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20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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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一、简介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是指在中国国内范围内,民航局规定的完成货物运输的具体规则和要求。

针对不同种类的货物,民航局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相关政策,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和便捷。

二、货物分类根据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货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常规货物常规货物是指以一般形式出现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衣物、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等。

这类货物通常具备一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可以通过常规的运输方式进行搬运。

2. 液体货物液体货物包括各类液体化学品、食品等。

由于液体具有一定的挥发性和流动性,对于这类货物的运输需要采取特殊的包装和保护措施,以防止泄漏和污染。

3. 危险品危险品是指具备一定危险性的货物,如易燃、易爆、有毒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危险品的运输需要符合特殊的要求和标准,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三、运输要求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对于货物的运输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

1. 包装标准•货物在运输前需要进行适当的包装,以保护货物不受损。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可以承受运输途中的振动和冲击。

2. 重量限制•不同类型的飞机有各自的重量限制,货物的总重量不能超过飞机的承载能力。

•货物的重量需在规定范围内,并做好合理分配,以确保飞机的平衡性和稳定性。

3. 文档要求•货物的运输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包括货物清单、包装清单、运输协议等。

•文档应详细、准确地描述货物的种类、数量、重量等信息。

4. 运输安全措施•对于危险品的运输,需要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如防火、防爆等。

•需要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鉴别,以防止违禁品的携带和运输。

四、运输流程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规定了货物运输的具体流程和步骤,以确保运输的高效和顺利进行。

1. 提货与装载•发货人将货物交由航空公司代理或货运代理,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航空公司负责对货物进行检验、验货和包装,并安排合适的装载方式。

2. 运输过程•货物通过航班进行运输,航空公司负责保障货物的安全抵达目的地。

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

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

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
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人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邮件运输。

第二章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和当事人的义务
第三条旅客和行李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CCAR-274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CCAR-274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2000年4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1号公布 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免费的货物国际航空运输。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公约",是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三)"代理人",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但本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五)"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

(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七)"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第四条 承运人办理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 货物由包机运输的,应当由包机人与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并在包机合同中列明适用的运价及其条件;未列明的,应当明确所适用于该包机合同的有关条件。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是指在中国境内,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方式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系列法规和制度。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货物安全
地运输,并保障客户和运输公司的权益。

首先,对于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定,确保货物
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对人员或财产造成伤害或损失。

特别是易碎、易燃、易爆以及危险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包装。

其次,货物的托运要求严格按照运输公司的规定进行。

在托运之前,必须对货物进行清点、称重和检查。

若发现货物异常或不符合规定,运输公司将有权拒绝托运,或者要求重新包装和处理。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运输公司有责任按照规定将货物安全地运至
目的地。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损失或损坏,运输公司需要及
时对损失进行赔付。

对于对方因为个人原因造成损失或者提供虚假信
息的,我们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航班延误、取消等情况,公司将会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及
时通知客户,并协助客户进行货物的处理。

最后,客户也有责任主动了解货物托运的相关规定,并与运输公
司共同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仅是对货物
安全的保障,也是对国家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的关注和支持。

我们相信,在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和相应部门的努力下,民用航空运输将为中国的
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和高效的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一、引言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国际货物运输越来越重要,而民用航空作为一种高效、快速、安全的运输方式,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确保航空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各国建立了一系列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本文将围绕中国的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展开详细讨论。

二、国际货物运输条约中国作为国际航空运输行业的重要参与者,遵守国际上通行的货物运输规则。

其中,最为重要的国际运输条约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规则》(IATA)和《冷藏货物运输规则》(IATA)。

三、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法规定了航空公司、货运代理人和航空运输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货物运输的各方责任和义务。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运输安全和公平公正。

该规章对航空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包括许可证申请、航空公司设置、航班计划、货物承运合同、运费计算与收费、货物装运要求、国际空运代理等,确保了运输的有序进行和运输质量的提高。

该规则对具体的货物运输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包装要求、货物分类、运输限制、货物追踪与安全等。

同时,该规则还明确了航空公司、货代和货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航空货物运输的公平和公正。

四、运输保障与安全管理为确保航空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中国民用航空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货物安全监管2.货物追踪与监控3.安全检查与认证五、挑战与展望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空货物运输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应对这些挑战,中国将继续加强对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和监管,推动航空货物运输的创新发展,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

六、结论中国的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体系完善,运输管理和安全保障得到有效实施。

随着中国经济和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将继续加强对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和监管,为货物运输提供更加高效、安全和便捷的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简称ICAO,是一个国际组织,负责监管和制定全球民航的标准和规则。

中国是ICAO的成员国之一,根据其规定,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高效。

首先,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规定了航空公司和货物运输代理商的资格要求。

航空公司需要获得民航局的运输许可证,以证明其具备安全和运营能力。

货物运输代理商需要经过民航局的认可,证明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专业能力。

其次,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规定了货物的包装要求。

货物的包装需要符合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规定,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包装必须具备足够的强度和防护性能,以防止货物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或丢失。

第三,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规定了货物的限制和禁止运输项目。

根据国际安全和卫生要求,一些危险品和违禁品是禁止在民航货机上运输的,如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

对于一些特殊的货物,如活体动物和易腐物品,需要特殊的运输条件和文件。

第四,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规定了货物的申报和报关要求。

货物的发货人需要提供详细的货物清单和申报文件,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货物的报关工作需按照中国海关的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如何填写报关单、缴纳税费等。

最后,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还规定了航空公司和货物运输代理商的责任和义务。

航空公司要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包括货物的装载、储存在飞机上的合理安排以及及时交付给收货人。

货物运输代理商要协助航空公司完成货物申报、报关等工作,并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是为了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高效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则包括了航空公司和货物运输代理商的资格要求、货物的包装要求、限制和禁止运输项目、货物的申报和报关要求,以及航空公司和货物运输代理商的责任和义务等。

中国民航货物运输规则

中国民航货物运输规则

中国民航货物运输规则
中国民航货物运输规则是由中国民航局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民航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靠。

首先,根据规则,民航货物需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这包括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禁止携带危险品和违禁物品等。

民航局规定了具体的运输限制和要求,以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不会对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本身造成安全风险。

其次,民航货物运输规则强调了货物的合理包装和标识要求。

合理的包装能够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受到损坏,而明确的标识能够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便于货物的追踪和管理。

此外,规则还规定了民航货物的运输文件和手续要求。

货物的运输需要有完整的航空运单和其他相关文件,以确保货物可以被正确地记录和追踪。

同时,货物的发货人和收货人需要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和授权文件,以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

最后,根据民航货物运输规则,货物的运价和运输服务由航空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成本进行制定。

航空公司会根据货物的重量、尺寸、距离和紧迫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运价,并提供与之相匹配的运输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总之,中国民航货物运输规则是确保货物运输安全、高效和可靠的重要依据。

这些规则不仅保障了航空公司的运营秩序,同时也保护了乘客和货物的合法权益。

只有遵守这些规则,才能确保民航货物运输业务的顺利进行。

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1.货物包装标准
民用航空货物必须符合国际公认的包装标准,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货物必须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包装,并妥善固定,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漏泄。

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内和国际法规要求,并且标注清楚货物的品名、数量和重量。

2.禁运物品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中存在一些禁运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品,以及违禁品和限制品。

禁运物品的具体种类和规定由国家民航局和航空公司制定,货物发货人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3.运输限制
4.运输安全措施
为了保障航空货物运输的安全,各航空公司和机场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措施。

货物发货人需要按照航空公司和机场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安全信息和文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手续办理。

此外,民用航空货物运输还需要遵守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家民航局针对货物运输安全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5.运费计算
总结起来,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主要涵盖了货物包装标准、禁运物品、运输限制、运输安全措施和运费计算等方面。

货物发货人需要遵
守这些规定和要求,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运送。

同时,航空公司和机场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可靠性。

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是指在中国境内,通过民用航空运输货物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同时保护乘客和航空公司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规定和要求:1. 货物包装要求所有货物必须经过适当的包装,以确保其安全运输。

包装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规定,并标明货物的名称、数量和重量。

货物包装必须能够承受正常的运输和处理,并且不能对其他货物或航空器造成危险。

2. 禁止运输的货物某些货物是禁止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禁止运输的货物,如动物、植物、武器等。

如果发现违反这些规定,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3. 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限制每个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都有限制。

这些限制是为了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稳定。

航空公司会根据货物的重量和体积收取相应的费用。

如果超过限制,将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4. 货物的保险货物的保险是可选的,但强烈建议购买。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坏或丢失,保险可以帮助赔偿损失。

航空公司也提供货物保险,但通常只能赔偿一定的金额。

因此,建议购买额外的保险以确保货物的安全。

5. 货物的追踪和跟踪航空公司提供货物追踪和跟踪服务,以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货物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航空公司的网站或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货物的运输状态。

如果货物出现任何问题,航空公司会及时通知货物的所有者。

总之,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是确保货物安全运输的重要规定。

货物所有者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并确保货物经过适当的包装和保险。

航空公司也会提供相应的服务,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稳定运输。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是为了保障货物安全、提高运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的规则概述。

一、航空货物分类和限制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航空货物可以分为九类,分别是危险品、温度敏感品、生鲜冷冻品、易碎品、贵重物品、特殊货物、邮件、快递和普通货物。

其中危险品和温度敏感品需特别注意,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以确保安全运输。

二、包装和标志三、航空货物运输协议货物的运输需订立航空货物运输协议。

协议应包括航空公司和货主之间的权责关系、价格和费用、责任和赔偿等内容,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货主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提供货物,并支付相应运费和费用。

四、安全措施为确保民用航空货物的安全,航空公司应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

包括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运输过程中进行实时监控、遵守国家的安全规定等。

货物的安全是航空公司的首要任务,任何可能威胁航班安全的行为都将得到严厉打击。

五、运输流程和时间六、责任和赔偿航空公司对货物的责任和赔偿需在航空货物运输协议中约定。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丢失、损坏或延误,航空公司将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货主和航空公司在签署协议前应对货物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能够得到合理赔偿。

七、跨境运输对于跨境运输的航空货物,还需要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的海关法规。

货主应提供合格的证明文件和申报资料,确保海关能够顺利进行清关,并承担相关的海关手续和费用。

总结起来,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包括货物分类和限制、包装和标志、航空货物运输协议、安全措施、运输流程和时间、责任和赔偿以及跨境运输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则的实施将提高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

货主和航空公司应共同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空物资运输的治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动身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物资运输。

第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物资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是指包括同意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物资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物资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物资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物资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物资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物资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物资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物资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托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物资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物资托运第四条托运物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物资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

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物资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物资,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物资托运书的填写及差不多内容:(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物资托运书的差不多内容:1.物资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2.物资品名;3.物资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4.物资实际价值;5.物资声明价值;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7.物资特性、储运及其它讲明。

(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物资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物资,应当分不填写托运书。

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在我国日益重要。

为了保证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制定一系列规则和标准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的规则和要求,以确保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

一、货物包装要求为了保护货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货物在运输前应进行适当的包装。

包装材料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用性,能够抵御运输过程中的挤压、震动和撞击。

同时,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能使用过期或损坏的包装材料。

对于易碎、易腐、易燃、易爆等特殊货物,应采取额外的包装措施,以确保安全运输。

二、货物尺寸和重量限制为了保证飞机的安全起降和平衡性,航空公司对货物的尺寸和重量有一定的限制。

货物的尺寸应符合航空公司规定的最大尺寸,超过规定尺寸的货物需要特殊处理。

货物的重量应符合航空公司规定的最大重量限制,超过规定重量的货物需要进行特殊安排。

超过限制尺寸和重量的货物需要提前通知航空公司,并按照航空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货物分类和标记为了方便货物的分类和识别,货物需要进行分类和标记。

常见的分类包括普货、危险品、易碎品等,不同分类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

货物的标记应清晰明确,标记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尺寸等信息。

标记应使用耐候性好、不易褪色的材料制作,并粘贴在货物包装的显眼位置,以便于工作人员的识别和操作。

四、货物运输流程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货物接收、货物验收、货物装载、航班起降、货物卸载和货物交付。

在每个环节中,都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货物接收时,需要核对货物清单和标记,确保货物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货物装载时,需要按照航空公司的要求进行装载,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平衡。

航班起降时需要注意货物的固定和安全,以防止货物在飞行中产生移动或损坏。

货物卸载和交付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货物的准确交付给收货人。

五、货物损坏和索赔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指在民用航空运输过程中,对于货物的运输标准和要求的规范。

规则目的在于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顺畅。

一、运输货物的规定1.货物的种类:根据货物性质,将其分为普通货物、危险品、易碎品等不同类型的货物。

每一类货物都有不同的包装和运输要求。

2.货物的包装:每种货物对包装有不同的要求,包装材料应该符合规范要求。

货物在包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包装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护措施。

3.运输舱的安排:根据货物性质和规格,需要安排不同的位置和场所进行包装和放置。

同时,货物也需要按照规定的位置进行安全的固定,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滑动、倒塌等情况。

二、货物出口前的准备工作1.所有货物需要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如有需要,还需要进行包装、贴标签等处理。

2.通过航空公司或者代理完成所有的货物文件准备工作,包括货物的报关、申报等事项的整理。

同时,还需要在货物上标明重量、尺寸、目的地等必备信息。

3.依照相关的规定和标准选定航空公司和对应的航线,确保货物能够按照要求运输到达目的地。

三、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操作1.货物运输途中需要进行实时的监管和安装,确保货物的安全和稳定性。

2.随着气压、温度等状况的变化,货物的情况也会随之变化,所以需要对货物进行随时的监测和处理。

3.由于空运跨度长,飞行时间长,有些特定的货物需要进行保温、保湿、保鲜等处理。

对于易碎品需要特别注意,采取防震、防碰等措施。

四、飞行前的检查1.在航班起飞之前,航空公司需要对运输货物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的货物符合标准要求。

2.对于危险品货物,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严格执行特殊措施。

3.对于易碎品,货物需要按照要求安装固定,并且标记清晰。

五、货物抵达后的处理1.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卸货和检查。

如果发现货物有破损或者问题,需要尽快进行处理。

在货物抵达后,要确保货物放置在相应的区域,并按照要求进行清点。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范本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范本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进行的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包括但不限于航空货物运输航线选择、包装要求、运输协议、运输限制等内容。

第三条民用航空货物运输以保障运输安全和准确快捷地运送货物为目的,维护航空市场秩序和交易公平。

第四条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的运营主体应当具备经营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航空运输业务规范。

第五条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应当关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维护生态平衡。

第六条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的货物所有权和责任由货主承担,运营主体应按照约定履行运输义务。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七条航空货物运输需要向国家民航局申请运输许可,获得运输许可后方可履行相关运输工作。

第八条航空货物运输应当按照航空公司或货运代理提供的运输信息准确填写货物运输单据。

第九条航空货物运输应当遵守航空公司或货运代理的操作规程和装卸安全要求,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航空货物运输应当对货物进行封装和标识,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和识别。

第十一条航空货物运输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和特殊要求,选择合适的包装和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第十二条航空货物运输应当对不符合航空运输安全要求的货物予以拒载或限制运输。

第十三条航空货物运输应当遵循合理的运价收费规定,不得进行违法收费行为。

第三章运输协议第十四条航空货物运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运输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运输协议中应当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价值等信息,明确运输方式、运费和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运输协议中应当规定货物运输期限,确保货物准时运达。

第十七条运输协议中应当明确赔偿责任和赔偿方式,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运输限制第十八条航空货物运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禁止运输危险品及其他违法物品。

第十九条航空货物运输对特殊货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方可运输。

第二十条航空货物运输对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应当拒载或限制运输。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公共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公共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公共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3.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公共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公共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2年3月2日《公共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货物运输管理,维护航空运输秩序,促进货物航空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公共航空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在外国地点或者港澳台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间开展国际运输或者地区运输时,与货物公共航空运输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货物公共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货物公共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加强信息化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积极提供便捷高效、绿色环保、安全有序的现代化货物公共航空运输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货物托运第四条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

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内容:(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2.货物品名;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4.货物实际价值;5.货物声明价值;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

(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

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

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

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人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邮件运输。

第二章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和当事人的义务第三条旅客和行李一、就旅客运输而言,应当出具个人的或者集体的运输凭证,该项凭证应当载明:(一) 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标示;(二) 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或者几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对其中一个此种经停地点的标示。

二、任何保存第一款内容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来代替出具该款中所指的运输凭证。

采用此种其他方法的,承运人应当提出向旅客出具一份以此种方法保存的内容的书面陈述。

三、承运人应当就每一件托运行李向旅客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四、旅客应当得到书面提示,说明在适用本公约的情况下,本公约调整并可能限制承运人对死亡或者伤害,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以及延误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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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2000年4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1号公布 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免费的货物国际航空运输。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公约",是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三)"代理人",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但本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五)"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

(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七)"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第四条 承运人办理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 货物由包机运输的,应当由包机人与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并在包机合同中列明适用的运价及其条件;未列明的,应当明确所适用于该包机合同的有关条件。

第二章 货物托运第六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七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以下简称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运费和其他费用已经确定的,应当由承运人填入货运单。

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的货物超过一个包装件的,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货运单。

第八条 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内容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经托运人授权,承运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不承担义务。

第九条 货运单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填写的地点和日期;(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三)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四)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五)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六)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七)货物的性质;(八)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者号数;(九)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者尺寸;(十)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十一)运费,如经议定,付费日期和地点及付费人;(十二)提取货物时支付货款的,应当注明货物的价格和必要时应付的费用金额;(十三)需要声明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应当注明声明价值金额;(十四)货运单的份数;(十五)随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文件;(十六)如经议定,应当注明完成货物运输的时间和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十七)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因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货运单上所填的内容被涂改或者删除的,承运人可以不接收该货运单。

第十二条 托运人托运毛重每公斤价值超过承运人规定限额的货物,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

第十三条 托运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在正常掌管情况下的安全运输。

托运人应当在每一包装上清晰和耐久地标明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及详细地址。

第三章 货物收运第十四条 承运人不得收运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

承运人收运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应当查验有关国家出具准许运输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需办理查验、检查等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未办妥之前,承运人不得收运。

承运人收运运费到付的货物,应当符合货物目的地点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以及有关航空联运承运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 承运人应当收运托运人托运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一)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和飞越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允许运输或者进出口;(二)包装适合于航空器运输;(三)附有必需的资料、文件;(四)不危及航空器、人员或者其他财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 承运人可以对货物、货物的包装、货物的资料、文件进行检查,但承运人不承担此种检查的义务。

第十七条 承运人可以规定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限额。

承运人对超过其声明价值规定限额的货物可以拒绝运输。

承运人可以规定每架航空器载运货物总价值的限额。

第十八条 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妥善保管,防止货物损坏或者遗失。

第四章 运价、运费和其他费用第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公布运价。

运价应当是填开货运单之日的有效运价。

第二十条 除承运人另有规定外,运价和运费只适用于机场至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承运人提供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附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托运人应当使用承运人公布的货币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支付的货币不是公布货币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兑换率换算后支付。

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支付所有预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收货人提取货物,应当支付所有到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所有预付或者到付的费用,无论货物是否遗失、损坏或者货物未运达货运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均为承运人的全部所得。

如因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遗失、损坏或者货物未运达货运单上载明的目的地,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可以依法留置货物,并催付有关的运费和其他费用。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处置货物,并事先通知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垫付与货物有关的税款或者费用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承担向承运人偿付这些税款或者费用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托运人拒绝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可取消该货物的运输。

第五章 运输货物第二十六条 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化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没有对前款规定的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承运人在班期时刻表上或者其地场所公布的时间为预计时间,不构成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能作为货物运输开始、完成或者货物交付的时间。

经特别约定并在货运单上注明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没有特别约定的,承运人应当用合理的时间运输。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合理安排运输货物。

承运人可以不经通知改变货运单上注明的航班、路线、机型或者承运人。

也可以在不经通知,但应适当考虑托运人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运输货物。

第二十九条 承运人收运货物后,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由于无法控制或者无法预测的原因,承运人可以不经通知,取消、终止、改变、推迟、延误或者提前航班飞行,或者继续航班飞行而不载运货物或者载运部分货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对由此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根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承运人可以在货物之间,货物和邮件或者旅客之间做出优先运输的安排。

承运人也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从一批货物中卸下部分货物后继续航班飞行。

因优先运输导致货物未运输或者推迟、延误运输或者部分货物被卸下,承运人对由此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做出优先运输安排的,应当考虑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并对未及时运输的货物做出合理的运输安排。

第三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建立监装、监卸制度并按其规定的装卸货物。

第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无法续运的货物,应当做好记录,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征求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托运人应当在出具货运单托运人联,并以书面方式提出后,方可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并适用于一张货运单填列的全部货物。

由于行使处置权而变更收货人的,变更后的新收货人,应当视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

货运单上已载明的声明价值不得变更。

对已办妥声明价值的货物行使处置权的,已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但是,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托运人要求处置货物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拒绝办理。

托运人处置货物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

第三十六条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法律规定免除责任的除外。

第六章 货物交付第三十七条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在未收到其他指示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收货人或者货运单上载明的、经承运人同意的其他人发出货物到达通知。

此通知以通常方式发出,对未收到或者未按时收到此通知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收货人收到或者要求提取货物、货运单的,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

收货人拒绝接收货运单或者货物,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取得联系的,托运人继续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

第三十九条 除货运单上另有特别载明外,货物只能交付给货运单上所载明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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