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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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委员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7.15【实施日期】2013.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委员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落实2013年全国标准化工作部署,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国家标准委决定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委员信息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登记范围及内容国家标准委正式批复成立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以及国家标准委直属工作组(SWG)。

信息登记内容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的基本信息以及委员信息。

信息登记数据截止时点为2013年6月30日。

二、信息登记工作的组织和要求国家标准委标准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登记的具体组织、联络和汇总工作。

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SWG)秘书处负责本技术委员会及下设分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申报工作。

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本技术委员会(TC)、下设分技术委员会(SC)以及所属委员的有关信息,认真填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表》(数据项要求见附件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基本信息表》(数据项要求见附件2),并将填好的表格电子文件以“技术委员会信息表-TCxx”和“委员信息表-TCxx”命名后,于2013年7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tc@。

相关表格电子文件可从国家标准委网站()首页“技术委员会”栏目中“资料下载”子栏目下载。

国家标准委标准信息中心前期已发出《关于核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信息的通知》(标信函[2013]8号),请各技术委员会提前做好准备。

有关信息登记的内容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20121016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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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1981-2011年TC数量变化图
600
500 477484 444 500
400 295 273275 259264 258259 240 233238245 224 218 211 205 189200 173 139152 111
300
200 73 84
100
47 22 27 35
• 根据发文对象、事项来决定
请示、报告
向上级TC、SAC、行业 部门、地方局请示汇 报工作
通知、函
向委员、其他TC、有 关单位、下级SC或WG 安排工作、会议通知
上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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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三、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问题6: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印章如何区分应用 提示:
• 委员会章:技术委员会对外开展工作或向上、
向下行文时使用,须主任委员签字或授权副主 任委员签字 • 秘书处章:委员会内部开展工作使用(向委员 单位发通知、征求意见等),秘书长签字或授 权副秘书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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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3、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国家标准的技术内 容和质量负责 4、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 出国家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5、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 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 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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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6、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负责国家标准起草 人员的培训,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的 宣讲、解释工作 7、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 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标准委提 出处理意见,并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 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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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委会管理规定

标委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国家标准委委托的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2.为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3.推荐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4.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5.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其工作职责包括:1.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2.按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23.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4.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国家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5.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6.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负责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7.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8.根据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9.建立和管理国家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10.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2•【文号】国标委办[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办[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委内各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3月2日印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08[1][1].10.14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08[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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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历程
❖1979年开始组建
❖1980-2008年TC数量变化图
❖2001-2003清理整顿
对全国573个TC和SC进行了确认,撤销了13个TC ,暂停了4个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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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质与主要任务
一 发展历程 一
二 性质与主要任务 三 组织机构 四 分类与管理 五 相关工作及注意事项 六 考核监督 七 下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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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类与管理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模式图
SAC
地方局
地方局
日常管理
行业部门
业务指导
SWG
TC
SWG
TC
TC
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
SC
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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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工作及注意事项
(二)行文
发文对象、事项决定文件种类
请示、报告
通知、函
向上级TC、SAC、行业 部门、地方局请示汇 报工作
上行文
向委员、其他TC、有 关单位、下级SC或WG 安排工作、会议通知
其他
五、相关工作及注意事项
(三)印章使用
❖ 印模需重新制备,更换为“业务专用”章,
秘书处章不变
❖ 刻章程序:凭成立批文到SAC盖印模、开介绍信 ,到指定地点刻章
❖ 不允许利用国家标准制修订活动向企业、委 员所在单位等摊派或收取不合理费用
❖ 有关税务、发票问题通过秘书处承担单位解 决
五、相关工作及注意事项
(五)调整换届
❖调整
▪ 原则上每年一次 ▪ 委员增补、更换、免职需按照制度办理
❖换届
▪ 时限:3-5 年
▪ 具体要求见国标委计划[2005]4号
五、相关工作及注意事项 (六)联合承担秘书处
❖不是法人 ❖全国性技术组织 ❖委员会制——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委员会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解读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解读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解读佚名【期刊名称】《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年(卷),期】2018(000)002【总页数】3页(P9-11)【正文语种】中文为适应近年来标准化事业发展和标准化改革推进对技术委员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近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2009年国家标准委曾发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在2009年《管理规定》基础上制定的,由质检总局发布,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进一步提升,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审查的技术组织,是标准的生产车间,其建设和发展情况直接关系着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水平和整体效果。

自197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和组建技术委员会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由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标准化工作组(SWG)构成的技术委员会体系。

截至目前,我国已成立技术委员会537个,分技术委员会737个,标准化工作组11个,共计1285个技术委员会的建设有效支撑了我国标准化工作的稳步发展。

现行技术委员会管理机制运行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管理职责不够明确,委员构成缺少具体要求,缺少考核评估及退出制度的规定,工作范围交叉、界限不清等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

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提高广泛性、代表性,保证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更是明确提出要修订更新技术委员会管理制度,提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的代表性,完善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管理科学的工作机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规范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提高标准制定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依托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企事业单位代表、社会团体代表等组成的,负责制定、修订和推广专业标准的技术机构。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科学、有效的原则,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修订和推广相关领域的专业标准;2.指导、监督和评价专业标准的实施和应用情况;3.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和技术交流活动;4.进行技术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5.参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活动,维护国家的标准利益。

第二章技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第四条技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应当合理,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

技术委员会设立所需的具体机构,如办公室、咨询委员会等。

第五条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任命,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相关领域的单位推荐,经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批准确认。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1.组织和召集技术委员会的会议;2.指导和协调技术委员会的工作;3.签署技术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责:1.协助主任委员组织和召集会议,履行主任委员职责;2.分管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3.代表技术委员会参与相关会议和活动。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委员的职责:1.参与制定和修订相关领域的标准;2.参与评价和指导专业标准的实施和应用;3.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参与技术研究和交流活动;4.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是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技术委员会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机制第十条技术委员会工作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工作流程进行,确保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7.02•【文号】国标委计划[2002]50号•【施行日期】2002.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2]50号2002年7月2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1979年到2001年底,我国已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257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422个, 27800多名专家被聘为委员。

技术委员会作为"标准生产车间",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主要技术力量,对推动我国标准化事业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技术委员会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技术委员会工作运行不规范,不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有些技术委员会多年未开展工作或工作拖拉,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有些技术委员会专业设置不合理,工作领域交叉重复,造成技术力量分散;部分挂靠单位支持不力,缺乏相应的资金保障和工作条件,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难以维持等等。

这些问题导致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延长、质量下降,国际标准投票率低。

这种状况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加入WTO后新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

因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现有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进行整顿。

一、整顿目标和对象(一)整顿目标通过整顿,建立起一个结构合理、管理先进、工作高效、与国际接轨的技术委员会体系,使之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在整顿过程中建立技术委员会管理数据库和标准化专家数据库。

(二)整顿对象所有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都要进行重新登记。

存在下列情况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列入整顿范围:1.自1998年以来,平均每年制修订国家标准不足2项的;2.自1998年以来,完成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平均每项拖延2年(以批准发布日期为准)以上的;3.自1998年以来,已立项并应完成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实际完成率在50%以下的;4.自1998年以来,召开技术委员会年会不足2次的;5.技术委员会工作领域和项目与其他技术委员会交叉重复的;6.秘书处挂靠单位对制修订国家标准工作没有资金投入,在人、财、物条件和政策上缺少必要支持,包括对秘书处办公条件、经费没有保障的;7.秘书处挂靠单位无力承担秘书处工作或不符合秘书处设置条件(见附件1)的;8.不积极完成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布置的临时任务的;9.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对口工作但长期未进行工作,不按时投票的;10.与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划分不一致的;11.秘书处挂靠单位和相应的ISO/IEC国内对口单位不一致的。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某一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较宽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分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技术委员会下面某一具体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直属工作组)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新兴技术领域或尚不具备条件组建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是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下面设立,从事一项或一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全国性标准化工作技术组织。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工作组由技术委员会组建和管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标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管理辖区内有关标委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标委会管理中具有以下职责:(一)负责标委会的总体规划;(二)负责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暂停、恢复、撤销等重要事项的审批;(三)负责标委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审批;(四)负责标委会考核并作出奖励或惩罚决定;(五)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PPT幻灯片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PPT幻灯片

第一产业, 18%
第二产业, 73%
18
二、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技术委员会地域分布情况
600 500 400
SC
300
TC
200 100
0
19
北京 上海 天津 江苏 陕西 广东 浙江 安徽 河南 辽宁 重庆 福建 甘肃 广西 贵州 河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西 内蒙古 山东 山西 四川 云南
5
一、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第十九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 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 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 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 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的,可以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草 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TC) ❖ 英语直译 ❖ 技术组织 ❖ 委员会制
4
一、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第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 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 的审查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管理
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部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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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 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2 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3 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34 几点认识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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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2 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3 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34 几点认识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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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1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0月30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家标准委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1990)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1990)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199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8.24•【文号】•【施行日期】199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5日)废止(原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已经实施了近20年,有些内容不符合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已制定新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标委会的成立旨在加强国家标准化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促进标准
化工作与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推动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对接和协调,提高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全国标委会的工作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推动标准化工作与产业
发展和科技创新相结合,促进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对接和协调,提高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组织开展标准化技术研究和信息交流,推动标准化技术研究成果的转化和
应用,促进标准化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进步。

三、推动标准化工作与质量管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的协调配合,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开展标准化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标准化意识和质量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标准、遵守标准、依靠标准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我国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对接和协调,提高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国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融合发展。

全国标委会将继续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推动标准化工作与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提高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强国和质量强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2.14•【文号】国标委计划[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2日)废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整顿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二○○三年二月十四日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组建,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第五条组建技术委员会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明确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原则上要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或其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对应。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1990)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1990)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199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8.24•【文号】•【施行日期】199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5日)废止(原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已经实施了近20年,有些内容不符合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已制定新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标委会管理办法

标委会管理办法

标委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国家对特定领域开展标准化工作的专业机构。

第五条标委会的主要任务是:(一)承担制定、修订和管理标准的责任;(二)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标准,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三)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标准化工作,加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四)开展标准推广、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二章标准委员会的设立和组织第六条标准委员会的设立应当适应国家产业发展需要,符合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布局。

第七条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起设立标准委员会的申请。

第八条标准委员会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与特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相对应;(二)明确的标准化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四)明确的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

第九条标准委员会的领导机构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的领导小组。

第十条标准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办公室和标准化工作部门。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管理第十一条标准委员会应当按照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计划。

第十二条标准委员会制定和修订标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需要和利益;(三)适应技术发展的要求;(四)与国际标准接轨。

第十三条标准委员会应当建立标准的管理制度,确保标准的质量和时效。

第十四条标准委员会应当加强标准的宣贯工作,提高使用者对标准的理解和认同。

第四章标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第十五条标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标准;(二)指导开展标准化研究和示范工作;(三)组织技术人员培训和交流;(四)开展标准推广和宣传;(五)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国家标准委委托的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2.为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3.推荐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4.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5.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其工作职责包括:1.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2.按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3.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4.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国家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5.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6.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负责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7.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8.根据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9.建立和管理国家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10.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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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1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0月30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家标准委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委员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

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

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

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九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

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

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3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五)有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六)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五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五)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六)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八)参加国家标准委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九)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十)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顾问不超过5人。

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

观察员可以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观察员条件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技术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

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技术委员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

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

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

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条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二)工作计划;(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四)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五)国家标准送审稿;(六)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八)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九)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十)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八)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

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分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

分技术委员会的其他要求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组建、换届、调整第二十三条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符合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二)专业领域一般应当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国际组织已设立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相对应;(三)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四)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五)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得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筹建、成立。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筹建单位)可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

筹建申请应当说明技术委员会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研究决定筹建单位。

第二十七条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由国家标准委对外公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国际组织、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并征集意向委员。

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筹建。

第二十八条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6个月内,向国家标准委报送组建方案。

组建方案应当包括:(一)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表;(二)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登记表;(三)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六)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七)未来3年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八)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国家标准委应当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由国家标准委公告成立。

第三十条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技术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内;(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且可以归口的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不得少于5项;(三)有国际对口技术委员会的,原则上应当与国际对口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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