)规范运行1、关注董监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受到过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董监高的个人确认、向公司进行了解、查询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对这一问题在申报期间、申报以后都要持续调查。

2、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家族企业的董事、高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员担任,监事不能由家族成员担任,拟上市公司也要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来做,上市前一定要解决,没有过渡期。

3、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一定要进行尽职调查。

(四)财务与会计(略)(五)募集资金运用1、实事求是的安排资金用途2、项目的安排要符合产业政策,对于限制类少安排3、项目在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存在比较乐观,披露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数据,对于预测性信息尽量不披露,谨慎披露三、发行程序要征求发改委的意见,不仅要关注募集资金的用途,还要关注发行人现在的业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对于限制类项目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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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3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培训时间:2010年6月10日至11日培训地点:深圳麒麟山庄培训内容:(1)开班致辞王林(2)IPO审核有关问题杨文辉(3)IPO财务相关问题常军胜(4)再融资财务审核要点与问题张庆(5)强化持续督导职责发挥保荐人作用深交所中小企业管理部王红(6)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解读罗卫(7)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讲解李明(8)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的问题毕晓颖(9)创业板IPO财务审核杨郊红(10)进一步做好保荐工作的相关问题王方敏培训纪要:本次培训主要内容与讲义基本保持一致,本纪要内容结合了第1、2期培训记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开班致辞王林王林着重从资本市场整体情况、正确认识当前市场新形势、现阶段保荐工作存在问题、进一步提高职业素养四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和分析。

具体要点如下:(一)资本市场整体情况1、保荐代表人规模扩大。

目前市场上总共有1,398名保荐代表人,1,400多名准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和准保荐代表人占投行人员40%左右。

2、保荐代表人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要坚决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

3、保荐机构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建立,特别是尽职调查、内核、工作底稿、保荐代表人工作日志制度已经建立。

4、行业集中度在不断提高。

2009年前20家保荐机构包揽了市场75%的承销额。

5、保荐机构工作绩效有所提高,2009年通过率为91%,高于2008年。

(二)正确认识当前市场新形势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资本市场提出了新的要求,保荐代表人要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甄别选择项目。

2、近期证监会将会修订首发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三)现阶段保荐工作存在问题1、执业质量有待提高。

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工作底稿缺少供应商、开户银行、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的访谈报告,关联企业资料不全,财务独立性不足,申报材料避重就轻,风险披露不足,对政策解读有所放宽,保荐代表人敬业精神不足,今年将加强持续督导和现场检查。

2、保荐机构投融资问题。

证监会鼓励保荐机构直投,但针对保荐机构突击入股获得高额利益情况,媒体、社会舆论关注程度较高,由此产生诸多问题,需要大家思考。

另外,保荐代表人不得持有发行人股份,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3、少数保荐代表人不尽职。

对于少数保荐代表人只签字、不干活的情况,证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

对于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情况,证监会将视情况采取措施。

4、个别保荐代表人执业道德亟待提高。

保荐代表人要珍惜职业形象,遵守法律法规。

(四)进一步提高职业素养保荐代表人要进一步提高执业水平和职业操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保荐责任。

第二部分 IPO审核有关问题杨文辉要点如下:一、对在审企业有关要求(一)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目前在审企业200家左右。

2010年上报的企业大部分已给予反馈。

部分在会企业审核进度比较慢,主要是由于:(1)政策性原因。

商业银行持股情况不明确,房地产企业需征求国土部意见。

(2)部分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业绩出现下滑。

主板IPO审核目前仍需征求发改委意见,房地产企业IPO需征求国土部门意见。

对在会审核的企业,保荐代表人要持续尽职调查,积极主动地报告已申报企业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新出现的重要情况,不要报进来以后就等着反馈,没反馈就不进行尽调。

对于需要修改申请文件的,要经审核人员同意,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修改。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问题有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在审企业可能自行筹集资金先行投资,或者在审过程中变更募集资金项目。

对于先用贷款对募投项目进行投资,将来用募集资金还贷的,须如实披露。

对于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由于我们需要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发改委意见,如企业变更项目,需重新履行征求意见程序,由于征求建议时间较长,会影响进程。

在募投披露上,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不要给人感觉超募太多,过会以后加项目不容易。

(三)股权变动问题在会审核企业,除司法裁定、继承等情况外,股权原则上不得发生变动;但商业银行如确需补充资本金之类等特殊情况,经会里同意之后可以变动。

如果出现增资引入新股东,或者发起人及主要股东转让股份引入新股东,原则上要求企业撤回材料,保荐人重新履行核查后再重新申报。

关于申报前突击入股的,目前市场反应复杂,要重点关注:对入股人身份、资金来源、价格等要认真核查。

(四)利润分配问题审核期间提出向老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处理原则是:发行人必须实施利润分配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若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利润分配方案应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发行上市前后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保荐人应该对发行人在审核期间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生产运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发表核查意见。

特别要注意避免出现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前面说新老股东共享,但在审核过程中就开始分配了),只要实事求是即可。

2008年10月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简称57号令),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分红政策,并在定期报告中加强对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的信息披露。

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12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最近3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以往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于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往往比较笼统,不够具体,为使投资者有明确分红预期,同时与57号令等相关规定衔接,在IPO 审核中要求公司对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要细化,明确披露包括股利分配原则、股利形式选择、是否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的条件等;选择现金分红的,可以进一步明确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五)在审企业期后事项、会后事项需认真核查对在审企业期后事项要认真核查。

目前,有多家已过会企业,过会时间较长,须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对公司相关期后、会有事项进行认真核查;不限于原来17项,比如期后专利情况,如恒久光电等。

(六)撤回需说明理由目前,有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撤回申请。

为了做到审核过程留痕,保持发行工作的严肃性,减少申报的随意性,企业或保荐人撤回材料,须说明原因。

如果市场或财务确实发生了较大变化,可以考虑撤回,没有必要排队等待。

二、保荐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申报企业不成熟由于市场好,机构急于求成,有些所报企业条件不成熟,立项把关不严:有些企业在独立性、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有的企业在资产权属、主要股东产权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有的企业董事、高管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管明显存在诚信问题等;有些企业在报告期资产、结构业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存在明显不符合基本发行条件的情况和问题。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核查不够、信息披露存在瑕疵、未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慎核查、一些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没有披露。

(三)核查不当未对证券服务机构意见进行必要的核查,存在证券服务机构所出专业意见明显不当等情况。

(四)关于责任材料申报后中介机构就要承担责任;目前存在中介机构责任不清的情况;但券商作为牵头人要承担全面责任,以前管理较松,今后会严格管理;招股书验证稿就是为了验证来源,明确责任的。

(五)其他存在材料制作粗糙、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不及时撤回材料等问题。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一)董事高管的诚信、任职问题要从改制、出资、历史沿革、构架、资金往来等方面关注。

(1)有关高管禁业禁止原则:由于存在利益冲突,不能与发行人合作投资企业。

(2)关于高管变化:证监会不会出量化标准,由中介机构判断;对于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要考虑变动原因、变动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变动人员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系、相关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国有企业由于任期等原因发生高管变化,不会视为重大变化;一人公司的公司治理的完善和优化,只要核心管理人员保持稳定,则不认定为重大变化。

(3)关于高管任职资格,除了常见要求之外,特殊行业或部门规章也可能会有要求,尽职调查时也应注意。

(4)对于民营企业,关注股东与董事、高管的职责是否能够真正有效分开。

(二)股东超200人问题目前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公司为上市而进行清理。

会里主要考虑清理会引起股权纠纷,另外场外市场正在建设中,届时将解决非上市公司股东超200人问题。

若清理,中介机构应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

清理完成后,不要着急上报,规范运行一段时期后再行上报。

2006年以前城市商业银行、合法定募公司不构成障碍;2006年之后才形成股东超200人问题,对上市构成障碍。

间接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超200人,比照拟上市公司进行核查;在发行人股东及以上层次套数家公司或单纯以持股为目的所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合并计算。

原则上不允许信托持股,但对于一对一的信托,若能充分说明其合法性,也不是完全不可以。

对于合伙企业性质的股东,正常情况下被认为是1个股东,但明显是为规避200人而做出安排的,不认可。

(三)独立性问题对集团只拿出一小部分业务上市的,要充分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问题,关注发行人和集团业务之间的相关性,是否面对相同的客户,资金、人员、采购、销售等方面实际是否分开;(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问题,参见法律适用意见3号,非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问题,正在研究)。

关于主业突出和整体上市,更侧重于整体上市,对集团经营性业务,原则上要求整体上市。

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将业务相关的关联公司转让给非关联方的情况:如果有嫌疑,将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提请发审会关注。

(主要是指那些缺乏合理性的“非关联化安排”)关于资金占用,主要包括:1、申报前解决;2、制度上要有安排;3、大股东是否有资金压力、是否经常占用、是否将来还有占用的动机。

独立性问题,不能局限于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要注意依赖于小股东的情况,也要充分尽调,避免实质上的“不独立”。

独立性问题,不仅要关注形式,更要关注实质。

整体上市时如何处理下属已上市子公司。

以往国有企业集团部分业务上市往往存在一定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如果整体上市时不整合这些已上市的A 股公司,则集团和A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构架重复,决策难以协调,影响独立性,信息披露也难以协调,对上市公司质量有不利影响。

新的公司法、证券法颁布以及新老划断以后,原则上要求大型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对资产和盈利占比较高的下属A股公司进行整合,对新老划断之前形成的一家上市公司控股几家A股公司的情况,也要求进行对下属上市公司进行整合。

可以采取的方式有:1、换股吸收合并A股公司,如上港集团整合上港集箱;2、集团资产注入A股公司,如中船集团整合沪东重机;3、私有化A股公司,如中石化私有化整合扬子石化等A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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