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高频考点剖析之中国的宪法惯例详解
2017法律硕士联考宪法常见内容(1)
2017法律硕士联考宪法常见内容(1)宪法是法硕联考的重要版块,对于宪法的常见内容简单地说,就是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
宪法实际上是一国之内居主导地位的社会政治集团以全体国民的名义分配全部法权的总方案,它必须或应该确定或规定的内容应该有如下七个方面。
凯程法律硕士辅导班先简单介绍前四个方面!1.确定全部法权的归属,即确认有待分配的法权这个大蛋糕在本源上属于谁所有。
不论实际上看还是从理论上看,各种事实上的各种权作为一个整体客观上存在是一回事,能否进入宪法保护的范围则是另一回事,因为,当代任何国家都或多或少有一些宪法不保护或难以保护的权利。
宪法不是学术论文,它不会论述这个道理,但它确实会以适当形式确认全部权的归属主体,被确认的全部权从宪法角度看是宪权,从法律和法的一般理论角度看即为本文统一称谓的法权。
欧美国家成文宪法对法权归属主体的确认,通常是以制宪者在价值观上接受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学说和人民主权说并将其视为制宪前提的路径默示地完成的。
例如,美国《独立宣言》概括的以下观念,事实上就是美国宪法制定者共享的价值观和制宪指导思想,它源于启蒙时代的欧洲: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
中国的情况与美国有根本不同,但中国制宪者奉行的宪理和反映在宪法中的价值观,理所当然也包括全部权(不论其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哪种具体形态)本源性上都属于人民(在政治过程中表现为选民)、且国家的权力源于人民的委托的价值观。
中国宪法关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以及执政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和权为民所赋的论述都能证明这一点。
2.确定权力的范围或界限,这实际上是确定国民委托给国家机关掌握和运用的那部分法权的范围,也就是确定宪法分给国家机关的那块蛋糕的大小。
2017法硕考研宪法必考法条和例题详解
2017法硕考研宪法必考法条和例题详解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详解」
本条确立了公民政治权利中的六大政治自由权利,即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言论自由,就是公民通过言论发表意见的自由。
发表意见的方式,有口头的、书面的。
所以广义讲,新闻、出版、著作和绘画等,都可包括在言论自由之中。
但狭义讲,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在表达方式、方法上,还有不同,因此,宪法分开列举。
集会自由,就是公民为共同的目的,临时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
游行自由是公民用列队行进方式表达意愿的自由。
公民通过集会游行来表示强烈意愿,就是
示威自由。
这三项自由的共同点,都是为了表达意愿。
不同点是表达意愿的方式、方法有所差别。
宪法分别予以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享受这些自由民主权利,使我国人民充分
享有这些自由。
但是,公民行使这些自由权利必须遵守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结社自由,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结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组织的自由。
「例题」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 环境权
B 平等权
C 出版自由
D 受教育权[答案]A。
第一章 第五节宪法惯例
是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 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习惯。 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习惯。
1、宪法习惯 宪法习惯
①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它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 在成文宪法国家,它对宪法起重要的补充作用。 ②在成文宪法国家,它对宪法起重要的补充作用。 ③我国形成的具有宪法规范约束力的宪法习惯 2、宪法判例 不成文宪法国家一般都实行 成文宪法国家实行的并不多 我国在实施宪法的实践中不存在
人民监督 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 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宪法监督
四、中国的宪法监督
1、历史发展过程
关于是否设立宪法监督机构的问题,一直 有争议
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②全国人大常务委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行政法规、 ③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违宪的监督 ④人民法院对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行为的监督 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保障宪法在本行 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
第五节
宪法惯例
一、什么是宪法惯例
是宪法规范的存在形式之一。 是宪法规范的存在形式之一。
是在实施宪法的长期实践中产生的, 是在实施宪法的长期实践中产生的,并且具有一贯性 和连续性,一般被视为实施宪法中的必须遵循的习惯。 和连续性,一般被视为实施宪法中的必须遵循的习惯。
二、宪法惯例的类型
有宪法习惯和宪法判例两种类型
三、宪法惯例的作用
承认具有与明示的 宪法规范同样的约束力
第六节 宪法监督
一、宪法监督的概念与作用
1、概念: 、 2、作用:
①保障宪法秩序 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③协调关系
2017年考研政治思修考点:中国宪法
2017年考研政治思修考点:中国宪法2017年考研政治思修考点:中国宪法12月4日中国宪法日,今年抗战胜利70周年习总签署特赦法令,中国对于人权的保障和关怀,今年把这两个考点结合起来考察了这样一个题目。
(一)2016年考研政治真题14. 我国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定为一项基本原则。
法律的重要使命就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保障。
其中,宪法保障是:D( )A.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B.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C.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D.人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思修第八章中国人权,新增考点。
其中直接考查宪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
A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是司法保障,B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是立法保障,C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是行政保障。
正确答案是D。
(二)中国宪法考点链接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2.人权保障宪法保障——前提和基础;立法保障——重要条件;行政保护——关键环节;司法保障——最后防线。
(三)2017考研学子如何抢先一步2016年考研政治模拟预测第一卷:31.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根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誓词共70个字,“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族、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向宪法宣誓的原因是( )A.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B.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C.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D.宪法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基本原。
2017法硕考研:宪法的重要法条分条解读
2017法硕考研:宪法的重要法条分条解读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详解」这两条规定了我国的行政区划制度,其内容包括:1、我国的行政区划并存着三级制与四级制。
具体可理解:全国分为省级单位(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省级单位下为市级单位(此处市俗称“地级市”,包括市和自治州);市级单位下为县级单位(包括县、自治县、市辖区、县级市、旗等);县级单位下为乡级单位(包括乡、民族乡和镇)。
特别行政区是省一级单位。
但需要注意:在上述这一行政区划的结构中,有的上级单位并不当然包括所有类别的下级单位,如很多省和直辖市下就没有自治州这一单位。
另外,我国有三级市:直辖市、地级市和县级市。
2、关于行政区域的决定权可以记住两头的:即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省级地方的设置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省级“人民政府”(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置,其他的都归国务院。
3、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4、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对此,读者务必铭记于心。
注意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第62条第13项),而具体体现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个基本法。
所以只有《宪法》第31条才是全国人大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5、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可以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特别行政区内的地方事务;特别行政区可以保留现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的所有权、合法的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如遇困难,可由中央政府酌情予以补偿。
不成文法――宪法惯例浅析
一、宪法变迁近代宪法学上较早关注宪法与社会现实关系,研究宪法变迁的学者是德国的费迪南德?拉萨尔。
他于1928年4月16日发表的《宪法本质》一文中提出了“现实的宪法”观念。
而在《现在的宪法是什么》中,他把宪法问题作为权力事实来考虑,提出了宪法学中规范与现实的基本理论问题,但他并未明确提出“宪法变迁”的概念。
最早提出该概念的是前联邦德国的法律学者耶林令克(geord jellinnk),他于1960年出版的《宪法的修改与宪法变迁》一书中,不仅明确地提出了宪法变迁的概念,而且成为集中专门研究宪法变迁问题的发轫者。
他认为,宪法修改是通过有意识的行为而形成宪法条文的一种变更,而宪法变迁则是指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而继续保持其原来的存在形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变化而发生的一种变更。
耶林令克系统提出了宪法变迁的几种情况:其一,基于议会、政府及裁判的解释而发生的变迁;其二,基于政治上的需要所发生的变化;其三,根据宪法惯例而发生的变化;其四,因国家权力的不行使而发生的变化。
[1]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在《法律进化论》一书中,提出了“无形法”的概念,认为“无形之法,谓之无形”,以此来描述法律包括宪法的演变过程。
[2]现代西方的产权学派和新制度变迁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就是制度变迁的问题。
宪法是一种重要的制度规范,宪法变迁在其研究视野之内亦属于理所当然,该学派将制度变迁界定为制度创新或制度发展。
[3]宪法变迁一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1)指世界各国宪法某种类型宪法或者某个国家宪法产生、发展的经过;(2)指某国类型宪法修改的经过;(3)指宪法的自然变更或者说无形修改。
具体来说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文的实质内容发生了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
也就是说,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某种宪法规范的含义已消失,在规范形态中出现了适应社会实际要求的新的含义与内容。
[4]本文所说的宪法变迁主要是指第三种含义即宪法条文未修改,而现实之中宪法规范的意涵在和平状态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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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区别是什么?小编希望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区别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一、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区别是什么?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区别在于四个方面:内容;效力;稳定性;适用范围。
由于宪法惯例作为一种具有历史传统的习惯性做法一直被人们所遵循,所以不将宪法惯例明确地规定在宪法典中或者是宪法性法律中,有时更能体现这些宪法惯在实施宪法过程中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特别是有些宪法惯例的规范性的约束对象非常具体,不将其规定在宪法典或者是宪法性法律中,在实践中可以更好地发挥这些宪法惯例的作用。
宪法判例是指法院在审理违宪审查案件时作为依据而遵循的先前判决。
在许多国家中,最高法院可以对法律或者是重要的宪法事项进行违宪审查,这就产生了最高法院对违宪案件所作出的判例对下级法院适用和理解宪法规范的含义起到约束作用的结果。
——这些由最高法院所作出的违宪审查判例就可以起到宪法惯例的作用。
二、宪法的修订历史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
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
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五四宪法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
被称为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法硕(非法学)考研-宪法学知识点梳理(4)
法硕(非法学)考研:宪法学知识点梳理(4)中国宪法学是法律硕士必考的科目,虽然分值不是很高,但是面对2017考研这样的战场,考生也要好好把握,熟记中国宪法学的知识点,今天小编就整理了中国宪法学的知识点,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21.宪法关系主要包括一下几类: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2)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关系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22.宪法规范的特点:1)内容的政治性2)效力的最高性3)立法的原则性4)实施的多层次性23.宪法的作用1)保障人权宪法将人权法律和规范化;宪法为人权确定基本的范畴;宪法通过规范权利行使和民主机制,保障人权不受侵犯。
2)保障民主3)保障法治4)保障经济制度凯程法硕优势: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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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宪法常考知识点分析之国家结构形式
2017法硕考研宪法常考知识点分析之国家结构形式一、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答:国家结构形式指的是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着重于表现政权体系的纵的方面,也就是与领土结构相适应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它直接牵涉到一国统治阶级对它所控制领土的划分与国家权力的分配和运用。
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既要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体现一个国家的性质,又要考虑国家自身的历史因素和民族因素等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形式之一,它同政权组织形式有密切关系,二者总起来叫做国家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虽然也表现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但总的来说,它着重于表现政权体系的横的方面,也就是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国家政权就是通过这两种形式表现出来的。
二、国家结构形式有哪些种类?答: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两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1.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是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国家。
在单一制国家的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权力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公民有统一的匡『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
在单一制国家内,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也就是说在国家内部按地域划分行政区域,地方行政区域分设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使其职权,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复合制国家在形式上比较复杂,它是以几个有一定独立性的单位组成的各种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
复合制国家又分为联邦国家、邦联国家、政合国、君合国等。
近现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联邦和邦联两种。
联邦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统一的复合国家。
在联邦制国家的形式下,除联邦有一部宪法外,各邦、州或共和国都有自己的宪法;除设有联邦的立法机关和联邦政府外,各邦、州或共和国还设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政府。
2017法律硕士考研重点详解:宪法法条解析(八)
2017法律硕士考研重点详解:宪法法条解析(八)重点法条三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详解」本条规定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问题。
1、我国法制建设目标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3、宪法至上原则。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特权存在。
「例题」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下列关于“依法治国”的表述,有哪些是正确的或适当的?A、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B、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形式意义的法治C、依法治国要求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D、依法治国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答案]ACD重点法条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相关法条」《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详解」这两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注意不能说是人民代表大会或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成包括以下内容:1、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全部国家机构;3、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协调全部国家机构,共同行使国家权力;4、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2017法硕考研宪法必考法条深入剖析
2017法硕考研宪法必考法条深入剖析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详解」1、第52条中的国家统一,是指国家领土的完整、政权的统一、国家主权的独立。
维护国家统一就是指公民有责任维护上述各项原则,并与破坏这些原则的行为作斗争。
维护民族团结是指公民有责任维护民族之间的和睦、平等、合作和融洽关系。
2、第53条中的保守国家秘密,就是严格保护国家秘密不被泄露,防止国内外敌对分子侦探、偷盗国家机密,防止各种人员泄露、遗失国家秘密。
这是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
爱护公共财产包括任何公民都必须珍惜和保护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当公共财产受到破坏、威胁和出现危险的时候,任何公民都有责任保护、捍卫和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
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向一切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作斗争。
尊重社会公德是指公民必须遵从和尊重社会主义公共生活的各项道德准则。
尊重即是指不以法律来强迫执行,而是靠社会的舆论,人们对正义、真理的信仰使人们遵守和执行。
3、第54条中的祖国的安全,包括: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
祖国的荣誉,主要包括: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
不得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主要是指公民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危及、损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例题」公民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
下列哪些是公民应尽的义务?A、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公民应积极报名参军,保卫国家B、公民若获悉国家秘密,应保守国家秘密C、公民不得借检举为名,对国家工作人员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D、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参加劳动[答案]ABD。
下列关于宪法惯例的表述
下列关于宪法惯例的表述
宪法惯例是指与宪法相关的,但又不同于宪法本身的一种法规。
这种法规来自多年来形成的习惯,以及国家根据宪法
做出的立法和决议。
它们的目的是补充,修改或强化某种宪
法要求,以保护国家的利益和重视公民的权利。
宪法惯例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是国家执行宪法要求的基础。
它
们规定制定法律和政令,以及当局可以采取何种行动,以确保宪法权利受到保护。
例如,宪法可能规定某项住房权利,而
宪法惯例可以规定住房权利如何实施,以确保难民、少数群体和其他受侵犯人群获得特定的保护。
宪法惯例也涉及公共机构的一般标准和程序,以及全国政府的一般性立法行动方式。
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公共机构的高
度透明度,防止滥用执政权力。
例如,宪法可以规定政府有
权从公民中征税,而宪法惯例可能要求政府必须提供公众审议期,允许公民提出意见,而不是秘密通过。
宪法惯例可以用来维护宪法的安定性,并确保每一代都能够秉持其原则。
例如,宪法惯例可能规定,尽管宪法不缅涉对某
些事项的投票,但只有票数超过一定的比例时,所投票的结果才有效。
通过这种方式,宪法惯例可以确保少数派不会出于
违反宪法的目的而在现实生活中改变宪法规定。
因此,宪法惯例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帮助国家正确执行宪法,并确保基本权利得到保护。
它们也可以确保国家机构的透明
度,确保宪法保持稳定,并且不会被少数人所改变。
它们不仅支持宪法,而且深受习俗和政治秩序的支持。
考研法学宪法知识点与常见案例分析
考研法学宪法知识点与常见案例分析在考研法学的领域中,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知识点的掌握和理解至关重要。
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还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本文将对考研法学宪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梳理,并结合常见案例进行分析,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首要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将权力授予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例如,在选举制度中,公民通过选举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
选举的公正性和普遍性是保障这一原则实现的重要方面。
2、基本人权原则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
例如,在就业中,不得因性别、种族等因素对求职者进行歧视,这体现了平等权的保障。
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政治权利,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和参与公共事务。
3、权力制衡原则通过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保障权力的合理运行。
比如,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司法机关解释和适用法律,三者相互制衡,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4、法治原则法治原则要求国家的治理必须依据法律进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在行政领域,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即为违法。
二、宪法的制定与修改1、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宪法的活动。
宪法的制定通常具有严格的程序和特定的主体。
2、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和限制,以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国家机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2、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宪法惯例的表述
宪法惯例的表述
宪法惯例是指在宪法实施中所形成的一种非正式的行为准则或惯常做法。
它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积累的一些惯例或惯常规定,可以依据和补充宪法的内容。
宪法惯例通常是由宪法机关、政府部门、司法机构、政治党派和社会各界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默契和共识,对于确保宪法实施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惯例的表述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可以对宪法文字的解释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例如对于一些模糊或争议性的宪法条款的解释可以借鉴先前的实践和相关判例。
2. 政治惯例:宪法惯例可以规范政府机构和政治党派的行为,例如关于国家元首权力的行使、政府组成和权力交接等方面的规定。
3. 程序规定:宪法惯例可以对宪法实施的程序进行规范,例如关于议会程序、选举程序和法律制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4. 职权行使:宪法惯例可以对公职人员的职权行使进行规范,例如关于总理和内阁成员的职权行使、法官的职权行使等方面的规定。
总之,宪法惯例是宪法实施中的一种非正式规范,它虽然不具备正式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有助于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和稳定运行。
《宪法惯例》名词解释
《宪法惯例》名词解释
嘿,咱今天就来说说这“宪法惯例”!啥是宪法惯例呢?简单来说,
宪法惯例就是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中,那些长期形成的、被大家普
遍遵循的、跟宪法相关的一些习惯和做法。
比如说,在咱国家,每年
两会的召开,这就是一种宪法惯例呀!这就好像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
一些小习惯,时间长了,大家都默认这么做了,而且都觉得就该这么做!
你想想看啊,为啥要有宪法惯例呢?这就好比是一个球队,大家都
有自己的位置和任务,这样才能踢好一场比赛。
宪法惯例就是让国家
这个“大球队”能更顺畅地运转起来。
比如英国,他们那有个首相质询
时间,首相得定期接受议员们的质问,这就是很典型的宪法惯例啊!
这不就像是一场精彩的辩论赛吗?
再比如说,在一些国家,总统的选举方式、政府的组成方式,这些
都是通过长期的实践形成的宪法惯例。
这不就跟我们交朋友一样吗,
时间长了,大家都知道彼此的一些习惯和喜好,相处起来就更融洽啦!
宪法惯例可不是一成不变的哦,它会随着时间和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就好像我们的时尚潮流,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新的变化。
比如说,以
前可能没有网络选举这种方式,现在不就有了嘛!
宪法惯例重要不?那当然重要啦!它可以让宪法更加灵活地适应社会的变化,让国家的治理更加有效。
没有它,那宪法不就成了死板的条文啦?
总之,宪法惯例就像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道独特风景,它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条文,但却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它让国家的运转更加有序,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所以啊,我们可不能小瞧了这宪法惯例哟!。
中国宪法惯例问题辨析
中国宪法惯例问题辨析作者:何永红摘要:中国是具有宪法典的国家,而没有所谓的不成文宪法。
中国的宪法惯例必须紧紧围绕和依赖宪法规范才能存在和发展,如果主要的宪法规范都无法实施,宪法惯例一说就大为可疑,因为惯例是规范的“润滑剂”而非“溶化剂”。
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惯例和政治惯例不可混为一谈。
至于中国宪法的实施途径,首要在于宪法的法律化和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那些零星、有争议的宪法惯例是无法独当宪政建设之重任的。
宪法惯例的不恰当泛化,已构成对宪法规范性的直接挑战,因而有必要重申宪法的规范性。
总之,寻求对中国宪法实施问题的解释,最紧要的不是去寻找和确认业已存在哪些宪法惯例,而是要去追问和探求是否存在宪法惯例发展的土壤和机制。
关键词:宪法惯例;宪法性法律;宪法实施;政治惯例;宪法规范性引言恐无人否认,中国宪法如何实施,如何使文字形态的宪法规范转化成”活的”宪法,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紧迫的宪法问题。
为了更令人满意地解释宪法现实,法学家们纷纷从不同的路径出发,企图突破可以说是占主流地位的”规范宪法”框架。
于是,”宪法序言”的强调和研讨,”政治宪法论”的提出和阐释,以及”宪法惯例”的识别和赞同,已然成为新的理论热点。
毫无疑问,所有这些讨论,大大拓展了宪法问题的论域,加深了人们对复杂的宪法现实的认知,功不可没。
本文对中国宪法惯例问题的辨析,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所作的进一步思考。
中国的宪法惯例论者声称,要理解当代中国真实的宪法生活,要解释中国宪政的内在逻辑,就不能仅仅依赖宪法文本,而要在宪法文本的背后,发现更具活力的宪法惯例。
于是,形形色色的宪法惯例被一个个识别出来。
然而,在研究视野为之大开,素材为之丰富的同时,又浮现出来一些新的问题,它们包括但不限于:其一,是不是落实、补充甚或突破宪法文本的所有习惯性做法均可一概归之为”宪法惯例”?其二,如果一部宪法典的主要规范都得不到实施,那么宪法惯例的约束力又来自哪里?其三,宪法文本成功转化成”活的”宪法的主要途径,究竟是将这些所谓的”宪法惯例”成文化或法典化,还是将已有的宪法典法律化?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细加讨论。
浅谈宪法惯例的特征、类型和作用
一、宪法惯例的特征作为默示的宪法规范的宪法惯例,它通常是在实施宪法的长期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的。
并且具有一贯性和连续性,一般被视为实施宪法中所必须遵循的习惯。
所以,被称之为宪法惯例的宪法规范本身也应该是在实践中为人们所遵循的宪法规范,脱离了实践指导意义的或者是从未对宪法实施活动产生过影响的抽象的宪法原则或者说是宪法的精神都不应该看作是宪法惯例。
这一点表现在宪法文件中的宪法原则里,虽然其作为宪法规范的规范性特征较弱,但是,这些宪法原则的作用仍然应当视为明示的宪法规范的范畴,而不应该随意归结为宪法惯例。
二、宪法惯例的类型一般的将宪法惯例根据其存在的形式被分为宪法习惯和宪法判例。
宪法习惯是由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习惯,这些行为习惯经过长期的实践与实施宪法的活动形成密切的关系,先发习惯慢慢成为实施宪法不可分割的重要成分。
其中,有些宪法习惯在事实上具有赋予国家机关相应的国家权力的作用。
如英国女王是一种虚位的国家元首,不参加内阁会议,政治上地位保持中立属于超党派,标志着国家的统一; 政治事务主要由内阁首相承担,内阁首相由下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内阁对下议院负连带责任,共同进退; 英国女王不得拒绝内阁首相呈请的下议院重新改选的要求在解散任期届满前; 上议院是各上诉案件的终审机关,但是没有法官资格的贵族是不能参加审判的,这些内容都构成了英国宪法的宪法习惯。
对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各个国家来说宪法习惯很容易形成和被承认。
对于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来说宪法习惯也是存在的,有些宪法习惯甚至还可以被明确地写入成文的宪法中,这就使宪法习惯转变成了一种明示的宪法规范。
如在美国,第一任美国总统华盛顿创立了总统不可以连任三届的范式,他之后的美国历任总统都自觉地遵守着这一宪法习惯。
但是,罗斯福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战争形势连任了四届美国总统,而打破了自华盛顿总统以来不得连任三届的先例。
为了维护美国民主法制的传统,美国国会在1947 年提出第22 条宪法修正案———无论何人,当选美国总统不得超过两次,这一宪法条例与1951 年生效。
2017法硕考研核心知识点分析之《宪法》
2017法硕考研核心知识点分析之《宪法》
「例题」(2005年试卷一第60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
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
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
D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答案]ABC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相关法条」《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详解」
本条所规定的是公民的狭义上的人身自由,其和相关法条一起构成了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7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住宅安全(第39条);通信自由(第40
条)。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权利在何种情况下怎么样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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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高频考点剖析之中国的宪
法惯例详解
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中国是具有宪法典的国家,而没有所谓的不成文宪法,所谓宪法惯例,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并为国家认可,由公众普遍承认,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
中国的宪法惯例有如下特征:
在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方面,我国往往采取由中共中央就重大国际国内问题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建议的形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宪法建议的惯例;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的惯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同时召开,出席政协会议的全体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的惯例等。
修宪方式自82后就一直沿用修正案的方式,可视为我国的一个宪法惯例,但是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却是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的。
1.在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方面,我国采取的是由中共中央就重大问题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建议的形式。
如修宪问题,宪法规定了谁有权提出修宪的议案,但我国实践中历次修改宪法均是由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全国人大接受党中央的建议而对宪法进行修改。
2.在修改宪法的方式上也形成了惯例。
我国宪法对采取何种形式修宪并没有规定。
从世界各国修宪方式看,修宪可采取全面修改、宪法修正案、无形修改等方式。
我国历部宪法的修改都是采取修正案的形式,可谓已成惯例。
3.在实现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的合作方式上,已成宪法惯例。
中国共产党往往就重大问题事先同民主党派进行协商。
形成统一意见后,再按法律程序交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执行的方式,实现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的合作,与此同时,全国政协往往同全国人大同时举行会议,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
4.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在立法时,除吸收专家参加外,对于已经起草完的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并通过的法律草案,要征求专家的意见,此已成惯例。
5.在选举问题上,特别强调选民选举权的平等性。
一人一票,且在候选人名额的分配方面,往往采取照顾各阶层、各方面人士的方式。
6.在宪法的公布问题上,形成了由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公布宪法的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