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主体之立法探讨
对亲属应否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的探讨
告奸严惩亲属容隐 , 但却有不得告 父之法 , 这实际上仍是 容隐
包 庇 罪 的人 也 应 定 罪 。 而我 国大 多 数人 是 很 注 重 亲情 的 . 然 做
子 隐 , 为 父 隐 , 在 其 中 矣 。 ”p 秦 国 , 鞅 作 为 法家 代 表 子 直 1 在 商 人 物 实 行奖 励 告 奸 政 策 , 了 秦始 皇执 政 前 夕 , 然 仍是 奖励 到 虽
、
中国 古 代 对 窝 藏 包庇 罪的 规 定
中 国古 代 历 史 上 早 就 有 关 于 惩 罚 窝 藏包 庇 罪 的规 定 , 然
而 在 以 “ 亲 、 尊 ” 原 则 的儒 家 思 想 占主 导 地 位 的封 建 社 亲 尊 为 会 。 以亲 亲 相 隐这 一刑 法 的原 则 对 亲 属 包 庇免 除刑 罚 。 却 所 谓 “ 亲 相 隐 ” 又 叫 “ 亲 得 相 首 匿 ”指 在 直 系三 代 血 亲 , 亲 , 亲 之 间 和夫 妻 之 间 , 犯 谋 反 、 逆 外 , 互 相 隐 匿犯 罪 行 为 , 除 大 可
犯。
之 基础 的情 况 下 。 何 处 理 好 人 伦 关 系 与 社会 关 系的 矛盾 , 如 仍
是 一个 重大 的 问 题 。如 果对 于亲 属 犯 罪 予 以 庇 护者 一 律 处 罚,
恐 怕 不 太符 合 当前 社 会 的 伦 理 道德 。因此 , 于 同居 相 隐不 为 对
罪 的 原则 在 总 体 上 我们 虽 然 应予 否定 ,但 对 于 刑罚 适 用 中 的
而 且 减 免 刑 罚 。 最 早 提 出这 一 原 则 的 是 孔 子的, 情 依照刑法第 3 O条的规定即包庇 1
罪定罪处罚 。
可 见 我 国现 行 立 法并 没排 除 亲 属 这 一 主体 .也 就 是 说 包 括犯 罪人 的近 亲 属 在 内的 任何 人 为 犯 罪 的人 提供 住 所 、 物 , 财 帮助 其 逃 匿或 者 作 假 证 明 进行 包 庇 的都 成 立该 罪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这 一 法 治 原 则 要 求 为使 亲 属 逃 避 刑 罚处 罚 而 犯 窝 藏
窝藏、包庇罪立法遵循“亲亲相隐”原则探析
我 国现行《 刑法》 规定 , 不论窝藏 、 包庇者与被窝藏 、 包庇 者之 间的关系如何 , 窝藏 、 其 包庇 行为一概 构成犯 罪并应受
到处 罚 。 这 一规 定 要 求 知 悉 犯 罪 情 况 的 亲 属 必 须 向 司 法 机 关 举 报 且 如 实指 证 有 犯 罪 嫌 疑 的 亲 人 , 则 就 要 受 到 刑 事 追 否 究 。实 践 中 , 多 人 因顾 及 亲 情 而 受 到 法 律 的严 惩 , 有 不 许 也
21 0 0年 1 月 1
中 州 学 刊
A a e cJ u a f h n z o c d mi o r lo o g h u n Z
第 6期 ( 总第 10期 ) 8
No ., 01 v 2 0 NO 6 .
【 学研究 】 法
窝藏 、 庇 罪 立 法 遵 循 “ 亲 相 隐 ” 则 探 析 包 亲 原
在现代各国法律 中, 亲亲相 隐” “ 表现 为一种豁免权 , 即
由 国家 赋 予 的 、 为人 基 于 亲 属 关 系 所 享 有 的包 庇 罪 犯 、 行 隐
匿罪行而免予承担 法律责任 的权 利。“ 亲亲相 隐” 原则 在古 今 中外具有旺盛 的生命力 , 其原 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
1 “ 亲相 隐 ” 现 了法 律 的 人 道 性 。人 道 是 刑 法 的 三 .亲 体 大 价 值 目标 之 一 。“ 法 的 人 道 性是 指 刑 法 的制 定 与适 用 都 刑 应 当 与 人 的本 性 相 符 合 ” , “ 亲 相 隐 ” 则 正 是 从 人 的 而 亲 原
1 2 O
窝藏 、 包庇罪立法遵循 “ 亲亲相隐 ” 原则探 析
法 之 间 。 现 实 中一 些 人 因顾 全 亲 情 而 犯 罪 , 夫 犯 罪 妻 子 予 丈 以 窝 藏 、 弟 犯 罪 姐 妹 予 以包 庇 、 子 犯 罪 父 母 助 其 逃 匿 的 兄 儿
共犯间窝藏、包庇行为之分析
第3 6 卷
第1 1 期
长 江大学学报( 社会 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Ya n g t z e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为 其提 供 隐藏处 所 、 财物 , 帮 助其逃 匿或者 做假 证 明 包庇 的 , 处 三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 拘役 或 者 管 制 ; 情 节
严重的, 处 三年 以上 十年 以下 有期 徒刑 。犯 前 款罪 ,
事前 通 谋 的 , 以共 同犯 罪 论处 。 ” 根 据该 法条 第 2款 , 行 为人 事前 与犯 罪 人进 行通 谋 , 在犯 罪 人 犯 罪 完 成 后, 行 为人对 其 窝藏 、 包庇 的, 应 将行 为人 与犯 罪 人 作为 共 同犯罪 论处 。“ 该 款属 注意 规定 , 和刑 法 总则 规定 的共 同犯 罪 的要 件 是 一 致 的 , 在 某 种 程 度 有 窝 藏、 包 庇人 与其 他 犯 罪 分 子 在共 同犯 罪 中分 工 不 同 的意 味 。 9 9 [ 1 3 ( P 9 6 2 ) 如果行为人窝藏 、 包 庇 的 通 谋 是 在 犯 罪 人着 手实 施犯 罪 行 为 之 前 形 成 的 , 行 为 人 与 犯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8 —1 O
的法 定 为 无 罪, 学界 也对 此 问题存 在 争论 。
一
窝藏罪、包庇罪认定及量刑标准(刑法310条)
窝藏罪、包庇罪认定及量刑标准(刑法310条)窝藏罪和包庇罪是刑法中的两个相邻的罪名,这两个罪名的认定和量刑标准都有着一定的相似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这两个罪名的认定和量刑标准:一、窝藏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1、窝藏罪的定义窝藏罪是指有人明知犯罪的人被判处刑罚而窝藏其罪犯,或者明知他人所窝藏的赃物、毒品等物品系从犯罪所得而不报告有关部门,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窝藏罪的认定标准窝藏罪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必须是已经判决或发生了犯罪的事实,不属于犯罪共犯。
(2) 窝藏的是判处刑罚的罪犯,不包括被拘留、逮捕或者被保安机关拘禁的在押人员。
(3) 窝藏行为必须是秉耳无视法律法规、明知犯罪,既然是明知,那么他就必须有意窝藏罪犯和罪犯的罪证。
(4) 窝藏的行为要有一定的持续性,即窝藏的时间不能太短,否则就应该认定为犯罪共犯。
3、窝藏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罪的量刑主要根据窝藏的物品种类和情节轻重来确定。
(1) 窝藏的物品种类:如果是走私的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在轻微情节或者走私物品数额较小的情况下,一定要判处监禁。
如果窝藏的是大量毒品,则应该判处重刑。
(2) 情节轻重:如当事人窝藏行为的方式、所选择的环境,以及所采用的假名和其它手段等都会对量刑起到关键性的影响。
二、包庇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1、包庇罪的定义包庇罪是指有人了解他人犯罪被判处刑罚,而为其避开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追捕、审讯、处罚等处置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包庇罪的认定标准包庇罪的认定要素包括:(1) 必须有人犯罪已经发生或已经被判刑而该罪犯已被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通缉、追捕。
(2) 包庇人采取后果特崇的行动,如帮助罪犯逃脱处罚,为罪犯提供食宿和匿藏,并采用并伪装手法等措施。
(3) 包庇行为必须是主观故意,即包庇人有明智的致故意地帮助罪犯。
窝藏、包庇罪犯罪主体之立法检视
法主张 。 论语 ・ 《 子路 第 十 三 》 中记 载 :叶 公 语 孑 子 日 :吾 党 “ L ‘
有直躬者 , 其父攘羊 , 而子证之 ’ 孑 子 日:吾党之 直者异于 。L ‘ 是 , 为子 隐 , 为父隐 , 父 子 直在其 中矣。 …孔 子认为 , 亲属之 间从 事的隐匿犯罪 的行 为是真正的感情流露 .是正直 的行 为。 将窝藏 、 包庇 犯罪的人的亲属排 除出本罪犯罪 主体之外
法状况发生 了变化 , 由于斗争 的需要 , 民主革命 时期的革 在 命根据地的相关法律文件 中 . 虽然有 的规定 了窝藏 、 包庇 犯 罪, 但未 见有 关容隐宽宥的规定 , 这样 的立法状况一 直延续
到 新 中 国成 立 。
我 国 现 行 立 法 对 本 罪 不 是 承 认 亲 亲 相 隐 ,反 而 体 现 了 亲 亲不 得 相 隐 , 主要 的原 就 是认 为 “ 亲 相 隐 ” 封 建糟 其 亲 是 粕 . 为 在 刑 法 典 中对 一 定 范 嗣 亲 属 的宽 宥 “ 点 容 忍 封 建 认 有
法 实践 正 确 展 开 。
一
是义务 , 不是“ 可以” 样做 , 这 而是“ 必须 ” 这样做 。汉宣帝时
正式 在立 法 上 确 立 了 “ 亲 得 相 首 匿 ” 定 罪 量 刑 的法 律 原 亲
则 . 为 此 后 的封 建 法 典 所 承 袭 1. 基 于 其 深 厚 的 思 想 根 并 2并 =
2 1 年第 1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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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公 安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un lf u nzo oi ol e orao agh u l e l g G P cC e
总第 7 期 9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窝藏包庇罪的立法弊端及完善
施的窝 藏包 庇行 为既不 符合刑 法 的补充性 , 也不符 合刑法 的经济
3 . 犯 罪主 体是 一般 主体 。 在 实 践中 , 实施窝 藏包 庇行 为 的一 性 。 一方面 , 刑 法 的补 充性 要求一 种行 为 只有具 有 了相 当的社会
物, 帮助其 逃 匿, 或者 明知 是犯罪 的人 作假证 明进行 包庇 , 意 图使
其逃 避 法律 制裁 的行 为 。 。 这 是一个 选择 性 的罪名 , 包 括 了窝藏
罪 和包 庇罪 两个 罪 名 。本罪 所侵 犯 的法益 是犯 罪侦 查 、刑 事 审 会秩 序和 司法 活 动 。 基 于这 种价 值取 向, 我 国刑 法将 亲属 间 的窝 判、 刑 罚执行 等刑 事 司法作 用 。 。 本罪 有 以下特 征 : 藏包 庇行 为 与没 有亲 属关 系 的人之 间 的窝藏 包庇 行 为进行 同等
人 实施 了窝 藏包 庇行 为 , 也会 受到 刑事追 究 。 这 使得人 们在 亲情 罚只会 增 加刑法 的投入 成本 ,却得 不 到任何 的刑 罚 的效果 。所
的豁免权 。 从以上 的论述我们可 以看出, 对近亲属之间的窝藏包
二、 我 国窝藏 包庇 罪存 在 的立 法 弊端
我 国刑法 关 于窝 藏包 庇罪 的规 定 主要 是为 了维护 正 常 的社
窝 藏包 庇罪 是 指明 知是 犯罪 的人 而 为其提 供 隐藏 处所 、财 庇行 为减 免处 罚 已经成 为世 界立 法 的一种 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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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术前 沿
窝藏包庇 罪 的立 法弊端及 完善
张摘 要颖 我国现行( ( 刑法》 规定 , 不论窝藏者 、 包庇者与被窝藏者 、 包庇者之间的关系如何, 其 窝藏 、 包庇犯罪人的行为一律
从“亲亲相隐”原则谈对窝藏、包庇罪的立法完善
新 中国成立后 , 亲亲相隐原则作为封建遗毒被
抛弃 , 体现其精神的法律规定 也在我 国刑法 中难觅 踪影。现在 , 站在法律 的角度重新审视亲亲相隐原
陶?又怎么可以想象 , 一个人将生身父母送入囹圄 甚至因此而致父母终结生命之后 , 仍能笑对生活 , 坦
然 面对亲人 、 友和社 会 ?如 果能 觅得此 种人 , 朋 恐怕 他 ( ) 是 超 越 人 性 的 圣 人 , 是 迷 失 人 性 的 狂 她 不 就
则, 我们不难发现它是一种体现法律的人道性 、 有利
于维护社会和谐 、 保护国家长远利益的制度 , 而现行 刑法对 它的全 面封杀不 能不说是一种 遗憾。现 以 “ 窝藏 、 包庇罪” 为例 , 探寻一下亲亲相隐这个古老原 则对当前我国刑法的完善所具有的借鉴意义。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对窝藏 、 包庇罪 规定为: 明知是犯罪 的人而 为其 提供 隐藏处所 、 财 物, 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 的, 3 处 年以下有 期徒刑 、 拘役或者管制 ; 情节严重 的, 3 以上 l 处 年 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规定可知 , 在我 国, 不论行为 人与犯罪人具有何种身份关 系, 只要实施 了上述行
生冲突的情况下, 亲情也成为 阻碍人们作 出适法行
为的难以名状 的因素之一。有学者曾对此作过精彩 论述:试问 , “ 有谁会欣欣然将多年福祸与共 的丈夫 或妻子的有罪之躯投入牢狱而不受 良心的煎熬?又 有谁能够将环膝儿女 置于刑罚的刀俎之上 而乐 陶
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 诚如此 , 多抓几个罪犯又有什么 意义呢? 二、 亲亲相隐对我 国当前刑法的借鉴意义——
维普资讯
河南省政 法管理干部 学院 学报
窝藏、包庇罪
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16周岁 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 主体 (2)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不能成为窝藏、包 庇罪的主体。
练习:
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B.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C.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 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 D.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 子的
09卷
四、处罚
根据第31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 处。
思考:
是否可以免除亲属作证义务, 律师作证义务,医生作证义务? 我国古代为什么设置亲亲相隐 制度?
练习:
甲抢劫出租车,将被害司机尸体藏入后备 箱后打电话给堂兄乙,请其帮忙。乙帮助甲 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 烧掉。两天后,甲把抢来的出租车送给乙。 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抢劫罪 B.包庇罪 C.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帮助毁灭证据罪 09卷
06卷
三、认定
1、罪与非罪 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 (2)行为人是否应当知道他人犯罪 (3)窝藏、包庇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或作 虚假证明包庇的,就不能认定窝藏、包庇罪。
3、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分。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 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 ,其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 (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 (3)行为方式不同。 (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 (5)目的不同。
4、窝藏、包庇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 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 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 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 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两罪的区别: (1)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2)犯罪主体不同
窝藏、包庇罪
(三)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单纯的知情不举行为 不成立窝藏、包庇罪 (2)知道犯罪事实,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 取证时,单纯不提供证言的 不构成 (3)如果拒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 则成立相关则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 论处”。 如果仅是明知呢? 不可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362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 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 处卖淫、嫖娟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 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 以本罪论处
5、责任形式
故意 明知 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 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 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 成立本罪
(3)具有证人身份,仅只对与案件无 重要关系的情节作有利于本犯的虚假陈 述的 不构成伪证罪 有追究必要的,可以包庇罪处理
4、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 区别
(1)旧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2)新刑法: 不能将这种行为解释为包庇罪的表现形式 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而 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
犯罪人 包括判决前的犯罪人和判决后的犯罪人。 (1)被判决有罪的人 不管后来是否改判 (2)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不管是否有罪 (3)实际的犯罪人 即使未进入司法程序
问题: (1)告诉权消灭 时效完成导致追诉、处罚的可能性丧失 刑事司法作用不能发挥的? 不属于这里的犯罪者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滕伟陆建红田文莎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起草的指导思想、基本方法和过程二、窝藏、包庇犯罪的构罪要件三、窝藏、包庇情节严重的认定四、窝藏、包庇罪的明知要件的认定五、窝藏、包庇罪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问题六、共同犯罪人之间窝藏、包庇行为的处理七、关于“亲亲相隐”问题一、《解释》起草的指导思想、基本方法和过程(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指导我们司法工作的理论基础。
我们在起草《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稿时,首先组织起草小组成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在起草工作中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好、落实好。
在具体起草工作中,结合现代法治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对条文和内容作出了较为科学的规定。
(二)切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确保在司法解释工作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认真学习并坚决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精神。
就本《解释》而言,主要体现“法治”“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
首先,体现“法治”这一核心价值观。
公民支持、维护司法机关正常司法活动,是遵守法律的重要体现,一切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破坏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都应当予以依法打击。
但刑法条文对何为窝藏、何为包庇却没有明确规定。
为此,《解释》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总结,对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以指导司法办案,引领社会行为规范。
同时,对窝藏、包庇罪的情节严重,刑法亦未明确规定,一些司法机关对确属情节严重的窝藏、包庇犯罪不敢适用刑法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以致该规定处于虚置状态;而一些司法机关对情节严重的规定认识有偏差,导致一些可以从宽处罚的案件予以从重处罚,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落实。
第26章之四、窝藏、包庇罪
另外,刑法第 条规定, 另外,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 条规定 旅馆业、 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 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 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 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窝藏、 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窝藏、 包庇罪定罪处罚。 包庇罪定罪处罚。
(二)客观特征
窝藏、包庇罪在客观上表现为, 窝藏、包庇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窝 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藏、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 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 或者向其提供钱物,帮助其逃匿他处。 或者向其提供钱物,帮助其逃匿他处。 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 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 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 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
1999年3月3日,张某 另案处理 纠集多人在郑州市抢劫 年 月 日 张某(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纠集多人在郑州市抢劫 建行交通路储蓄所,共抢走人民币5万多元并分得赃款 万多元并分得赃款, 建行交通路储蓄所,共抢走人民币 万多元并分得赃款,回 到郑州市绿城花园小区家中。被告人王某(张某之妻 张某之妻)看到张 到郑州市绿城花园小区家中。被告人王某 张某之妻 看到张 某所抢劫的绿色银行专用款包,用刀划烂后,将该款包销毁。 某所抢劫的绿色银行专用款包,用刀划烂后,将该款包销毁。 2000年12月9日,张某又密谋抢劫了广发银行郑州分行银基 年 月 日 支行,抢走现金208万余元并分得赃款。按照张某的安排, 万余元并分得赃款。 支行,抢走现金 万余元并分得赃款 按照张某的安排, 王某将张抢劫所得的其中28万元分别于 万元分别于2001年4月1日、4月 王某将张抢劫所得的其中 万元分别于 年 月 日 月 25日、5月9日、5月11日分 笔以其本人名义存人郑州市农 日分5笔以其本人名义存人郑州市农 日 月 日 月 日分 行陇西支行、建行郑州市二七路支行等金融机构。 行陇西支行、建行郑州市二七路支行等金融机构。2001年6 年 日凌晨, 月13日凌晨,张某被公安机关提取指纹后,感到罪行即将暴 日凌晨 张某被公安机关提取指纹后, 便将此情告诉了被告人王某。王某资助张某人民币2 露,便将此情告诉了被告人王某。王某资助张某人民币 000元,帮助他逃离郑州,逃往原籍叶县。随后,王某按照 元 帮助他逃离郑州,逃往原籍叶县。随后, 张某的安排, 张某的安排,携带藏于家中的作案工具盾牌双筒式连发猎枪 1支及张某存放在家中的五六式步枪子弹 支及张某存放在家中的五六式步枪子弹258发,赃款 .1 支及张某存放在家中的五六式步枪子弹 发 赃款28. 万元等往原籍转移,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万元等往原籍转移,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 问题] 问题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从“亲亲相隐”看我国窝赃包庇罪的完善
从“亲亲相隐”看我国窝藏包庇罪的完善摘要: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罪时并未引入亲亲相隐的原则,也就是说即便是父母子女等至亲相互窝藏、包庇也要以犯罪论处。
然而这样的做法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本文将解释其概念,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论证“亲亲”相隐原则应该引入刑法。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包庇罪刑法一.相关规定和概念“亲亲相隐”的原文为“亲亲得相首匿”,它源于《论语》的记载:“吾党有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现代社会普遍认为“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也就是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
而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中将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限定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即便是父母子女等至亲相互窝藏、包庇也要以犯罪论处。
然而亲情是人所具有的美好的原始的道德情感,保护亲情是人的天性,它是亲属之间相互信任的一个情感纽带。
“亲亲相隐”原则应不应该被考虑进刑法,亲属之间的包庇窝藏可不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刑罚呢?二.典型案例分析:“曹云凯等人获判窝藏罪”案情简介: 1997年9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曹某受方壮康之邀,驾驶自已的出租车伙同方壮康、胡德茂(在逃)、胡纪好(已判刑)前往淮南市洛河镇胡大郢欲借枪对夏献宏实施报复。
车行至田家庵电厂附近时,方壮康等人见夏某4乘坐陈永好驾驶的摩托车在前方同向行驶,即指使曹某加速追撵。
当两车并行时,方壮康等人用车内携带的一支猎枪朝夏某4、陈某3连开两枪,致其二人受伤。
夏、陈丢下摩托车向一巷道跑去,曹某将车开至巷口停下,方壮康、胡德茂、胡纪好下车,曹某在车上等候。
方壮康等人在巷道里追上夏某4,对夏连击两枪,之后乘曹某驾驶的出租车逃走。
夏某4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夏某4系被猎枪发射枪弹击中腿部,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窝藏包庇罪总结
窝藏、包庇罪的界定与相邻罪名的区分与运用在实践中,窝藏、包庇是最常见的妨害司法活动的两个罪名,办案人员常有这样的体会:每侦破一起刑事案件或抓捕到一名逃犯,都会有一些涉嫌包庇、窝藏的犯罪嫌疑人受到打击,这些人大多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亲戚、父母、朋友、同学,虽然说情有可原,但法无可恕。
它严重地干扰了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由于新《刑法》对1979年《刑法》作了修改,又增加了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等新罪名,这样就使在界定窝藏、包庇罪及相邻罪名的区分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下面谈谈在实践中窝藏、包庇罪的界定与相邻罪名的区分与运用。
一、窝藏、包庇罪的界定。
窝藏、包庇罪,实际上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1、窝藏、包庇是故意犯罪,过失构不成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
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区分窝藏、包庇的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在于:(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如从他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推断出来(3)窝藏、包庇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犯窝藏、包庇罪,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证据,以综合认定。
如果行为人确定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骗、蒙蔽而为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虚假证明包庇的,不能认定其是出于主观的故意,也就不能认定窝藏、包庇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包庇和窝藏的区别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包庇和窝藏的区别是什么包庇和窝藏的意思是指明知道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意思大家都知道,那么各位又知不知道包庇罪和窝藏罪的判定又有什么不同呢?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带各位来了解一下吧。
一、概念及其构成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
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
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对窝藏、包庇罪主体范围的研究
我 国现 行立法 对 窝藏 、 庇罪 的规 庇亲属 者要 面 临社会舆 论和 自身 的压 力: 包 如 果遵 守刑法 的规 定 , 么包庇 亲属 者在道 德 那 刑法 第 3 O 规定 : 藏 、 l条 窝 包庇 罪是 指 上要 受到其 他亲 属的谴 责 ; 果一 味地维 护 如 明 知是 犯 罪 的人而 为其 提 供 隐藏 处 所 、财 亲情 从而违 反刑法 的规 定 , 么他将 受到 刑 那 物, 帮助其 逃 匿或者 作假 证 明包庇 的行 为 。 罚 的制 裁 。 本罪 侵犯 的客体 是司法 机关 的正 常活动 ; 客 ( ) 利 于实现 刑法 的谦 抑性 二 有 观方 面 表现 为 犯罪 的人 提 供 隐藏 处 所 、财 笔者认 为 , 属之 间基于 护亲心 理而 实 亲 物 、 助其 逃 匿或者 作假 证 明包庇 的行 为 。 帮 施 的窝 藏 、 庇行 为与 其他普 通 的窝藏 、 包 包 犯 罪主体 是一 般主 体 , 主观 方面 是故 意 , 庇行 为有本 质 的不 同, 即 亲属 的主观 心理态 度 明 知对方 是犯罪 的人 , 又具有 使其 逃避法 律 是护亲 而不 是危 害社会 , 对其 进行 处罚无 论 制裁 的意 图 。 在特 殊 预防 还是 一 般预 防方面 都 达不 到 刑 由此 可见 , 国现 行立法 并没 排除 亲属 罚应有 的效 果 , 以实现 刑 罚的 目的 , 而 我 无 从 这~ 主体 , 也就是 说包括 犯罪 人 的近 亲属 在 无 法 实现刑 法谦 抑性 的 目的 。 内的任何 人为 犯罪 的人提 供住 所 、 财物 , 帮 ( 符 合人 性 , 法律 更具 有人 情味 三) 使 助其 逃 匿或 者 作假 证 明进 行包 庇 的 都成 立 法 应容情 , 属之 间的 隐匿行 为构成 犯 亲 该罪 。 罪 的刑 法规 定本来 就是 不符合 人性 的 , 一 与 二、 中国古代 对 窝藏 、 包庇 罪 的规定 般 的伦理 道 德规 范 是相 悖 的 。刑法 作 为 最 在 以” 亲 、 亲 尊尊 ” 原则 的儒家 思想 占 严 厉 的处罚 方式 的实体 法 , 当保持 一定 的 为 应 主 导地位 的 中国古代 社会 里 , 窝藏 、 庇 谦抑 性 , 对 包 对于 道德规 制 的对 象 , 刑法 的触 角 罪 的规 定主要体 现在” 亲相 隐” 亲 这一 朴素 的 不宜探 之过 广 , 应该轻 易地 介入应 当 由道 不 古代 刑 法 思想 中 。亲亲 相 隐 观念 的 萌芽 最 德规制 的行 为 。 早 出现于 《 论语 ・ 子路》 中 , 子主 张” 篇 孔 子 五、 对我 国现 行窝藏 、 包庇 罪 的立法 完 为父 隐 , 为子 隐 , 在其 中 。是孝 的体 现 , 善 父 直 ” 在伦 理上有 其施 政性 , 背 了这一 点就应 该 违 ( 对 窝藏 、 一) 包庇罪 的主 体作进 一步 限 受到 道义 上 的谴 责甚 至是 刑 罚。 定 秦朝法律 中的” 公室告” 非 体现 了亲亲相 笔 者认 为 , 果一 味地 排 除亲属 作为 窝 如 隐 的原则 , 立法 本意在 于尊 重人们 的伦 理 藏 、 庇罪 的主体 也是 欠妥 当的 , 其 包 因此 , 该 应 亲情 , 弘扬” 亲尊尊” 亲 之道 , 宽宥人们 处于 自 将 近 亲属 的范 围进 行限制 , 以参照 《 事 可 刑 然 亲情 而情 不 自禁 地包 庇 藏 匿犯 罪 亲属 的 诉讼法》 中关于近亲属 范 围的规 定:包 括夫 、 ” 行 为。 妻 、 、 、 、 同 胞兄弟 姊妹 ”在《 父 母 子 女、 。 刑法 》 唐朝 继承 了该制 度 , 谋叛 以上 , 若 不用 第 3 0条加 上一 款 :近亲 属犯 第一款 罪 的 , 1 ” 此律 。清末 至 民 国时期 , 由沈 家本最 早主 持 可 以从轻或 减轻 处 罚。” 样使 从 宽处 罚成 这 的近 现代法 制 改革仍保 留 了亲亲 相隐制 度 。 为近亲 属犯 窝藏 、 包庇 罪的一 项法 定量刑 情 三、 国外 立法对 窝藏 、 包庇 罪 的规定 节 , 能够维 护法 律 的权 威 , 既 又能体 现刑 法 在大 陆法 系中 , 日本刑 法典》 1 5 《 第 0 条 的人伦 精神 和刑 罚的伦 理性 , 也更 加符合 和
窝藏、包庇的案例分析
窝藏、包庇的案例分析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蚌刑终字第117号原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2005年1月21日被抓获,当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杰,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某,女,1943年4月24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怀远县唐集镇华光村。
2005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当月8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原审被告人赵某犯包庇罪的案件一案,于二○○五年六月七日作出(2005)怀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情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佩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杰、原审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淮南市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1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在本村妇女杨某某家东边的路上遇见杨某某,遂将杨某某拖至路边的麦地里,强行将其奸污。
当晚,被害人到朱疃派出所报案,案发。
被告人张某外出打工,2005年1月21日被抓获归案。
2004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明知儿子张某是犯罪嫌疑人,为帮助其逃避法律处罚,到淮南市夹沟乡找人假冒“陈军”的名字为张某办理了一个身份证,并将身份证送给在南京打工的张某。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赵某明知张某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张某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最高院关于窝藏包庇罪的司法解释
最⾼院关于窝藏包庇罪的司法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20年3⽉2⽇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2020年12⽉28⽇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8⽉11⽇起施⾏) 为依法惩治窝藏、包庇犯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作实际,现就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明知是犯罪的⼈,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为之⼀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为犯罪的⼈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于隐藏的处所的; (⼆)为犯罪的⼈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具,或者提供⼿机等通讯⼯具的; (三)为犯罪的⼈提供⾦钱的; (四)其他为犯罪的⼈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保证⼈在犯罪的⼈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的藏匿地点、联系⽅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款的规定,对保证⼈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虽然为犯罪的⼈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逃匿的⽬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法定报告义务的⾏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政处罚。
第⼆条明知是犯罪的⼈,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列⾏为之⼀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故意顶替犯罪的⼈欺骗司法机关的; (⼆)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没有实施犯罪⾏为,或者犯罪的⼈所实施⾏为不构成犯罪的; (三)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四)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为。
第三条明知他⼈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以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定罪处罚;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以包庇罪从重处罚。
论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刑事责任
论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刑事责任【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刑事责任。
首先从窝藏包庇行为的定义和危害性入手,分析了近亲属关系对此行为的影响。
接着介绍了窝藏包庇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定和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刑事责任界定,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进一步探讨了对窝藏包庇行为进行打击的必要性,强调了强化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法律监管和加大打击力度的重要性。
最后强调了促使社会加强对窝藏包庇行为的道德谴责的意义,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打击这一不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近亲属对窝藏包庇行为的刑事责任及相关法律监管,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关键词:窝藏包庇行为、近亲属、刑事责任、法律规定、案例分析、打击、监管、道德谴责。
1. 引言1.1 窝藏包庇行为的定义窝藏包庇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得知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故意为其隐匿、毁灭证据或提供帮助,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窝藏包庇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挑衅,更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
窝藏包庇行为的本质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和保护,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安全的港湾和保障,使得犯罪分子能够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
窝藏包庇行为的存在不仅加剧了社会的不安定和不公平,还削弱了法律的威严和效力,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负面影响。
窝藏包庇行为无异于给犯罪行为敲响了警钟,如果不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严格惩罚,将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危害。
对窝藏包庇行为的认识和防范,需要从根本上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才能有效地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窝藏包庇行为的危害性窝藏包庇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法治和公平正义。
通过窝藏包庇罪行,犯罪嫌疑人得以逃避法律的追究,这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正当权益,也削弱了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
如果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窝藏包庇,更是在家庭内部埋下了不正之风,败坏了家庭的风气。
近亲属包庇、窝藏行为之罪责减免的伦理与法理依据问题
近亲属包庇、窝藏行为之罪责减免的伦理与法理依据问题作者:梅长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4期摘要近亲属之间的包庇、窝藏行为,在历史上表现为亲亲相隐原则,得到法律的充分认同。
亲亲相隐制度不仅在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华法系表现的十分突出,而且在西方各国均占有重要地位,甚至在当代也得到较高认同。
近亲属之间的包庇窝藏行为不仅在伦理上属于正当行为,而且也符合法律的功利性目的。
如果冒然反对近亲属之间的包庇隐藏犯罪之权利,必然导致法律难以被遵守,同时法律也会因难以执行而丧失权威性。
关键词亲亲相隐近亲属包庇窝藏行为作者简介:梅长胜,中共马鞍山市委党校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287-03一、引言《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显然包含了所有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即16周岁以上的所有主体。
对于此规定,引发了诸多学者的质疑。
很多学者认为,这一规定显然忽视了中华法系“亲亲相隐”的优良传统,未能考虑到亲属相互之间对犯罪行为的隐瞒与包庇完全是无法割舍的人之常情,冒然规制显然有悖于人的伦理属性,忽略了法律的道德性与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因此是不合理的。
但是,事实到底如何?这一问题应当从更为深层的层面来考虑。
即,法的平等性与伦理性之间的冲突。
这不仅要考虑到法的道德性,还要考虑到法的功利性。
这就要从伦理与法理依据上对近亲属的窝藏、包庇行为进行细致的分析。
近亲属包庇、窝藏行为之罪责减免的传统十分久远,不仅在中国具有相当多的学者对此展开论述,在立法上有较多的体现,而且在西方诸国的各个时期也都存在大量的类似观点和条款。
根据孔子的所谓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论述,将近亲属之间的相互包庇、窝藏行为约定俗成为“亲亲相隐”原则,以下将对亲亲相隐进行一个历史渊源的考察,以澄清亲亲相隐制度的由来与存在的伦理依据。
包庇罪案例心得体会大全
包庇罪案例心得体会大全按照四要件理论,窝藏罪、包庇罪的犯罪构成主要有以下几点:犯罪客体: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客观要件:客观行为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以及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犯罪对象为犯罪的人,包括罪犯,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当然,未成为犯罪嫌疑人之前,其也可能是犯罪的人。
对于窝藏罪的实行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包括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提供车辆等交通工具、手机等通讯工具、提供金钱、其他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逃匿的情形。
张明楷老师在《刑法学》第四版提到,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只是最典型、最常见的窝藏行为,并不代表其他帮助逃匿的行为,比如向犯罪的人通报侦察或者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用具或者虚假的身份证明等,就不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同时提到,行为人劝诱、迫使无逃匿行为的犯罪的人逃匿的,也是帮助逃匿。
对此,我尊重法学大家,但我目前仍然有不同的认识:刑法学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310条的规定文义非常清晰,其并未规定“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帮助其逃匿的行为”,仅规定“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即在立法上,如果将帮助逃匿的行为扩大解释为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还有其他行为的,就超出了法律规定明确的含义。
司法机关是适用法律的机构,在法律条款文义清晰的情况下,应当避免对法律用语作不当地扩大解释。
如果学者、司法机关认为法律规定本身并未涵盖窝藏罪的实行行为,则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相应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决定是否应当对应修改刑法。
对于包庇罪的实行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包括下列行为: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事实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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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主体之立法探讨作者:张成啸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9期摘要刑法应该是善的,刑法的善体现在对人性及社会道德伦理的尊重。
国家本位的立法模式之下的我国现行刑法一个突出的缺陷则是缺乏对人性的关爱和社会伦理道德的漠视。
体现在具体的立法规定上则是对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规定过于机械化,与以人为本的国家发展理念背道而驰,不但构成对社会伦理价值的伤害,根本上也是对国家统治利益的伤害,对窝藏、包庇罪犯罪主体进行合理的限制势在必行。
关键词窝藏包庇罪法理价值作者简介:张成啸,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010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为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使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得以保障,节约司法成本,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而不论实施窝藏、包庇犯罪人的行为人与犯罪人有何种社会关系。
这种在斗争哲学指导下,以国家为本位的立法理念指导下对犯罪主体的设置,在科学性与合理性方面都值得商榷。
本文中关于窝藏、包庇罪主体的论述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亲属之间所为的窝藏、包庇行为。
一、传统刑法对窝藏、包庇犯罪的态度我国传统刑法自西汉始,确立“亲亲得相首匿”的立法原则。
汉宣帝四年曾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按照这种“亲亲相隐”的原则,对一般的刑事犯罪,地位低者隐匿位地位高者皆不受追究,而地位高者隐匿地位低者,只有触犯死刑时才可能受追究。
客观上来讲,此立法原则,自然意在维护以父权和君权为中心的封建伦常关系,实现社会的秩序的状态,但或许正是基于“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的“父子之亲,夫妇之道”这种客观“天性”的存在,使得当时的统治者决意作出如此决定。
唐以后的法律,“亲亲相隐”的范围更为扩大,不但包括亲属之间的容隐,甚至包括同居的人。
应该说,传统法律对窝藏、包庇犯罪的宽容态度,很好地处理了国家的统治利益与个人之间的亲情利益、解决了统治利益与人间亲情伦理的冲突,与当时的价值观念实现了高度一致。
二、对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窝藏、包庇罪主体法理审视(一)有违刑法“公正”、“ 谦抑”、“人道”的价值取向刑法以惩恶扬善为目的,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善”的。
“公正”、“ 谦抑”、“人道”作为刑法的基本价值,体现了“善”的内在规定性。
1.公正刑法应当是公正的。
“公正作为刑法的首要价值,刑法中的一切问题都应当让位于公正性。
”在陈兴良教授看来,公正性的标准及其判断是一个与社会密切相关的问题。
笔者认为,刑法的公正性首先体现为立法上的公正。
一种行为应不应当被刑法规制,首先要判断该行为有没有必要以刑法加以规制,当该行为存在着两种以上的功能并相互冲突时,还需进行刑法上的取舍。
就现行窝藏、包庇罪而论,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人通常是犯罪者至亲至近的人,通常情况下,即便行为人明知自己至亲至近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会眼睁睁地看着他受到司法上的追究,而是会想方设法帮助他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里,行为人的窝藏、包庇行为就存在着两种功能,一是亲情伦理得到了维护,二是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在国家本位的立法理念下,刑法毫不犹豫地选择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这里的问题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价值上一定比个人的亲情伦理权利更值得保护吗?笔者认为马克思很好的回答了这一问题:“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末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亲情是一种自然情感,低级动物界犹存,意识领域里,人类比动物界走的更远,人类的亲情不但有非理性的成分,而且已经上升为伦理观念深植于人的基因当中,这是一个具有规律性的东西。
因此,就科学性而言,立法者不应违背自然规律,人为地为国家制造对立面。
2.谦抑刑法应当是谦抑的。
对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当非刑事调整手段不足以规制时,才可以发动刑罚。
陈兴良教授认为,行为的犯罪化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对危害行为的反应的刑罚应当具有不可避免性。
就刑罚的不可避免性而言,陈兴良教授认为,具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则构成对刑罚不可避免性的反对:一是无效果,二是可替代,三是太昂贵。
就窝藏、包庇罪法律效果而言,可以从生活常识加以考察,譬之于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之中若有人陷于危险境地,其他成员必奋不顾身加以施救,虽万死而不辞,同理,当亲人面临刑罚的处罚时,焉有袖手旁观之理?此为人性使然,而与道德及认识水平无关。
就对窝藏、包庇行为是否有可替代的措施而言,基于司法利益当然应当维护的事实,行政的、民事的制裁手段,自然是可以选择的措施。
就对窝藏、包庇行为犯罪化是否昂贵而言,可以考察窝藏、包庇罪的实施效果。
就窝藏、包庇罪的立法意图而言,则是希望人们在法律面前、在国家权力面前放弃亲情利益,甚至要求人们“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否则,行为人将面临承担刑罚责难的风险。
这种对人性的漠视与践踏的后果则是对维系社会秩序起着基础作用的人伦道德的极大破坏,这无疑与刑法的所追求的目的——社会的秩序状态——背道而驰。
3.人道刑法应当是人道的。
刑法的人道性首先要求刑法的制定要立足于人性,而人性的基本要求是善良与仁爱,把人当作人来看。
就中国刑法来看,今之刑法与古代刑法无论是在罪名的设置还是刑罚的方法方面都已大不相同,就罪名的设置与刑罚的方法而言,此大不同很大程度上在于古代刑法的不人道,由此,刑法的人道性应是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其次,刑法的人道性更重要的意义上表现为对公民自由的尊重,及国家统治(权力)利益的最大限度的削减。
刑事立法应以人为本,而不是仅仅把人作为规制的对象。
窝藏、包庇至亲至爱乃人的天性,如同刑法具有保障其他法律得以顺利实施的功能一样,两者逻辑上是想通的。
最为重要的是,窝藏、包庇行为不具备直接的受害人,与包庇的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窝藏、包庇行为使具体的刑事案件不能顺利处理的责任由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个体来承担无非更多地体现刑法的任性,而非人性。
(二)有违“期待可能性”理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刑法不能要求人们在行为的当时作出违背客观规律或常理的行为,这是刑法最起码的道德。
换句话说,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可以被刑法所期待,而其行为却与刑法的期待相偏离乃至相悖时,行为才具有刑法上的可谴责性。
世界范围内,就窝藏、包庇罪的主体的立法规定来看,“期待可能性”理论在立法与司法实践领域已被广泛承认。
如:《意大利刑法典》第 307 条规定:“为帮助自己的近亲属而实施为犯罪团伙、武装团伙的人提供藏身之地,食宿的不予处罚”。
此外,如《日本刑法典》第 105 条规定:“犯人或者脱逃人的亲属,为了犯人或者脱逃人的利益而犯前两条之罪的,可以免除刑罚。
”应该说,“期待可能性”理论是站在人性的角度提出的,是合乎规律的理论,是人类理性的表现,是现代文明国家刑事立法的一个标准。
故此,我国刑法关于窝藏、包庇罪主体的立法规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三、窝藏、包庇罪主体行为的价值评判“行为的价值评判,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对某一行为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相适应以及相适应程度的评判。
”具体到窝藏、包庇罪主体的立法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笔者认为,还可以从窝藏、包庇行为是否合乎规律性方面进行考察,具体可以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的道德性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社会危害性评价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一通说意味着,并非所有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应纳入刑法的视野,只有那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非动用刑罚的手段不足以规制的行为才可以发动刑罚。
从实证的角度来看,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危害性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意志。
客观地说,实际发生的窝藏、包庇的行为本身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极为有限的,一是窝藏、包庇行为本身没有具体的对象;二是窝藏、包庇行为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阻碍是有限的。
公民对犯罪的包庇行为固然客观地阻碍了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但现代了侦破技术足以化解这种阻碍。
因此,单纯从社会危害性方面进行考察,窝藏、包庇行为事实上并没有超出刑法的忍耐限度。
(二)道德评价对某种行为进行犯罪化,首先是这种行为违反伦理道德的要求。
反映在立法上,则是行为的犯罪化应该与社会上通行的善恶观念相一致。
“所有法律事件,若要有效的话,就不得违反善良风俗,国家之上有法,法之上有正义。
”这应该是文明社会的立法原则。
斗争哲学指导下的我国现行刑法从根本上反对传统“同居相为隐”的立法原则,刑事立法则完全以统治利益为核心,当个体利益与统治利益发生冲突时,则会毫不犹豫地站在统治利益一边。
应该说,这种立法思想完全不符合客观规律,实为“人定胜天”思维在立法上的反映——试图以国家的权威维系社会的秩序状态。
须知,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人伦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如果这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刑法都不能给予最基本的保护,甚至进行无情打击,我们不但无法从中看到刑法的“善”,更为甚者,这种对亲情利益的否定,最终不但会伤害社会道德、社会秩序,而且会伤害到统治利益本身。
四、窝藏、包庇罪主体的立法完善孔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汉代以降,从“亲亲相隐”到“同居相为隐”,法律对容隐的范围不断扩大,这个过程某种程度上来讲是社会文明不断发展的体现,是刑法的科学化、刑罚的人道化不断发展的体现。
历史发展到今天,中国的法治建设的根本,在于社会价值观的重塑。
而社会价值观的塑造必须立足于人性,由人性而人伦,由人伦而社会秩序。
国家的立法体现的是国家态度,关乎民众的福祉和国家的统治利益,具体到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窝藏、包庇罪的立法,笔者认为应修改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三代以内直系血亲之间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此,不但使国家尊严得到照顾,而且维护了人伦道德,体现了刑法的温情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