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离婚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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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导言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土地征收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为了保护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我国新颁布了《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这些条款对于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确保土地征收的公平和合理性。

一、征收程序征收土地的程序是确保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平衡的关键环节。

1. 依法征收根据《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进行。

相关部门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进行公告,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公示和听证公示和听证是土地征收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公示期间,征收单位必须向社会公示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信息,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良好的协商机制。

3. 协商补偿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征收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就土地的补偿标准、方式等进行合理的安排。

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意愿和诉求,确保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满意度。

4. 补偿合同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征收单位应当签订补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补偿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双方应当在签订过程中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1. 补偿方式根据《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土地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物补偿的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土地所有者一定的金钱补偿;实物补偿是指通过提供相应的土地或者其他产权的方式进行补偿。

2.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是衡量补偿合理性的关键指标。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规定,土地补偿标准应当参考市场价格、土地流转价格等因素。

双方应当在协商过程中考虑土地的品质、用途、位置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3. 相关费用的补偿除了土地补偿外,征收单位还应当承担相关费用的补偿,如搬迁费、重新安置费等。

这些费用是为了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要,确保其在征收过程中不受损失。

2023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新规定

2023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新规定

2023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新规定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的新规定有哪些离婚财产分割的新规定如下: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新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处理:
1、双方离婚时,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处理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共同财产分割。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抚养权给谁
离婚抚养权的判定如下: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确定离婚诉讼财产争议一直围绕着是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婚姻财产纠纷中涉及最多的问题,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办理婚姻法律实务的律师,应该熟练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确定标准,以便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他人的财产不在离婚财产分割之列。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1、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只要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未指定仅归一方所有,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助、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等无关。

“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领的情形。

2024版婚姻法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规定

2024版婚姻法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规定

探视权行使方式及保障措施
探视权行使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的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议,协议 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保障措施
为确保探视权的正常行使,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制定详细的探视计划、要求双方遵守协议、对不履行义务 的一方进行处罚等。
子女抚养费用承担方式及标准
行。
谢谢观看
保留相关证据
妥善保管个人财产的购买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证 明财产来源和归属。
及时进行财产登记
对于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应及时进行登记,确保个人权益得到 保障。
举证责任与证据收集
举证责任
在离婚诉讼中,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属 于个人所有。
证据收集
可通过收集银行流水、购买凭证、登记证书等证据来证明个人财产的归属和权益。 同时,也可通过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证明。若证据难以收集,可向法院 申请调查取证或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子女抚养费用承担方式
离婚后,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抚养费用,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费用的多少和期限 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抚养费用标准
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费用时,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 综合考虑。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费用进行调整。
06
争议解决途径与法律救 济措施
协商、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
协商
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协商过 程中,双方应明确财产状况,提出各自的 分割意见,寻求共识。协商结果应具有合 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VS
调解
在第三方调解组织或调解员的主持下,双 方进行调解。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公 正、合理的原则,促进双方互谅互让,达 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 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离婚时土地征收补偿费之分割

夫妻离婚时土地征收补偿费之分割
21 0 2年 7 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ur l f Hu i o na be v riyo ie o Unie st f Pol c
J y. 01 ul 2 2 No. rN o 1 0 7 Se . . 3
第 7期 总 第 10 3 期
夫妻离婚 时土地征收补偿费之分割
律 问题 的解释》 以下简称 《 ( 解释》 第 2 ) 4条规 定: 农
二元形式之下 , 国家 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 可以依 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 偿” 。 国家可 以有条件地通过征收行为改变土地的所有权
形式 ,将土地 由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 。土地征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民委员 、 民小组 , 以依 村 可 照法律规 定的民主议定程序 ,决定在本集 体经济 组
近年来 ,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一方面 , 城市化进
程加 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 以满足城市建设 的需要。这 改变 了农村家庭财产 的传统构成 ,土地 征收补偿 费成为农村家庭财产 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

带来 了土地所有权包括承包权 的消灭 ,必然给原权 利人造成损 失。而这种损失从根本上说是土地权 利 人基于 公共利 益的需要而作 出的牺牲 。根据公共利 益的成本应 由公共财政承担 的原则 ,世界各 国都规 定了相应 的补偿 原则和制度 , 国也不例外 。 我
【 收稿 日期 】 O 2 3 1 2 1一O —2 【 者简介 】曹敏, 中共德 阳市委党校科研处 。 作 女,
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只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
・ 1 地征 收补 偿 费之 分割
委会 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将土地补偿费分发到各户
的情 况下,才会产 生分割 问题 。二是必须 以具有集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依据202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依据202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依据2022夫妻之间总有⼀些⽭盾有时候会激化到离婚这⼀步,当夫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那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分割有什么依据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依据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夫妻离婚法定理由第三⼗⼆条规定,男⼥⼀⽅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调解或直接向⼈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实施家庭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被宣告失踪,另⼀⽅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以不予受理为原则,但对于要求解除“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的同居关系,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对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双⽅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按婚姻法第⼋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男⼥,起诉到⼈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对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只有将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起来,才能真正理解法院处理同居关系不同情况的不同办法。

对于第⼆个问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的问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的规定,⼀⽅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的财产。

新离婚法的财产分割

新离婚法的财产分割

新离婚法的财产分割新离婚法的财产分割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离婚法)规定,当夫妻双方申请离婚时,需要分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共同财产。

新离婚法对财产分割明确了几个方面的规定,包括财产分割的原则、财产分割的方式以及财产分割的范围。

首先,新离婚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协商,尊重彼此的合法权益,妥善分割共同财产。

其次,新离婚法规定,当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可以通过互换、补偿、股份分割或者裁决等方式分割共同财产。

最后,新离婚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形成的财产,无论是由谁拥有,均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是依法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在共同财产范围之内。

新离婚法中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形成的财产分为三大类:1. 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上共同拥有的财产,如房屋、土地、存款、股票等;2. 个人财产:夫妻双方经济上各自拥有的财产,如房屋、土地、存款、股票等;3. 无形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积累的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商誉、著作权等。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根据新离婚法规定,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协商,尊重彼此的合法权益,妥善分割,包括共有财产和无形财产,但个人财产不在共同财产范围之内。

新离婚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共同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互换、补偿、股份分割或者裁决等方式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自愿原则,签订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在各自继承财产的基础上,双方可以约定互换、补偿等其他方式来调整各自的财产,但不得违背公平原则。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定共同财产的分割。

在裁定共同财产分割时,人民法院会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努力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且依据公平原则,尽可能地保持双方的利益平衡。

新离婚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尊重彼此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分割共同财产,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财产财产分割法

离婚财产财产分割法

离婚财产财产分割法离婚财产财产分割法一、定义离婚财产财产分割法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中规定的原则,由男女双方对财产和社会关系等依法定义的权利分割,从而通过合理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确定离婚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受益人。

二、离婚财产分割范围离婚财产财产分割范围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积累的财产,以及单方积累的个人财产。

(一)共同积累的财产1、夫妻共有财产。

通常情况下,婚姻有效期间所积累的财产,以及一方赋于另一方的财产等,均属夫妻共有财产。

2、夫妻共有存款、应收账款等财产。

3、夫妻共有财产原值。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自然增值和财产外部投资获得的财产原值,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二)单方积累的个人财产1、单方积累的个人财产,指一方在婚姻有效期间,依法独立积累的自有财产。

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获得的受遗财产。

(一)保护原则1、保护双方财产权益。

在拆分财产过程中,应注意平等保护男女双方权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针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定,彻底隔离双方财产权益。

2、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

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应保护在首位,绝不能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作为离婚财产的分割的唯一考虑。

3、回避离婚损失负担。

应根据实际情况,回避负担离婚损失的条件,科学配置双方的收支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双方的无形财富权益,既保证双方合理利益,又不牺牲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二)拆分原则1、归还原值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在离婚时,应归还双方各自未被消耗掉的原值。

2、归还差价原则。

在离婚过程中,由夫妻双方各自积累的财产中,如果双方各自的财产价值不等,则差价部分应归还给相应的一方。

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有争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起讫离婚财产分割。

要做到有效的财产分割,双方应当充分披露真实情况,尊重彼此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建立一个法律友好的社会环境,将分割的财产安排在双方之间,同时,不忽视子女的经济权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1.12•【字号】沪高法民一[2004]3号•【施行日期】2004.01.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民法典416条内容

民法典416条内容

民法典416条内容
民法典416条内容规定了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

根据该条款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应当协商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公平合理,重点考虑夫妻双方的财产贡献、抚养子女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具体的财产分割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折价或者互换等。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夫妻可以自行协商财产分割方案,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
财产分割。

在法定程序下,夫妻可以通过办理离婚案件来解决财产分割的问题。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贡献比例、家庭生活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依法判决财产的分割。

根据民法典416条的规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公平合理的,这意味着财产的分
割应当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财产贡献进行合理分配。

在分割财产时,法院或夫妻双方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个人所有的财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划分。

此外,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还需要考虑抚养子女的问题。

在划分财产时,法院或夫妻双方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并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方案应当综合考虑子女的权益,确保他们的正常成长和发展。

总之,根据民法典416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
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财产贡献进行合理分配,并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夫妻可以自行协商财产分割方案,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财产分割。

在办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财产的分割,以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障家庭和睦稳定。

土地财产分割法律规定(3篇)

土地财产分割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财产分割是指因继承、离婚、分割共有财产等原因,将土地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分割给不同的人。

土地财产分割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保障土地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土地财产分割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财产分割的种类1. 继承分割继承分割是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其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分割给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的土地财产。

继承分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法定继承分割: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照法定比例分割遗产。

(2)遗嘱继承分割: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依照遗嘱指定的比例分割遗产。

(3)遗赠分割: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将遗产赠与特定继承人,该继承人按照遗嘱指定的比例分割遗产。

2. 离婚分割离婚分割是指因夫妻离婚,将夫妻共同拥有的土地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分割给双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土地财产。

离婚分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平均分割:将夫妻共同拥有的土地财产平均分割给双方。

(2)按份分割:根据夫妻双方对土地财产的贡献、需要等因素,按照比例分割土地财产。

(3)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就土地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协商结果分割土地财产。

3. 共有财产分割共有财产分割是指因共有财产所有人之间发生争议,将共有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分割给各共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共有财产包括土地财产。

共有财产分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按份共有分割:共有人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2)共同共有分割:共有人共同分割共有财产。

(3)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混合分割:共有人既有按份共有,又有共同共有,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和共同共有比例分割共有财产。

三、土地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1. 继承分割法律规定(1)法定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原创版】目录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概述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解析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解决方式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正文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概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选编提供了一些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例,这些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特点和解决方式。

例如,承包人更改为姐夫,其他亲属同样享有继承权,但其他人不得以不履行瞻养义务为要协,法定义务不容推卸。

此外,当土地被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解析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解析:1.村民曾口头将承包地自愿交村委会处置,能否认定其已经失去了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答案是不行。

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即使村民口头将承包地交村委会处置,也不能视为其已经失去了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谁有权使用农户宅前屋后的自留地?答案是农户。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户宅前屋后的自留地归农户使用。

但如果农户自愿将自留地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那么该单位或个人就有权使用该自留地。

3.离婚时,承包地该怎么分?答案是,离婚时承包地应按照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而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可以继承、转让、抵押等。

因此,离婚时承包地应按照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解决方式当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1.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2.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3.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如何处理婚姻拆迁补偿问题

如何处理婚姻拆迁补偿问题

如何处理婚姻拆迁补偿问题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是家庭成员共同追求的目标。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城市发展需要或其他原因,拆迁工作不可避免地给一些家庭带来了影响。

当夫妻双方遭遇拆迁,尤其是在涉及拆迁补偿问题上,婚姻关系可能会面临严峻的考验。

本文将就如何处理婚姻拆迁补偿问题给予一些建议。

一、积极沟通与协商面对婚姻拆迁补偿问题,夫妻双方应始终坚持积极的沟通与协商。

通过坐下来共同讨论,理解对方的诉求和需求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双方要保持冷静,相互倾听,尽量避免争吵和冲突,为寻找最合理的解决方案创造良好的氛围。

如果遇到分歧,可以考虑邀请第三方或专业机构来协助解决,以确保双方都能公正合理地得到补偿。

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婚姻拆迁补偿问题常常涉及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定。

夫妻双方应该主动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便在协商中能够有据可依。

例如,可以了解拆迁补偿标准、程序和申诉途径等方面的内容,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迅速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分配补偿资金在拆迁补偿的过程中,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是维持婚姻稳定的重要方面。

夫妻双方应该坦诚地谈论彼此的需求和愿望,并在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来分配补偿资金。

避免出现资金过度集中或不公平分配的问题,可以考虑共同制定一份合理的支出计划,确保每个家庭成员都能够合理享受补偿资金所带来的利益。

四、保持感情稳定拆迁补偿问题往往会给夫妻关系带来一定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夫妻双方要时刻注意维护自己的感情稳定。

在面对问题时,夫妻间应相互支持、理解和鼓励。

保持一种积极的沟通方式,通过互相支持和包容来解决问题,从而避免问题扩大和对感情的伤害。

同时,夫妻间也可以共同制定一些化解压力的方式,如共同参与户外活动、寻求心理辅导等,以增进感情和相互理解。

五、维护权益,争取公正当遇到拆迁补偿问题存在不公正或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况时,夫妻双方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通过寻求法律援助、申诉投诉等途径来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

段某与李某1、黄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段某与李某1、黄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段某与李某1、黄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甘06民终2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毛晓明杨海昇付雪莲【审理法官】毛晓明杨海昇付雪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段某;李某1;黄某;李某2【当事人】段某李某1黄某李某2【当事人-个人】段某李某1黄某李某2【代理律师/律所】李繁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陶积荣甘肃铜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繁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陶积荣甘肃铜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繁陶积荣【代理律所】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甘肃铜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段某主张其在与李某2结婚后与李某1、黄某夫妇共同生活期间的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其所提基础是要求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而非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审确定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当,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分家析产纠纷为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共同共有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段某主张其在与李某2结婚后与李某1、黄某夫妇共同生活期间的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其所提基础是要求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而非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审确定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当,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分家析产纠纷为宜。

本案中,段某主张在其2010年4月与李某2结婚后即将户口迁入李某1家中,在此之后因当地土地被征收所涉土地补偿费用于新建房修建而要求对三层楼房财产予以分割的理由,作为事实主张的一方,段某需对征地补偿款有其份额及该土地补偿费用于房屋修建两部分进行举证,通过对一审所举证据的审查,段某对有其征地补偿款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该证据中能够显示段某享有征地补偿款份额,但其并未举出有效证据证实该征地补偿款用于房屋修建的事实,故本院无法对土地补偿费的用途进行查证,而该房屋系在原有宅基地房屋拆除后的修建,修建资金来源是否全部或部分为征地补偿款或其他资金无据证实,故段某所持分割该房屋财产权利的理由无据证实不能成立。

法律文书案例摘要(3篇)

法律文书案例摘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与李某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6岁。

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不同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

2021年5月,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三、案件事实1. 婚前,张某某与李某某相识于朋友聚会,经过一段时间恋爱后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存在如下问题:(1)李某某性格较为强势,在家中对张某某经常指责,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李某某工作应酬较多,经常加班至深夜,忽视了家庭责任;(3)李某某在家庭财务方面缺乏管理,导致家庭经济状况不佳。

2. 张某某在与李某某沟通时,李某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张某某不理解自己。

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3.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某提出以下诉求:(1)判决离婚;(2)子女抚养权归张某某;(3)要求李某某支付抚养费;(4)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张某某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2.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从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张某某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且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其身心健康。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张某某。

3. 关于抚养费:法院认为,张某某作为子女的抚养人,有权要求李某某支付抚养费。

根据双方经济条件,法院判决李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

4.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根据双方财产状况,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张某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2022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2022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2022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新的《民法典》于2022年1⽉1⽇⽣效,《婚姻法》有效时期为2022年12年31⽇⽌,《婚姻法》中规定,离婚时,针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双⽅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民法院依照顾⼦⼥和⼥⽅权益的原则判决;关于2022年前,《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离婚财产的分割有什么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2022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1、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1⽇⽣效,《婚姻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婚姻法》被《民法典》所替代。

2、新旧法条对⽐(1)《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和⼥⽅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和⽆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与《婚姻法》相⽐,《民法典》在夫妻双⽅共同财产的分割上,确⽴了照顾⽆过错⽅原则。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1、《民法典》第⼀千零⼋⼗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和⽆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民法典》第⼀千零⼋⼗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清偿或者财产归各⾃所有的,由双⽅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3、《民法典》第⼀千零九⼗⼆条夫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发现有上述⾏为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书土地征收

离婚协议书土地征收

乙方(女方):[姓名]
鉴于甲方与乙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姓名],现因感情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离婚事项
1.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再具有夫妻身份。

2. 双方同意离婚后,子女[姓名]由乙方抚养,甲方每月支付抚养费[金额]元,直
至子女成年或完成学业。

二、财产分割
1. 甲方名下位于[地址]的房产,面积[面积]平方米,归乙方所有。

2. 甲方名下位于[地址]的土地,面积[面积]平方米,归乙方所有。

3. 双方共同拥有的其他财产,如存款、车辆等,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
法院判决。

三、债务承担
1. 双方确认,离婚前双方共同债务[金额]元,由双方共同承担。

2. 双方确认,离婚后,各自承担各自的债务。

四、土地征收
1. 甲方名下位于[地址]的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将被征收。

2. 甲方同意将土地征收补偿款[金额]元,归乙方所有。

3. 双方确认,土地征收补偿款用于乙方抚养子女、生活等费用。

五、其他事项
1. 双方保证本协议内容真实、有效,自愿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男方):[签名]
签订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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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离婚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
分割
一、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二、从保护失地农民角度来说,土地补偿款应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征地成了城市发展的必需,征地以后的补偿款在离婚中可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呢?本
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原告周某(男)与被告尹某(女)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尹某一直未将户口迁至周某所在村集体。

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关系逐渐恶化。

2012年4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尹某离婚。

2011年,原告因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用而分得3万余元的土地补偿款。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土地补偿款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被告产生争议。

原告认为该笔补偿款是其个人财产,与被告无关;被告认为该补偿款是双方结婚后取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笔土地补偿款能否认定为夫妻
共同财产产生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土地补偿款是在婚后取得,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的财产;其他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其他财产”也作出了规定: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所以该笔土地补偿款应属于该规定的其他财产,应当按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土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的补偿,是失去土地的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将土地补偿款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公平的,不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归失去土地的一方所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尹某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前提条件——该财产须具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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