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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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二、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涉税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法律法规、办法及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办法第五条所称购买之日,是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进口之日,是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取得之日,是指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四、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一)纳税人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11.06•【文号】财建[2014]654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商务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车辆购置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将车辆购置税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整合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并制定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2014年11月6日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五条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8•【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22版《3年高考2年模拟课标政治》练习 必修1 第3单元 第8课 财政与税收 2年模拟

2022版《3年高考2年模拟课标政治》练习 必修1 第3单元 第8课 财政与税收 2年模拟

第八课财政与税收A组2022—2021年模拟·基础题组时间:8分钟分值:28分1.(2021皖南八校一模,8)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打算自2022年9月1日起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

启运港退税,作为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创新,将出口退税时间点提前到货物起运,企业享受出口退税更加准时。

这一打算()A.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B.体现了国家实施乐观的财政政策C.说明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D.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2.(2021河南中原名校一模,7)2022年中心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做好今年经济工作,必需连续实施乐观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

步步为营,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巩固稳中向好的进展态势,促进经济社会稳定,为全面深化改革制造条件。

下列措施属于乐观的财政政策的是()①提高增值税起征点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③提高存贷款基准利率④提高出口退税税率⑤提高资源税税率⑥提高对“三农”、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投入力度A.①②④B.②③⑥C.①④⑥D.③④⑤3.(2021广东广州六中二模,2)为了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平稳健康进展,广东东莞从202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表明税收具有()A.强制性 B.无偿性 C.固定性 D.法制性4.(2021安徽黄山屯溪一中二模,15)作为“十二五”期间重要的税改项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所谓“营改增”,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的表述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对“营改增”的理解错误的是()A.这是一项以减税为基本取向的改革B.有利于促进生产专业化,体现公正竞争C.对调整个人收入安排、实现社会公正有乐观作用D.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对我国经济平稳回升有乐观作用5.(2022北京朝阳一模,9)将来5至10年,是我国汽车产业加快产业调整、行业技术转型升级、增加整体竞争力的攻坚时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1.21•【文号】财预〔2001〕40号•【施行日期】200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车辆购置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便于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及《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车辆税费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预算级次(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开征车辆置税后,原未上缴国库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仍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预算科目(一)取消《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的第8004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科目。

(二)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17类“车辆购置税(费)”。

类下设置1701款“车辆购置税”,反映自2001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含交通部门代征期间代征)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设置1702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反映交通部向国库上交的以前年度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滞纳金收入);设置1703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反映交通部收回并交上缴中央财政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本金及利息;设置1702款“车辆购置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反映车辆购置税的滞纳金、罚款收入。

(三)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30类“车辆税费支出”。

类下设置3001款“交通专项资金”,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国家交通项目资金;设置3002款“老旧汽车更新补助”,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老旧汽车更新改造补助支出;设置3003款“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反映从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中按规定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设置3004款“征管人员经费”,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车辆购置税征管经费;设置3005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支出”,反映用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安排的支出。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10.22•【文号】国发[2000]34号•【施行日期】2000.10.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2000年10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制定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涉及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的法律程序业已完成。

为加快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步伐,国务院决定于2001年1月1日先行出台车辆购置税。

考虑到当前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为稳定国内油品市场,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

同时,要继续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的乱收费,落实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社会各方面负担。

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是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

通过这项改革,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遏制各种乱收费,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合理筹集公路、城市道路、水路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二000年九月四日)为治理公路、城市道路和水路“三乱”,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理顺税费关系,合理筹集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特制定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财建〔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事权。

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保障好中央财政事权所需的相关支出,并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地方财政事权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保障重点。

应当重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纳入国家交通运输规划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注重绩效。

应当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各司其职。

税收基础知识练习题

税收基础知识练习题

1-12税收基础知识练习题1.(单选题)税收是政府为了(),凭借公共权力,运用法律手段,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A.满足公共需要B.加强国防C.发展教育D.社会保障正确答案:A2.(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中规定:税收的()由法律规定。

A.征税对象B.纳税人C.计税方法D.基本制度正确答案:D 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

3.(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制定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财政部正确答案:A解析:参阅国家税务总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2016年版)》。

4.(多选题)()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A.《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确答案:BC解析:参阅国家税务总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2016年版)》。

5.(多选题)()是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制定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正确答案:AC解析: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6.(单选题)增值税、消费税属于()。

A.财产税B.所得税C.货物和劳务税D.直接税正确答案:C7.(单选题)()属于价外税。

A.增值税B.消费税C.营业税D.企业所得税正确答案:A8.(多选题)()属于中央税。

A.增值税B.消费税C.营业税D.关税正确答案:BD9.(多选题)()属于地方税。

A.个人所得税B.房产税C.车船税D.印花税正确答案:BC2-12税收基础知识练习题10.(多选题)()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9•【文号】国税发[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7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要求总局及时明确。

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

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93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6.06.22【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总局制定了《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2.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3.“序列号”编码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管理工作包括车价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传以及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

第三条车价信息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信息采集,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总局负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车价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车价信息采集范围为条例规定征收范围的所有车辆。

第五条国产车辆车价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到辖区内车辆生产(改装)企业采集。

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由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东、深圳六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到国外车辆生产制造企业驻中国代表处、进口汽车品牌中国地区代理商及掌握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的有关单位采集。

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2.25•【文号】财行[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和正常使用,对所安排的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实施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领导干部用车是指用于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森林消防专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森林消防专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森林消防专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2.16•【文号】财税[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森林消防专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0〕109号2010年12月16日)山西、内蒙古、大连、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0年第二批317辆森林消防指挥车和181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

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1年6月31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2010年第二批森林消防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广西部分,其余略)单位:辆┏━━━┳━━━┳━━━━━━┳━━━━━━━┳━━━━━━━┳━━━━━━━━┳━━━━━━┓┃┃┃江铃┃尼桑┃猎豹┃尼桑帕拉丁┃三菱┃┃单位┃合计┃┃┃┃┃┃┃┃┣━━━━━━╋━━━━━━━╋━━━━━━━╋━━━━━━━━╋━━━━━━┫┃┃┃JX5034XZHL┃ZN5023XZHHBG3 ┃CFA5 024XZHA ┃ZN5023XZH WAG3┃CFA5037XZHC ┃┣━━━╋━━━╋━━━━━━╋━━━━━━━╋━━━━━━━╋━━━━━━━━╋━━━━━━┫┃广西┃44┃8┃4┃18┃6┃8┃┗━━━┻━━━┻━━━━━━┻━━━━━━━┻━━━━━━━┻━━━━━━━━┻━━━━━━┛2010年第二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表(广西部分,其余略)单位:辆┏━━━━┳━━━┳━━━━━━┳━━━━━━┳━━━━━━━┓┃┃┃东风┃北京┃南京依维柯┃┃单位┃合计┃┃┃┃┃┃┣━━━━━━╋━━━━━━╋━━━━━━━┫┃┃┃EQ5060XGC T ┃BJ5030XZH26 ┃NJ5046XZH S ┃┣━━━━╋━━━╋━━━━━━╋━━━━━━╋━━━━━━━┫┃广西┃14┃4┃5┃0┃┗━━━━┻━━━┻━━━━━━┻━━━━━━┻━━━━━━━┛附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事项表┏━━┳━━━┳━━━━━━┳━━━━━━━━━━━━━━━━━━━━━━━━━━━┓┃类┃序号┃项目名称┃具体措施┃┃别┃┃┃┃┣━━╋━━━╋━━━━━━╋━━━━━━━━━━━━━━━━━━━━━━━━━━━┫┃┃┃联合开展税┃1.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介、纳税服务热线、实体办税服务┃┃┃1┃法宣传和纳┃厅等联合开展税法宣传、纳税咨询辅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01.31
施行日期2008.01.31
文号国税函[2008]122号
主题类别车辆购置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为方便管理,将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以电子图片方式存储应用。

现就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将征管档案中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报税联)、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税务机关留存联)等原件,以及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等复印件转换成电子图片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将原件集中保管备查。

二、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转籍业务时,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征管档案电子图片按照原件大小、格式打印,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办理落籍业务。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9.29•【文号】国税函[2010]476号•【施行日期】201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一些地区因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不善,相继发生了擅自降低计税价格、违规减免税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管理。

车辆实际购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必须按照实际购置价格计征车辆购置税,严禁擅自降低计税价格。

二、加强车辆购置税申报信息管理。

通过二维条码和网上开票导入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形成的计税价格信息,系统自动固化,不能更改。

自动导入的计税价格信息确实有误,导致纳税人不能按电子申报方式申报的,必须经征收大厅负责人审核批准,才能改为手工录入申报。

征收大厅应当单独设立申报信息复核岗,凡手工录入申报的车辆,必须经申报信息复核岗工作人员对申报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三、加强车辆购置税减免税管理。

切实加强减免税审批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

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报和退税申请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错用减免范围,错用减免税率、减免幅度的情况发生。

密切关注减免税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和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

四、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考核检查。

省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省级集中的优势,研究设定考核指标,深入开展数据分析,探索通过信息数据进行征管工作考核的新思路、新措施。

要围绕计税价格管理、减免税管理、适用税率管理和税收票证管理,特别是手工录入申报等征管风险点,定期组织考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征管漏洞。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文件

文号
国税函发[1994]552号 国税发[1995]47号 国税函发[1995]292号 国税发[1995]192号 国税函[1996]441号 国税发[1996]155号 国税发[1996]161号 国税函[1996]602号 国税发[1996]166号 国税函[1997]147号 国税发[1997]134号 国税发[1997]135号 国税发[1997]167号 国税发[1997]176号 国税发[1998]31号 国税发[1998]32号 国税发[1998]66号 国税函[1998]293号 国税函[1998]333号 国税发[1998]402号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12.13
6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003.02.14
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的通知
2003.04.15
6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1989.11.17
10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12.21
11 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0.04.25
12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1990.05.03
13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1993.03.24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4.02.05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4.08.19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废止本篇法规的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

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24•【文号】财建〔2016〕722号•【施行日期】2016.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落实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调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预算下达方式,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一)交通运输部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五年规划项目库、三年滚动项目库、一年执行项目库。

其中,三年滚动项目库和一年执行项目库分别与财政中期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相衔接,当年车购税资金安排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原则上从一年执行项目库中筛选。

重点项目区分类别和对象向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开。

纳入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年执行项目库的项目应履行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程序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等相当深度的前期工作程序。

(二)交通运输部加强纳入一年执行项目库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做好一年执行项目库项目储备,为加快车购税资金预算执行创造条件。

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应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

(三)中央提前下达地方下一年车购税资金预算规模不低于上一年度车购税资金执行数的70%。

其中:交通运输重点项目预算提前下达规模不低于上一年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须细化到具体项目。

考虑到当前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年执行项目库实际项目储备情况,2016年提前下达2017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预算作为过渡期处理,相关项目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把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1.03.15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21.03.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6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
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5日附件1
附件2。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6.03•【字号】黔财税〔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的通知黔财税〔2019〕35号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6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公告如下: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第十二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第十二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
预算(第十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3.12.19
•【文号】财建〔2023〕410号
•【施行日期】2023.12.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关于下达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第十二
批)的通知
财建〔2023〕41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支持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公路应急抢通,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等有关规定,现下达你省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第十二批)(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60000035;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3交通运输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4交通运输支出”),详见附件。

你省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2.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第十二批)明细表(分发地方)
4.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第十二批)区域绩效目标表(分发地方)
财政部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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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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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车辆购置税预算管理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预﹝2001﹞40号
【发文日期】2001-01-21
【实施时间】2001-01-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
及《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
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车辆税费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开征车辆购置税后,原未上缴国库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仍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预算科目
(一)取消《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的第8004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科目。

(二)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17类“车辆购置税(费)”。

类下设置1701款“车辆购置税”,反映自 2001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含交通部门代征期间代征)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设置1702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反映交通部向国库上缴的以前年度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滞纳金收入);设置1703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反映交通部收回并上缴中央财政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本金及利息;设置1720款“车辆购置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反映车辆购置税的滞纳金、罚款收入。

(三)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30类“车辆税费支
出”。

类下设置3001款“交通专项资金”,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国家交通项目资金;设置3002款“老旧汽车更新补助”,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老旧汽车更新改造补助支出;设置3003款“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反映从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中按规定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设置3004款“征管人员经费”,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车辆购置税征管经费;设置3005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支出”,反映用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安排的支出。

(四)将《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404款“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下的840401项“中央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更名为“水利建设基金划转收入”,说明修改为反映从车辆购置税及中央政府性基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五)删除《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22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收入”,删除“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04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支出”。

三、征收缴库
(一)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代征期间代征的车辆购置税,由代征机构逐级汇缴交通部车辆购置税收入专户,交通部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代征期满后,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税款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二)以前年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应缴未缴款,由原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逐级汇缴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专户,交通部按规定缴入中央国库。

(三)以前年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的资金,由交通部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四)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具体缴库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车辆购置税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

(二)车辆购置税由中央财政根据交通部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支出项目,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等建设,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按规定由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中央总会计每月月末以“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30类“车辆税费支出”第3003款“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列支后,转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0401项“水利建设基金划转收入”。

(四)车辆购置税支出中已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交通专项资金部分,资金拨付按《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0]24号)的规定执行;暂未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交通专项资金部分,按《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其他支出的资金拨付办法,暂按相关财政制度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单位收到通知前已缴入国库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办理调账;尚未缴库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缴库。

中央财政已拨付的支出,一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调账。

财政部、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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