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4稿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其适用效果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被告的违法行为给予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以达到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该制度旨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提高违法成本,从而促使企业或个人遵守环保法规。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开始适用惩罚性赔偿。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范围的界定等均存在争议。
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尺度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赔偿标准的确定当前,我国在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标准时,主要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然而,这些因素往往难以量化,导致赔偿标准的不确定性增加。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核心问题。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实际损失加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实际损失的难以确定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比例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赔偿金额的计算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赔偿范围的界定赔偿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广度和深度。
目前,我国在界定赔偿范围时主要考虑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和范围。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赔偿案件中,法院为了惩罚被告的过错行为,适用高额的赔偿金额,以达到警示和威慑的目的。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法律意识,提高违法成本,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通过赔偿金额的增加,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威慑。
传统的赔偿制度可能只能够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很难真正达到对损害人的惩罚作用。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和违法成本,增加赔偿金额,从而有效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起到社会警示的作用。
在某些案件中,由于违法成本较低或者判决结果较轻,可能会导致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
而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警示,引起公众的重视和关注,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再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加强法律意识和提高法治素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让公民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将付出高昂的代价,从而激发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和遵从。
同时,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严惩也会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提高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些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获得公平的赔偿。
而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平衡双方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应用,对于惩罚违法行为、警示公众、加强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在保证公正与合理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制定赔偿金额,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我国消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规定了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具有以下几个含义:首先,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是违约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既可以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消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违反合同义务的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在侵权行为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欺诈是该条款的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是欺诈一方有欺诈的故意,目的在于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交易行为;二是欺诈的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或者是积极地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是歪曲和隐瞒事实的真实情况;三是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且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文中将提到的王海打假案例中,我认为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并未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认为王海故意购买伪劣产品并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并不符合消法第55条(在2013年10月之前是消法第49条)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消法惩罚性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惩罚性制度会导致消费者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消法中的惩罚性制度容易诱使消费者,利用自身对商品了解的信息优势,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取惩罚性赔偿。
例如,消法实施之后,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一副索尼耳机,然后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随后王海开始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左右的时间,获赔偿金将近8000元。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责任规定中的适用——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月 1 日国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发 5 布 的 《 诈 消 费 者 行 为 处 罚 办 欺
法 》 二 条 规 定 : 本 办 法 所 称 欺 第 “ 诈 消 费 者 行 为 . 指 经 营 者 在 提 是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中 , 取 虚 假 或 采 者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欺 骗 、 导 消 误 费 者 ,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使 损 害 的行 为 。” 由上 可 见 , 国通 我 常 对 欺 诈 的 认 定 是 强 调 当 事 人
的 人 身 、 产 权 益 。那 么 这 样 的 财
心 态 可 以 表 现 为 责 任 人 为 直 接 故 意 . 有 时 也 可 以是 基 于 间接 但 故 意 表 现 , 者 又 可 能 是 基 于 重 或 大 过 失 。若 我 们 只 将 “ 知 ” 解 明 理 为 故 意 的意 思 。 法 律 对 这 些 持 则
】 O G I Y AH N MN U FZI
公 民 与 法 治
1
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我国产品责任规定中的遁用
— —
以《 侵权 责 任 法》 为视 角
口 苏 杉
惩 罚 性 赔偿 制 度 是 法 院判 处 责任 人 向受 害人 支 付超 过 后 者 实 际损 失 数 额 的赔 偿 。其 立 法 目的
有 故 意 . 括 直 接 故 意 和 间接 故 包 意( 即放 任 ) 且 由受 害 人 举 证 证 , 明 。二 是 受 害者 的损 害 范 围 限 于
有 较 集 中 的 突 显 , 些 厂 家 唯 利 一
是 图 , 视 消 费 者 的 权 益 。 大 量 漠
人身死亡 或健 康受到严 重损害 , 而 不 包 括 财 产 损 害 。我 们 认 为 ,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数量的增长,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随之不断加强,以确保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完全保护和赔偿。
以下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发展,同时介绍一些我们可以学习的案例。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1887年美国的著作权法。
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法律各不相同,但都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种强制性保护,并可以有效扼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随着法律和经济发展得到不断完善和实施。
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一直在努力营造一个稳定、健全、透明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9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若干规定》是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新发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积极推动一体化进程。
欧盟的《知识产权执法指令》规定了各欧盟成员国应为知识产权侵权提供适当和有效的补救措施,并要求成员国应有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美国则是发展最早、最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之一。
美国法律体系中包括了严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通过诉讼获得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
案例1:高价电影盗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美国电影公司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oration曾将清华大学四名学生告上法庭,指控他们利用校园网络非法下载了《X战警2》,并通过国内网站进行盗版传播。
2010年,这些学生被判赔偿207万美元的巨额惩罚性赔偿,创下了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金额记录。
案例2:欧美共有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欧洲专利局与欧洲特许专利代表院联合发布了一项研究结果,显示欧盟各成员国的特许专利案件数量增长迅速,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成为特许专利持有人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刚刚起步。
与立法的相对滞后相比,这方面引起的争议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
前几年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阜阳毒奶粉事件”以及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其中很多争议都是因为我国本身的惩罚赔偿性制度不够完善,立法者未能真正把握惩罚性赔偿的内在价值目标所引起的。
社会各界对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作者简介:杨少勇,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已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这一体制本身的功能和目标相比,惩罚性赔偿是远远没有发挥和表现出其应有的作用及影响。
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存在的欺骗行为和商品房买卖中卖方存在的欺骗行为是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最普遍的两种情形。
正如前面说的一样:英法美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源于侵权法的,最初主要适用于侵犯受害人基本民事权利的案件包括:诽谤、诬告和非法侵占、非法拘禁等。
其后,随着如跨国公司、连锁企业等大型企业经济主体不断涌现,这些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劣质的服务通常也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自然而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适应于合同领域,综上所术,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地限制了其适用范围。
(二)赔偿额度较低经权衡,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花费的成本比消费者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所获得的赔偿要高很多,这样就打击了消费者的积极性。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放纵了运营商的欺诈行为,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部分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是一个已被确定的变量。
这样确定的赔偿量,由于商品的价款和服务的费用相对较低,这样完全不能发挥此种制度本身具有的震慑功能。
这样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成了无根之木,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我国现阶段的商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迭出,恶意侵权等行为泛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丧失应用的激励有着直接的联系。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法律不仅提供了对于行为规范的保护措施,而且提供了一系列有效的责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赔偿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惩罚措施,因其能够更为全面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权利人的权益,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1. 历史起源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起初多用于商品质量纠纷的解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该制度逐渐被其他法系所采纳。
其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从单纯的经济赔偿到兼具惩罚与威慑功能的转变。
2. 国内外立法概况在国内外立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被确立并得到发展。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均有所体现。
此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洲等也均有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1. 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合同违约等情形,特别是当侵权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2. 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
同时,法院还需考虑赔偿金额的合理性,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赔偿金额。
3. 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为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了生产商的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程度,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生产商支付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裁侵权行为方面的作用。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与作用1. 弥补损失与惩戒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能够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还能对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通过经济制裁,使侵权人承担更大的经济成本,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目的。
2. 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标题: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摘要:随着消费市场不断发展,商品质量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知假买假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其适用条件、范围和标准的理解和操作尚存在一定争议。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探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一、引言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条文表述模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理解等因素,导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存在一定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知假买假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有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然而,由于法律条文表述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的认定、赔偿标准的确定等方面存在争议。
三、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 知假买假的认定:知假买假的认定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商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虚假宣传的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
2. 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标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商家的过错程度以及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等因素进行确定。
3.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商家承担过重的举证负担。
四、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1. 适用范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应适用于商品质量问题严重、虚假宣传明显等情形。
对于一般的质量瑕疵或轻微的不符合同约定的情况,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2. 适用标准:在确定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商家的过错程度、法律规定等因素。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侵权行为依然存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并为知识产权拥有者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机制。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追加到正常赔偿之上的赔偿方式,其目的是惩罚侵权者,同时向受害方提供更多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对于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鼓励技术和文化创新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目前,中国已经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下面列举一些案例。
1. 小米侵犯专利被判赔偿360万201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小米公司侵犯上海雷勃科技公司一项专利,判决小米公司赔偿36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这是中国首例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知识产权案例。
2. 中石油预付卡侵权赔偿22.5万元2017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中石油公司侵犯深圳科发源公司的商标权,判决中石油公司赔偿22.5万元人民币惩罚性赔偿金。
3. 苹果公司侵犯高通专利,赔偿13亿美元2019年,美国联邦法院裁定苹果公司在其iPhone智能手机上的处理器芯片中侵犯了高通公司的三项专利,判决苹果公司赔偿13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技术和文化创新的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将越来越重要。
因此,相关机构和团体应该积极探索和研究相关制度,建立更加健全和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在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认可,但是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侵权行为者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觉得即使被发现侵权也只需要支付普通的赔偿金。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力和实际效果有待提高。
除此之外,如何科学合理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一些专业机构和研究团体目前正在积极开展相关研究。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来源:市院研究室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2011年04月06日14:51 阮涛核心提示:本文叙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产生和发展,并在汲取了众多学者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预防三大功能。
内容摘要: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
本文叙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产生和发展,并在汲取了众多学者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预防三大功能。
本文结合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分析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取之处与不足的地方,以期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一、引言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是指法庭判定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等国。
在古罗马,侵权行为法的制裁功能不仅在于填补损害,而且在于遏制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私人报复和械斗。
例如,《十二铜表法》第八表中有将盗窃、伤人等应由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归类为私人间的侵权行为.为制止这类行为,被害人可以请求被盗物品价值的三倍作为损害赔偿。
罗马法之所以鼓励此种惩罚性赔偿,原因在于当时的司法力量有限,不能有效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遂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并规定了高额赔偿,以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由此可知,在古罗马,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作为一种对刑事责任制度的替代,直接调动私人利己之心制裁侵权行为人,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持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原始形态出现于古罗马时期,然而现代意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却产生于英国,最早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 v. Money一案中的判决,也有观点认为最早起源于英国上议院审理的Rookes V。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惩罚性赔偿概述惩罚性赔偿这一概念起源于英美法。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里面,只有惩罚和赔偿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
一般惩罚是对身体(中国古代)或者自由的限制、拘束,赔偿则是在可调节的民事纠纷当中常采用的解决方式。
将赔偿的数额扩大至不光填补了损失,还使受罚者加以惩戒的惩罚性赔偿则是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中。
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阻止、补偿、威慑的功能,正是由于这些其他法律机制所难以实现的功能,惩罚性功能在争议中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发展,更是在世界普遍范围内扩张①。
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来看,其目的是为了惩罚被告的不法侵害行为以及阻止被告及其他人在将来实施类似的行为。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功能得以扩展,涵盖了另外一些其他功能:如促进受害人指责不法行为,更好地维护公正和秩序,补偿受害人的诉讼费用等②。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是:价值重大的损害赔偿或附加赔偿性损害赔偿金的损害赔偿,它时常用于法院或陪审团对被告人恶意的、加重的或野蛮的侵权行为之否定判断。
补偿性赔偿制度的侧重点在于补偿,但是由于诉讼成本、因果关系和损害范围等证据的缺乏,或者是法律政策等原因,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完全赔偿。
从根本说,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而产生的,它的侧重点在于惩罚威慑,相比补偿性的价值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利益恢复原状,出发点在于受害人的损失;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目的在于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以禁止通过违法行为获利,出发点在于违法人的所得。
我国在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是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唯一一个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法律③。
二、经济法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一)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补偿性赔偿是民事法律中一项基本方法。
我国惩罚性赔偿现状
我国惩罚性赔偿现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了违法行为人除了赔偿被害人实际损失之外,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作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侵权者的经济处罚,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对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起到预防侵权行为的作用。
通过对侵权行为人的经济惩罚,能够使其犯罪成本昂贵化,从而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
仅仅要求赔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是远远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而加上一定的惩罚性赔偿,则能够让侵权者真切感受到违法行为的代价,起到更好的威慑作用。
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调整社会资源的分配。
通过以高昂的赔偿金惩罚违法行为,可以实现资源的再分配,将违法者非法获得的利益收回,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对故意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包括严重侵犯人身权、健康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的情形等。
此外,一些特定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也规定了对特定行业或领域中人身伤害、生活环境破坏等情形下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
然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赔偿金额的确定相对不够明确。
由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具体标准,这导致在实践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其次,对侵权者经济状况的评估不够全面,使得惩罚性赔偿难以准确执行。
此外,对于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对于证据的确立、赔偿数额的评估等都需要面临一定的困难。
三、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具体金额。
浅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真解 读 《 食 品安全 法》 第 九 十六 条 的含 义 , 了解 其 与其
费 者 在 申诉 中也 明 确提 出 了数 倍赔 偿 、 或按照《 食 品 安全法》 进 行赔 偿题 的联 系 与 区别 , 准 确 把握 其 适 用 范 围 , 以
1 . 华晨 泓 : 《 对食 品添加剂监 管制度创 新与发展 的思考 》 ,
违 法 添 加非 食 用 物 质行 为 的制 约 , 鼓励监督 , 奖 励 举 报, 合 力打 击无 良从 业者 的违法 行 为 。
( 四) 完 善食 品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中 国质 量 技 术 监 督 ) 2 0 1 0年 第 2期 , 第5 2 — 5 4页 。
2 0 1 3 — 3
专题 研 究( 食 品安全 )
浅 论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的 惩 罚 , 陡赔 偿
天津 市工 商局 刘明 磊
摘
要: 《 食 品 安全 法》 实施 以来 , 公 众 关于其 中“ 十倍 赔偿 ” 的关 注与讨 论 就从 未停 止 。本 文通 过
对我 国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律 体 系中关 于惩 罚性赔 偿规 定现 状 的梳 理 , 站在 工 商行政 管理 工作 的视 角 ,
3 . 王静 : ( ( - t e 品 中 常见 非 法 添加 物及 其 危 害》 , 《 北 京 工 商 大 学 学报 ( 自然 科 学版 ) ) 2 0 1 2年 第 6期 , 第2 4 — 2 7页。 4 . 孙宝 国: 《 躲 不开的食 品添加剂》 , 化 学 工 业 出版 社 2 0 1 2
责任 编辑: 吴 凡
十 团工 商管理轩宽 3 5
专题 研 究( 食 品安全 )
维 护广 大消 费者 的合 法权 益 。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日益受到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以期为完善我国赔偿制度体系、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首先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价,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探讨其在不同法系和国家中的实践差异及其背后的原因。
接下来,本文将从理论上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包括其对于补偿性赔偿的超越、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以及对于违法行为的遏制等方面。
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提出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适用范围、规范赔偿标准、强化司法监督等方面。
通过这些建议的提出,旨在为我国赔偿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案。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为推动我国赔偿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机制,其理论基础源于多个法学领域的深入研究与探讨。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传统的民事赔偿原则中,赔偿主要以补偿性为主,旨在使受害人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
然而,惩罚性赔偿突破了这一原则,通过对侵权人施加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彰显了对民事权利的重视,以及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
从经济法的视角,惩罚性赔偿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行为往往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有时可能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使得企业在进行决策时不得不考虑潜在的赔偿风险,从而促使其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知假买假”情形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文章首先概述了相关背景及研究意义,接着分析了“知假买假”现象的成因及现状,随后从法律角度探讨了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和实施现状,最后提出了一些完善“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建议和展望。
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越来越注重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品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知假买假”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有必要对“知假买假”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知假买假的成因及现状“知假买假”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源于部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但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或出于其他原因仍选择购买;另一方面,部分商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或进行虚假宣传。
这种现象在多个行业领域中广泛存在,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法理基础在于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和对受害人的补偿。
在“知假买假”情形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市场秩序;二是惩戒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三是引导商家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市场风气。
四、惩罚性赔偿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在“知假买假”情形下已经初步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导致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其次,部分商家在面对消费者维权时,往往采取逃避、推诿等手段,使得消费者维权难度加大;最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还有待提高。
五、完善“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建议为了更好地解决“知假买假”问题,完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赔偿标准。
应制定明确的赔偿标准,使赔偿金额的确定更加科学、合理。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于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行一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加大食品安全生产措施和质量管理力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身体健康和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
《食品安全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给予受害消费者更多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形成一定的压力和警示,提醒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守食品生产和销售的道德底线,以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多有效的法律手段,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让受害消费者获得更充分的赔偿,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促使其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措施,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强化对食品行业的监管,促使相关部门更加严格地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对于惩罚性赔偿标准的界定和具体计算方式可能存在争议,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考虑到受害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违法者的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的诉求等因素,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需要相关部门配合联动,建立健全的惩罚性赔偿领域的法律体系和执行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效果评估和监督需加强,建立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
针对上述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合作,进行调研和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体系。
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追溯和监测体系,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摘要: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仅影响消费者的健康权和安全权,也必定影响社会经济市场秩序,甚至会侵害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2015年10月1日起,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与修改前的相比,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更为严厉。
该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为遏制严峻的违法经营行为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必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本文通过简单梳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蕴含的价值基础以及该制度的适用规则和程序,并结合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存在的困境,为该项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举措。
关键词: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严格主义标准;明知一、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蕴含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是指对经营者实行超额罚款的赔偿制度,它旨在对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故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从而惩戒威慑经营者,救济受害消费者。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不仅考虑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兼顾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它必然包含了三项理论基础:(一)对受害消费者的补偿和抚慰消费者在市场交易行为中,由于信息闭塞,总是处于弱势一方,其权益容易遭到侵犯。
消费者遭受的损失如果不进行救济,那么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和精神痛苦将无法得到抚慰,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以往的法律中,对消费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较低,消费者得到的赔偿不足以折抵高昂的诉讼费用,使得消费者怠于行使诉权,权利得不到维护。
另一方面,消费者遭受的精神痛苦很难用金钱来确定和计算,惩罚性赔偿必将使消费者得到的救济更加充分,用惩罚性赔偿来弥补精神损害赔偿的缺陷,受害人得到的赔偿远大于支出的费用,使得受害人避开了雪上加霜的不利局面,使消费者得到心灵上的安慰。
(二)对致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报应和遏制惩罚性赔偿更加趋向于报复,符合因果报应的理念,以高额赔偿威慑、规范生产者、销售者的违法行为,使加害人受到社会道德谴责以及承担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探析论文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探析论文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探析论文1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构成要件1.1主体要件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主体要件指向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属于权利主体《,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把追究惩罚性赔偿的行使权力赋予消费者,当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出现关于食品安全违法情况,权利主体可对对违法者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义务主体,值得关注的是销售者应该涵盖食品流通环节中有关此项行为的所有经营主体。
1.2客体要件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是有明确证据证实违反了已发布或正在使用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如果仅仅是产品包装、说明、添加成分等方面的微小瑕疵,并无明确证据证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或可能有损人体健康的,不宜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3行为要件《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行为要件是指“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是销售明知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受害人除请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赔偿实际损失,还可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条款中规定销售者必须存在主观恶意,此项销售违法行为才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追责。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研究张怡铭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1.4主观要件由于在食品流通损害环节的作用不同,食品安全法的惩罚赔偿条款区分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归责原则,对着食品源头的生产者,责任承担更重,不论生产者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有主观过错,都用无过错责任归责;而流通环节中的销售者则要“明知”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违法行为,对销售者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如果销售者缺乏主管故意意思,则不能试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仅赔偿民事侵权责任造成的损失。
1.5客观要件一是行为的不法性,行为的不法性指行为违反了规定的义务或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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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学院文法学院专业法学年级班别 2005级(2)班学号 3205010672学生姓名张洁玲指导教师向华2009年 5 月摘要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该制度在其民事损害赔偿领域得到普遍运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传统的民事赔偿制度已暴露出诸多的缺陷,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于其所特有的民事救济功能而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各国的司法实践也表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损害赔偿领域发挥了其巨大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功能的阐述,引出我国的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及适用上存在的问题,最后指出构建和完善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并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赔偿数额等方面提出立法建议,全面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侵权,适用范围AbstractModern sense of the system of punitive damages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the system of civil damages in the area of its widespread use.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o-economic change, the increasing complexity of social life, the traditional civil compensation system has revealed many shortcomings, can not meet the growing needs of social development. System of punitive damages as a result of its unique features of civil relief to a wide range of countries more and more concerned about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states shows that the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field of play in the great role.This aritcle,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punitive damages and functions, drawing the legislation current situation about punishing compensation and problems in the application in our country, Finally, it point out the necessity of building and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punitive damages, and put forward the legislative proposals on the conditions and the scope of the application and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protecting the full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injured party.Key words: Punitive damages, Compensatory damages, Infringement, Scope of application目录1绪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题目背景及目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国内外研究状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1英美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2国内学者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3本文的观点 (4)2.2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1惩罚功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2遏制功能 (5)2.2.3补偿功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4激励功能 (6)2.3 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的副作用及解决方法 (6)3我国现行惩罚性赔偿制度评析 (8)3.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8)3.1 《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9)4 构建和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11)4.1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11)4.1.1惩罚性赔偿是实现实质正义的需要 (11)4.1.1惩罚性赔偿是稳定市场秩序的需要 (11)4.1.3惩罚性赔偿是我国入世的需要 (12)4.1.4惩罚性赔偿可以填补法律分割造成的空白地带 (12)4.2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1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2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3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结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 (20)致谢 (22)1 绪论1.1 题目背景及目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也是现代英美法上特有的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然而,自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产生以来,其存在的合理性一直受到理论界乃至实务界的质疑。
尽管惩罚性损害赔偿一直是英美法中颇有争议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中却广为应用,已形成众多的判例。
其优越性已被多年的司法实践所证实。
我国继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之后,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确立了商品房买卖中五种情况下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使得惩罚性损害赔偿走出了由消法向外扩展的一步,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应用有扩大的趋势。
其特有的民事法律救济功能受到我国法学界、实务界和立法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近年来司法实践领域频频出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假冒伪劣产品猖獗的状态,更是引起了实务界对中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结合英美法系的先进经验,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期对构建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所裨益。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制度的确立是在英国,法院一般在诸如伤害、非法监禁、诱奸、诬告、非法侵入他人土地等侵权诉讼中都判定了惩罚性赔偿,但从未在合同领域使用。
英国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很快被美国加以继受,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惩罚性赔偿制度最为完善,影响也最为深远的国家。
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其适用范围包括侵权、合同、财产、海事、劳动关系以及家庭关系领域,惩罚性赔偿已成为美国法中非常牢固的制度。
在传统的大陆法理论中,惩罚性赔偿责任完全应属于公法上的责任,而非私法上的责任,因此在民事责任上均未采用惩罚性赔偿。
德国虽然总体上仍然不接受惩罚性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和立法中已出现不同于纯粹意义的补偿性赔偿的判决和规定,在外国法院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也并不一概否定。
惩罚性赔偿在日本仅限于学理上的讨论,在立法中未得到体现。
然而,一些学者田中英夫、竹内昭夫、三岛宗等建议立法采纳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有效地抑制灾害再发生。
我国现行法律只在普通消费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较为狭窄。
惩罚性赔偿在世界多国的广泛应用,引起社会各界对这制度的重视。
在近来进行的民法典起草中,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以及徐国栋教授起草的三个民法典草案中,更是进一步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引入了民法典。
伴随着民法典的制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又在中国引起了激烈争论。
1.3 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论文的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英美法系和我国学者对惩罚性赔偿含义的界定,从而总结出笔者的观点;接着介绍惩罚性赔偿不同于传统的损害赔偿的功能,即惩罚、遏制、补偿和激励功能;第二部分,介绍我国现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入手,指出其在适用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论述构建和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赔偿数额的立法建议。
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2.1 惩罚性赔偿的含义2.1.1 英美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惩罚性赔偿起源于英美法,但英美法对惩罚性赔偿这一术语的界定非常含糊,甚至是混乱的,因为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偏好,所以惩罚性赔偿术语的表达方式也就五花八门。
按照《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惩罚性赔偿“系一个术语,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它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①这一定义侧重于描述惩罚性赔偿的补偿与惩罚功能。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版)》将惩罚性赔偿解释为:“不同于补偿性损害赔偿和象征性损害赔偿,是为惩罚被告人邪恶行为以防止本人和其他人再发生类似行为而判决其承担的赔偿金。
”②《惩罚性赔偿示范法》则将其表述为,“判给原告的一笔金钱赔偿,目的只是为惩罚和遏制被告的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