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初次申请(1)□换证复查(2)□登记变更(3)□重新申请(4)申请号(5)企业名称(6)企业国别/地区(7)联系人(8)联系电话(9)委托代理人(10)联系电话(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填写须知一、申请表填写要求(1)本申请表需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填写。
(2)本申请表需打印填写。
申请表格中限于该栏目篇幅大小而需要另页列明的应注明“详见附页”。
(3)本申请表各栏目除有专门说明不需填写外,其它栏目必须如实填写。
二、各栏目填写要求:(1)首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的填写此项。
(2)登记证书到期,需延续换证的填写此项。
(3)因企业名称、地址等有关信息发生变化,需对原登记信息进行更改的填写此项。
(4)登记申请未被批准、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或因故被取消登记资格、并满足时限等有关重新申请规定而提出重新申请的填写此项。
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1)~(4)申请形式对应的“□”中以打“√”的形式选择一种。
同时申请变更、延续登记资格的,应先完成“登记变更”后,再进行“换证复查”。
(5)申请人无需填写,由评审机构填写。
(6)填写申请企业的全称,应与企业合法商业经营资质证明文件中企业名称一致。
(7)填写申请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8)填写申请企业的联系人姓名。
(9)填写联系人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应写明国家和地区号码。
(10)通过代理人申请的,应填写代理人姓名(需要附中英文或中文委托书,委托书原件需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印章)。
(11)填写代理人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应写明国家和地区号码。
(12)同第(6)项。
(13)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办公地址,应同时使用中英文填写。
(14)填写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15)填写申请企业实际办公所在地的邮编。
(16)填写申请企业电话号码,应写明国家和地区代码。
(17)填写申请企业传真号码,应写明国家和地区号码。
(18)填写申请企业电子邮箱,确保能收到中文邮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口棉花入国家储备查验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办经贸[2005]2170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5.10.14
【实施日期】2005.10.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口棉花入国家储备查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0月14日发改办经贸[2005]217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为保证国家储备棉质量,经研究决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家安排的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进口入国家储备的棉花质量、数量(重量)等情况进行查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要求
进口棉入国家储备的质量标准为:
M级及以上的棉花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70%,纤维长度在1~3/32英寸及以上的棉花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80%,主体马克隆值范围在3.5~4.9之间。
对于在进口棉花检验证书中载明的不属于白棉品级的进口棉花,如淡点污棉、点污棉、淡黄染棉、黄染棉、淡灰棉、灰棉等色棉类型的棉花,按照“中纺条款”折算为相应的白棉品级。
对于西非等国按小样成交的进口棉,按原批进口棉提供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度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度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国质检执[2004]376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4.08.27【实施日期】2004.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度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2004年8月27日国质检执[2004]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纤维检验局:2004年度新棉即将上市,棉花产销的基本形势是产量将大幅度增加,需求继续保持增长,产需仍然存在缺口。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进入试点阶段,仪器化检验标准等各项验证工作将全面铺开,工作任务极其繁重。
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将面临新的挑战。
为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证棉花质量,切实履行《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现将2004年度棉花质量监督工作安排如下:一、加强和完善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工作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工作是棉花市场秩序和质量监管的核心。
2004年度各地要在总结资格认定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推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严格和完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前置审查工作。
(一)要继续贯彻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供销总社、农发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棉花市场和质量管理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112号)精神,停止受理不符合新体制要求的收购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前置审查工作。
(二)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要适应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棉花加工企业资质条件》,各省据此实施2004年度资格认定工作。
(三)各产棉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专业纤检机构(以下简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按照棉花资源状况进行新体制下棉花加工企业数量和布局的统一规划。
二、进一步强化棉花质量监督检查针对2004年度棉花流通领域复杂情况和棉花质量存在的隐患,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环节质量监督检查周期、频次、范围和力度,突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湖南进口棉花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湖南进口棉花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提高进口棉花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根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1号)、《进出口棉花检验检疫工作规范》及《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湖南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湖南检验检疫局轻纺检验监管处(以下简称轻纺处)主管全省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质检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制定相应指导文件,确定品质检验实验室,联系相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二)负责对各分支局、办事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检验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负责对全省进口棉花进行统计和质量分析。
(四)负责对全省进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评估。
第四条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对进口棉花实施现场查验、数重量检验,残损鉴定及品质检验的抽样、封样、送样,出具检验证书并留存记录。
(二)负责上报进口棉花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质量案例。
(三)负责对进口棉花收货人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别向轻纺处报送上半年和全年进口棉花质量分析报告。
第二章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管理第五条轻纺处根据进口棉花的实际到货质量和境外供货企业的履约情况,对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估,并上报质检总局。
第六条按照质量信用,境外供货企业分为A、B、C 三个层级:(一)A级:境外供货企业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后即列为A级。
(二)B级:A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降为B级。
(三)C级: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默认为C级;B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 2 -之一的降为C级;C级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规范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撤销其登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22•【文号】国质检检函[2013]448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的通知(2013年7月22日国质检检函[2013]44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和规范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现将《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质检检函[2009]110号)、《关于调整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12]87号)同时废止。
附件: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1.制定依据根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2.适用范围本工作程序适用于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评估工作。
3.职责分工质检总局负责将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调整情况通知检验检疫机构及相关单位。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并将质量信用层级调整决定告知境外供货企业;并向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上报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报告。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质量案例上报工作。
4.评估程序4.1 检验鉴定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办法》、《进出口棉花检验检疫工作规范》及相关检验鉴定规程对进口棉花实施品质、重量、残损检验鉴定。
如发现《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时,涉及品质问题的,要对检验过程各环节进行复核,并对留样再次检验:涉及重量问题的,应对鉴重过程各环节进行复核;涉及货物残损问题的,应经残损鉴定,判断是否属发货人的责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87号--关于实施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87号--关于实施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8.0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87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87号)关于实施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为加强进口棉花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防止进口棉花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等贸易欺诈行为,保障进口棉花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输入中国大陆的境外棉花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自2008年9月15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
(一)供货企业申请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该企业系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企业。
2. 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3. 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所供货物有相关质量控制措施。
4. 熟悉中国进口棉花检验检疫法规和相关要求。
5. 在上一年度棉花贸易活动中,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发现有害物质,无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记录。
(二)境外供货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时(委托代理的应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委托书),应按有关规定提交中文或中英文对照的书面材料:1.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
2. 有效的合法商业登记文件或复印件。
3. 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材料。
4.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经审核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登记申请并通知境外供货企业。
需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补正,2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请。
(四)国家质检总局在2个月内组织评审组对受理的境外供货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登记的供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4号第一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4号【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12-27 【生效日期】2002-12-27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4号根据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1年第49号)作了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部分予以公告,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部分(按《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商品编码排序)调整前拟调整为调整标记商品编码商品名称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监管条件商品编码商品名称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监管条件29224110 赖氨酸 29224110 赖氨酸 A/B M.P/Q A29224190 赖氨酸酯和赖氨酸盐包括赖氨酸酯的盐29224190 赖氨酸酯和赖氨酸盐包括赖氨酸酯的盐 A/B M.P/Q A29224210 谷氨酸 29224210 谷氨酸 A/B M.P/Q A29224220 谷氨酸钠29224220 谷氨酸钠A/B M.P/Q A 29224290 其他谷氨酸盐29224290 其他谷氨酸盐A/B M.P/Q A29224910 其他氨基酸 29224910 其他氨基酸 A/B M.P/Q A 29224999 其他氨基酸及其酯及它们的盐含有一种以上含氧基的除外29224999 其他氨基酸及其酯及它们的盐含有一种以上含氧基的除外 A/B M.P/Q A29304000 甲硫氨酸(蛋氨酸)29304000 甲硫氨酸(蛋氨酸)A/B M.P/Q A 29309010 双巯丙氨酸(胱氨酸) 29309010 双巯丙氨酸(胱氨酸)A/B M.P/Q A 38061010 松香(包括松香渣)A/B P/N.Q 38061010 松香(包括松香渣) /B /N R 71021000 未分级钻石 71021000 未分级钻石 A/B M/N A71022100 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的工业钻石71022100 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的工业钻石 A/B M/N A 71023100 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的非工业钻石71023100 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的非工业钻石 A/B M/N A84212990 其他液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B /N 84212990.10 肾脏透析设备 A/B M/N R 84212990.90 其他液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 /B /N R87082990 车身的未列名零部件 87082990.10 汽车天窗(包括含边框、启动马达的汽车天窗) C/ R87082990.90 车身的未列明零部件 R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棉花检验分工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棉花检验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23•【文号】国检检[1995]14号•【施行日期】1995.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棉花检验分工的通知(国检检〔1995〕14号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各直属商检局:进口棉花是《种类表》内商品,除易货贸易、来料加工外,合同均规定凭中国商检出具的质量检验和质量鉴定证书进行最后结算。
为保证商检检验结果的准确一致性,根据多年来贯彻《关于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棉花口岸和内地检验分工的通知》〔81〕国检四字第61号的经验和1994年进口棉花检验工作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国家商检局领导批准,现将进口棉花检验出证商检局和收货地商检局的分工通知如下:一、进口棉花检验出证商检局必须经过国家商检局考核批准(考核条件见附件)。
现已批准的检验出证局有广东、上海、江苏、山东、天津、辽宁、北京、河北、湖北、安徽商检局。
二、有条件在口岸计重、取样的检验出证商检局应争取在卸货口岸完成计重、取样、检验、出证。
三、检验出证商检局来不及在卸货口岸计重、取样,调往内地的,由检验出证局办理易地取样、计重手续并及时通知收货地商检局完成计重、取样任务一并将计重结果和样品寄送给检验出证商检局,由检验出证商检局进行品质检验后汇总重量和品质检验结果,对外出具证书。
收货地商检局对其计重结果的准确性和所取样品的代表性负直接责任。
检验出证商检局对其品级、细度、长度、强力等品质检验结果负直接责任。
出证商检局将全部鉴重费和50%的检验费拨付收货地商检局。
收货地商检局不具备计重、取样条件的,应配合相应卸货口岸检验出证商检局完成计重、取样任务。
四、检验出证商检局之间,须定期校对目光和交流检验技术,及时统一标准和作法,以保证对外出证的准确一致性。
五、独批到货的,由检验出证商检局自行计重、取样、检验出证。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常见问题解答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常见问题解答1.境外供货企业登记怎样提交申请材料?答:根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1号令)的规定,申请登记的供货企业可将全套书面登记材料通过邮寄或速递方式寄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国家质检总局不接受企业直接递送登记申请资料,也不受理传真或者E-mail方式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
邮寄或速递的登记申请材料应投递到如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消费品处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注明“棉花登记”。
2.关于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途径?答:申请供货企业可以通过电话(0086-10-82260504)或者电子邮件(地址:cotton @)咨询相关申请的问题,本局不接待申请供货企业直接来访。
3.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登记申请及文件审核是否收取费用?答: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登记申请以及文件审核不收取任何费用。
4.供货企业现场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由哪个单位负责组织?答: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具体的境外供货企业的现场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
5.国家质检总局对境外企业现场评审和现场核查时,是否收取费用?答:现场评审和现场核查不收取费用,但进行现场评审和现场核查需要由被考核企业提供必要的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届时具体要求将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企业。
6.进行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范围是什么?答:办理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中所列棉花是指海关HS编码5201项下的棉花。
7.供货企业需要具备何种条件可提交登记申请?答: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棉花的供货企业均可提出登记申请。
供货企业是指对华出口贸易合同、发票中列明的卖方。
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具备《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1号令)第七条所列条件。
8.以前没有直接向中国大陆出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可以申请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吗?答:可以,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具备《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1号第七条所列条件。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国质检执联[2002]204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2.07.16【实施日期】2002.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年7月16日国质检执联[2002]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经委),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指示精神,为从源头上加大打击“黑心棉”的力度,管住“黑心棉”原料,从根本上遏制公开地、成规模地制售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危及人体健康的“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的管理,杜绝禁止使用原料流入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环节,保障广大消费者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絮用纤维制品是指符合《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18383-2001)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俗称“黑心棉”原料,以下简称禁用原料),是指用其加工的产品不符合GB18383-2001要求的物质,一般包括纤维性工业下脚料、医用纤维性废弃物、再生纤维状物质、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等物质。
前款所称医用纤维性废弃物、再生纤维状物质、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纤维性工业下脚料,具有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理因素,一律严禁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一)杂质或16mm以下短纤维含量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二)含有未洗净的动物毛或者绒的;(三)含有漂白过的纤维或者其他物质的;(四)不符合国家标准中有关卫生要求的;(五)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者发霉变质的。
湖南进口棉花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湖南进口棉花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提高进口棉花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根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1号)、《进出口棉花检验检疫工作规范》及《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湖南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湖南检验检疫局轻纺检验监管处(以下简称轻纺处)主管全省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质检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制定相应指导文件,确定品质检验实验室,联系相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二)负责对各分支局、办事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检验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负责对全省进口棉花进行统计和质量分析。
(四)负责对全省进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评估。
第四条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对进口棉花实施现场查验、数重量检验,残损鉴定及品质检验的抽样、封样、送样,出具检验证书并留存记录。
(二)负责上报进口棉花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质量案例。
(三)负责对进口棉花收货人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别向轻纺处报送上半年和全年进口棉花质量分析报告。
第二章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管理第五条轻纺处根据进口棉花的实际到货质量和境外供货企业的履约情况,对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估,并上报质检总局。
第六条按照质量信用,境外供货企业分为A、B、C 三个层级:(一)A级:境外供货企业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后即列为A级。
(二)B级:A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降为B级。
(三)C级: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默认为C级;B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降为C级;C级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规范第七- 2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撤销其登记。
进口棉花资质申报要求及国外企业所需资料
进口棉花资质要求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海关按照《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对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自愿原则登记,并对获准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颁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最新的“准予登记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准予续延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的企业名单”“准予变更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的“风险预警”栏目上公开发布。
二、申报要求(一)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应当在棉花进口前或者进口时向口岸海关申报,申报时应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二)录入要求境外供货企业已实施登记的,应在产品资质栏目选择“416-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并填写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进口棉花收货需要出具棉花品质证书、重量证书的,应在所需证书栏目勾选“11-品质证书”“12-重量证书”(“两步申报”模式下的概要申报时,应在申报界面勾选“需要品质证书”“需要重量证书”)。
三、产品相关要求(一)检疫要求进口棉花产品的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检验要求海关根据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对进口棉花实施检验:对A、B级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在收货申报的目的地实施检验;对C级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
海关对进口棉花依企业申请实施抽样检测。
进口棉花收货或代理需海关出棉花具品质证书的,应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在对进口棉花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不需要海关出具棉花品质证书的,海关在对进口棉花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
(三)鉴定要求海关对进口棉花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
进口棉花收货或代理需要海关出具棉花重量证书的,应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并出具重量证书;不需要海关出具棉花重量证书的,海关不再实施重量鉴定。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99号――关于公布准予登记和准予续延登记证书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99号――关于公布准予登记和准予续延登记证书有效期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99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7.11.17
【实施日期】2017.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质检总局公告
(2017年第99号)
关于公布准予登记和准予续延
登记证书有效期的进口棉花境外
供货企业名单的公告
根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第四十二批准予登记的进口棉花境
外供货企业名单》(见附件1)和《准予续延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的企业名单》(见附件2)予以公布。
附件:1. 第四十二批准予登记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
2. 准予续延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的企业名单
质检总局
2017年11月17日
附件1
第四十二批准予登记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1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提高进口棉花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管理,对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实施登记管理。
第五条海关依法对进口棉花实施到货检验。
第二章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第六条为了便利通关,境外供货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海关总署申请登记。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三)具有稳定供货来源,并有相应质量控制体系;(四)熟悉中国进口棉花检验相关规定。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二)合法商业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组织机构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四)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材料;(五)质量承诺书。
以上材料应当提供中文或者中外文对照文本。
第九条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境外供货企业的委托书。
第十条海关总署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三)申请人自被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申请材料,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8.26•【文号】国质检执函[2008]609号•【施行日期】2008.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8〕6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纤维检验局:2008年度新棉即将上市,据有关部门分析,今年棉花产销基本形势是,国内棉花总产与上年度基本持平,仍保持较高水平,国际产量下降,总体供应偏紧;目前纺织业逐渐呈现增长放缓特征,国内棉花需求不旺,市场供求总体平衡,棉花质量形势总体稳定。
但我国棉花产业受全球经济放缓、通胀压力和预期、从紧的货币政策、人民币汇率等因素的影响,棉花流通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新情况,包括棉花质量出现阶段性、局部区域性的问题。
为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加强棉花市场监管,保证棉花质量稳定,切实履行棉花质量监督职能,现将做好2008年度棉花质量监督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棉花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提高企业质量水平(一)强化棉花收购加工环节质量监督。
新棉上市后,各地要依法大力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针对收购环节全面放开的现状,重点加大对棉花加工环节巡回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棉花加工企业落实各项质量义务,重点查处企业收购加工中存在的异性纤维、混等混级、包装标识等质量问题。
(二)严格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前置审查和复查。
各省级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第49号令)的要求,严格审查棉花加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严把市场准入关。
对不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及时反馈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积极协调撤销其棉花加工资格证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度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度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27•【文号】国质检执[2004]376号•【施行日期】2004.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度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2004年8月27日国质检执[2004]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纤维检验局:2004年度新棉即将上市,棉花产销的基本形势是产量将大幅度增加,需求继续保持增长,产需仍然存在缺口。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进入试点阶段,仪器化检验标准等各项验证工作将全面铺开,工作任务极其繁重。
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将面临新的挑战。
为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证棉花质量,切实履行《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现将2004年度棉花质量监督工作安排如下:一、加强和完善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工作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工作是棉花市场秩序和质量监管的核心。
2004年度各地要在总结资格认定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推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严格和完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前置审查工作。
(一)要继续贯彻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供销总社、农发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棉花市场和质量管理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112号)精神,停止受理不符合新体制要求的收购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前置审查工作。
(二)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要适应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棉花加工企业资质条件》,各省据此实施2004年度资格认定工作。
(三)各产棉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专业纤检机构(以下简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按照棉花资源状况进行新体制下棉花加工企业数量和布局的统一规划。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粮食、棉花市场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粮食、棉花市场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25•【文号】国质检量函[2005]253号•【施行日期】2005.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粮食、棉花市场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05年4月25日国质检量函[2005]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要求,维护粮食和棉花市场的计量秩序,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粮食、棉花市场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棉花市场实施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一)从事粮食、棉花收购、销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棉花市场经营者)是否配备了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在用计量器具是否经过了计量检定,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等。
(二)粮食、棉花市场经营者在粮食、棉花收购和销售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缺斤短两、伪造数据等坑害粮农、棉农的违法行为。
(三)原粮、成品粮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经销企业生产、经销的原粮、成品粮定量包装商品,其净含量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标注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监督检查的基本目标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结合当地实际,自现在起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棉花收购、销售环节(以下简称粮食、棉花市场)在用的计量器具进行一次集中的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通过监督检查,提高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和合格率,确保被检单位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达到100%,并力争3年内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棉花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100%的目标,使违法计量、缺斤短两等坑害农民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粮食、棉花市场计量环境秩序得到有效改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年(卷),期】2009(000)013
【摘要】<正>2008年11月28日国质检检〔2008〕58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关于实施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87号),为做好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工作,现将《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加强对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国内用棉企业的相关宣传工作。
【总页数】3页(P34-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5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实施规定》的通知 [J],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第二批准予登记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 [J], ;
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药监规〔2019〕3号 [J],
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市监规[2019]10号) [J],
5.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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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33号――关于采取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33号――关于采取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33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33号)关于采取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进口植物种子、苗木、砧木、接穗、插条、球茎、块根等活体植物繁殖材料(以下简称“植物种苗”)传带外来有害生物的检疫风险极高。
为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扩散,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经与农业、林业部门协商,对进口植物种苗采取指定入境口岸的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植物种苗口岸应具备现场查验、除害处理、隔离检疫设施等必要条件,所在检验检疫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检测手段和技术能力。
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实地考核评估,现公布第一批符合条件的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见附件)。
二、进口商或其代理人进口植物种苗,应当依法办理进境检疫审批,并选择从公布的指定口岸入境。
三、根据口岸条件和贸易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北京市1. 朝阳口岸2.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天津市3. 天津新港山西省4. 太原武宿机场辽宁省5. 大连大窑湾港黑龙江省6. 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7. 黑河港上海市8. 外高桥港9. 浦东国际机场10. 洋山港江苏省11. 连云港12. 南京港13.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14. 苏州工业园保税区浙江省15.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16. 宁波北仑港福建省17. 厦门东渡港18. 厦门高崎国际机场19. 福州港20. 泉州港江西省21. 南昌昌北机场山东省22. 青岛港23. 烟台港河南省24. 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湖北省25. 武汉天河机场湖南省26. 长沙黄花机场广东省27. 广州黄埔新港28.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29. 广州新风港30. 番禺莲花山口岸31. 佛山南海港32. 顺德北滘港33. 顺德勒流港34. 佛山滘口口岸35. 高明港36. 深圳盐田港37. 深圳沙头角口岸38. 深圳蛇口港海南省39. 海口港广西壮族自治区40. 凭祥口岸云南省41. 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42. 瑞丽口岸四川省43.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甘肃省44. 兰州中川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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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质检检函[2013]448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3.07.22
【实施日期】2013.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
的通知
(2013年7月22日国质检检函[2013]44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和规范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现将《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质检检函[2009]110号)、《关于调整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12]87号)同时废止。
附件: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
1.制定依据
根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2.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评估工作。
3.职责分工
质检总局负责将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调整情况通知检验检疫机构及相关单位。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并将质量信用层级调整决定告知境外供货企业;并向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上报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报告。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质量案例上报工作。
4.评估程序。