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及追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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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伙企业练习题

第一章合伙企业练习题
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下列 有关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 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0注 A.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出质 B.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 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C.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 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 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 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 之日起生效(接到通知)
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 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 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裁决
A.如果乙不愿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该合伙 企业可以不必向乙退还甲的财产份额 B.如果乙未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资格,则该 合伙企业可以不必向乙退还甲的财产份额 C.如果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 致同意乙入伙,则该合伙企业应当将甲的财产份额退 还乙 D.如果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乙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但该合伙企业应转为 有限合伙企业
1.某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下列约定中, 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1注 A普通合伙人以现金出资,有限合伙人以劳务
出资 B合伙企业成立后前三年的利润全部分配给普
通合伙人 C有限合伙人甲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合
伙事务 D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99
人组成
❖ 【答案】B
企业向丁退还甲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丁自动成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转为有限

《合伙企业法规》

《合伙企业法规》

《合伙企业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美国对有限责任合伙中合伙人有限责任的规定有一个演变过程。

得克萨斯州1991年有限责任合伙法对合伙人有限责任的规定,仅限于合伙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债务分担,其具体规定是:“一个专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另一个合伙人、雇员或合伙代表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或渎职的行为,除其在合伙中的利益外,不承担个人责任。

”即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业中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债务,仅以其对合伙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以后得克萨斯州又对该法作了修改,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从侵权之债扩大到合同之债。

同时还规定,合伙人对另一个合伙人或未在其监督、控制下的合伙代表人在从事合伙业务过程中的错误、不作为、疏忽或渎职的行为引起的合伙债务或责任不负个人责任,除非他直接参与了该行为,或在知道该行为时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该行为的发生。

特拉华州把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规定为侵权、合同或其他行为引起的债务,并规定合伙人仅对受其直接控制或监管的合伙代表人的行为负无限责任。

明尼苏达州把有限责任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合伙的所有债务,包括合伙人直接控制的人的行为引起的债务,并把“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

从美国的有关立法看,对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如何确定责任,有三个原则:一是在执业中有过错的合伙人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具体包括:(1)合伙人对因自己的不当行为或渎职行为引起的合伙债务(包括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承担无限责任;(2)受该合伙人监管的合伙代表人因不当行为引起的合伙债务,或者该合伙人参与了该不当行为、渎职行为,或者该合伙人明知该不当行为而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则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民法典的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合伙⼈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有什么规定
在合伙做⼀项事情的时候,基本上都会涉及到财产的投⼊,如果在涉及到财产的交易中有纠纷情况的,到时候合伙⼈是需要⼀起承担这个债务的,⽽不是说由⼀⽅出钱。

那么合伙⼈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有什么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合伙⼈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九百七⼗三条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有权向其他合伙⼈追偿。

⼆、连带责任⼀般承担多少法律责任
1、根据各⾃的过错来确定
2、根据原因⼒进⾏⽐较
3、平均分担赔偿数额
4、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法律义务⾸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

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承担的责任
有限合伙⼈不执⾏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不同于普通合伙⼈的需要承担⽆限连带责任。

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出资。

基本上所有的合伙⼈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的对外债务的情况都是由所有合伙⼈进⾏承担连带责任的,这个在合伙合同⾥⾯应该都是有相关规定,对于超过本⼈承担份额的,可以向其他⼈进⾏追查。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更多个个体共同经营的商业组织形式。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有着特定的责任和义务。

在本文中,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首先,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共同承担着经营风险和债务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人财产和合伙企业财产可以共同承担债务。

这意味着,如果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追偿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因此,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仔细评估,确保企业的债务得到及时偿还。

案例:小明和小李合伙开设一家餐馆。

由于经营不善,餐馆亏损严重,无法偿还供应商的欠款。

供应商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发现小明和小李的个人财产都可以被追偿。

最终,小明和小李不得不出售个人财产以偿还债务。

其次,合伙人有义务遵守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作规则和分配权益的文件。

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并共同承担协议约定的义务。

如果合伙人违反协议规定,可能会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案例:小王和小张合伙开设一家创业公司。

根据合伙协议,小王负责技术开发,小张负责市场推广。

然而,小王却私自将公司的核心技术卖给了竞争对手,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

小张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小王,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合伙人还有义务对合伙企业的利益忠诚。

合伙人应当以合伙企业的利益为重,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如果合伙人违反了这一义务,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小红、小绿和小蓝合伙开设一家服装店。

小红负责采购,小绿负责销售,小蓝负责财务管理。

然而,小红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从供应商那里获取了返利,并将其据为己有,严重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小绿和小蓝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小红,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公司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公司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公司合伙人是什么意思一、合伙人是什么意思法律常识: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一、合伙人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合伙人的责任形式。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二种:一种是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种是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权利为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受企业的收益分配;义务主要为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根据需要增加对企业的投入等。

第四、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通常参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来规范。

二、公司合伙人是什么意思法律常识:1、公司合伙人是指对合伙企业进行出资的自然人,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合法的财产以及其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等等。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三、合伙人责任有哪些一、合伙人责任有哪些(一)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合伙人承担合伙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对合伙人的出资标的的种类以及出资数额的大小没有限制所决定的。

(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新编经济法教程刘泽海课后案例简答

新编经济法教程刘泽海课后案例简答

新编经济法教程刘泽海课后案例简答经济法教程_刘泽海_课后案例简答案例一:胡某出资15万元成立汽车配件经销商,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1年后,胡某委托妻弟花谋管理该店,自己整日迷于上网。

几个月后,债权人相继找上门了,要求胡某还债。

经法院查明,胡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共有财产出资。

请问:1.胡某除用货币外,能否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2.胡某能否委托花某经营管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3该企业所欠债务,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用胡某和花某共同财产抵偿债务的要求?为什么?胡某和花某应该各自承担怎样责任?答:1.可以。

2.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

3.不应支持,因为该企业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胡某应承担无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未约定利润分配,共同推举甲为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人。

B公司经过了解,发现合伙企业会计记录掩盖了严重亏损、、、、、、请问:根据上述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评述上述观点的正误,并说明理由。

答:1.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甲的观点片面,理由:甲认为“本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正确的,而由此推定“会计记录真实与否紧要”则是不正确的,企业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应该会计记录真实。

3.A 的观点错误。

理由: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丁的观点错误。

理由: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22 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即:合伙人内部转让财产份额的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

5.B 公司的观点错误。

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 B 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 60 万元,但由于返还的定金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 B 造成的损失,故无须再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乙丙丁授权甲对10万元以内的开支及50万元以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广告费15万,,,过了2个月,,,欠14万5千。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一、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5篇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5篇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5篇第一篇: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案例1] 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

2006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6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6年10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案例1](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债务要怎么清偿

合伙债务要怎么清偿

合伙债务要怎么清偿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与收益相对,一个企业在经营运营的过程中,既会产生收益,也会有债务的产生。

而由于合伙企业与一般的企业不同,其债务清偿方式上也会有所不同。

具体来讲,对于▲合伙债务要怎么清偿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合伙债务要怎么清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各个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自有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经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的债务等理由来拒绝。

当然,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分担的比例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这一规定,在重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了合伙人分担合伙债务的比例,以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为准。

关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民法典对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规定

民法典对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规定

民法典对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民法典》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性质、权利义务、财产分配、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规定。

一、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组成要素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一种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其参与合伙企业的形成和运营。

二、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依据出资比例分享收益,也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分享收益的比例。

合伙人享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应当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合伙企业事务。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出资财产和企业经营所形成的收益以及其他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分配收益,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人还可以约定分配财产的方法和方式。

四、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着限定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限于其出资额。

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和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分开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直接追偿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况包括合伙期限届满、提前解散、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等。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当共同商议解散事宜,并进行资产清偿和债务清偿。

剩余财产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六、合伙企业的纠纷解决方式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纠纷,合伙人之间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民法典对合伙企业监管的要求为了保证合伙企业的稳定运行和公平竞争,民法典对合伙企业的成立和运行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经济法》押题试题(四)

《经济法》押题试题(四)

《经济法》押题试题(四)一、单项选择题1.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称为( )。

A.要式法律行为B.不要式法律行为C.诺成法律行为D.双方法律行为2.下列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民事权利B.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在地上设立C.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D.住宅和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3.某花园小区建筑物的总面积为40万平方米,共有业主4000人,业主委员会计划在2008年对该小区各栋楼的外墙进行刷漆美化,向全体业主共同筹集维修基金,在召开的全体业主大会中,可以使得该事项通过的是( )。

A.3500名业主同意,且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总数为20万平方米B.3000名业主同意,且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总数为25万平方米C.2800名业主同意,且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总数为27万平方米D.2700名业主同意,且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总数为20万平方米4.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有( )。

A.经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B.国有独资公司将部分固定资产租赁给集体企业C.确定涉讼资产价值D.国有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的是( )。

A.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有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B.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C.合伙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D.合伙人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6.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叙述,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 )。

A.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B.公司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C.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D.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并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后发生效力7.有限责任公司某股东欲转让出资,于2006年12月15日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转让通知。

合伙人债务追偿和协助义务

合伙人债务追偿和协助义务

合伙人债务追偿和协助义务合伙人债务追偿和协助义务协议书甲方:(合伙企业名称)地址:(合伙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合伙人姓名)地址:(合伙人地址)身份证号:(合伙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合伙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合伙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伙企业债务追偿义务1.1 甲方和乙方作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按照其出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1.2 在合伙企业债务追偿过程中,甲方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债务追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

1.3 乙方在合伙企业债务追偿过程中,应积极协助甲方的追偿行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二条债权人要求追偿2.1 如债权人要求对合伙企业进行债务追偿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的机会。

2.2 在债权人要求追偿时,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的出资进行追偿,并有权代表乙方进行债务的妥善清偿。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3.1 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时足额履行合伙企业的经营义务,不得擅自撤资或减少出资。

3.2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债权追偿行为,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据和信息,并在甲方要求时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

3.3 乙方应确保甲方在债权人追偿过程中不受到任何额外的法律纠纷或经济损失,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合伙企业债权分配4.1 在合伙企业解散后,债权人获得的追偿款项应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4.2 如债权人追偿款项超过合伙企业债务总额,超过部分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3 如合伙人有其他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5.2 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式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无限合伙人同样也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指多个人共同成立的企业,他们的出资方式不一样,有出资劳动力,也有资金等。

当然,企业需要发展,难免会承担债务,那么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式▲(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其债务人只以某一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合伙企业为被告,而不能违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合伙企业债权人能否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为尽快解决纷争,有效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伙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可以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因为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只是清偿的顺序不同。

但在审判实践中应考虑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后才由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论述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按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合伙人何时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如何界定“不能清偿”没有具体的规定。

合伙做生意的帐目管理方法

合伙做生意的帐目管理方法

合伙做生意的帐目管理方法如果邀请的伙计人性好、品格佳,既有一定的能力.又具有合作精神,则多数生意会获得成功。

如果人选不当,不慎碰上一位既极端自私自利,又不通情达理的伙计,轻则经常闹矛盾。

接下来请欣赏店铺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合伙做生意的帐目管理。

合伙做生意的帐目管理首先,还是要强调这一点“亲兄弟明算账”尤其涉及投资的出资方式、利益分配原则及债务清偿方式等各方面必须提前约定;其次,钱帐分开(会计不能兼出纳),顾全大局,彼此信任;第三,账目彼此公开,做账的不留后门或补丁,管钱的不能挪用,力争简单明了,清清楚楚,同时,定期核对,力求现金,帐实的一致;第四,如果条件允许,账目还是雇专业人士来做;最后,遵纪守法,合理避税,双方商定通过制定各项财务制度来共同遵守。

链接:个人合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做生意的基本原则一、利润分配要公平多数合伙人都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看似合理,其实不然。

毕竟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出力的程度不同,甚至有人只出钱不出力,凭什么和人家分配得一样多?利润分配不公会产生如下问题:1、付出多的人会不平衡。

付出多的人一般也正是实际掌握管理权的人,一旦他们心理不平衡,就很有可能以权谋私,最终导致合作流产。

浅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兼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浅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兼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任。
所谓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是指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 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对这一概 念。应作如下说明:一、承担有限责任的主体。有限合伙企业的 “有限”二字,其实是从有限合伙人这个角度来讲的,是有限合伙 人的有限责任,并不是指合伙企业本身承担有限责任。作为有限合 伙企业而言,它依然应承担无限责任,应当以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 其债务(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二、承担有限责任的对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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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浅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兼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裴培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江苏如皋,226500 大众商务 Popular Business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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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对象仅限于合伙企业对外所负担的债务, 至于有限合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时,则应对其承担无限责任。 三、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是一种间接责 任,即有限合伙人不是直接向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清偿债务(合伙企 业的债权人原则上也不能起诉有限合伙人),而是通过向合伙企业 履行出资义务,间接地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四、承担有 限责任的上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责任。只要有限合伙人履行了其出资义务,即便合伙企业的 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的到期债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也不得要 求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有限合伙人与公司的股东 十分类似。二者均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风险。纵然企业经营失 败,有限合伙人或股东至多损失其出资,不会累及他们在出资以外 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 (1)出资额有认缴的出资额与实缴的出 资额之分,二者在数量上有可能并不相等,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的 最高限额是其认缴的出资额,而不是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2)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有限合伙人只能以货币、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不得以劳务 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3)如果有限合伙人不履行或 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 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有限合伙人在出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 任: (4)依据公平原则.有限合伙人依法增资或减资的,对于发 (5)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 生在增资或减资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有限合伙人相应地应当以增 资或减资前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 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合伙企业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 任。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理由是基于其是人合,而且普通合伙 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 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 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四十 条第一款规定:“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 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 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据此,合伙企业债务的 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 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由于债权人的交易对象是合伙企业而 非合伙人,合伙企业作为与债权人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先以 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因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不 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全体普通 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因而,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 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 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偿还规则

合伙企业债务偿还规则

合伙企业债务偿还规则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承担⽆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由于承担⽆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追偿。

关于合伙企业债务偿还规则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合伙企业债务偿还规则1、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承担⽆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合伙⼈由于承担⽆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追偿。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然⼈、法⼈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组成,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组成,普通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债务内容1、企业向银⾏借款—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1)短期借款是借款的⼀种,与之相对的是长期借款。

在中国的会计实务⽽⾔,短期借款是指企业为维持正常的⽣产经营所需的资⾦或为抵偿某项债务⽽向银⾏或其他⾦融机构等外单位借⼊的、还款期限在⼀年以下(含⼀年)的各种借款。

短期借款主要有经营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票据贴现借款、卖⽅信贷、预购定⾦借款和专项储备借款等等。

(2)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或其他⾦融机构借⼊的期限在⼀年以上(不含⼀年)或超过⼀年的⼀个营业周期以上的的各项借款。

我国股份制企业的长期借款主要是向⾦融机构借⼈的各项长期性借款,如从各专业银⾏、商业银⾏取得的贷款;除此之外,还包括向财务公司、投资公司等⾦融企业借⼊的款项。

2、企业购买材料⽋供货商的货款 —应付账款:应付账款是企业(⾦融)应⽀付但尚未⽀付的⼿续费和佣⾦。

合伙企业法案例_1

合伙企业法案例_1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一】甲、乙、丙三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由甲全权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任何合伙亏损。

问:此案例中有哪些是违法的?【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二】张三、李四和王五成立了合伙企业,张三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一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李四和王五主张合同无效。

问:李四和王五能否这样做?【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三】张某、赵某和李某三人合伙,李某以劳务出资,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张某对外与丁签订了30万的合同,丁未履行,致使合伙企业损失了30万。

问:(1)李某能否以劳务出资?(2)赵某拒绝承担合同责任,可否?(3)成立合伙企业应如何登记?【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四】王某、张某、李某与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王某、甲各出资30万元,张某以其取暖设备专利作价出资50万元,李某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20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四合伙厂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问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一答案】(1)其他二人有权过问,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同等的企业管理参与权;(2)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二答案】我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三答案】(1)可以。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不行。

经授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合伙企业法中的追偿权与追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中的追偿权与追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中的追偿权与追偿责任在合伙企业法中,追偿权和追偿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概念,涉及到合伙人之间的权益保护和责任承担。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探讨追偿权和追偿责任在合伙企业法中的具体应用和意义。

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以合伙形式经营一家餐饮公司,公司运营不善导致巨额亏损。

甲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乙和丙为出资人。

由于甲的管理不善,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导致供应商提起诉讼要求追偿。

追偿权的意义:追偿权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遭受损失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在上述案例中,供应商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追偿权,要求合伙人共同承担公司的债务。

追偿权的存在,有助于保护合伙人的利益,维护合伙企业的稳定和公平。

追偿责任的适用:追偿责任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遭受损失时,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确定应承担的追偿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乙和丙作为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应承担相应的追偿责任。

追偿责任的确定,有助于明确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债务追偿中的责任分配,避免不公平和争议。

追偿权与追偿责任的关系:追偿权和追偿责任是相辅相成的概念,在合伙企业法中起到互相制约和平衡的作用。

追偿权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追偿责任则规定了合伙人在债务追偿中的责任范围和程度。

在上述案例中,供应商可以行使追偿权,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债务,而乙和丙的追偿责任则由其出资比例来确定。

追偿权与追偿责任的限制:追偿权和追偿责任并非没有限制的,其行使和承担都受到法律的约束。

在合伙企业法中,一般规定了追偿权和追偿责任的时效性和金额限制,以保证合伙人的权益不受过度损害。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可能对追偿权和追偿责任做出特殊规定,如合伙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或者违法行为等。

总结:合伙企业法中的追偿权和追偿责任是保护合伙人权益和维护合伙企业稳定的重要机制。

追偿权确保了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追偿责任规定了合伙人在债务追偿中的责任分配。

然而,追偿权和追偿责任的行使和承担都受到法律的限制,以保证合伙人的权益不受过度损害。

执行事务合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

执行事务合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

执行事务合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裁判要旨TDR合伙企业财产净值触及约定比例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未严格依据《合伙合同》召集、举行合伙人会议,形成有效决议,故应认定构成违约。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形下继续操作,上述行为与有限合伙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有限合伙人有权依约就其损失及利息向执行事务合伙人主张赔偿。

案例简介TDR2015年6月25日,蒋宁与超沅公司、丰源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合同》,约定全体合伙人共同设立丰源合伙企业,当日,蒋宁通过银行向丰源合伙企业转账投资款30万元。

双方约定首轮投资期限从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10日。

超沅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并被普通合伙人接受的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超沅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由其募集成立的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即丰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利用各合伙人的出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交易,谋求合伙企业的财产增值。

合伙人会议由占合伙企业实收资本总额80%及以上的合伙人出席时方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过占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出资总额80%及以上的合伙人同意通过。

合伙企业财产设置预警线,预警线为0.8,当合伙企业财产净值触及0.8时,执行事务合伙人需通知全体合伙人,召集合伙人大会,决定是否继续操作,如果全体合伙人大会决定终止,则执行事务合伙人需按全体合伙人大会的决议出售全部股票,并办理退伙手续;执行事务合伙人按月披露合伙企业财产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可以采取电子邮件、电话、QQ群等方式;合伙人或其他各当事方应严格遵守合伙企业文件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部分或全部约定的,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上述合同附件显示蒋宁对风险承受能力自选“既可能获取20%以上的收益,也可能有20%以上的亏损,”,并提示“合伙企业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合伙企业的投资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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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及追偿方

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
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为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这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后的追偿方式
《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中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债务的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应当承担债务的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具体的追偿方式包括以下几点:
(一)《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二)合伙合同约定了损益分配比例,则从约定;如果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则按出资比例负担损失。

(三)法定比例优先于合伙人的约定比例适用。

采此规定的,为我国《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四)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是如此规定的。

在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中,法律同时规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对“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尽职尽责,但这种规定也加重了一般人进入合伙之后的责任,也使得债务纠纷呈现上涨的趋势,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考虑加入合伙企业之前应当向专业律师充分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债务承担的问题,避免出现资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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