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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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引导产业有序转移,高质量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实做强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统筹资源环境、要素禀赋、产业基础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体系,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更好承接国内外特别是珠三角地区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产业融合、协同发展,加快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中实现更高水平的区域协调发展。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强化省级层面统筹协调。

建立“1+N”的产业转移政策体系,强化省级层面在谋划布局、政策统筹、要素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协调作用。

统筹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和要素资源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和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实施差异化保障支持,并根据粤东粤西粤北各市产业转移实绩进行以奖代补。

(二)深化对口帮扶协作。

实施新一轮省内对口帮扶协作,聚焦产业合作、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园区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共建等重点任务,集中对口帮扶协作双方资源推动产业有序转移。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经济开发试验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济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一些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设立的经济性区域。

试验区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为当地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试验服务。

第三条设立试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较明显的区位、资源、人文等方面的优势;(二)有规划设计图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三)有合法的用地规划,规划面积不超过1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严格控制在规划面积为的10%以内。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经济特区主管部门为试验区的主管部门,对全省试验区工作进行协调管理。

第五条试验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属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县人民政府行使市、县一级管理权限,对试验区实行统一领导。

第六条试验区应根据各自的产业发展方向、区位优势和特点,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创造市场经济运行的良好环境,促进整体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七条投资者在试验区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保护。

试验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委会职权第八条试验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一)依法制定和公布试验区行政管理规定;(二)制定试验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依法组织编制试验区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四)根据管理权限审批投资者在试验区的投资项目;(五)根据管理权限和管理试验区的进出口计划和业务;(六)负责试验区土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发证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试验区内基建工程的报建审核、招标投标、发证、施工监督及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等方面的管理事项;土地出让收入除按国家规定上缴外,由管委会统筹安排;(七)负责试验区内环境保护执法与收费等管理事项;(八)依法统筹管理试验区的财政、税收、工商等事务;(九)管理试验区内供水、供电、供气及交通、文化、教育等公共事业;(十)按有关规定决定试验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十一)领导试验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与户籍管理工作,实施符合试验区实际的户籍管理;(十二)其他应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得到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全面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三条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数据驱动、融合赋能、包容审慎、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数字经济发展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

数字产业化主要促进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的发展;产业数字化主要促进工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等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本级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统筹部署,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数字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论述,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强化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

二、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共建共享,提升服务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研究部署法律服务发展的重大事宜,加强法律服务政策衔接、财政保障、平台建设、标准制定、服务运行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支持保障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粤府办[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的通知(粤府办[2011]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条例》为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标志着我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进入了法治轨道,对推动珠三角地区乃至全省加快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抓住《条例》施行的良好契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这一核心,认真落实《条例》,不断提升《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水平,推动《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二、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强化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大对一体化规划实施和经济圈建设的协调力度。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要参照省的做法,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明确由市政府办公室(厅)承担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落实专门力量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省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综合协调工作,并指定专门处室和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

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

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1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一年五月五日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县镇事权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县镇事权改革,扩大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县镇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规范和监督其职权行使,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管理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

第三条县镇事权改革应当坚持科学发展、权责统一、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的原则,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为重点,增强县镇政府财政支配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县镇事权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推进县镇事权改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镇事权改革工作要求,依法授权或者委托(以下统称调整)行政管理职权,加强对下级机关职权行使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县镇事权改革的具体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镇事权改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扩大行政管理职权,依法规范和监督职权行使。

第六条县镇事权改革应当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与县镇政府行政管理职权相适应的人事、财政管理体制。

第二章简政扩权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但未具体明确分级管理权限的行政管理职权,除需由上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英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2001年8月9日佛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9日佛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定程序。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三)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四)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五)市本级决算草案;(六)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八)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决定的事项;(十)涉及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十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十二)民政、民族、侨务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十四)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0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0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1
【摘要】《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11月30日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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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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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深圳经济特区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规范、保障和促进深汕特别合作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合作区的范围包括汕尾市海丰县鹅埠、小漠、鲘门、赤石四个街道。

第三条合作区应当坚持先行先试、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协同、共享发展的原则,加快建设成为区域合作发展示范区、自主创新拓展区、粤港澳大湾区辐射节点区。

第四条深圳市应当以所属经济功能区的标准和要求,负责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给予合作区政策和资源支持,及时解决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加强对汕尾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汕尾市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为合作区加快体制机制调整和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通过合作区加强创新合作、联动发展,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合作区的支持和指导,依法推进合作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并统筹、协调合作区与汕尾市的区域合作事项,推动合作共享和发展。

第五条深圳市和汕尾市应当建立合作区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对接联动,推动区域协同和融合发展,强化合作区产业、经济、科技、人才、资源等方面的辐射带动、拓展延伸作用,推动汕尾市实现跨越式发展。

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工作;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我区城市升级;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推进城市更新及“三旧”改造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及“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要求;根据城乡规划和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等活动..具体范围如下:一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乡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二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三城乡规划已调整为非工业用途;按照“退二进三”的要求需转变土地功能的工业用地;四改造、提升为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以及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五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六须按产业调整、城乡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旧物业用地;七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及危房集中的村居;八列入土地整治工程的村居;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拆旧复垦区域;十根据城乡规划要求进行环境、景观等综合整治的区域;十一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合理利用的古村落、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等用地;十二其他经区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属城市更新范围的用地..第二章项目分类管理及认定政策第三条对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改造模式可分为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拆除重建类、生态修复类、局部加建类及历史文化保护类..第四条综合整治类是指在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进行产业提升改造、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整治环境或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一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推进..二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中的产业提升改造及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装饰改造工作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其中;产业提升改造是指在原厂房内设立区域总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孵化器、科技信息服务、动漫制作、工业服务外包、旅游文化等项目..改造单位凭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批准文件办理相关的环保、消防、工商等手续..三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一般不得进行加建;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改造项目用地的整体功能需要;可在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下;增加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附属设施或构筑物..第五条功能改变类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房产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的情况下;保留部分或全部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同时改变土地及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一项目用地及保留建筑须取得合法的房地产权证;以及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土地用途原为工业及其他非公益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已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土地规划为发展经营性项目用途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根据项目改造需要;现有土地及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进行调整的;权利主体可以向区“三旧”改造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流转方式完善转变用地功能手续;保留建筑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后;可以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具体操作指引另行制定..二功能改变后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原用途的使用期限扣除已实际使用时间的剩余期限确定;不得高于功能改变后土地用途的最高法定年限..第六条拆除重建类是指对改造地块的原有建筑物进行全部拆除;按照规划用途予以重建;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改造:一在不改变原工业或商服用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二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要求下;可申请增加土地容积率;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设;三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要求;可通过协议出让、流转方式将非公益性质的建设用地转变用地功能发展经营性项目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第七条生态修复类是指对城市更新用地进行整治、拆旧和复垦等;恢复生态景观用途、水利设施用途或作为农用地使用..第八条局部加建类是指保留改造地块范围的部分或全部原有建筑物且不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及使用期限;在改造地块的空余土地或在拆除不保留建筑空出的土地上进行加建、改建;完善改造项目用地的整体功能;不含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改造项目须取得合法的房地产权证;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要求;且不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及使用年限的情况下;允许申请增加土地容积率..第九条历史文化保护类是指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古村落、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等用地;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合理利用..第十条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条件如下:一符合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二已纳入省国土资源厅标图建库备案范围和“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三在2007年6月30日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第十一条城市更新项目改造方案按以下权限审批:一综合整治类、拆除重建类工业升级改造项目、生态修复类和局部加建类更新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区“三旧”改造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二除第一款所述情况外;由区“三旧”改造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操作细则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对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退出机制..项目用地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未完善相关供地手续的;项目认定批准文件自动作废;项目用地不需要办理相关供地手续的;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认定批准文件自动作废..项目重新启动时;需重新办理认定手续..第三章规划政策第十三条我区城市更新工作应重点推进产业提升、改善生活环境及完善公共设施的改造项目;鼓励改造后用于保障性住房的项目;适度控制改造后用于开发经营性房地产的项目..第十四条“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规定如下:一“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是指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的总体规划;由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省国土资源厅“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数据动态调整成果经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对于新增成果部分;在下一轮专项规划修编时落实..第十五条“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批准汇总后实施..“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每半年可调整一次..第十六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规定如下:一对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用地;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实施;二对于未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项目用地;且近期内确实无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可在上位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街道负责组织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程序报批;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出具规划条件的依据..其中;属省、市、区重点项目用地的;按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具体规划控制要求按现行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市更新优先保证公益性项目用地的供给与落实:一自行改造的原工业用地改造后用于经营性开发项目在改造时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的土地不低于项目用地面积的15%..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或其他已批规划的要求;可采用区域平衡的方式进行公益性用地整合配置;对于应无偿移交政府但未落实的用地面积按改造后整宗用地市场评估单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二鼓励项目改造主体将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对于自愿提供上款所要求的15%以外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要求以外的公共绿地或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可适量增加改造项目的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前款所称公益性项目用地;是指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包括: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G、特殊用地H4以及部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第四章土地房产及建设政策第十八条经认定的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经使用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定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具体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办理..第十九条纳入“三旧”改造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权属用地;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2/3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并按相关规定公示后;可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具体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办理..第二十条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外的用地在不同权属主体之间可以实行土地置换;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内部或相互之间的权属置换;具体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办理..第二十一条对于纳入连片改造范围的城市更新用地含通过“五无工程”补办的用地;原土地权利人可以优先收购归宗后实施改造;具体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拆除重建类工业提升改造项目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改造:一允许改造为商品厂房;其开发、建设及运营方式按商品厂房有关规定实施;二一般性生产工业用地建成后容积率达到1.5及以上的;工业生产使用部分可自用、出租和分割或分拆后出售..第二十三条以协议出让或流转方式进行供地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要求;连片的旧村居改造项目中;现状居住用地面积超过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80%;通过节约集约合宗后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允许以协议方式供地;二土地使用权人拟将非公益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转变用地功能发展经营性项目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三土地使用权人拟将原工业及其他非公益性质的集体建设用地转变用地功能发展经营性项目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有关转变用地功能及协议流转的方案经地块所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2/3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 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按相关规定公示后;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流转方式完善转变用地功能手续;并按规定向土地所有权人补缴地价款;向政府缴交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金及相关税费;四国有性质的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出让和已供国有建设用地不涉及保留建筑;不含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权不转变用途情况下单独延长使用年限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五集体性质的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流转和已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不涉及保留建筑使用权不转变用途情况下单独延长使用年限的;协议流转的方案经地块所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2/3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按相关规定公示后;可采取协议方式流转;六上述协议出让、流转方案含延长使用年限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旧村居改造采用政府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方式进行..一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改造主体;组织改造方案的编制、表决;确定实施补偿安置的项目公司;统筹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二旧村居改造方案包括集体土地转国有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土地交易方案和实施计划等内容;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编制或公开征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改造方案编制;报区“三旧”改造工作主管部门会区农业部门审查同意的;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确定改造方案和实施补偿安置工作的项目公司后;改造方案报区“三旧”改造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实施..三旧村居改造项目可采用“政府收回公开出让”“集体经济组织带建筑物公开转让”的方式实施改造;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除本章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外;涉及商品住宅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须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后公开交易出让..第五章财政政策第二十六条工业提升改造项目不包含以工业用途取得的员工村及物流用地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不改变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改造后增加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第二十七条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通过协议出让转变用地功能的;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计收: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转变用地功能的;土地出让金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评估价减去原用途土地剩余年限市场评估价的余额的40%计收;二非公益性质的划拨土地转变用地功能的;按我区文件规定;按原划拨用途补办出让计收土地出让金后;再按上款标准计收转变用地功能的土地出让金..第二十八条原经营性用地不含商品住宅和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前提下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出让金按以下标准计收: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增加规划容积率;土地出让金按市场评估价增加的土地价值的40%计收;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增加容积率;按我区文件规定;计收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金后;再按上款标准计收增加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第二十九条原工业或商服用地不涉及保留建筑项目在不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出让金按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前后土地市场评估价的差额计收..第三十条以挂账收储方式实施改造的城市更新项目;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原则如下:一商住拆迁地块即原商业、商住或居住用地改造后用于商业、商住或居住用途;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标准不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的70%;二回购及工业仓储拆迁用地即原工业用地改造后用于商业、商住或居住用途;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标准按镇街分类执行:大良、容桂、北滘、陈村、乐从不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的50%;伦教、勒流、龙江、杏坛、均安不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的60%;三按照我区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原土地使用权人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部分由区、镇街道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中的镇街道分成部分进行支付..第三十一条对连片工业园区改造项目内土地权属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合作开发改造的;或经政府收购后实施改造的;在表决通过并完成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整理后;按每亩土地扶持2万元的标准作为工作经费;对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第三十二条拆除重建类工业提升改造项目不含商品厂房;用地面积达到 15亩及以上;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容积率达到1.5及以上的;以项目竣工验收建筑面积对土地使用权人每平方米100元进行扶持;最高扶持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已领取本款所述的扶持资金的改造项目;五年内申请分割或分拆后出售的;须退还已领取的扶持资金..第三十三条改造后用于历史文化保护、公共设施、生态建设、公益性项目的;以项目用地面积对土地使用权人按每平方米100元进行扶持;最高扶持不超过500万元..第三十四条改造后的土地需进行复垦的;通过相关验收后;按每亩10万元的标准给予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扶持..第三十五条对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的规定:一若项目分期开发且符合相应扶持条件的;可按分期验收兑现财政扶持资金;二对在本实施办法出台前已认定为“三旧”改造项目并符合本实施办法相应扶持条件的;按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三城市更新项目扶持资金申请操作细则另行制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建立城市更新联动监管机制一区“三旧”改造工作主管部门应对城市更新项目建立台账;加强批后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借城市更新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但不实施改造的;应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区监察部门处理..二镇街道、村居委会可与改造单位签订城市更新项目监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督促项目实施..三对违反规定未能按时按要求改造建设、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拒不改造的;政府有关部门可按以下方式对改造单位进行处理:1.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向土地使用权人收取违约金;2.改造单位不能享受城市更新相关优惠政策;并由政府向改造单位追缴已享受的各项优惠扶持资金;3.对拆除重建或新建部分构成闲置土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4.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5.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处理..第三十七条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市更新工作采用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考核指标..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17年12月31日前认定城市更新项目按本实施办法执行..本实施办法出台前已认定的“三旧”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更新项目范围;与本实施办法出台后认定的城市更新项目一并按国家、省、市有关“三旧”改造的要求进行分类管理..第三十九条印发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顺府办发﹝2010﹞19号、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顺府发﹝2011﹞20号、关于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顺府办发﹝2011﹞105号同时废止..此前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具体条文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区城市更新及“三旧”改造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广东顺德大部制半年观察:官员称实现软着陆

广东顺德大部制半年观察:官员称实现软着陆

实际职 能 , 从根 本上鳃 决 互相扯 皮 、 效率
县 政府机 构改 革 ,以探 索大部 门体 制 为
主攻 点 , 进一步 转变政 府职 能 , 顺 政府 理 机构 之间 的职 责 关系 , 并将 深圳市 、 山 佛 市顺德 区 、广 州市和 珠海 市作 为行政 管
3 O年后 的顺德 , 又站 到 了新 的历 史 低下 的症结 。 关 口, 制 问题 提前 露头 , 旧矛 盾相 互 体 新
在 顺德最 早 ; 破解 发展 难题 的能 力 , 德 顺 叫 ‘ 个平 台 运作 , 个 窗 口办 事 , 支 一 一 一
3天 内 ,1个 党 政 机 构 调 4 整到 1 6个
20 0 9年 8 月 2 日下 午 3 点 , 德 4 顺
最强 ; 实现 科学 发展 的影响 , 顺德 最大 。 ” 强将 出招 , 同 凡响。 2 0 不 0 9年 9月
石激起 干层 浪 ,众 多 关注顺 德改
革 的专 家大 呼“ 石破 天惊 ” 职 能 同类项
解 权 顺 以来 ,顺 德一 直 为全省 乃至全 国体 制 改 合 并 , 决 责任 、 力 重 叠 , 德 的 改革
顺德 的 ‘ 大 先后 被确 定 为 全省 综 合 改革 试验 县 、 率 社 会科学 院院 长梁桂 全说 。 “ 在全 国县级 层面 上是一 大突破 , 其 先基本 实现现 代化试 点市 ,有 强烈 的 改 部 制 ’ “ 。国家行 政学 院教授 汪 玉凯表 示 , 受能力 ” 佛 山市委 书记林 元和评 价 ,可 联动 ” 。 “ 以说 ,顺 德发展 的历 史就 是改革 开放 的
6 3
Expl a i 探索 or ton
机构如何 改 变 , 长谁来 当 , 局 改革 都 以促 勉励 1 6位大 部 门新任 “ 一把 手” 。 声 ” 目的, 化学反 应 ” 为 “ 正在 显现 。集 合

伦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伦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伦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引导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做强做大,全面提升我街道优势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抢抓新一轮发展机遇,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伦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我局起草了《伦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扶持办法》的必要性近年来,我街道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实体经济发展等工作, 通过持续加大创新驱动工作力度,在培育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扶持重点企业项目发展、构建领导挂点服务体系等方面都有了新突破,制定了新举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建设成果。

然而,我街道仍面临着产业基础较为薄弱、创新主体总量偏少、民营经济规模较小、对初创企业扶持力度不足等问题,亟待引入引导支持的新手段并加大扶持力度,以加快培育、发展本地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能够引领和支撑产业发展的实体企业,并在其中催生一批具备新技术、新业态,促进新产业、新模式的优质企业,助力我街道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街道须在推动科技创新、扶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做出更大成绩、发挥更大作用,亟需一部精准性强、覆盖面广、可操作的综合性政策文件。

为此,我局起草制定了《伦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该办法以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夯实实体经济基础为核心,以一系列加大内涵式要素投入的有力措施为支撑,细化了对创新驱动、实体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的支持内容,加大了对企业做大做强、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电子商务、经贸活动、总部建设、股改上市、招商引资等业务板块的支持力度。

二、《扶持办法》制定的依据本扶持办法主要依据和参考了省、市、区的一些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1、《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率先建设广东省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18年修订)的通知》4、《伦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5、《顺德区人民政府印发顺德区关于推动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扶持办法的通知》6、《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关于印发<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7、《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行动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8、《顺德区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方案(2019-2021年)(征求意见稿)》9、《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关于印发<顺德区智能制造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0、《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管理办法》11、关于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2018-2020年)》12、《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3、《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关于印发顺德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4、《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佛科〔2014〕32号)15、《2018年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中心补助项目)》16、《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平台资助办法的通知》17、《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关于印发《顺德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8、《顺德区人民政府印发顺德区关于推动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扶持办法的通知》19、《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关于印发《顺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及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21、《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关于印发《顺德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2、《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关于印发《顺德区工业行业经贸合作活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25、《印发顺德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26、《伦教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伦教街道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的通知》27、《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的通知》28、《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重点招商项目认定及跟进指引的通知》29、《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30、《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德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三、《扶持办法》内容说明《扶持办法》草案共分五章,包括了总则,扶持措施,申报和程序要求,资金管理及附则,共有条款二十四条,其中扶持奖励条款共十一条。

广东省2024公需课《 新质生产力与高质量发展》100分

广东省2024公需课《 新质生产力与高质量发展》100分

1、[单选题] 广东省至今共建成了三批(B)家重点实验室。

A、5B、10C、15D、202、[单选题] 奥巴马在(A)年提出组建制造业创新研究院。

A、2012B、2018C、2020D、20233、[单选题] 内地与香港从(D)起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

A、2019年1月18日B、2021年1月28日C、2022年1月18日D、2024年1月29日4、B [单选题]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降税承诺在哪一年全部履行完毕?A、2005年B、2010年C、2012年D、2015年5、B [单选题] 中国在哪一年首次成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A、2012年B、2013年C、2014年D、2015年6、A [单选题] 中国高铁首次全系统、全要素、全产业链在海外建设项目是什么?A、雅万高铁B、伊安高铁C、匈塞铁路D、麦麦高铁7、C[单选题] 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三驾马车”是?A、雅万高铁B、伊安高铁C、匈塞铁路D、麦麦高铁8、D[单选题] 2024年全国数据工作会议上的最新信息显示,经初步测算,2023年我国数据生产总量预计超A、8.1ZBB、9ZBC、28ZBD、32ZB9、A[单选题] 2023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引领地的实施意见》发布,以下不属于其主要特色的是A、加强关键算法技术研究B、体系化布局政策C、突出粤港澳协同发展D、夯实自主算力底座基础10、A [单选题] 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是国家经济命脉所系。

A、基础B、核心内容C、主要部分D、基本构成11、B[单选题] 以实体经济为本,坚持制造业当家,把()作为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

A、人才B、创新C、资本D、开放12、A [单选题] 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工程,构建以()为核心的新制造生态系统。

A、工业互联园区+行业平台+专精特新企业群+产业数字金融B、工业互联园区+行业平台+产业数字金融C、工业互联园区+行业平台+专精特新企业群D、行业平台+专精特新企业群+产业数字金融13、ABC[多选题] 新质生产力具有()的特征。

中共佛山市顺德区委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深化综合改革试验领跑全国县域发展行动纲要

中共佛山市顺德区委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深化综合改革试验领跑全国县域发展行动纲要

中共佛山市顺德区委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深化综合改革试验领跑全国县域发展行动纲要(2011-2015年)(2010年9月21日)为全面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开展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批复》(粤委…2009‟35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继续先行先试,更好实现顺德在县域发展中领跑广东、领跑全国的目标,制定本行动纲要。

一、总体目标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弘扬勇于创新、甘于务实、敢于负责精神,推进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核心的整体发展战略转型,坚决突破制约科学发展的思维定势和体制机制障碍,全力打造现代产业之都、灵动创新之城,努力争当科学发展的示范区、体制改革的试验区、自主创新的领先区、新型区域合作的模范区、城乡发展一体的先行区,重点在产业发展、体制创新、社会民生和公共治理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确保顺德在新一轮发展中继续领跑全省、领跑全国。

二、重点任务(一)争创国家创新示范区,建设灵动创新之城。

完善创新机制,创新发展方式、集聚创新资源、吸引创新人才、优化创新环境、增强创新能力、发展创新产业,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把顺德打造成为知识创新、研发应用、人才集聚的国家级创新示范区。

1.建设国内一流的创新型经济园区。

整合顺德西部生态产业新区、顺德新城、顺德科技工业园等创新载体资源,划定专门区域,通过与国家有关部委合作,建设国家级创新园区,打造构建现代产业之都的引擎。

2.建设南方智谷。

探索政产学研合作新体制,以“南方智谷”为载体,打造功能强大、机制灵活的创新平台,促进国内外一流创新资源与顺德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

争取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国家级科研院所在顺德共建永久性合作载体,规划建设中国科学院顺德创新中心、中国工程院院士(顺德)应用技术研究中心、领军型科学家创新园,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要科研机构和重大创新能力项目落户顺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337号(科学技术类065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337号(科学技术类065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337号(科学技术类065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粤府函〔2020〕309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337号(科学技术类065号)提案答复的函黄锦辉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平衡大湾区的应用及基础科研的提案》收悉。

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我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加强基础研究建设,完善科研评价体系,推动粤港澳三地科研合作,让基础研究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利于进一步深化粤港澳科技创新合作,我省将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完善高校科研人才评估机制和评价体系的建议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部署要求,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和广东省重大需求,集聚高端创新资源,突出问题导向,积极推动“从0到1”原创性成果突破及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的融通发展,着力构建以重大项目实施为牵引、以重大平台建设为支撑、以青年人才培养为动力、以多元化社会投入为保障的基础科学发展体系。

与此同时,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要求,落实国家和我省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落实高校自主办学权,推动高校修订完善内部管理办法,坚决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坚持尊重规律、问题导向、分类评价、客观工作等原则,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实施章程管理,建立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2.08•【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2月8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2023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丰富“一国两制”实践,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合作区建设和发展促进等活动。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总体方案》中确定的横琴岛“一线”和“二线”之间的海关监管区域,不包括澳门大学横琴校区和横琴口岸澳门管辖区。

横琴与澳门之间为“一线”,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为“二线”。

第三条合作区建设应当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互利合作、开放包容,发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的新产业,建设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家园,构建与澳门一体化高水平开放的新体系,健全粤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体制,推动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合作区开发建设实际,将有关省、市管理权限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给合作区有关机构行使。

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制定措施,加大对合作区指导支持力度,把合作区作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试验田和先行区。

广东省其他地区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合作区具备条件且有实际需要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合作区探索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关于顺德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关于顺德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关于顺德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试点市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1]1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2.22
【实施日期】2000.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关于顺德市
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试点市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0]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体改委《关于顺德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试点市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
省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确定顺德市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试点市的决策,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粤发[1999]9号文(以下简称9号文)精神,对试点工作中的一些问题,经与省有关部门研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顺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公告-粤府[2001]6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顺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公告-粤府[2001]6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顺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公告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顺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公告(粤府〔2001〕63号)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0年12月11日国法函〔2000〕143号文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顺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现公告如下:一、顺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由顺德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顺德市行政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负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顺德市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建成区内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行政处罚权、向水体排放生活污水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履行省、顺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由顺德市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

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一律无效。

三、顺德市行政执法局自2001年9月21日起开始在顺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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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继续开展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核心的综合改革试验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顺德区开展以大部制改革、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和省直管县试点改革为重点的综合改革试验工作,是在新形势下破解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率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发展模式的重大探索。

依法支持和保障顺德区科学发展、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其综合改革试验区的示范作用,对本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科学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顺德区作为省直管县体制的试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地级市管理权限,可以行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

三、顺德区实行县镇事权改革的街道办事处,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行使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权。

四、省人民政府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加强对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支持指导,加快落实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顺德区应当以综合改革试验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改革创新,为全省深化县镇体制改革、推进科学发展、建设服务型政府探索经验和提供示范。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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