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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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一、首问首办责任制度1、首问责任人是指归正人员及其家属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或致电)求助、举报、投诉、咨询时,首位接洽(或办理)的安置帮教工作人员。

2、归正人员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对经说明后,归正人员仍提出异议的按否定报备制度规定办理。

3、归正人员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本单位其他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

事权管辖不明确的,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办。

对不属于系统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

4、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安置帮教业务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归正人员服务的思想;加强安置帮教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二、限时办结制度1、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办理各项来信来访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2、安置帮教办及其工作人员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把来访事项转给下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的,应当即告知归正人员受理单位和联系电话;情况不复杂的,应在收件当日把归正人员信息转给村安置帮教小组;情况较复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把归正人员信息转给村安置帮教小组;情况复杂,涉及范围广的,应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把归正人员信息转给村安置帮教小组。

3、对来访的归正人员或其家属、朋友提出的有关安置帮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能解答的应当场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按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1、首问责任人是指归正人员及其家属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或致电)求助、举报、投诉、咨询时,首位接洽(或办理)的安置帮教工作人员。

2、归正人员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对经说明后,归正人员仍提出异议的按否定报备制度规定办理。

安置帮教基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基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基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帮教对象)的安置帮教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置帮教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分类指导、社会参与、政府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帮教对象自身的积极作用,实现帮教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确保安置帮教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二、安置帮教对象的认定和安置第五条安置帮教对象是指:(一)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一年内需要进行帮教的人员;(二)依法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三)依法予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刑事拘留、逮捕后,因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进行帮教的人员。

第六条安置帮教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认罪悔罪表现;(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三)愿意接受帮教。

第七条安置帮教对象的认定程序:(一)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由执行机关提出帮教对象名单,报请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帮教对象进行审查,确有帮教必要的,将其纳入安置帮教范围;(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安置帮教对象名单及其有关情况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八条安置帮教工作实行分类指导,根据帮教对象的特点和需要,采取不同的安置措施,包括:(一)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安排就业;(二)提供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三)提供心理咨询,帮助解决心理问题;(四)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五)提供社会救助,保障基本生活;(六)其他有利于帮教对象融入社会的措施。

安置帮教人员管理制度

安置帮教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置帮教人员的管理,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接受安置帮教的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以及其他有重新犯罪危险的人员。

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帮教为主线,以法治为基础,以心理疏导为辅助,促进安置帮教人员回归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置帮教工作。

第六条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安置帮教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安置帮教工作;(三)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四)总结推广安置帮教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机制;(五)其他与安置帮教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安置帮教措施第七条对安置帮教人员,实行以下措施:(一)安置就业: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为安置帮教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实现自食其力。

(二)生活救助:对生活困难的安置帮教人员,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教育培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提高安置帮教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心理疏导:对有心理障碍的安置帮教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走出心理困境。

(五)法律援助:为安置帮教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对安置帮教人员,实行以下监督管理措施:(一)建立档案:对安置帮教人员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其帮教情况。

(二)定期走访:定期走访安置帮教人员,了解其生活、工作和思想动态。

(三)谈话教育:定期与安置帮教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加强法治观念教育,预防重新犯罪。

(四)社区监督:发挥社区居民的作用,对安置帮教人员进行社区监督。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是指对刑满释放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和再教育的一项工作。

而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是指对这一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步骤的规定。

下面就安置帮教工作制度进行介绍。

首先,安置帮教工作制度要落实责任领导。

相关部门应该建立明确的权责机构,明确各级责任领导人的职责和权限,形成层级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

其次,安置帮教工作制度要定期开展评估。

对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再次,安置帮教工作制度要加强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帮教工作信息管理、档案管理、人员管理等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同时,通过加强监督执纪,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保证帮教工作的纪律和规范。

此外,安置帮教工作制度要强化培训教育。

对从事帮教工作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其法律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使其能够适应工作的需要,提供专业化的帮教服务。

最后,安置帮教工作制度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安置帮教工作的认识和理解,消除对帮教对象的偏见和歧视。

同时,加强对帮教工作的舆论引导,倡导社会各界的关爱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安置帮教的良好氛围。

总之,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安置帮教的工作质量和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的工作制度,才能更好地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被帮教人员的社会适应和法律道德修养的提升。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安置帮教是指将在刑满释放人员、暂时出狱人员、缓刑人员等社会被管教对象,按照一定的安全规程和程序,纳入社会监管,进行帮教、教育和管理的一种方式。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刑罚执行工作的深化和社会矫治体系的健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介绍,分析其背景及意义,并对其进行优化的建议。

一、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背景与意义1. 刑释人员社会安置的紧迫需求当前,刑释人员数量逐年增加,他们回归社会后面临的就业、住房、心理、社交等问题不容忽视。

为了更好地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并避免再次犯罪,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应运而生。

2. 社会矫治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构建一个健全的社会矫治体系是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作为社会矫治措施的一部分,可以有效减少再犯率,提高社区的安全感,对于社会矫治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 制度的适用对象界定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适用于刑满释放人员、暂时出狱人员、缓刑人员等社会被管教对象。

制度应明确相关界定,确保适用对象的准确性和广泛性。

2. 安置帮教机构的建立与管理为了有效开展安置帮教工作,需要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和协调。

该机构应具备一定规模和专业能力,完善管理体制、人员配备和工作职责,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帮教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帮教计划是安置帮教的核心内容,需根据被管教对象的特点、需求和方案,制定个性化的帮教计划。

计划的实施需要有专业的帮教人员协助,并与社区、家庭等力量合作,共同推进帮教工作的开展。

4. 帮教方式与内容的多样化帮教方式应因人而异,综合运用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宣传等手段,提供全方位的帮教服务,帮助被管教对象树立正确世界观、价值观和法治观,并提升其生活质量和自我发展能力。

5. 监督与评估机制的建立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督导、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安置帮教机构和帮教计划进行评估,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安置帮教人员规章制度

安置帮教人员规章制度

安置帮教人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置帮教工作人员的行为,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环境,提高帮教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安置帮教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安置帮教中心的管理人员、帮教人员等。

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提高工作素质,为帮助和教育在押人员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一)认真落实帮教计划,制定个性化的教育和改造方案,助力在押人员改过自新。

(二)密切关注在押人员的心理变化,主动沟通、交流,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

(三)定期开展心理辅导、法律教育等活动,提高在押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助力其回归社会。

(四)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工作能力。

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秉持中立、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在押人员进行歧视、虐待或侮辱,确保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六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遵循以下工作规范:(一)工作守则:服从管理,服从指挥,提倡公平公正,保守秘密。

(二)工作作风:工作勤勉、认真,作风朴实、热情,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三)工作纪律:积极服从组织管理,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第七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工作场所的整洁和秩序,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在工作时间内私自聊天、打电话、上网等影响工作效率的行为。

第八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在押人员的个人信息、刑事记录等敏感信息,确保在押人员的隐私权得到尊重。

第四章工作奖惩第九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绩效,对于工作表现突出、为帮助在押人员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罚的目的从简单的惩罚转向了教育改造。

在中国,安置帮教是一种重要的矫正措施,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为了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建立一套完善的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安置帮教工作概述安置帮教工作是指针对刑满释放、假释解除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的一系列社会化矫正措施。

它主要通过提供职业培训、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罪犯走上正途。

安置帮教工作的目的是使罪犯学到一技之长,增强自身阳光正面的能力,并最终成功融入社会。

二、安置帮教机构的建立为了有效推行安置帮教工作,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安置帮教机构。

这些机构应该包括学习培训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心理咨询中心等,以满足罪犯不同方面的需要。

此外,安置帮教工作还需要与司法机关、警察、社区组织等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紧密的合作网络。

三、安置帮教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安置帮教工作涉及的人员包括矫正人员、培训师、社工人员等。

为了保证工作质量,对这些人员的选拔和培训非常重要。

选拔应该注重道德水平、职业素养和心理素质的考察,确保人员具备处理罪犯问题的能力。

培训方面,应该注重专业知识的传授、案例分析和沟通技巧的训练,提高人员的工作能力。

四、安置帮教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安置帮教计划是安置帮教工作的核心,它需要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和犯罪类型制定,并由相关人员进行执行。

安置帮教计划应该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内容,以满足罪犯的多重需求。

执行过程中,需要不断跟踪评估,及时调整计划,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有效性。

五、安置帮教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对安置帮教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举足轻重。

监督可以通过定期检查、举报投诉和随机核查等方式进行,评估可以通过罪犯表现、社会反馈和再犯率等指标进行。

监督和评估结果应该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个人,以便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和提高工作质量。

六、安置帮教工作的发展趋势安置帮教工作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安置帮教重点人员管理制度

安置帮教重点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实施安置帮教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被判处缓刑、假释、管制等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

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2. 预防为主,教育与感化相结合;3. 家庭、社会、政府共同参与,形成合力;4. 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安置帮教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安置帮教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2. 协调各部门开展安置帮教工作;3. 指导和检查各乡镇、街道的安置帮教工作;4. 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制度;5.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设立安置帮教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内的安置帮教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对安置帮教对象进行登记、调查、评估;2. 制定帮教计划,落实帮教措施;3. 定期走访帮教对象,了解其生活、工作和思想状况;4. 协调相关部门为帮教对象提供就业、培训等帮助;5. 做好帮教对象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安置帮教措施第六条对安置帮教对象采取以下措施:1. 生活安置:为无家可归或生活困难的安置帮教对象提供临时住所,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2. 就业指导:协助安置帮教对象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提供就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3. 教育培训:组织安置帮教对象参加文化、法律、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4. 心理辅导:对有心理问题的安置帮教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

5. 社区参与:鼓励安置帮教对象参与社区活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

第七条对重点人员实施重点管理,包括:1. 定期走访:加强对重点人员的定期走访,了解其生活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其遇到的问题。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犯罪问题愈发严重。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我国设立了安置帮教制度。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一、安置帮教的概念安置帮教,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刑满释放、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减刑等条件下的罪犯,为其提供住所、生活和就业等帮助及相关的心理、矫治等帮教服务,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真正实现“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过程。

二、安置帮教的目的安置帮教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防范和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社会治安的稳定。

同时,还可以促进罪犯的改造,减少社会对罪犯的歧视,重建罪犯的社会身份。

此外,还可以提高罪犯撤销监管的适应性,减少再犯罪率。

三、安置帮教的对像安置帮教的对象主要包括:刑满释放人员、缓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减刑人员等。

四、安置帮教的方式1.住所安置。

将罪犯安置在特定场所内,为其提供住所、生活等帮助;2.安排就业。

为罪犯提供一定的就业机会,并为其提供培训和指导;3.矫治帮教。

为罪犯提供必要的心理和行为矫正,帮助其改造自我;4.社会接纳。

帮助罪犯逐渐融入社会,实现“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五、安置帮教的意义1.保障了罪犯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减少罪犯的再犯率,扩大社会治安管理效果;3.促进了社会对罪犯的包容和理解;4.保护了罪犯的社会人格和尊严。

六、安置帮教的不足1.安置帮教人员数量不足,导致帮教工作效果不佳;2.政府和社会对安置帮教事业的了解和支持不够,导致帮教工作的拖延和不顺利;3.由于安置帮教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效果难以评估,导致资源分配不均。

七、对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1.加强安置帮教机制的法制化建设;2.完善安置帮教人员的配备和培训机制;3.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提高公众对安置帮教事业的认识和支持程度;4.建立安置帮教工作量化指标和评估机制,评估帮教工作的效果,动态调整安置帮教资金和资源的分配。

总之,安置帮教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工作制度,对于社会治安的改善与罪犯的教育改造具有重大意义。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是指针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员进行安置和帮教的一种制度安排。

此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帮助犯罪人员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实现二次教育和再教育的目标。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重要性、具体内容以及实施该制度时应遵循的原则。

一、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重要性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在矫正刑罚执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该制度有助于犯罪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心态转变。

通过为犯罪人员提供相关教育和心理辅导,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责,增强改造的积极性。

其次,安置帮教工作制度能够提供社会资源和支持,帮助犯罪人员在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风险。

最后,该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降低犯罪率,为社会治安做出贡献。

二、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1. 安置机构的建设建设具备相应设施和资源的安置机构是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机构需要提供良好的住宿、学习和工作环境,为犯罪人员的改造和再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2. 教育和培训安置帮教工作中,教育和培训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教育包括基础知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教育等内容,旨在提高犯罪人员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培训则着重于教授社会适应技能和职业技能,帮助犯罪人员具备重新就业的能力。

3. 心理疏导和辅导犯罪人员常常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挣扎,因此,心理疏导和辅导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十分关键。

通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提供心理支持和指导,使犯罪人员能够积极面对自己的内心,并逐渐走出困境。

4. 社会资源的提供安置帮教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社会资源的提供可以包括就业机会的创造、创业扶持、法律援助等方面。

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能够为犯罪人员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和发展机会。

三、实施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原则1. 个性化原则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应根据犯罪人员的个别情况进行个性化的安排。

不同的犯罪人员在犯罪类型、犯罪动机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个性化原则能够有针对性地提供需要的帮助和教育。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是指针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的一种管理方式。

它的目标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和受监督的社会实践,帮助罪犯重返社会,实现自我价值,并且避免再次犯罪。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背景、重要性和运作方式。

一、背景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传统监狱制度面临的问题。

传统监狱制度注重惩罚,但忽视了矫正和教育的重要性。

很多罪犯在被释放后,往往重返犯罪圈,造成了社会的再次伤害。

因此,为了改善这种局面,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推广。

二、重要性1. 社会稳定: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为罪犯提供了机会,促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重塑自己的价值观。

只有通过这种方式,罪犯才能在重新融入社会时做出正确的选择,从而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2. 人道主义: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注重的是人的教育和改造,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惩罚。

它给予罪犯以机会和希望,使他们能够改正错误,重新投入到社会中。

相比传统的监禁方式,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更加注重人的尊严和价值。

3. 节约资源:传统的监狱制度需要大量的经济和人力资源来运作。

而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则能够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通过合理引导和帮助,使罪犯尽早回归社会,减轻了监狱的负担,并提高了资源的使用效率。

三、运作方式1. 教育和培训: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注重对罪犯的教育和培训。

通过开展各种课程和活动,包括文化知识、职业技能培训和心理辅导等,培养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提高他们的素质和技能,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奠定基础。

2. 社会实践:为了使罪犯更好地适应社会,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通常会进行一定的社会实践活动。

罪犯可以参与各种公益事业或社区服务,通过实际行动来感受社会的温暖和责任。

这不仅有利于罪犯的心理成长,也为他们积累了社会经验。

3. 帮助与支持:安置帮教工作制度致力于为罪犯提供全方位的帮助与支持。

通过建立帮教机构和社会组织,罪犯可以得到法律援助、就业帮助和社会适应辅导等服务,有助于他们摆脱犯罪困境,为自己的未来打下良好的基础。

安置邦教工作制度

安置邦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帮教对象”)的安置帮教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置帮教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帮教对象自身的积极作用,实现帮教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防止重新犯罪的目标。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领导责任制,确保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

二、帮教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设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设立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帮教对象的档案管理、信息统计、安置就业、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社区(村委会)应当设立帮教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帮教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和帮教。

第九条帮教小组由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警务室民警、社会组织代表、志愿者等组成。

第十条帮教小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帮教计划,落实帮教措施,跟踪了解帮教对象的表现和需求。

三、帮教措施与服务第十一条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帮教对象的教育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帮教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顺利就业或者创业。

第十三条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帮教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融入社会。

第十四条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帮教对象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十五条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帮教对象的帮扶工作,解决其生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社区(村委会)应当加强对帮教对象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其动态,防止其重新犯罪。

第十七条社区(村委会)应当加强对帮教对象的就业创业指导,帮助其实现经济独立。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安置帮教是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帮教、教育和就业安置的一项重要工作。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适应和融入,帮助他们积极回归社会,重建生活。

本文将从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背景、内容、实施过程以及取得的成效等方面进行探讨。

1. 背景介绍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具有重新开始生活的权利。

然而,由于长期在监狱环境中生活,这些人员在脱离监狱后还面临很大的社会适应压力。

为了帮助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应运而生。

这一制度在保证公共安全的同时,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了切实的帮助和支持。

2. 安置帮教工作的内容安置帮教工作包括教育、就业、住宿等多个方面。

首先,刑满释放人员需要接受必要的法律、道德及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增强责任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

其次,安置帮教工作还要着重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

通过提供职业培训、岗位推荐等方式,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此外,住宿也是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相关部门会提供住房保障,确保他们有稳定的居住环境。

3. 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过程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过程包括刑满释放人员的筛选、安置位置的选择以及帮教工作的具体实施。

首先,相关部门会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筛选,确保他们具备接受安置帮教工作的条件。

其次,选择合适的安置位置是关键。

这些位置应当符合社会治安要求,同时具备教育、就业等资源。

最后,安置帮教工作的具体实施是一个全方位、多环节的过程。

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提供必要的帮教和支持,确保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4. 成效评估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效。

首先,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大幅减少了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安置帮教工作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了就业和居住保障,有效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再次,安置帮教工作有助于加强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管和管理,减轻了社会治安压力。

安置帮教基地运行管理制度

安置帮教基地运行管理制度

安置帮教基地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置帮教基地的管理运行,提高安置帮教工作效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置帮教基地是指为了对刑满释放人员、取保候审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教化和矫治的机构,是社会矫治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三条安置帮教基地的任务是:对刑满释放人员、取保候审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改正错误,回到正轨。

第四条安置帮教基地的管理遵循依法、规范、公正、保护的原则,保障被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安置帮教基地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和组织人员组成,对基地的管理、运营等进行统筹协调。

第六条基地负责人由公安机关聘任,担任基地主任,负责安置帮教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基地的安全、稳定、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基地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监狱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派员组成,对基地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基地设立教育、诊断、职业技能培训、康复等工作小组,负责对服刑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和康复工作。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九条安置帮教基地对服刑人员进行定期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基地设立日常管理制度,包括基地纪律、安全、防范、卫生、生活等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基地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解除心理障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二条基地对服刑人员进行康复工作,包括职业康复、心理康复、社会康复等。

第十三条基地定期对服刑人员进行体检、心理测试等,了解他们的身体和心理状况。

第十四条基地对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进行保护,禁止打骂、苛待等行为。

第十五条基地对服刑人员进行文化教育,组织文娱活动,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章教育培训第十六条基地对服刑人员进行高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

安置帮教制度

安置帮教制度

一、“四联单”运作程序制度。

安臵帮教工作人员必须通知新回归的刑释解救人员到司法所报到,并负责填写“四联单”,对其进行帮教谈话,了解思想状况,告知申报户口,就业登记等事项。

填写“四联单”第一联司法所留档,第二联交辖区公安部门,第三联交居住基层调委会,第四联交本人;二、一人一档制度。

对每一个安臵帮教对象建立专档,安臵帮教工作人员必须对每次安臵帮教工作、安臵帮教效果、安臵帮教人员表现等进行记录并归档;三、月访、季访制度。

根据安臵帮教对象的不同情况制定每个安臵帮教对象的月访、季访计划,做到及时掌握安臵帮教对象的思想动态、就业状况、生活状况,以采取针对性的安臵帮教措施;四、三级安臵帮教体系制度。

建立家庭、村(居)委、司法所三级安臵帮教体系,做到信息畅通、分工协作、分析研究、总结交流、反应迅速;五、组织协调制度。

积极组织协调公安、民政、工商、劳动、经济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安臵帮教工作,调动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努力实现安臵帮教对象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

为切实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臵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村(居、大队)安臵帮教工作小组,并指导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臵帮教工作;二、安臵帮教接待站要及时对回归人员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联系卡,将刑释解教人员的个人简历、罪名、服刑起止时间、监所表现情况等,进行详细登记,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村(居)委会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

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做好两劳回归人员的安臵帮教工作,帮助、引导、辅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四、定期对村(居)委会的安臵帮教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随时了解掌握帮教情况,上下沟通,反馈信息,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帮教管理、控制措施。

五、指导村级帮教小组落实安臵帮教工作责任人,实施结对帮教。

帮教责任人每季度与帮教对象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并做好帮教记录。

六、安臵帮教工作接待站要大力宣传安臵工作政策,尽力帮助解决加归人员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对“三无”人员落实好相关政策;七、对外出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建立联系卡,积极与务工所在地的安臵帮教组织取得联系,防止脱管和漏管;八、对帮教对象要做到基本情况、家庭状况、与他人交往、去向、思想情况清的“五清”。

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_办法_

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_办法_

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归正人员作为我国社会公众的一个特殊群体,在依法给予其惩处的同时,按照宪法和我国法律规定,赋予其应有的人权,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防止其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下文是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家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以下称归正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就业安置和教育帮助的活动。

第三条归正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不受歧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社会安置帮教与家庭安置帮教相结合、安置帮教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把安置帮教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民间组织、新闻单位、社区居民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和家庭,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第七条乡镇(街道)的安置帮教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工作由司法所(以下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承担。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二)制定、实施具体的安置帮教计划;(三)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社区居民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安置帮教工作;(四)负责安置帮教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安置帮教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安置帮教工作。

第九条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的特点,开展相关职业技术培训,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回归社会的思想、技能等的教育辅导,为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创造条件。

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1、归正人员安置帮教组织要加强对辖区内归正人员的管理,及时为每个帮教对象指定1-2名帮教人员,做到定人员、定对象、定时间、定协议、定措施进行帮教,及时掌握帮教对象的动态,耐心细致地做好帮教工作。

2、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掌握帮教对象的思想动态,及时做好预防引导工作。

做到三个清楚:帮教对象的行为动态清楚,帮教对象的思想状况清楚,帮教对象的就业和生活状况清楚。

3、定期对帮教对象进行考评,做到月有谈心、季有小评、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

努力掌握帮教对象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有的放矢地开展帮教工作。

4、帮教对象的现实表现等情况要建档,对现实表现好的对象应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帮教部门提出建议,提前解除帮教措施。

5、加强帮教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做好信息交流反馈工作。

宁波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细则-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宁波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细则-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宁波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细则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宁波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0日起施行。

市长毛光烈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宁波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归正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归正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不受歧视。

第四条归正人员一般回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

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坚持政府安置帮教和社会安置帮教相结合,监所教育与安置帮教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把安置帮教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公安、民政、财政、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乡镇(街道)的安置帮教日常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

第七条安置帮教工作的内容是:(一)加强对归正人员的思想、文化、法律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二)建立、保管、移交归正人员有关档案、材料;(三)落实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政策,对归正人员生活、就业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积极培育安置基地;(四)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归正人员进行重点帮教,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措施;(五)其他安置帮教工作。

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站)工作制度

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站)工作制度

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站)工作制度一、帮教制度:1、帮教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帮教工作情况。

2、组织乡镇帮教小组成员研究帮教措施,重点对“释解”人员进行管理。

3、对两释人员情况做好纪录,对其表现及时掌握其动向,避免重新犯罪。

4、协助乡镇健全帮教组织和有关档案。

5、配合派出所做好“释解”人员的教育工作。

二、管理制度:1、每年与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统计“释解”人员情况。

2、建立帮教人员登记表。

3、成立帮教工作领导小组。

4、建立健全乡镇、村帮教组织。

5、定期召集帮教小组成员汇总情况。

6、帮教工作列入司法所和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中。

7、协调有关部门安置帮教对象从事有关工作。

8、积极动员相关部门解决帮教对象的实际困难。

三、岗位责任制度:1、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站)负责指导乡镇的安置帮教工作。

2、帮教工作列入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站)全年工作目标之中进行考评。

3、安置帮教工作站的帮教小组成员分工帮教工作。

4、每个帮教对象有具体的帮教小组成员进行结对帮教。

5、凡出现重新犯罪情况则从全年考核成绩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6、对没有帮教措施的帮教小组要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批评并限期改正。

7、每个与帮教对象结对的成员要订出帮教目标,保证帮教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四、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1、每年对帮教人员进行摸底、登记、排查。

2、建立统一的“释解”人员登记表。

3、帮助乡镇、村建立帮教档案。

4、每年对“释解”人员情况进行分析。

5、对“释解”人员的有关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记录在案。

五、衔接制度:1、接到县局“刑释”人员通知书后3日内通知回归人员所在的村、居委会。

2、督促村、居委会7日内和回归人员签定结对帮教协议书。

3、对“释解”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存档。

六、检查、考核制度:1、帮教工作列入综合治理工作之中,作为考核的一项内容。

2、每半月对村、居委会的帮教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3、帮教组织、制度、措施落实。

凡缺一项从年终考核中扣除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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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性质、原则、目标
●安置帮教工作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又称归正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就业安置和教育帮助的活动。

●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社会安置帮教与家庭安置帮教相结合,安置帮教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归正人员增加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

安置帮教工作小组职责
〈一〉做好归正人员衔接工作,认真落实安置帮教工作政策和要求,组织帮教小组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活动;做好建档立卡、登记工作,做到帮教到人、责任到人;
〈二〉扶持、关心归正人员的生活出路和解决归正人员的实际困难,做到"定其身、暖其心,用其专,育其人,正其人";
〈三〉协助安置帮教工作站对归正人员进行年度考察、考评,落实安置帮教各项规章制度,发挥基层第一线的作用;
〈四〉对一类人员(表现不好、有新的违法行为或者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落实预防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对没有到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或没有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应当及时告知归正人员按规定办理手续,并上报安置帮教工作站;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五类"人员的监管和做好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七〉要发挥党、团组织、离退休干部和群众团体的作用,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八〉负责安置帮教的其他工作。

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分类管理原则
●表现不好、有新的违法行为或者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应当列为一类对象。

重点对其教育,必要时组织集体谈活规劝,经多次教育不明显的,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表现一般、思想处于游离不定状态,拉一拉可以变好,推一推可能变坏的人员,应当列为二类对象。

要多引导、多接触、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力促其向好的方向发展。

●表现较好的人员、应当列为三类对象。

多做鼓励性工作,促其卸去思想顾虑和精神包袱,投身到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上来。

●表现突出,对社会、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有贡献的人员,要树立典型,做好宣传、表彰工作。

安置帮教"四落实"制度
1.落实安置帮教对象
安置帮教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五年内的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三年内
的人员;重点对象是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

2.落实安置帮教责任人
每一个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由一个具体帮教小组具体实施,并确定具体责任人;帮教责任人要挑选思想觉悟高,懂得一些法律知识,同归正人员较接近,有利于工作开展的人
3.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安置帮教工作,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安置帮教工作小组与归正人员的家属签订《帮教协议书》;建立动态和静态帮教工作体系,做好安置帮教动态记录,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走访、谈心、召开学习会和座谈会,关心归正人员的生活,解决其实际困难,鼓励、帮助归正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就业竟争能力,维护归正人员合法权益;安置帮教工作小组每年对归正人员进行一次考察、评比,半年进行一次小结。

4.落实安置帮教期限
对于自刑满释放之日起届满五年的或解除劳动教养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归正人员,应当作出解除帮教的决定;但对于仍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或表现不好的人员,要延长其帮教期限;解除帮教或延长帮教由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安置帮教工作小组提出申请,报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审批,送市安置帮教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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