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债务清偿问题研(精)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考试知识点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考试知识点知识点 4.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2016 年判断题、简答题;2017 年单选题;2018 年多选题;2019 年单选题;2020 年多选题)(一)合伙企业的债务1.普通合伙企业(1)先企业后个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对外连带。
①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③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对内按份。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课外阅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由于其专业性和业务的特殊性易导致某些“无良”合伙人违背职业良知,因此其“债务责任承担”上体现“No zuo no die”原则。
特定债务:N o zuo:有限责任Yes zuo:对外无限连带,对内赔偿普通债务:全体:无限连带3.有限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人:①一般情况:对合伙企业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②违反法律规定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a.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b.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1·多选题】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4:3:3,该企业欠丁5 万元,无力清偿。
债权人丁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A.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 2 万元、1.5 万元、1.5 万元B.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 2 万元、2 万元、1 万元C.要求甲、乙分别清偿 2 万元、3 万元D.要求甲清偿 5 万元『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章 合伙企业 可能简答 9分左右
普通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2.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1)不得“代位“,不得”抵销“:a)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b)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可以“收益“,可以”强执“:a)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b)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消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4.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与出质:(1)对外转让: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对内转让:不看约定,通知即可,不须同意。
(3)出质:不看约定,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2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普通合伙人;(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生效;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出资:①认缴、实缴均可,可分期。
②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劳务、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等。
③非货币出资作价:劳务出资→协商确定;其他出资→协商或委托评估确定。
(5)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6)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6.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可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不能是非合伙人);(3)除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口诀:名范地不动产,知产担保外人)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公司债务清偿及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公司债务清偿及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一、引言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的需要,许多公司需要筹集资金来推动业务发展或应对经营风险。
在这个过程中,公司通常会面临债务的问题。
公司债务的清偿以及债务担保是公司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对公司债务清偿及债务担保情况进行说明。
二、公司债务清偿情况公司债务清偿是指公司履行对债权人的还款义务。
公司债务清偿情况的良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的信用和声誉。
在我们公司的情况下,我们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债务清偿,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证债务的按时清偿。
首先,我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债务还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我们根据债务的额度和期限,制定了还款计划,并建立了专门的资金管理团队,负责监控和管理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
这样可以确保公司能够按时支付债务本金和利息。
其次,我们公司注重经营风险的控制,以保证公司经营的良好状态。
只有公司经营良好,才能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清偿债务。
我们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公司不会陷入无法清偿债务的困境。
最后,我们还与债权人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了长期的信任和合作基础。
这对于确保公司在资金需求上能够得到支持,从而更好地偿还债务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公司债务担保情况有时候,为了获得更好的贷款条件或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要求,公司可能需要提供担保。
担保是指公司或第三方为债务提供的额外保证,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违约时能够获得还款。
在我们公司的情况下,我们在债务担保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措施。
我们非常理解债权人对于保证债权安全的关切,因此,我们愿意提供合适的担保手段以增加债权人的安全感。
我们公司的债务担保方式主要包括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是指将公司的资产(如股权、债权、存货等)抵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保证担保是指公司或第三方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或保证金等形式的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将公司的房产或土地抵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
通过以上的债务担保方式,我们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更有信心地为我们提供借款,同时也能保证债权人在债务违约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还款。
民法典的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合伙⼈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有什么规定
在合伙做⼀项事情的时候,基本上都会涉及到财产的投⼊,如果在涉及到财产的交易中有纠纷情况的,到时候合伙⼈是需要⼀起承担这个债务的,⽽不是说由⼀⽅出钱。
那么合伙⼈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有什么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合伙⼈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九百七⼗三条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有权向其他合伙⼈追偿。
⼆、连带责任⼀般承担多少法律责任
1、根据各⾃的过错来确定
2、根据原因⼒进⾏⽐较
3、平均分担赔偿数额
4、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法律义务⾸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
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承担的责任
有限合伙⼈不执⾏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不同于普通合伙⼈的需要承担⽆限连带责任。
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出资。
基本上所有的合伙⼈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的对外债务的情况都是由所有合伙⼈进⾏承担连带责任的,这个在合伙合同⾥⾯应该都是有相关规定,对于超过本⼈承担份额的,可以向其他⼈进⾏追查。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关于合伙债务清偿的比较法研究
关于合伙债务清偿的比较法研究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4-000-01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因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或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对相对人产生的债务,有以下几种形态:因合同行为产生的债务、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之债、不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合伙拖欠的雇工工资、保险金等、合伙企业所欠的税款。
合伙债务的承担主要有两种观点:连带主义和分担主义。
一、外国关于合伙债务清偿的立法和状况美国《统一合伙法》第18条规定:“决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则合伙人之间就合伙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且根据他在合伙利润中获得的份额来弥补合伙资本或其他方面的损失。
”《德国民法典》第427条规定:“数人因契约对同一可分的给付负有共同责任者,在发生疑问时,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
”《日本民法典》第674条规定了合伙人损益分配的比例,“(一)当事人未定损益分配比例时,其比例,按各合伙人出资的价额确定。
(二)仅就利益或损失定分配比例时,其比例,推定为利益、损失通用的比例。
”根据美国和德国的法条可见:对合伙债务清偿两个国家都采取的连带主义,即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除以合伙财产负责外,还应以个人单独所有之财产负责,同时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全部债务应负共同责任,意指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均有义务向合伙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不得以有其他合伙人为由主张按其各自分担部分清偿,然后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除此之外瑞士、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连带主义。
而日本采用的是分担主义,合伙的债权人求偿债权时,对于每一个合伙人仅能按其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请求清偿,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
笔者认为连带主义比分担主义更为合理。
合伙不同于法人,是依约成立,没有受法人成立要件的严格限制,这使合伙在组织上有更大的灵活性。
因此为了保障经济交易市场的稳定性,就从保护债权人债权的角度出发,规定合伙债务,不仅要以合伙财产,而且要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笔者认为这更为妥当,从世界各国对合伙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看,大多数国家均采用了连带主义。
关于个人合伙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分析研究
关于个人合伙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分析研究个人合伙大多是在亲戚、朋友、同学之间形成的,由于基于人情关系,个人合伙本身往往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和资合性。
个人合伙往往没有详细的合伙协议,没有规范的管理和财务制度,甚至没有任何合伙账目,只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进行经营,故口头合伙极易产生纠纷和矛盾。
现就个人合伙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及纠纷出现后,如何化解纠纷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个人合伙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即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
个人合伙其实质是合伙人之间订立的一个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就是对合伙人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保障合伙各方的利益以维持合伙的相关业务能够正常开展,个人合伙所指向的事项本质就是合伙合同的履行,是有别于公司、企业等法人组织的。
二、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个人合伙成员必须为自然人;合伙企业的合伙成员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3、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出资方式不同:个人合伙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是合伙企业不一样,如果是以非货币出资,则需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5、利润、亏损分配不同:个人合伙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清算财产分配的规定不一样。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王 轶 包丁裕睿*目 次一、问题属性、讨论方法与分析对象二、基于夫妻双方合意的夫妻共同债务三、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四、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五、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六、结语摘 要 在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时,裁判者在婚姻家庭保护和债权人保护之间作出了何种价值决断,是民法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
对法释〔2018〕2号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援引该司法解释作出的863篇裁判文书加以分析可见,在既有规范技术的框架下,裁判者仍然可以通过不同解释方案实现不同的价值判断结论。
裁判者对现有规范中“共同意思”“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概念的不同解释方案,以及各类债务清偿规则的确定,有时反映了裁判者面对“边缘案例”作出了复杂的价值衡量,即通过责任确定或责任承担规则的扩张或限缩进行了价值决断;有时则反映了裁判者对规范意涵的理解偏差。
对裁判者既有的价值取向进行研究,得出相应的事实判断结论,可以检验既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规则所包含的协调策略的绩效,为进一步凝聚共识奠定基础。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清偿规则 责任财产 事实判断一、问题属性、讨论方法与分析对象(一)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民法问题可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包丁裕睿,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重大疑难问题研究”(项目号14ZDC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立法技术问题和司法技术问题。
〔1〕从法理上看,民法适用的根本依据即为社会的价值共识,因此价值判断问题是现代民法的核心问题。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即在何种情况下将特定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清偿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为何,是当前民法价值判断争议集中的领域之一。
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和内容
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和内容合伙企业清算是指合伙企业结束营业或解散时,将企业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算和分配的程序。
正确进行合伙企业清算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和内容。
一、程序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清算决议:所有合伙人经过讨论和表决,达成清算决议,决定清算合伙企业。
2. 清算组成:依法选举产权确认人、清算组负责人和清算组成员,他们负责推动和监督整个清算过程,并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3. 清算组工作:清算组根据合伙人的意愿和法律规定,制定清算方案,具体包括评估企业资产、偿还债务、处理争议、解决员工福利等问题。
4. 资产评估:清算组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资产的净值,为后续资产分配做准备。
5. 债务偿还:清算组按照优先顺序偿还债务,首先偿还国家税收、劳动者工资等优先债务,然后偿还其他债务。
6. 资产分配:根据合伙分配比例,将清算后的净资产按比例分配给各个合伙人或出资人。
7. 终结登记:清算组完成清算后,需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终结登记手续,以便彻底结束和解散合伙企业。
二、内容合伙企业清算的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资产:对合伙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清点和评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应收款项等。
2. 债务清偿: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偿还方案,并按照优先顺序偿还债务,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3. 争议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清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如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合同违约等。
4. 员工福利:合伙企业清算过程中,要保障员工权益,确保员工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福利和奖励。
5. 税务处理:清算过程中需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缴纳应交税款,并办理税务注销等手续。
6. 资产分配: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资产的分配,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三、指导意义合伙企业清算的指导意义在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1. 维护合伙人权益:通过合伙企业清算,合伙人可以合理取得自己的财产份额,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重点条款解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 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 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
经济法基础
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重点条款解读
1.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人由于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 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导学 引思
甲、乙、丙设立合伙企业经营汽 车运输业务,因效益较好,甲想让其 弟丁参加合伙,乙同意但丙反对。甲 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 不久,该合伙企业在运输经营中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损失10万元。
思考: 丁是否对该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为什么?
经济法基础
议一议
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王某10万元债务, 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赵某的债务到 期后一直未清偿。王某可否代位行使赵某在合伙企业 中的权利?王某可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合 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试说明理由。
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答案与解析
王某不可代位行使赵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但可请求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合伙 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 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 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 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浅谈合伙债务的清偿
世 纪 桥
No 9, 0 1 . 2 1
Sii i h J Qa o
( e e l o2 4 Gnr .2 ) aN
浅 谈 合 伙 债 务 的清 偿
霍 龙
( 东北林 业大 学 经济管理 学院 , 黑龙江 哈尔滨 100 ) 50 1
一
、
合 伙债 务的清 偿责任
间互相没 有代 位求偿 权 , 这样 就 不会 发 生连 带 责 任人 之 间
的代位求偿问题, 合伙人 问也就不会再提起代位求偿 的追 因此会 减 少诉 讼 程 序 和 不 必 要 的诉 累 。 ] [ 。 4 ・ 题, 法律对 合伙债务清偿责任 的价值取 向, 直接决定合伙 偿 之诉 ,
关 系时形 成 的债务 。合伙 作为一 个 经济 组织 , 本身 并 不 其 能实 施 民事法 律行 为 , 因此 , 债务 , 么是 合 伙成 员 代 合伙 要 表合 伙在 合伙 经营 活动 中形成 , 么是 合伙 代 表人 或 代 理 要 人 代表合 伙在 合伙 经 营活动 中形 成 , 么 是合 伙 成员 或 代 要 表人 在代 表合 伙 进行 民事 活 动时 侵 犯第 三 人 的合 法 权 利 而形 成 。 合伙 的债权 人 , 常是合 伙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 … 通 包
( ) 二 连带主 义
伙 中 的某 一 人 。但 是 , 论 基 于 什 么原 因 形 成 的合 伙 债 无 务 。营业 债务是 指 合 伙 成员 在 共 同 经 营 中根 据 合 伙业 务 需要 而发 生 的债务 ; 算债务 是指合 伙 解 散 时 尚未清 偿 或 清 合伙 资不 抵债 时 所 发 生 的债 务 。我 国法 律 只是 笼 统 地 规 定 了合伙 债务 , 而未对 合伙债 务进 行 分类 。对合 伙 债务 作 形态 上 的分割具 有 重大 的实际 意义 : 般 而 言 , 业债 务 , 一 营 多发 生 在合 伙 经 营 过程 中 , 合 伙财 产 就 可 以清 偿 , 且 用 而 营业 债 务 的 清偿 , 不会 导致 合 伙 的解 散 ; 也 清算 债 务 发 生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本文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本文首先介绍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现状,接着分析了现行法律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规则,并探讨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最后提出了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建议。
一、引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因其他原因产生的债务。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财产的增加,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研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现状(一)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债务。
这些债务通常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二)现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财产的增加,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严重。
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务转移等问题时有发生。
此外,由于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规则不够明确,导致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面临诸多困难。
三、现行法律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规则(一)规则概述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规则主要包括: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个人财产清偿、协议清偿和诉讼清偿等。
其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为主要方式。
(二)规则实施情况虽然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等,导致规则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四、现行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一)认定标准不明确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如部分债权人难以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夫妻双方通过协议逃避债务等。
(二)责任划分不清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如何合理划分双方的责任是一个难题。
债务清偿顺序大小的法律规定 - 债权债务清偿
债务清偿顺序大小的法律规定 - 债权债务清偿债务清偿顺序大小的法律规定我们应该知道,债务人在债务有很多的情况下,通常会发生债务清偿顺序的问题,因为债权人都会想要回属于自己的部分,但是到底能不能要回钱还是一个问题。
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债务清偿顺序大小的法律规定?接下来由我详细为您介绍!一、债务清偿顺序大小的法律规定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
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
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
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
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
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
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
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
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
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
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
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
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
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二、破产债务清偿的顺序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法律依据有什么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法律依据有什么《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性责任,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先向合伙财产求偿;只有该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才应向各合伙人求偿。
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合伙,对外(即对合伙的债权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即承担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连带”则意味着每个合伙人均须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依其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者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
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合伙,对内(即合伙人之间)则是按份之债,某个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按份)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十条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式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无限合伙人同样也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指多个人共同成立的企业,他们的出资方式不一样,有出资劳动力,也有资金等。
当然,企业需要发展,难免会承担债务,那么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式▲(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其债务人只以某一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合伙企业为被告,而不能违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合伙企业债权人能否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为尽快解决纷争,有效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伙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可以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因为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只是清偿的顺序不同。
但在审判实践中应考虑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后才由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论述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按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合伙人何时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如何界定“不能清偿”没有具体的规定。
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冲突时的清偿方法
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冲突时的清偿方法合伙债务的清偿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重点,那么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冲突时的清偿方法是什么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我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法律对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两种债务并存时,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
对如何解决两种债务清偿冲突问题,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不一。
实践中多数主张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的,理由有二:一是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合伙企业法》债务清偿条款的规定,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重优先权原则的价值取向;二是双重优先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较合理科学,对双重优先权原则持反对立场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已趋向摒弃并存债权原则,转而规定了双重优先原则,该原则体现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方向。
合伙企业债务的偿还方式(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特殊方式《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欠钱不还,能只起诉其中一个合伙人吗
合伙企业⽋钱不还,能只起诉其中⼀个合伙⼈吗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分烦恼。
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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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钱不还,能只起诉其中⼀个合伙⼈吗可以。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清偿。
本条是对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原则的规定。
债务清偿,是合伙企业与第三⼈关系的⼀个重要⽅⾯。
合伙企业的债务,即合伙企业在开展经营业务时所产⽣的各种债务。
合伙企业从事经营不可避免地要产⽣债务,这种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付。
在合伙企业经营中,如果产⽣的债务⼤于企业财产即属于资不抵债,在此情况下还要溯及合伙⼈⾃⾝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然⼈、法⼈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然⼈通过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般⽆法⼈资格,不缴纳所得税,缴纳个⼈所得税。
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经营,其他合伙⼈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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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工作报告
债务清偿工作报告背景根据公司财务报告,我们公司目前面临一些债务问题,需要采取措施进行清偿。
本报告旨在总结过去一段时间的债务清偿工作,并提出下一步的策略与建议。
过去工作总结在过去几个月中,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来进行债务清偿工作:1. 分析债务情况:我们对公司的债务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和分析,包括债务金额、到期日、利率等方面的信息。
通过这一步骤,我们对公司的债务状况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2. 制定还款计划:基于债务分析的结果,我们制定了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
该计划考虑了公司的现金流状况和偿还能力,以确保还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 谈判债权人:我们与债权人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和谈判,以寻求债务重组、延期还款或者其他解决方案。
通过与债权人的合作,我们成功地缓解了一些债务压力,并获得了更有利的还款条件。
4. 优化资金管理:我们对公司的资金管理进行了优化,以确保能够及时偿还债务。
我们加强了对公司现金流的监控,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并严格控制支出。
下一步策略与建议在继续进行债务清偿工作时,我们建议采取以下策略:1. 持续监控债务情况:我们将继续密切监控公司的债务情况,特别关注到期日和利率的变化。
及时了解债务状况的变化,以便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决策。
2. 寻求债务重组机会:我们将积极寻求债务重组的机会,以减轻债务负担并改善公司的还款能力。
与债权人进行进一步的谈判,尝试延长债务期限、降低利率或者其他有利于公司的安排。
3. 加强财务规划:我们将加强财务规划,确保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应对债务偿还。
这包括优化资金管理、降低不必要的支出,并寻求增加收入的机会。
4. 寻求法律咨询:如果在债务清偿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我们将寻求法律咨询。
确保我们的行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结论通过过去几个月的努力,我们已经取得了一些债务清偿方面的成果。
然而,债务问题仍然存在,需要我们继续努力。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债务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我们的策略和行动计划,以确保公司能够顺利偿还债务,并恢复健康的财务状况。
债务清偿方案及实施办法
债务清偿方案及实施办法一、债务清偿方案的制定债务清偿方案是针对企业、个人等面临债务问题而制定的一种解决方案。
其目的是合理分配债权人的利益,并通过一定的计划和措施来实现债务的清偿。
制定债务清偿方案时需要考虑债务的性质、数量、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以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债务清偿方案的内容1.债务调查和登记:首先需要对债务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和登记,包括债务的性质、数量、逾期情况等信息。
同时还需要确定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还款能力,以便制定出合理的债务清偿计划。
2.债务清偿计划:根据债务调查的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详细的债务清偿计划,包括清偿的期限、方式等。
计划应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同时也要考虑到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不给其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
3.债务清偿措施:根据债务的性质和数量,确定相应的清偿措施。
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清偿,如分期偿还、资产转让、债权转让等。
同时,债务人也可以通过增加收入、减少开支等方式提升还款能力。
4.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完债务清偿方案后,还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
通过定期检查和监测债务清偿的情况,及时调整方案,防止债务问题进一步恶化。
三、债务清偿方案的实施办法1.确定债务清偿的责任人和机构:根据债务清偿方案,明确债务清偿的责任人和具体负责机构,落实相应的工作职责和权责。
2.加强沟通和协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需要加强沟通和协商,共同商定具体的还款计划和方式。
同时,债务人也需要与债务清偿的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3.加强监督和管理:债务清偿过程中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方案的执行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可以通过定期报告和监测还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4.加强宣传和教育:债务清偿方案的实施需要得到广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理解和支持。
因此,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各方对债务清偿方案的认识和认同。
5.法律保障:债务清偿方案的实施需要依法进行,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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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清偿问题研究马强上传时间:2001-8-29浏览次数:6550字体大小:大中小合伙债务纠纷在合伙纠纷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各类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都同合伙债务承担及清偿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全体合伙成员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形成的债务。
合伙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其本身并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伙债务,要么是合伙成员代表合伙在合伙经营活动中形成,要么是合伙代表人或代理人代表合伙在合伙经营活动中形成,要么是合伙成员或代表人在代表合伙进行民事活动时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而形成。
合伙的债权人,通常是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另一合伙组织,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合伙中的某一人[①a]。
但是,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形成的合伙债务,在最终表现形态上,都可以表现为营业债务和清算债务。
营业债务是指合伙成员在共同经营中根据合伙业务需要而发生的债务;清算债务是指合伙解散时尚未清偿或合伙资不抵债时所发生的债务。
我国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合伙债务,而未对合伙债务进行分类。
对合伙债务作形态上的分割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一般而言,营业债务,多发生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用合伙财产就可以清偿,而且营业债务的清偿,也不会导致合伙的解散;清算债务发生在合伙解散或合伙资不抵债时,这一债务,不仅需要用合伙财产清偿,还需要用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合伙债务这种质的分割表明,由于用以清偿营业债务和清算债务的财产来源不同,必然导致合伙债务清偿责任以及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等问题,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无疑会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一、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是合伙债务中的一个根本问题,法律对合伙债务清偿责任的价值取向,直接决定合伙人如何承担和清偿合伙债务,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充分实现。
从世界各国对合伙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看,各国均从保护债权人债权的角度出发,规定合伙债务,不仅要以合伙财产,而且要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即通常所说的合伙债务清偿的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的规定,扩大了清偿合伙债务的财产范围,把合伙人个人财产作为合伙债务清偿的担保,这种加重责任的规定,对债权人债权的充分实现是有利的。
但是,我们深入考察外国立法会发现,无限责任的规定,只是解决了合伙人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问题,由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有限性,必然会发生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应承担的合伙债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其它合伙人是否有义务以个人财产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即合伙人以个人财产为其他合伙人所应承担的合伙债务是否承担清偿责任,对这个问题,各国的规定不同,反映在立法上,就有分担主义和连带主义。
分担主义,就是合伙的债权人求偿债权时,对于每一个合伙人仅能按其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请求清偿,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
实行分担主义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和法国,日本民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按损益分配比例分担清偿责任,同时还规定,合伙的债权人在其债权发生当时,不知合伙人损益分担比例的,对各个合伙人得就同等部分行使其权利。
连带主义,就是合伙的债权人,对于合伙债务,可以对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成员,同时或先后请求清偿全部或一部,合伙人中的一人如果被请求清偿全部合伙债务时,即应清偿全部债务,不得以有其他合伙人为由主张按其各自分担部分清偿。
规定连带主义的国家主要是德国、瑞士、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德国民法典第427条规定:“数人因契约对同一可分的给付负有共同责任者,在发生疑问时,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
”分担主义最早由英美法所确定,其优点在于:由于合伙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充分实现,须依照法律对全体合伙人提起诉讼,法官可对合伙债务纠纷一案处理,使每个合伙人无一例外地按照合伙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
这会使全部责任的承担一步到位,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同时,法官对全体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处理,使每个合伙人均按合伙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对其它合伙人所负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互相没有代位求偿权,这样就不会发生连带责任人之间的代位求偿问题,合伙人间也就不会再提起代位求偿的追偿之诉,因此会减少诉讼程序和不必要的诉累。
另外,由于分担主义按合伙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客观上会促使合伙人事先把责任承担份额划分清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预防纠纷的发生。
我国立法对合伙债务的承担虽然规定了连带主义,但实践中合伙债务清偿纠纷却是按分担主义处理的原因,就是因为分担主义具有上述优点。
但是,如果把分担主义同连带主义作以比较,我们会发现分担主义存在着许多弊端:首先,合伙是作为一个整体与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债权人所关心的,只是合伙的信誉和财产数额及履约能力,至于合伙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损益分配比例,都是由合伙合同规定的。
由于合伙合同所调整的是合伙内部关系,债权人不是合伙合同的当事人,他与合伙发生的是外部合同关系,因此,债权人对与己无关的合伙合同的内容包括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无从知晓而且也没有必要知晓。
换言之,知道和了解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损益分配比例,不是债权人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因此,在债权人不知道合伙人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的情况下,分担主义却要求债权人按合伙人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向合伙人分别求偿债权,实际上是要求债权人承担举证义务,即用证据证明合伙人间的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而且债权人只能按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向合伙人求偿债权,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其债权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由于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只有合伙人知道,一旦发生合伙债务,合伙人往往互相串通,隐匿证据,债权人很难收集到这些证据,因此,这种举证义务难以履行。
由此可见,分担主义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常会因为无力举证而无法向合伙人求偿,这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是不利的,既使允许债权人在不知道合伙人出资比例和损益分配比例的情况下对各个合伙人可以以均等份额求偿债权,由于合伙人出资比例和损益分配比例不相同,有的出资多,有的出资少,采取等额方法求偿,那么,出资份额低于均等份额的债务人,必然会替出资份额高于均等份额的合伙人多承担合伙债务,实际上这是出资少的合伙人替出资多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只不过这种连带责任是在平均份额限度以内承担而已,这与立法上规定分担主义相矛盾。
相反,连带主义却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第一、由于各国均强调合伙的人合因素,同公司相比,法律对合伙的要求相当宽松,法律并不要求合伙向公司那样必须具备最低的资本限额以作为债务清偿的担保,甚至合伙不必申报注册资金,而且合伙盈利后,法律也不要求合伙必须提留部分盈利作为企业的储备基金,这都导致合伙财产作为一种变量而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合伙承担财产责任的程度大大降低,而且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无形财产虽然可以作价评估,作为合伙财产的出资,但却不能用作债权的担保,不能用来清偿合伙债务。
可见,合伙财产对交易的担保是不牢靠的,法律规定合伙人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合伙组织以外的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疑是对债权人债权提供了履行担保,但这种担保是非常有限的,因为每一个合伙人所拥有财产的数量,债权人是无从知道的,而且每个合伙人个人财产的数量是有限的,并且多寡不均,拥有个人财产较少的合伙人对债务的担保责任是十分有限的,一旦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他合伙人不负连带清偿责任,势必导致债权人债权不能全面实现,有鉴于此,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法律有必要在规定合伙无限责任的同时,还要规定连带责任,如果说无限责任是合伙以自己的财产为合伙债务提供了履行担保,那么连带责任则是各个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其他合伙人的债务份额提供了担保,这种双重担保加重责任,大大提高了合伙的信誉,既完全彻底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债权,同时也促使合伙人精诚团结,精心经营,从而促进合伙的发展。
第二、连带主义更符合合伙的法律性质,合伙是基于人合因素而形成的人和财产的集合,作为经济组织,合伙本身不能从事民事活动,只能由合伙人对合伙事业共同经营、共享利益,每个合伙人以合伙名义从事的行为,都是全体合伙人的行为,其以合伙名义与债权人在经济交往中所产生的一切债务,自然应是合伙债务,每一个合伙人为合伙取得的利益,是全体合伙人的利益,由合伙人共享,同样,每一个合伙人因经营不善而为合伙招至的损失,应由全体合伙人共担,基于合伙行为的共同性和经济上的牵连,只有规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才能加强合伙人的责任心,防止其相互推诿责任,以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切实公平地维护合伙债权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其次,采用分担主义,不可避免地对债权人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债权人通常是采用诉讼的方式向合伙人求偿债权,由于并不是全部合伙都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对于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合伙,债权人起诉时,只能把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也必须传齐全体合伙人,一并作出判决,而且只有在全体合伙人都到庭应诉且都具有与自己承担的债务数额相适应的偿还能力的条件下,债权人的债权才能得以满足,一旦有的被告失踪、躲债藏匿,债权人的这部分债权将得不到实现,这是因为,根据合伙规则,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可以对其它合伙人的民事行为享有异议权,没有参加合伙纠纷共同诉讼的合伙人有权不承认判决的效力,而且法院判决的效力,只及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除非缺席判决,法院不能对因故不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作出判决。
因此,这种判决的效力不能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合伙人。
此外,按照分担主义,合伙人间相互不负有以个人财产代替他人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债权失去了合伙人以个人财产互相为他人债务负清偿责任的担保,合伙人中一旦有人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其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这部分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将无法实现。
尤为重要的是,实行分担主义,还会为合伙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提供便利条件。
实行分担主义,一旦合伙事业亏损,合伙人为逃避债务,可能互相恶意串通,修改合伙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约定由无力偿还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比较大的合伙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而由有能力偿还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比较小的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通过合伙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的修改,合伙人可以将合伙债务转嫁给无力偿还债务的合伙人,从而逃避合伙债务。
例如: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按7∶2∶1的比例出资,盈亏均按出资比例分配,后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用合伙财产清偿后尚有10000元债务,如果按分担主义规定,甲、乙、丙应分别用个人财产承担7000元、2000元、1000元的债务。
但是,三个合伙人中,丙没有个人财产,无力还债,于是甲、乙、丙合谋,修改合伙协议,约定出资比例为1∶1∶8,出资比例修改后,债权人将向甲、乙、丙分别求偿1000元、1000元、8000元,因丙无偿还能力,按分担主义,甲、乙对丙的债务没有代偿义务,导致债权人的8000元债权无法实现,而甲、乙、丙却达到了逃避债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