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1年4月) 2011-04-26
新三板上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版
新三板上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版一、前言新三板企业公开转让市场(以下简称“新三板”)是我国境内的一个股权市场,它的设立旨在为中小企业及非公开股权投资机构提供一个线上股权转让的平台。
在新三板上市后,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交易容易产生利益输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为规范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适用于新三板上市企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新三板上市交易系统挂牌上市并确定了关联交易标准的企业。
三、术语定义1.关联交易:指新三板上市企业与其控制股东、实控人、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以转移利益为目的的交易。
2.控制股东:指持有新三板上市企业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3.实控人:是指在新三板上市企业中拥有股权且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人。
4.关联方:是指新三板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子公司、关联公司、关联人等。
5.独立董事:指不受限制于新三板上市企业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干扰,能够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的董事。
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目的和原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新三板上市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制度执行的原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公允性、审慎性、透明性和追溯性。
2.相关责任人关联交易的相关责任人包括:企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新三板上市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通过审批程序才能实现。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分为四个阶段:(1)提供含关联交易详情和必要说明的审核报告或报告摘要;(2)独立董事审查并提出牵涉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3)董事会审议:对提交的审核报告及相应说明进行讨论、审议,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决策;(4)公告:公司要及时通过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4.关联交易的监管方法(1)报告制度:新三板上市企业应每年向监事会撰写关联交易报告,对本年度所有关联交易做出说明;(2)限制关联交易:对于影响新三板上市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关联交易应通过董事会决议予以限制,参与限制的关联交易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3)人员限制:企业应在财务、法务等重要岗位聘用专业人员,防范关联交易中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限制与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具有控制关系的人员出任关键管理岗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修正)3407110000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修订)2801044000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2371863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处罚日期】2021.08.1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四川省【处罚对象】陈家旺【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7 17:06:3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当事人:陈家旺,男,1974年8月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一、鲍杰军等人存在相互代持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欧家居")股份的情形2018年1月,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洁具",帝欧家居曾用名)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鲍杰军等52名股东持有的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神诺")98.39%股权。
欧神诺原股东黄建起、吴某周和郑某龙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其名下但不属于其本人的部分欧神诺股权对应转换为帝欧家居股份。
四川九洲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解除股份限售专项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股份限售专项核查意见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九洲”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四川九洲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2010年6月,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司以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作价4,963.22万元与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持有的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12.50%的股权进行等值置换,同时,公司以8.59元/股,发行57,958,183股股份购买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9.66%的股权及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81.35%的股权。
2、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情况:2010 年6月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确认书》,2010年6月17日,非公开发行的57,958,183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
3、限售股变更情况:2011年4月18日,公司实施了201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由57,958,183股变更为115,916,366股,限售期不变。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115,916,366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5.21%,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具体情况如下:三、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四、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主要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五、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说明此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九洲电气: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6月) 2010-07-01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练习题(二)及答案 - 副本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流动性办法》要求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的功能不包括( )。
A.支持对融资抵(质)押品信息的监测B.每日计算各个时间段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缺口C.及时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D.支持对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的实时监控【答案】 D2、国内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利率风险形式为()。
A.重新定价风险B.收益率曲线风险C.基准风险D.期权性风险【答案】 A3、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个等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A.3B.6C.4D.5【答案】 D4、()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A.短期贷款B.中期贷款C.中长期贷款D.长期贷款【答案】 D5、()业务,是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
A.个人贷款B.代收代付C.支付结算D.储蓄消费【答案】 B6、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盈利资产是()。
A.现金B.贷款C.证券D.固定资产【答案】 B7、反映银行的资金头寸情况,可以衡量单个银行的流动性和清偿能力的指标是()。
A.存贷比B.核心负债比例C.超额备付金率D.流动性缺口率【答案】 C8、《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对银行业监管当局的要求不包括( )。
A.有足够的监管能力实施充分、有效的审查B.有权制定以审慎监管原则为基础的发照标准C.具有与履行监管职责相适应的充分法律授权D.有符合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答案】 D9、根据《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非现场监管应当贯彻()的监管理念。
A.管理为本B.稳定为本C.风险为本D.发展为本【答案】 C10、下列指标中不属于商业银行盈利状况评价体系定量指标的是()。
A.资产利润率B.资本利润率C.成本收入比率D.财务管理的有效性【答案】 D11、从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看,储蓄存款的主要风险点不包括的是()。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000801)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经2015年7月1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控股子公司行为, 保证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的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
第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制度,从而在财务、人力资源、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督。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视其情节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第八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四年四月二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五 粮 液: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1年4月) 2011-04-23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本制度经第四届董事会于2011年2月22日至3月1日以通讯和传阅方式审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保障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互利原则,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川九洲:第七届监事会2011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26
证券代码:000801 证券简称:四川九洲公告编号:2011022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11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11年度第二次会议于2011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通知于2011年4月15日以专人、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
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2名,监事陈锐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授权委托监事杨远林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远林主持。
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公司监事对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审核意见: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详见公司于2011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正文》。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监事会决定提名杨远林、陈锐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另有一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此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方式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监事候选人简历:杨远林,男,48岁,本科,高级经济师。
历任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办、纪委办副主任,组织部副部长;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欠办主任。
现任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审计法务处处长,清欠办主任,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股东管理制度:规范股东对外关联交易的制度
股东管理制度:规范股东对外关联交易的制度一、引言股东对外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股东之间进行的交易,这种交易通常涉及到公司资源的利用或资金的流动。
在一些情况下,股东对外关联交易可以为公司提供重要的支持和资源。
如果这种交易没有受到适当的监管和规范,就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损害公司利益甚至伤害股东关系的问题。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股东管理制度,规范股东对外关联交易的行为,对于维护公司健康发展和股东利益至关重要。
二、股东管理制度的目标股东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交易公正透明,并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和滥用。
具体目标包括:1. 确保股东对外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制定明确的交易原则和程序,确保股东对外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2. 保护公司利益:通过加强监督和审查机制,防止或减少利益冲突和资产流失。
3. 提高股东对外交易的透明度:要求股东及相关方透露其与公司的交易关系,并定期披露关联交易情况,确保信息公开和透明。
三、股东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配置决策机构: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权责明确的决策机构,明确其职能和权限。
这些机构应当负责审议和决策与股东对外关联交易相关的事项,并确保交易符合公司利益。
2. 制定交易原则与程序:公司应制定明确的交易原则和程序,规范股东对外关联交易的行为。
这些原则和程序应涵盖交易的议定方式、审批程序、交易定价、履约条件等方面。
3. 股东交易的披露要求:公司应要求股东及其关联方披露与公司的交易关系,包括交易双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期限等信息。
还应要求股东披露与公司交易相关的其他利益关系,如债权、担保等。
4. 加强交易监督与审查: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股东对外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查。
监察机构应对交易进行审计和风险评估,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
5. 制定惩罚措施:为了保证交易遵守股东管理制度,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违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交易资格、撤销合作关系等。
君和审字(2009)第1226号
君和审字(2009)第1226号审 计 报 告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九洲电器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07年度、2008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和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深圳九洲电器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成都市八宝街88号国信广场22、23层 22nd, 23rd Floor, Guo Xin Square, No.88, BaBao Street, ChengDu, Sichuan, 610031, P.R.China 电 话:86(028)86698855Telephone :86(028)86698855传 真: 86(028)86690886Facsimile : 86(028)86690886Sichuan Jun H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Co.,Ltd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买卖,确保公司的关联买卖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那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则,结合公司的实践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买卖应遵照老实信誉、对等、自愿、公允、地下、公允的原那么,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及其下属控股的子公司在发作买卖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慎重判别能否构成关联买卖。
假设构成关联买卖,应在各自权限内实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买卖应签署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照对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那么,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白、详细。
第五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初级管理人员不得应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犯规则,给公司形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章关联买卖及关联人第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董事、监事、初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许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能够招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停止控制或影响的详细方式、途径及水平等方面停止实质判别。
第八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初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买卖所或公司依据实质重于方式的原那么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能够形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初级管理人员;〔三〕第九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初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买卖所或公司依据实质重于方式的原那么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能够形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川九洲: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XYZH/2020BJGX0342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审计意见我们审计了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九洲电器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四川九洲电器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四川九洲电器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
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四、其他信息四川九洲电器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
其他信息包括四川九洲电器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涵盖的信息,但不包括财务报表和我们的审计报告。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发表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虑其他信息是否与财务报表或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错报。
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我们应当报告该事实。
在这方面,我们无任何事项需要报告。
五、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四川九洲:第八届董事会2011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3-08
证券代码:000801 证券简称:四川九洲公告编号:2011007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1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1年2月21日以传真或送达方式发出第八届董事会2011年度第二次会议通知,正式会议于2011年3月4日上午10:00在本公司会议室举行。
会议由董事长霞晖主持,出席会议董事及授权代表7人,董事杜力平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授权委托董事但丁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201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以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该议案。
二、审议通过《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该议案。
该议案需提交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该议案。
该议案需提交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由于母公司本年度盈利弥补往年亏损后未分配利润仍为负数,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
以公司2010年末总股本18999408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10股。
公司期末资本公积金及其余额、资本公积金明细会计科目情况如下: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转增前余额)本次转增发生额转增后余额股本溢价485,009,412.49 189,994,086.00 295,015,326.49其他资本公积金24,702,433.89 24,702,433.89资本公积金合计509,711,846.38 189,994,086.00 319,717,760.38 董事会认为。
本次转增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以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该议案。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三)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四)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三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与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七)由本条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股份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XX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日常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合法合规,杜绝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日常关联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采用“自然人阻隔”“信托阻隔”等方式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采用“委托开发与实施项目”或通过非真实交易背景的“第三方中转交易”等方式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二章日常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日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转移资源或权利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二)销售产品、商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联交易中的关联人进行判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四川九洲:关于新增关联方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1 证券简称:四川九洲公告编号:2020021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关联方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一、新增关联交易基本情况1、关联交易概述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4月27日第十一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二次会议、2020年5月20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和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签订资产交易协议,拟向九洲集团转让所持有的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信息”)92.593%的股权及四川九州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光电子”)100%的股权,同时收购九洲集团持有的四川九洲防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及成都九洲迪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51.94%股权(详见公司2020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出售和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
此次资产交易采取分步实施方式,出售资产事项实施完毕后,九洲信息及九州光电子将成为公司关联方,预计2020年公司与新增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2,320万元,其中日常关联销售1,000万元,关联采购1,160万元,关联资产出租90万元,关联资产承租50万元,关联资金拆借利息20万元。
此外,资产收购尚未完成,因资产收购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待收购交易事项完成后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本次新增关联方及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于2020年5月20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新增关联方及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基本情况单位:万元备注:增加金额预计期间从出售资产事项完成确定新增关联方之日起至2020年年底。
关于核准豁免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关于核准豁免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10(000)005
【摘要】<正>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豁免对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等有关
【总页数】1页(P54-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6
【相关文献】
1.关于核准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J], ;
2.关于核准豁免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J], ;
3.关于核准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告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J], ;
4.关于核准豁免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峨眉铁合金综合服务开发公司要约收购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J], ;
5.关于同意四川九州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告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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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1年4月25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1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交易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四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成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四)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五)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第六条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劳务或资产的交易价格。
第七条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如有国家定价,则执行国家定价;如没有国家定价,则执行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如既没有国家定价,也没有市场价,则执行推定价格;如没有国家定价、市场价和推定价格,则执行协议价;(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三)国家定价: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或省、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发出的仍生效的定价;(四)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五)推定价格:系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合理成本费用上加上合理的利润所构成的价格;(六)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八条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一)交易双方应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公正、公允、合理。
此外,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二)每年度结束后,公司财务部应将上年度各项关联交易的综合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及时通报各拟订和履行关联交易的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做好履行工作;(四)对于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无法确定的关联交易价格,或公司的监事、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提出置疑的,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的价格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独立董事审查同意之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审核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董事会应当对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董事会对涉及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审查,经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还应对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及表决结果的公平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涉及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除列席董事会外,还应单独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应对报告期内的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前款所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第三条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适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续进行前款所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最迟于每年年度报告披露时,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对当年全年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预计交易总金额达到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在预计后及时披露;预计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除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预计情况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董事会决策程序为:(一)对涉及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提案人向董事会提交关联交易的专项报告,专项报告中应当说明:1、该笔交易的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依据,还应当说明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第三方价格有无差异,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订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2、该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3、该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董事负有披露义务。
即,不论该交易事项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关联董事应当在交易事项发生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三)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四)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五)关联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说明其关联关系,但不得参与表决。
(六)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要经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以上通过。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做出相关决议。
(八)对于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详细说明关联董事的姓名及其关联关系,并公布非关联董事在该次董事会上的表决意见。
(九)对于未按照上述程序审议的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的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七条前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任职的;(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