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惩戒环境侵权行为、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上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为人,除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外,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该制度旨在通过加大侵权人的经济成本,提高其违法成本,从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及问题(一)适用现状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经初步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运用。
然而,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难,导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
(二)适用问题1. 法律规范不健全: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困难。
2. 赔偿数额确定困难: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殊性,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成为一大难题。
3. 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进一步加大了原告的诉讼难度。
4. 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和尺度存在较大差异。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1. 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等。
2. 加强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提高违法成本,从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1. 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进行科学评估。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引言: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是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的一种额外惩罚手段,旨在惩罚有意或重大疏忽导致他人受损的行为。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时受到争议与批评。
本文将对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与演变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进行额外的惩罚性赔偿赔偿。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后被引入美国,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成熟。
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与优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要目标是对于罪责重大的有过错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受害人具有补偿作用,使其获得一定程度的救济。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通过给予高额赔偿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有过错行为的被告再次犯错误。
3.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与批评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明显的优势,但同时也受到一些批评和争议。
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难以确定,容易成为被告的经济负担。
其次,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量刑制度的差异,存在双重惩罚的问题,可能导致对被告的重复处罚。
此外,一些人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滋生诉讼滥用,诱发一些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而故意进行无理由的指控。
4. 改进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首先,需要确立明确的标准来确定何时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以避免滥用。
其次,需要严格界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保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也应加强对惩罚性赔偿申请的审查,提高判定标准的透明度,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结论: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无疑对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起到了一定的惩罚与警示作用。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争议,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与完善。
通过建立明确的标准、严格限定数额以及加强审查等方式,可以更好地平衡受害人救济和被告利益的关系,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公正和有效。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成果的载体,对于推动科技进步、文化繁荣以及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内涵、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参考。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除了要求侵权人承担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要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侵权成本,从而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三、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已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建立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及与刑事责任的衔接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赔偿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各部法律法规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标准规定不一,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影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效果。
(二)赔偿额计算方法不完善现有的赔偿额计算方法主要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来确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往往难以准确计算,导致赔偿额计算困难。
(三)与刑事责任衔接不顺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刑事责任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叠,但在实际操作中,二者之间的衔接并不顺畅。
这可能导致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也容易引发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五、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对策(一)统一赔偿标准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应尽快统一各部法律法规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标准。
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定,明确赔偿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使执法者和司法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研究引言: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被称为惩罚性赔款或罚金,是指被告在责任追究后,除了赔偿原告因为被告的过失或恶意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之外,还要支付额外的金额作为一种惩罚。
本文将探讨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目的,评估它在不同领域下的运用情况,并提出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目的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古罗马法中的公益诉讼就设有类似的机制。
惩罚性赔偿最早应用于刑事案件中,作为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手段之一。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惩罚性赔偿开始在民事案件中得到应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增加被告的赔偿金额,以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促使其改正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二、惩罚性赔偿的运用情况1.医疗事故领域医疗事故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医院或医生明知故犯的恶意行为而设立的。
比如,故意掺假药、错误施行手术等违法行为。
惩罚性赔偿在医疗领域的运用,可以提高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责任心和审慎程度,从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应对侵权行为过于严重、损害程度较大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获得巨额利益,对其进行罚款可以对侵权者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这种制度促使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和正常市场秩序。
3.消费者保护领域消费者保护是惩罚性赔偿的广泛运用领域之一,一方面,通过对违法商家进行高额赔偿,保护受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起到制约社会不良商业行为的作用。
三、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和建议虽然惩罚性赔偿在某些领域下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在制定和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几点:1.确定标准和程序惩罚性赔偿应该建立在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之上。
目前,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数额设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不公正判决。
因此,应该完善相关规定,确保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关系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润,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法律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在“知假买假”这一特殊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却存在争议。
本文将对“知假买假”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二、知假买假的定义及现状知假买假,即消费者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在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新兴领域更为突出。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知晓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性,因此,在传统观念中,这类消费者的权益似乎并不值得特别保护。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即使消费者知假买假,其合法权益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让违法者承担更高的经济成本来惩罚其违法行为,并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商家的欺诈行为。
然而,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是否合理,需要从法律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四、知假买假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知假买假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纵容问题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知晓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了一个争议点。
一方面,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如果对知假买假行为给予法律保护,可能会被认为是对商家欺诈行为的纵容。
因此,需要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防止纵容之间寻求平衡。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是创新和创造力的保护工具,也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为了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其核心思想是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以惩罚其侵权行为并起到预防作用。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则是将这一思想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通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已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不统一、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模糊等。
这些问题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1. 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不统一: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导致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不统一,使得同一类型的侵权行为在不同案件中获得的赔偿金额差异较大。
2. 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模糊: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清晰,使得一些明显的侵权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打击。
3. 执行难度大:由于取证难、诉讼成本高等原因,使得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二)原因1. 立法不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2. 司法实践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获得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生(业余)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办学学院四川大学校外学习中心重庆万州奥鹏学习中心[16]B 专业法学年级 0909 指导教师吕彦学生姓名熊德才学号 aDB1092g3002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学生:熊德才指导老师:吕彦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在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和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规定:“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重要的损害赔偿方式,或是对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一种重要补充,它时常用以表明法院或陪审团对被告蓄意的、严重的或野蛮的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这种赔偿同样适用于公职人员的高压、专断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被告行为所推算出来的被告所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了他应支付给原告的补偿费。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成文法,这种赔偿也可适用于诽谤行为”。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三版第908节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他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可以针对因被告的邪恶动机或其莽撞时无视他人的权利而具有恶劣性质的行为做出”。
我国的《法律辞典》中惩罚性赔偿是指加害人的行为(包括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出于故意,或者在一般情况下,加害人有逃脱责任的可能,法院在判决加害人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判决其承担全部损害以外的一定金额的赔偿。
1(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存在了200 余年,最远可追溯到《出埃及记》描述的宗教法中。
在我国汉代,就有“加责入官”的类似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1763年,英国wilkes诉wood案可能是最早有记载的赔偿额超过实际损失额的判例。
目前惩罚性赔偿的思想和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在得到了继承和发扬之后,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和稳固的定型,从而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成果的重要载体,是促进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频发,以及侵权后果的严重性,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及赔偿制度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独特的威慑和补偿功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除了需要承担实际的损失赔偿外,还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金额。
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除了补偿受害人外,还能通过提高侵权成本,对潜在的侵权行为进行威慑。
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用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恶意侵权行为,并起到预防侵权行为的作用。
三、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均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知识产权人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标准的设定不够科学,导致实际赔偿金额与损失程度不匹配。
其次,司法实践中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影响了制度的威慑力。
此外,对于恶意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部分侵权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恶意侵权。
五、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科学设定赔偿标准。
应根据知识产权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同时,应考虑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公正性。
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意识也逐渐提高,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共利益受损事件。
传统的赔偿制度难以解决环境污染和公共利益受损事件中的复杂问题,而“惩罚
性赔偿责任制度”则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新型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可以
在赔偿受害人的同时,惩罚侵权者并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从而更好地保护公众
利益和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选题目的和研究内容
本文旨在研究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理论与法律基础、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运行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优化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具体研究内容如下:
1. 对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概念进行解析,并探讨其理论和法律基础。
2. 分析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推行后的效果,采取统计分析和案例研究等方法,评价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运行效果。
3. 探讨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如确定制度范围、制度设计不完善等等,并分析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
4. 提出优化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包括完善制度设计、加强认定程序、优化赔偿标准等等。
三、预期结果和意义
本文的预期结果是通过对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全面了解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法律基础、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优化方案,从而为完善我国的惩罚
性赔偿责任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此外,本文的研究成果还可以在相关政策制
定和实际工作中提供参考,推动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损失。
在此背景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推行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强化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篇文章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历史起源、构建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剖析它所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惩罚性赔偿制度又称惩罚性赔款制度,是指在侵权行为中,除了赔偿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以外,还加重侵权人的责任,强制其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款作为对其侵权行为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提出,是为了解决传统赔偿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和弊端,是对被侵权人的公正补偿和对侵权行为惩罚的双重体现。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起源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美国,最早是在1776年放宽了紧缚船舶主过度损失责任限制法后,对船舶主加以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展到了其他的领域,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在中国,通俗地说,惩罚性赔偿就是指除了要求侵权人支付实际损失之外,还要求其支付额外的或者在实际损失基础上的惩罚性赔偿金三、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方式1、法律明确禁止行为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核心在于给予制度支持。
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支持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显然将受到更有效的惩戒与打击。
一个明确禁止食品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系能够有效遏制市场上违法所兴的食品类治理工具。
2、人民法院行使权利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中,法律可允许受害方就原所有人侵害行为提起刑事、行政或民事诉讼请求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同时,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一,要求法院酌情并合理数额的认定并核定惩罚性赔偿金。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面临的挑战1、理论上存在困难惩罚性赔偿制度要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生效,制度设计必须克服两个方面的困难。
首先,它涉及到被告需要对索赔金额的结构进行细致考量;其次,惩罚性赔偿可发生于一个因应纠纷而进行“公平交换”的框架外,而这正是起初许多公平交换模型所遵从的某种基础设施。
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早于1996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特别委员会就开始讨论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直至2005年,各国才在相关问题上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2005年公约》)。
该公约于2005年通过,2015年正式生效,我国在2017年签署。
2016年6月初,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特别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就“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开始政府间谈判。
《2019年草案》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2019年草案》的第10条是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条文的内容和《2005年公约》第11条的规定完成一致。
《2019年草案》的规定内容为“1. 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不管是惩戒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还是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并非赔偿一方当事人所受之实际损失或损害,则被请求国法院再次范围内可以对该判决承认与执行。
2. 所涉法院应考虑原籍法院所判的损害赔偿金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用于支付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和开支。
”在此之前的2017年2月的公约草案,以及2017年11月的公约草案,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都采用了与《2005年公约》相同的表述。
唯一不同的只是顺序进行了调整,2017年2月的草案规定在第11条,2017年11月的草案规定在第10条。
这一条规定在前面的讨论中以及得到大多数代表的接受,这条规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少国家,对于尤其像美国法院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持反对态度的,从根本上是不愿意承认和执行这样的损害赔偿法院判决的。
如果未来公约没有这样拒绝承认和执行此种损害賠偿法院判决的机制和规定,那么公约未来的加入和批准就会受到限制。
为了更好地理解规则的来源和范围,关于该公约的解释性报告在外交会议上通过,并且载有下列详细说明:从公约缔结的一开始,各国关于损害判决是在公约的范围内这一认知没有冲突。
在谈判过程中,显然一些代表团认为损害赔偿给原告的判决远远超出原告的实际损失是有问题的。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而在现行的民事赔偿制度中,往往存在着经济补偿难以满足受害人心理上的需要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国内外得到了广泛关注和研究。
二、研究目的
本课题旨在深入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它的优点和缺点,探究如何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不过于强化赔偿功能,避免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研究内容
1.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国内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
3.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其优缺点;
4.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效果分析;
5.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及提升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取文献资料法、案例比较法、访谈调查法、统计分析法等综合性研究方法,结合实际情况,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提供科学依据。
五、预期成果
该研究将揭示惩罚性赔偿制度运行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其适用范围,评估其实施效果,提出完善和提升措施。
旨在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经济效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酬方面, 维护 为 劳动者的 生存权, 对雇主 违反劳动 安全保护法规, 造成
劳动者人身损害的不法行为,可以而且应该令其承担惩罚性民事责 任, 以警醒雇主加强劳动保护, 减少工伤伤亡。 欠薪问题亦然。 在合同 法方面 , 我国最高法院最近出台的《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于商品房交易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 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显然, 该规定已不仅仅依从于《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第49 条, 同时还以合同法作为依据, 创立了在合同中运用惩罚 性赔偿理论的典范。 笔者认为应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地位重大不平等的 合同中, 如医疗合同, 电信合同, 供气供水合同等。
将为实践所证 明。
心
才能 更好地 争取自 的 己 权利。
第四节、 建立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 我们基本可以肯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合理 性及其现实意义, 作为一项独特的损害赔偿制度, 它已经越来越多的 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因此, 在建立及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过 程中, 应在借鉴英美法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 注意如下问
罚。
( 三) 、 赔偿功能:很多学者认为,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 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全部的补偿。 ( 四) 、 激励功能: 惩罚性赔偿受害人的奖励, 可以极大地调动受 害人起诉的积极性, 可以有效遏制社会潜在的加害人的加害行为。 笔者认为, 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的, 这主要看它存在的价值是否 大于它给社会带来的不便, 以此来确定我们的价值趋向, 惩罚性损害 赔偿制度就是这样一种制度。 第三节、 我国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殊必要性 笔者认为,在我国设立惩罚性赔偿性制度更有其基于国情而产
结束语
生必性 的要 。
_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日益受到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以期为完善我国赔偿制度体系、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首先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价,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探讨其在不同法系和国家中的实践差异及其背后的原因。
接下来,本文将从理论上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包括其对于补偿性赔偿的超越、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以及对于违法行为的遏制等方面。
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提出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适用范围、规范赔偿标准、强化司法监督等方面。
通过这些建议的提出,旨在为我国赔偿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案。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为推动我国赔偿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机制,其理论基础源于多个法学领域的深入研究与探讨。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传统的民事赔偿原则中,赔偿主要以补偿性为主,旨在使受害人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
然而,惩罚性赔偿突破了这一原则,通过对侵权人施加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彰显了对民事权利的重视,以及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
从经济法的视角,惩罚性赔偿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行为往往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有时可能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使得企业在进行决策时不得不考虑潜在的赔偿风险,从而促使其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现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因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环境损害,原告方在获得传统民事赔偿的基础上,还可以要求被告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问题(一)赔偿数额确定难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由于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往往难以准确评估损害程度和损失范围,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此外,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使得判决结果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方往往面临举证责任过重的问题。
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长期性,原告方在收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困难。
而被告方往往可以利用其经济和技术优势,通过技术手段和手段规避举证责任,导致原告方举证困难、败诉风险增大。
(三)适用范围不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案件不能适用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使得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
四、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司法实践不足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司法实践经验相对不足。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知假买假这一行为也成为了消费纠纷的重要类型之一。
同时,伴随着知假买假产生的赔偿问题亦日渐凸显。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知假买假的定义与现状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已经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瑕疵,仍主动选择购买并获得其的行为。
现实中,因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等不法行为引发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导致消费者不得不进行维权行动,知假买假行为也应运而生。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是指因行为人恶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形造成他人损害时,除了应当承担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外,还需要额外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作为对受害人的补偿和对行为人的惩罚。
在知假买假问题上,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惩戒不法商家,提高市场秩序的公正性。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限制1. 适用条件: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家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造成损失的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后,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消费者需证明其已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瑕疵信息,并自愿选择购买。
2. 限制:在知假买假问题上,应适度限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金额。
一方面,避免滥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给商家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确保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五、当前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实践问题1. 举证责任:在知假买假案件中,消费者往往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
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消费者往往难以充分证明其已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瑕疵信息。
因此,应考虑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赔偿金额的确定:在知假买假案件中,赔偿金额的确定往往存在争议。
一方面,赔偿金额过低可能无法充分补偿消费者的损失;另一方面,过高的赔偿金额可能给商家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法律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民事赔偿制度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赔偿方式,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并探讨其发展现状、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在一定条件下增加的一种赔偿方式。
其目的在于对于违法行为人进行一定的惩罚和警示,同时为被侵权人提供更加完善的赔偿。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了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可以适用于故意侵权行为或者恶意侵权行为,但对于一般过失侵权行为并不适用。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金额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了不同地区和不同法院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
这给了一些侵权人以逃避和规避惩罚的机会。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许多侵权行为并未得到应有的惩罚性赔偿。
再者,我国的惩罚性赔偿系统还不够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应该加强对于惩罚性赔偿标准和金额的规范,建立统一的标准和指导意见,避免不同地区和法院之间的差异。
同时,加强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此外,还应加强对于惩罚性赔偿申请的审查和监管,确保侵权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并为被侵权人提供更加完备的赔偿。
未来的发展趋势上,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将会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不断深化,人们对于法律的呼声也将越来越高。
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中,我国应站在全球的视野中,借鉴国际经验,形成更加完善的惩罚性赔偿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于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依法依规对于侵权行为进行追责。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综上所述,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断发展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08条第1款指出惩罚性赔偿“不同于补偿性损害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和象征性损害赔偿(nominal damages),是为惩罚被告人邪恶行为(outrageous conduct)以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发生类似行为而判决其承担的赔偿金”。
此外,《牛津法律大辞典》、《布莱克词典》中也均有对其定义的阐述,①我国学者对于其定义的看法与上述规范基本一致。
本文根据上述观点的共性,将其定义为被告所行违法之事具有主观恶性,为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实施类似行为,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虽然惩罚性赔偿的观点和实践有其古代法渊源,例如我国汉代的“加责入官”制,《周礼·秋官·司历注》云:“杀伤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投入县官”,之后唐宋和明朝分别产生倍备和倍追钞贯制度。
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国不断发展之后,②社会效果显著,美国也将其引入,并得到充分的应用,③20世纪后,在美国更是发展迅猛,适用范围在很多方面已经超越了惩罚性赔偿的传统界限。
除了英国与美国,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也都陆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热捧,大陆法系国家对其态度显得有些冷淡,但这并未阻挡这一制度不断被适用、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严格的公私法划分界限,认为将具有惩罚性的制度置于民法体系当中会产生混乱。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两大法系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融合,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关注惩罚性赔偿,并在立法中有所倡导。
④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一直跟随大陆法系国家的脚步,在民法方面我国坚持同质赔偿,在法律体制方面借鉴德国实行公私法严格分立。
因而,在惩罚性赔偿最初引入我国的那段时间,曾引发过很大的争执。
⑤但事实证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已然发挥了它的重大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且推动该制度在我国其他法律部门的发展。
⑥二、惩罚性赔偿的补偿、制裁与遏制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形成并得到不断发展的原因即在于其所发挥的功能能够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
关于惩罚性赔偿具体的功能,中外学者各有争执,但共识都认为其中的惩罚和补偿是其最主要的功能。
外国学者例如Owen认为惩罚性赔偿有四项功能(惩罚、遏制、执行法律及补偿),⑦Bruce Chapman认为功能有三种(补偿、报应和遏制)。
⑧美国法官Ellis则将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归纳七项(惩罚被告;吓阻被告再犯;吓阻他人从事相同行为;维护和平,即禁止私人间复仇;诱导私人追诉不法;补偿被告依照其他法律不能填补的损害;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
⑨我国王利明教授支持三元论学说,他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包括赔偿、制裁和遏制三个方面。
⑩杜称华在其博士论文中指出,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可以分为原生功能与衍生功能。
其原功能包括制裁(惩罚)、(超损失)赔偿(报复)、威慑(遏制、阻吓、预防)以及补偿等四种功能,而衍生功能包括强化法律执行、维护社会和平秩序、鼓励市场交易以及教育等四种功能。
?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最主要的功能是补偿、制裁与遏制(预防)。
第一,由于一般补偿性赔偿不能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助,例如难以实际计算出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失及其遭受的潜在生理机能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性赔偿提供及时的补救则显得十分必要,这也正是惩罚性赔偿补偿功能的体现。
第二,尽管补偿性赔偿对加害人强加了一定的经济负担以达到惩戒的效果,但这与惩罚性赔偿的制裁功能还是有很大的差别。
针对那些具有严重不法性的行为,惩罚性赔偿是使加害人承担远远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以外的经济负担,通过实施严厉的惩罚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第三,惩罚性赔偿的遏制功能又可称之为预防功能,其能起到促使加害人及其他潜在违法人抑止或放弃其加害行为的作用。
同时笔者认为,激励功能实质在于惩罚加害人及遏制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而鼓励市场交易以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则是补偿、制裁、遏制功能的进一步反映,这些都不是惩罚性赔偿的本质功能。
三、惩罚性赔偿的公法与私法性质之争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性质的问题历来是研究该制度能否适用的首要解决的问题,可以说,惩罚性赔偿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争议不断,不光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考虑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会对其公法与私法性质问题抓耳饶腮,就连其起源地——英美国家,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对其是否违宪的问题也是争论不休。
对于法律的功能,传统大陆法理论认为公法和私法具有清晰的界线,即私法对应补偿,公法对应惩罚。
惩罚性赔偿因其显而易见的惩罚功能,而理所应当地划归公法性质,如若引入私法领域,则是对私法完整性的一种破坏。
?然而对于支持在民商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学者而言,关于惩罚性赔偿性质的看法也与上述不同。
第一种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民法补偿性功能的补充。
?现代损害赔偿法的发展,尤其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异军突起,在很大程度上是“修正”了传统民法理论;?第二种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实为奖励制度。
这种观点更多的是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认为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弥补政府监管之不足,通过物质奖励的方式,鼓励全社会同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明知产品存在严重缺陷而仍然制售缺陷产品的行为作斗争,主要包括受害人奖励制度和举报人奖励制度两种。
?第三种观点认为,民法本身即具有补偿和惩罚方面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并不违反公、私法的本質。
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在本质上并不与私法性质相冲突,理由有三:一是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并非科学意义上的“客观真理”,在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当中,公法与私法之间本身没有绝对的相对性,甚至在某些方面呈现出相互交融的局面;在民事领域中,一定的法律责任本身是惩罚与补偿的结合。
?二是惩罚性赔偿所具有的惩罚功能并不能成为其属于公法领域的依据,因为一方面民法也兼有补偿和惩罚的功能,另一方面换个角度来看,所谓的惩罚功能其实还可以视之为奖励功能,功能的表述可谓见仁见智;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它具有的惩罚和遏制功能并不违背私法精神。
民法不仅具有补偿的功能,其本身也具有惩罚和遏制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是民法所具有的惩罚和遏制功能的具体而集中的体现。
惩罚性赔偿以平等的民事关系为基础,属于私法领域,并未涉及公法领域,没有破坏公私法的划分。
三是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社会基础的改变要求法律作出相应的改变,传统的法律功能说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笔者认为更应从法的目的和价值入手,公法和私法的所谓边界也必将发生一定改变。
注释:①《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对其的阐释为:“惩罚性赔偿表达了法庭或陪审团对被告具有恶劣动机、鲁莽的不顾及他人安全或严重的侵犯他人权利等不法行为的强烈不满,除了填补和补偿受害人的损害,更多的体现对被告的制裁和威慑。
”《布莱克词典》将其定义为: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的行为具有鲁莽、恶意或欺诈的情形时,在实际损害赔偿外另行给予赔偿金的一种制度,且该制度一般来说并不是对违反合同时所造成损害的回复,而是为惩罚并制止可归责的行为。
②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最初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 v.Money一案中的判决。
(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5期)在17-18世纪的英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在很大程度上起着弥补受害人精神损失的作用。
19世纪50年代,惩罚性赔偿制度已被英国法院普遍采纳。
③惩罚性赔偿在美国被广泛适用于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劳工法以及家庭法,同时赔偿金的数额也直线上升。
(张新宝、李倩:《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清华法学》,2009年第4期)惩罚性赔偿的运用对美国法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美国的许多法案,例如著名的《谢尔曼法》、《克莱顿法案》中都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并且此项制度改变了美国的侵权法。
④例如,一向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德国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知识产权的赔偿、有关雇佣关系中的性别歧视等的案件时,也会在判处损害赔偿时将惩罚性因素加入其中。
⑤1993年,在制定《消費者权益保护法》的过程中,学者们对是否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了很大的争执。
保守派坚持认为,在民法体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有违公私分立的基本原则。
而坚持引入的学者则认为每一社会,每一时期的法律都必须符合该社会、该时代的现实要求。
(杨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功与不足及完善措施》,《清华法学》,2010年第3期)⑥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推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后,1999年《合同法》第113 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 条、第9 条等规定,可以看作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立法领域的又一次突破。
2010年7月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首次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字样;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修改了原先对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又进一步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⑦David Owen,Punitive Damage in Products Liability Litigation,74 Mich. L. Rev. 1257 (1976)⑧Bruce Chapman and Michael Trebilcock,Punitive Damages:Divergence in search of a relationale,40 alabama law review,741(1989)⑨Dorsey D.Ellis:Fairness and Efficiency in the law of punitive damages,56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1,3(1982)⑩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杜称华:《惩罚性赔偿的法理与应用》,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试论情感语言节目主持人万峰、钟晓的语言特点基于园本课程开发背景下研究教师教育理念的形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护理相关因素分析及对策试析价值多元化背景下学生价值观的引导试论高等职业院校高等数学课程改革争议试论中职《外科护理学》的情境式教学试析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问题研究经济学和经济法基础课程融通教学小针刀治疗颈椎病疗效观察手术侧卧位适宜度的研究,2012年10月?正如有学者所说:“惩罚性赔偿就其性质而言,实际上就是一种私人罚款,是对民事违法行为进行的惩罚措施,它与私法的补偿性是不相容的,如果允许在私法领域中对民事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就会混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